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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0291
承辦人:張芸甄
電話:(02)23979298#550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3003196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103D006596_1_0917490006839.pdf、103D006596_2_0917490006839.do c)
主旨:有關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 策,業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簽奉行政院核定,請查照辦理
。 說明:
一、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本(103)年4月 29日陸法字第1030050770A號函辦理。
二、依陸委會上開函以,有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方 向,業奉行政院核定,各機關須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考量現行兩岸情勢,公務員赴大陸進修並不適宜,爰於 政策上政府現階段並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包 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入 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
(二)請各機關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依「公務員服務法
」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要求所屬公務 員對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應據實申報,以免違反相關人 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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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已赴陸進修公務員之進修情形,各機關應建立申報 與管理機制,促請已赴陸進修(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 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 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之公務員,於本年6 月30日前完成申報(申報表格如附表),並依下列方式 處理:
1、各機關應要求所屬公務員於期限內依附表進行申報。
2、由機關審酌申報表內容是否對機關有不利影響,再作 進一步處理。
3、對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各機關審酌案件情節 予以懲處。
4、如當事人於赴陸進修之初已如實申請並獲機關許可,
除法令另有限制,原則上容許其進修至取得學分或學 位,並請機關持續掌握進修內容;惟如機關另有安全 上或其他顧慮而擬不同意當事人繼續進修,則尊重機 關之處理。
三、檢附陸委會原函影本及申報表各1份,前開申報表並請於 本年7月4日(星期五)前函送本總處,俾利彙送陸委會參 處。另有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其他注意事項及執行細節,
本總處將另函轉知。
正本:行政院人事處、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均含附件) 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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