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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控股 公司 子 公司 間共 同 行銷 管理 辦 法部 分 條 文 修正 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 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之一定範圍之業務。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 之子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 事業。但不包括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 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槓桿交易商。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辦理第六條所規定之共同行銷業務時,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一次依規定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 本適足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者。
二、最近半年內未曾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 五款及第六款之處分、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處分、第五十 六條第二項之處分。
第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契約期間等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依前條申請核准後,如有不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 形者,於前項契約屆期前,可繼續承作至期限屆滿為止。但該契約 屆期時,如仍未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不得續約。
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基於行銷目的蒐 集個人資料時,不得為行銷目的外之利用,並應切實依下列規範辦 理:
一、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
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所揭露、轉介或交 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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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客戶資料之使用條款應訂定讓客 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作為行 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欄位,經客戶以簽名或 其他得以辨識客戶同一性及其意思表示之方式確認,並應 列明運用資料之子公司名稱。金融控股公司因其組織異 動,而有子公司增減時,應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 站公告。
三、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應 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並揭露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 公司名稱,且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 關資訊交互運用之簡易方式(如電話通知)。金融控股公 司之子公司於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應立即停 止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相互使用其資料,但如客戶 明確指示停止交互運用資料之子公司範圍非及於所有子 公司者,得依客戶通知之意旨辦理。
四、子公司客戶不同意公司繼續使用其資料之資訊,應通知各 子公司、部門、產品線及各委外單位等之行銷人員,並配 合修正電腦控管系統。
對客戶資料使用之作業,應建立完善之保密措施,設置專責單 位或人員負責,且應建立客戶資料庫,妥善儲存、保管及管理客戶 相關資料,及建立該客戶資料庫之安全措施,僅被授權員工始可使 用客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