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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及推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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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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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及推廣

計畫」業務委託之專業服務案

成果報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業務委託計畫成果報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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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及推廣

計畫」業務委託之專業服務案

受委託單位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 蕭炎泉 共同主持人 : 何明錦 協同主持人 : 徐春福 研究助理 : 莊季澐、陳香妙 研究期程 :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至 109 年 12 月 計畫經費 : 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元整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業務委託計畫成果報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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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I

目 次

目 次 ... I 表 次 ... III 圖 次 ... V 摘 要 ... XI 緒論 ... 1 第一章 計畫緣起暨目標及預期成果 ... 1 第一節 研究流程 ... 5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6 第三節 進度說明 ... 7 第四節 文獻彙整分析 ... 9 第二章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 9 第一節 國內法令規範 ... 12 第二節 國外法令規範 ... 23 第三節 昇降機設備功能及組構 ... 37 第三章 昇降設備組構空間 ... 37 第一節 昇降設備八大功能系統解析 ... 59 第二節 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 ... 83 第四章 昇降機遠端監控方式和技術與原理 ... 83 第一節 昇降機遠端監控現況及需求 ... 85 第二節 昇降設備遠端監控系統架構 ... 91 第三節 物聯網應用技術及標準規範 ... 96 第四節 本計畫執行情形說明 ... 101 第五章 專家訪談及現場參訪 ... 101 第一節 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 ... 102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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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 103 第三節 問卷調查及分析 ... 107 第四節 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 ... 137 第五節 推廣講習會 ... 138 第六節 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 140 第七節 結論與建議 ... 143 第六章 結論 ... 143 第一節 建議 ... 144 第二節 附錄一 第一次專家訪談會議 ... 147 附錄二 第一次現場參訪資料 ... 151 附錄三 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記錄 ... 155 附錄四 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簽到表 ... 161 附錄五 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照片 ... 163 附錄六 期中報告審查會議委員意見回應表 ... 165 附錄七 調查問卷設計 ... 171 附錄八 專家問卷調查對象 ... 177 附錄九 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紀錄 ... 181 附錄十 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簽到表 ... 183 附錄十一 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照片 ... 185 附錄十二 推廣講習會海報 ... 187 附錄十三 推廣講習會來賓簽到簿 ... 189 附錄十四 推廣講習會照片 ... 191 附錄十五 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委員意見回應表 ... 193 參考書目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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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III

表 次

表 1-1 「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及推廣計畫」預定工作進度表 ... 7 表 2-1 105 年 CNS 15827-20 之制定、修訂、廢止表 ... 9 表 2-2 104 年 CNS 15827-20 制定重點 ... 9 表 2-3 105 年 CNS 15827-50 之制定、修訂、廢止表 ... 10 表 2-4 104 年 CNS 15827-50 制定重點 ... 10 表 2-5 105 年 CNS 15827-31 制定、修訂、廢止表 ... 11 表 2-6 105 年 CNS 15827-31 國家標準制定重點 ... 11 表 2-7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2 表 2-8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與昇降機設備相關之條文 ... 18 表 2-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與昇降機設備相關之條文 ... 19 表 2-10 美國聯邦州(麻薩諸塞州)電梯法律法規相關之條例 ... 25 表 2-11 美國國家標準電梯安全規範自動扶梯規則 ... 26 表 3-1 昇降機各類型狀態 ... 66 表 5-1 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名單 ... 102 表 5-2 電梯設備遠端監控系統專家問卷調查表 ... 109 表 5-3 專家共識分析表 ... 135 表 5-4 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名單 ... 137 表附 7-1 專家問卷調查對象彙整表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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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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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V

圖 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5 圖 2-1 世界各地採用之升降機標準分佈情形 ... 23 圖 2-2 運營權限分配結構 ... 29 圖 3-1 舊式控制櫃 ... 38 圖 3-2 新式控制櫃 ... 38 圖 3-3 雙向限速器 ... 39 圖 3-4 設於槽底的限速器 ... 39 圖 3-5 雙向限速器 ... 39 圖 3-6 設於槽底的限速器 ... 39 圖 3-7 選層器 ... 40 圖 3-8 昇降機所用的電池款式 ... 41 圖 3-9 不斷電(UPS)緊急電源裝置 ... 41 圖 3-10 對講機 ... 42 圖 3-11 機房門口的警告字句 ... 42 圖 3-12 一設於地底的機房 ... 42 圖 3-13 舊式電動機 ... 43 圖 3-14 裝上保護罩之電動機 ... 43 圖 3-15 盤機設備 ... 44 圖 3-16 鋼纜制動器 ... 45 圖 3-17 作用時的閃燈提示 ... 45 圖 3-18 機房通風 ... 45 圖 3-19 常見的吊勾和工字鐵 ... 46 圖 3-20 安全限位感應器 ... 47 圖 3-21 油壓式緩衝器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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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圖 3-22 彈簧式緩衝器 ... 47 圖 3-23 無機房昇降機的平衡錘 ... 48 圖 3-24 機坑爬梯、機坑門 ... 49 圖 3-25 鋼纜結構 ... 49 圖 3-26 鋼纜量度方法 ... 49 圖 3-27 鋼纜固定方法 ... 50 圖 3-28 隨行電纜(花線) ... 50 圖 3-29 其中一款補償纜 ... 51 圖 3-30 夠一個人進出的小門 ... 51 圖 3-31 完整昇降機門 ... 51 圖 3-32 昇降機道通風 ... 52 圖 3-33 導靴其上方油箱供接觸面潤滑之用 ... 54 圖 3-34 滾輪導靴 ... 54 圖 3-35 護腳板 ... 54 圖 3-36 設於昇降機頂之救生門 ... 55 圖 3-37 打開的操控面板 ... 56 圖 3-38 機廂內超載燈號 ... 56 圖 3-39 機頂控制部件 ... 57 圖 3-40 機廂內照明系統 ... 57 圖 3-41 斷電時會點亮的緊急照明燈 ... 57 圖 3-42 機頂照明及電源插座 ... 58 圖 3-43 裝有風扇之機體 ... 58 圖 3-44 機頂三邊裝設防止工人下墜之護欄 ... 59 圖 3-45 有齒輪曳引機 ... 60 圖 3-46 昇降機曳引機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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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VII 圖 3-47 無齒輪曳引機 ... 61 圖 3-48 油壓昇降機 ... 62 圖 3-49 機房 ... 62 圖 3-50 天橋昇降機 ... 62 圖 3-51 油壓昇降機結構及各控制閥 ... 63 圖 3-52 昇降機驅動技術年代 ... 66 圖 3-53 機外掩門 ... 68 圖 3-54 機內拉閘 ... 68 圖 3-55 東芝貨運昇降機 ... 68 圖 3-56 三菱貨運昇降機 ... 69 圖 3-57 三菱貨運昇降機 ... 69 圖 3-58 九龍塘又一城的大型貨運昇降機 ... 70 圖 3-59 旁開示門 ... 70 圖 3-60 快慢門 ... 71 圖 3-61 快/中/慢門 ... 71 圖 3-62 左開式門 ... 72 圖 3-63 兩塊門板 ... 72 圖 3-64 四塊或以上 ... 72 圖 3-65 外門基本構造 ... 73 圖 3-66 自動關門裝置 ... 74 圖 3-67 外門鎖和解鎖裝置 ... 75 圖 3-68 手動解鎖匙孔 ... 75 圖 3-69 從動臂 ... 76 圖 3-70 傳動纜 ... 76 圖 3-71 兩款不同的門刀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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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圖 3-72 內門鎖 ... 77 圖 3-73 電器鎖與接點 ... 78 圖 3-74 平層時解鎖裝置的配合 ... 79 圖 3-75 扣緊門轆並帶動外門打開 ... 79 圖 3-76 開啟的門板組合 ... 80 圖 3-77 昇降機緊急停掣 ... 81 圖 4-1 昇降設備系統架構圖 ... 92 圖 4-2 昇降機遠端監控技術應用架構 ... 92 圖 4-3 遠端監控系統建置智慧化的功能與管理 ... 94 圖 4-4 部件安全預警 ... 95 圖 4-5 物聯網技術標準 ... 97 圖 4-6 國際標準組織/產業聯盟積極投入發展 ... 99 圖 5-1《B-1 建立互通的資訊平台》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10 圖 5-2《B-1 建立互通的資訊平台》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11 圖 5-3《B-1 建立互通的資訊平台》在不同年齡的調查結果 ... 112 圖 5-4《B-2 通訊技術的開放及整合》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13 圖 5-5《B-2 通訊技術的開放及整合》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13 圖 5-6《B-2 通訊技術的開放及整合》在不同年齡的調查結果 ... 114 圖 5-7《B-3 共同技術零組件之使用》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15 圖 5-8《B-3 共同技術零組件之使用》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16 圖 5-9《B-3 共同技術零組件之使用》在不同年齡的調查結果 ... 117 圖 5-10《B-4 遠端監測及紀錄》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18 圖 5-11《B-4 遠端監測及紀錄》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18 圖 5-12《B-4 遠端監測及紀錄》在不同年齡的調查結果 ... 119 圖 5-13《C-1 在減緩人力短缺問題上》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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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IX 圖 5-14《C-1 在減緩人力短缺問題上》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20 圖 5-15《C-1 在減緩人力短缺問題上》在不同年齡的調查結果 ... 121 圖 5-16《C-2 在遠端監控設置成本上》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22 圖 5-17《C-2 在遠端監控設置成本上》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22 圖 5-18《C-2 在遠端監控設置成本上》在不同年齡的調查結果 ... 123 圖 5-19《C-3 在廠商營運與維修成本上》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24 圖 5-20《C-3 在廠商營運與維修成本上》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24 圖 5-21《C-3 在廠商營運與維修成本上》在不同年齡的調查結果 ... 125 圖 5-22《C-4 在使用者維修成本及故障等待時間上》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26 圖 5-23《C-4 在使用者維修成本及故障等待時間上》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27 圖 5-24《C-4 在使用者維修成本及故障等待時間上》在不同年齡的調查結果 ... 128 圖 5-25《D-1 相關法令、規範之修訂》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29 圖 5-26《D-1 相關法令、規範之修訂》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29 圖 5-27《D-1 相關法令、規範之修訂》在不同年齡的調查結果 ... 130 圖 5-28《D-2 推廣講習與宣導》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31 圖 5-29《D-2 推廣講習與宣導》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31 圖 5-30《D-2 推廣講習與宣導》在不同年齡的調查結果 ... 132 圖 5-31《D-3 辦理技術研習》在不分領域的調查結果 ... 133 圖 5-32《D-3 辦理技術研習》在不同領域的調查結果 ... 133 圖 5-33《D-3 辦理技術研習》在不分年齡的調查結果 ... 134 圖附 1-1 牽引機組 ... 151 圖附 1-2 控制盤 ... 151 圖附 1-3 調速機 ... 151 圖附 1-4 車廂上接線盒及各安全開關 ... 151 圖附 1-5 極限開關組 ...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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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圖附 1-6 平衡錘及鋼索末端配件 ... 151 圖附 1-7 手機連結藍芽控制電梯樓層 ... 152 圖附 1-8 語音及手勢辨識控制樓層系統 ... 152 圖附 1-9 紅外線感應外門防夾 ... 152 圖附 1-10 高鐵昇降機平衡錘塊 ... 152 圖附 1-11 高鐵油壓式昇降機導向輪 ... 152 圖附 1-12 高鐵緩衝器(機廂/平衡錘) ... 152 圖附 1-13 昇降機許可證 QR Code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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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XI

摘 要

關鍵詞: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監控、可行性評估

一、計畫緣起

內政部於「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明訂建築物昇降設備係指設置於 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隨著物聯網、機械學習及智慧機械 等新技術之發展,產業界開始探討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應用。國內、外已有部分技 術被商品化並上市,開啟了以物聯網、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科技輔助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維 護保養及檢查的時代。 當前由於保養維護經費有限,實難以大幅提昇檢查頻率,改善傳統建築物昇降設備 檢查頻率及整合運轉資料記錄,不易察覺故障之徵兆;因而如何提高昇降設備使用的安 全性,甚至可應用蒐集的大數據,結合機械學習技術發展設備故障預測技術,在設備事 故未發生前就加以防範實屬刻不容緩。為因應前述新科技之發展,本計畫之目的係探討 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俾利後續計畫成果提供營建署等相關機關 (構)參考。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計畫採用文獻研究、調查與訪談分析、專家訪談問卷製作、專家諮詢會議及應用 推廣活動等方法,進行既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應用,以做為進行我國既 有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之研究,並與建築師公會、電梯協會等相關公協會 合作辦理推廣活動,將建築物昇降機設備遠端監控、設備故障預測等新技術推廣給建築 師等專業從業人員作參考。 1. 文獻研究 本團隊蒐集探討國內外新舊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現況,及導入遠端控制技術相關課題, 包含彙整國內外目前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的現況,來彙整建築物昇降設 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之基本軟硬體架構及控制運作機能。 2. 昇降機現況及遠端監控技術調查與分析 針對國內建築物昇降設備的使用現況,及國內外建築物昇降設備在遠端監控的使用情 形,及涉及的相關軟硬體技術等,進行調查分析及彙整。 3. 專家訪談與課題分析 依研究蒐集之國內外目前建築物昇降設備現況及導入遠端監控技術發展的資料,並依 據不同類型建築物之昇降機設備,彙整製作專家調查訪談之問卷,以提出補充及修正 意見,期彙整出周詳、完備之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 4. 專家諮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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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依研究彙整了專家意見的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邀請與本研究議題 有關之主管機關、專家學者、設施製造及使用廠商、遠端監控技術專業業者等舉辦專 家諮詢座談會,以針對「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之彙整資料 提出看法及修正意見。 5. 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評估調查與分析 在參酌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中提出之修正與建議,彙整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 料及標準後寫成期中報告,繳交到建研所,並建請建築研究所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在整合期中報告及審查委員之意見,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接 下來乃依據彙整之資料,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評估之網路調查問卷。 6. 網路問卷調查之進行及分析 本團隊依據期中報告及審查委員之意見,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 並依據彙整之資料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評估之調查問卷,在回收問卷後 並以統計軟體進行可行性評估分析。 7. 辦理技術應用推廣活動 本研究團隊將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指導下,與建築師公會、電梯協會等相關公協會合 作辦理推廣活動一場,將前述建築物昇降機設備遠端監控、設備故障預測等新技術介 紹給建築師等專業從業人員,並蒐集業界的看法及建議。 本計畫之執行內容及過程如下: A. 監控技術資料蒐集: a. 昇降機基本功能。 b. 昇降機之系統組成與構造。 c. 昇降機遠端控制方式、技術與原理。 d. 昇降機之操作與防呆措施。 B. 各分工項目作業內容: (1). 國內、外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之蒐集分析。  彙整網路及其他蒐集資料,撰寫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  邀請專家針對彙整之遠端監控技術資料及標準進行訪談,提出補充及修正 意見。  參酌專家提出之意見,彙整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  召開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對所彙整之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 標準提出修改意見。  參酌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中提出之修正與建議,彙整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 術發展資料及標準,於 109/08/31 前寫成期中報告,繳交到建研所。 (2). 建請建築研究所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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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XIII (3). 提出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  整合期中報告及審查委員之意見,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 標準。  依據彙整之資料,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評估之網路調查問 卷。  進行問卷調查、回收,並以統計軟體(SPSS)進行可行性評估分析。  依據分析結果撰寫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  召開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對所彙整之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應用需求 及可行性評估提出修改意見。  參酌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中提出之修正與建議,彙整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 術之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 (4). 以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內容為參考,辦理技術應 用推廣活動。 (5). 依據技術應用推廣活動之回饋意見,修改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應用需求 及可行性評估,撰寫成期末報告,並於 109/11/30 前繳交到建研所。 (6). 建請建築研究所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7). 整合期末報告審查委員意見,撰寫成果報告,並於 109/12/31 前繳交到建研所。

三、重要發現

(1). 安裝時間大於 30 年之電梯,因無通訊系統,故無法施作電梯網路 APP 異常回 報系統。 (2). 安裝時間介於 20 年-30 年之電梯,雖有通訊系統,但施作電梯電梯網路 APP 異常回報系統除了需要電梯廠商提供通訊內碼外,耗費成本也會較新型電梯 高很多。 (3). 新型電梯施作電梯電梯網路 APP 異常回報系統,需要電梯廠商提供通訊內碼, 或是由政府規定統一之通訊協定,方可施作。 (4). 目前關於遠端監控,日本稱遠隔點檢,其國家標準(JIS)並未針對其進行規範, 定期安全檢查中也並未規定須對遠隔點檢相關裝置進行檢查(P30)。 (5). 韓國在 2010 年以後,若於昇降機上裝設遠端管理裝置,可對於 10 年以內的 昇降機以人工方式每 2 個月進行 1 次保養。於「電梯製造與管理法執行細則」 中,第 15 條規定:電梯若有「導入遠隔點檢」或「簽訂全責保養合約」或「由 品質優良業者執行保養」,則有條件開放延長定期保養週期為每三個月一次 (P31)。 (6). 中國大陸法規允許遠端檢查,當在昇降機上裝設遠端管理裝置之前提下, 一線以及二線都市可自由設定人工方式檢查的頻率。遠隔監控之採用與 否目前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納入當地安全檢查標準,如重慶、杭 州、南京、無錫等地區已立法納入(P31)。

(18)
(19)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第一章

計畫緣起暨目標及預期成果

第一節

計畫緣起

壹、

隨著高層建築物之普及,電梯為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建築物中的垂直交通工具。為 了確保建築物昇降機相關設備使用之安全,我國陸續頒布及修訂了『昇降機結構及安裝 之安全總則-人員及物運輸用昇降機-第 20 部:載人及運貨用昇降機』(CNS 15827-20)、 『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僅供運送貨物用昇降機-第 31 部:僅供載貨用昇降 機』(CNS15827-31)及『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檢驗及試驗-第 50 部:昇降機 構件之設計規則、計算、檢驗及試驗』(CNS 15827-50)等昇降機之國家標準。 物聯網時代帶來更多元且便宜的感應裝置。多樣且可靠的資料傳遞模式,加上資安 技術的進步,使得愈來愈多客戶更願意開放資料流進入網路,在公共或私人領域中整合 了物聯網的應用,並從中獲取新的營運模式和市場利基。許多設備製造商掌握到該市場 趨勢,正努力地參與並開發新的科技創新,以創造新興商機。 一般供應商在為客戶安裝完電梯後,大都由供應商負責保養及維護電梯,其數量一 般相當大,所需人力物力之數量龐大,且工作排程相對的複雜。如何使用物聯網科技, 發展智慧化的電梯監控及維修管理系統,以祺可以從管理中心透過遠距監看所有電梯運 作情形,並發展出主動式維護的服務模式,以取代傳統的定期巡檢和故障叫修模式,以 降低人力物力成本、提升效率與安全,是一相當值得研究的課題。 內政部於「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中明訂建築物昇降設備係指設置 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隨著物聯網、機械學習、深度學 習及智慧機械等新技術之發展,產業界開始探討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應用。國內、 外已有部分技術被商品化並上市,開啟了以物聯網、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科技輔助專業技 術人員進行維護保養及檢查的時代。 當前由於昇降設備保養維護經費有限,實在難以大幅提昇檢查維護頻率,以有效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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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設備檢查及運轉資料記錄,所以不易察覺故障之徵兆;因此如何透過遠端物聯網資通 訊技術,蒐集昇降設備的運作及維護大數據,結合機械運作以發展設備故障預測技術, 在設備事故未發生前就提前部署,在設施未故障停擺前就著手施行防範措施,可以有效 的提高昇降設備使用的安全性。為因應前述新科技之發展,本計畫之目的係探討建築物 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俾利後續計畫成果提供營建署等相關機關(構)參 考。

計畫目標

貳、

本計畫以建築物昇降機為研究對象,不包括昇降階梯及昇降送貨機。透過本計畫之 執行,對於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安全方面,預期達成以下之目標: (一)、 彙整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之軟硬體設置及維護標準,及目前國內外 物聯網、資通訊、大數據及人工智慧應用在遠端監控之使用情形。 (二)、 針對早期老式建築物昇降設備與目前新式建築物昇降設備的差異作分析,並且提 出可能解決差異的相關因應措施。 (三)、 參酌目前人工智慧、物聯網及資通訊技術,提出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 術的可行性評估及其實施方式,以供主管機關、電梯業者及使用業主作為提升昇 降設備維護效益及使用安全之參考。

執行項目

參、

本計畫透過產學合作,計畫團隊成員涵蓋產業界(國霖機電)、學術界(中華大學), 在各執行項目中包括: (一)、國內、外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之蒐集分析。 1. 彙整網路及其他蒐集資料,撰寫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 2. 邀請專家針對彙整之遠端監控技術資料及標準進行訪談,提出補充及修正意 見。 3. 參酌專家提出之意見,彙整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 4. 召開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對所彙整之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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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提出修改意見。 參酌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中提出之修正與建議,彙整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 資料及標準,於 109/06/30 前寫成期中報告,繳交到建研所。 (一)、 建請建築研究所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二)、 提出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 1. 整合期中報告及審查委員之意見,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 準。 2. 依據彙整之資料,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評估之網路調查問卷。 3. 進行問卷調查、回收,並以統計軟體(SPSS)進行可行性評估分析。 4. 依據分析結果撰寫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 5. 召開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對所彙整之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應用需求及可 行性評估提出修改意見。 6. 參酌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中提出之修正與建議,彙整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 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 (三)、 以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內容為參考,辦理技術應用推 廣活動。 (四)、 依據技術應用推廣活動之回饋意見,修改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之應用需求及可 行性評估,撰寫成期末報告,並於 109/10/31 前繳交到建研所。 (五)、 建請建築研究所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六)、 整合期末報告審查委員意見,撰寫成果報告,並於 109/11/30 前繳交到建研所。 1. 針對彙整之遠端監控技術資料及標準,邀請 3 至 5 位專家進行訪談,參酌專家 提出補充及修正意見,彙整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 2. 研擬既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草案):召開二場次專家座 談會,邀請產、學各界專家與會,針對方法指引給予建議,以完成既有建築物 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之定稿。 3. 提出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依據彙整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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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評估之網路調查問卷,進行問卷調查、 回收,並以統計軟體(SPSS)進行可行性評估分析。 4. 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辦理技術應用推廣活動:將邀請產、官、 學各界參與,透過推廣以利廣泛宣導國內既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 術可行性之方案。依據技術應用推廣活動問卷調查之回饋意見,進而了解各界 需求,修改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應用之可行性評估,撰寫期末成果報告。

預期成果

肆、

本計畫綜整契約規定、專家諮詢會議、建築研究所期中、期末審查會議之各項意見, 本年度預定產出成果報告 1 冊,內容包括: (一)、 彙整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資料蒐集及標準。 (二)、 提出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 (三)、 辦理技術應用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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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研究流程

第二節

本計畫主要透過結合產業、學術單位等單位,採用文獻研究、調查與訪談分析、專 家訪談問卷製作、專家諮詢會議、應用推廣活動等方式,完成計畫之執行,其研究流程 如圖 1-1 所示。 計畫目標 工作項目及產出成果要求 彙整國內外遠 端監控現況 彙整國內外相 關法令規範 研擬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 端監控技術應用可行性草案 發放網路問卷調查, 進行可行性評估分析 昇降機現 勘與調查 邀請專家 深度訪談 邀請專家學 者座談會 辦理技術應用推廣活動 結論與建議 擬 訂 計 畫 目 標 文 獻 回 顧 專 家 學 者 諮 詢 問 卷 調 查 可 行 性 分 析 推 廣 活 動 結 論 提出之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 控技術應用需求及可行性評估建議 彙整國內外新舊建築 物昇降機設備之現況 圖 1-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計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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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第三節

本計畫採用文獻研究、調查與訪談分析、專家訪談問卷製作、專家諮詢會議及應用 推廣活動等方法,進行既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應用,以做為進行我國既 有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之研究,並與建築師公會、電梯協會等相關公協會 合作辦理推廣活動,將建築物昇降機設備遠端監控、設備故障預測等新技術推廣給建築 師等專業從業人員作參考。

文獻研究

壹、

本團隊蒐集探討國內外新舊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現況,及導入遠端控制技術相關課題, 包含彙整國內外目前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的現況,來彙整建築物昇降設備 導入遠端監控技術之基本軟硬體架構及控制運作機能。

昇降機現況及遠端監控技術調查與分析

貳、

針對國內建築物昇降設備的使用現況,及國內外建築物昇降設備在遠端監控的使用 情形,及涉及的相關軟硬體技術等,進行調查分析及彙整。

專家訪談與課題分析

參、

依研究蒐集之國內外目前建築物昇降設備現況及導入遠端監控技術發展的資料,並 依據不同類型建築物之昇降機設備,彙整製作專家調查訪談之問卷,以提出補充及修正 意見,期彙整出周詳、完備之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

專家諮詢會議

肆、

依研究彙整了專家意見的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邀請與本研究議 題有關之主管機關、專家學者、設施製造及使用廠商、遠端監控技術專業業者等舉辦專 家諮詢座談會,以針對「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之彙整資料提 出看法及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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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評估調查與分析

伍、

在參酌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中提出之修正與建議,彙整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 資料及標準後寫成期中報告,繳交到建研所,並建請建築研究所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在整合期中報告及審查委員之意見,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準。接下 來乃依據彙整之資料,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評估之網路調查問卷。

網路問卷調查之進行及分析

陸、

本團隊依據期中報告及審查委員之意見,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發展資料及標 準,並依據彙整之資料製作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評估之調查問卷,在回收問卷 後並以統計軟體進行可行性評估分析。

辦理技術應用推廣活動

柒、

本研究團隊將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指導下,與建築師公會、電梯協會等相關公協會 合作辦理推廣活動一場,將前述建築物昇降機設備遠端監控、設備故障預測等新技術介 紹給建築師等專業從業人員,並蒐集業界的看法及建議。

進度說明

第四節

本計畫各項工作期程安排如表 1-1 所述: 表 1-1 「建築物昇降設備導入遠端監控技術可行性及推廣計畫」預定工作進度表 月次 工作項目 第 1 個月 第 2 個月 第 3 個月 第 4 個月 第 5 個月 第 6 個月 第 7 個月 第 8 個月 第 9 個月 第 10 個月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09/10 109/11 擬定研究目標與內容 昇降設備遠端監控技術 資料蒐集及標準整理 昇 降 設 備 遠 端 監 控 技 術資料蒐集 調查與訪談分析 專家諮詢會議 提出建築物昇降設備導 入遠端監控技術應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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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次 工作項目 第 1 個月 第 2 個月 第 3 個月 第 4 個月 第 5 個月 第 6 個月 第 7 個月 第 8 個月 第 9 個月 第 10 個月 求及可行性評估 探 討 昇 降 設 備 導 入 遠 端監控技術需求 調查與訪談分析 調查結果分析、擬定軟 硬 體 清 單 及 進 行 可 行 性分析 專家諮詢會議 辦理技術應用推廣活動 研究成果期末報告與修 正 完成成果報告 預定進度(累積數) 10 20 30 40 50 65 75 85 9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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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彙整分析

文獻彙整分析

第二章

本計畫針對國內外昇降設備相關法規之彙整如下所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第一節

第 14210 章電動昇降機,應會同工程司依據設計圖說及 CNS 15827-20、CNS 15827-31、CNS 5827-50、CNS 15930-1 及 CNS 15930-2(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 -第 20 部:人員及貨物運輸用昇降機、第 31 部:僅供載貨用昇降機、第 50 部:昇降 機構件之設計規則、 計算、檢驗及試驗)進行檢查。檢查及試車所需之人力、工具以 及場地安全等事務,均由施工廠商事先準備妥當,且須作成紀錄,以備驗收時查核。 CNS 15827-20 一、 CNS 15827-20 主要規範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人員及貨物運輸用昇降機 -第 20 部:載人及運貨用昇降機,其相關制定、修訂、廢止如表 2-1、2-2 所示。 表 2-1 105 年 CNS 15827-20 之制定、修訂、廢止表 總號 類號 名稱 制定日期 CNS 15827-20 Z1054-20 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人員及貨 物運輸用昇降機-第 20 部:載人及運貨用 昇降機 1040820 廢止(104 年 8 月份廢止) CNS 10594 B1337 昇降機(被 CNS 15827-20 取代) 1040820 CNS 10595 B1338 昇 降 機 之 車 廂 與 昇 降 路 之 尺 度 ( 被 CNS 15827-20 取代) 1040820 CNS 11380 B4065 液壓昇降機(被 CNS 15827-20 取代) 1040820 CNS 14328 B7290 個人住宅用昇降機(被 CNS 15827-20 取代) 1040820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5) 表 2-2 104 年 CNS 15827-20 制定重點 標準總號 CNS 15827-20 標準名稱 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人員及貨物運輸用昇降機第 20 部:載人及運貨用昇降機

英文名稱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 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 – Part 20: Passenger and goods passenger li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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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總號 CNS 15827-20 制定重點概要 1.本標準包含載人及運貨用昇降機之顯著危害表、安全要求及/或 保護措施之查證及使用資料等。 2.主要制定內容 (1)標準係在規定作為永久性新裝設之裁人或運貨用昇降機的安 全總則,該 昇降機採藁引、正向或液壓襲動,用於規定之乘 場樸層,具有設計用來載運人員或人員及貨物用之車廂,以銅 索、鏈條或干斤頂加以慧吊,並在與 重直方向之傾妒角不超 過 15°的導軌間移動。 (2)除本標準之要求外,在特別情況下(由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 機、發生火災之情形、具潛在爆炸氣體環境、極端的氣候條件、 圯震狀態、裁運危險 貨物等)應考量採取桶充性之要求。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5) CNS 15827-50 二、 CNS 15827-50 主要規範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檢驗及試驗-第 50 部:昇 降機構件之設計規則、計算、檢驗及試驗,其相關制定、修訂、廢止如表 2-3、2-4 所示。 表 2-3 105 年 CNS 15827-50 之制定、修訂、廢止表 總號 類號 名稱 制定日期 CNS 15827-50 Z1054-50 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檢驗及試 驗-第 50 部:昇降機構. 件之設計規則、計 算、檢驗及試驗 1050829 廢止(105 年 8 月份廢止) CNS 2866 B7042 昇降機、昇降階梯及昇降送貨機檢查方法 (被 CNS 15827-20、CNS 15827-31、CNS 15827-50、CNS 15930-1 及 CNS 15930-2 取 代) 1050829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5) 表 2-4 104 年 CNS 15827-50 制定重點 標準總號 CNS 15827-50 標準名稱 昇降機結搆及安裝之安全總則-檢驗及試臉-第 50 部:昇降機構 件之 設計規則丶計算、檢驗及試臉

英文名稱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 Exami nations and tests -- Part 50: Design rules, calculations, examinati ons and tests of lift compon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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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彙整分析 標準總號 CNS 15827-50 由其他用於載人昇降機、運貨用昇降機、僅供載貨用昇降機及其 他類似型式之昇降器具之設計的標準所引用參照。 2.主要制定內容 (1)本標準包含昇降機之頫若危害表、設計規則丶計算、檢驗及試 職等相關要求。 (2)前揭設計規則、計算、檢職及試險中主要包含有:安全構件型 式檢臉之 一般規定、乘場及車廂門上鑌裝置之型式檢職、安 全機械裝匱之型式檢、職超速調速機之型式檢駮、緩衝器之型 式檢駮、安全迴路包含電子構 件及/或供昇降機安全相關應 用之可程式雹子系統(PESSRAL)之型式檢 騸丶上升車廂超速 保護裝置之型式檢驗、非預期之卓廂移動保護方式的 型式檢 驗、阻斷閥/單向限制器型式檢誠、導軌計算、牽引之評估、 電動 昇降機用懸吊銅索安全係數之評估、作動筒、液壓缸、 硬管及裝設具之 計算、擺錘衝擊試臉、電子構件-故障除外 及供昇降機安全相關愿用之 可程式電子系統(PESSRAL)之荳 翌計規則等。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5) CNS 15827-31 三、 CNS 15827-31 主要規範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僅供運送貨物用昇降機- 第 31 部:僅供載貨用昇降機,其相關制定、修訂、廢止如表 2-5、2-6 所示。 表 2-5 105 年 CNS 15827-31 制定、修訂、廢止表 總號 類號 名稱 制定日期 CNS 15827-31 Z1054-31 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僅供運送 貨物用昇降機-第 31 部:僅供載貨用昇降 機 1050829 廢止(105 年 8 月份廢止) CNS 2866 B7042 昇降機、昇降階梯及昇降送貨機檢查方法 (被 CNS 15827-20、CNS 15827-31、CNS 15827-50、CNS 15930-1 及 CNS 15930-2 取 代) 1050829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5) 表 2-6 105 年 CNS 15827-31 國家標準制定重點 標準總號 CNS 15827-31 標準名稱 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 - 僅供運送貨物用昇降機-第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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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僅供載貨用昇降機

英文名稱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 Lifts f or the transport of goods only – Part 31: Accessible goods only lifts 制定重點概要 1.本標準適用於新設且具備產引或正向驅動之電氣式僅供載貨用 昇降機,以及新設之液壓式僅供載貨用昇降機,永久安裝在限制 區域及/或僅可由權責人員及經教導之人員(使用者)使用,用於固 定且永久性之乘場樓層,具有由單一載貨區之搬器,設計僅供運 送貨物之用,沿著 1 條固定路徑移動,及具有不超過 1m/s 之額 定速率,相對於垂直軸傾不起過 15 度,額定荷重超過 300kg。 2.主要制定內容 (1)本標準包含僅供載貨用昇降機之顯著危害表、安全要求查證、 供使用者使用之資料等相關要求。 (2)前揭安全要求及/或保護措施中主要包含部分有:昇降機昇降 路、機械空間、 乘場門、搬器、反向配重及平衡配重、懸 吊、未經控制之移動及超速保護、 導引系統、機械性停止 及最終極限閉關、昇降機器及電氣安裝及器具等,相關查證 包含試驗、設計及使用前之試驗等。 (3)電力配線部分於 5.9.5. 1 一般中增加「使用下列電力配線或具 有同等性能電力配線之國家相關法規等規定」,係考量我國 與歐盟電力配線其指定名稱可能有所差異,以利主管機關依 本標率進行昇降機管理時更具彈性。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6)

國內法令規範

第二節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一、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之條文,如表 2-7 所示: 表 2-7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條文編號 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 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 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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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彙整分析 條文編號 內容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 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 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三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前項竣工檢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 照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經檢查通過者,由當地主管建築 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安 全檢查頻率註明有效期限。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出入口處前上方顯 眼處所。申請竣工檢查時,應檢附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 第四條 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 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 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 前條第四項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對於已屆耐用基準之組件, 應於保養紀錄表載明處理情形;已更換之組件,應另行填列昇降設備組 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已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亦同。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應 併同維護保養紀錄表,按月檢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第五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 查合格達十五年 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 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 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 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第六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 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 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 證。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七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應檢核下列事項: 一、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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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編號 內容 三、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已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已依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由專業技術人員載明昇降設備組 件耐用基準處理情形,及按月檢送維護保養紀錄表予當地主管建築 機關。 六、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 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九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 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三、具有昇降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四、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 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昇降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 主管。 第十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機關(構)、團體或學 校辦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訓練: 一、全國性之機械工程科、電機工程科等技師公會。 二、全國性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或團體。 三、從事昇降設備相關之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著有成績 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 前項受委託之訓練機關(構)或團體應具有從事昇降設備工作五年以上 經驗,足堪擔任相關訓練工作之專業技術人員五人以上為其會員或受聘 為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為專業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核發專業廠商登記證: 一、第一類專業廠商: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三十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至少十名需具備昇降機乙 級裝修技術士資格或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資格。 二、第二類專業廠商: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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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彙整分析 條文編號 內容 (三)十五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至少五名需具備昇降機乙 級裝修技術士資格或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資格。 三、第三類專業廠商: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六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至少二名需具備昇降機乙級 裝修技術士資格或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資格。 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專業廠商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專業廠商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專業廠商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專業廠商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專業廠商登記證 者,應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附申請書及原專業廠商登記證正本,向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專業廠商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原專業廠商 登記證失其效力。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 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具有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且經檢查員訓練達一定時數並測驗 合格。 前項第二款訓練之課程及時數,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並於訓練 合格後發給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原以具 有專科以上學校機械、電機、電子等有關科系畢業經考訓合格取得檢查 員證者,應於期限內取得第一項之技師或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 重新申請檢查員證,屆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辦理昇降設備之檢查。 第十四條 申請核發檢查員證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正本及其影本,或昇降 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二、檢查員資料卡。 三、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一項第三 款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未依規定申請 核發檢查員證者,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訓練。本辦法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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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編號 內容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有訓練結業證書而未申請核發檢查 員證者,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 證;屆期未辦理者,原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失其效力。 第十五條 檢查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領有檢查員證之檢查員,應於領證後五年內 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舉辦訓練 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檢查員應於檢查員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檢查員證: 一、申請書。 二、原檢查員證正本。 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免附。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檢查員證者,應依 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檢查員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換發檢查員證;屆期未辦理者,原檢查員證失其效力。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 記證: 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 二、領有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明文件者。 第十八條 申請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或技師執業執照證書正本 及其影本各一份。 二、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卡。 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領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之專業 技術人員,應於領證後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機 關(構)、團體或學校舉辦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 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其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正本。 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七條第一款者,免附。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 證者,應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申請換發其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 條 專業廠商依本法規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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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彙整分析 條文編號 內容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第二十二 條 專業廠商維護保養昇降設備臺數在二百臺以下者,至少應聘僱專業技術 人員六人;超過二百臺者,每增加五十臺增加一人,未達五十臺者,亦 同。專業廠商應按月製作所屬每位專業技術人員保養維修昇降設備數量 統計表,併同第四條之維護保養紀錄表留存,以備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 考。 第二十三 條 專業廠商於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情形 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得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第二十四 條 專業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停止執行職 務之處分達三次且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二、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第二十五 條 檢查員於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五項情形之 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 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第二十六 條 檢查員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廢止其檢查員證: 一、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五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停止執行職 務之處分達三次且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二、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第二十七 條 專業技術人員於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三項 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當地主管建築 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 分。 第二十八 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請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三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停止執行職 務之處分達三次且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二、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第二十九 條 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其專業廠商 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或檢查員證經依法廢止或撤銷,於廢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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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編號 內容 撤銷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或核發。前項期限屆滿後,檢查員 應重新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檢查員證者,並重新取得檢查員訓練結業證 書。 第三十條 檢查機構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四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 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停止執行職 務達三次且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指定。 第三十一 條 經依前條規定廢止指定,或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依法撤銷指定,於廢 止或撤銷未滿三年者,不得指定為檢查機構。 第三十二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二、 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與昇降機設備相關之條文如表 2-8 所示: 表 2-8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與昇降機設備相關之條文 條文編號 內容 第 55 條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 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 之昇降機。 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 依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 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三、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 應使昇降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二)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三)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距離在四 公分以內。 四、其他設備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 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 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 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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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彙整分析 條文編號 內容 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 和。 第 106 條 ( 民 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本 法 規 部 分 或 全 部 條 文 尚 未 生效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 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 ○○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 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 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三、 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中,與昇降機設備相關之條文如表 2-9 所示: 表 2-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與昇降機設備相關之條文 條文編號 內容 第 7 條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緊急廣播設備。 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四、消防幫浦。 五、消防用排煙設備。 六、緊急昇降機。 七、緊急照明燈。 八、出口標示燈。 九、避難方向指示燈。 十、緊急電源插座。 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備。 第 9 條 緊急昇降機及消防用緊急供電設備之配線,均應連接至電動機,並依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 第 79 條 燃氣設備之燃氣供給管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燃氣管材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管徑大小應能足量供應其所連接之燃氣設備之最大用量,其壓力下 降以不影響供給壓力為準。 三、不得埋設於建築物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體內。 四、埋設於基地內之室外引進管,應依下列規定: (一)埋設深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不足時應加設抵禦外來損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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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編號 內容 保護層。 (二)可能與腐蝕性物質接觸者,應有防腐蝕措施。 (三)貫穿外牆(含地下層)時,應裝套管,管壁間孔隙應用填料填塞, 並應有吸收相對變位之措施。 五、敷設於建築物內之供氣管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供給管路貫穿主要結構時,不得對建築物構造應力產生不良 影響。 (二)燃氣供給管路不得設置於昇降機道、電氣設備室及煙囪等高溫排 氣風道。 (三)分歧管或不定期使用管路應有分歧閥等開閉裝置。 (四)燃氣供給管路穿越伸縮縫時,應有吸收變位之措施。 (五)燃氣供給管路穿越隔震構造建築物之隔震層時,應有吸收相對變 位之措施。 (六)燃氣器具連接供氣管路之連接管,得為金屬管或橡皮管。橡皮管 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並不得隱蔽在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 或牆壁。 (七)燃氣供給管路之固定、支承應使地震時仍能安全固定支撐。 六、管路內有積留水份之虞處,應裝置適當之洩水裝置。 七、管路出口、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裝置牢固。 (二)不得裝置於門後,並應伸出樓地板面、牆面及天花板適當長度, 以便扳手工作。 (三)未車牙管子伸出樓地板面之長度,不得小於五公分,伸出牆面或 天花板面,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分。 (四)所有出口,不論有無關閉閥,未連接器具前,均應裝有管塞或管 帽。 八、建築物之供氣管路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容許層間變位為百分之一。 第 108 條 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依本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第 109 條 本章所用技術用語,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計載重:昇降機或昇降階梯達到設計速度時所能負荷之最大載重 量。 二、設計速度:昇降機廂承載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速度(鋼 索式昇降機)或下降速度(油壓式昇降機);或依昇降階梯傾斜角度 所量得之速度。 三、平衡錘:平衡昇降機廂靜載重及部分設計載重之一個或數個重物。 四、安全裝置:操作時停止昇降機廂或平衡錘,並保持機廂或平衡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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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彙整分析 條文編號 內容 脫離導軌之機械裝置。 五、昇降機廂:昇降機載運其設計載重之廂體。 六、昇降送貨機:機廂底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及機廂內淨高度一點二 公尺以下之專為載貨物之昇降機。 七、機廂頂部安全距離:昇降機機廂抵達最高停止位置且與出入口地板 水平時,該機廂上樑與昇降機道頂部天花板下面之垂直距離;機廂 無上樑者,自機廂上天花板所測得之值。 八、昇降機道機坑深度:由最下層出入口地板面至昇降機道地板面之垂 直距離。 第 110 條 供昇降機廂上下運轉之昇降機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內除機廂及其附屬之器械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置任何物 件,並應留設適當空間,以保持機廂運轉之安全。 二、同一昇降機道內所裝機廂數,不得超過四部。 三、除出入門及通風孔外,昇降機道四周應為防火構造之密閉牆壁,且 有足夠強度以支承機廂及平衡錘之導軌。 四、昇降機道內應有適當通風,且不得與昇降機無關之管道兼用。 五、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 地板面邊緣之間隙,不得大於四公分。 六、昇降機應設有停電復歸就近樓層之裝置。 第 111 條 機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昇 降 機 之 設 計 速 度 (公尺/分鐘) 頂部安全距離(公尺) 機坑深度(公尺) 四十五以下 一點二 一點二 超過四十五至六十以 下 一點四 一點五 超過六十至九十以下 一點六 一點八 超過九十至一百二十 以下 一點八 二點一 超過一百二十至一百 五十以下 二點零 二點四 超過一百五十至一百 八十以下 二點三 二點七 超過一百八十至二百 一十以下 二點七 三點二 超過二百一十至二百 四十以下 三點三 三點八 超過二百四十 四點零 四點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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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編號 內容 第 112 條 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保持操作 之安全。機坑之直下方另有其他之使用者,機坑底部應有足夠之安 全強度,以抵抗來自機廂之任何衝擊力。 二、應裝設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二八六六規定之照明設備。 三、機坑深度在一點四公尺以上時,應裝設有固定之爬梯,使維護 人員能進入機坑底。 四、相鄰昇降機機坑之間應隔開。 第 115 條 昇降機房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 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下表現定: 昇降機設計速度(公尺/分鐘) 機房內淨高度(公尺) 六十以下 二點零 超過六十至一百五十以下 二點二 超過一百五十至二百一十以下 二點五 超過二百一十 二點八 三、須有有效通風口或通風設備,其通風量應參照昇降機製造廠商所規 定之需要。 四、其有設置樓梯之必要者,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七十公分,與水平面之 傾斜角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並應設置扶手。 五、機房門不得小於七十公分寬,一百八十公分高,並應為附鎖之鋼製 門。 第 117 條 昇降機於同一樓層不得設置超過二處之出入口,且出入口不得同時開啟。 第 118 條 支承昇降機之樑或版,應能承載該昇降機之總載量。 前項所指之總載量,應為裝置於樑或版上各項機件重量與機廂及其設計 載重在靜止時所產生最大重量和之二倍。 第 130 條 昇降送貨機之昇降機道,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其開口部須設有金屬門。 第 132 條 應裝置連動開關使當昇降機道所有之門未緊閉前,應無法運轉昇降機。 第 138-1 條 建築物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中央監控室,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 二條規定之機電設備空間,得與同編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 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及設備室合併設計: 一、四周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及門窗予以分隔,其內部牆面及天花 板,以不燃材料裝修為限。 二、應具備監視、控制及管理下列設備之功能: (一)電氣、電力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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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彙整分析 條文編號 內容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緊急昇降機及昇降設備。但建築物依法免裝設者,不在此限。 (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六)空氣調節設備。 (七)門禁保全設備。 (八)其他必要之設備。

國外法令規範

第三節

世界各國普遍採用升降機標準有三個,一為歐盟的 EN81-1,使用最為普及。其中 大陸方面,其升降機之國家標準 GB7588-2003「升降機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基本為 EN81-1 的中文翻譯,一為北美的 A17.1/CSA B44,另一為日本的升降機檢驗標準以及 昇降機技術基準之解説,三個標準使用地域涵蓋情形見圖 2-1。以下茲就這三個標準中 與無機房升降機較為相關的規定加以摘錄介紹。 圖 2-1 世界各地採用之升降機標準分佈情形 資料來源:沈育霖、單秋成,(2014) 歐盟 EN81-1 一、 歐盟目前有關捲揚式升降機構造與安裝的安全條例為 EN81-1,是由歐洲標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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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CEN(Comité Européen de Normalisation/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所制定, EN81-1 最原始的版本源自 1978 年,僅針對以拉力作為提升動力的升降機(Pessral,2018),

1985 年更新為第二版 EN81-1:1985,同時在 1987 年引進 EN81-2 來涵蓋油壓升降機。

1997 年歐盟出版了升降機指引(Lift Directive 95/16/EC),次年 1998 版的標準主要修正 了原標準中明顯的錯誤,去除了歐盟各國原來相關標準中的差異性,並將歐盟一些一般 性的健康與安全要求列入(沈育霖、單秋成,2014)。

此一標準後來陸續有過三次補正(Amendments),分別是 EN81-1:1998/A1:2005, EN81-1:1998/A2:2004 及目前最新的 EN81-1:1998+A3:2009。其中 A1 主要為考慮當時新

科技而增加“Programmable Electronic Systems in Safety Related Applications”(PESSRAL) 的使用,以提升升降機安全。A2 為處理沒有足夠原規定的驅動設備空間時,驅動設備 的裝設方式,A3 則應用歐盟 2009 年底開始實施的新機械指引(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此一版本雖然沒有提到無機房升降機(Machine Room-less Lift)之名詞, 但其第六章機械與滑輪空間(Machinery and Pulley Spaces),有明確的畫分為三類(沈育 霖、單秋成,2014):

1. 6.3 節機械在機房(Machinery in Machine Room),所謂機房指一個單獨的房間,專 屬升降機相關機械之用。

2. 6.4 節機械在升降路(Machinery Inside the Well),指沒有專屬機房而且機械安裝在 升降路某位置上。

3. 6.5 節機械升降路外(Machinery Outside of the Well ),指沒有專屬的房間,也不在 升降路內,對於此類,EN81-1 要求仍要把升降機相關的機械所在的空間中,隔出 一專用的小室或機櫃(Cabinet)。

北美洲 ASME A17.1-2007/CSA B44-07 二、

2007 年出版的 ASME A17.1-2007/CSA B44-07,是調和美國 A17.1 及加拿大 CSA B44

有關升降機的一個北美洲通用標準。其 2.7 節為對機器所在位置作出相關規範,有關機 器所在位置在 ASME A17.1-2007/CSA B44-07 分機械與控制兩大部份,每一部份又細分 為「房(Room)」及「空間(Space)」,所以共有四種組合,即機房、機械空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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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彙整分析

房及控制空間(Machinery Spaces, Machine Rooms, Control Spaces, and Control Rooms), 此四種組合又細分為與升降路相接壤(或在升降路內)及不與升降路周邊、天花板或地 板接壤者(Remote)(沈育霖、單秋成,2014)。

基本上所謂「房(Room)」者,必須在升降路以外,有完整封閉的空間,而且其用 意是為了讓人員進入其內進行檢測維修等工作。而所謂「空間(Space)」,則可以在升 降路之內或之外,而其設計也可選擇是否讓人員進入其內進行檢測維修等工作。至於 “Control”與“Machinery”的差異,則在“Control Room”或“Control Space”是供捲揚(或油 壓)機械以外各種與該升降機操作或控制相關的電器與機械設備。而“Machine Room” 或 “Machinery Space”則用來安置升降機捲揚(或油壓)機械以及各種與該升降機相關 的電器與機械設備。以下謹針對這些規定重點作綱要式的介紹,而非逐字逐句的翻譯, 主要希望凸顯出其規定之精神。ASME A17.1-2007/CSA B44-07 中 2.7 節則開宗明義進一 步規定在升降路以外安置電動捲揚機及馬達控制器的“Machinery Space”必須為一機房 (Machine Room),即具備完整封閉的空間,可讓人員進入其內進行檢測維修等工作(沈 育霖、單秋成,2014)。 美國聯邦州(麻薩諸塞州) 三、 電梯法律法規(2018 年 6 月 1 日生效)電梯管理委員會使用這些州電梯法規監督麻 塞諸塞州所有電梯的建造,安裝,改造和運行如表 2-10 所示: 表 2-10 美國聯邦州(麻薩諸塞州)電梯法律法規相關之條例 章節 內容 第 1 章 範圍和管理 第 3 章 電梯,自動扶梯,昇降機和自動人行道之定義 第 4 章 事故和傷害報告要求 第 5 章 電梯合同 第 8 章 實際測試和檢查 第 9 章 非自動電梯的操作 第 10 章 現有電梯進行變更和替換的許可和檢查要求 第 11 章 電梯更換、停用或除役 第 26 章 機動車停車設備的電梯 第 29 章 舞台、管弦樂隊和風琴控制台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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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內容 第 31 章 安裝在殯儀館、教堂或準備室的棺材昇降機 第 32 章 垂直往復式輸送機 第 35 章 電梯和自動扶梯安全規範 A17.1-2013 及馬薩諸塞州在該規範的修改 第 36 章 建築或拆除現場的人員昇降機和員工電梯 第 37 章 物料起重機的安全要求 第 38 章 平台昇降機和樓梯昇降椅的安全標準 格魯吉亞-美國國家所有法律彙編(OCGA) 四、 根據 OCGA 第 25-15-1 條,勞工局繼承了該法規的所有規則和規定。於 2012 年 6 月 30 日生效或計劃生效的勞工部在 2012 年 7 月 1 日當天或之後,與根據標題 25 的第 15 章或標題 8 的第 2 章第 1 條的第 6 部分。修改自動扶梯和電梯法規或根據以下法規頒 布新法規 OCGA 第 8-2-104、25-15-1、33-2-9 和 50-13-21 節。 這些規則和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消費者保護通過國家對電梯,自動扶梯,自動扶 梯,昇降機和自動人行道的監管。 ASME A17.1,2010 版,美國國家標準電梯安全規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以 及此類修訂,修正和解釋由標準委員會制定,批准和通過的標準。 第 120-3-25 章,自動扶梯規則部分如表 2-11 所示: 表 2-11 美國國家標準電梯安全規範自動扶梯規則 編號 內容 120-3-25-.01 主管機關和目的。 120-3-25-.02 定義。 120-3-25-.03 司法管轄區編號標籤。 120-3-25-.04 檢查員的資格。 120-3-25-.05 電梯運行和維護的責任。 120-3-25-.06 事故報告(已修改)。 120-3-25-.07 新建、更改或搬遷的電梯。 120-3-25-.08 施工期間對日後永久性電梯的暫時使用。 120-3-25-.09 現有的貨運電梯。 120-3-25-.10 聽證會和罰款通知書。 120-3-25-.11 停止操作。 120-3-25-.12 保留。 120-3-25-.13 費用(已修改)。

數據

圖 3-1 舊式控制櫃  圖 3-2 新式控制櫃  資料來源:電梯資料網,(2010)   限速器 二、 限速器為昇降機的安全裝置,如圖 3-3、3-4 所示,限速器乃為避免昇降機超速運 行而引起意外,此裝置多裝在機房,但有部份會裝在機坑,保險纜連接限速器, 並在井的另一端扣好,由昇降機廂帶動運作。限速器都用離心力來運作,機廂帶 動保險纜令限速器轉動,當轉動器件超過所設定速度時,轉動器會被鎖上,限速 器的安全掣亦會按下使機器停止動能。保險纜停止而昇降機仍在移動時,便會帶 動安全鉗令昇降機停下。若機坑下方仍有
圖 3-7 選層器  資料來源:電梯資料網,(2010)  較新的昇降機不設選層器,並利用位置傳感器、平層鐵片、底層/頂層撞掣以測得 昇降機位置。  (一)、 位置傳感器  即時監控昇降機運行速度和行走距離,計算加減速時間,並在接近樓層時由鐵片 作平層。  (二)、 平層鐵片  安裝於昇降機機道內每一樓層,於梯箱接近樓層時由裝在機廂的感應器接收以提 供精準平層。  (三)、 底層/頂層撞掣  讓昇降機重置後(維修/停電),走到底層/頂層以確認位置。   蓄電池 四、 電力中斷時,提供緊急照明予機廂及機房(方
圖 3-10  對講機  資料來源:電梯資料網,(2010)   機房門 六、 供維修人員出入機房之用,機房門外需附有警告字句,禁止擅自進入。現有條例 規定,機房門須向房外開啟,門鎖需設計成對外鎖上,內進需用鎖匙,但外出無 需鎖匙,如圖 3-11、3-12 所示。  圖 3-11  機房門口的警告字句  圖 3-12  一設於地底的機房  資料來源:電梯資料網,(2010)   電動機 七、 驅動昇降機運行,請參閱曳引與油壓昇降機原理及現代昇降機驅動技術分,如圖 3-13 所示。
圖 3-19 常見的吊勾和工字鐵  資料來源:電梯資料網,(2010)    昇降機道 貳、 昇降機道是供昇降機廂運行的地方,除維修外,必需對外隔絕以免危險。   昇降機外門 一、 昇降機外門的功能是防止人跌入昇降機機道,供人進入停站的昇降機。外門設有 自動關閉裝置(如彈簧或鐵塊),而且設有機械鎖以保持機門緊閉。外門並附有聯鎖 電路,若外門因任何原因(昇降機在平層範圍除外)意外開啟,昇降機便會即時停 下。   安全限位感應器(過籠掣) 二、 昇降機廂必須與井頂及機坑保持距離,以免撞上。過籠掣負責感應昇降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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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探索性研究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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