國立高雄大學第十九次學生事務會議會議記錄
時間: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二時0 分 地點:本校圖資館五樓中型會議室 主席:陳學務長文生 出席:陳學務長文生、白院長秀華(洪碩延代)、張院長麗卿(吳俊 毅代)、黃院長建榮(洪秋蓮代)、葉院長文冠、徐主任忠 枝、洪主任碩延、陳主任志文、吳主任俊毅、楊主任鈞池、張 主任麗卿(吳俊毅代)、李主任亭林、蔡主任穎義(許聖章 代)、楊所長雅博、孫主任士傑、王主任(所長)俊順(劉明 坤代)、江主任德光、俞主任肇球(童士桓代)、楊主任乾 信、陳主任建源、學生代表(洪皓、李宇彤、呂偉豪) 列席:許秘書美娟、劉總務長安平、孫秘書瑜謙、趙組長台雄、劉組長 信賢、林組長師平、許組長聖章、莊組長淑姿、吳組長毓麒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如附件一)p1 :確認 參、學務工作報告(如附件一) p2—p17 肆、討論事項 提案一( p18 – p19 ) 提案單位:學務處諮商 組 案 由:修訂國立高雄大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實施準則部分條 文對照表(草案)如附件二,請討論。 說 明: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經常 門經費補助基準項目三」並參依本校實際執行情形修訂。 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二-1 參、臨時動議: 肆、散會(15:00) 第十九次學生事務會議工作報告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附 件一 壹、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提案一: 提案單位:學務處諮輔 組 案 由:訂定國立高雄大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實施準則(草 案)請討論。 說 明:依據教育部97 年 10 月 24 日台特教字第 0970190825C號令修正「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經常門 經費補助基準項目三」訂定。 決議:修正通過 執行情形:公告實施並參依本校實際執行情形修訂提本次 會議討論。 提案二 提案單位:學務處僑外 組 案 由:研擬國立高雄大學僑生獎學金實施辦法(草案),請討論 說 明:為鼓勵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表現優良之僑生,特訂 定本辦法。 決議:修正通過 執行情形:公告實施 提案三: 提案單位:學務處生輔 組 案 由:修訂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草案),請討論。 說 明:因部份修文不符現實做法,爰予修正部分文字,以配合現況。 決議:修正通過 執行情形:公告實施 提案四: 提案單位:學務處課外 組 案 由:修訂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草案),提請 討論。 說 明:配合學校預算修訂第三條部分條文(社團老師輔導費標準), 以利發放作業。 決議:修正通過 執行情形:照案辦理--社團輔導費發放標準依學校預算而定,並於 99 年5 月 19 日社團長大會決議通過,校外人士一次 820 元、 校內教職員410 元,每學期以 10 次為限,由課外活動輔導 組核實發給。 2
國立高雄大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實施準則
附件2-1 民國99 年 1 月 20 日本校第 18 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99 年 12 月 28 日本校第 19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提供本校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交 通補助,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 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項目三」之規定,特訂定本準則。 二、申請條件(以下二項條件皆符合者,即可提出申請):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重度、極重度之視障、肢障、身體病弱、多重障礙等行動不便確 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三、審核程序:本準則之審核以每學期審核一次為限,審核流程如下 圖:四、審核委員會:本準則之審核委員會由學務長、諮商輔導組組長及衛 生保健組之護理人員一名等組成,以學務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 請申請學生之系主任、導師列席說明,亦得邀請專業之物理治療師 、 職能治療師及專科醫師共同審核。 五、 審核原則: (一)學生之身心障礙狀況影響其上下學能力,以下肢障礙、嚴重癲 癇、腦性麻痺、肌肉萎縮症或其他罕見疾病等為優先。 (二)除上述規定外,由審核委員會依學生實際需求審核申請學生是 否符合本準則申請條件。 六、學生需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有效期限內之 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七、補助金額:每名學生補助交通費,每月400 元,一年以 9 個月計; 此項經費以教育部當年度此項目補助經費額度內支付為準。 八、本準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 亦同。 寄發相關資料給學生 學生主動 提出申請 召開審核會議 審核結果通知 製作印領清冊 相關資料 留存備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