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臺 灣 開 放 藍 領 外 勞 永 久 居 留 之 政 策 論 證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107
年
度
107301140000A0008
臺灣開放藍領外勞永久居留之政策論證
內政部移民署自 行 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人員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107301140000A0008
臺灣開放藍領外勞永久居留之政策論證
研 究 人 員: 游子正
內政部移民署自 行 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人員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Policy Argumentation on Permanent Residence for Foreign Blue-collar Workers in Taiwan
BY
YU TZU CHENG
(November 29, 2018)
I
目次
目次 ... I 表次 ... II 圖次 ... III 摘要 ... I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架構:政策論證 ... 3
第三節 重要名詞界定 ... 6
第二章 我國政策與法令現況 ... 7
第一節 我國移民現況與變遷趨勢 ... 7
第二節 外籍勞工政策之發展歷程 ... 10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16
第一節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藍領移民 ... 16
第二節 開放藍領外勞永久居留之政策論證 ... 19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 22
第一節 結論 ... 22
第二節 建議 ... 22
參考書目 ... 24
II
表次
表 1-1 政策論證模式‧‧‧‧‧‧‧‧‧‧‧‧‧‧‧‧‧‧3
表 2-1 我國近十年國際戶籍遷入遷出人數‧‧‧‧‧‧‧‧‧7
表 2-2 在臺外僑居留人數按職業分‧‧‧‧‧‧‧‧‧‧‧‧8
表 2-3 歷年外籍勞工在臺人數依國籍別‧‧‧‧‧‧‧‧‧‧9
表 2-4 歷年外籍勞工在臺人數按產業別‧‧‧‧‧‧‧‧‧ 10
表 2-5 我國引進外籍勞工之政策歷程表‧‧‧‧‧‧‧‧‧ 13
表 3-1 國內中階技術人力缺工現況‧‧‧‧‧‧‧‧‧‧‧ 16
表 3-2 新經濟移民法中階外籍技術人力規劃‧‧‧‧‧‧‧ 18
表 3-3 新經濟移民法中階外籍技術人力評點制規劃‧‧‧‧ 19
III
圖次
圖 1-1 政策論證結構圖‧‧‧‧‧‧‧‧‧‧‧‧‧‧‧‧‧5
圖 3-1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架構‧‧‧‧‧‧‧‧‧‧‧‧‧ 17
圖 3-2 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的動機式論證結構‧‧ 21
IV
摘 要
關鍵詞:新經濟移民法、藍領外勞 一、研究背景與目的
2018 年 5 月 15 日,行政院公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內容,由國發會 規畫架構,旨在解決產業勞動技術缺工、產業缺人才等「雙缺」問題。行 政院長賴清德指出,立法目的是在不影響國內就業機會、薪資水準下,積 極發展人力、人才,促進產業升級發展,藉由新經濟移民政策有效改善少 子化危機。筆者試圖以政策論證角度檢視「新經濟移民法」中有關開放藍 領外勞永久居留之政策論證模式,並試圖提供該政策其他論證模式。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透過文獻研究法及綜合分析法,蒐集、彙整我國移民相關資料 及外籍勞工政策發展歷程後,以政策論證架構分析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有 關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內容,辨識政策主張類型及政策論證模式 並提出可能之其他政策論證模式。
三、重要發現
(一)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是具有明確目的,針對我國人口結構及產業 人力缺口問題提出之倡導型主張。
(二)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是透過明確目標(改善人口結構、補充人力 缺口)驅使下所提出之手段,其政策論證模式屬於動機式論證 模式。
四、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透過其他政策論證模式加強政策溝通: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協辦機關:無
人口老化及人力缺口乃多數已開發國家在發展歷程中會發生之社會問
V
題,筆者建議主辦機關於後續政策溝通時,可採取平行案例式論證模 式,參考他國對於經濟移民之法規政策,或採取倫理式論證模式,於 政策溝通時強化新經濟移民法之倫理意涵,以示我國對於外勞人權之 維護。
建議二
政策影響評估納入產業及在臺藍領外勞之意向: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協辦機關:無
由於本法主要利害關係人為我國企業及在臺藍領外勞,對於政策目標 能否順利推行具有決定性地位,筆者建議主管進行政策影響評估時,
可考慮納入相關產業及藍領外勞之意向,透過分析利害關係人對此政 策之支持因素與反對因素為何,應可提供政府未來調整政策方向及預 測政策成效時之所需依據。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目的
2010 年,我國總生育率下降到 0.895 人,人口問題被政府提升至國家 安全層次。處於「少子女化」並邁向「老年化」的臺灣,從中央到地方政 府皆為提升生育率而推出相關政策,然而,為刺激人口成長而制定的相關 政策似乎達不到預期效果,過低的出生率使人口進入無法回頭的負成長趨 勢,並伴隨著人口老化、勞動力不足、缺乏國家競爭力等問題。少子化與 人口老化雖然是已開發國家的必經過程,但我國歷經人口轉型的速度卻超 過許多亞洲區國家,對國內社會財政及年金保險延續恐將產生嚴重威脅。
我國於 1989 年後正式引進產業外勞,雖然透過補充外籍勞工讓勞動力 缺口得以緩解,但對於外國勞動力的依賴程度卻日漸趨升,特定產業中外 籍勞工已從「補充性人力」地位轉變為「替代性人力」,也引發了有關外籍 勞工是否適用勞基法保障的諸多討論,政府如何在外勞政策上調整與回 應,都關係到外勞人權與國家整體利益之間的拉鋸。
行政院曾於 2015 年 1 月 20 日召開人力政策會報時,通過推動「補充 藍領技術人才」案,決議由國發會及勞動部共同研擬,在不影響本國勞工 工作機會之條件下,建立外籍藍領技術工配額評點機制,擬延長藍領外勞 來臺工作年限至 15 年1,原本外勞工作滿十二年須離臺之規定,將放寬為工 作滿 9 年並通過評點後,即可申請轉為藍領技術人才,繼續留臺工作。同 年 11 月 11 日,勞動部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 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 準」,外籍家庭看護工經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評點達 60 點以上者,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即可延長至 14 年。
2017 年 11 月 10 日行政院長賴清德召開「解決企業投資五缺」記者會,
提到在我國的外籍優秀人才經常受到國籍法限制,不利繼續留臺工作,行 政院將檢討移民政策,以提供更友善的移民環境。政務委員林萬億也表示,
未來將提出針對新南向國家2的計畫型移民,研擬開放農、漁業及長照等「勞 動移民」,鼓勵新南向國家學生來臺就讀高中職後,甚至可申請移民,以解
1 林 潔 玲( 2015 年 4 月 22 日 )。勞 動部 提「 三不 一有 」! 外 勞在 台 工作 擬 延長 至 15 年。ETtoday 新 聞 雲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50422/496504.htm?feature=etrecommend&tab_id=445。檢 視 日 期 : 2017 年 11 月 12 日 。
2 根 據 新 南向 政 策專 網,新 南 向 國家 指 的是 東 協、南 亞 及 紐澳 地 區,包 括 印 尼、菲 律 賓、泰 國 、 馬 來 西 亞、 新 加坡 、 汶萊、 越 南 、緬 甸 、柬 埔 寨、寮 國 、 印度 、 巴基 斯 坦、孟 加 拉 、尼 泊 爾、
斯 里 蘭 卡、 不 丹、 澳 大利亞 、 紐 西蘭 等 國家 。 取自:
https://www.newsouthboundpolicy.tw/index.aspx。
2
決我國農業、漁業及長照人力嚴重缺工的問題。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行政院 2017 年終記者會進一步指出,政府將於 2018 年提出育人、攬才及移民政策,在攬才部分,政府將透過制定「外國專業 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優化外人來臺就業環境,並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吸 引新創人才,使相關人士在臺灣工作一段期間即可符合條件,申請永久居 留,甚至在符合其他條件後,可以申請成為歸化為我國國民。而在移民部 分,賴院長表示,由於目前移民政策與入出境管理綁在一起,若臺灣要有 前瞻的移民政策,勢必要單獨立法,政府將於明年研擬相關政策3。內政部 官員則表示,移民政策專法不見得由內政部來制訂,由於該政策牽涉到「經 濟性」與「非經濟性」移民,前者包括投資、就學、就業,後者則指來臺 依親、結婚。目前不同性質移民分散在不同法規中管理,像是工作來臺牽 涉到「就業服務法」,就學來臺則與「大學法」相關,投資移民可能牽涉到 經濟部的法規,因此「移民專法」極有可能像「攬才專法」一樣,將由國 發會出面主導立法4。
2018 年 5 月 15 日,行政院公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內容,由國發會 規畫架構,此專法旨在解決產業勞動技術缺工、產業缺人才等「雙缺」問 題,一般專業外國白領人士來臺,從工作資格申請到居留、永久居留、歸 化我國國籍,都有突破性鬆綁與新制訂規範,專法將排除「就服法」限制,
鬆綁相關法令規範。行政院長賴清德指出,立法目的是在不影響國內就業 機會、薪資水準下,積極發展人力、人才,促進產業升級發展,藉由新經 濟移民政策能有效改善少子化危機。規劃中包含四個面向:外國專業人才、
中階外籍技術人力、投資移民、海外國人與後代。國發會將成立平台與社 會對話,並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把法案送入審議。
隨著臺灣人口與產業結構改變,部份產業、人力外移造成人力市場失 衡現象,國家針對勞動移民政策之變更,均會產生勞動力配置與效率問題,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雖囊括外國專業人才、中階外籍技術人才及投資移民 等三大方面,但中階技術人才方面涉及目前在臺已超過 60 萬人之藍領外籍 勞工,勢必成為民眾檢視此法案之焦點,在過去引進外勞時,社會上即有 大批外籍低薪人力來臺恐會造成本國勞工權益受損之擔憂,進而產生抗拒 與排外心理,未來此部分可能將成為族群衝突的導火線。作為內政部移民 署公務人員,筆者試圖以政策論證角度檢視「新經濟移民法」中有關開放 藍領外勞永久居留之政策論證模式,並試圖提供該政策其他論證模式。
3 行 政 院 。 賴 揆 召 開 年 終 記 者 會 勾 勒 「 安 居 樂 業 」 、 「 生 生 不 息 」 及 「 均 衡 臺 灣 」 施 政 願 景 。 2017 年 12 月 27 日 。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6E03F0CC94394F0D。
4 李 欣 芳 、鍾 麗 華。 訂 前瞻 政 策 攬才 、 留才 、 搶救 少 子 化。 2017 年 12 月 28 日 。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63961。
3
第二節 研究架構:政策論證
政策過程中,不論是政策目標、政策議程的建立、政策方面的規劃、
政策合法化、政策執行、政策評估、政策修正或終結,都需要政策論證。
其中,政策論證在政策溝通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重視,政策溝通的目的就 是爭取民眾對於政府政策的瞭解與支持,為了獲得民眾支持及回應民眾,
必須理解民眾需求與感受,並制訂民眾可以接受的政策,然後再將這些政 策利用溝通來爭取民眾的理解與支持,形成循環的過程。(張世賢,2015:
23-24)
為了使政策標的人口接受政府決策,必須先理解標的人口與政府欲執 行政策目標之間的關係。因為標的人口與政策目標之間的關連程度不同,
對於政策的反應便有所不同,尤其政策目標越損害其自身利益時,標的人 口越容易拒絕政府所提供的資訊,也越難達成有效的溝通。(張世賢,2015:
24)
根據 William N. Dunn(2012)的觀點,公共政策分析分為三大部分:
創造政策資訊、批判性評量政策及政策溝通,其中政策溝通之主軸便為政 策論證。在政策論證中,政府必須告訴公民該政策的主張為何,政策主張 又可分為四種類型:界定型主張、指示型主張、評估型主張及倡導型主張。
(張世賢,2015:75-77)
政府機關為了政策主張能夠取信民眾,必須透過有針對性的溝通與行 銷,採取符合民眾所需要的論證模式,進行論證資訊的提供,如果提供錯 誤,政策溝通協調就必然會失敗,論證模式就是政策論證的第一道關卡,
依據 Dunn(2012),政策論證模式一共有 11 種,如表 1-1 所示。(張世賢,
2015:78-79)
表 1-1 政策論證模式
模式 基礎 立論重點
權威 權威 焦點在於行動者之成就、身分或所具有的地位(專家或 圈內人)。
方法 分析 分析方法或一般法則的校度(數學、經濟學、系統分析 的普遍選取原則)
通則 樣本 即為統計模式,論證基礎在於樣本與母體。根據焦點在 於由具有代表性樣本,如何推論至未被觀察的廣大母 體。
類別 成員地 位
根據焦點具有相同特質者被推論成相同群體。
4
因果 因果 即為解釋模式,探討原因與其結果之間的關係。
徵兆 見微知 著
論證基礎在於徵狀或指標。根據焦點在於事理或現象與 事實狀況之間的密切關連性。
直觀 洞見 論證基礎在於洞見。根據焦點在於行動者內在心智狀態
(如睿智、判斷以及默會知識)。
動機 動機 立論焦點在於政策利害關係人的意向、目標、價值或欲 望。
類比 類比 立論焦點在於個案之間的相似性(類比性政策)。
類推 類推 立論焦點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政策相互關係的相似性。
倫理 倫理 立論焦點在於價值批判,政策的對錯、好壞及其產生的 結果(道德法規,如平等)。
資料來源:張世賢(2015:80)、Dunn(2012:344-345)
政策論證即使通過了政策論證模式的關卡後,尚有第二個關卡,即為 政策論證結構的嚴謹程度,政策論證必須足夠嚴謹,才能使民眾心悅誠服 的接受及支持,Dunn(2012)認為政策論證包括下列七項要素,如圖 1-1 所示。
5
圖 1-1 政策論證結構圖
資料來源:張世賢(2015:81)、Dunn(2012:340)
利用政策分析方式製 造和轉換五種政策相 關資訊
政策主張確定結論是正 確的
反對理由藉由識別特 別情況或例外挑戰政 策相關資訊,以降低相 關資訊中發生的意 外。以「但是」為開端
支持理由,支持「立論理 由」的理由,以「由於」
表示
可信程度或許會因為 反對與駁斥理由的結 果而改變。可信度 2 或許會取代可信度 1。
政策相關資訊為政策 論證的起點,以「依據」
表示
立論理由代表著由政策 相關資訊到政策主張的 過程,以「因為」表示
可信度呈現「政策主 張」的可信程度
反對理由藉由識別特別 情況或例外挑戰政策相 關資訊,以降低相關資訊 中發生的意外。以「但是」
為開端
駁斥理由藉由識別特別情況或例外挑戰政策相關資訊,
以降低相關資訊中發生的意外。以「但是」為開端
6
第 三 節 重 要 名 詞 界 定
藍領外籍勞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申請來 臺工作之外籍勞工。
外籍勞工與移工:曾嬿芬(瞿海源、張苙雲編,2010:350)指出,在英語 系世界中,與「外籍勞工」相似的名稱有 migrant workers, foreign workers, 和 guest workers,由於後兩者隱含「懼外」的性質,因此目前在國際上多 使用 migrant worker 一詞。臺灣官方及媒體通常使用「外籍勞工」一詞,
或簡稱為「外勞」,因其反映了排外的意識型態,因此有些勞工團體和學者 改將之稱為「移住勞工」或簡稱「移工」,以符合 migrant workers 之含意。
由於許多文獻與目前官方均使用「外籍勞工」一詞,為避免名詞間定義混 淆,並凸顯藍領外勞在臺並無「移住」權,本文將一律以「外籍勞工」或
「外勞」稱之。
7
第二章 我國政策與法令現況 第一節 我國移民現況與變遷趨勢
我國移民現況之變遷趨勢可分為主要可分為遷出國外與遷入國內之人 口,依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我國戶籍遷出人口數歷年來的變動幅度並不 大,在遷入人口方面,近 10 年當中,2009 年最高,共有 98,333 人遷入我 國,2017 年最低,約有 52,488 人遷入我國,2010 年以前女性遷入人口數 約維持在男性的 2 倍,2011 年後男女遷入人口數則逐漸拉近。在遷入遷出 之差額部分則是逐年趨緩,2009 年時最高,差額高達 35,754 人,2015 年 時則僅僅 8,987 人。
表 2-1 我國近十年國際戶籍遷入遷出人數
年 別
戶 籍 遷 入 國 內 人 數 戶 籍 遷 出 國 外 人 數 遷入遷出之差額
計 男 女 女男
比率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2008 74,841 26,890 47,951 1.78 50,529 24,292 26,237 24,312 2,598 21,714 2009 98,333 28,260 70,073 2.48 62,579 28,948 33,631 35,754 –688 36,442 2010 77,074 25,971 51,103 1.97 55,213 25,226 29,987 21,861 745 21,116 2011 71,198 26,361 44,837 1.70 51,523 23,795 27,728 19,675 2,566 17,109 2012 66,593 25,435 41,158 1.62 50,250 22,745 27,505 16,343 2,690 13,653 2013 62,009 23,769 38,240 1.61 47,224 20,985 26,239 14,785 2,784 12,001 2014 57,930 22,694 35,236 1.55 44,170 19,627 24,543 13,760 3,067 10,693 2015 54,934 22,061 32,873 1.49 45,947 20,306 25,641 8,987 1,755 7,232 2016 56,888 22,377 34,511 1.54 44,807 20,024 24,783 12,081 2,353 9,728 2017 52,488 21,010 31,478 1.49 43,270 19,471 23,799 9,218 1,539 7,679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表格:本研究整理
一、移入人口概況說明
我國外僑人數現況,依據 2017 年 12 月底合法居留的「外僑」(累積)
人數及職業別統計,當期合法居留外僑人數為 717,736 人,其中藍領外勞 為 602,366 人,占所有居留我國外僑人口 83.92%。白領工作者(公務、商 務、工程師、會計師、律師、記者、教師、醫護工作者、傳教士及技工技 匠等)人數共計 16,365 人,占所有居留我國外僑人口 2.28%。
8
表 2-2 在臺外僑居留人數按職業分 外僑居留人數按職業分
職業別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總 計 417,385 403,700 418,802 466,206 483,921 525,109 629,633 637,843 671,375 717,736 滿十五歲者 410,053 396,514 411,922 458,930 477,523 518,886 623,373 632,115 665,681 712,113 勞動力小計 350,150 342,337 362,727 409,097 429,403 470,177 572,737 581,376 612,657 656,102
公務人員 3 3 4 3 - - - - - 1
商務人員 3,474 3,665 3,783 4,467 4,411 4,613 4,438 4,662 4,618 4,725 工程師 2,072 1,920 2,004 2,148 2,027 2,192 2,422 2,416 2,397 2,545
會計師 14 13 11 14 10 11 10 18 20 25
律師 19 25 20 21 15 17 24 33 31 36
記者 35 37 29 34 32 35 35 33 27 29
教師 5,655 6,106 5,923 6,748 6,421 6,044 6,937 6,606 6,684 6,575 醫師 291 281 304 389 370 351 467 432 405 455
護理人員 23 28 25 29 29 24 32 33 37 37
傳教士 1,729 1,613 1,573 1,687 1,673 1,800 1,901 1,638 1,623 1,535 技工技匠 736 456 485 448 238 249 275 312 341 402 外籍勞工 316,177 306,408 325,572 367,666 388,842 428,897 526,578 533,869 563,418 602,366
船員 327 350 351 380 385 437 483 460 452 483 其他 17,151 19,287 20,684 23,065 23,167 23,750 26,899 28,404 29,512 32,733 失業 2,444 2,145 1,959 1,998 1,783 1,757 2,236 2,460 3,092 4,155 非勞動力小計 59,903 54,177 49,195 49,833 48,120 48,709 50,636 50,739 53,024 56,011
家務 42,665 36,333 31,331 29,006 25,796 23,908 23,421 21,802 21,305 20,438 就學 17,083 17,685 17,705 20,634 22,127 24,615 26,987 28,698 31,449 35,239 其他 155 159 159 193 197 186 228 239 270 334 未滿十五歲者 7,332 7,186 6,880 7,276 6,398 6,223 6,260 5,728 5,694 5,623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註:
1.上開數據係每年年底累計當時持有效居留證之人數而得。
2.經濟性移入人口:
(1)技工技匠:指具有專業技術,但未領有工程師證照者。
(2)船員:指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7 款核准聘僱具有技術性的船上工 作者。
3.非經濟性移入人口:無業:外僑職業登記為無業且年齡在 64 歲以下。
4.外籍勞工:
(1)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就業服務法」公告開放引進之補充性勞工。
(2)按外籍勞工在我國法律上有居留期限限制,且以外籍勞工身分居留我國期間,不計 入申請永久居留及國籍歸化之年資計算,故我國對於外籍勞工,並不視為移民。
二、 經濟性移入人口
以應聘、受僱、投資等而申請至我國居留或定居者,稱為經濟性移入 人口。就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接受移民的國家而言,大致上以
9
投資移民、專業技術等申請永久居留者為主要移入群體,而短期或限制居 留期間之工作者是否能成為移民,世界各國依其發展需要,在政策考量上 無一定作法。
三、外籍勞工
我國現階段對於外籍勞工,在法律上規範有居留期限之限制,其以外 籍勞工身分居留在我國期間,不得計入申請永久居留及國籍歸化之年資計 算,故我國並未將外籍勞工視為移民。現行外籍勞工大多從東南亞國家引 進,主要國家包括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2017 年底在臺外籍勞工以 印尼籍 258,084 人(占 38.2%)為最多,越南籍 208,095 人(占 30.8%)
居次,菲律賓籍 148,786 人(占 22%)居第三。
表 2-3 歷年外籍勞工在臺人數依國籍別
歷年外籍勞工在臺人數依國籍別 年底
別 總計 印尼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其他
2008 365,060 127,764 80,636 75,584 81,060 16 2009 351,016 139,404 72,077 61,432 78,093 10 2010 379,653 156,332 77,538 65,742 80,030 11 2011 425,660 175,409 82,841 71,763 95,643 4 2012 445,579 191,127 86,786 67,611 100,050 5 2013 489,134 213,234 89,024 61,709 125,162 5 2014 551,596 229,491 111,533 59,933 150,632 7 2015 587,940 236,526 123,058 58,372 169,981 3 2016 613,641 245,180 135,797 58,869 184,920 2 2017 676,142 258,084 148,786 61,176 208,095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統計專網
由表 2-3 可看出我國自 2008 年至 2017 年期間,印尼籍勞工人數自 12 萬人成長至超過 25 萬人,並持續佔我國外籍勞工人數之多數。觀察外籍勞 工人數成長幅度(如表 2-4),2017 年底社福外籍勞工人數增為 250,157 人,
較 2008 年底成長 48.5%,產業外籍勞工人數亦增為 425,985 人,較 2008 年底人數成長超過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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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歷年外籍勞工在臺人數按產業別 年
底 別
總計
產業外籍勞工 社福外籍勞工 小計
農、林、
漁、牧業 (船員)
製造業 重大投資 營建 工程業
重大
公共工程 小計 看護工 家庭
幫傭
2008 365,060 196,633 4,865 185,624 74,757 6,144 4,467 168,427 165,898 2,529 2009 351,016 176,073 6,452 165,790 56,573 3,831 2,725 174,943 172,647 2,296 2010 379,653 193,545 7,745 182,192 46,644 3,608 2,833 186,108 183,826 2,282 2011 425,660 227,806 8,670 215,271 29,348 3,865 3,313 197,854 195,726 2,128 2012 445,579 242,885 9,313 230,604 14,550 2,968 2,630 202,694 200,530 2,164 2013 489,134 278,919 9,788 265,741 6,190 3,390 2,848 210,215 208,081 2,134 2014 551,596 331,585 10,316 316,409 2,609 4,860 4,318 220,011 217,858 2,153 2015 587,940 363,584 9,898 346,914 1,200 6,772 6,413 224,356 222,328 2,028 2016 624,768 387,477 10,872 370,222 670 6,383 6,185 237,291 235,370 1,921 2017 676,142 425,985 12,300 408,571 394 5,114 4,907 250,157 248,209 1,948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統計專網
第二節 外籍勞工政策之發展歷程 壹、民國 78 年前未開放亦未嚴格限制引入非技術外勞
臺灣在民國 60、70 年代時經濟成長快速,除對外貿易大幅提昇,政府 亦積極推動重大公共建設,因當時臺灣失業率較低,因此產生引進外勞需 求。此後,因為臺幣升值後帶動工資上揚,產業結構轉型後勞動力結構隨 之轉變,在高等教育擴張與國民所得及消費能力提升之背景下,造成國人 不願意投入具有危險性或需要勞力的工作,亦即「3K」(艱苦、骯髒、危 險)工作,相關產業因此面臨嚴重缺工問題。除此之外,在女性教育程度 及意識抬頭後,女性進入就業市場之比例增加,加上人口高齡化趨勢,照 護工作者的人力需求亦逐漸抬昇。
民國 70 年代時,重大工程與製造業缺工的情形變得更加明顯,幼兒或 老人之照顧需求趨升,此時因臺灣勞動力薪資成本上揚,加上東南亞地區 國家與中國大陸產業競爭力快速提昇,對國內產業形成壓力,產業界為了 降低人力成本及增加產業競爭力而開始引進外勞。
貳、民國 78 年正式開放引進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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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推動 14 項重大建設及紓解「3K」產業缺工需求,民國 78 年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開放外籍勞工來臺工作,針對「3K」產業採取 試辦方式引進泰國外勞,並且考量勞動市場人力需求等因素,依據「限業 限量」原則,以「專案方式」正式引進首批低技術外勞。
當時即有不少外籍人士持短期觀光簽證入境臺灣後,以逾期停留的方式 留在臺灣非法工作,更有持假護照或偷渡的方式進入臺灣者,直到民國 81 年《就業服務法》通過後,我國對引進外勞才有正式規範。
參、民國 81 年訂定《就業服務法》
通過《就業服務法》確立了引進外籍勞動力的政策目標,也提供外國人 來臺工作的聘僱與管理法源,引進藍領外勞事務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作為主管機關,白領外勞方面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辦理引進事 宜,直到民國 93 年才改為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我國政府並於同 年陸續頒布《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 管理辦法》、《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等,逐 步建構引進外勞的完整監管機制。
肆、民國 84 年在臺外勞行業別之分佈發生改變
民國 84 年後,在臺外勞於產業別人數分佈發生明顯改變,政府為使外 勞政策與產業發展面向有更緊密的連結,透過核給外勞名額,提高企業投 資意願;另外藉由外籍看護工減輕國內婦女之家務責任,以提升婦女勞動 參與率,進而促進國內服務業發展。反之,原先聘僱較多外勞之傳統製造 業,則因政府調整產業結構而逐漸限縮其外勞名額。
伍、民國 87 年至民國 101 年修訂外勞在臺工作居留期限
民國 87 年後,規定外勞可增加 1 年的工作居留期限,最長可在臺工作 居留 3 年;民國 91 年時進一步展延為 6 年,但一次工作居留期限 3 年屆滿 時仍必須離境,才能獲得另外 3 年的工作居留權;而在民國 96 年、101 年 更分別展延為 9 年、12 年。
陸、民國 93 年藍、白領外勞引進從分流改為單一窗口
民國 93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2 款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將原本分散於 相關部會受理外籍專業人員申請臺來工作許可,改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 業訓練局(現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負責審核聘僱許可的主管機關與單 一窗口,統一受理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來臺工作申請。除了外籍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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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船員法》應向交通部申請聘僱許可,以及科學園區內廠商聘僱外國 籍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申請聘僱許可委託科學園區管理局受理外,其他部 會許可及管理辦法相繼廢止。
柒、民國 96 年調整外勞進用方式
民國 96 年,外勞進用政策由總額管制改為動態管制,重大投資案和 3K3 班產業採條件式的開放方式,彈性受理業者申請引進外勞,不再採定額限 制,等於鬆綁了外勞進用的限制。原有規定傳統產業和 3K3 班產業進用外 勞人數上限為 15%,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檢討,金屬表面處理 及熱處理業、橡膠製造業、印染整理業、合成樹脂及結著劑製造業、金屬 基本工業鑄造業,以及金屬鍛造業,外勞進用額度提高至 20%;圕膠製品製 造業、玻璃、玻璃纖維製造業、織造業、塗料(包括油墨)、染料及顏料 製造業等產業進用額度則提高至 18%。
為使產業外勞名額之分配能更有效創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除了重新開 放營造業之外勞引進,並取消重大投資專案引進外勞的措施,改以開放「特 定製程」與「特殊時程」等作業類型可以引進外勞。其中,「特定製程」
包含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
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者;「特殊時程」則指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 至少達 1 小時以上者。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修訂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上述「特定製程」與
「特殊時程」外勞人數之核配標準是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 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之人數,每 5 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 2 人。此外,該審查標準也對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占 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的比例,訂有 20%、18%、15%等三種不同上限。由此 可知,產業關聯性越高,缺工越嚴重者,其核配比例上限亦越高。
捌、民國 99 年再次修訂外勞核配比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為了藉由行業別放寬,使更多行業有效 運用外勞人力,於民國 99 年時再次將原先自由貿易區和 A、B、C 三等級行 業分類,擴增為 A+、A、B、C、D 等五個等級,並以減低重大工程投資、科 技業外勞核配比率方式,將外勞名額移至「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 業中,同時將外國勞工人數限制比率上改為 40%、30%、25%、20%、15%、10%。
但其他受限外勞聘僱人數的產業,仍可藉由提高就業安定基金繳納金額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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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申請同意提高 聘僱外勞比率。
玖、民國 105 年取消外勞在臺工作滿 3 年強制出境規定
民國 105 年為排除外勞申請永久居留權資格,曾有外勞在臺工作期滿後 須離境 1 天才能再入境之規定。但經《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 96 年修法 後,已無強迫離境規定之需要,民國 105 年 11 月 5 日《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生效後,外勞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可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
經許可後可不用出國而繼續留臺工作。
表 2-5 我國引進外籍勞工之政策歷程表
時間 事件
1986 年至 1989 年 10 月
不開放但未嚴格限制非技術外勞流入。
1989 年 10 月至 1991 年 10 月
為因應六年國建重大公共工程所需,政府通過「十四 項重要工程人力需求因應措施方案」開始有條件地引 進三千名外籍勞工。
1991 年 11 月 11 日 開放國家建設六年計劃與六行業十五職要所需外勞。
1992 年 7 月 27 日 勞委會公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其中,
外勞入境前需提供健康檢查項目。
1992 年 8 月 17 日 勞委會公告開放七千名幫傭。
1992 年 8 月 20 日 公告開放養護機構聘僱外藉監護工。
1991 年 10 月至 1992 年 8 月
《就業服務法》頒訂,提供引進外籍勞工的法源基礎。
但為保護國人就業權益,我國外籍勞工開放政策一直 以來係採許可制並限業限量,至今開放項目為製造 業、營造業、海洋漁撈、屠宰業、機構看護、外展看 護、家庭看護及幫傭等。1992 年 4 月開放家庭聘僱外 籍家庭監護工。8 月則開放養護機構聘僱外籍監護工、
家庭幫傭、漁船船主申請聘僱外籍船員。
1992 年 9 月 26 日 公告受理 68 種行業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如成衣飾品製 造業、紙漿造紙業、粉末冶金業、輪胎製造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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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年 10 月 勞委會公布並施行「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 ,在該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中,明 文規範外國人之聘僱與在臺就業的管理原則。臺灣外 勞政策的法源基礎,便是源於「就業服務法」的制訂 與施行。
1993 年 5 月至 9 月 5 月時開放陶瓷、水泥、染整、石材、鋼鐵沖剪等 6 行 業申請外勞。8 月新廠及擴充設備案開放申請外勞。9 月針對重大投資營造業開放申請外勞。
1993 年 12 月至 1994 年 8 月
國內外勞人數逼近上限,暫時限縮引進人數。
1994 年 8 月至 10 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內設外籍勞工作業中 心,負責相關業務。開放 5,000 名外勞配額供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申請。開放 10,000 名外勞供 3K 行業申請。針對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製造業開放申 請引進外勞。
1995 年 5 月至 11 月
5 月開放織布等 7 行業專案引進方案。11 月提供 8,000 個外籍幫傭名額供申請。
1997 年起 因失業率上升,再度限縮引進,採適中帶緊政策,並 對非法外勞進行查緝。
1999 年 11 月 開放傳統製造業、非傳統製造業引進外勞。
2000 年 9 月 因國人失業率逐漸升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 部)宣佈實行限縮外勞政策。
2003 年 5 月 13 日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公布,外籍勞工在臺工作 期滿須至少出境 1 天,以防止長期居留而變相移民。
2004 年 藍、白領外勞引進從分流改為單一窗口。
2006 年 1 月及 6 月 1 月開放 20,000 名外籍勞工配額給製造業具有特定製 程產業(3K)引進,並取消 5 仟萬資本額限制。6 月製 造業具有特定製程產業性質(3K)者,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現勞動部)核配外勞人數共計 12,425 人。
2007 年 7 月至 2012 年
面臨全球金融風暴及國內內需產業緊縮、失業率持續 攀高,取消重大投資案引進外勞,修正製造業外勞名 額,釋放工作機會予本國勞工,在 3K 產業引進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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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通過調整產業外勞政 策(3K 五級制),外勞核配比率由原本的 15%、18%、
23%三級制,改為 10%、15%、20%、 25%、35%五級制;
自由貿易港區的外勞比率為 40%。此外千人以上的大企 業外勞核配比率採累進刪減 1%至 3%之遞減原則。
2016 年 11 月 5 日 起生效。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 滿 3 年就得強制出境再入國工作的規定。
資料來源:苦勞網、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研究、筆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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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例分析
第一節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藍領移民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布之「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 告」,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指出,依照目前國內人口趨勢,2018 年 3 月高齡 人口占比超過 14%,開始邁入高齡社會,2025 年總人口數開始呈現負成長,
2027 年工作年齡人口占比低於 66.7%,人口紅利將消失。
2017 年 8 月我國總缺工 21.8 萬人(不含農林漁牧業),其中,中階技 術人力缺工 12.0 萬人,占總缺工人數的 55%。而中階技術人力之缺工主要 分布於製造業,占 53%;其中又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職缺最多。
表 3-1 國內中階技術人力缺工現況
資料來源: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
為了積極延攬國家發展所需之人才及人力,強化產業升級,改善人口結 構,促進國家發展之生生不息,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前提下,
由國發會擔任主管機關規劃出「新經濟移民法」,其他涉及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職掌者,則由各該機關辦理。提出新經濟移民法的目的,是希望 在 2030 年將總生育率提高至 1.4 人;最適人口5不低於 2,000 萬人。新經濟 移民法草案架構如圖 3-1 所示:
5 根 據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雙 語 詞 彙 , 現 代 的 最 適 人 口 理 論 是 集 合 兩 種 不 同 的 經 濟 理 論 而 成 。 其 一 是 人 口 增加 可 擴充 市 場,促 使 勞 力分 工 ,增 加 單位勞 動 力 的產 量 。另 一 是報酬 遞 減 律。 即 其他 條 件 不 變時 , 個人 的 生產力 達 到 某一 點 後, 會 逐漸減 少 。 綜合 這 兩種 說 法,經 濟 學 家認 為 勞力 與 資 源 的配 合 應當 有 一「適 當 點 」, 以 使每 人 的生產 力 達 到最 高 ,此 時 的人口 數 量 即為 最 適人 口 。 衡 量最 適 人口 數 的常見 指 標 有很 多 種。 例 如,可 使 平 均每 人 所得 達 最 高的 人 口 數; 可 使各 種 生 產 力達 最 高的 人 口數; 或 可 使其 他 經濟 指 標,包 括 生 活水 準 、實 質 所得、 經 濟 福利 或 就業 率 達 最 高的 人 口數 等 。甚至 有 人 將指 標 擴至 整 個社會 福 利 、健 康 水準 、 出生時 的 平 均餘 命 、自 然 資 源 的保 存 等因 素 。 取自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1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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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架構
註: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適用對象包括外國專業人才、中階外籍技術 人力、投資移民、海外國人及其後代,在中階外籍技術人力中又可分為留 用具技術能力僑外生、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及直接引進中階外籍 人力,其中「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之對象即為本研究欲探討之「藍 領外勞」其人力規劃如表 3-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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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新經濟移民法中階外籍技術人力規劃
註 1:依現行教育部、內政部及外交部會商機制決定,高中職以下學校僅開放招收享有 免簽證國家之外國學生,東南亞 7 國中僅馬來西亞符合。
註 2: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引進外籍勞工,至 107 年 2 月 在臺 6 年以上者,計 101,786 人(產業外籍勞工 50,886 人、社福外籍勞工 50,900 人);9 年以上者,計 33,315 人(產業外籍勞工 14,277 人、社福外籍勞工 19,038 人);12 年以上者,社福外籍勞工 4,105 人。
資料來源: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
根據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於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記者會中表示,目前在 臺符合居留 6 年以上之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約有 10 萬人(永久居留條件 已於 2018 年 10 月 15 日行政院審查通過放寬,由連續居留 7 年縮短為 5 年
6),其中產業外勞平均薪資約為 26,000 元,新經濟移民法中所訂定之薪資 門檻採分流制,產業人力包括技術員、助理專業人員、技藝人員及機械操 作及組裝人員等,其薪資水平需達平均總薪資第 70 分位(41,393 元)方可 申請,社福人力門檻則需達到「健康照顧人員」平均總薪資第 70 分位(32,000 元),相當於長照 2.0 計畫照顧服務員月薪。
6 潘 資 羽(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永 居 條 件 放 寬 為 5 年 新 經 濟 移 民 法 下 周 送 政 院。 經 濟 日 報 。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423516。 檢 視日 期 : 201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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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 新經濟移民法中階外籍技術人力評點制規劃
資料來源: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
根據新經濟移民法規劃,若外籍勞工符合條件申請並經評點後取得永久 居留資格,即可享有類國民待遇,包括免申請或更新工作許可,並得適用 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制度。在社會福利方面,可自費申請長期照顧服務,
並得請領育兒津貼、托育費用補助、急難救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及其他 政府視財政狀況得給與之補助。
第二節 開放藍領外勞永久居留之政策論證 壹、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政策主張類型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中指出,依照目前國內人口趨勢,臺灣將發 生 2018 年 3 月起高齡人口占比超過 14%、2025 年總人口數開始呈現負成長、
2027 年工作年齡人口占比低於 66.7%、人口紅利將消失等問題,為改善人 口結構,幫助我國經濟發展及產業轉型而進行新經濟移民法之法治研擬工 作,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即為針對我國人口結構及產業人力缺口問題提出之 解決方案,屬於倡導型主張。所謂倡導型主張即為政府或政治人物提出對 未來該採取何種行動或作為去解決問題之政策主張,來自於規範的要求。
例如醫生看病,對病人提出處方來對症下藥,在公共政策面,處方的內涵 就包括規範與行動(張世賢,2015:75-77)。在論證結構上,倡導型主張 是先有目的,後有手段。目的改變,手段必須改變。否則手段不能夠達成 目的,必然導致失敗。
貳、 開放藍領外勞永久居留政策之論證模式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是透過明確目標(改善人口結構、補充人力缺口)驅 使下所提出之手段,在 Dunn(2012)的 11 種政策論證模式中屬於「動機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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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模式」,動機式論證模式是以追求目標、價值、意圖的動機作為基礎,
而此動機會形塑個人或群體的行為,其立論焦點在於政策利害關係人的意 向、目標、價值或欲望。在動機式論證模式的結構中,立論理由為所要的 狀況或行動的目的。
以下就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2018 年 5 月 15 日舉行之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 點記者會內容及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內容,分析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與 開放藍領外勞永久居留相關政策之論證模式。
一、政策主張
我國應該通過新經濟移民法。
二、政策相關資訊
依據國內人口趨勢,2018 年 3 月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 14%,2025 年總 人口數開始呈現負成長,2027 年工作年齡人口占比低於 66.7%,人口紅利 即將消失。
2017 年 8 月我國總缺工 21.8 萬人(不含農林漁牧業),中階技術人力 缺工 12 萬人,占總缺工人數之 55%,其缺工主要分布於製造業,占中階技 術人力缺工之 53%;其中又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職缺最多。
三、立論理由
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將有助於我國經濟發展、產業轉型及改善 人口結構。
四、支持理由 無。
五、反對理由
此處為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記者會中由現場記者針對留用具中階技 術基層外籍人員提出之疑問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將拉低我國勞工 薪資水平,企業若可提供此薪資門檻,應可聘請國人,企業無足夠理由提 高薪資成本僅為了留用藍領外勞。此處為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記者會 中,由現場記者針對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提出之疑問。
六、駁斥理由
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薪資門檻採分流制,產業人力薪資水平需 達平均總薪資第 70 分位(41,393 元),社福人力薪資水平需達「健康照顧 人員」平均總薪資第 70 分位(32,000 元),均高於現行基本工資 22,000 元,留用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不會拉低薪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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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研擬可申請留用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僅限制於 3K 等缺工產業,
且本草案規劃適用之中階技術外籍人力需具有相關技術證照,企業確實因 缺工情形,有留用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力之需求。
七、論證可信度
降低「確定」(Q1)為「可能」。反對理由雖然薄弱,但仍重要。結構 圖見圖 3-2。
圖 3-2 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的動機式論證結構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政策主張:我國應該通過新經濟移民法
可信度(Q2): 降低「確定」(Q1) 為「可能」(Q2)。
反對理由雖然薄 弱但仍重要。
政策相關資訊:
依據國內人口趨勢,
2018 年我國將邁入高 齡社會,2025 年總人口 數負成長,2027 年工作 年齡人口占比低於 66.7%。2017 年 8 月我 國中階技術人力缺工 12 萬人,占總缺工人數 之 55%。
立論理由:
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 員將有助於我國經濟發展、產 業轉型及改善人口結構。
可信度(Q1):
「確定」
反對理由:
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 員將拉低我國勞工薪資水 平,企業無足夠理由為了留用 藍領外勞提高薪資成本。
駁斥理由:
薪資門檻採分流制,產業人力薪資水平需達平均總薪資第 70 分位(41,393 元),
社福人力薪資水平需達「健康照顧人員」平均總薪資第 70 分位(32,000 元), 均高於現行基本工資 22,000 元,留用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不會拉低平均薪資。
目前研擬可申請留用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僅限制於 3K 等缺工產業,中階技術 外籍人力尚需具備相關技術證照方可申請,而企業確實因缺工情形,有留用中階 技術基層外籍人力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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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爬梳我國外籍勞工政策發展歷程,理解過去政府在開啟引進外勞 政策之缺工背景下,將藍領外勞視為一種「補充性人力」,然而,在我國生 育率沒有回升的趨勢下,人口進入負成長過程後,對外國勞動力的依賴程 度日漸趨升,外籍勞工地位轉變為「替代性人力」,成為我國不可或缺之勞 動人口。
筆者以政策論證結構檢視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記者會內容及新經濟移 民法規劃報告中有關留用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內容,發現在政策論證結 構上,立論理由(人口老化及缺口問題)後並無相關支持理由,而反對理 由(拉低薪資水平及企業留用可能性)雖然在駁斥理由(平均薪資水平及 企業缺工程度)提出後顯得較為薄弱,但須注意的是,由於草案內容中對 於缺工企業與目前已聘僱具申請資格之藍領外勞企業重疊程度並無詳細說 明,無法確知政策實施後實際受益企業是否能涵蓋所有缺工產業別。
再者,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記者會中聲稱「相信」中階技術外籍人才投入 產業後將對企業產值具有相當幫助,故其「相信」企業會願意提升薪資已 延攬中階技術外籍人才,此部分論據欠缺數據或其他經嚴謹研究之資料佐 證,僅屬於個人意向及猜測,故可信度 Q2將可信度 Q1之「確定」降低為「可 能」。
此外,在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記者會及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內容中,
均未針對目前在臺藍領外勞對本政策之意向說明,在臺藍領外勞作為本政 策之主要利害關係人,其意向對於本法能否順利推行具有關鍵性因素,若 法案順利通過後實際申請在臺永久居留人數未如預期,勢必影響政策目標 之達成效果。
第二節 建議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之政策論證採取動機式論證模式,以明確的目標 為論據(改善人口結構、補充人力缺口)而作出倡導型主張(通過新經濟 移民法),由於人口老化及人力缺口乃是多數已開發國家在發展歷程中均 會面臨之社會問題,筆者建議後續政策溝通時,可採取平行案例式論證模 式,參考他國對於經濟移民之法規政策,是否有成功案例可循,例如已行 之多年的加拿大、紐西蘭及澳洲技術移民計分制政策,乃是透過公平、客 觀、透明、可量化及具有彈性之機制,就申請者之年齡、教育程度、語言 能力、工作經驗、在該國留學經驗及配偶條件等項目作為計分標準,得分 愈高之申請者就愈有機會成為移入國之永久居留居民。政府透過與民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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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配合溝通,得知國內技術人才需求並適時調整政策方向。他山之石,可 以攻錯,透過平行案例式論證模式,可使民眾認識他國面臨相同處境之處 理方式後,更能理解我國推動新經濟移民法之意涵。
筆者認為,除上述平行案例式論證模式外,政府亦可考慮採取倫理式論 證模式,於政策溝通時導入新經濟移民法中之倫理意涵,亦即外勞人權之 維護。我國於 1990 年代初期開始引進藍領外勞時,便預設我國屬於種族同 質性的國家,不宜積極引進長期移民,並將外籍勞工視為「一群經濟上不 可或缺、但政治上不被整合(排除成為永久成員)的人」,對於外國人在臺 居住權中納入行業別之歧視。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雖然對於藍領外勞申請 永久居留仍有薪資門檻及評點制之限制,但至少賦予藍領外勞未來申請永 久居住權之可能性,對於自詡「人權立國」的臺灣具有一定的倫理價值。
由於本法主要利害關係人為我國企業及在臺藍領外勞,對於政策目標能 否順利推行具有決定性地位,筆者建議,政府在進行本政策之影響評估時,
可考慮將對於我國相關產業及在臺藍領外勞之意向調查一併納入,此外,
藍領外勞部分又可分為已符合申請資格者及尚未符合申請資格者分別調 查,透過分析其對此政策之支持因素與反對因素為何,應可提供政府在調 整政策方向及預測政策成效時之所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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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一、專書
張世賢。2015,《政策論證》,台北:五南。
二、研究報告
劉士豪、成之約、張鑫隆,「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研究」
民國 103 年,勞動部,PG10311-0028。
三、英文文獻
Dunn, William, N. 2012. Public Policy Analysis, 5th ed., Upper Saddle River, NJ: Pea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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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內政部 107 年度自行研究報告檢核表
研究題目:
臺灣開放藍領外勞永久居留之政策論證
研究單位(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 研究報告是否公開:
○是 ○否(除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屬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者外,均應公開)
研究人員:
游子正
研究報告是否有屬支用機關預算執行研究、已於 期刊公開發表、在其他機關獲獎、涉抄襲或係學 位論文之情事:
○否 ○是(如有此類情事除撤銷獎勵外,並視情節輕重議 處研究人員)
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
0912225645
研究目的(二百字以內)
2018 年 5 月 15 日,行政院公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內容,由國發會規畫架構,旨在解決 產業勞動技術缺工、產業缺人才等「雙缺」問題。行政院長賴清德指出,立法目的是在不影 響國內就業機會、薪資水準下,積極發展人力、人才,促進產業升級發展,藉由新經濟移民 政策有效改善少子化危機。筆者試圖以政策論證角度檢視「新經濟移民法」中有關開放藍領 外勞永久居留之政策論證模式,並試圖提供該政策其他論證模式。
研究發現及建議運用情形(六百字以內)
研究發現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是具有明確目的,針對我國人口結構及產業人力缺口問題提出之 倡導型主張,並在明確目標(改善人口結構、補充人力缺口)驅使下所提出之手段,其政策 論證模式屬於動機式論證模式。
本研究建議主辦機關於後續政策溝通時,可採取平行案例式論證模式,參考他國對於經濟移 民之法規政策,或採取倫理式論證模式,於政策溝通時強化新經濟移民法之倫理意涵,以示 我國對於外勞人權之維護。
本 人 確 認 以 上 填 寫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均 依 本 部 自 行 研 究 發 展 獎 勵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簽章、簽名或打字皆可)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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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內政部 年度自行研究報告評審表 研究題目:
評審項目 評審標準 配分 評分 審查意見 一 、研究題 目 (一)對於政治革新,研提新方
案或新制度,具有價值 者。
(二)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 辦法,具有效益者。
(三)對於行政措施,研提改進 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 者。
(四)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 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 增進辦事效能者。
(五)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 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 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
(六)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 推動,能有顯著成效者。
(七)其他研究發明,具有理論 創新或實用價值,並有益 於機關業務及行政革新 者。
二十 分
二 、研究方 法 (一)理論基礎妥當。
(二)研究方法適當。
(三)參考資料完備。
(四)資料出處明確。
十五 分
三、結構與文 字
(一)結構嚴謹。
(二)層次分明。
(三)文辭通暢。
十五 分 四、 問題分析
與發現
(一)剖析問題周延深入。
(二)分析適切。
(三)發現具體。
二十 五分 五、 結論與建
議
(一)結論具創新及參考價值。
(二)建議具體可行。
二十 五分 合 計
評審 委員 簽章
審查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