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2005 年中華電信利用自有 ADSL 網路服務推出網路電視 IPTV,稱之為互動式 多媒體隨選視訊(Multimedia On Demand, MOD ),並以 MOD 為此項服務的總稱,
希望透過電信與電視的數位匯流,建構一個充滿互動性的全新收視環境。中華電 信以一條電話線提供了電信服務(固網市話)、網路服務(ADSL、FTTB)與最新 發展的網路電視服務(IPTV)。但中華電信本身適用《電信法》,而該法卻無針對 跨業經營媒體事業進行規範,加上中華電信認為提供的是互動、雙向服務,並非
單向式的有線電視服務,但有線電視業者則認為 MOD 提供的服務與內容等同於有 線電視,後來新聞局79同意有線電視業者的見解,認為 MOD 應適用《有線廣播電 視法》,如此一來,具備官股成分的中華電信將立即面臨「黨政軍退出媒體80」的 規範限制而無法經營媒體事業81。
在未有新規範可以直接適用之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只能盡力的為 這個因立法政策上未具遠見之疏漏而產生對於新產業與數位匯流的侷限進行解套,
NCC 認為在現行的法規範下,只要中華電信自己同時提供網路傳輸技術以供自行 製播或引進 MOD 節目內容或頻道透過自家網路系統傳輸到用戶端設備上,此即類 似有線電視系統台的運作模式,且中華電信公司具有官股成分,公司本身又領有
「固定通訊綜合網路業務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營運許可證」即為有線電視系統 業者,將有違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之虞82。
經過 NCC 十次的會議討論與三場說明會討論後,NCC 希望中華電信能調整自 身在 MOD 服務之定位,若堅持以自有網路系統傳輸自營 MOD 節目內容將可能被 認定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將面臨官股身份引發黨政軍退出媒體規範等爭議,尚 有與電信法所產生之適法性將會是另一個棘手問題,若中華電信能將 MOD 服務調 成為一開放平台由其他業者經營,中華電信僅負責平台之維護,將可以脫離被認 定為有線電視系統台身份的爭議。而 NCC 也進一步指示中華電信應如何落實平台
79 2006 年 2 月 22 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 NCC 或通傳會)成立,同年 11 月 15 日新聞局將有 關傳播事業管理業務移撥 NCC,後於 2012 年 5 月 20 日裁撤新聞局,改設行政院發言人室。
80 基於民主國家人民對於媒體身為「第四權」以監督政府的期待,媒體在無黨政軍的干預下才得 以完全肩負起監督政府之責,新聞自由亦得以實現,故立法院於 2003 年完成廣電三法俗稱「黨政 軍退出媒體條款」的修正案,規定政府、政黨不得捐助與成立新聞媒體。後影響政府建立包含華視、
公視、客家台、原民台、宏觀電視在內的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TBS);對於台視,政府則完全 民營化處理(目前最大股東為非凡電視);而國民黨釋出中視(CTV)給中國時報(後中時售予旺 旺成為現今的旺中集團)。
81 余曜成(2009),《電信業提供電視服務之管制研究─以美國與日本法制為中心》,元智大學資訊 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1-12。
8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 15 次委員會,第二討論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領有行政院新聞局 核發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營運許可證」,為合法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經營者,惟該公司是否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5 項之規定,於 94 年 12 月 26 日前就所持政 府股份完成釋出;另一方面,其股權結構是否適用同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外國人直接持股 比例不得逾越法定上限等,仍有適法性爭議…⋯」
開放,簡言之,NCC 要求中華電信必須要符合若干條件才准經營其 MOD 業務83。
最後 NCC 通過中華電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營業規章、服務契約及服務 資費案,中華電信將由類似的有線電視服務業者轉換為立場確定的電信多媒體傳 輸平台服務以回歸電信法之規範,同時要求該公司繳回原持有之固網業者跨業經 營有線廣播電視執照84,另明令中華電信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頻道服務,以規避成 為有線電視媒體之疑義;收費方式改由用戶直接向頻道業者支付,中華電信僅收 取平台服務費(維護費)。
綜觀 NCC 之決定,表面上化解了中華電信 MOD 在電信法與廣電三法之法律 衝突,同時也解決中華電信變成媒體與具備官股身份而衍生之黨政軍退出媒體規 範爭議,但也宣告中華電信將不能以「直接」的方式來經營頻道,一個以成為一 個有線電視系統台規劃下的 MOD 服務,最後卻因為法規問題變成只能透過獨立第
8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 73 次委員會,決議內容重點節錄:
一、經通盤考量 MOD 所使用之傳輸技術及經營型態後決議:中華電信公司 MOD 服務以其現 有型態,仍具有線電視系統頭端與用戶端封閉之特性,涉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黨政軍 退出媒體等規範疑義,中華電信公司 MOD 服務若能完全開放平台,即可認定為非屬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亦非屬媒體,而不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 項及本會組織法第 1 條黨政軍退出媒體等規範。
二、有關如何落實平台開放,本會認為中華電信 MOD 應採行措施如下:
(一)改建平台使其不具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頭端與用戶端封閉之特性。
(二)關於平台開放之相關作為:
1、開放頻道、隨選視訊及應用服務等內容業者在 MOD 平台上、下架,並訂定節目內容 營運商上、下架之辦法。
2、開放其他 ISP 業者之客戶亦能接取 MOD 平台及服務。
3、開放其他營運商在 MOD 平台上經營服務。
4、開放其他固網業者客戶接取 MOD 平台及服務。
(三)營運模式之調整:頻道、節目等之實際經營,應交予各營運商自行管理與推動,中華 電信公司不得直接或委託經營頻道。
三、未來本會針對中華電信公司是否完成平台開放之查核項目包括:
1、開放其他營運商在 MOD 平台上經營服務,如其他營運商須使用自行開發之機上盒,
相關介接及應用功能分析與系統設計,亦應於營運商提出需求後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服務提供。
2、開放其他固網業者客戶接取平台及服務,須於其他固網業者提出介接需求後於一定 期限內完成。
8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 124 次委員會,第一討論案:「中華電信 MOD 服務若能完全符合前揭 查核表所列查核內容,應可判定其為開放平臺,認定其為非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不適用有線廣播 電視法第 19 條第 4 項及本會組織法第 1 條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等規範,並請該公司繳回現有固網 業者跨業經營有線廣播電視執照。…⋯」
三人來提供節目,而自身卻僅得為平台提供者而已,這可說是種特殊的妥協方式。
若 MOD 最後因為另有頻道業者的經營且中華電信僅提供平台而被認定為網 路電視(IPTV),那中華電信的 MOD 平台是否又與一般網路電視相同?探究一般 網路電視的經營模式,皆以針對「不特定」的網路收視戶以月費或以單次付費的 方式經營,而反觀中華電信 MOD 用戶必須同時使用中華電信網路服務才能觀覽平 台節目,如此以「特定」用戶為主要服務對象的 MOD 又是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第 四台用戶必須接取該系統台之同軸電纜始得收視,無法接 A 業者線路而觀看 B 業 者提供的頻道)性質較為相近?或者,中華電信透過轉投資的頻道經營業者提供 內容來源或者直接涉及內部節目的製播等,是否又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規範?85這 都是現有法規範無法明確解釋的問題。
另外,NCC 於本案處理態度上,著重於因中華電信具備官股身份而有違反黨 政軍退出媒體規範之虞而無法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進而要求中華電信必須調整 經營方式使之成為平台提供業者,以迴避有線廣播電視法的限制。這看似為中華 電信 MOD 業務提出了解套方法,但討論過程的邏輯似乎存在著問題,本案應是以 數位匯流趨勢下跨產業整合經營對於法規衝擊的因應之道作為討論主軸,而非討 論中華電信的官股身份對於黨政軍退出媒體規範因而無法取得有線電視系統台業 者身份進行討論。若將來同樣面臨電信產業跨業經營網路電視(IPTV),那本案 MOD 的決議過程就無法成為將來相似案件的處理方式;若 MOD 案的討論方向一 開始即能以跨業經營媒體服務的方向來討論本案,或許最終的決議將可以作為將 來處理相似案件的準則,也可以進一步針對網路電視(IPTV)確立相關的管制政 策86。
85 中華電信於 2008 北京奧運期間透過該公司轉投資之愛爾達科技規劃提供相關節目之轉播,為此 國家通訊委員會於第 249 次委員會第一討論案結論認為:「用戶經由 MOD 平臺免費收視 2008 年北 京奧運賽事乙事為本會所樂見;惟本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其轉投資之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規劃提供相關節目服務,其如有編排、製播並即時轉播等相當於經營頻道之行為,將涉違反黨 政軍退出廣電媒體之相關規定…⋯」
86 參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 139 次委員會,劉幼俐,有關「中華電信 MOD 業務平台改造及 開放平台管制機制建議」決議之一部不同意見書。
單純就 IPTV 的經營內容看待,本文認為所提供的節目內容應屬於有線廣播電
單純就 IPTV 的經營內容看待,本文認為所提供的節目內容應屬於有線廣播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