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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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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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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根據本研究之問卷調查結果統計分析及 深度訪談之意見,歸納本研究結果並作成結論。第二節則根據研究結 論,對休閒農業與土地利用問題提出改善建議。第三節提出後續研究 建議。

壹、土地利用

一、土地變更

本研究統計結果,休閒農場以山坡地保育區、特定農業區及一般 農業區為主要土地利用型態。體驗型休閒農場以農業經營體驗為 主,其上設施以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 施,並為法規容許使用項目,有利整體農業及生態環境,亦可加 快申請合法速度。50%之綜合型休閒農場位於山坡地保育區,面 積比例高達88.61%,因山坡地保育區涉及自然資源、防治沖蝕、

崩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遊客休憩分區之設置屬 低密度開發,惟涉及土地變更、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等頗為 耗費時程及資金,加上農民對法令、申辦程序不甚熟悉,造成降 低申請意願,導致休閒農場處於不合法狀態。回歸休閒農業之本 意,除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

及教育解說中心設施與農業相關生產外,提供住宿及餐飲設施是 否為經營休閒農業之必要,值得政府部門深思。

二、擴大經營規模

休閒農場土地面積以3公頃以下(53.7%)最多。休閒農場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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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經營規模之主因,為受到公有道路與水溝地目的分割,其次 為不易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非都市土地面積需達 10 公頃以上始准設置遊客休憩分區的合理 性

61.1%的受訪者認為面積限制不合理。查該 10 公頃之限制係依 據 1999 年 11 月 10 日修訂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 條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之規定;另依行政 院核定之「改進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案」將該辦法有關土地 使用變更條文調整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政部並於 2004 年 6 月 15 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 之一,規定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

是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係土地所有權社會化後警察權之行使 方式,土地一經編定為某種使用地後,應按照編定用途使用,不 得任意變更,以貫徹使用編定與管制之目的。由於社會進步與經 濟繁榮,致土地使用方式日趨多元化及複雜化,加以不同土地區 位受限不同法令之規範,又得以開發之面積亦有所不同,如休閒 農場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 3 公頃以上;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 地在 3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始准設立遊客 休憩分區,這樣的面積限制是否忽略了土地利用之公平性與合理 性,鑑於臺灣農民平均耕地規模狹小,受限面積不足,亦造成農 民違規開發使用,為兼顧土地利用管制之合理性,本研究認為應 全面清查適合發展休閒農業之山坡地規模,於全面檢討後,再進 行法令之鬆綁。

貳、法令面

高達75.9%的休閒農場尚未完成土地變更編定或興建,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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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訪者表示需簡化申請流程,59.3%的受訪者歸咎於法令限制 太多,42.6%的受訪者認為政府應設立土地變更窗口,辦理土地 變更、環保及水保等事宜,以取得住宿與餐飲等項休閒農業設施 之合法土地利用。本研究認為土地變更編定涉及地政、環保、農 業等權責單位,加以法令限制及繁雜之申請程序,為休閒農業合 法比例偏低的主因。

參、資源永續

從資源永續觀點而言,開發利用農業資源,應以兼具生態保育及 環境維護為原則,以達到國土保安,提升生活品質及永續經營之 目標。休閒農業與生態系統及永續性經營息息相關,調查顯示 83.3%的休閒農場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外,16.7%位於環境敏感地 區內,但變更編定之土地不得位於森林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 生動物保護區及自然保留區,並在環境容受範圍內,規範開發行 為。是故,發展休閒農業得以維護資源之永續性。另有高達94.4

%的受訪者表示發展休閒農業有助於農業資源之永續,75.9%的 受訪者認為農地作休閒農業使用,對周圍原有農業生產有正面助 益。整體言,休閒農業之發展為臺灣農業轉型帶來一新的契機,

也顯現農民對休閒農業政策給予正面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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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 議

我國休閒農業之土地利用,基本上固有三端:其一為土地取得,其二 為土地利用,其三為土地管理。受限土地規模狹小、土地變更程序繁 複、土地法令限制嚴格、以致土地迭生問題;土地利用問題,主要在 於土地非法變更、非法使用及超限使用等問題;至於土地管理問題,

主要在於申請面積限制、管制項目及內容不符需求、業者投機違建、

休閒農業缺乏整體規劃以及非法變更使用約束薄弱等因素影響。為加 速休閒農場經營合法化,本研究建議如下:

壹、土地利用

一、資源永續利用

休閒農場土地面積以 3 公頃以下(53.7%)最多,若受到公有道 路與水溝地目的分割,即視為土地不完整,導致無法擴大經營規 模。為整體土地利用效益之考量,本研究建議非都市土地山坡地 休閒農業區內之休閒農場設置面積得酌於放寬,以發揮土地規模 效益,產生規模經濟;休閒農業區外之休閒農場設置面積則建議 採較嚴格的限制。另外有關道路或水路若能維持原有功能之維護

(如要求出入道路之留設、原有水路維護等)應可視為土地完整 性,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條設置休閒農場之土地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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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並不得分散之規定。

二、有條件就地合法

為解決目前休閒農場土地合法性問題,有條件採就地合法,如屬 程序違規,則補辦相關程序;如為實質違規,仍應依法處置。

貳、政策面

一、區域性整體發展

現階段推行中之休閒農業涵蓋休閒農漁園區、休閒農業區與休閒 農場,建議加以整合,以有秩序的區域整體發展取代無規劃性的 點狀發展,同時避免資源分散,政府應積極輔導取代單純資金之 補助,並擬定整體性、系統性之休閒農業發展政策。

二、建立休閒農場稽核制度

鑑於休閒農場如雨後春筍般林立,為避免休閒農場之設置過於氾 濫,致破壞農村自然景觀,復加以消費者對於違規與合法休閒農 場辨別不易,為保障合法經營業者,2004年2月27日新修訂之休 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當地 休閒農業發展現況,實施休閒農場總量管制,其立意雖佳,惟僅 有總量管制之精神,欠缺總量管制指標,實務上恐難以落實。本 研究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休閒農場稽核制度,並定期或不定期 公布稽核成果,做為民眾選擇休閒農場之參考。

參、法令面

一、適度放寬管制項目

任何產業中個別生產均有其最適經營(或生產)規模存在,且產 業內為完全競爭時,經營規模不具效率者,長期下可能無法在市 場中生存,為謀求產業持續發展,法規制度之規範有其必要,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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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制度規範並無法直接促進產業之發展,但其重要性在於市場 及市場交易環境之提供及維護(黃健兒,1995)。現行法規對休 閒農業之土地利用係採「低密度開發」原則,觀諸法令訂定較偏 向規範、管制,此乃立基於維護自然生態環境、國土保安之考量;

再者由於休閒農業之土地受制於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規 範,所運用之法令亦有所不同。體驗型與綜合型休閒農場兩種經 營型態主要以土地變更為區分標準,其差異性並無具體規範,現 行容許使用項目中,如設置生態博物館是否可以建物型態經營,

未見規定,本研究建議在不違背環境保育原則下,可適度放寬某 些管制項目,如增設容許使用項目、放寬休閒農業設施種類等,

以加速休閒農場合法化。

二、設立專用區

目前之休閒農業區係功能分區,建議回歸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之特定專用區,使民眾加以遵循。未來在新的國土 計畫法下,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

「城鄉發展地區」等三大功能分區,休閒農業區自應歸屬於農業 發展區之內,同時將農業發展區予以分級分區,並將休閒農業區 規劃為次要農業用地,並增設可供使用的組別(如:安全防護設 施、平面停車場、涼亭設施、眺望設施、標示解說設施、公廁設 施、登山及健行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等等),加 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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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以下提出幾點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一、本研究調查期間適逢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甫修正通過未久,新 修訂之法令成效,尚無法從受訪者中得知,本研究建議於施行一 段時日後,再重新進行研究調查,以瞭解法令修正後之執行成 效,並作為政府制定政策參考之依據。

二、休閒農業設施之設置與土地利用關係密切,建議後續研究可針對 休閒農業設施種類進行研究,以達資源永續利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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