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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 會 申請籌組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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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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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 會

申請籌組須知

109 年 9 月編製

(2)

目 錄

壹 、 申 請 設 立 高 雄 市 社 會 福 利 財 團 法 人 須 知 ---1

貳 、 申 請 設 立 高 雄 市 社 會 福 利 財 團 法 人 流 程 圖 ---3

( 格 式 ) ---5

---5

---6

---11

---13

  ---14

五 、 願 任 董 事 、 監 察 人 同 意 書 ---15

六 、 第 ○ 屆 董 事 、 監 察 人 名 冊 ---16

---17

◎ 董 事 ( 監 察 人 ) 身 分 證 影 本 ---18

---19

---20

九 、 財 產 清 冊 ( 動 產 、 不 動 產 ) ---21

十 、 捐 助 財 產 承 諾 書 ( 動 產 、 不 動 產 ) ---23

十 一 、 切 結 書 及 董 事 關 係 親 屬 系 統 表 ---25

十 二 、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27

十 三 、 職 員 名 冊 、 員 工 待 遇 表 ---29

十 四 、 會 址 場 地 使 用 證 明 書 ---31

---32

---33

---50

---51

肆 、 如 何 辦 理 財 團 法 人 登 記 ---52

伍 、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法 令 彙 編 ---53

---53

(3)

壹、申請設立高雄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須知

一、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以公益為目的,從事社會福利慈善業務或服務。

三、設立基金最低限額: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 的為準,申請本局許可設立本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其設立基金至少須 為現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

四、申請依據:

(一)財團法人法。

(二)民法。

(三)其他相關法規。

五、申請人:全體董事或遺囑執行人。

六、應檢附文件,申請書(1 份)及下列文件各 1 式 4 份:

(一)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如銀行存款證明) 。

(三)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四)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五)財團法人印信。

(六)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 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含捐助人名冊)。

(七)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職員名冊及員工待遇表。

(八)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及其相互間有配 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切結書。

(九)會址使用之證明文件。

(十)辦事細則。

(十一)會計制度。

(十二)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七、申請程序:

請參閱本手冊所附申請流程圖。

(4)

1.名額 5 至 25 人為限,董事人數應為單數。

2.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 分之一。

3.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 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4.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且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 五分之四。

5.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二)監察人(得設或不設):

1.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2.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3.任期以不超過四年為限。

4.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九、財團法人名稱:

(一)應於其名稱冠以財團法人及高雄市之文字。

(二)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財團法人名稱中標明 不同種類、屬性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三)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

、仇恨性之名稱。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應由申請人代表檢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 本 局 申 請 , 相 關 表 格 及 範 本 請 於 本 局 網 站 http://socbu.kcg.gov.tw/社福基金會中下載。

(二)經本局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局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

(5)

貳、申請設立高雄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流程圖

不符合

符合

取得申請籌組須知

召開籌備會議

函請補件或修正 相關文件

同意設立、發給設 立許可函

申請文件驗印發 2 份

駁回( 敘 明理由與 法規依據)

召開第一次董事會議

一、設立基金最低數額:

(一) 全國性:設立基金最低數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

(二) 縣市級:設立基金最低數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二、服務範圍跨直轄市或縣(市)者,屬全國性,向衛生 福利部申請。未跨縣(市)者,屬縣(市),向該縣(市) 政府申請。

檢具申請書(1 份)及下列文件各 1 式 4 份:

一、籌備會及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含所 有附件資料】。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 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如銀行存款證明)。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印信。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

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含捐助人名冊)。

八、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職員名冊及員工待遇 表。

九、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 系統表及其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 關係者切結書。

十、會址使用之證明文件。

十一、辦事細則。

十二、會計制度。

十三、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 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立案

一、會議 10 日前函邀主管機關列席指導。

二、推選臨時主席。

三、討論事項:

(一)擬定捐助章程及會址設立處所。

(二)遴選董事。

(三)法人登記未准前之基金(財產)管理。

(四)研擬辦事細則、會計制度。

一、會議 10 日前函邀主管機關列席指導。

二、議程(討論項):

(一) 選舉董事長。

(二) 議決捐助章程及辦事細則、會計制度。

(三) 議決財產清冊。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五) 遴選會務工作人員。

(6)

申請人持設立許可函及驗 印後之文件正本1 份到高 雄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登記於法人名下之財產證明影本,函報 社會局備查並依法執行各項計畫及正常運作

社會局依法監督

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15 日內,由 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 登記。逾3 個月未登記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3 個 月。

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 主管機關備查前往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洽辦基 金會設籍事宜及利息免 繳所得事宜

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 日內,將 證書影本及銀行存款證明之專戶名稱 更名為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名稱證明 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捐助人將財產移歸法人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 人應於 90 日內將全部財產 移歸法人。

(7)

參、申請設立文件格式(格式)

一、申請書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主 旨:○○○等請准設立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乙案,敬請 鑒核。

說 明:

一、依財團法人法及民法等相關之規定辦理。

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正本)

1.籌備會及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含所有附件資料】。

2.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如銀行存款證明)。

4.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5.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6.財團法人印信。

7.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 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含捐助人名冊)。

8.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職員名冊及員工待遇表。

9.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及其相互間有 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切結書。

10.會址使用之證明文件。

11.辦事細則。

12.會計制度。

13.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1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 (簽章) 聯絡人:

會 址:

聯絡電話:

傳 真:

     網址或e-mail: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

二、捐助章程範例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

○○年○○月○○日第○屆第○次董事會議通過

○○年○○月○○日第○屆第○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 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 區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並得視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

第二章 目的事業

第三條 本基金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關於兒童福利事項。

二、關於青少年福利事項。

三、關於婦女福利事項。

四、關於老人福利事項。

五、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六、關於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七、關於低收入戶補助事項。

八、關於清寒獎助學金事項。

九、關於志願服務事項。

十、關於災害(變)救助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十二、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本基金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 出,不得低於年度總支出百分之七十。

第四條 本基金會由○○○等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元整,財 務○○○(請列舉)折值新臺幣○○○元整,合計基金為新臺幣○○

(9)

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

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

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其已充 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六條 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 之四。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 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 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

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七條 本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 表法人。

第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九條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人(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均為無給職,

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四年,由董 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 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 ㄧ,董事不得兼任監察人)。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 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10)

第十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未置監察人者請刪除本條內容)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 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

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 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 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11)

董事會就法人財產之處分,僅於財團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 處分權。

第五章 基金(財產)、會務管理及人員遴聘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基金、財產及會務管理由董事會管理之;並得依會務需 求設置各功能編組組織,其組織則由董事會研擬並審議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 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 置事務員○○人,由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提名,董 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 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財產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 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         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         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 體給予 特    

      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       構。

第十六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 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 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

(12)

      本基金會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主管機關所定 一定金額以上,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一併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相關之工作,均應符合本章程第三 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 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 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贈)之款項,均應於金融機 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 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如為不動產,該不動產應屬無 設定負擔,並應即依法且無條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予本會。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最低設立基金現金一千萬元不得動支;最低設立基金 以外之捐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出席董事過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動支;

基金孳息,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二十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現金一千萬元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 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

票、券者,應訂定內部控制辦法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名稱、住所、董事長、董 事、監察人、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 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歸屬於主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事細則、會計制度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年○月○日,第一次修訂於○○年 ○○月

○○日,第二次修訂於○○年○○月○○日,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3)

三、籌備會議紀錄(格式)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籌備處 籌備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 年 月 日 ○○○○分 地  點:

出 席 人 員: ○○○、○○○…(附簽到表影本),共同推選○○○為本次 會議主席。

列 席 人 員:○○○

主 席:○○○ 紀錄: ○○○

報告事項:(簡敘籌設基金會緣由)

討論事項:

一、擬定本基金會名稱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會址設於高 雄市○○區○○路○○段○○巷○○弄 號○樓,請公決案。

決議:照案通過。

二、本基金會第一屆董事會如何產生案。(選舉事項請註明選舉方法,得票數 及結果)

決議:經原捐助人○○○遴聘○○○、○○○、○○○、○○○、○○○共 計○○人為第一屆董事。

三、本基金會基金(或資產)如何籌備案。

決議:在未奉核准前捐助之基金或財產現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整,先以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籌備處」名義存入金融機構,

俟奉核准後更正為本基金會正式名義開戶處理,俾符法律規定。

四、有關本基金會捐助章程,如何訂定案。

決議:授權董事會依照本基金會設立目的及有關法令予以研討。〈捐助章 程可由捐助人自行研討〉

五、如何辦理申請基金會設立及財團法人登記手續案。

(14)

決議:請○○○擬定。

七、其他(由籌備會依實際需要增列討論)。

臨時動議:

散 會: (時間) 主席:(請親自簽名)

(15)

四、董事會議紀錄(格式)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一、 時 間:民國○○年○○月○○日 ○○○○分 二、 地 點:

三、出席董事:(出席董事請親自簽名,如簽到表)

  (應出席○人,實出席○人,委託出席○人,請假○人,缺席○人,符合 法定人數)

四、列席人姓名:(如無可省略)

五、請假人姓名:(如無可省略)

六、主 席:○○○ 紀錄:○○○

七、報告事項:(簡敘開會目的)

八、討論事項:

(一)選舉本會第一屆董事長案,提請討論。

決議:全體董事通過由○○○擔任董事長。

(二)審查財產清冊案,提請討論。

決議:全體董事同意通過。

(三)為基金會業務需要,擬聘請○○○為執行長(或總幹事)、○○○為會 計及○○○為出納案,提請討論。

決議:全體董事同意通過。

(四)審查○○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補助標準案,提請討論。

決議:全體董事同意通過。

(五)擬定本會捐助章程及辦事細則、會計制度(如附件),提請討論。

決議:全體董事同意通過,並授權董事長核辦。

(六)其他(可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增列討論)。

臨時動議:

(16)

※說明:第一次董事會議所有董事應到齊,並附簽到表。

◎簽到表(格式)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第○屆第○次董事會議簽到表

出席董事:

姓名 簽名 備註

出席監察人:(無者免)

姓名 簽名 備註

列席人員:

姓名 簽名 備註

(17)

五、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格式)

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被選(聘)為(財團法人名稱)

第  屆董事、監察人,任期  年,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茲聲明同意擔任,並願遵守法人章程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職務 如有違法失職,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此  致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立同意書人

稱 姓 名 蓋 章 職 稱 姓 名 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1.所有董事應儘可能簽名( 親簽 ) 蓋章於同乙張,不得已時亦得分別簽署。

2.如置有監察人時,其願任監察人同意書格式亦同。

(18)

六、第○屆董事(監察人)名冊(格式)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第○屆董事(監察人)名冊

任期 自民國○○年○○月○○日 至民國○○年○○月○○日

說明:

一、董事間相互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之一,具有上述親等關係者,請於備註欄 內註明。

二、董事現職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依「公務員服務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應經服務機關獲上級主 管機關同意或核准。上開人員是否取得有關同意文件,請於備註欄內註明。公務員之範圍包括:適用「公務員服 務法」之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即民選之省(市)、縣(市)政府首長、各級 政府機關之政務官及機要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人員、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公立各級學校之聘僱人員等。教 育人員之範圍包括: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社教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 究機構研究人員。

職 稱 姓名

身 分 證

年 月 日籍貫 現在職業

及職務 學經歷 戶籍地址 董事 相互關係

聯絡

電話 備註

(19)

七、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名冊(格式)

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卡

備註:一、登記日期欄由登記處填載,其餘由聲請人填(蓋)載。

二、設立登記、法人印信(圖記)及董事、監察人印鑑均應蓋妥。聲請變更登記者,

法人印信(圖記)未變更免加蓋、以斜線刪去;董事、監察人變更就新任及 變更部份蓋章(未變更者免加蓋)。

三、應提正本一式 4 份。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登記簿 第 冊 第 頁 第 號 法人名稱:

任期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職 別 姓 名 簽名式或印鑑 職 別 姓 名 簽名式或印鑑

提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

(20)

董事(監察人)身分證影本

正面 反面

(21)

◎法人印鑑格式

寬 5.2cm

7.6 cm

邊寬

0.8

cm 邊寬 0.8cm

*法人印鑑規格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原國民政府頒 發印信條例為印信條例第四條「印信之尺度依附表之規定」。

(22)

八、捐助人名冊(格式)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人名冊

(聲請設立登記時使用)

名 捐 助 金 額( 新 臺 幣 )身 分 證

職 住 址 備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九、財產清冊(格式)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年度財產清冊【動產】

      填報日期:○○年○○月○○日

財產類別 單位 數量 金額(新

臺幣元) 是否經法院登記(字號) 備   註

(存放機關/檢附 之證明文件)

現金          

活儲          

定期

存款          

         

         

           

             

             

             

           

保管人: 會計: 執行長:      董事長:  

(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說明】

一、財產種類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及列為基金之動產,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處分。

二、動產包括儲存銀行之現金、上市股票、公債等;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建物。其中上市股票   以捐贈日收盤價計算,未上市股票以淨值計算;不動產則以成交價(購買取得者)公告現值   (接受捐贈者)折價合計,並應於取得所有權後報社會局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三、設備係包括使用期限2 年以上(不須提折舊)之物品或價值 8 萬元以上。

四、財產憑據影本連同清冊附送備查。財產證明請向存放行庫申請開立存款餘額證明書,定期   存款可直接影印定存單,但須在有效存放日期內。

五、本表各欄如不敷填寫,請依實際需要自行增列。

六、經法院登記之財產數額應與法人登記證書之「財產總額」相同。

(24)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年度財產清冊【不動產】

填報日期:○○年○○月○○日

財產類別 土地/建 物坐落

面積(平方

公尺) 權利範圍 金額/價

(元)

是否經法院登記 (地號/建號)

備註(註明新增、減 少或原有)

土地          

         

         

建築物          

       

         

合計            

保管人: 會計: 執行長:       董事長:

(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說明】

一、財產種類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及列為基金之動產,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處分。

二、動產包括儲存銀行之現金、上市股票、公債等;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建物。其中上市股票

以捐贈日收盤價計算,未上市股票以淨值計算;不動產則以成交價(購買取得者)公告現值(接受捐贈 者)折價合計,並應於取得所有權後報局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三、財產憑證影本連同清冊附送備查。財產證明請向存放行庫申請開立存款餘額證明書,定期   存款可直接影印定存單,但須在有效存放日期內。

四、本表各欄如不敷填寫,請依實際需要自行增列。

五、經法院登記之財產數額應與法人登記證書之「財產總額」相同。

(25)

十、捐助證明書(格式)

捐助財產承諾書(動產)

立承諾書人○○○,同意捐助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新臺幣○○

○元,並同意該財團法人於獲准法院登記時,即無條件將捐助財產移轉登記為 該法人所有,並將該項捐助基金存入○○銀行○○分行○○存款帳戶,並取得 該行存款證明。特此證明。

立捐助承諾書人:○○○印(親簽)

身 分 證 字 號:

住 址:

見證人(或律師):○○○印(親簽)

身 分 證 字 號:

住 址:

※ 請依捐贈「動產」類別,逕行修正範例內容(並附定存等證明文件)

(26)

捐助財產承諾書(不動產)

立承諾書人○○○ ,同意捐助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市○

○區○○段○○地號土地○○平方公尺(詳列座落地段地號),做為社會福利

(○○○○○○○○)之用,並同意該財團法人於獲准法院登記時,即無條件 將捐助財產移轉登記為該法人所有。特立其承諾書為證明。

立捐助承諾書人:○○○印(親簽)

身 分 證 字 號:

住 址:

見證人(或律師):○○○印(親簽)

身 分 證 字 號:

住 址:

※ 請依捐贈「不動產」類別,逕行修正範例內容(附登記簿謄本及其價值之證明 文件)

(27)

十一、切結書及董事關係親屬系統表(格式)

切 結 書

茲切結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第○屆董事會之新任董事

○○○、○○○、○○○、○○○、○○○、○○○、○○○,除本 人○○○與○○○有○○關係外,與其他○位董事相互間並無配偶、

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切結人:○○○ (身分證字號)簽章

○○○ (身分證字號)簽章

○○○ (身分證字號)簽章

○○○ (身分證字號)簽章

○○○ (身分證字號)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8)

◎血親及姻親系統參考表

血 親 姻 親

本 人

( 三

)

配 偶

(29)

十二、年度工作計畫、年度經費預算(格式)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OO年度工作計畫

一、計畫依據:依據捐助章程第O條規定辦理。

二、計畫內容:

工作項目 經費預算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最多200 字) 備註

合計

製表人:      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董事長:

(30)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OO年度經費預算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本年度預算與上

年度預算增減數 說明 名稱

1 收入

 服務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  委辦收入  捐贈收入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銷售貨物或勞務 收入

 附屬作業組織收

 其他收入    收入合計 2 支出

 業務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  銷售貨物或勞務 成本

 附屬作業組織支

 其他支出    支出合計 3 本期餘絀

製表人:      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董事長:

(31)

十三、職員名冊、員工待遇表(格式)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年度職員名冊

            填報日期:○○年○○月○○日 職稱

專職

姓名 性別 年齡 學歷 經歷 戶籍地址 電話 或兼職(請註

明是否支薪)

                 

                 

                 

                 

                 

                 

                 

製表:   董事

長:

(32)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年員工待遇表

      填報日期:○○年○○月○○日

職員別 人數 每月金額 小計 全年度預算數

月數 金額

           

           

           

           

           

           

           

           

合計          

製表: 董事長:

備註:

1.人事費用:會務人員之薪資、退休金、伙食費、勞健保費、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2.本表總金額應與年度預算書中人事費相同。

(33)

十八、會址場地使用證明書(格式)

會址場地使用證明書格式及證明文件

茲同意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無償使用本人所擁有座落於高雄市

○○區○○巷○○弄○○路○○號○○樓之房屋為會址,期限○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所有權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使 用 人:(財團法人名稱)

      董 事 長:○○○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自用:請附房屋所有權狀及最近一年完稅證明影本。(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提供人請蓋章)。

租用:附租賃契約(半年以上)及完稅證明影本。

借用:會址場地使用證明書及完稅證明影本。

(34)

十九、辦事細則(格式)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辦事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條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基金會之業務處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處理。

 第三條: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稟承董事會之決策決議,受董事 長之指揮監督綜理一切業務,任期○年(請自行訂定是否連聘得連 任)。

 第四條:行政人員、會計及出納稟承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之命 辦理其執掌內事項。

 第五條:各級主管對其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考核及陳請獎懲之權。

 第六條:各經辦人對其所用資產設備及工具有愛護保管之責。

 第七條:本基金會例行公務得授權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判行或 代行。

 第八條:行政人員之執掌如下:

(一)文書撰擬、收發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有關會議之記錄及保管事項。

(三)有關公共福利計劃事項。

(四)其他有關主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第九條:會計、出納之職掌(可自行調整項目):

(一)有關帳務處理程序與準則之規劃事項。【會計】

(二)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會計】

(三)會計、簿記之登記事項。【會計】

(四)帳務之清理事項。【會計】

(五)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會計】

(六)其他有關會計、出納應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七)現金收支保管事項。【出納】

(35)

二十、會計制度(格式)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基金會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平日得採現金基礎入帳,俟期末或期 中報表提出日再依權責發生基礎調整入帳。

三、本基金會之會計簿籍記帳單位與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

四、本基金會之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

五、本基金會致力於○○○等業務活動,設置足以允當表達本基金會營運與管 理之科目,並依法揭露之。

六、各業務直接成本以屬各業務活動所發生之費用為計算基礎。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係依據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使其記載正確完整,對於 業務績效之發展趨勢,應充分表達,提供可靠資料,協 助管理考核,故 本制度特就有關部分作明確規定,俾資遵循。

八、本基金會之登記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以本基金會之名義存放金 融機構。

九、組織系統圖 十、各單位職掌

十一、本制度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本基金會第○○屆第○○次 董事會審議通過。

(36)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簿

     

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

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會計帳簿

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備查簿

財務報表

資產負債表 收支餘絀表 淨值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 財產清冊 附註或附表

(37)

第三章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二類:

一、原始憑證

(一)外來憑證:取自本基金會以外之公私機構或個人之憑證,例如統一發票、

普通收據…等。

(二)對外憑證:本基金會製給其他公私機構或個人之憑證,例如捐贈收據、

統一發票…等。

(三)內部憑證:本基金會內部製存,作為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及其經過之自用 憑證,例如差旅報告、薪資印領清冊…等。

二、記帳憑證(傳票):

(一)現金收入傳票:涉及現金收入之分錄使用之。

(二)現金支出傳票:涉及現金支出之分錄使用之。

(三)轉帳傳票:不涉及現金科目之轉帳分錄使用之。

三、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 附件。原始憑證因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需檢附。

四、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 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四章 會計帳簿

一、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二類:

(一)序時帳簿:指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者。

(二)分類帳簿:指以會計事務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紀錄者。

二、序時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普通序時帳簿(必須設置):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 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

(二) 特種序時帳簿(按實務需要設置):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 三、分類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總分類帳簿(必須設置):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按實務需要設置):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 而設者。

四、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 稽。

五、會計記錄採用電腦處理者,除將電腦處理產生之紀錄裝訂成冊代替帳簿外,

其電腦儲存之紀錄亦視為會計帳簿。

第五章 會計項目

(38)

目,或增加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科目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1 資產 凡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 源, 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

包括流動資產、投資、長期應收款、貸款及準備金、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 等。

11 流動資產 凡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 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屬之。

1101 現金及約當現金 凡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用及週轉金、匯撥中現金等 屬之,但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有法律、契約上之限 制者。

1101

01 庫存現金 凡存放於基金會之現金屬之。

1101

02 零用金/週轉金 凡撥供零星支出或週轉用途之定額現金屬之。

1101

03 銀行存款 凡存於金融機構等之活期存款或支票存款屬之。

1101

04 約當現金 係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 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1102 流動金融資產 凡買入透過餘絀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備供出 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融 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 投資及其他金融資產等,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 二個月內將變現之金融資產屬之。

1102

01 透過餘絀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流動 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餘絀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102

0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係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允 價值衡量。

1102

0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其公允價 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1102

04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

資-流動 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 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1102

05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流動 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

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1102

99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凡不屬於以上之流動金融資產屬之。

1103 應收款項 凡應收票據及各項應收款等屬之。

1103

01 應收票據 凡因業務經營或賒銷商品、原物料及提供勞務等收到 可按票載日期收取一定款項之票據屬之。

1103

02 備抵呆帳-應收票據 係按期末應收票據估計無法回收之金額提列之備抵呆 帳。

1103

03 應收帳款 凡依合約約定,已具無條件收取因移轉商品或勞務所 換得對價金額之權利屬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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