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於 2001 年修訂《著作權法》時,對於網路發展所易生之著作權侵害
131 張懿云(2011 年 5 月),〈網路廣播之著作權法問題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49 期,頁 71。
問題,為了加強其保護,於是新增「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為:「以有線或無線 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與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其規範與 WIPO 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第 8 條「公開傳播 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Public):「於無損伯恩公約§11(1)(ii)、§11bis(1)(i)及 (ii)、§11ter(1)(ii)、§14(1)(ii)和§14bis(1)之規定下,著作人專有以有線或無線方式 公開傳播其著作之權利,包含對公眾提供,使公眾成員得以於各自所選定之時間 地點接近該著作。」及與臺灣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指以有線電、無線 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 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規範相近,因此 有認為中國大陸之「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實就是如同 WCT 與臺灣著作權法上的「公 開傳輸權」。
對於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如何區分的爭論,有學者認為中國大陸《著作 權法》對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範應僅有源於 WCT 第 8 條後半段:「包含對 公眾提供,使公眾成員得以於各自所選定之時間地點接近該著作。」而無前半段 的納入,係因認為 WCT 第 8 條前段規範易與公開播送之觀念混淆,而應以該條後 段所強調之網路互動式傳播為保護主軸132,例如: 中國中央電視台於網路上成立 之中國網絡電視台133,「正在直播」既是透過網路進行線性的傳播,與互動式傳輸 不同,用戶在進入該網站後無法自由選擇喜歡的節目與自定的時間觀看,僅能觀 看依照既定的時間表播放之節目,實際上形同利用一般電視機觀看的效果。因此,
中國大陸之「網絡信息傳輸權」之定義是針對於網路互動式傳輸而不包括再受控 制或處於適當管理下的網路系統內 Internet 廣播服務。
132 王遷(2011),《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研究》,頁 116-119,北京:法律。
133 中國網路電視台(China Network Television,CNTV),是中國中央電視台下轄的網路電視平台 也是央視官網。網站內提供央視所有頻道內容線上直播功能,提供國內與境外用戶即時新聞、訊息 服務,另外部分節目也支援隨選視訊功能,使用者可隨時隨地欣賞節目內容,同時與中國大陸各地 電視台合作提供直播節目內容。其運作方式與英國 BBC 網站類似,除了提供新聞及節目內容直播 外,同時也提供互動式傳輸服務。
▲圖十一 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見解的改變 (作者自行繪製)
他國立法例:日本著作權法
第四項
就公開播送權問題,日本著作權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 2 將「公眾送信權」
定義為「以讓公眾直接受信為目的所進行之無線或有線通訊的送信」,而在公眾送 信權為上位概念下,底下又包含了「放送」、「有線放送」及「自動公眾送信」三 種概念134。「放送」(§2I[8])係指於公眾送信中,公眾將同一內容傳輸以同時接收 為目的之無線通訊傳輸;「有線放送」(§2I[9-2])係指於公眾送信中,公眾將同一 內容傳輸以同時接收為目的之有線電信傳輸;「自動公眾送信」(§2I[9-4])則為 1997 年日本因應 WCT 修改著作權法,針對網路對公眾提供之互動式傳播的特性所新增 的型態,其定義指在公眾送信中,應公眾要求而自動進行傳輸者,但不包含放送 與有線放送。
其中自動公眾送信還包含了「送信可能化」(§2I[9-5])之概念,指為透過自動 公眾送信裝置(具有連結公眾電信線路、就記錄其中之資訊進行自動公眾送信行
134 日本總務省(2006),〈現状著作権法における「放送」と「自動公衆送信」〉,《放送の現状》,
頁 16,
http://www.soumu.go.jp/main_sosiki/joho_tsusin/policyreports/chousa/tsushin_hosou/pdf/060221_1.pdf
(最後瀏覽日:1/24/2013)
公開播送 公開播送
傳統見解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2009 年第 12 次會議決議
傳統廣播與再播送(有線、無線)
公開傳輸
網路互動式傳輸
傳統廣播與再播送(有線、無線)
公開傳輸
在受控制或處於適當管理下的網路系 統內 Internet 廣播服務
網路互動式傳輸
為之裝置)輸入資訊或將已記錄資訊之自動公眾送信裝置連結上公眾使用之電信 線路等手法,使自動公眾送信變成可能之行為135,即將著作物放至於網路平台上,
由公眾自行決定時間、地點下載的形態。簡言之,「放送」與有線放送可等同於臺 灣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播送的概念,而「自動公眾送信」則可等同於臺灣著作權法 上之公開傳輸(臺灣著作權法目前尚無「送信可能化」之概念)。
但對於 IPTV 究竟屬於放送或自動公眾送信之問題,日本總務省認為閱聽人在 觀看 IPTV 提供的直播電視服務時,與觀看一般有線電視無異,僅是中間使用的技 術不同而已,故為「有線放送」;然文化廳卻有不同的看法,若以技術結構來檢視,
有線電視是以直接將訊號內容傳輸到終端閱聽人的電視機中,再由閱聽人決定要 觀看哪個頻道,與有線放送的定義相符,但 IPTV 則是電視台將資訊傳送到電信公 司的伺服器中,閱聽人接取 IPTV 頻道內容時再自伺服器中傳送至閱聽人的終端設 備,此即應公眾的要求而自動進行傳輸的「自動公眾傳輸」。
如同臺灣 IPTV 面臨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認定時,會對業者帶來極大的壓力,
因為著作權授權方式將會因此有重大差異,於日本的情形亦同,有線送信與自動 公眾傳輸將會影響到著作權授權金的計算問題,因無線放送與有線放送業者長期 與著作權仲介團體配合達成授權,至於自動公眾受信則因為使用人數較難以量化 掌控,故授權金的商議上較為複雜。為此,日本著作權法於修正後,於第 102 條第 5 項著作鄰接權的規範中加入「輸入型自動公眾傳輸裝置」的定義與「儲存型公眾 傳輸裝置」為不同模式的授權136,前者即採線性、即時的 IPTV 直播電視服務,而 後者則為非線性、非即時的隨選視訊服務(VOD),而針對鄰接權之適用,於第 6 項中規定若為即時播送的 IPTV 服務則適用輸入型自動公眾傳輸裝置之規定,並透
135 李森堙(2011 年 12 月),〈著作物公眾送信權之擴張:談日本まねき TV 事件判決〉,《科技法律 透析》,23 卷 12 期,頁 2。
136 日本著作權法第 102 條第 5 項:著作隣接権の目的となつている実演であつて放送されるもの は、専ら当該放送に係る放送対象地域において受信され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送信可能化(公衆の 用に供されている電気通信回線に接続している自動公衆送信装置に情報を入力することによる ものに限る。)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当該放送に係る第九十九条の二第一項に規定する 権利を有する者の権利を害することとな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過補償金制度與費率公式來計算應給付之授權金137,簡化了 IPTV 業者取得授權的 流程138。
然本文認為,日本著作權法關於公眾送信的規範將公開播送概念細分為放送 與有線放送,公開傳輸的概念細分為自動公眾送信與送信可能化,為了配合匯流 科技發展所修正的內容看似符合現狀下的需要,但如此的分類方式卻更為狹隘,
畢竟仍有許多新技術正在發展中,過於狹隘的定義恐怕在面臨新服務型態產生時 會面臨更大的法規適用障礙,進而阻礙數位匯流發展。
▲圖十二 日本公眾送信與臺灣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關聯 (作者自行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