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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於 2002 年起為了因應數位匯流對於當時通訊傳播管制架構的衝擊,並使 得所有會員國在此一管制體系上能有一致性的發展,逐步頒佈了許多指令,主要 有:

1.「架構指令」(Framework Directive52

2.「執照核發指令」(Authorization Directive53) 3.「網路接取及互連指令」(Access Directive54) 4.「普及服務指令」(Universal Services Directive55

50 The 1998 Regulatory Package.

http://ec.europa.eu/archives/ISPO/infosoc/telecompolicy/en/harmony.htm

51 Directive 90/387/EEC. http://ec.europa.eu/archives/ISPO/infosoc/legreg/docs/90387eec.html

52 Directive 2002/21/EC.

53 Directive 2002/20/EC.

54 Directive 2002/19/EC.

5.「隱私權及電子通訊指令」(Directive on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56) 本文就此五項指令通稱為歐盟 2002 年五大通訊指令(亦有學者如高凱聲、劉柏立 稱此為歐盟 2003 年通訊法57)。

歐盟 2002 年五大通訊指令的主要精神有二:一是為了因應數位匯流的趨勢引 進了「電子通訊(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概念;二是在競爭法上針對具有「顯 著市場支配力量(Significant Market Power, SMP)」的業者採取「事前管制(ex ante)」 的措施,在同市場的其他業者則是採以「事後管制(ex post)」的措施。歐盟 2002 年五大通訊指令一改過去以「傳輸平台」的不同作為分類的標準,因為此種的分 類方式將會造成垂直分門的管制思維,相似的一種服務可能因為在不同的傳輸平 台上進行而有不同的管制規範存在。因此,從架構指令(Framework Directive)開 始調整管制基礎,將原本的垂直管制調整為水平管制,並強調「載具」與「內容」

分離管制,但在架構指令下則是採用「網路」、「服務」、「內容」的三元水平管制 方式。

新法改由「水平統一」的管制方式進行,已經不再將管制區分為電信或者廣 播電視服務,為因應數位匯流的趨勢,將以電子通訊的概念取代,各類服務依照 電子、服務、內容三層架構進行規範:

電子通訊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

第一目

參照 2009/140/EC 指令58第 1 條「對於 2002/21/EC 指令的補充」中第 2 條(a)

項將原 2003 年通訊法中有關電子通訊網路的定義修正為「凡能利用有線、無線、

光學或其他電磁手段傳輸訊號之系統、具交換或者路由功能之設備或其他資源(包 括非主動式之往元件)均屬之,包括衛星網路、固定網路、行動網路、電力有線 系統、廣播電視專用網路及有線電視網路等,且不問其傳輸資訊的種類為何。」

55 Directive 2002/22/EC.

56 Directive 2002/58/EC.

57 高凱聲、劉柏立(2005),〈歐盟 2003 年通訊法之研析〉,《經社法制論叢》,35 期,頁 319-340。

58 2009/140/EC 為 2009 歐盟電子改革方案(Telecoms Reform Package)其中一指令。

電子通訊服務(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

第二目

2009/140/EC 指令第 1 條「對於 2002/21/EC 指令的補充」中第 2 條(c)項將電 子通訊服務定義為「在電子通訊網路上,有償提供全部或大部分以訊號傳輸的服 務,包括電信服務和廣播網路之傳輸服務,但不包括傳輸資訊內容之提供或編輯 服務。」

影音媒體服務內容(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第三目

有鑑於歐盟 2002 年五大通訊指令採取「傳輸平台與內容分離」的二元架構,

歐盟於 2010 年 3 月 10 日通過之新版影音媒體指令(2010/13/EU)中針對內容進行 規範,該指令第 1 條(a)項將媒體影音服務定義為「由負有編輯審查責任之媒體 服務提供者,藉由 2002/21/EC 指令所稱之電子通訊網路,對公眾所提供以資訊、

娛樂、教育為主要目的之節目。如同第 2 條(e)項所稱之廣播電視或(g)項所稱 之影音隨選服務。」對於廣播電視或影音隨選服務,歐盟 2010 新版影音媒體指令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AVMSD59)將前者稱為「線性服務(Linear Service)」後者稱為「非線性服務(Non-linear Service)」。

歐盟 2002 年五大通訊指令主要管制的範圍包括了「電子通訊網路」、「電子通 訊服務」、「電子視聽內容」,但並未包括「利用電子通訊網路或服務而在電子通訊 網路上傳輸服務的內容」,例如: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等。若 依照歐盟的規範體系來看,架構指令(Framework Derective)並非在處理內容管制 問題,而內容管制問題必須回過頭探究 1989 年發佈之「電視無國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60),該指令於 2005 年由歐盟執委會提出修正草案,至 2007 年 5 月 通過「影音媒體服務無國界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without Frontiers61)取 代原先電視無國界指令,試圖打破過去以廣電服務為界限的管制模式,管制範圍 將從廣播電視(線性服務)擴張到影音隨選服務(非線性服務)。

59 Directive 2010/13/EU.

60 Directive 89/552/EEC.

61 Directive 2007/65/EC.

歐盟 2002 年五大通訊指令係將網路、服務、內容作為三元的跨媒體、平台管 制架構,此架構徹底破除了電信、傳播二元分立架構,改採更具本質共通性的標 準,以「網路、服務、內容」來重新分化,建立水平層級的管制架構,如此也能 因應未來數位匯流整合下可能出現的創新服務,可輕易的找到適用的管制規範。

▲圖五 水平管制 以 2002 年歐盟通訊架構指令(2002/77/EC)為例(作者自行繪製)

2009 年歐盟電信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