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兩岸數位匯流之 IPTV 產業發展研究
─兼論數位影音內容衍生之著作權問題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IPTV Industry Digital Convergenc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Copyright Issues in Digital Audio-Visual Content
張燁峰 Yeh-Feng Chang
指導教授:陳顯武 博士 Advisor: Sian-Wu Chen, Ph.D.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June, 2013
論文口試委員審定書
謝辭
這篇論文的完成,總算讓年四年的碩士班有個美好句點。四年前,是我家庭狀況陷入低潮 之時,我靠著親友的幫助下,才能順利自南部搬上台北開始享受台大美好的學術環境,因此能 進入這校園,我感謝當時幫我一把的每個人。四年,可以做出很多事情,當我大學同學準備衝 刺國考並紛紛傳出捷報時,我選擇以半工半讀的方式完成碩士學業。原以為大學期間是我在學 業上最衝刺的時候,沒想到在台大的這四年是才是我進步最快的一段時間,學業上我從以討論 與報告為主的教育方式學得做研究的方法,讓我開始累積屬於自己的知識;工作上我從計畫研 究助理開始做起、當起家教到後來成為中學的兼課老師,而工作讓我有更多與外界接觸的機會,
不致於將自己困在一個象牙塔裡而忽略外面真實世界。
生活穩定後,我開始徜徉在這美好的學術環境之中,台大的自由風氣讓我可以盡情發揮!
從大學開始專注的科技法律、政策及中國大陸的產業發展面向,我在以國發所為主、法研所為 輔的修課策略下,為自己的碩士論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感謝我的論文指導教授陳顯武老師給 我不設限的空間去發揮研究的潛能,並給予論文架構上的引導,使我的論文可以緊扣議題的核 心價值,在涉及跨領域的內容時,陳老師更適時推薦我向其他領域的權威教授請益,以維研究 的水準與貢獻性,也常在討論中關心當下我的生活並分享許多過去學長姊的經驗讓我有所參考 也能安穩忐忑的思緒;感謝我的智慧財產法領域的授課教授蔡明誠老師擔任口試委員,過去從 修習過蔡老師的課程中習得不少智財領域的精華,特別是這篇論文裡有一半的重心放在著作權 問題,且在論文寫作時適逢蔡老師卸任院長後的休假研究時間,但蔡老師仍熱心的對我提供論 文修改意見,更與我的指導教授共同推薦我參加博士班考試,對我而言是相當大的鼓勵;感謝 蔡震榮老師擔任論文考試的口試委員,蔡老師對於行政法專業,點出論文在兩岸行政法規討論 上的問題點,使得議論的過程中得以更加精確;感謝翁曉玲老師在論文大綱口試時,對於論文 中討論之通訊傳播法規與政策指出需要改進的盲點並明確給予修正的方向。因為有這幾位老師 的支持與協助,我才能以一年時間大量蒐集資料後順利再以半年時間消化並融合成屬於自己的 一份學術著作,由衷感謝老師們的幫助。
提到進入研習法律的這條路,除了感謝當年大考分發志願的籤神外,特別要感謝我的啟蒙 教授陳友鋒老師,我的法律第一堂課正是從陳老師開始的,之後才知道獨立思考對於學習法律 的重要性,要能緊握重點、直搗核心才能不淪為只會背誦法條的法匠,陳老師也一直鼓勵我往 更好的環境去挑戰,這是讓我從大學到研究所,能自文化、中興一直唸到台大的動力之一,我 感謝老師帶領我進入法律的大門並教導我如何不迷失於其中;另外要感謝興大法律系奠基我智 慧財產權與科技相關法律的基礎實力並帶近研究所中繼續學習與發揮。
在寫作的過程中,朋友們的鼓勵則是我最好的精神幫助,首先感謝Coco 提供研究生過來 人經驗及如經紀人般對於論文進度的緊盯,否則我現在寫的可能不是謝辭而還是論文第一章;
感謝 Annie、TYU、勉辰在這段期間給予的玩樂時光與鼓勵,還有我同屆同學親愛的所花小乖 總是在我遇到困境時提供良好建議,以及許大人、楊大狀的力挺、Milena 同學在 Final 口試及 在我離校前出國自我放逐期間對瑣事的幫忙及龍哥在論文完成前徹夜鉅細靡遺辛苦校稿,感謝 有你們強大的精神幫助,論文寫作行為才得以實行與既遂。
最後,我要感謝媽媽、爸爸及兩位姊姊,在研究所這段期間盡其所能的幫助我 ,雖然四 年長到讓你們有點擔心,但謝謝你們讓我能安心的念完四年碩士,特別是媽媽您辛苦了,謝謝 您從小到大的獨立拉拔與盡心栽培,我想現在的我應該沒有讓您失望才是,我會一直努力下去!
燁峰 4th Aug 2013 in Causeway Bay, Hong Kong.
摘要
本文首先將介紹數位匯流技術及管制架構,在數位化發展下,使得傳播媒 體的科技得以快速發展,廣電產業間的資訊在規格的轉換上可較為便利,搭配 電信網路的進步,不論是電子媒體或平面媒體,訊息的分享與傳遞也更加快速。
佐以資訊科技進步下的成果,過去僅能各自在電視、廣播、報章雜誌聽聞的報 導,現在可以在傳統電視機、收音機、書報攤以外,透過個人電腦、智慧型手 機、數位電視等不同的裝置平台上吸收資訊新知,同時在媒體、電信與資訊產 業數位化的結合下,進一步形成一股數位匯流。
因此本文將針對電信網路、廣電網路與資訊科技的發展為概要性的說明;
接著本文會以歐美先進國家之管制架構為初始,進一步帶入兩岸政府的對於數 位匯流的政策、管制架構及目前產業界發展現況,並以網路電視的影音內容所 衍生出的著作權法爭議進行討論,特別是常見的公開播放及公開傳輸問題,以 及對於著作權法上對於公開播放及公開傳輸定義上的爭議進行說明。
最後,本文將就針對現狀下因數位影音內容所生之著作權爭議,比較兩岸 目前各自的法律制度及於 ECFA 架構下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 議」,處理兩岸間產業交流下的著作權爭議,並探尋其中的缺失與問題,以期提 出修正建議,促進兩岸數位匯流產業發展。
關鍵字:
Abstract
The thesis has shown the introduction of technologies of digital convergence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 In the digital era, due to it makes the technology of communications media developed rapidly, its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transmitting were developed quicker. The radical change makes the format switching become more convenient in broadcast industry.
In the history of technology developing, it unifies all kinds of format into the same one, and now we approached new stuffs via different digital platforms, such as PC, smartphone, and so on. Nowadays, Digital TV has been taken the place of the old ways like TV, radio, magazines; meanwhile, it merges broadcast, tele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industry into a digital convergence and makes our life better.
First of all, the thesis focu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broadcast, tele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industry, and compared to the regulations in Taiwan with developed countries. Then started to discuss the policies, regul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f digital convergenc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especially the issues of copyright that involved public transmission and public broadcast in contents of IPTV.
In conclusion, the thesis continually focused on the disputes about digital audio-visual contents, and compared to the legal system differences of Taiwan and China. In addition, this thesis mentioned distinction of the Cross-Stra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Cooperation Agreement of ECFA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then found and solved problems. The thesis proposes some amendments to improve performances of digital convergence development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Keywords: Digital Converge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pyright, IPTV, The
Cross-Stra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Cooperation Agreement.目錄
論文口試委員審定書
... i
謝辭
... ii
摘要
... iii
Abstract ... iv
目錄
... v
圖目錄 ... xi
表目錄 ... xii
第一章 緒論 ... 1
研究動機 ... 1
第一節 研究問題與重要性 ... 2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2
第一項 研究問題 ... 2
第二項 研究限制 ... 3
第三項 重要性 ... 3
第四項 文獻回顧 ... 3
第三節 數位匯流的定義 ... 4
第一項 產業界線模糊造成管制架構衝突 ... 4
第二項 數位匯流下數位影音內容之著作權爭議 ... 5
第三項 兩岸數位影音內容所生著作權爭議及其解決機制 ... 6
第四項 研究架構 ... 6
第四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 7
第五節 研究途徑 ... 7
第一項 研究方法 ... 8
第二項 論文結構 ... 9
第六節 第二章 數位匯流及管制架構 ... 10
數位匯流 ... 10
第一節 數位匯流的定義 ... 10
第一項 通訊與傳播的分界逐漸模糊 ... 11
第二項 跨越平台的水平式發展 ... 12
第三項 閱聽人與服務供應者的角色反轉 ... 14 第四項
網路電視(IPTV)的興起 ... 14 第五項
發展更平易近人的公共服務 ... 15 第六項
防止單一平台的集中化 ... 15 第七項
網路電視衍生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 16 第八項
產業技術與匯流的結合 ... 16 第二節
電信產業 ... 17 第一項
固網通訊下的網路服務 ... 17
第一款
PSTN 數據機撥號連線 ... 17
第一目
有線電視 Cable 網路 ... 18
第二目
非對稱式數位訂戶網路 xDSL ... 19
第三目
光纖上網(FTTx) ... 19
第四目
行動通訊下的網路服務 ... 19
第二款
第一代行動通訊系統(1G) ... 19
第一目
第二代行動通訊系統(2G) ... 20
第二目
第二代行動通訊系統的過渡期(2.5G) ... 20
第三目
第三代行動通訊系統(3G) ... 21
第四目
第三代行動通訊系統的過渡期(3.5G) ... 22
第五目
第四代行動通訊系統(4G) ... 22
第六目
廣電產業 ... 23 第二項
無線廣播電視 ... 23
第一款
有線廣播電視 ... 24
第二款
先進國家的管制架構 ... 26 第三節
美國 ... 26 第一項
1934 年通訊法 ... 27
第一款
1996 年電信傳播法 ... 28
第二款
歐盟 ... 29 第二項
1994 年 OECD:通訊與傳播-‐匯流或碰撞? ... 29
第一款
1997 年歐盟因應電信、媒體及資訊科技部門匯流趨勢之管制意涵綠皮書 ... 29
第二款
2002 年歐盟五大通訊指令 ... 30
第三款
電子通訊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 ... 31
第一目
電子通訊服務(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 ... 32
第二目
影音媒體服務內容(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 32
第三目
2009 年歐盟電信改革方案 ... 33
第四款
兩岸管制架構 ... 34 第四節
臺灣 ... 34 第一項
中國大陸 ... 35 第二項
第三章 兩岸 IPTV 產業發展 ... 37 IPTV 概念及原理 ... 37 第一節
兩岸數位匯流及 IPTV 產業發展 ... 39 第二節
臺灣的數位匯流發展 ... 39 第一項
臺灣的 IPTV 產業發展 ... 41 第二項
中華電信 MOD(IPTV) ... 41
第一款
威達雲端 Vee TV (IPTV) ... 48
第二款
中國大陸的數位匯流(三網融合)發展 ... 51 第三項
中國大陸的 IPTV 產業發展 ... 55 第四項
BesTV 百視通(IPTV) ... 55
第一款
CNTN 中國網路電視台(Internet TV) ... 56
第二款
第四章 兩岸數位影音內容之著作權爭議 ... 57 臺灣相關法院判決整理 ... 59 第一節
ICP 與頻道代理商的合約展延糾紛 ... 59 第一項
中國大陸相關法院判決整理 ... 60 第二節
ICP 未取得節目內容授權 ... 60 第一項
使用者上傳至網站,ICP 不符合責任避風港條款 ... 61
第一款
(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 150 號 ... 61
第一目
(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 38 號 ... 62
第二目
(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 174 號 ... 62
第三目
(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 46 號 ... 63
第四目
使用者上傳至網站,ICP 符合責任避風港條款 ... 63
第二款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 71 號 ... 63
第一目
Internet TV 未經授權播出內容 ... 64
第三款
(2010)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 8 號 ... 64
第一目
(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 698 號 ... 65
第二目
ICP 之使用逾越授權範圍 ... 65 第二項
(2012)浦民三(知)初字第 722 號 ... 65
第一款
兩岸著作權爭端解決機制 ... 66 第三節
中國大陸的境外出版品制度的缺失與問題 ... 66 第一項
臺灣影音製品認證問題 ... 66
第一款
網路影音內容管制規範 ... 67
第二款
ECFA 時代之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68 第二項
建立本地著作權認證機構 ... 68
第一款
共同建立執法協處機制 ... 69
第二款
第五章 著作權爭議再思考 ... 71 關於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 ... 71 第一節
公開播送 ... 71 第一項
公開傳輸 ... 72 第二項
IPTV 屬性的確立 ... 73 第三項
臺灣 ... 73
第一款
中國大陸 ... 76
第二款
他國立法例:日本著作權法 ... 78 第四項
關於合理使用 ... 80 第二節
合理使用理論發展 ... 81 第一項
默示同意理論 ... 81
第一目
法規強制同意理論 ... 82
第二目
慣例說 ... 82
第三目
市場失靈理論 ... 82
第四目
使用者權利說 ... 82
第五目
合理使用的判準 ... 83 第二項
伯恩公約三步驟檢驗(Three-‐step test) ... 83
第一款
限於相關特定之情形 ... 84
第一目
未與著作之正常利用衝突 ... 84
第二目
不至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定利益 ... 85
第三目
羅馬公約(Rome Convention) ... 85
第二款
美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原則 ... 85
第三款
臺灣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 ... 87
第四款
利用行為之目的與性質 ... 87
第一目
著作之性質 ... 87
第二目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87
第三目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88
第四目
比較兩岸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範面 ... 89 第三項
兩岸著作權法制下的安全港條款 ... 95 第三節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之安全港條款 ... 96 第一項
美國 Napster 與 Grokster 案例 ... 97 第二項
臺灣 Kuro 與 ezPeer 案例 ... 99 第三項
兩岸著作權法之安全港條款 ... 100 第四項
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之定義 ... 100
第一款
連線服務提供者 ... 100
第一目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 ... 100
第二目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 101
第三目
搜尋服務提供者 ... 101
第四目
安全港條款 ... 102
第二款
關於設立封鎖侵權網站快速處斷措施之爭議 ... 106 第四節
美國快速處斷措施的起源與目的 ... 106 第一項
SOPA/PIPA 的影響與爭議 ... 107 第二項
臺灣設立快速處斷措施的爭議 ... 109 第三項
臺灣智慧財產局對快速處斷措施的構思 ... 109
第一款
處斷措施的時效性 ... 109
第一目
封鎖技術之採取 ... 110
第二目
重大境外侵權網站之認定 ... 110
第三目
相關救濟措施 ... 110
第四目
快速處斷措施爭議探討 ... 110
第二款
侵權行為應回歸司法審查 ... 110
第一目
重大境外侵權網站的定義與舉證困難 ... 111
第二目
侵害憲法對言論自由及接觸資訊自由之保障 ... 111
第三目
行政權凌駕司法權之疑慮 ... 112
第四目
過度限制將阻礙數位匯流的發展 ... 112
第五目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13 建構迎合數位匯流發展的法制 ... 113 第一節
電信與廣電產業法制的融合 ... 113 第一項
跳脫著作權法關於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的傳統窠臼 ... 114 第二項
兩岸 IPTV 產業的優劣面向與臺灣的機會 ... 116 第二節
硬體面 ... 116 第一項
軟體面 ... 116 第二項
臺灣的機會 ... 118 第三項
認識兩岸著作權保護的差異性 ... 118 第三節
臺灣的智慧財產專門法院 ... 118
第一項 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專庭與三審合一制度 ... 118
第二項 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保護制度 ... 119
第三項 臺灣著作權人應熟悉兩岸制度差距 ... 120
第四項 因應中國大陸 ICP 業者盜版問題 ... 120
第五項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議的影響 ... 121
第四節 不宜設立快速處斷措施封鎖境外侵權網站 ... 122
第五節 結語 ... 124
第六節 參考文獻
... 125
附錄一: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132
附錄二:臺灣《著作權法》
... 134
附錄三: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145
附錄四:中國大陸《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 151
附錄五:中國大陸《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154
附錄六: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 157
圖目錄
圖一 科技發展與立法速度落差示意 02 圖二 各種視訊規格之標準解析度 13 圖三 垂直管制:以 1934 年美國通訊法為例 28 圖四 改良式垂直管制:以 1996 年美國電信法為例 29 圖五 水平管制:以 2002 年歐盟通訊架構指令(2002/77/EC)為例 33 圖六 中國廣電及電信產業管制機關關係圖 36 圖七 臺灣數位匯流發展時程 41 圖八 中國大陸數位匯流發展時程 53 圖九 中國大陸三網融合第一批試點地區(城市) 54 圖十 中國大陸三網融合第二批試點地區(城市) 54 圖十一 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見解的改變 78 圖十二 日本公眾送信與臺灣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關聯 80 圖十三 美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89
表目錄
表一 Internet TV 與 IPTV 的技術差異 38 表二 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結構 46 表三 中華電信 MOD 頻道一覽表 47 表四 威達雲端 IPTV 與有線電視提供頻道一覽表 50 表五 TACP 著作認證申請件數統計 69 表六 兩岸著作權法制關於合理使用與判斷準則對照表 91 表七 美國、臺灣、中國大陸對 ISP 之定義整理 102 表八 臺灣、中國大陸 ISP 責任安全港條文比較 104 表九 臺灣著作權法「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短期修法建議 115
第一章 緒論
研究動機 第一節
Nicholas Negroponte 於 1995 年發表的《Being Digital》(中譯:數位革命)1一 書之中,率先提出了「Digital Convergence:數位匯流」的概念。認為科技已經不再 是針對單一目的所產生的解決方案,不同層次領域的科技,在多元化的發展下,
漸漸走向融合並創造更高科技層次。如同 Nicholas Negroponte 之預言,數位科技的 進步有助於人類邁入數位生活,卻也造成不小衝擊,特別是在法律層面。在電訊、
電腦等數位科技匯流下的產物已經漸漸豐富人們生活同時,法律與科技的衝突正 不斷的擴大當中。
這些年來數位匯流的概念早已在各科學技術層面中發酵,研發出更貼近人們 需求的科技商品,特別是在網路興起的現代,當網路技術可以整合媒體、資訊與 傳播功能時,數位匯流真正走進了人們的生活,Baldwin, McVoy ,Steinfield 於 1996 年發表的《Convergence》(中譯:大匯流)2中提到在過去電信、有線電視、電腦工 業都還是壁壘分明的產業,但現在卻匯流成一個寬頻整合系統。反觀相關法律層 面上,卻出現了莫大的問題,各國政府為了維持最基本的社會秩序,對於科技所 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著相關的限制,目的在避免使科技發生了失控的場面,但過於 保守的法律無法面對未來做出決策性的指示,加上冗長的立法程序即便要面對,
造成科技正不斷的發展、而法律卻裹足不前的窘境,即是現有的法律無法針對新 興科技做出有助於發展與維護秩序的規範,因而產生的法律衝突,更有甚者。科 技在實驗室被創造,現實生活中的推動卻受到法令所阻礙,法律究竟是科技時代 秩序的維護者還是科技進步的絆腳石?頗值深慮。
1 Nichoals Negroponte (1995), Being Digital,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中譯本 齊若蘭(譯)(1998),《數位革命》,台北:天下。
2 Thomas F. Baldwin, D . Stevens McVoy, Professor Charles W. Steinfield, Charles Steinfield, D. Stevens McVoy (1996), Convergence: Integrating Media,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London: SAGE 中譯本 謝奇任、唐維敏、甘尚平(譯)(1997),《大匯流─整合媒體、資訊與傳播》,台北:亞太 出版。
又兩岸間於數位匯流的發展時程上差異不大,但雙方長期以來對於管制規範 卻有不同的方式,皆存在產業發展與管制規範的衝突與困境;另外在數位服務內 容提供上,兩岸因流行文化高度交流的影響早已形成一大熔爐,但中國大陸在智 慧財產權的保護上仍落後於臺灣,故時有著作權爭議產生。故本文期盼可以透過 對於歐美與亞洲先進各國對於數位匯流的管制及發展層面的脈絡,解決現有困境 並追尋適合兩岸共同發展數位匯流的契機與展望。
▲圖一 科技發展與立法速度落差示意(作者自行繪製)
研究問題與重要性 第二節
研究範圍
第一項
本文研究範圍係以歐盟、美國、日本、臺灣及中國大陸對於數位匯流產業之 管制政策,以及兩岸在 IPTV 數位影音內容上所衍生之著作權爭議,進而探討兩岸 對於爭端解決機制是否完備。
研究問題
第二項
(一)何謂數位匯流,定義及其演進。
(二)先進國家對於數位匯流的管制政策為何。
(三)兩岸的數位匯流產業發展與及數位影音內容產生的著作權爭議。
(四)兩岸常見的爭議類型及相關法院實務
(五)兩岸數位匯流產業的爭端解決機制是否完備?
研究限制
第三項
(一)將針對歐美各國與歐盟對於數位匯流發展之立法例加以討論,並針對 立法例背景加以說明,而討論的主題在於「發展」過程,對於各國更細 部的規範將不予處理。
(二)對於兩岸因數位匯流發展而產生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爭議係為本文所欲 探討重點之一,為數位匯流引發之爭議並不僅限於著作權而已,為避免 討論主體失焦,本文僅針對著作權爭議進行細部討論。
(三)兩岸對於著作權保護之發展有些許不同之處,限於篇幅與現有參考資 料豐富程度,僅針對現行兩岸著作權法進行討論,對於舊型態的著作權 侵權行為則將不予討論。
重要性
第四項
(一)透過兩岸數位匯流產業管制政策的比較,釐清差異並找出解決方式。
(二)分析現狀下兩岸因數位內容衍生之著作權問題歸納出常見爭議類型。
(三)建立更完整的兩岸數位匯流合作及爭端解決機制。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目前本國對於數位匯流之議題有諸多研究與著作,惟多著墨於技術應用層面 之整合,至於因為數位匯流所產生之法律層面議題之研究並不多,本研究主要以 Nicholas Negroponte 著之《Being Digital》為探討數位匯流之出發點,並以法律層面 為主軸,參考相關論文、著作加以擴張探討本主題。
數位匯流的定義
第一項
1995 年網際網路正萌芽時3,Nicholas Negroponte 於《Being Digital》(中譯:數 位革命)4一書之中,率先指出「數位革命」的發生,由於資訊高速公路的誕生,
承載著更多的資訊,加上數位化容易接觸與移動,可能帶動變遷的能力,更提出 了「Digital Convergence:數位匯流」的概念,闡述電腦與通訊等電腦與通訊等科技 技術融合後對於人們生活的影響與衝擊。
於 1996 年發表的《Convergence》(中譯:大匯流)5中提到在過去電信、有線 電視、電腦工業都還是壁壘分明的產業,但現在卻匯流成一個寬頻整合系統。Bauer 等人將數位匯流定義為一種基於科技技術及對經濟有利的考量,驅動共同提供某 項服務的結果6。蔡念中等人在《數位媒體匯流》7書中認為在電信、傳播、網路匯 流的結果下,傳統媒體產業界線已漸顯模糊,而進一步產生了新服務型態與範圍。
產業界線模糊造成管制架構衝突
第二項
彭云在《NCC 與數位匯流─匯流政策與芻議》8書中提及,政府早在 2000 年時 在交通部電信總局的規劃下提出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電信服務以及因應技 術匯流發展所衍生相關法律的修改問題,針對技術匯流與產業整合已有相當清楚 的勾勒。即便如此,仍然改變不了過去臺灣將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 星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三法)在不同時間分別以個別立法體例產生,正因制定 時期不同造成有管制程度不同的弊病,這也確立臺灣傳統上仍採取「垂直管制」
的立場。對於廣電三法的修法進程已經延宕許久,加上近來有學者對旺旺中時集
3 網際網路(下稱 Internet)自 1990 年向公眾開放使用,到 1994 年晚期已處於穩定發展的階段,當 時使用於 Internet 的應用程式上,以 Netscape 瀏覽器最為有名,該公司於 1995 年首次公開募股,
上市第一天便從 USD$28 一路竄上 USD$75 美元,創下當時股市驚人的首日獲利記錄。
4 同前註 1
5 同前註 2
6 Bauer, J. M., Weijnen, M. P. C., Turk, A. L., & Herder, P. M. (2003). Delineating the scope of
convergence in infrastructures: new frontiers for competition. In W. A. H. Thissen, & P. M. Herder (Eds.), Critical infrastructures ― State of the art in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pp. 209-231).
Boston/Dordrecht/London: Kluwer.
7 蔡念中、江亦瑄、劉敦瑞(2010),數位媒體匯流,臺北:五南。
8 彭云(2011),NCC 與數位匯流─匯流政策芻議,臺北:風雲論壇。
團的媒體言論集中度提出建言,及壹電視轉售案都在社會中引起廣泛討論,故廣 電三法的修正除了應該配合數位匯流的發展提供所能依循的法源基礎外,對於跨 媒體經營防止壟斷議題亦應進行討論,避免每次出現媒體併購案時皆引發社會的 紛爭與對立9。
簡維克於其碩士論文《數位匯流下法律架構之調整與重塑:論互動電視服務 管制原則》10中提及以中華電信 MOD 服務為例,其適用之法律應如何區分?點名 當今電信、傳播法規二元化下所產生之平行衝突,並提出以內容、載具二元化之 全新立法概念。
王培仁於其碩士論文《數位匯流對我國電信管制的挑戰-以網路電話政策之 比較分析為例》11中針對匯流模式提出幾項歸納,並說明數位匯流造成了產業界線 模糊之現象,進而引發法律規範適用上之問題。認為法律是不能舊衣新穿,法律 與科技本應與時俱進,最終帶出各國面臨相同問題時的處置方式。
數位匯流下數位影音內容之著作權爭議
第三項
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與普及,節目內容播送的方式已經不只透過電視、網路 等單向播送的方式,YouTube12的成功則可告訴世人,每個人都可以參與播送的過 程,透過家用攝影機甚至是手機將拍攝的畫面立即上傳到網路平台分享,簡單的 說,人人都可以擁有屬於自己的電視台,甚至擁有自己的收視戶。而這樣的應用
9 褚瑞婷(2012),〈廣電三法修正案 朝野應盡速提出修法共識〉,《國政評論》,國家政策研究基金 會,http://www.npf.org.tw/post/1/11598 (最後瀏覽日 4/10/2013)
10 簡維克(2008),《數位匯流下法律架構之調整與重塑:論互動電視服務管制原則》,國立清華大 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1 王培任(2007),《數位匯流對我國電信管制的挑戰-以網路電話政策之比較分析為例》,國立中 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所碩士論文。
12 YouTube 是設立在美國的一個視訊分享網站,讓使用者上載、觀看及分享視訊或短片。公司於 2005 年 2 月 15 日註冊,由臺灣裔美國人陳士駿等人創立,網站的口號為「Broadcast Yourself」(表 現你自己),網站的標誌意念來自早期電視顯示器(陰極射線管)。至今 YouTube 已經成為同類型 網站的翹楚,並造就許多網上名人且激發網上創作,Google 於 2006 年併購該公司,預估 2012 年可 為 Google 帶來 24 億美元的利潤。參見 Wikipedia,
https://zh.wikipedia.org/wiki/YouTube#.E7.A4.BE.E6.9C.83.E5.BD.B1.E9.9F.BF (最後瀏覽日:
2/10/2013)
突破也開始衍生出著作權爭議,例如:網友將電視片段放上分享網站,或是視訊 網站直接將各式各樣的內容分門別類成為隨選視訊的電視台,或更甚者直接開發 專屬程式使公眾得以直接交換、下載影片,而這些所分享的內容若未經著作權人 之授權,恐將侵犯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等,對於著作原創者及 權利人廠商來說皆為一種莫大的損害,為此本文將會探討網路侵權行為與其責 任。
兩岸數位影音內容所生著作權爭議及其解決機制
第四項
在陳郁庭於《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介紹與初評》13中提及,由 於在中國大陸發行著作必須「著作權認證」、「批審」、「核給版號」等三大關卡,
加上過去臺灣視聽著作出版品欲在大陸發行時,必須透過第三地香港的指定單位 的認證,曠日廢時的造成兩岸視聽著作物無法同步上市,更給了中國大陸盜版的 絕佳機會。2010 年簽訂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合作保護協議〉14內容提到加強打 擊盜版並針對著作權內容認證問題建立合作機制,惟打擊盜版的部份涉及兩岸各 自的司法體系運作模式,是否能夠解決盜版亂象仍有待考驗。
研究架構 第四節
(一)透過技術與產業的介紹,建構「數位匯流」之基本概念。
(二)研究「先進國家數位匯流管制架構」,將針對歐盟、美國與亞洲鄰近國 家及對於數位匯流所訂立相關法規進行探討。將他國立法例作為借鏡,
進一步研究「兩岸數位匯流管制架構」,解析兩岸管制架構藍圖。
(三)針對產業實務上因數位內容衍生之著作權爭議進行案例歸納,企圖歸 納容易產生爭議之類型並試圖檢討現況下爭端解決機制之缺點並提出 改善之方法。
13 陳郁庭(2010 年 10 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介紹與初評〉,《科技法律透析》,
第 22 卷第 11 期,頁 26-40。
14 請參考本文附錄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第五節
研究途徑
第一項
端看歐洲地區對於數位匯流之發展起步較早,起初各國對於其管制架構仍存 有不同見解,歐盟於 2002 年起為了因應數位匯流對於當時通訊傳播管制架構的衝 擊,並使得所有會員國在此一管制體系上能有一致性的發展,逐步頒佈了許多指 令,且管制架構由傳統的垂直管制結構15逐漸成為水平管制結構16,其中的變化與 脈絡正是本文所欲探討的方向,故本文將針對歐盟自 1998 年以來基於因應數位匯 流所制訂一連串指令進行探討,研究歐盟對於通訊傳播管制措施從傳統「垂直分 門」管制架構調整至「水平統一」管制架構之過程及其脈絡,並檢視該管制架構 的變革是否足以面對因數位匯流而產生更具創新性的新服務型態。
接著我們透過前述歐美國家的發展作為根基,用以檢視臺灣與中國大陸在各 自數位匯流政策上所採取管制架構之轉變及其產業發展所面臨的衝擊與困境。臺 灣長久以來將傳播與通訊分為二類進行管制,當新應用與新技術進行跨領域的結 合時,將容易產生管制上的障礙,例如:當有線電視業者欲透過其自有同軸電纜 推廣網路與網路電話服務、電信公司欲透過自有電話線路提供電視節目服務、衛 星廣播欲透過行動通訊提供節目與互動服務時,皆易陷入廣電三法與電信法適用 問題的泥淖之中;同樣的,在中國大陸亦有類似問題存在,例如:工業和信息化 部(下稱工信部)依《電信條例》管理電信機構,而廣電部門雖受到《廣播電視 條例》的管制,但其背後依照業務種類不同,仍受到廣電總局、中共中央宣傳部
(下稱中宣部)、工信部的管轄,管制單位與層級甚至較臺灣複雜。由臺灣與中國 大陸所面臨的問題來看,管制架構的形成將對後續的匯流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本 文將參考他國發展歷程,以其脈絡檢驗臺灣與中國於數位匯流發展上的管制架構 是否有值得借鏡先進國家之處。
15 垂直管制架構是一般法規制定所採用的模式,可直接針對該法所規範的個別產業營運項目直接 做出規範,內容較為直觀,例如:臺灣廣電三法即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 分別對地上波電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進行規範。
16 水平管制架構不同於垂直管制架構,係以服務內容為基礎,以解決跨產業經營的管制問題。
除了管制層面外,本文另一重點在於處理數位匯流下之數位內容所衍生之著 作權問題。過去只能在電視上單向收看節目內容,但透過數位匯流的整合,IPTV 已經進步至透過電腦、手機等電子裝置連上網絡即可隨點隨看,甚至打破了國界 的藩籬。例如:尚未在中國大陸播送的臺灣偶像劇,於臺灣播送當下即利用網同 步轉播供中國大陸甚至是全球各國免費收看,導致最終該劇因網路上 IPTV 隨選可 得,多數觀眾可不需經過電視機收看,使得部分臺灣偶像劇無法在中國大陸賣出 授權給當地電視台(因多數觀眾已透過網路收看過,電視台為收視率與廣告收益 考量下而不願花大筆授權金引進該劇),進而成為網路盜版受害者。又遭遇著作權 法上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權等受侵害時,橫跨兩岸的著作權爭議又應如何處理?
為此,本文將繼續針對兩岸數位匯流發展下所引發的著作權問題進行討論,也將 關注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所另行簽訂之《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 保護合作協議》對於相關問題之影響,希冀能對於兩岸數位匯流產業下數位內容 之著作權保障增添助益。
本文期待一方面將以歐盟、美國等數位匯流法制發展帶入審視臺灣及中國大 陸的發展現況,探究管制架構上是否有可精進之處,以及對於兩岸間管制架構之 差異進行比較;另一方面將針對兩岸 IPTV 發展下所衍生之著作權問題,透過兩岸 法院判決之整理,嘗試劃分常見爭議類型,探究兩岸在文化高度交流下所產生之 爭議於現狀下的解決機制並提出可行的改善方案,希望透過法制面問題與產業面 爭議的討論,尋得一可促進兩岸數位匯流發展之建議與遠見。
研究方法
第二項
本文擬透過對於歐美各國法制之了解,反過來檢視兩岸現行數位匯流管制架 構,並討論兩岸數位匯流產業發展下所引發的著作權爭議。本文擬以比較研究法 為主,將自歐美各國立法例與歐盟規範獲得啟發並比較兩岸現行管制架構,並針 對衍生之著作權問題,就多種學說內容進行探討。
論文結構 第六節
確定研究動機與目的
分析相關文獻
數位匯流
兩岸數位匯流
管制架構
台灣 中國大陸
產業發展
管制架構
著作權
產業發展
管制架構
著作權
比 較
發 現 問 題
提 出 創 見
創造兩岸數位匯流發展新局面
第二章 數位匯流及管制架構
數位匯流 第一節
數位化的帶動,任何資訊都可以經由電腦儲存與還原,且數位化的電子通訊 方式,不但可忠實傳送資料、影音資訊,使用者更可以輕鬆快速的取得、儲存、
傳送及運用這些資訊,各產業的科技快速發展,因為數位化17及與寬頻網路的影響,
造成媒體、電信及資訊科技產業重新洗牌整合在一起,再經過長期的演進匯流成 一新興產業。Baldwin, McVoy ,Steinfield 於 1996 年發表的《Convergence》(中譯:
大匯流)18中提到在過去電信、有線電視、電腦工業都還是壁壘分明的產業,但現 在卻匯流成一個寬頻整合系統。
數位匯流的定義
第一項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於 1992 年 5 月《通訊與傳播:匯流或碰撞?》
觀察到電信與傳播產業的關係已經發生改變,針對此二產業間的匯流關係,認為 可從網路層(network level)、服務層(service level)、組織層(corporate level)三大 階層來描述19。2004 年《匯流對電子通訊規範之影響》再次對於數位匯流的概念做 更精確的定義,認為:1.在商業及技術的層面上會開始轉變為在不同的平台中承載 類似的語音、視聽與資料傳輸服務。2.讓不同用戶的終端設備皆能夠接收相似的服 務。3.數位匯流所創造出新的服務類型20。歐盟於 1997 年《因應電信、媒體與資訊
17 Digitizing or digitization is the representation of an object, image, sound, document or a signal (usually an analog signal) by a discrete set of its points or samples. The result is called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r, more specifically, a digital image, for the object, and digital form, for the signal.
Strictly speaking, digitizing means simply capturing an analog signal in digital form. For a document the term means to trace the document image or capture the "corners" where the lines end or change direction.
Retrieved December 15, 2012,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gitizing
18 Thomas F. Baldwin/D. Stevens Mc Voy/Charles Steinfield (1996), Convergence: Integrating Media,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pp.1-4,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s.
19 OECD (1992), Telecommunications and Broadcasting: Convergence or Collision?, No. 29, OECD Digital Economy Papers, No. 5, OECD Publishing. Retrieved October 10, 2012, from:
http://www.oecd.org/internet/ieconomy/1909456.pdf
20 OECD (2004), The Implications of Convergence for Regulation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Retrieved October 10, 2012, from: http://www.oecd.org/internet/ieconomy/32983964.pdf
匯流與管制執行之綠皮書》中提出數位匯流的定義為:1.不同網路平台有能力提供 相同本質之服務。2.用戶終端裝置的整合等21。
臺灣對於數位匯流的定義則承襲歐盟的見解,於 2003 年送交立法院審議之《通 訊傳播基本法》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中闡述其定義,認為有關匯流之內涵,參考 歐盟 1997 年《因應電信、媒體與資訊匯流與管制執行之綠皮書》之說明,因數位 科技之普遍應用,使相同數位內容或服務,得以在不同之載具、系統(平臺)上 傳輸;此一科技匯流之現象,可能進一步造成通訊傳播相關產業之整併,以及通 訊傳播服務及市場之整合。因此,在規範上實有加以因應之必要。為確保於科技 匯流環境下通訊傳播市場之健全發展,使國民享受優質創新之服務並保障其權益,
提升多元文化,於本法訂定我國通訊傳播政策與法規之基本方針與綱領,並要求 落實於通訊傳播相關作用法中。臺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亦於 2007 年提 出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總說明》提及隨著資訊與通訊科技之革命性進展,在 數位化與寬頻化之發展趨勢下,不僅通訊服務種類不斷推陳出新,更出現通訊傳 播多面向(例如服務、網路、事業、終端、平台、內容等面向)之匯流發展現象22。 可見臺灣已肯認數位匯流趨勢中,服務的提供者已經超越產業界線,不再限於特 定的產業中。
通訊與傳播的分界逐漸模糊
第二項
數位匯流若於技術層次上是指電信、廣播電視及資訊科技於網際網路的整合 與 IP(Internet Protocol, IP)化23的趨勢,透過單一的平台可提供相同與的語音、影 音、數據等服務,破除過去電信網路僅能提供語音服務,廣播電視僅能單向影音 節目播送的限制,這些產業在數位匯流下可透過電信與傳播技術的 IP 化發展,消 除產業間技術的藩籬,進入整合的新態樣,讓電信與傳播的技術本身成為一個傳
21 EU Commission (1997), Green Paper on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Media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tors,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Regulation, Retrieved September 15, 2012, from:
http://aei.pitt.edu/1160/
22 行政院通訊傳播委員會(2007),〈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種說明〉(第一次報院版),頁 1。
23 IP 化是指網路以 IP 為基本與共通網路通訊協定業務的寬頻網路演進,從核心網絡到用戶端形成 一個 IP 世界。
輸平台,而在平台上可以提供更多樣化的服務,而使消費者不須再依靠特定技術 或設備才能取得想要的服務,同時匯流下的產業將會走向水平式的發展,電信與 傳播的界線變得模糊,消費者想要的服務可以透過許多不同的方式達成,這雖然 會使得產業的競爭性變得更大,但同時也讓創造許多產業間整合的新契機。
數位匯流的新趨勢常出現在嶄新的產品與服務之中,例如過去人們想要看電 視僅能夠於節目播放的時間內回到家裡或其他有電視機的地方才能收看,但現在 透過無線通訊的技術,透過智慧型手機連結電信公司的網路或以平板電腦連結速 食店所提供的公共無線網路(Wi-Fi)訊號,即可看到電視台與電信公司合作或電 視台所成立的線上影音網站中收看,而行動電話也不再只是單一的通話功能,能 夠透過網際網路的連線功能,成為雲端設備的終端,取得所需要的服務與資料。
跨越平台的水平式發展
第三項
而現今的傳輸技術發展已經讓數位匯流的得以實現,例如在電信產業中,固 網業者過去僅能依靠銅線發展市內電話(公共交換電話網,PSTN),之後有無線通 訊技術的興起,但電信公司所能提供的服務仍僅限語音服務而已。直到數據傳輸 技術與網際網路的興起,讓固網業者得以透過原有的銅線透過數據機(Modem)進 行數據傳輸服務,雖然速度起初僅有 28.8kbps,隨著技術進步而有 ADSL 將網路服 務推向「寬頻」的世界,以 Mbps 為單位起跳的連線速率使網際網路得以傳輸龐大 的影音資料,現在固網業者推出光纖到府服務(FTTx),一舉將連線速率提昇至 100Mbps 以上,此時使用者的終端設備也不需要再像過去需要具備大量處理資訊的 功能,因為高速網路可以將使用者的資料上傳透過遠端的主機進行運算後再回傳 至使用者的終端設備上,這就是「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的興起,所謂「雲 端」其實就是泛指「網路」,名稱來自工程師在繪製示意圖時,常以一朵雲來代表
「網路」,因此雲端運算用白話文講就是網路運算,舉凡運用網路溝通多台電腦的 運算工作,或是透過網路連線取得由遠端主機提供的服務等,都可以算是一種雲
端運算24。過去因為發展無線通訊而差點式微的固網通訊,現在則透過網路服務的 提供肩負起於家家戶戶間與與網路世界接軌的重要角色,而行動通訊的發展也朝 向更高頻寬的規格邁進,進而發展出智慧型手機的強大應用功能。
至於廣電產業的傳播技術,原本僅限於單向且即時的節目播送功能,在數位 化進步下透過壓縮技術,不但節目畫質得以提高到 HDTV(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
的層次,更可以建構雙向的使用環境以及提供網際網路的服務,如數位電視的互 動選單、隨選視訊(VOD)及透過 HFC 線路的 Cable Modem 提供光纖上網服務。
而不論是透過電信產業或廣電產業,都可以利用其提供的高速頻寬連結網際網路,
並在網路上收看網路電視(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 IPTV)。
▲圖二 各種視訊規格之標準解析度(alister, Wikipedia)
24 黃重憲(2009),〈淺談雲端計算(Cloud Computing)〉,《國立臺灣大學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電 子報》,8 期,載於:http://www.cc.ntu.edu.tw/chinese/epaper/0008/20090320_8008.htm (最後瀏覽日 2/2/2013)
閱聽人與服務供應者的角色反轉
第四項
有鑑於目前網際網路的盛行及頻寬發展已經足夠上傳龐大的影音內容,因此 播送節目的方式將不再僅止於透過無線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或衛星廣播電視 等傳統的廣電設備,節目內容將可以直接放上影音網站直播內容或供使用者隨點 隨看,又使用者在資訊科技的協助下,可輕易的將電視節目轉錄再透過電腦上傳 至網路上或透過手機等簡易的錄影、電腦設備處理後自製節目放在如 YouTube 等 影音分享網站,因而開始有所謂的「網路素人」25現象產生。過去製作與播送節目 僅依賴電視台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現在已經可透過使用者自製的方式製播 節目與網路上供人下載瀏覽,換言之,上電視不一定需要到電視台,透過手機自 拍容易引起迴響的有趣片段也能夠以最低成本的方式獲得眾人矚目。以往,電視 台是服務提供者,一般民眾僅是單純的閱聽人26,但現今在數位匯流的發展下,角 色的扮演已經改變。
網路電視(IPTV)的興起
第五項
隨著寬頻網路普及率的提高,過去產業之間的界線已經被打破,正朝向語音、
數據、多媒體服務三合一(Triple Play)的服務模式來滿足使用者的需求,也因而 建構了一跨越原本各自獨立產業界線的全新價值鏈。而 IPTV(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可謂是數位匯流下明顯興起的一股產業趨勢,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IPTV 全球技術工作小組於 2006 年 10 月的文件,定義 IPTV 係透過 IP 網路傳輸、經過管理的包括電視、視訊(Video)、 聲音、文字訊息(Text)、圖形和數據等具有服務品質(QoS)、使用者經驗(QoE)、 安全性、互動性和可靠性的多媒體服務27。
25 素人一詞源自於日文,指未經正規訓練的、業餘的壯作者,但以其經驗、興趣和熱誠持續產生 作品。陳百齡(2009),〈素人個案寫作:尋覓傳播教育的新途徑〉,蘇衡(編),《新聞、公關與危 機處理─傳播個案分析》,頁 13-32,高雄:復文圖書。
26 閱聽人主要指傳播媒體受眾的總稱,即經由傳播媒體接收訊息之人,例如:電視之觀眾、廣播 之聽眾、書報之讀者。
27 ITU-T IPTV Global Technical Workshop [2006], ITU--T Focus Group on 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 (FG IPTV), p.3, Retrieved October 15, 2012, from:
http://www.itu.int/dms_pub/itu-t/oth/06/16/T06160000080006PDFE.pdf
因為 IPTV 的特性有別於傳統廣播電視收視族群,是一種新興的影音內容服務 的商業模式與市場,以寬頻網路發展迅速的南韓為例,2006 年時 IPTV 市場規模為 54 萬用戶,但至 2012 年底估計可達 571 萬用戶,其七年間的成長超過十倍28。
發展更平易近人的公共服務
第六項
除了 IPTV 外,相關的新興匯流服務還可能包括線上遊戲、互動式電視購物、
遠距健康照護、居家保全、行動學習、城市導覽、政府 e 管家服務,或水土保持、
救災、導航等公共服務,皆可透過如電視、電腦、手機、平板電腦等設備整合,
發展平易近人的使用方式。
防止單一平台的集中化
第七項
數位匯流在公益層面上可以提供人民對於資訊傳輸有更多樣化的選擇,鑑於 臺灣有線產業是由多家走向獨家、分散走向集中、競爭走向整合,且主要有線電 視多系統台經營者(multi-system operator, MSO)29在市場上有壟斷性力量,所以有 防止有線平台進一步集中化,與促進廣電產業競爭的必要性。其中最主要也最有 效的方法,就是增強其他類型之傳輸平台對有線電視系統的競爭,而數位匯流的 崛起正是透過其他類型的平台與之競爭30。
28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2013),2012 年南韓消費性電子市場─整體消費性市場、影音市場,
頁 11。
29 參見美國 FCC 對於 MSO 之定義如下:
A multiple-system operator or multi-system operator (MSO) is an operator of multiple cable or direct-broadcast satellite television systems. A cable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 definition, is a facility serving a single community or a distinct governmental entity, each with its own franchise agreement with the cable company. Though in the strictest sense any cable company that serves multiple communities is thus an MSO, the term today is usually reserved for companies that own a large number of cable systems, such as Time Warner Cable, Cablevision, Comcast, Charter Communications and Cox Communications in the US, Rogers
Communications, Videotron and Shaw Communications in Canada or Virgin Media in the UK.
http://en.wikipedia.org/wiki/Multiple-system_operator (最後瀏覽日 10/10/2012)
30 行政院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13/2004),〈公共廣播電視發展的目標與策略〉研究報 告,
http://www.bamid.gov.tw/BAMID/Code/NewListContent46.aspx?id=fc6045aa-de54-4ad7-a054-96664a23d 2d3(最後瀏覽日 2/4/2013)
網路電視衍生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第八項
數位匯流的發展有賴於網際網路的強大奧援,唯有在高傳輸速率之下才有辦 法提供更多資訊,現今的網路速度已足夠承載電視節目所需要的頻寬,因此開始 有許多使用者分享視訊片段於影音網站上,其中有部分係擷取一般電視節目或者 DVD 影音上傳的內容。這種轉載現象將衍生著作權法上關於「公開播送」、「公開 傳輸」的法律爭議,除此之外,該節目可能原本設有公開播送的地區限制,如今 被轉載於影音分享網站上將形同對全球的公開播送,這對製作節目的電視台及廣 告商而言是比過去可能利用錄影帶錄製節目或複製 DVD 所造成的盜版損失還要來 得嚴重。因此數位影音內容所衍生的著作權爭議勢必成為數位匯流時代下所需面 對的課題,而目前多數國家也在針對新型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規範,但亦有 國家(例如:瑞士)認為任何一種新興科技的出現都會伴隨著濫用的行為,這是 科技發展下必然付出的代價,而相關產業界不應該因為盜版問題危及自己建立的 商業王國而對新科技一味採取反對的態度,更指出法國一年投入超過 1200 萬美金 預算在於打擊盜版之上,而此代價過於高昂,且擔心盜版影響國家文化產業受到 影響的論點並無具體根據的,因而瑞士政府認為產業應該隨著消費者行為變化以 符合時代進步的需求31。
產業技術與匯流的結合 第二節
傳統的傳播媒體產業分類相當單一,多以動態的電視、廣播及平面的報紙週刊 為主,並有各自的製作流程,若要有交流機會,無非是跑帶的方式,將電視新聞 的錄音拿到廣播電台播放,但兩者間的新聞播報方式則又有差異,因為電視新聞 除了有主播外,尚有字幕、圖卡等影像的輔助,而廣播電台僅有聲音的放送,遇 有圖說、影像的狀況時,廣播電台的聽眾便無法得知新聞所闡述的內容。又平面 媒體,如報紙、週刊,雖然不具備如電視及廣播的聲光效果,但廣大的版面及透 過文字、照片、表格的清楚敘述,將可以鉅細靡遺的將新聞事件做一深入的呈現,
31 Eidgenössisches Justiz- und Polizeidepartement,EJPD (2011), Urheberrechtsverletzungen im Internet:
Der bestehende rechtliche Rahmen genügt, Retrieved October 28, 2012, from:
http://www.ejpd.admin.ch/content/ejpd/de/home/dokumentation/mi/2011/2011-11-30.html
這種深入的程度並非電視或廣播新聞在有限時間內所能達到的。
在數位化發展下,使得傳播媒體的科技得以快速發展,廣電產業間的資訊在格 式的轉換上可較為便利,搭配電信網路的進步,不論是電子媒體或平面媒體,訊 息的分享與傳遞也更加快速。在佐以資訊科技進步下的成果,過去僅能各自在電 視、廣播、報章雜誌聽聞的報導,現在可以在傳統電視機、收音機、書報攤以外,
透過個人電腦、智慧型手機、數位電視等不同的裝置平台上吸收資訊新知。同時 在媒體、電信與資訊產業數位化的結合下,進一步形成一股數位匯流。因此本節 將針對電信產業、廣電產業發展為概要性的說明。
電信產業
第一項
早期的電信產業僅提供傳統的語音服務,並以固定式公共交換電話網(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 PSTN)的電話為主,透過銅線及電信公司交換機以類 比方式傳送訊號,這也是我們所熟悉的室內電話的運作模式。隨著經濟市場的繁 榮,固定式電話已經無法滿足人民的需求,電信產業因轉而發展不需要有形線路 羈絆的行動通訊系統。此時的電信產業已經可以大略分為「固網通訊」(Fixed Network)及「行動通訊」(Mobile Communications),並隨科技進步自傳統的類比
(Analog)訊號進步至現今的數位(Digital)傳輸方式,其對於數據的傳輸速率也 大幅增加,換言之,可承載日益龐大的資訊流,這對後來的數位匯流發展有極大 的影響。
固網通訊下的網路服務 第一款
PSTN 數據機撥號連線 第一目
早期的固網通訊(PSTN)利用數據機(Modem)將個人電腦中的數位訊號轉 變為類比訊號於固網線路上進行傳輸至遠端另一台個人電腦的數據機中,再度還 原為數位訊號,編碼解碼的過程,使得電腦數位訊號得以透過固網傳輸。於 1980 年代後期至 1990 年代初期,網際網路(http)尚未普及,數據機可以提供的網路速
度僅有 9600b/s 至 14400b/s,對於圖片的傳輸相當不便,因此當時的主流是以全文 字介面為主的 BBS(電子佈告欄),這是現今網路論壇的前身,使用者透過數據機 以撥號連線(Dial-up)的方式與 BBS 主機取得連線,由於是透過電話撥號的關係,
因此 BBS 主機方配備有多少線路自動跳號分機就成為可一次服務多少使用者的依 據,若電話僅有十線,則同時最多只能提供服務予該十位使用者。
1995 年網際網路(Internet)開始快速發展32,使用者與網路服務供應商(ISP)
撥接連線,透過 ISP 的交換機房瀏覽全世界的各類網站,且能夠同時呈現圖文的 HTML 網站受到歡迎,而僅能傳遞文字的 BBS 則失色不少。同年,臺灣交通部電 信總局(中華電信正式民營公司化前身)開始對一般民眾提供 Internet 連線服務,
初期仍採用數據機撥接方式,速度自 28.8k 起跳。
有線電視
Cable 網路
第二目而在 1998 年臺灣電信自由化後,有線電視多系統台經營者(MSO)和信超媒 體與東森寬頻,藉由自身的有線電視線纜電路推出 Cable Modem 服務,初期的服務 僅有單向服務(One Way Cable),即使用傳統數據機透過固網線路(電話線)將用 戶資料上傳至 ISP,再自主機透過有線電視線纜將資料傳回用戶的電腦中,因為速 度 256k 是當時其他固網運營商均速 33.6k 的 8 倍之快,故成為網路發展上對於速 度的分水嶺,「窄頻(Narrowband)」與「寬頻(Broadband)33」的概念在此時孕育 而生,而 Cable Modem 的服務後來亦走向雙向服務(不需透過電話線上傳資料), Cable Modem 可說是臺灣最早期的寬頻市場主導者。
32 全球網路的連網數從 1993 年的 8,300 萬,1995 年的 44,500 萬,增加到 1997 年的 134,400 萬,在 這五年間成長超過了 15 倍。而全球網路連線的主機數,也從 1993 年的 131 萬個增加到 1997 年的 1,614 萬個,成長了 11 倍多。參見 郭良文(1997 年 12 月)。〈台灣網際網路興起之政治經濟學分析:
一個全球化發展的觀點〉,發表於《第二屆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學術研討會》。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
究所(主辦),台北。
33 Broadband connections included in OECD data must have download speeds equal to or faster than 256 kbit/s. See OECD (2006), "OECD Broadband Statistics to December 2006" , OECD Publishing.
Retrieved October 30, 2012,
http://www.oecd.org/internet/broadband/oecdbroadbandstatisticstodecember2006.htm
非對稱式數位訂戶網路 xDSL
第三目臺灣中華電信於 1999 年推出 ADSL(Asy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非對稱 數位用戶線路)寬頻上網服務,初期以 512k/64k 的速度與對手的 Cable 上網競爭,
加上中華電信本身對於固網線路的獨佔性,在該服務推出之後加上早先營運的 Cable Modem 服務,臺灣網路環境進入了寬頻世代,至目前為止,ADSL 可以提供 最高速率 8M/640k 的服務,正因網路連線速率走向高速,網站開始逐漸出現影音 內容。
光纖上網(
FTTx)
第四目
2007 年臺灣中華電信推出光纖網路服務(FTTx),入門速率達到 10M 以上與 ADSL 服務最高提供 8M 產生市場區隔,至今可提供雙向 100M 的服務,加上有線 電視系統運營商的 Cable 網路服務同樣可達 100M。雖然在 100 M 的頻寬之下已可 以提供許多服務,但臺灣的寬頻最高速率及平均下載速率均不及日、韓等國。
行動通訊下的網路服務 第二款
第一代行動通訊系統(1G)
第一目
1981 年歐規的第一代類比式行動通訊 NMT(Nordic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系統於北歐瑞典及挪威開始營運,1982 年於丹麥與芬蘭開始營運34,1983 年美規 AMPS(Advanced Mobile Phone System)系統由貝爾實驗室(Bell Labs)開始 營運,直到 1989 年 7 月臺灣交通部電信總局開放第一代行動電話業務(過去 090 開頭之門號),其採用的系統為美規 AMPS,主要用途為提供通話服務,又由於類 比式的特性易受電波干擾、竊聽及盜打的風險,臺灣社會曾出現不法份子利用專 屬截碼設備盜拷 AMPS 行動電話的內外碼,再另行燒入手機內販售,造成一碼多 機的狀況出現,俗稱「王八機」,此現象除了用戶權益受損外,更有許多人利用盜 拷(Cloning)的王八機進行犯罪活動,而使警方查緝上有所困難。
34 Norsk Telemuseum (2005), Mobiltelefonhistorie i Norge, Retrieved October 20, 2012,
from:http://web.archive.org/web/20070213045903/http://telemuseum.no/mambo/content/view/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