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 科: 執行員

科 目: 行政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全一張 40440 (正面)

一、請問何謂「比例原則」?請具體論證下列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行為,是否合於「比例 原則」。

「某知名連鎖超商被主管機關查獲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此舉為媒體所 大肆渲染,該主管機關認為超商的行為將對菸害防制產生極為負面的影響,且輿論 亦一致指責該超商未善盡社會責任。該超商雖說明此僅係工讀生個人一時不察的個 案行為,但仍不為主管機關所採信,而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處罰該超商新臺幣五萬 元之罰鍰。」(25 分)

附錄法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3 條第 1 項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 29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何謂行政法上之「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所為之裁量及不確定 法律概念,法院可否(或在何種情況下)對之加以審查?並請分別舉例說明之。

(25 分)

三、請問何謂「行政規則」,其與「職權命令」有何不同?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中常參考 所謂的「行政規則」而處理事情,此際若認為該行政規則有問題、或適用在個案中 並不適切,此際應如何處理?可否拒絕適用該行政規則?(25 分)

四、某縣主管機關抽查該縣內某知名連鎖速食業者,驗出其食用油中之有毒物質「砷」

超出法定標準近十倍,擬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0 條之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主 管機關並表示:處分前會通知業者說明,業者可解釋砷的來源,但不得爭辯檢出的 數據,若業者能說明砷的來源不可歸責於業者,會處分來源而不處分業者。其後該 主管機關認為,限期改善不足以讓業者產生警惕,且含砷有害人體健康,即決定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1 條、第 31 條等規定,直接裁處該業者新臺幣十五萬元之罰鍰。

試分析該裁罰之合法性。(25 分)

附錄法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10 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

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 科: 執行員

科 目: 行政法概要

全一張 40440 (背面)

第 11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

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染有病原菌者。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七、攙偽或假冒者。

八、逾有效日期者。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 3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 改正,屆期不改正。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各主管機關得依業 務特殊需要,另訂記一大功、一大 過之標準,報送銓敘部核備。」同條

「資通安全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

一、 按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 不實之行為,為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出進口人有第 17 條各款所定禁止

一、 按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 不實之行為,為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出進口人有第 17 條各款所定禁止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列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特定對象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甄試總成績加權 3%計算;.

(2) 主要內容為: 「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公務員係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 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第 2 條) 。分為政務類(總理至副科長)與業務類(巡視員至辦事員)

二、 雇主應辦事項:倘雇主未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辦 理提供衛生飲食或相關法令宣導,地方勞政單位應以書 面限期通知雇主改善,雇主屆期未改善者,以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