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碳交易共同市場芻議
成果摘要與建言
節能減碳是台灣行政院已宣告的政策方針,但企業和消費者必須為減碳付 出費用。進行碳權交易是降低減碳成本的好方法;進行碳權的國際貿易則是更 進一步降低減碳成本的方法。台灣若和大陸、東協國家合建碳交易市場,台灣 企業向這些地方購買碳權的價錢必然低於親自減碳的費用。
兩岸可先合訂共同的排碳量管制總目標,然後再分配各自必須達到的目標 排碳額;也可先各自訂出自己的排碳量管制目標,然後相加成共同的目標排碳 總量。或者,兩岸可先合訂「排碳密集度」的上限,建立「排碳密集度標準憑 證」的交易市場,日後再進一步合訂總量管制目標,進行排碳權交易。
針對能源轉換部門和上游產業的直接排放來管制,可能既可涵蓋排放源,
又可節省管理成本。共同市場在試驗期不對碳價訂定任何上、下限。根據試驗 期的結果,決定是否將總量管制暨排放交易改成與碳稅混合的新體系。
排碳權在台灣內部的期初分配方式與在大陸內部的分配方式,由兩岸政府 各自決定。共同市場的預告存續期至少應有 15 年。但在市場正式建立之前,可 以設置為期 5 年以下的試驗市場。
共同市場在原則上應容許排碳權的儲存和預借,以降低減碳成本、並減少 碳價的波動。但在試驗期間之內,不容許試驗期的排碳者向正式運轉階段預借 碳權。容許早期的自願減碳抵換市場排碳權是將排碳權儲蓄的效力延伸到碳市 場正式建立之前;這個問題由兩岸政府各自斟酌,決定是否承認企業早期自願 減碳的效力。
對市場外國家課徵碳關稅是全球碳價統一的問題,但其訊息成本很高,容 易變成對國內產業的保護,並引發貿易戰。故原則上不對市場外國家做貿易調 整。
I
總而言之,凡是影響減碳成效、減碳社會成本、經濟效率、碳價格的因素,
兩岸大多得協調一致。僅影響各自內部所得分配的因素,則大體由兩邊各自單 獨決定如何處理,其原則列如下表。
碳交易共同市場運行的基本要素表 影響減碳
效果
影響減碳 成本
影響財富 分配
由兩岸政府 共同決定
由兩岸政府 各自獨立決定 1 受管制的氣體有哪些? ˇ ˇ ˇ ˇ
2 排碳目標 ˇ ˇ ˇ
3 誰是受管制的企業或部
門? ˇ ˇ ˇ
4 碳 權 價 格 是 否 有 上 下
限? ˇ ˇ ˇ ˇ
5 排碳權的期初分配 ˇ ˇ ˇ
6 碳交易市場的存續時間 ˇ ˇ ˇ
7 碳權的儲存和預借 ˇ ˇ ˇ
8 早期自願減碳的效力 ˇ ˇ ˇ
9 新排碳源的排碳權取得
⁄離場者的排碳權移轉 ˇ ˇ ˇ
10 本市場與其他碳市場的
連接 ˇ ˇ
11 國際貿易的調整問題 ˇ ˇ
12 碳權品質的認定與監督 ˇ ˇ ˇ
13 超額排碳的處罰 ˇ ˇ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