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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幕職州縣官之職能與遷轉

縱然幕職州縣官制度在北宋中後期衍生出諸多流弊,但趙宋政權亦 利用相關制度,分散地方首長之權。前輩學者已對選人改官,

1

及單一 職官考核等部份作討論。

2

本章進而探討幕職州縣官的職能、遷轉,及 其在官僚體系中的角色。

第一節:幕職州縣官之工作職能

太祖利用由中央任命幕職州縣官與通判等職官的方式,以分散地 方長官的權限,使中央掌握地方人事任命權,與地方財政資源;

3

從地

1幕職州縣官的升遷與改官之研究成果有:(1)朱瑞熙,〈宋代幕職州縣官的薦舉制 度〉《文史》,第 27 輯,1987 年,頁 67-88;(2)祖慧,〈宋代的選人制度〉,載《岳 飛研究》,第四輯,中華書局,1996 年 8 月出版,頁 461-488;(3)王雲海、苗書梅,

〈宋代幕職州縣官及改官制度〉,載《慶祝鄧廣銘先生九十華誕論文集》(河北:河北 教育出版社,1997 年),頁 207-218;(4)金宗燮,〈唐五代幕職官的任用與功能〉《東 洋史學研究》,2000 年,第七十一輯,頁 1-41;(5)苗書梅,〈宋代州級屬官體制初探〉,

《中國史研究》, 2002 年 3 月,頁 111-126。

2關於單一職官的升遷與考課等研究成果有:(1)金圓,〈宋代州縣守令的考核制度〉,

收錄于鄧廣銘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杭州:杭州人民出版社,1987 年),頁 297-307;

(2)齊覺生,〈北宋縣令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學報》,第十八期,頁 275-313;

(3)柳田節子,〈宋代の縣尉について〉,《宋より明清にいたる科舉•官僚制とその 社會的基盤研究》,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總合研究成果報告書,1992 年,頁 13-21;(4)

李立,〈宋代縣主簿初探〉,《城市研究》,1996 年 04 期,頁 59-64;(4)陳振,〈論 宋代的縣尉〉,收錄于鄧廣銘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杭州:杭州人民出版社,1984 年),頁 309-323;(5)邢琳、李豔玲,〈宋代知縣、縣令考課制度述論〉,《許昌學院 學報》,第 23 卷第 1 期,頁 77-79;(6)林煌達,〈宋代縣衙主簿初探〉,《中國史學》,

第 14 卷,2004 年 9 月,頁 87-106 及〈宋代州衙錄事參軍〉,《唐研究》,第十一卷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年 12 月),頁 459-484。

3《宋史》,卷一百七十九,食貨下一,〈會計〉,頁 4347-4348:「太祖周知其弊,

及受命,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建隆中,牧守來朝,猶不貢奉以助軍實。

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毋或占留。時藩郡有闕,稍命文 臣權知所在場務,或遣京朝官廷臣監臨。於是外權始削,而利歸公上,條禁文簿漸為 -精密。諸州通判官到任,皆須躬閱帳籍所列官物,吏不得以售其姦。主庫吏三年一易。

市征、地課、鹽麴之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等並親臨之,見月籍供三司,秩滿 較其殿最,欺隱者寘於法,募告者,賞錢三十萬。而小民求財報怨,訴訟煩擾,未幾,

除募告之禁。」

(2)

方制度的角度來看,幕職州縣官存在意義,為州縣長官之僚佐,除輔助 知州、知縣處理大小事務外,不同職官所擔負工作也有差別。

此外,自太祖起,屢屢頒佈禁止幕職州縣官下鄉擾民之令,

4

但若 探究工作職能,會發現幕職州縣官的諸多工作,是需與民接觸的。至於 幕職州縣官的設置,常因地方層級不同,及實際環境差異,有所調整;

而各自的權力,有位階高低之分,但負責的工作實務,卻有交集與重疊 之處。茲依行政文書之處理、社會秩序之維繫、稅賦財政之徵收管理、

刑罰訴訟之審理及其他事務等五類,分述如後:

一、 行政文書之處理

北宋幕職官的設置,不少官稱皆沿用唐末五代「節度」、「觀察」

使判名,但所負責的工作,實與節度、觀察使無關,僅為州郡屬官;

依府、州的不同,設置不同類別之職官,

5

並冠以府州名稱以視區別,

如絳州防禦判官、明州觀察推官等。

但幕職州縣官雖為知州、通判之下屬,因所在府州位階之不同,官 品高低亦不同;

6

並隨事務繁簡程度,調整員額配置。

7

在地方實際的工 作,則如《宋史》所載:

節度州有三印:節度印隨本使,使缺則納有司;觀察印,則州長 吏用之;州印,晝則付錄事掌用,暮納于長吏。節度使在本鎮,

兵仗則節度判官、掌書記、推官書狀,用節度印;田賦則觀察判 官、支使、推官書狀,用觀察印;符刺屬縣,則本使判書,用州 印。

8

4《宋大詔令集》,卷第一百九十八,政事五十一,禁約上,〈禁令簿尉無事下鄉詔〉,

頁 730:「張官置吏,所以為人,吏或不循,人將受弊。故於近歲曾降明文,如聞比 來多有踰越,奉吾詔以不謹,致斯民之未康,宜示申明。俾令遵守,應諸縣令尉、無 事不得下鄉,宜一準建隆四年五月戊辰詔書從事。自今令簿尉,委本州判官錄參等常 切覺察,如有不因公事,輒下鄉村,及追領人戶,節級衙參,兼勘罪以聞。」

5關於幕職官及曹官在各州設置的情況,請參閱本論文第三章第一節,表 3-1 幕職官與 曹官在州郡的編制情形,頁 64。

6《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十八之八:「哲宗正史•職官志:幕職官掌助理郡政,分案 治事。其簿書、案牘、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凡郡事與守、倅通簽書。」

7《職官分紀》,卷三十九,〈幕職官〉「國朝兩使各置判官,推官一人,節度掌書記、

觀察置支使,餘州置判官推官各一人,事簡者不具設。」

8《宋史》,卷一百五十四,輿服六,〈印制〉,頁 3591。

(3)

由上述資料,獲知宋代節度州有三印,一印由節度使掌握,另外州印,

晝夜分別交給不同官員管理,晝則委託錄事參軍掌管,夜則交付長吏管 理。至於節度判官、節度掌書記、節度推官,主要負責節度使府內文狀 之處理,田賦之事則委由觀察判官、觀察支使,及觀察推官等用「觀察 印」;對於不同層級的文書用印,亦有明確的區別,利用分層負責等方 式,除免除地方守長獨攬大權外,亦可減少職權重複不清等部份。

二、 社會秩序之維繫

北宋州級囚犯的押送審理,多委由軍事判官、

9

節度推官、

10

與軍事 推官等職官負責;至於縣級社會秩序之維護,則由縣尉、縣令管轄弓手,

率兵巡警。

11

進而規定各級官員,若假公濟私,以捕盜之名,騷擾民戶 者,嚴加懲處。

12

隨著仁宗朝後期,社會經濟發達,盜賊問題日漸浮現;但地方缺 乏武力的前提下,出現不少地方官,為了捕盜疲於奔命等情形;如儂智 高反叛之際,州級即有節度推官、觀察推官及司戶參軍等幕職官,英勇 抗敵而慘遭殺害、殉職之例,

13

至於縣級官員在儂賊叛亂之際,也有主

9《長編》,卷四十八,真宗咸平四年四月丁未,頁 1057:「初,王均連陷綿、漢,

勢張甚,彭州人謀殺兵馬都監以應之。時晉江陳從易實為軍事判官,攝州事,斬其首 謀者,召餘黨曉以禍福,赦之,眾皆伏悅。乃率厲將吏,嚴守械,戒其家僮積薪舍後,

曰:『吾力不足以守,當死於此。』賊聞有備,不敢入境。」或見《宋史》,卷三百,

列傳五十九,〈陳從易〉,頁 9978。

10《長編》,卷九十五,真宗天禧四年四月丙申,頁 2188 -2189:「初,士瑤祖希夢事 劉銖為府掾,專以掊克聚歛為己任,兼并恣橫,用致鉅富。至士瑤累世益豪縱,郡境 畏之,過於官府。士瑤素帷簿不修,又私蓄天文禁書、兵器。姪溫裕先有憾,常欲訟 之,士瑤懼,乃縶之密室,命范辛等三僕更守,絕其飲食,數日死,即焚之。又嘗怒 鎮將張珪,遣家僮張正等率民夫伺珪於途中毆殺,棄其尸。頃之,珪復蘇,訟於州,

典級輩悉受士瑤賂,出其罪。承前牧宰而下,多與亢禮,未嘗敢違忤。及鎮海節度推 官孫昌知臨淄,憤其凶惡,有犯必訊理之。」

11《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之四八:「縣尉職在巡警及其獲盜解縣。」

12《宋會要輯稿》,兵一之十三,〈言緝捕寇盜事奏〉,天聖九年八月:「乞許巡檢、

縣令、尉、軍士、弓手緝捕盜寇,事下法寺,請只聽於本軍縣擇弓手一名緝探,每季 一代,仍與諸縣輪差,常切鈐轄,無縱搔擾閭禮,恐嚇財物,即有貲數,違者重治其 罪。」

13《長編》卷一百七十二,仁宗皇祐四年五月乙巳,頁 4142:「初,賊圍城,珙令乾 祐守來遠門,權都監、三班奉職李肅守大安門,指使武吉守朝天門。張立自賓州來援,

既入,珙犒軍城上,酒行而城破。珙、立、乾祐及節度推官陳輔堯、觀察推官唐鑑、

司戶參軍孔宗旦皆被執,兵死者千餘人。」

(4)

簿兼縣令之黃固,在圍廣州城後,自行招募兵員千人,夜襲叛軍,使儂 智高軍倉皇逃竄之例。

14

同時,亦有番禺縣令蕭注,募土丁及海上彊壯 二千餘人,與儂智高軍格鬥,焚其戰艦之慘烈情況。

15

在亂事平定後,仁宗康定元年(1040)則對地方官匿亂賊不報,或 不捕盜賊等問題,訂立懲處規則:

如聞諸路盜賊剽劫,而官司匿不以聞,其令轉運使、提點刑獄司 督巡檢、縣尉以便宜使方略捕逐,敢有匿者以違制論;其懦不任 事,選所部官代之。

16

上述懲處條例,可知宋廷企圖透過相互監督等方式,以免縣尉、巡檢隱 匿消息不報等現象。至於縣尉、巡檢等繫職官,若懦不任事者,委由選 官銓選適合的人選取代之。

三、 稅賦財政之徵收與管理

財賦稅務的管理,主要按照州縣層級之別,委派不同類別之屬官

;如州級軍推官、監推官為軍監之僚佐。至於司戶參軍主要主掌「掌民 口、籍帳、婚姻、田宅、雜徭道路之事」。

17

縣級部份,則委由「縣令」

統轄一縣民政,包含戶口、賦稅、錢穀、賑濟、給納等財政管理;

18

「主

14司馬光,《涑水記聞》,卷十三,〈黃固救廣州〉,頁 267:「儂智高圍廣州既久,

城中窘急,而賊亦疲乏,又不習水戰,常懼海賊來抄其寶貨。東莞縣主簿兼令黃固素 為吏民所愛信,偵知賊情,乃募海上無賴少年,得數千人,船百餘艘,泝流而下,夜 趨廣州城,鼓譟而進,賊大驚,即時遁去。廣州命固率所募之眾,泝流追之,而賊棄 船自他路去,追之不及。」

15《宋史》,卷四百九十五,列傳二百五十四,蠻夷三,〈廣源州〉,頁 14216:「是 時,天下久安,嶺南州縣無備,一旦兵起倉卒,不知所為,守將多棄城遁,故智高所 嚮得志,相繼破橫、貴、龔、潯、藤、梧、封、康、端九州,害曹覲于封州、趙師旦 馬貴于康州,餘殺官吏甚眾。所過焚府庫,進圍廣州。初,智高將至,守將仲簡不許 民入保城中,民不得入者皆附智高,智高勢益張。先是,魏瓘築州城,鑿井畜水,作 大弩為守備。至是,智高為雲梯土山,攻城甚急,又斷流水,而城堅,井飲不竭,弩 發,中輒洞潰,智高力屈。會知英州蘇緘屯兵邊渡村,扼其歸路;番禺縣令蕭注募土 丁及海上彊壯二千餘人,與智高軍格鬥,焚其戰艦;轉運使王罕亦自外至,益修守備。

智高知不可拔,圍五十七日,七月壬戌,解去。」

16《長編》,卷一百二十九,仁宗康定元年十月戊戌,頁 3053。

17《古今合壁事類備要•後集》,卷七十八,〈司戶〉,頁 12。

18《宋史》,卷一百六十七,〈縣令〉,頁 3977:「掌總理民政、勸課農喪、平決獄訟,

有德澤禁令,則宣佈于治境。凡戶口、賦稅、錢穀、振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 戶版及催理二稅。」

(5)

簿」主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

19

因鑑於各職官所處理事務之別,以下 分別針對戶籍徵稅、財物管理與平糴賑濟三部份來討論:

(一) 戶籍徵稅

殷鑑唐末五代之紛擾,太祖特罷諸道,屯田賦稅歸於州縣。州級之 戶籍賦稅、倉庫收納,掌握於司戶參軍之手;

20

縣級之戶籍賦稅之事,

委託縣令、主簿負責。

21

並要求縣令、佐官等,以租稅之十分之一,為 官員之俸祿,以達到休息養民之效。

22

若出現官員徵稅不實者,允許人 民自相糾舉。

23

建隆四年(963)起,即下令州縣判官、錄事參軍等官員,

按照州縣戶口製造版籍,作為州縣徵稅之依據,亦規定州縣官交替之際

,須將州縣版籍送往銓曹點檢。

太宗淳化四年(993)對戶口帳籍不實等問題,頒佈〈令知州通判 等規劃均平賦稅招葺流亡等事上聞詔〉:

知州、通判、幕職州縣官各具規劃,何以得均平稅賦,招葺流亡,

惠恤孤貧,止絕奸幸,及鄉縣積弊、民間未合便行條貫事,令知 州、通判共為一狀,縣令、簿、尉共為一狀,限一月內附驛以聞。

如有異見,亦許別上封章,須並畫一指陳,直書實事。已差中書 舍人看詳可否,如是理優長,當議旌賞;若公然魯莽,今後不得 任親民官。

24

根據詔令規定,知州、通判、縣令與簿尉等官員,需將地方租稅、流亡 與撫卹之實況,書於狀紙,事隔一月,把狀紙傳至中央,作為旌賞之依 據,若為書申報不實者,則不得擔任親民官。

自真宗朝起,縣令除負責徵稅事務之外,亦需負責勸農植麻等工作

19《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職官志七,〈主簿〉,頁 3978。

20《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職官志七,頁 3976:「戶曹參軍掌戶籍稅賦、倉庫收納。」

21《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職官七,〈縣令〉,頁 3977。

22《長編》,卷二,太祖建隆二年秋七月,頁 48:「罷諸道屯田務歸本州縣。……至 是,悉罷使職,委所屬縣令佐與常賦俱徵,隨所租入,十分賜一以為祿廩,民稍休息 焉。」

23《長編》,卷三,太祖建隆三年五月乙酉,頁 68:「詔縣令佐檢察差役,務底均平。

或有不當者,許民自相糾舉。」

24《宋會要輯稿》,食貨十二之一,〈令知州通判等規劃鈞平賦稅招葺流亡等事上聞 詔〉,淳化四年三月。

(6)

;若國家軍需告急,需將稅務的徵收,改以實物,以錢鹽折變收市。並 將人民所繳之額外稅額,折換為桑棗之數,依例書曆為課,使民免其算 稅。

25

仁宗慶曆年間起,更要求知州、通判每年巡視諸縣,倘若發現州 縣所點人非壯健,器械不完備、行列不整、訓習不精、帳登錄不清,及 任意減削糧食等諸事,加以勘罰;若州縣官弛怠、治理州縣不妥者,嚴 加懲辦;

26

反觀若能增賦入稅,則加以旌賞。

27

神宗王安石變法期間,對地方賦稅之徵收,與上報流程則為:

諸州稅籍,錄事參軍按視,判官振舉,形勢戶立別籍,通判專 掌督之。二稅須於三限前半月畢輸。歲起納二稅,前期令縣各 造稅籍,具一縣戶數、夏秋稅、苗畝、桑功及緣科物為帳一,

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長吏廳,縣籍亦用州印,給付令佐。

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並限四十五日畢。

28

上述資料所載,各縣之版籍、戶數與稅務徵收完畢,送至州級校定;至 於諸州版籍稅務,由錄事參軍,負責視察,由判官振舉,通判監督,並 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版籍製作。對於「差役法」的施行、地方丁產簿之定 差,委託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產定差,送至刑部檢驗,該役法的施行。

綜觀這些行為於舊黨眼裡,除擾民傷財外,更被視為增加縣令、佐官負 擔之行為。

29

25《長編》,卷四十三,真宗咸平元年六月乙未,頁 913:「臣以國家軍須所急,布帛 為先,因勸諭部民廣植麻苧,以錢鹽折變收市之,未及二年,已得三十七萬餘疋。自 朝廷克平交、廣,布帛之供,歲止及萬,較今所得,何止十倍其多。今樹藝之民,相 率競勸,杼軸之功,日以滋廣。欲望自今許以所種麻苧頃畝,折桑棗之數,諸縣令佐 依例書曆為課,民以布赴官賣者,免其算稅。如此,則布帛上供,泉貨下流,公私交 濟,其利甚博。」詔從之。」

26《長編》,卷一百三十一,仁宗慶曆元年二月戊戌,頁 3108:「每歲教閱之時,乞 令逐州知州、通判一次巡行諸縣,以按閱之。或所點人非壯健,器械不完利,行列不 整,訓習不精,移易簿帳,減削糧食諸事,其逐縣令佐各行勘罰;其弛慢甚者,具事 聞奏,嚴加黜責。」

27《長編》,卷一百四十四,仁宗慶曆三年十月丁未,頁 3482:「詔天下稅籍有偽書 逃徙,或因推割,用倖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其弊以增 賦入者議賞。」

28《宋史》,卷一百七十四,志一百二十七,食貨上二,〈賦稅〉,頁 4203-4204。

29《長編》,卷三百六十五,哲宗元祐元年二月乙丑,頁 8759 -8760:「陛下近詔臣民,

各上封事,言民間疾苦。所降出者約數千章,無有不言免役錢之害者,足知其為天下 之公患無疑也。以臣愚見,為今之計,莫若直降敕命,應天下免役錢一切並罷,其諸

(7)

(二)財政監督

太祖開寶元年起(968),即令各地錄事參軍,依諸道文簿帳籍之記 錄,躬親視察。

30

至於州級多由團練推官專掌筦榷,歲課增羨之事,

31

縣 則是縣令負責商稅之徵收。自真宗天禧二年(1018)起,州府之幕職州 縣官,需額外擔負押綱工作,

32

至於官軍西征、征戰之際,州則由委託 團練推官,措置糧餉,紓與邊饋;

33

縣級則透過縣令、縣佐督餉。

34

隨著時間的改變,幕職州縣官的職掌與工作,有日漸加重的傾向,

像國初將商稅委由小使臣,或流外校尉、副尉等管理,但鑑於部份官員,

將商稅佔為己有,

35

真宗景德二年(1005)起,即下令州縣官除原本職 務外,亦需額外監督地方商稅:

商稅三萬貫以上,選親民官監給,通判添支。所以重譏征之寄。

近時理親民資序為監當者,未之聞也,往往以為浼己不肯褻就矣

。然朝廷以場務之寄,責之長貳、縣令,知監當之難於其人也。

36

色役人,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產簿定差,仍令刑 部檢會熙寧元年見行差役條貫,雕印頒下。」

30《長編》,卷九,太祖開寶元年五月甲午,頁 202:「詔諸道州府追屬縣租,以籍 付孔目官,擅自督攝逋賦,因緣欺詐,破擾吾民,自今令錄事參軍躬按文簿,本判官 振舉之。」

31《宋史》,卷二百八十一,列傳四十,〈畢士安〉,頁 9518:「乾德四年,舉進士。

邠帥楊廷璋辟幕府,掌書奏。開寶四年,歷濟州團練推官,專掌筦榷,歲課增羨。」

32《宋會要輯稿》,食貨四二之六,〈給因便押綱得替幕職州縣官驛券詔〉,天禧二 年十一月:「諸路州府軍監,自今後應發上京綱運,所差因便押綱得替幕職、州縣官 等,並給與驛券,仍令起發綱運州軍責勒文狀,委得在路躬親鉗轄,依程赴京,不得 取便別路行,犯者從違定斷。」

33《長編》,卷二百六十二,神宗熙寧八年四月癸酉,頁 6398:「上批:『熙河路全 乏錢糧,恐誤邊計,可速議經畫。』迺遣濰州團練推官杜常相度措置,增招弓箭手。

欲以減戍兵,紓邊饋也。」

34《宋史》,卷三百三,列傳六十二,〈陳安石〉,頁 10048:「官軍西征時,遣縣令 佐督餉。」

35《燕翼詒謀錄》,卷五,〈親民官監商稅〉,頁 47:「商稅之任,今付之初官小使 臣,或流外校尉、副尉,州郡縣令亦鄙賤之。曾不思客旅往來,鄉民入市,動遭竭澤,

又復營私,掩為己有,害民有甚焉者。」

36《燕翼詒謀錄》,卷五,〈親民官監商稅〉,頁 47。

(8)

康定元年(1040),更將州縣課利場務之盈虧,納入官員考課、罰 俸之處分,規定「十分虧五釐以下,知州、通判、縣令罰俸一月;一分 以下,兩月;二分降差遣。增二分,陞陟差遣。」

37

使得縣令(佐)、

錄事參軍等職官,

38

除原本職事工作外,額外進行鹽酒場務的管理。但 益、梓、利、夔路等路川蜀地區,則因朝廷訂立失策,導致縣令佐官為 求羡賸,強征於民。

39

(三)平糴賑濟

自真宗景德三年(1006)始詔:

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兩浙,各置常平 倉,併託本州委幕職一員,專掌其事。

40

並委由幕職官掌管常平倉,以備賑濟;隨著各州義倉日漸傾廢,每當災 旱之時,朝廷即出太倉粟,借貸於民。縣級之賑貸工作,即委託各縣主 簿依時理納。

41

王安石變法期間,於京東等路置常平、廣惠倉,在各地別置三司條 例司,要求以諸路錢物的多寡,選官治理。

42

至熙寧三年(1070)九月 更頒佈:

37 同註 36,《燕翼詒謀錄》,卷五,頁 47。

38《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貨下三,〈鹽上〉,頁 4429:「久之,緡錢所入益耗,

皇祐中,視舊額幾亡其半。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監滄州鹽山務,獻議商人受鹽滄、濱 二州,以囊貯之,囊毋過三石三斗,斗為鹽六斤,除三斗為耗勿算,餘算其半。予券 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併輸算錢;即所貯過數,予及受者皆罰,商人私 挾它鹽,并沒其貲。」關於親民官監商稅的資料。」

39《長編》,卷一百九十,仁宗嘉祐四年九月癸酉,頁 4596:「益、梓、利、夔路州 軍進奉南郊、乾元節銀,自今止令進空表。邛州鑄錢權住十年。諸路轉運司如於二稅 上重疊科折,以困農民,並令逐州軍畫時以聞。仍不許更進羡餘,若以本路錢帛密申 三司取發上京者,必當黜降。諸縣令佐兼監酒稅等場務,其有羡賸,更不酬獎。」

40《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三三,〈請各縣置簿理納太倉借貸民粟數奏〉,真宗 景德三年四。

41同前註《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三三,,真宗景德三年四月:「伏睹國初場置 義倉,以備賑濟。今義倉以廢,每州郡小有水旱,朝廷即詔出太倉粟借貸農民,及稔 歲復蠲放,慮有損軍食。今後如有賑貸,望本縣置簿以時理納,庶獲兼濟。」

42《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之一,〈提舉常平倉司〉,神宗熙寧二年九月九日。

(9)

轉運司及提舉官,每州於通判、幕職官內選差一員,不妨本職,

專切管勾,令通點檢在州及諸縣錢斛。遇有糶糴、俵散、收納,

即許往來點檢催促,務令濟辦。

43

藉由上述規定得知王安石保甲法的施行,對地方佐官的編制,與其負責 之工作,皆有所調整:部份地區除增置縣丞、主簿人數外,

44

更委派縣 級主簿,除本職外,案察地方農田水利、常平,及差役法;至於各州則 派遣不少京官與幕職官,提舉折納民戶所欠之負。

45

但哲宗元祐年間,舊黨執政,除恢復以往地方編制,裁減各縣增置 之主簿員額外;

46

亦要求慎選縣令及佐官,以負責賑濟米糧的發放。至 於各州縣佐官之治災情況,則委由提點刑獄司監督,將其成果上報,作 為酬賞磨勘之依據。

47

四、 刑罰訴訟之審理

為免除唐末五代藩鎮跋扈,任意殘害人民,朝廷姑息不問之弊;建 隆三年(962)起,頒佈諸州大辟案件,需至刑部詳覆。至於各州獄訟,

43《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之五,〈提舉常平倉農田水利差役〉,熙寧三年九月四 日。

44《宋史》,卷一百七十六,食貨上四,〈常平義倉〉,頁 4286:「熙寧七年,帝患 俵常平官吏多違法,王安石請縣專置一主簿,主給納役錢及常平,不過五百員,費錢 三十萬貫耳。從之。」

45《長編》,卷二百八十三,神宗熙寧十年七月癸丑,頁 6932:「中書言:『開封府 界、諸路今秋豐稔,欲遣官提舉折納民戶欠負:虞部員外郎楊景芬淮南西路,太子右 贊善大夫曾孝綽兩浙路,山南東道節度推官李孝博永興、秦鳳等路,澶州司戶參軍黃 好信河北東、西路。』」

46《宋史》,卷一百七十六,食貨上四,〈常平義倉〉,頁 4287:「元祐元年,詔:

『提舉官累年積蓄錢穀財物,盡樁作常平錢物,委提點刑獄交管,依舊常平倉法行之。

罷各縣專置主簿。』」

47《長編》,卷三百七十四,哲宗元祐元年四月辛卯,頁 9065 -9066:「伏竊近降朝旨,

令戶部指揮府界諸路提點刑獄司體量州、縣人戶,如委是闕食,據見在義倉及常平米 穀速行賑濟。仍丁寧指揮州、縣多方存卹,無致流移失所,此誠得安民之要道。然所 以能使流民不移者,全在本縣令、佐得人。欲乞更令提點刑獄司指揮逐縣令、佐,專 切體量鄉村人戶,有闕食者,一面申知上司及本州,更不候回報,即將本縣義倉及常 平倉米穀直行賑濟。……仍令提點刑獄司常切體量逐縣令、佐,有能用心存卹闕食人 戶,雖係災傷,並不流移者,保明聞奏,優與酬賞。其全不用心賑貸,致戶口多有流 移者,取勘聞奏。」

(10)

委由錄事參軍與司法參軍,負責刑事案件之審理。

48

並以其判案成果,

作為循資改官之憑據:

幕職、州縣官、檢法官因引問檢法雪活得人命乞酬獎者,自今須 躬親覆推,方得敘為功勞。……。若雪活一人者,幕職循一資;

州縣官、幕職二人以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檢校官;檢校至五 品以上及合賜章服,并京朝官雪活,並許比附奏裁。或覆推官妄 欲變移,希冀酬獎,卻為元推勘官對眾憑者,其元駮議及覆推官 各以出入人罪論。

49

依照規定,幕職州縣官若辨別冤獄,可循一資,以視酬賞。但若有幕職 州縣官為求改官,妄欲變移判詞,進而導致判案失誤者,則「與出入人 罪論」。透過相關規定,間接顯示出朝廷除獎勵幕職州縣官明辨冤獄外,

亦制訂相關懲處辦法,以防止各司法文官,為求改官,壓榨百姓。

宋代州級法律機構有兩則:一為州院,一則即為司理院。至於州院、

府院,負責司法的官員,亦有分別。總體而論,諸府法律之處理多委由 司錄參軍,諸州即委由錄事參軍;

50

此外,宋朝法律審裡的程序,「縣」

級即最基層司法機構,除審判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判決權限於杖刑。

51

徒刑以上需送至上州級審理。

52

然幕職州縣官處理地方法律問題,茲以

48《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一〉,頁 4967:「先是,藩鎮跋扈,專殺為威,

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

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于刑部。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自 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

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

49《宋會要輯稿》,刑法四之九三,太祖建隆二年九月詔。

50《文獻通考》,卷六十三,職官十七,頁 571-3:「宋朝沿唐制,州有錄事參軍然不盡 置也。諸府為司錄。諸州為錄事。」

51《宋會要輯稿》,刑法三之一二,訴訟,咸平元年七月十七日詔曰:「國家選擇群才 明慎,庶獄列州縣之直屬,在審詳,委漕運之臣,俾其聽察而詣闕,越訴頑滑亦多不 顧憲章,忘陳文壯,泊行推鞫,彼紊繁,特舉詔條,用清刑辟,應訴公事,不得騫越,

需先經本縣勘問,該徒罪以上送本州,杖罪以下在縣斷遣,如有不當,即經州理論本 州勘鞫;若縣不當,返送杖罪,並勘官吏情罪,依條例施行。若本州區分不當,既轉 運司陳狀,專委官員,或躬親往取勘,盡理施行,情理重者被錄申奏,仍於鄰路差官 鞫問;斷遣若實有不當,干繫官吏一處勘訖,結案申轉運,流罪以下,先次決,放死 罪及命官具按奏聞。」

52不著撰人,《慶元條法事類》(台北,新文豐出版社,民 65 年),卷七三,〈刑獄門 三〉,頁 499-450:「諸犯罪皆于事發之推斷,杖以下縣決之,徒以上及編配之類此位 者同及應奏者,并須追政勘結圓略方得送州。」

(11)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兩部份來討論:

(一) 刑事訴訟

宋代刑事案件裡,對檢驗、實證部份甚為重視。

53

於不同地方層級,

負責刑事檢驗的官員則有所異;據《宋會要輯稿•刑法》所載:縣級檢 驗殺傷者為縣尉;州級則為司理參軍。若闕正官,即命次官差之;而相 關驗屍流程為:由一人詳驗死者致命所在;待檢驗結果無誤,即由州級 官員委派部下複驗,方可埋屍。至於偏遠地區的縣分,檢驗程序則較州 級檢驗流程更為複雜;除要求本縣檢驗死者死因後,即委託鄰近縣令、

縣尉或主簿,進行覆檢。覆檢詳實後,才將屍首埋葬。此外亦規定各檢 驗所得,需向上呈報,且不得延誤。

54

但刑事訴訟之檢驗流程,至仁宗景祐五年(1038),則有略幅的調 整:

伏睹編敕:應殺傷及非理致命,在縣委尉,在州委司理參軍,畫 時躬親集眾檢驗。委的要害致命去處,申本屬州軍差官覆檢,給 與埋殯。縣尉即檢驗迄,於最近州縣有雙員處請官覆檢,受請官 不得推避。竊詳諸縣只當於最近州縣有二員處那官覆檢。……每 有非理死傷公事,縣尉檢驗饞畢,多就近移牒本縣令佐便行覆檢

。欲乞今後縣尉檢驗訖,於別州縣最近處請官覆檢,不得一例移 牒。

55

然利用檢驗、覆檢兩者機制,相互對象與驗證,顯露出趙宋政權對刑事 案件的審理頗為謹慎。

53宋慈之之《洗冤錄》,即可視為當時刑事檢驗技術之成果集結。〔南宋〕宋慈著,

楊奉琨校譯,《洗冤集錄》(北京:群眾出版社,1982 第二刷)。

54《宋會要輯稿》,刑法六之一,〈殺傷公事檢驗詣實詔〉,咸平三年十月:「今後 殺傷公事,在縣委尉,在州委司理參軍,如闕正官,差以次官,畫時部領一人恭親檢 驗,委的要害致命之處。……若是非理致命,即有他故,及檢驗畢,畫時申州,差官 覆檢,方可給與殯埋。其遠處縣分,先委本縣為檢驗畢,取鄰近相去一程以下縣內分,

牒請令、尉或主簿;一程以上,只關報本縣令佐覆檢,獨員處亦取鄰州縣最近者。覆 檢詣實,即給屍首殯埋,申報所隸州府,不得推延。」

55《宋會要輯稿》,刑法六之三,〈非理死傷公事乞於別州縣請官覆檢奏〉,景祐五 年七月。

(12)

縱然學者多認為宋代法律審判機制,沿襲唐代舊制,但兩者間卻有 所差異,如:唐代司法參軍負責「鞫獄立法」,

56

負責審訊與斷刑,但 宋代的司法參軍,僅掌議法斷刑。

57

至於審問案情,即委託司理院及州 院負責;並由司法參軍選出適用得法條,提供斷刑的依據。

58

在審判的 進程中,嚴禁檢法官與鞫獄官接觸,此即為宋代的「鞫讞分司」制度。

59

此外,州、縣兩級負責主掌刑事訴訟的官員,也有不同:在「州」即 由司理參軍主持司理院,主掌獄訟勘驗之事;在「縣」則委託主簿,負 責相關事宜。為避免判案失利,更特別規定檢驗官與斷刑者,需委由兩 個不同職務者負責;於「州級」之刑法、斷刑多委以司法參軍;

60

但「縣 級」則委託縣令處理較為輕微的刑事案件。

61

以今日角度來看,司理參軍較似檢察官,專門負責現場檢驗與罪證 蒐集,

62

而司法參軍,則似法官,負責法律條文,及獄訟審理。錄事參 軍則負責掌管州、軍監獄事務,糾察諸曹官之職;

63

至於囚犯稱冤,則 遣縣尉前往覆檢,以免枉濫。

64

56《新唐書》,卷三十九,百官四上,〈十六衛〉

57《文獻通考》,卷六十三,職官十七。

58《慶元條法事類》,卷七十三,刑獄門三,〈檢斷、斷獄令〉,頁 498:「諸事應檢法者,

其檢法唯得檢法事狀,不得輒言予奪。」

59關於宋代司法審判,可參閱王雲海主編,《宋代司法制度》(河南:河南大學出版社,

1992 年),第一章,〈宋代的司法機構〉

60《古今合壁事類•後集》,卷七十八,〈司法參軍〉。

61《宋史》,卷一百六十七,〈縣令〉,頁 3977:「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

有德澤禁令,則宣佈於治境。」,相關研究可參見屈超立,《宋代地方政府民事審判職 能研究》(成都:巴蜀書社,2003 年),第三章,頁 56。

62《宋史》,卷三百三,列傳六十二,〈唐肅〉,頁 10041:「唐肅字叔元,杭州錢塘 人。……舉進士,調郿縣主簿,徙泰州司理參軍。有商人寓逆旅,而同宿者殺人亡去,

商人夜聞人聲,往視之,血沾商人衣,為捕吏所執,州趣獄具。肅探知其 ,持之,

後數日得殺人者。」又見《折獄龜鑑譯注》,卷一,釋冤上,頁 1:「姚仲孫龍學為 許州司理參軍時,民有被盜殺者,其妻言:『里胥常責賄於夫,不與而怨之。此必盜 也。』乃捕繫獄,將傅以死。而仲孫疑之,知州王嗣宗曰:『若保非盜耶?『然亦不 敢遽決。後數日,果得真盜。嗣宗復喜曰:「察獄當如是也。」改資州。轉運使檄往 富順監按疑獄,全活者數十人。』

63《宋史》,職官志七,〈諸曹官〉,頁 3976:「錄事參軍長州院庶務。」與《宋會要輯 稿》,職官四八之十四。

64《長編》,卷七十二,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七月辛巳,頁 1626:「光化軍民曹興為盜,

將刑稱冤,軍遣縣尉覆按。刑部言尉本捕盜,復令鞫案,慮其避收逮平民之罪,或致 枉濫。乃詔:『自今大辟案具,臨刑稱冤者,並委不干礙官覆推之。如闕官,即白轉 運、提點刑獄使者,就鄰州遣官按之。』」

(13)

(二)民事訴訟 按大宋律令:「人戶訴訟,在法先經所屬,次本州。」

65

至於州縣

兩級對於民事訴訟的審理,則由不同的屬官負責。在「州」即委由錄事 參軍掌管州院,負責民事案件的審訊,在做出相關判決後,在由長官知 州做出最後的裁決。

縣級則由「縣令」主管民事案件之審理,

66

「縣丞」協助縣令處理 縣級政務,及接受民訟。若該地不設縣丞者,則由主簿協助縣令,處理 民事案件之審理。如王禹稱〈單州成武主簿廳記〉所載:

至於理簿書,課農事、供賦調、求考績者,固主簿之職。然爾其 間有鬭訟相高、婚田未決、畜産交奪、契劵不明者,在乎察其情 偽、正其曲直,助令長詳而決之,使刑罰得其中,則百里之人手 足知所措矣。

67

由上述廳記所載,一縣之戶口、稅收帳目等,皆由主簿主管;此外亦需 協助縣令處理地方民事訴訟案件之審理,但諸多民事訴訟的判決僅由知 縣、縣令本人做出最終的裁決。

68

五、 其他事務之處理

除地方行政文書、社會秩序維繫、財物金融、及訴訟審理外,至於 地方水土之營造與修繕、薦舉地方賢良能士、調度邊區守糧、校閱軍事 等雜事,亦由幕職州縣官所統籌。但部份特殊事情,朝廷亦會臨時徵調 幕職州縣官處置,茲分述如下:

(一)農田水利之修築

幕職州縣官除擔任知州之佐官外,判官則負責州級農田水利之事

69

縣級則委由縣令

70

、縣尉兩者,

71

負責參與農田水利、河堤修築與治

65《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三十一。

66《宋史》,卷一百六十七,〈縣令〉,頁 3977:「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决獄訟;

有德澤、禁令則宣布于治境,凡戸口賦役、錢榖振濟給納之事皆掌之。」

67王禹偁,《小畜集》(台北:商務書局,民 57 年),卷十六,〈單州成武縣主簿廳 記〉,頁 222。

68屈超立,《宋代地方政府民事審判職能研究》,頁 59。

(14)

水防澇之事。如《嘉泰會稽志》所載:

熙寧中,朝廷興水利,有廬州觀察推官江衍者,被遣至越訪利害。

衍無遠識,不能建議復湖,乃立石牌,以分內外,牌內者為田牌,

外者為湖,凡牌內之田,始皆履畝,許民租之,號曰湖田。

72

此外,也有幕職官因幫助人民疏導河渠有功,流傳鄉里等案例。

73

至於 縣級,亦有不少主簿、縣尉等職官,因疏導河渠有功,遷轉他職的記載。

74

除地方溝渠的疏導,與農田水利之興修外,縣令、主簿與巡佐等官 員,為避免河道的淤塞,

75

亦需擔負起巡視河堤,禁止人民侵佔湖田、

76

69《宋史》,卷九十四,河渠四,〈三白渠鄧許諸渠附〉,頁 2345:「乾德中,節度 判官施繼業率民用梢穰、笆籬、棧木,截河為堰,壅水入渠。緣渠之民,頗獲其利。」

70縣令率民治水之記載,可參閱(1)羅濬,《寶慶四明志》,卷十六,慈溪縣志卷,

第一,頁 5211-1:「海塘石碶,閘濱海為塘,以禦風雨,水之泛溢,則決之於海。既 決,復塞民費且勞,皇朝嘉祐二年,縣令游烈尉成立,率民為閘,瀦泄以時,民得耕 稼,自是一鄉,無復水旱之患。」(2)〔宋〕梅應發、劉錫同撰《至正四明續志》,

卷四,河渠,定海縣,頁 6500-1:「東泉池在縣東泉有二脈,其東之脈鹹,其西之脈 甘,甘泉常盈,雖遇旱,暵不耗竭,鹹者多涸,有時而出味,未嘗雜。宋嘉祐三年,

縣令鄭洙以石甃四旁廣二十餘丈,其長居廣之,半其深,得長四之一,邑人至今蒙其 利。」

71率民圍堵溢水的情況,則參考《長編》,卷三百三十四,神宗元豐六年三月戊戌,

頁 8038:「開封府界提點司言:『陽武縣尉、權知縣張繹昨黃河漲水注縣,凡七處水 決,繹身先勞苦,率用命,救護縣城,公私以濟。乞不依常制,令權知本縣。』」

72〔宋〕施宿《嘉泰會稽志》,卷十三,鏡湖,頁 6943-1。

73《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四十五,〈魯宗道〉,頁 9627:「魯宗道字貫之,

亳州譙人,少孤,鞠于外家,……舉進士,為濠州定遠尉,再調海鹽令。縣東南舊有 港,導海水至邑下,歲久堙塞,宗道發鄉丁疏治之,人號「魯公浦」。改歙州軍事判 官,再遷秘書丞。」

74《宋史》,卷三百四十七,列傳一百六,〈龔鼎臣〉,頁 11012 :「龔鼎臣字輔之,

鄆之須城人。父誘衷,武陵令。鼎臣幼孤自立,景祐元年第進士,為平陰主簿,疏泄 瀦水,得良田數百千頃。調孟州司法參軍,以薦,為泰寧軍節度掌書記。」

75《長編》,卷九十二,真宗天禧二年七月甲申,頁 2127:「君平管勾汴口,嘗建言 歲開汴口當審擇其地,則水湍駛而無留沙,歲可省疏浚工百餘萬,詔用其策。雖役不 歲興,然其後浸有淤塞之患。又請沿河縣令佐、使臣能植榆柳至萬株者,書歷為課;

汴中溺死無主名者,敕所在收瘞。悉施行之。」

76《宋史》,卷九十七,河渠七,東南諸水下,〈越州水〉,頁 2406-2407:「越州水:

鑑湖之廣,周迴三百五十八里,環山三十六源。自漢永和五年,會稽太守馬臻始築塘,

溉田九千餘頃,至宋初八百年間,民受其利,歲月寖遠,濬治不時,日久堙廢。瀕湖 之民,侵耕為田,熙寧中,盜為田九百餘頃。嘗遣廬州觀察推官江衍經度其宜,凡為 湖田者兩存之,立碑石為界,內者為田,外者為湖。」

(15)

盜伐榆柳等工作;

77

至於江南地區之縣尉等州縣官,需額外負起修補公 塘、海堤之責。

78

(二) 公有房舍毀損之營繕

據洪邁《容齋隨筆》所載,太祖開寶二年(969),即頒佈地方州縣 官需負責維修公有房舍之規定:

諸道藩鎮、郡邑公宇及倉庫,凡有隳壞,弗即繕修,因循歲時,

以至頹毀,及僝工充役,則倍增勞費。自今節度、觀察、防禦、

團練使、刺史、知州、通判等罷任,其治所廨舍,有無隳壞及所 增修,著以為籍,迭相符授。幕職州縣官受代,則對書於考課之 曆,損壞不全者,殿一選,修葺、建置而不煩民者,加一選。

79

並於任官罷任之際,將治所、公廨,有無隳壞、及增修情況,著為書籍,

迭相符授。此外,亦需將各公廨之興修情況,詳實登載於於考課曆上;

倘若前往下一職務之時,治所公廨損壞不全者,罰殿一選;若治所公廨 之修葺、建置,勞煩人民者,則加一選。

據洪邁所述該項詔令的頒佈,最初僅希望不勞民修治公所,但後代 官吏,皆遺忘該詔令之本意。以興仆植僵為務,暗於事體、盜隱官錢,

最終促使貪墨之吏,假一造之修築,進行奸詐豪取之實。儘管常有州縣 官在維修公廨時,趁機壓榨百姓、勞民傷財之例,但史書不乏有幕職官,

率先與民維修家園之例,如:

徐的字公準,建州建安人。擢進士第,補欽州軍事推官。欽土煩

77《宋史》,卷九十一,河渠一,〈黃河上〉,頁 2260:「真宗咸平三年,詔:『緣 河官吏,雖秩滿,須水落受代。知州、通判兩月一巡隄,縣令、佐迭巡隄防,轉運使 勿委以他職。』又申嚴盜伐河上榆柳之禁。」

78《宋史》,卷九十七,河渠七,東南諸水下,〈淮郡諸水〉,頁 2394 -2395:「大中 祥符間,江、淮制置發運置司真州,歲藉此塘灌注長河,……本司自發卒貼築周回塘 岸,建置斗門、石達各一所。乞於揚子縣尉階銜內帶『兼主管陳公塘』六字,或有損 壞,隨時補築,庶幾久遠,責有所歸。」

79(宋)洪邁,《容齋四筆》,卷十二,〈當官營繕〉,頁 754。相關史料亦可參見《宋 大詔令集》,政事四十三,誡飭一,〈令外郡官罷任具官舍有無破損及增修文帳詔〉,

頁 696:「自今節度、觀察、防禦、團練刺史、知州通判等罷任日,具官舍有無破損 及增修文帳,仍委前後政各件以聞。其幕職州縣官候得替,據增葺及創造屋宇,對書 新舊曆子,方許給付解由,損壞不完補者,殿一選。如能設法不擾人整葺、或創造舍 宇,與減一選,無選可減者收裁。」

(16)

鬱,人多死瘴癘。……的短衣持梃,與役夫同勞苦,築城郭,立 樓櫓,以備戰守。畫地居軍民,為府舍、倉庫、溝渠、厘肆之類,

民皆便之。

80

(三)驛站管理與軍事校閱

真宗咸平年間,令「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諸縣令知 管館驛使,州勿差往它所。」

81

仁宗慶曆中,更令河北之縣令等佐官,

趁農閒之際,擔負軍事校閱之責。

82

神宗熙寧六年(1073),司農寺奏 請「白馬、韋城、胙城、管城、新鄭五縣保甲依畿縣例,於巡檢縣尉司 上番教閱。」

83

哲宗元祐二年(1087),即令施、黔等州軍,趁每歲農隙,令縣尉 親旨其居,考察軍隊校閱與保甲施行之情況,作為賞罰的依據。

84

徽宗 政和年間,以縣令左校閱成績,作為減展磨勘、賞法的準則。

85

由相關 資料中獲知任職邊區的幕職州縣官,除擔任地方長官之助手外,亦需額 外管理驛站,及從事軍事校閱等工作。

(四)刻碑建廟與地方教化

80《宋史》,卷三百,列傳第五十九。〈徐的〉,頁 9968。

81《長編》,卷五十五,真宗咸平六年六月庚辰,頁 1204。

82《長編》,卷一百六十六,仁宗皇祐元年三月庚子,頁 3995:「慶曆年中,朝廷於 河北諸州軍元鈔點到鄉兵內,揀得少壯者約一十八萬餘人,作兩番教閱,每番三箇月,

自九月一日起教至二月終罷。續準樞密院劄子,只委自逐縣令佐分為兩番教閱,自十 月至正月終,更不支口食。」

83《長編》,卷二百四十七,神宗熙寧六年十月辛未,頁 6018:「司農寺奏請白馬、

韋城、胙城、管城、新鄭五縣保甲依畿縣例,於巡檢縣尉司上番教閱,從之。」

84《宋會要輯稿》,兵之三六,〈乞令施、黔等州軍縣尉農隙按閱奏〉,元祐二年二 月:「施、黔戎瀘州,南平軍,極邊之地,保甲多居山谷。請每歲農隙,令縣尉親旨 其居,如監司按閱,終一月而畢,毋復賞。監司三歲一閱,如舊法。」

85《宋史》,卷一百九十,志一百四十三,兵四,〈河北等路弓箭社〉,頁 4728:「政 和六年詔:『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發異等。其逐路縣令佐,俟歲終教閱異等,

帥司具優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仍具為令。』又高陽關路安撫司言:『大 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較最優劣,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詔依保 甲格賞罰施行。」

(17)

宋代地方志裡,常有縣令、縣尉等幕職州縣官,修築神廟、

86

或將 先賢、

87

孝行等事跡,

88

刻立在碑祠等紀錄。然吾人推測這些建廟、立碑 動機,代表地方官員希望將風俗美事登載,俾民知所嚮,使後人得以頌 傳,使其達風俗、教化之效。

89

地方志中更有著縣令、主簿與縣尉,在地方辦校興學、建書院等 資料。

90

然各地方守長,為達教化民俗之效,如「諭俗文」所示:

予自至官,觀爾百姓,日以爭訟來至於庭,其間多違理逆德,不 孝不悌,凌犯宗族,結怨鄰里,以至婚姻之際,多事苟合,殊無 恩義,五服之親,問以服紀,全然不知,浮浪盜販之人,日益加 眾如此者,皆由風俗鄙陋,教道未至,兼修學從宦之家少小人,

無所觀法,若不曉告,而加之罪,是罔民而刑之也。今采諸經傳,

擇其文理易明,而可以感動人之善心者,為諭俗七篇,百姓各以

86〔元〕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八,〈金壇縣〉,頁 2735-2:「靈濟廟在縣南 十里,白龍蕩之洲上未詳所始,舊傳白龍見於此人為立祠,號其澤,曰白龍蕩,號其 祠曰白龍廟,宋皇祐初縣令曾旦重建,併為之記。」

87〔宋〕羅濬,《寶慶四明志》,卷八,〈先賢事跡〉,頁 6621-2:「楊適字韓道,

慈溪人……嘉祐六年,知州事錢公輔又表奏適高節,授將仕郎,試太學助教,州遣從 事,躬捧詔書,具袍笏輿從,以禮起之,辭不受,年七十餘,沒葬大隱山,縣令林叔 豹為立碑祠於學。」

88《宋史》,卷三百四十八,列傳第一百七,〈蕭服〉,頁 11023:「蕭服字昭甫,廬 陵人。第進士,調望江令,治以教化為本。訪古跡,得王祥臥冰池、孟宗泣筍臺,皆 為築亭。又刻唐縣令鞠信陵文于石,俾民知所嚮。已而邑人朱氏女刲股愈母疾,人頌 傳之,以為治化所致。」

89〔宋〕梅應發、劉錫同撰,《至正四明續志》,卷十一,〈李陸二公祠堂記〉,頁 6579:「東平呂君獻之,為鄞主簿之二年,新錢湖之六隄,屬節度推官石君聲叔刻詞 以記其詳。而又考跡,其初不忘前人之功,俾揭示來者,乃立。李陸之祠於其隄之傍,

始唐天寶閒,縣令陸公南金闢湖之廣,為渟滀灌浸之饒,歷宋天禧中,太守李公夷庚 補其舊之廢址,增築全固,經畫以制,使數鄉之民,雖大暑甚旱,而卒不知有凶年之 憂,二公之功及乎明民,可謂深且厚矣。」

90〔元〕徐碩,《至元嘉禾志》,卷七,〈海鹽縣〉,頁 4461-1:「縣學在縣東南百 步,按舊志,文宣王廟舊在縣東二百步,宋大平興國中,主簿攝縣事,石知一建,景 德二年,縣令翁緯,以舊廟逼農田,移就縣南重建;嘉祐八年,縣令褚珵,以宣聖舊 廟久弗葺,願易其地增置學校,遂立學於縣東南珵,自撰記言之詳矣。」另外可見〔元〕

元桷,《延祐四明志》,卷十三,學校考上,〈昌國州儒學〉,頁 6317-2 :「學舊 在州東一百步;宋熙寧八年,縣令張懿文建;元祐七年,簿尉顧復經又徙,而東四十 步。」

(18)

此更相訓教,率而行之,禮義之風,必從此始,若順爾舊俗,反 予教言,恣意任情,必犯刑禁。

91

藉由該諭俗文之頒佈,除使百姓各以此為訓外,更希望達到導正地方陋 習,行以禮義之效。

(五)祭祀與祝禱

據《長編》所載,地方祭祀之事,本縣委以縣令,與縣丞;至於天

下祭社稷、釋奠,則委由刺史、縣令為初獻,上佐、縣丞為亞獻,州博 士、縣簿尉為宗獻,若有其他緣故,以次官通攝。

92

倘若一地發生水旱災等自然災害,諸多州縣官亦擔負起率民祝禱等 工作,大大部分多由縣令來主導乞雨納福之職,如《嘉泰吳興志》所載:

防風氏廟,在武康邑境有二,其一在縣東二里,地名清穆;一在 封禺二山之閒,風渚湖上,淵德廟在響應山下碧玉潭側潭水奫澂 神龍居之。唐元和八年,縣令劉汭,禱雨有驗始,載祀典。本朝 元符元年,邑人大旱,縣令毛滂馳禱,未出山而雨,自是有請必 應。

93

若一地缺乏縣令時,則由「縣尉」負責進行祈福等儀式,如「景祐 中,縣尉王俁以禱雨,獲應倡里人更立廟宇。」

94

縱然祝擣祈福之成效 可議,但地方官藉由相關儀式的舉行,除宣示政權的合法性外,亦具有 撫慰民心、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六)非政事職務之臨時工作

91〔元〕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三十七,風土門二,〈天台令鄭至道諭俗七篇〉,

頁 7574。

92《長編》,卷六十五,真宗景德四年四月甲戌,頁 1451:「戶部員外郎、直集賢院、

判太常禮院李維言:『天下祭社稷、釋奠,長吏多不親行事,及闕三獻之禮,甚非為 民祈福、尊師設教之意也。望令禮官申明舊典,詔付有司』。且言:『按五禮精義,

州縣春秋二仲月上丁釋奠,並刺史、縣令為初獻,上佐、縣丞為亞獻,州博士、縣簿 尉為終獻,若有故,以次官通攝』。又云:『祭社稷與釋奠同,牲用少牢,禮行三獻,

致齋三日。今請悉如故事。』詔從之。」

93〔宋〕談鑰,《嘉泰吳興志》,卷十三,祠廟,〈武康縣〉,頁 4745-1。

94〔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九,公廨類三,〈諸縣祠廟〉,頁 7876-1。

(19)

大多數幕職州縣官為地方官之助手,但在特殊時期,朝廷亦會委派 幕職州縣官從事其他非政務性之工作,其臨時差派的工作,如:出使外 國、兼職校書及對時事建言等:

(1)出使邊疆

真宗宗朝起,亦會委由京官額外伴隨著幾名幕職州縣官,至北疆遣 使交聘,或賀契丹國母誕辰。

95

仁宗朝,更有團練推官蔡挺,隨富弼至 雄州立功,因或轉遷之例。

96

神宗熙寧年間,遣容州節度推官李勃、三 班奉職羅昌皓齎敕書賜二國藥物、器幣,以示朝廷撫序厚恩之意。

97

神宗元豐年間以後,更有襄州穀城縣令豐稷、及衢州開化縣令鄭晞 韓因出使高麗之使臣,草擬書狀,加受旌賞加資等情形;

98

至徽宗崇寧 年間,將幕職州縣官之稱謂改易為「選人七階」後,選人出使邊疆加官 進爵之例,更為頻繁。

99

(2)兼職校書及時事建言

如仁宗嘉祐四年(1059),召幕職州縣官與京官,參與館閣校書,

並委派 「潛縣令孫洙,並為館閣編校書籍官」。

100

英宗、神宗兩朝,皆

95《宋史》,卷三百六,列傳第六十五,〈孫僅〉,頁 10100-10101:「僅字鄰幾。少 勤學,與何俱有名于時。景德初,拜太子中允、開封府推官,賜緋。北邊請盟,遣使 交聘,僅首為國母生辰使。改本府判官,遷右正言、知制誥,賜金紫,同知審官院。」

96《宋史》,卷三百二十八,列傳第八十七,〈蔡挺〉,頁 10575:「蔡挺字子政,宋 城人。第進士,調虔州推官。秩滿,以父希言當官蜀,乞代行,遂授陵州團練推官。」

相關史料亦可參見《長編》,卷一百三十七,仁宗慶曆二年六月盡是年閏九月癸亥,

頁 3286 。

97《長編》,卷二百七十三,神宗熙寧九年二月戊子,頁 6675- 6676:「占城、真臘久 為交趾寇。今王師伐罪,可乘機會協力蕩除,事平之日,當優賜爵命酬賞。乃聞彼國 戶口多為交趾所俘,已委招討司檢括遣還,惟占城舊王勢難復歸本國,當召令赴闕,

撫以厚恩。仍遣容州節度推官李勃、三班奉職羅昌皓齎敕書賜二國藥物、器幣。」

98《長編》,卷二百九十三,神宗元豐元年十月壬子,頁 7151:「奉使高麗回,都轄 西頭供奉官、閤門看班祗候宋球遷一資,充閤門祗候,更減磨勘二年;書狀官前襄州 穀城縣令豐稷、前衢州開化縣令鄭晞韓各循兩資;其餘第賞有差。」

99〔宋〕羅願《新安志》,卷七,先達二,〈黃侍御〉,頁 7700-1:「黃侍御葆光字 元輝,黟縣人,少孤,刻意於學,年十六居太學有聲,四試禮部不第,縣欲以應八行 科辭不就,從使高麗補將仕郎。」

100《長編》,卷一百八十九,仁宗嘉祐四年六月乙巳,頁 4569。

(20)

有縣令、主簿,

101

與軍事推官等幕職州縣官,

102

從事館閣校刊、三司令 格式之刪修。大抵幕職州縣官從事校書或學習公事等情況,並非為普遍 現象。

對時事建言等部份,則較為普遍,並隨著政局改變,使建言內容 各有不同,如太祖淳化年間,有縣尉針對皇帝後宮嬪嬙充斥等問題提出 裁減之建議。

103

至於朝廷表面上對於勇於建言者,廣為採納,並頒佈相 關制訂為「選人凡有表疏、文章,許銓司收受為進。」

104

但事實上亦有 州縣官因上書指切執政,反遭彈劾之例。

105

至神宗朝,也有觀察推官蒲 宗孟,上書皇帝斥大臣及宮禁、宦寺之事。

106

第二節:北宋幕職州縣官之遷轉

宋廷為維繫官僚體系的正常運作,對幕職州縣官之仕途轉遷,訂有 各種規敘;以下則針對升遷改官,及貶官降黜等兩部份,來討論幕職州 縣官在文官仕途的遷轉標準:

一、 升遷改官

101《長編》,卷二百六,英宗治平二年九月辛酉,頁 4996:「祕閣校理張洞奏請擇用 幕職、州縣官文學該贍者三兩人置局,命判寺一員總領其事。七月,用項城縣令姚闢、

文安縣主簿蘇洵編纂,令判寺官督趣之。」

102《長編》,卷二百四十八,神宗熙寧六年十二月辛巳,頁 6058:「睦州軍事推官葉 適、平輿縣令編修三司令式刪定官張元方、興平縣尉王震,並為中書習學公事,適禮 房,元方吏房,震刑房。」

103《長編》,卷三十四,太宗淳化四年六月庚戌,頁 751:「庚戌,雍邱縣尉武程上 疏,願減後宮嬪嬙。」

104《長編》,卷八十八,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十一月丁卯,頁 2029。

105《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傳四十七,〈孫沔〉,頁 9686 -9687:「景祐元年,禮 院奏用冬至日冊后,沔奏:『喪未祥禫而行嘉禮,非制也。』同安縣尉李安世上書指 切朝政,被劾,沔奏:『加罪安世,恐杜天下言者,請勿治。』黜知衡山縣。道上書 言時事,再貶永州監酒。移通判潭州、知處州。復為監察御史,再知楚州。所在皆著 能跡。召為左正言,論事益有直名。遷尚書工部員外郎,提舉兩浙刑獄,遂以起居舍 人為陝西轉運使。」

106《宋史》,卷三百二十八,列傳第八十七,〈蒲宗孟〉,頁 10570 -10571:「蒲宗孟 字傳正,閬州新井人。第進士,調夔州觀察推官。治平中,水災地震,宗孟上書,斥 大臣及宮禁、宦寺。」

(21)

北宋磨勘制度不但條法嚴密,且有定額。

107

至於幕職州縣官之改官,

除循資磨勘外,亦有多種管道。學者已就薦舉制度、

108

恩蔭改官等部份 作討論,

109

但職事改官、捕盜改官,及酬賞改官,及宋初對前朝幕職官 的擢用,則較少論及。本章除一般循資遷轉外,亦針對其他情況的轉遷 加以說明:

(一)循資改官及磨勘轉遷

以往多認為北宋幕職州縣官為唐末五代制度的延續,但由其升遷改 官,瞭解北宋除繼承唐朝之考銓標準外,

110

不同時期之升遷原則,各有 不同,依《宋史》職官志所載,「循資常調」為:

判、司、簿、尉有出身兩任四考,無出身兩任五考,攝官出判、

司三任七考,並錄事參軍。但有舉主四人或有合使舉主二人,並 許通注縣令。流外出身四考十任,入錄事參軍,進納出身三任七

考,曾省試下第二任五考,入下州令、錄,仍差間當。

111

上述循資條例得知,入仕途徑之別多影響文官之磨勘年限、及任官考數

;若有舉主保薦亦可轉遷他職。

仁宗朝以前,選人循資改官,多遵循以下規則:

107宋代磨勘制度的討論,可參閱苗書梅,《宋代官員選授與管理制度》(河南:河南大 學出版社,1996 年),第四章,第二節,〈磨勘制度〉,頁 381-412。

108朱瑞熙,〈宋代幕職州縣官的薦舉制度〉《文史》,第 27 輯,1987 年,頁 67-88,該 文主要討論幕職州縣官與選人之間的差別,及幕職州縣官之考課薦舉制度(磨勘),

及討論薦舉制度的利與弊。其他相關研究可參閱:曾小華,〈宋代薦舉制度初探〉《中 國史研究》,1989 年,第二期,頁 41-51。至於宋代磨勘制度可參閱曾小華,〈宋代磨 勘制度研究〉,收錄於鄧廣銘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一九八四年會編刊》(浙江,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年),頁 162-191。

109張希清,〈論宋代恩蔭之濫〉,鄧廣銘、漆俠主編《中日宋史研討會中古論文選編》

(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1991 年),頁 213-231,該文主要討論宋代恩蔭與冗官之間 的關係及宋代恩蔭制度在不同時期的變遷。

110〔宋〕洪邁,《容齋四筆》,卷七,考課之法廢,頁 698-699:「唐制,尚書考功掌 內外文武官吏之考課,凡應考之官,家具錄當年功過行能,本司及本州長官對讀議其 優劣,定為九等考第,然後送省。……凡考課之法,有四善、二十七最。一最以上有 四善,為上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 下。其末至於居官諂詐、貪濁有狀,為下下。外州則司錄、錄事參軍主之,各據之以 為黜陟。國朝此法尚存。」

111《宋史》,卷一百六十九,職官九,〈循資〉,頁 4040-4041。

(22)

若磨勘應格,自縣令、録參以上及六考者,有出身皆改著作郎;

無出身及七考者,改大理寺丞,其有功賞循資者减一考。若未該 磨勘,循資者,至支使及八考,者有出身改太子中允,餘改太子 中舍。其四色判官及九考以上者,改秘書丞,十二考以上者改太 常博士;無出身人止於殿中丞而已。

112

景祐二年(1035)對節度、觀察判官之轉遷,規定任官一任即可替改官;

有出身者為太常寺丞,非進士者僅授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至於判 司簿尉,有出身者為大理評事,於三考七任後轉遷大理寺丞。

113

熙寧四年(1071)年王安石變法,即對仁宗朝改官不一等問題,重 新制定磨勘轉遷條制,即訂立幕職州縣官之考課年限與升遷規則,則如 表 4-1 所示:

表 4-1:熙寧四年選人改官條例:

原有官階 歷考數 出身與否 合入官階 進士 太常丞(朝官)

六考 非進士(包含其他入

仕途徑) 太子中舍(朝官)

進士 太子中允(朝官)

節度、觀察判官

不及六考

非進士 著作佐郎

進士 太子中允(朝官)

六考

非進士 著作佐郎 進士 著作佐郎 觀察支使、節度掌書記、防

禦判官、團練判官

不及六考

非進士 大理寺丞 進士 著作佐郎 六考

非進士 大理寺丞 進士 大理寺丞 兩使推官、軍事判官,縣令、

錄事參軍

不及六考

非進士 衛尉寺丞

112《羣書考索•後集》,卷十九,官階門,〈文階類〉,頁 6。

113《宋會要輯稿》,職官十一之十二,〈景祐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流內銓言:『乞今後 如節察判官一任得替改轉,進士太常寺丞;…….兩任判司簿尉進士諸寺監丞餘人大理 評事。三考七任以上進士與大理寺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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