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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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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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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近幾年來教育改革已經蔚為全球性的風潮,先進國家為了提昇國家競爭力;

莫不致力於前瞻性、開創性的教育改革政策,在眾多的教育改革政策中以提昇國 家的教育品質為各國致力推動的重點,我國亦不例外;尤其在今日知識經濟、資 訊快速流通的時代裏,家長的水準普遍提高,以往只要孩子有書讀;家長就滿足 的情形已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家長對孩子教育選擇權的重視,認為教師應有更 好的教學品質、尊重學生個別差異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的教育理念,所以如何展 現我國各教育階段的學校的教育績效,乃成為教育行政當局與身為教育工作者所 共同追求與努力的重要目標之一。

我國自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日「四一 ? 教育改造聯盟」走上街頭行動,提 出教改訴求以來,教育部即展開各種教育改革工作,讓學校擁有更多的自主性,

至今學校本位管理、課程發展和評鑑等觀念,已漸漸獲得學校教師的認同;教師 專業素質的提昇受到學生家長及社會大眾的期許,因此學校效能及教育績效的追 求唯有透過教育評鑑的實施才能達成。為促使教育評鑑法制化,我國於 1999 年 6 月 23 日發布之教育基本法第九條即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 六、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 。」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 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 鑑等事宜。」第十三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 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職是之故,在我國教育 評鑑邁向法制化的同時,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更應負起法定責任,定期辦理各 項相關之評鑑工作,建立符合公信力的教育評鑑機制,並針對評鑑結果的缺失,

謀求改進策略,以達成改善教育品質及提昇國家競爭力的願景。

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實施教育評鑑已行之多年,為求評鑑的專業性,設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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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評鑑標準委員會」(The 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 Evaluation, 簡稱 JCSEE)與「教育績效與教師評鑑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Accountability and Teacher Evaluation,簡稱 CREATE)專責研究發展評 鑑的機構,以落實完善的學校評鑑。游進年(2003)綜合美國 Stufflebeam(1994:

16-18)提出的有關美國學校為落實有效的教育評鑑應注意事項有:符合效用、

可行、正當與精確,且應同時評鑑受評對象的內在價值(merit)與外在價值(worth)

,並能提供改進的方向及有績效考核的功能。此外,應包含形成性與總結性評鑑,

重視「自我參照」(self-referent)的評鑑及後設評鑑,上述國外學者所提出教育評 鑑應注意事項值得作為國內在實施教育評鑑時的參考,因此研究者針對此次特殊 教育學校評鑑是否符合上述學者所提之注意事項而引發了從事後設評鑑研究之 動機。

我國從 50 年代就已經開始實施教育評鑑,但當時在國民教育發展計畫中雖 有納入教育評鑑概念,但是實務上較少實施與重視。一直到 1975 年實施大學評 鑑後,才陸陸續續展開校務評鑑工作,尤其在教育改革積極推動的今日,強調學 校效能及校長辦學績效的生態環境下,各項教育評鑑概念、工具與實施方式亦不 斷的改良與精進,但仍然產生許多爭議之處,有待今後國內專家學者的研究與發 展。雖然國內教育評鑑推行了數十多年,但是評鑑方式一直產生若干問題,推究 其原因是作法上多採用「認可制」的教育評鑑,潘慧玲(2003)指出「認可制」

教育評鑑會遭受的問題如下:評鑑者的專業知能不一或偏向主觀的評鑑,亦導致 影響評鑑結果的信服度。評鑑人員的自評與互評機制缺乏及評鑑表內容設計無法 兼顧各校不同發展脈絡的特殊性。因此如何針對以上問題謀求改善方法是未來國 內在教育評鑑研究與發展的參考重點,研究者欲瞭解此次特殊教育學校評鑑實施 現況是否同樣遭受到上述問題,此乃研究動機之一。

教育部於民國 87 年 4 月訂定「職業學校評鑑實施要點」,開始積極推動「職 業學校綜合評鑑」之工作,自民國 88 年 2 月起至 90 年 12 月止,為期三年六學 期六期程,彭利源(2002)綜合國內許多學者探討此次職業學校評鑑的研究,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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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評鑑時所碰到的困境主要有:評鑑結果的運用並未對受評單位有積極的改進 作用、評鑑實施產生相當多的「反評鑑」現象(如外部形式重於內部改進,評鑑 人員專業能力不足,指標未適量等)、形式重於實質的評鑑內容、總結性評鑑與 形成性評鑑之間的爭議及後設評鑑的缺乏等困境。由以上可知國內外在推動學校 評鑑工作時均會遭受若干的問題與困境,所以研究者欲瞭解此次特殊教育學校評 鑑所遭受的問題與困境,此乃研究動機之二。

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於民國七十二年由教育部第一次實施,當時僅有十所 特殊教育學校接受評鑑,分別為三所公立啟聰學校、三所啟明學校、三所啟智學 校及一所肢體殘障類學校,並於同年台灣省教育廳實施「台灣省視覺障礙兒童混 合教育計畫」評鑑,隨後在民國七十六年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實施「資源教室方案 實施現況及其成效評鑑」,教育部也在次年(民國七十七年)實施「特殊教育學 校教學及設備評鑑」,而此次評鑑項目主要是各特殊學校的師資、教學、行政配 合方面,在上述前後四次的特殊教育評鑑中,確實發現各類特殊教育的所遭遇的 實務困境,因此激發教育行政當局對特殊教育的重視,促使國內特殊教育品質的 提昇,近年來在教育改革特別呼籲追求卓越、精緻教育品質的同時,各種團體紛 紛要求學校呈現辦學績效,因此政府致力推動教育評鑑工作。尤其特殊教育學校 受到普通學校實施教育評鑑或校務評鑑的影響,加上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教育部,1998)第二十一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各階段特殊教育,應至 少每二年評鑑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該法規對於 特殊教育的研究、發展與評鑑均有具體的規定,更迫使政府認為透過評鑑制度來 提昇特教經營品質是勢在必行的趨勢。此後各縣市政府在法規的規定下均展開特 教評鑑工作,以檢視各縣市政府推展特殊教育及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教育績效,

所以教育部居於上述的時空背景下展開全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工作。

民國 92 年的 9 月 13、14 日教育部在國家圖書館舉行「全國教育發展會議」 會中鎖定三大議題;其中一項議題為增進弱勢族群教育機會,建立學習社群,更 在身心障礙教育方面提出了兩項重點發展方向:一為增進教師特教效能,提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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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障礙教育。二為加強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之運作,發揮專業整合功能,由以 上政策可知政府對弱勢族群中的身心障礙者之就學中的教學及相關服務極為重 視。如何提昇特殊教育品質,包括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專業團隊、評鑑、生涯 轉銜等相關服務,促使弱勢族群擁有優質的教育環境,協助其學習、工作、與生 活上的適應,並提供持續性及完整性的無接縫式生涯轉銜服務,使其能貢獻一己 之力,獨立生活於社會中,進而提昇其生活品質,此乃從事特殊教育工作者之教 育使命感。由於障礙學生先天學習條件上的不足、文化刺激不足與個別差異大,

造成學習緩慢、學習效果不佳,如何提高障礙學生的學習是特殊教育教師在教學 時必須面對的問題,從事特殊教育教師唯有透過不斷的專業成長才能提供身心障 礙學生專業知能的指導、輔導,增進其學習效果及維護受教品質,以回應社會對 特殊教育改革之期望,因此特殊學校評鑑是為了滿足上述教育教育改革期望而進 行的,職是之故研究者欲藉此次評鑑研擬身心障礙教育改進策略,此乃研究動機 之三。

為提昇特殊教育學校辦學品質,導引學校朝精緻化、特色化及社區化發展,

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特別在第三屆第三次委員會議中決議與規劃高中職 校及特殊學校的教育評鑑,高中職校附設特教班訪視於 92 年 11 月開始進行,特 殊學校部分則自 92 年 4 月 18 日從國立宜蘭特殊學校開始實施,直至 92 年 9 月 30 日完成二十三所特殊教育學校之評鑑,除惠明學校外,其餘二十二所特殊學 校均為各級政府設置之公立學校,評鑑項目包括教務工作、教學工作、訓導與輔 導、行政與總務、實習與轉銜、社區結合及其他六大範疇,本次評鑑係採學校自 評與委員實地評鑑兩階段方式進行,自評之目的在促使學校依所擬指標,從學校 本位之觀點,進行自我檢討、分析與診斷,並提出改進事項作為未來辦學之依據。

而委員從專業的觀點來評鑑,其重點在於了解學校辦學情況,檢視其優點與缺 失,並提出改進意見。在評鑑委員中,特別邀請家長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其目 的在擴大參與面,更能重視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教育部(2003)檢討此次特殊 學校評鑑工作提出若干重點以作為下次評鑑之參考包括:研擬更為適切之評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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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與標準、評鑑委員行前能有更充裕時間取得共識、辦理觀摩會促進彼此交流與 經驗分享及研擬具體改善計畫並執行等。為促使此次評鑑合乎公平正義,增加評 鑑效度、減少評鑑副作用的產生,因此必須檢視研究過程與結果的適當性或信效 度問題,讓評鑑朝向公平性與確實性邁進,綜上所述研究者欲瞭解此次評鑑的成 效為第四個研究動機。

研究者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八年,期間多次訪視台北縣各國中特殊(班)

及參與法規制定等工作,深深瞭解評鑑的重要性,所以針對「九十二年全國特殊 教育學校評鑑」之規劃、實施方式與對評鑑結果的處理,研究者欲瞭解受評學校 特殊教育老師、受評學校行政單位以及受評學校家長對特殊教育評鑑的觀點與反 應,評鑑委員對評鑑結果的後續措施,能否達到評鑑的最終目的與功能。

貳、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原因,本研究旨在探討「九十二年全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之實施 現況及成效等相關問題,以作為日後教育部規劃特殊教育學校評鑑之參考,具體 言之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下列四項:

一、瞭解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實施情形。

二、探討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的缺失。

三、研擬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改進策略。

四、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改進特殊教育評鑑及特殊教 育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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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待答問題與名詞釋義 壹、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四項研究目的,本研究有以下幾個待答問題如下:

一、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的目的是否達成?

二、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內容設計是否妥適?

三、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的實施過程是否可行?

四、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結果是否有效運用?

五、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有何缺失?

六、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改進策略為何?

貳、名詞釋義 一、教育評鑑

教育評鑑旨在對教育活動為達到滿足社會及個體需求藉由學者專家系統 化的規劃以及有系統地蒐集資訊,作出客觀價值判斷的活動,包括量的敘述 或質的敘述及價值判斷,以達教育品質提昇的過程。

本研究之教育評鑑係指研究者針對教育部 92 年實施的「我國特殊教育學 校評鑑」進行研究,擬以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設計、評鑑實施過程和評鑑結 果與運用等四層面進行探究。

二、特殊教育學校教師

本研究所稱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係指全國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編制內具特 殊教育合格證之教師,包括具特殊教育學分的實習教師與相關專業團隊人員 等。

三、特殊教育學校評鑑

特殊教育學校評鑑是依據一定的教育方針與教育宗旨,運用教育評鑑的 理與方法,由學者專家系統化的規劃,透過學校內部的自我評鑑小組,與外 部評鑑小組的訪問評鑑,針對學校教育整體目標與運作情形,檢核其符合評 鑑標準的程度,進而提出優缺點及待改進建議事項以提昇特殊教育學校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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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

本研究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係針對所有國立、私立及北高市立特殊教育 學校所進行的評鑑,不包含各普通教育階段所附設之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 資源班、巡迴式資源班及在家教育班,本評鑑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國立宜蘭 特教學校開始實施至同年九月三十日始完成二十三所特殊教育學校之評鑑。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係透過問卷調查方式,分別蒐集相關資料,首先透過國內外教育評 鑑、後設評鑑等相關文獻之分析與探討,以作為研究設計、發展出調查問卷及訪 談內容之依據,經由問卷調查所獲得的資料後,彙整、綜合分析,提出研究發現,

最後撰寫本研究的結論及建議,瞭解受訪者對此一評鑑的現況與成效之看法及未 來辦理特殊教育學校評鑑之參考。茲一一臚列如下:

一、訪問法

針對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的活動與過程,蒐集相關對評鑑實施的意見資 料,並於評鑑研究架構完成後,訪問受評學校與評鑑委員,獲得研究的相關資 訊,提出問卷設計並請專家學者修改,據以修正調查問卷的內容。

二、問卷調查法

參考美國 1994 年教育評鑑標準委員會(JCSEE)之後設評鑑標準、我國 特殊教育後設評鑑指標(許韡穎,2002)與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計畫,設計 評鑑之標準問卷,包含後設評鑑整體的效用性、可行性、適切性及精確性,分 別針對受評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評鑑委員進行問卷調查,以作為評鑑的實證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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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步驟

本研究依以下之步驟實施,如圖 1-1 研究步驟流程圖所示:

圖 1-1 研究步驟流程圖

研擬研究計畫

觀察評鑑活動 蒐集相關文獻

規劃評鑑研究計畫

學者專家訪談

建立評鑑標準

編製調查問卷

進行正式問卷調查 預試問卷回收與統計分析

訪談資料的整理與分析 進行統計分析

我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之待答問題分析

研究結果與建議 受評學校行政人員訪談

受評學校教師訪談 編製訪談題綱

建構專家效度

進行預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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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係針對「九十二年全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之實施計畫與實施現況及 其相關問題進行評鑑研究。並以參與九十二年全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之二十三所 特殊教育學校實務工作者為調查及訪談對象(包括評鑑委員、受評鑑學校之行政 人員、教師)

問卷調查部份係以評鑑委員及受評鑑學校之行政人員及教師為研究對象以 分層隨機比例抽樣進行調查研究,訪談部分則採立意抽樣,並以熟悉此次評鑑狀 況並願意接受訪談者之評鑑委員、承辦評鑑學校之行政人員及受評鑑學校之行政 人員及教師為對象,藉以瞭解研究對象對特殊教育評鑑現況及成效之看法與建 議。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旨在探討「九十二年全國特殊教育學校評鑑」評鑑之研究,雖然在研 究架構上力求完整,但基於主客觀因素,仍有若干限制,茲分述如下:

一、參考文獻方法

因世界各國的特殊教育評鑑之相關研究報告不易取得,所以在文獻資料 的蒐集範圍僅止於國內外一般學校的評鑑理論與實務相關文獻、國內歷年來特 殊教育評鑑與世界主要國家評鑑的實務經驗,國內特殊學校評鑑的評鑑手冊、

評鑑參考表件等,故以普通學校評鑑之評鑑指標來研究特殊教育學校的評鑑,

研究結果推論至各障礙類別學校可能較有其限制。

二、預試與訪談實施

由於本研究之對象遍及全國,在預試與訪談時考量研究需要僅以僅以北部 附近之學校所提供之意見為參考,未能將中區與南區的特殊教育學校的成員納 入,尤其樣本人數有限,在進行訪談時,發現受評學校成員對評鑑較無概念,

故所提之意見是否具有普遍性與完整性,乃為研究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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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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