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進黨對台灣政治文化之影響
根據艾爾蒙對政治文化之三種分類, 即(1)部落的政治文化(parochial political culture), 是指人民對政治系統皆無認知, 也無從評價。(2)參與的政治文化
(participant political culture), 是指人民對政治系統及輸入面有認知, 也略有所 評價。(3)臣民的政治文化(subject political culture): 指僅具備整體體系及輸出取 向, 而欠缺輸入及自我參與取向者。威巴認為政治文化是包括經驗性的信仰, 表 徵之符號及價值判斷所交織的體系。他認為政治信仰的解釋, 包括: 對國家認同, 合群的精神, 對政治工作表現的評價及對政治過程之看法。(Pye and Verba, 1965:
139)
應用艾爾蒙及威巴之分類來分析台灣的政治文化, 大體上是可行的, 有很多 的研究即採用此方法。事實上, 台灣的參與性政治文化所指涉的內涵與一般西方 國家的參與性政治文化是有所不同的。本文將就國家認同、省籍情結及民粹思想 三層面來探討民進黨對台灣政治文化的影響。
第一節 民進黨與國家認同
在民進黨建黨之初, 黨內派系主要有「新潮流系」 、「前進系」、「康系及超派 系」、「美麗島系」, 在台灣前途的立場上, 「新潮流系」主張台灣獨立; 「前進 系」較傾向統一, 但不反對自決; 「康系及超派系」及「美麗島系」則是抱持程 序要求的「自決」主張。在避免衝突及達成組黨目標的前提下, 「自決」黨綱是 各派系都還可接受的折衷。(吳俊德,2001:31)
1986 年民進黨的「住民自決」黨綱, 經一全大會通過, 是民進黨首度正式提
出「公民自決」的概念, 在黨綱基本綱領的「和平獨立的國防外交」部份中清楚
表明, 第三款規定:「台灣的前途, 應由台灣全體住民, 以自由、自主、普遍、公
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任何政府或政府的聯合, 都沒有決定台灣政治歸屬的
權利」 。;第四款又規定:「台海兩岸之問題, 應由全體住民透過自由意志自主決定,
反對由國共雙方基於違背『人民自決原則』的談判解決方式」 。這種「住民自決」
的主張, 已經是對於當時言論尺度很大的突破(徐銘謙, 2001:57)。
本節擬從民進黨建黨後至執政前後至, 屬於國家認同部份分為四個時期來探 討民進黨與國家認同的關係: 分別為漸進台獨時期(1987~1991)、爭議修正時期 (1992~1996)、務實轉型時期(1997~1998)、新中間時期(1999~2000)。
一、漸進台獨時期(1987~1991)
此時期民進黨的國家前途主張, 是台獨主張逐漸浮上檯面的路線。從 1987 年民進黨二全大會開始, 「台灣獨立」就正式出現在民進黨重要的政策文件中, 從 此民進黨在國家認同層次上的主張從住民自決論時的模糊漸漸轉為具體, 台灣前 途的目標越來越清楚, 直到 1991 年台獨正式納入黨綱。1990 年開始, 民進黨下成 立的台獨組織包括「台灣主權獨立運動委員會」和「保衛台灣委員會」, 台獨聯 盟也遷回台灣成為民進黨內的一支派系, 在法制化的努力方面, 包括新潮流系提 出的「中國關係法草案」 、陳水扁的「兩岸基礎條約」, 處理台灣國家結構規範的 憲法草案的「民主大憲章」與「台灣共和國憲法」, 綱領化的努力方面是在 1991 年通過的「公投台獨黨綱」(徐銘謙, 2001:103)。以下就此時期民進黨的國家認同 理念, 分別從二全大會決議文、四一七決議文、一○○七決議文、台獨黨綱來探 討。
(一) 二全大會決議文
民進黨內主張台灣獨立的新潮流系並不滿足「住民自決」黨綱, 不斷地推動 台灣獨立納入黨綱的目標實現。1987 年 8 月 30 日「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會」總 會成立, 在組織章程明文主張「台灣應該獨立」, 成為台灣第一個以組織名義公 然主張台獨的團體, 9 月 8 日當時的黨主席江鵬堅公開宣佈認同「台灣政治受難者 聯誼會」的基本共識, 並成為該會名譽會員, 國民黨預備要逮捕該會領導人蔡有 全、許曹德等人, 引起台灣長老會等各界團體的聲援遊行示威, 台灣獨立的口號 首次出現在街頭遊行。
10 月 13 日, 民進黨中常會發表聲明, 台灣前途由全體住民共同決定。另外,
民進黨江蓋世也開始尋求黨內簽署支持, 在聲援示威的現場進行提案連署, 預備
提案將「人民有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列入黨綱, 在二全大會召開前夕, 徐炳豐 等 45 位黨代表正式提案要求列入黨綱, 洪奇昌等提案, 104 人連署的「將人民有 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列入本黨行動綱領」案。但由於國民黨的施壓以及民進黨內 部的爭議, 導至民進黨第一屆第七次中執會於 11 月 2 日建議全國黨代表大會採取 大會決議文方式, 聲明人民有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 以避免升高民進黨與國民黨 間的對立與緊張, 同時也可以緩和黨內激進勢力。姚嘉文遂擬提案, 建議二全大 會通過決議, 聲明人民有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
費希平、朱高正都反對列入行動綱領, 而吳乃仁、紀萬生、林濁水、賁馨儀 等發言贊成。當時黃信介已整合美麗鳥系, 包括美麗島系在內的黨內許多菁英顧 及當時剛解嚴的政治環境, 以及國民黨的施壓, 不願與國民黨正面衝突。 而新潮 流系則面臨美麗鳥系與統派的壓力, 原本擬將台獨言論自由的主張列入黨綱, 最 後邱義仁為顧全黨內和諧, 在派系折衝下, 最後同意尤清、姚嘉文等黨員代表之 提議, 決定以大會決議文方式通過「人民有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 並決議將在 政策研修小組下設立一個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同時也將就該案召開縣市黨部座談 會, 廣徵各地黨員的意見, 提報下次全會參考。而在這份文件中, 民進黨政策首次 出現「台獨」的字眼 (徐銘謙, 2001:92~93)。
(二) 四一七決議文
1988 年 4 月 16 日民進黨召開二屆全國代表大會第一次臨時會, 新潮流黨代
表積極遊說推動「台獨修綱」(人民有主張台灣獨立之自由)案, 但美麗島系反對,
最後新潮流系考量表決實力不足以對抗美麗島系, 又無法聯合穩健的康系與統派
的前進系, 同時在當時的緊張局勢下一旦通過「台獨修綱」案, 可能引發黨內分
裂以及國內政治風暴, 因此接受協調以替代修綱的大會決議文形式表達訴求, 暫
擱置原提案, 大會決議文由康寧祥擬定, 謝長廷加以修改, 陳水扁也提出淡化激
進色彩的「四個如果」納入決議文中, 於是大會通過後來通稱的「四一七決議文」,
在既有的住民自決論述上逐步加強台獨主張的份量, 即『為穩定台灣人民信心,
澄清台灣國際地位, 本黨重申: 台灣國際主權獨立, 不屬於以北京為首都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 以此對台灣國際現狀作確認, 決議文第二個重點即是由陳水扁提
議增列台獨的四個如果前提: 「如果國共片面和談, 如果國民黨出賣台灣人民利
益, 如果中共統一台灣, 如果國民黨部不實施真正的民主憲政, 則民進黨主張台 灣應讓獨立」(徐銘謙, 2001:94~95)。
從內容來看, 原來的「台獨修綱」案與最後通過的「四一七決議文」有相當 大差別, 「台獨修綱」案在層次上屬言論自由, 在當時威權體制下可能會造成政 治衝突; 而「四一七決議文」則是將層級拉高至主權地位, 雖然實質文字內容多 屬事實狀態描述, 但造成的政治衝突較「台獨修綱」案小。(吳俊德, 2001:43) 郭正亮認為「四個如果」是台獨論述的重大突破, 將台獨當作手段, 將台獨 作為兩岸互動與國內政黨互動的結果, 只要國共兩黨避免某些行為, 就能避免民 進黨走上台獨之路(郭正亮,1998a:65~66)。
(三)一○○七決議文
新潮流系有鑑台灣外交生存空間壓縮, 是因國民黨政府台灣主權不明確的原 因, 而國民黨一方面積極籌備「國家統一委員會」且力邀黃信介擔任副主席, 黃 信介因考量名稱中「統一」字眼會造成黨內爭議, 於是拒絕(吳俊德, 2001:67); 另 一方面國民黨內保守派仍欲維持原憲法中的主權範圍及體制, 使新潮流系欲予以 反制, 再加上受到 1989 年鄭南榕自焚事件激化台獨運動, 以及 1990 年台獨聯盟 遷台的影響。新系於 1990 年 10 月 7 日, 民進黨第四屆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會議 上, 提出「確認台灣領土範圍」的提案, 要求表決「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及 外蒙古」 。美麗島系原本反對進一步擴張台獨主張, 但在國民黨揚言解散民進黨壓 力
註6-1下決定一致對外, 因此決議由姚嘉文、吳乃仁、陳水扁、謝長廷、傅正等 五人小組負責修改原提案, 最後經謝長廷草擬修正版本, 將敏感的「台灣」字眼 改為「我國」, 以刻意模糊的方式不指明國號, 避免直接否定中華民國法統的爭 議, 「主權」改為「事實主權」以事實宣示取代位階較高的法律用語, 將國家改 為地理名詞, 為轉圜解釋預留彈性空間, 最後通過修正版本為「我國事實主權不 及於中國大陸及外蒙古, 我國未來憲政體制及內政、外交政策, 應建立在事實領 土範圍之上」, 這就是後來著名的「一○○七決議文」, 又名「事實主權決議文」。
這份文件的意義在於民進黨首度表達「反對中華民國領土範圍」的立場, 並
註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