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 SOPA/PIPA 草案,欲透過 ISP 直接封鎖該等網站的 IP Address 或透過 DNS 阻斷與該等網站網域的連結,如此國人無法直接以輸入網址的方式進入該等網站,
亦無法繞過 DNS 直接輸入 IP Address 以接取網站。
重大境外侵權網站之認定 第三目
智慧財產局將會以「專門從事著作權侵權行為」或「網站內容一望即知均係 侵害著作權」之網站作為認定的基礎,例如:提供大量侵權檔案供使用者下載的 Megaupload 網站等,對於少數或部分侵權的網站不會落入阻斷的目標,另外對於 是否阻斷重大境外侵權網站的認定會透過與司法院、法務部相關機關、權利人團 體、ISP 業者及學者專家進行討論後決定。
相關救濟措施 第四目
智慧財產局認為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的舉措,具有發展文創產業的公益目 的,其所採取的行政途徑並非取代司法程序,智慧財產局對於封鎖境外重大侵權 網站的決定仍須受到法院的審查,因此對於不當或錯誤封鎖的情形,該網站可依 循行政救濟管道為之。
快速處斷措施爭議探討 第二款
侵權行為應回歸司法審查 第一目
本文認為應回歸於本質討論,關於「侵權行為」之有無應透過司法機關的審 查才能定論,加上智慧財產局對於境外網站侵權的界定乃是透過邀集司法院、法 務部、權利人團體、ISP 業者及學者專家所組成的會議進行判斷,且判斷標準並沒 有明確說明(即便是美國 SOPA 草案也未針對判斷準則有明確說明),探究因一個 所謂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境外網站,可能是其中的 1%有侵權行為亦可能是 99%皆為 侵權內容,一個網站是否涉及侵權?不是非黑即白的二分法問題,那對於其中 99
%與 1%的合法內容是否應同時提供保障才是。
重大境外侵權網站的定義與舉證困難 第二目
對於「重大」境外侵權網站的界定本身即存在定義上的問題,以臺灣有眾多 使用人口的 PPS 為例,智慧財產局認定該網站並非所謂的重大境外侵權網站190,而 同樣盛行的 Megaupload 則被認定是重大境外侵權網站,但智慧財產局難以確定 PPS 所提供的影視內容究竟有多少是未經授權的盜播節目(至少以本文第四章第二節 的討論可發現 PPS 仍存有盜播情形存在),而 Megaupload 中亦有合法的資料存在,
若貿然認定為重大境外侵權網站而阻斷連結,則合法的使用者權益應如何保障?
此即 Megaupload 被美國司法部強制關閉後常受到的質疑,換言之,智慧財產局難 以定義何謂「重大」境外侵權網站,亦難以舉證該等網站所侵害著作權的比例為 何。
侵害憲法對言論自由及接觸資訊自由之保障 第三目
若輕易的阻斷境外網站,特別是 Web 2.0 型態強調使用者間提供大量資料以交 換訊息的網站,諸如:Facebook、YouTube 等網站,形同封閉龐大使用者於網路上 發聲的機會,此將涉及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而其對該等網站是否進行阻斷 作為的審查,則在規範不明確的狀況下,容易因過度濫權而形同網路審查機制,
屆時國人欲造訪被不當禁止的境外網站,只好透過 Google 提供的 DNS 服務或者直 接連接第三國 VPN 方式,以「翻牆」方式連結,若有朝一日走至如此田地,臺灣 也不折不扣成為有網路審查之機制的國家。有學者認為,網站之所以侵害著作權 係肇因於該網站的行為,而民眾接觸盜版網站行為本身並不違法,因為公眾有接 觸資訊之自由,著作權人不應將公眾接觸資訊的權益亦是為對著作權的侵害,著 作權侵害與否的問題應僅存在於著作權人與提供資訊的網站之間,而不應影響公 眾接觸資訊之權益191。
190 聯合晚報(5/28/2013),〈PPS、土豆網 智財局:不算重大明顯侵權〉,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457852(最後瀏覽日 6/4/2013)
191 章忠信(2013),〈著作權法為何不禁止網友瀏覽非法網站?〉,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253(最後瀏覽日 5/28/2013)
行政權凌駕司法權之疑慮 第四目
智慧財產局以行政權判斷是否採取阻斷作為,反觀美國 SOPA 的規範是透過法 院核發禁制令,屬於司法權,若智慧財產局欲以自行召開會議的方式決定是否阻 斷該等網站,則有行政權過度擴張侵害司法權的疑慮產生。而對於智慧財產局因 執行上有不當或錯誤封鎖之情形時,雖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獲得賠償或補償,但 此似乎變成「先(重)行政,後(輕)司法」的局面,屆時反倒是遭受不當封鎖 的網站必須自行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不是所謂的重大境外侵權網站,形同是舉 證責任的轉換,此舉並非在所有的侵權行為法體系中可任意適用,有學者認為這 是一種由過失責任移向無過失責任的中間責任,但在臺灣司法實務上顯少發現此 類案件,且此種舉證責任的轉換必須被害人確有「舉證困境」時,始得審慎為之,
以避免稀釋或掏空過失責任原則192,故判斷上不宜透過行政權為之,而應經過法院 審理為宜。
過度限制將阻礙數位匯流的發展 第五目
如同美國 SOPA/PIPA 所衍生之問題,過度嚴格的智慧財產保護措施,阻斷的 除了是被官方認定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以外,更阻斷了文化的累積、科技的創新,
對於不利於數位匯流的發展。美國 SOPA/PIPA 在受到各大網站與民意壓力下暫緩 表決,而臺灣智慧財產局的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措施在 2013 年 5 月 21 日提出開 始研擬消息之後,隨即面臨強大的輿論,同年 6 月 3 日智慧財產局再次發表聲明,
表示不再推動修法193,將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回歸司法審理。
192 王澤鑑(2006),《侵權行為法》,頁 310-313,台北:自版。
193 自由時報(6/4/2013),〈反彈聲浪大 境外侵權網站不封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4/today-life8.htm(最後瀏覽日 6/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