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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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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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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104 年 11 年 12 日府教人字第 1040297505 號函發布 108 年 10 年 28 日府教人字第 1080267965 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 校)教師參加進修學位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桃園市所屬公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及幼兒 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正式教師。

三、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在公立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但利用公餘時間 進修者,不在此限。

前項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擔任正式教師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 止,服兵役年資得予採計。

四、進修條件

(一)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下,得由各校依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依序審酌 後,同意報考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之大學校院系所。

(二)考取各大學研究所一般生及在職生,各校每學年新增申請部分辦公時間 進修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五,且每學年累計部分辦公時間 進修總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十,每人每週公假一日或兩個 半日,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但教學須親授、業務須自理,且不得再 以其他假別從事進修活動。

(三)前款得以部分辦公時間方式進修員額計算後,小數點採四捨五入;教師 編制員額未滿二十人之學校,每學年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每學年累 計不得超過二人。

(四)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進修、校長或新進教師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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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進修者,其名額不列入第二款人數限制之計算。

五、進修程序

(一)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基於教學或業 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各項進修,應於報名前檢附申請表件及甄試簡章影本,

向各校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報考。

(三)各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超過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百分之五限 制時,應排定進修先後順序,其排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 暑期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者,錄取後由服務學校自行核定,免報教育 局備查。

(五)參加進修人員應檢附課表或由指導教授或進修學校出具證明,辦理請假 手續,若有異動應隨時告知教務及人事單位;公餘時間進修者不得於上 班時間申請任何假別前往進修。

(六)教師參加各項進修未依規定之程序報經核准,或未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者,

依情節輕重議處。

六、教師於學期中有休學情形,應主動以書面向學校報備。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有修課時間減少或課程提前修畢等情形時,應立即 減少或註銷公假登記。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及全時進修人員有休學、課程提前修畢等情形者,應即 依相關規定辦理復職復薪。

七、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留職停薪於國內進修者,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至多以一年為限;

留職停薪至國外進修者,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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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上開留職停薪應配合學期辦理。

(三)教師於進修期間,得視實際需要,以學期為單位向服務學校申請變更進 修方式。

八、教師進修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期間,除留職停薪進修外,不得拒絕學校指派之行政 及教學工作,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亦應依規定返校處 理。

(二)留職停薪進修人員申請復職,悉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暨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三)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應依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 二條規定辦理。

九、新進教師,如仍於進修中,應於報到後檢附原主管機關或學校同意進修文 件,向學校申請繼續進修。

十、校長準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且須於報考前及錄取後報教育局核准。

十一、各校於每年九月底前應將當學年度所有參加各項進修之教師(含校長)

進修名冊自行造冊列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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