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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第一項

臺灣採取垂直式的立法政策下,維持電信與傳播產業雙立法架構,有線電視 產業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電信業者適用《電信法》,但因為立法的理由與欲 管制的內容不同,故立法內容有著懸殊差距,例如:電信法制著重於通訊基磐產 業的公用事業特性,對於經營者的財務與技術條件極為重視,內容責任僅概括課 予通訊雙方承擔,而廣播電視法制則關注媒體的傳播效果,不僅直接進行高密度 的傳播內容管制,更針對經營者的財務、技術以外的資格或條件從嚴審查,另關 於營業規章、費率管制等規定,兩種法制皆有各自不同的規範密度64。故當中華電 信欲在其網路服務上另提供 MOD 電視服務時,即受到競爭對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業者的質疑其適法性。因此,在電信與傳播產業雙立法架構下,如何開放跨媒體 經營,將會是一重要問題。

目前臺灣的有線電視業者若要跨業經營網際網路等電信業務,依照《有線廣 播電視法》第 4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有線電視業者可透過 HFC 電纜提供光纖網路服務;而固網電信(第一類電信 事業)業者若要透過網路跨業提供有線電視服務,囿於電信法中無跨業經營之規 定,必須尋求其他法規適用,對於網路的部份仍然適用《電信法》規範,但對於 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或其他隨選視訊等的節目內容,則必須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 且需注意是否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經營」之規範65。例如中華電信因有官股存在

66,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經營規範而無法適用廣電三法成為媒體經營 IPTV 服務(但 之後以「開放平台」作為解套方式,容後章節介紹),但威達雲端電訊則因為屬於 私人企業,故可在個別適用《電信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範下同時經營電 信業務(包含 FTTx、WiMAX)、與有線電視業務。

64 石世豪(2009),《我國傳播法制的轉型與續造》,頁 109-110,台北:元照。

65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 項:「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 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66 截至 2013 年 3 月底,交通部仍持有中華電信 2,737,718,976 股,持股比例達 35.29%。資料來源:

中華電信,參見:http://www.cht.com.tw/aboutus/keyshareholder.html (最後瀏覽日:5/1/2013)

中國大陸

第二項

中國大陸雖然在數位匯流上已經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請見本文第三章第二節 關於中國大陸數位匯流發展的說明),但中國目前的政策法規上處於空白的狀況,

即便在發展數位匯流初期即有三網融合或三網合一的辯論,即對於電信產業與廣 電產業的跨業經營的爭議,然至目前為止,中國並沒有一部完整屬於「法律」位 階的《電信法》或《廣電法》,僅有出自於主管機關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 國電信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按照中國大陸《立法法》中的架構來看,這 些行政法規係由國家權力分立之下由行政權所訂立的法規範,位階等同於臺灣的 行政命令67。依照中國大陸《憲法》第 62 條及 67 條、《立法法》第 7 條規定對於「法 律」位階的制定,有關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及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制定,前者以外的法律由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依中國大陸《憲法》

第 89 條、《立法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對於產業發展影響強烈的規範若僅以行政法規層級呈現,將暴露這些來自於 主管機關的行政法規共通缺點:一是各機關訂出的條例易有部門保護特色存在,

二是強烈的本位主義下所制定的法規面對數位匯流下跨業經營現象將出現無法適 應的問題,在現況缺乏法律位階條文的制定下恐將使前述問題不易解決。由此狀 況也凸顯出中國大陸法規範仍處於「重行政、輕法律」(重行政以行政機關強制性 管理,輕法律的概括性規範與立法授權)的階段,對於產業發展而言,強而有力 的行政權雖然能保有效率與彈性的優點,但能無法忽視前述的兩大缺點。

除了相關法律規範闕如之外,另外一個問題即是中國的對於數位匯流發展下,

產業的管制機關不但複雜且有重疊的現象。例如在中國的電信營運商的主管機關 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廣電營運商(如有線電視)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廣播 電影電視總局(廣電總局)68,其中後者更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使得在電信與廣 電產業即有不同的管制機構且層級上還存有差距。關於頻率資源管理與技術認證 管理,皆屬工信部的職掌範圍,但對於傳播內容的管理則又是多頭馬車的狀況。

67 王泰銓(2009),《中國法律通論(上冊)》,頁 193,台北:新學林。

68 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廣電總局)屬國務院直屬機構,專門負責行使國務院管理廣播電影電 視的職權,具有獨立行政機關的地位。

以廣電產業的內容管理為例,分屬國務院直屬機構廣電總局與中央直屬機構中共 中央宣傳部(中宣部)管理;而網路產業的內容管理更為複雜,除了工信部與廣 電總局外,尚有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及公安部的介入管理。如此多頭的管制機構,

缺少了統一指揮,造成各部門各自為政的情形嚴重,在協調性差的同時更代表著 國家整體資源的浪費與效率的低落。

▲圖六 中國廣電及電信產業管制機關關係圖(作者自行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