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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同志,但我也是基督徒 -談同志的教會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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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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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張如慧 博士

我是同志,但我也是基督徒

-談同志的教會經驗

研究生:王奕筑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 五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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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張如慧 博士

我是同志,但我也是基督徒

-談同志的教會經驗

研究生:王奕筑 撰

指導教授:張如慧 博士

中 華 民 國 一 ○ 五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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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終於!!我可以寫謝誌了!感謝老天爺讓我把論文給完成了,雖然好像把研 究所當成大學來念了,但我終於畢業啦!!!!

既不是同志也不是基督徒的我,當初會開始進行同志基督徒的研究,完全可 以說是一個意外,不過在開始著手進行研究後,我才更深入地去瞭解這一塊的相 關訊息,我是在開始做研究之後,才開始認真地看待性別的相關議題,那些所謂 的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對同志的不友善等,其實越了解便會越覺得自己應 該要做些什麼,而這些要做的什麼,除了論文之外,準備成為國小教師的我,也 希望能在往後在教學現場中,讓每個孩子都對自己能有更多的認同,讓他們了解 到無論如何,每個人都是既獨特又美好的個體,所以記得要好好的愛自己。

而論文的完成,需要感謝的人總是很多,首先,最要感謝的是那些願意參與 訪談的受訪者們,謝謝所有的受訪者們總是不吝於將自己的經驗與我分享,讓我 的論文能順利完成;再來要感謝的是我的指導教授張如慧老師,謝謝如慧老師對 於不成材的我總是溫溫的沒有動怒,而當我理不出頭緒時,老師也給了我許多的 幫助和指導,讓我的論文能繼續地往下進行;接著,我要感謝我的口委方志華老 師以及莊佩芬老師,謝謝兩位老師在我的論文中給了很多的建議,讓我能做更深 入及擴散的思考,也讓我的論文更加的豐富;當然也感謝我的家人在我論文寫不 出來的時候總能體諒我,幫我把其他的瑣事給分攤掉,尤其是我的妹妹奕晴,如 果沒有他幫忙聽打逐字稿,我的研究所可能就要當醫學院來唸了,哈哈哈~另外 還要感謝同班的佳霖,我們一起互相督促寫論文,一起修學程,一起奮鬥,一起 忙得不可開交,但也還好有彼此的互相砥礪,我今天才能坐在這邊打著論文的謝 誌;最後要感謝實習學校的輔導老師陳佩真老師,謝謝老師在實習期間對我的體 諒及照顧,讓我能好好地把碩士論文給完成,當然,還要感謝很多很多在這一路 上幫助過我、鼓勵過我、督促過我的人,謝謝的你們的幫忙~王奕筑終於把論文 寫完啦~~~~

奕筑 謹誌 201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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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同志,但我也是基督徒

—談同志的教會經驗

王 奕 筑

國立臺東大學 教育學系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摘 要

本研究旨在了解同志基督徒對於聖經相關經文看法,以及對於教會中反同人 士其所抱持的論點之想法,探討同志基督徒與其他教徒間的互動狀況以及面臨困 難時的應對之道。

本研究透過質性研究中的個案研究法進行,以半結構式訪談為主要研究工具,

並輔以文件分析等方法蒐集研究資料,以了解同志基督徒在教會中的經驗,為達 成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本研究將使用非隨機抽樣法中之滾雪球式抽樣來選取研究 對象,考量研究時間及研究者之能力,整份研究報告共訪談五位同志基督徒。

研究發現,在同志基督徒對相關經文的看法方面,本研究所訪談之同志基督 徒,對於相關經文的解釋,傾向於使用「文本處境式」(Contextualism),依照 現今所處的社會狀況來解釋相關經文;對於反同人士論點的看法,則可分為:不 瞭解聖經、原罪、僵化的性別角色以及不當的連結四種;與其他教徒間的互動情 形,則取決於其投身之教會是否為同志友善教會;而當同志基督徒面臨困境時,

依照其應對的方式共可分為三類,第一種類型為「積極主動暢談」,第二種類型 為「消極不正面回應」,第三種類型則是「積極遊說反擊」。

友善的同志教會能帶給同志基督徒很大的幫助,使同志基督徒對於本身的自 我認同感會愈加提升,在信仰的力量下也能更積極的面對所碰到的困境,而相對 的若身處於非同志友善教會的同志基督徒,面對其他教徒的不友善對待也相對的 提高,有些人甚至會因此對信仰產生懷疑,打算放棄。

關鍵詞:同志基督徒、基督教、同志、性別平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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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a homosexuality, but I’m also a Christian - On the church 's experience in homosexuality

Wang, Yi-Chu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understand the views of homosexual Christians on Bible-related scripture towards the thoughts of argument against homosexual, and to explore the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homosexual Christians and non-homosexual Christians.

In the research, we used the qualitative study of the case study method to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as the main research tool, supplemented by file analysis and other methods to collect research data of knowing the experience about homosexual Christians in the church. The significant results are collected by using the snowball sampling, a non-probability sampling technique to select five homosexual Christian for the interviews.

In the study, homosexual Christians tend to use “Contextualism” to explain the perceptions on homosexual by using relevant scriptures in the Bible. The perceptions of non-homosexual Christians on homosexual are being divided into four categories:

ignorance of the Bible, original sin, rigid gender role s, and inappropriate connections.

The situation of interaction with other believers depends on whether the church they are engaged in is a homosexual- friendly church or not. Therefore, when homosexual Christian confronted with predicament, there are three types of behaviors. The first type is "active discussion", the second type is "negative non-response", and the third type is "active lobbying counterattack."

A homosexual- friendly church can be a great help to the homosexual Christians, because it will make the homosexual Christians more self-aware and more active in confronted of their predicament. If the homosexual Christian joined a non-homosexual friendly church, some may even doubt their beliefs and intend to renounce the church.

keyword: homosexual Christians, Christian, Homosexuality,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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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摘要 ……… i

目次 ……… iii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名詞釋義………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基督教會中的觀點……… 5

第二節 科學的觀點……… 15

第三節 同志平權運動的爭取……… 23

第四節 同志基督徒之相關研究……… 37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個案研究……… 43

第二節 資料蒐集……… 43

第三節 資料分析及整理……… 44

第四節 研究對象……… 44

第五節 研究倫理……… 47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同志基督徒對於聖經相關經文之看法……… 49

第二節 同志基督徒對於教會中反同人士論點之想法…… 54

第三節 同志基督徒與其他教徒間的互動情形……… 59

第四節 同志基督徒面臨困境時的應對之道………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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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其他看法……… 75

第六節 綜合討論……… 7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79

第二節 研究建議……… 82

參考文獻 ……… 87

附錄一 研究邀請函……… 92

附錄二 訪談大綱………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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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目 次

表 1 多元成家草案內容說明表……… 36

表 2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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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一、研究背景及動機

1996 年同光教會成立,引起了宗教界的一陣小風波,基督徒不願也不敢相 信,竟有基督徒是同志的身分,而同年的十二月,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所屬 的新使者雜誌,舉辦了一場「基督徒看同性戀研討會」,雜誌編者張德霖(1997)

提到,這是他所主持的座談會中爭執最激烈的一次,講員間的互不相讓也讓他回 到家後仍在反覆思考這個問題,透過本次的研討會記實,我們也能從中看出,同 志的議題在教會中是非常值得關注的。

楊鳳麟(2005)提出,他本身是一位從小到大都在教會長大的基督徒,但卻 從來未在教會中遇見過同性戀者,因此他也認為教會中並沒有同志存在,一直到 他成為性別教育工作者後他才了解到,沒遇過並不代表不存在,但明明有這樣的 人存在,為何她卻從來都不知道?是否因是為教會對於同志的不友善,而導致他 們有口難言呢?

2015 年 10 月,波蘭籍神父卡倫薩於世界主教會議前,公開的攜伴出櫃表明 自己的同志身分,此舉引起了天主教界的一陣嘩然,而教廷也嚴重斥責其行為,

並表示將撤除其所擔任的職位。

卡倫薩說:「每個同性戀者都是上帝的子民…,希望教宗能記得我們,男/

女同性戀、跨性別者和雙性戀,都是教會與人性的一員。」

(引自李佳恒,2015)

卡倫薩身為神父,理應獨身至老死,以表達對神的敬重,因此卡倫薩攜伴出 席公開場合,確實明顯的違反了他身為神父應當遵從的教會倫理,因而被剝奪其 職務,但更值得關心的另一層面是,在天主教社會中,對於同性的婚姻是非常反 對的,在教會裡「同性戀是罪」,而與其出自同源的基督教,雖信仰及教義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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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但對於同性婚姻持有相同的立場,他們認為教會裡是沒有同性戀的,因為 這是上帝不喜歡的,這是一種罪(顏慧旻,2014)

在紛亂擾嚷的社會中,信仰被視為心靈的支柱,很多時候我們只是想從中求 得一些安慰,好讓我們知道,在看不見的那一頭,總會有個默默支持我們的力量,

總會有個愛我們的人。

但在台灣社會中,隨著多元成家草案的推動,讓同志議題又開始逐漸地被討 論起來,無論是ㄧ般民眾或是宗教團體,都漸漸地開始重新關注此一議題,從媒 體的報導中我們可以感受到,雖然無論支持與反對的聲音都大有人在,但在反對 的勢力中有卻一股強大的力量來自宗教團體,其中又以基督教團體為多。基督教 反同人士常以同性戀是罪為由,要求同志基督徒改過並回歸正途,雖未以激進的 方式迫使同志基督徒改變其性傾向,但仍在其身上形成了一股莫大的壓力。

研究者本身雖非基督徒,但身邊有不少的朋友有著虔誠的宗教信仰,我能感 覺到他們對於神的敬愛與崇拜,但當自身不被信仰所接納時,那將會是何等的痛 苦。煩惱無處宣洩,困擾無處傾訴,身為一個同志基督徒到底是對是錯?上帝真 的不愛這些子民嗎?而在面臨教會的壓力時他們又是如何應對?

緣此,研究者決定投入此領域進行研究,探討同志基督徒於教會中的經驗,

究竟在過了這麼多年之後,教會對於同志的立場是否已有所改變?而同志們又是 如何來看待聖經經文中所揭示的意義呢?

第二節 研究目的

一、研究目的

1.了解同志基督徒對聖經相關經文的看法。

2 了解同志基督徒對於教會中反同人士論點的想法。

3 探討同志基督徒與其他教徒的互動狀況。

4.探討同志基督徒面臨困境時的應對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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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基督教與基督徒

基督教為世上最大、影響範圍最廣的宗教(崔凱、董思思,2009),信仰基 督教的人口約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一,可說是屬一屬二的大宗教,而最早的基督教 是從猶太教所衍生出來的,基督教為猶太人耶穌所創,耶穌誕生改革了猶太教,

將教義加深及加廣,並且將它傳給非猶太人,但猶太人並不相信耶穌就是舊約上 所預言的救世主,直到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亡後,三天後又復活,信徒才相信 他就是神的兒子,是人類的救世主。而後,耶穌的信徒離開了猶太教,他的門徒 四處宣揚耶穌基督的福音,並將耶穌所傳的教義集結起來,完成了基督教的經典

-新約聖經,也因此開始出現了基督教會(周玉梓,無日期;維基百科a)。 隨著時間的演進,羅馬皇帝將基督教定為羅馬國教,並禁止其他的宗教,但 隨著羅馬帝國的分裂,1054 年基督教也分裂成為以教廷為中心的天主教,及以 君士坦丁堡為中心的東正教,而以教廷為中心的天主教,最高權力握於教宗的手 上,而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敗,中世紀晚期天主教會開始販售贖罪券,此舉 無疑扭曲了教會救贖信徒的本意,也因此引發了後續的宗教改革。

1517 年,馬丁˙路德提出了反對販售贖罪券的 95 條論綱,從此開始了宗教改 革,教會因而再次的分裂為新教(改革派)、天主教(傳統派)及英國國教會,

而此次所分裂出的新教,即為我們現在所稱的基督教(維基百科 a)。

而所謂的基督教信仰,包含了所有信奉耶穌基督的宗教,基督徒則泛指信仰 耶穌及遵照其教導的人,這其中又以基督教與天主教為主(王文堂,2009)。以 現今的社會來說,基督教及天主教都信仰耶穌基督,除了部分的教義及規範有所 差異外,其實本就出身同源,因此本研究所指稱之基督徒,將以此為主,訪談者 無論是信奉基督教下的哪一分派,亦或是信奉天主教,皆可成為本次的訪談對 象。

二、同志與同性戀

同志,其實即是同性戀者的一種代稱,早期在醫學界中,同性戀被視為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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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直至 1974 年美國精神醫學會才正式將其從疾病項目中移除(社團法 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而同志一詞本為革命用語,直至 1989 年香港導演林 奕華於香港第一屆同志影展中,將同志取其意為相同志向的意思,也讓同志一詞 成為了不符合異性戀主流,性傾向的對象為相同性別的人,從此同志不再僅僅是 同性戀者的另一種稱呼,進而成為了,一種身分、族群的認同,也同時是一種文 化的認同(趙淑珠、郭麗安、劉安真,2008)。

而同志族群中雖然都是喜歡與自己相同性別的人,但依照金賽(K insey)博 士於 1948 年及 1953 年所進行的研究來看,性傾向在人的一生中並非固定不變的,

此研究也顛覆了傳統將性傾向以二分法來分類的看法(引自劉安真,2000),因 此,同志也可以說是廣義的同性戀族群,依歐美國家的定義來說,同性戀者還可 細分為七種類型,此七種類型分別為 LGBTSQQ,L 意指女同性戀(Lesbian)、

G 為男同性戀(Gay)、B 是雙性戀(Bisexual)、其餘還有 T 跨性別(Transgender,

跨性別者其實就是在身體和生命中融合了各種性別特性,而呈現出性別多元面貌 的人)、S 直同志(Tonzhi- friendly Straight,友善的對待同志社群,並願意成為同 志社群一員的異性戀者)、Q 酷兒(Queer,泛指在異性戀霸權下,受到壓迫的性 與性別邊緣人,以邊緣者自居,且對自己的差異自豪者),最後一個 Q 指的是疑 性戀(Questioning,不確定自己性傾向,或不需要明確性別定位的同志)(趙淑 珠、郭麗安、劉安真,2008,p.20-27)。

其實這麼多種的分類,無疑都只是在把各樣不同的人標籤化罷了,若是過度 的使用這些用語,反而也將讓多元性別的認同顯得僵化了,因此,人人其實都可 以是同志的一員,端看你是否願意接納並認同同志,而本研究也將以此為出發點,

運用較廣泛的面向來定義研究中的同志族群,不侷限受訪者為同志中的何種族群,

只要自己認為自己是「同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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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基督教會中的觀點

在基督教信仰中被奉為圭臬的聖經,幾乎可以說是所有基督徒對於各項事物 及事件看法的指標。但聖經的原文為希伯來文,在幾經翻譯及隨著年代的逝去間,

究竟聖經內所要傳達的內容真的就是我們拿在手上的這本聖經所寫的那樣嗎?

而聖經內容如此博大精深,一般人也大都靠著牧師或傳道人的解釋來了解及體會 聖經經文中的涵義,也因此如何「釋經」便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對於所讀到的 聖經文字,並作出意義與實踐上的詮釋,此一過程勢必會牽涉到個人的經驗、認 知與判斷,因此,我們可以說,這世上並沒有一種釋經的立場是完全客觀並且中 立的,換句話說,當我們對聖經中的經文內容作出詮釋後,其實就表示我們已經 選擇了站在某一種立場上來看待一件事情。因此,任何的基督徒及教會其實並無 權宣告自己所詮釋的為唯一的真理,明智的基督徒們對於這類所謂「真理獨裁者」

所發表的言論,都應更為謹慎的看待,不應盲目地追隨及順從他的看法。

而在西方世界中,早期身為平民基督徒是不被准許讀聖經或擁有聖經的,因 為教會認為平民沒有足夠的智慧瞭解聖經(Jeremiah,1998)。直到 16 世紀宗 教改革時期時,能供平民能夠閱讀的聖經譯本才開始出現,在這些聖經譯本出現 之前,所有的聖經詮釋權基本上都掌握在教會裡領導階級手中。這些領導階級的 想法,其實就直接決定了整個教會及信徒對於聖經經文的看法,也因此許多老舊 傳統的說法仍然在今日的教會中流傳。經宗教改革後,聖經的普及化雖讓每個基 督徒都能對其做出不一樣的詮釋及想法,但在基督教會演進過程中,主要的釋經 方式卻逐漸走向兩種互相迥異的極端。

第一種的釋經方法稱作「望文生義式」(Literalism),也就是讀者用其直 觀的想法去詮釋經文,看到什麼,就是什麼。保守傾向的教會堅持這兩種說法,

這種釋經方法,可以說是源自「聖經靈感說」(Inspiration)與「聖經無謬論」

(Inerrancy)。

所謂「聖經靈感說」,理論基礎為提摩太後書 3 章 16 節:「全部聖經是受 上帝靈感而寫的」,由這句話來推斷整本聖經,無論新、舊約中的所有文字都是 透過上帝的想法及授權所寫成的(Jeremiah,1998)。但依照時間的推演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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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聖經在提摩太後書 3 章 16 節寫完後其實並未全部完成,那若以此說法來看,

則新約聖經不應算在內才對,也因此以此說法來推定聖經靈感說,其實是存在部 分邏輯上的問題的,也因此使的聖經靈感說的這種說法,其說服力大打折扣。

而何謂「聖經無謬論」呢?簡單來說,就是認定整本聖經上的文字都是經過 上帝親自核准的,因此聖經上所記載的任何內容放諸四海皆準,皆能直接適用在 每個時代及每個個人身上,但堅持「聖經無謬論」者常用前段所述的「聖經靈感 說」來證明「聖經無謬論」的正當性,然而我們已經了解了「聖經靈感說」其實 存有邏輯上的問題,因此利用「聖經靈感說」來支持「聖經無謬論」,其實只是 讓「聖經無謬論」顯得更站不住腳罷了。

而另一類詮釋聖經的方法為「文本處境式」(Contextualism),對於立場較 自由的教會常採取這種方式,而對同志友善的教會及同志神學也是根據這種釋經 方法來詮釋聖經,「文本處境式」的釋經方法認為,對聖經所要傳達的訊息詮釋,

應當建立在對原始語言及文化背景的認識上,要瞭解聖經中所陳述的事件,就必 須先研究其發生當下的時空背景,以寫作者當時所存在的處境出發,來理解經文 所蘊涵的意義及其緣由;而在討論聖經的意義時,也應當注意其寫作時代的那些 文字所代表的意義,並非直接將文字所述直接賦予其在今日所代表的意義, 若 無考慮時空背景及對聖經經文妄下定義,容易有斷章取義的情形發生,如此便無 法從經文中,了解上帝所要傳達的真正涵義。

緣此,當保守派與自由派教會,對於經文的詮釋方法有所不同的見解時,衝 突必然會發生,以下將分別說明在基督教會中反對同志及贊成同志的教會及基督 徒們,分別是以何種角度來看待同志基督徒,除了對於聖經經文的激辯外,是否 還有其他贊同或是反對的理由。

一、基督教會中反對同志的觀點

俗話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在漢人家庭中,絕大多數的人都會走入婚 姻,完成他在社會期待上所賦予的任務-傳宗接代,因此,在東方的世界中,要 接受同性相戀、相愛甚至就這樣牽手到老,著實是一件很難達成的事情,那當場 景切換到西方國家時,是否也是如此呢?我們常說,西方的世界較東方來說是顯 得開放許多的,但果真如此?從西方科技進步以及爭取同志平權運動的腳步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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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快了我們許多,身處好以西學為用的東方社會中,無疑地我們接受了大量 西方的思想,但為何就算我們已接受了如此多的訊息與觀念,台灣的同志平權運 動似乎還是前進的緩慢,歸咎其中的一項原因,可能在於宗教。

其實西方教會一直以來都是反對同性愛的大宗,而台灣的教會也因此承接了 西方教會的反同論調(Jeremiah,2001),所有的同志都必然要面臨到主流文化 下不友善對待的問題,但這樣的情形在教會中又更為明顯,因此身為同志基督徒 勢必得面臨更多的打壓,而在現今台灣的教會中也還是對同志存在著許多的歧視,

甚至為他們定罪,而同志所面臨的壓力從何而來?從何時開始他們必須面臨這些 困境?這必須從同志身分的形成說起。

起初同志並非一個特有的名詞,而是在香港導演林奕華,再賦予同志概念一 個新的定義後才開始出現的,而現在我們不談同志這個大概念,就西方文明來說,

過後同志並不是一個身分,但「同性情欲」則可以追溯自西方源頭(Buchanan,

2000;King、Barlett,1999)。

Jeremiah(2001)指出,在兩河流域及地中海沿岸地區,同性性行為是緣附 著宗教信仰所存在的,而在父權當道的文化下,貧窮的人們會賣身給神廟,成為 廟妓,充當祈求豐收的媒介,而這麼多的廟妓中也不乏男性,這些男廟妓在父權 當代的社會中,因長期扮演著被插入者的角色而備受歧視。在兩國交戰時,戰勝 國也常以同性間的性交當作羞辱他國戰士的一種手段,由此可知,同性間的性行 為在當代其實是相當不名譽的。

在希臘文化中極端地崇拜男體,因此容許男性間的情欲存在,而羅馬文化亦 未對同性情欲加以禁止,但在希臘文化中,若男子成年後並未成家立業,還是會 讓人瞧不起,由此可知,即便是在文化允許同性間的情欲,但最終仍須回到一男 一女的夫妻制度上才行。

然而希伯來人卻不是這麼想的,希伯來人將性欲與罪惡相互連結,並在摩西 律法中規範了許多與性相關的禁令,受到這些傳統的禁令影響,初代基督徒保羅 對於性的態度也是極為厭惡的,並直接批評廟妓的行為制度,就算耶穌認為人是 可以選擇不進入婚姻。

猶太學者斐羅(Philo of Alexandria,25-50 BCE)及約瑟夫(Flavius Josephus,

37-101 CE)首先引用舊約聖經中「所多瑪城」的故事來給「男同性性行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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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而後尚有多位的教父也援用此概念來譴責同性間的情欲(Jeremiah,2001)。

十二世紀的坎特(Peter Cantor)則引用了創世紀十九章、利未記十八章及二十章,

還有羅馬書一章等聖經的章節來譴責同性情欲,自此之後的解經家也都同意他的 想法,因此西方教會反對同性情欲的立場也就此底定(Jeremiah,2001)。

時間來到公元六世紀,受到基督教會的影響,羅馬帝國開始正式的禁止同性 性交及廟妓,宗教改革後,新教對於同性性行為表明無法接受,英王亨利八世也 立法禁止從事同性性行為,直到 1960 年後,歐洲各國才漸趨解放,不再將男同 性性行為視為非法的行為(Jeremiah,2001)。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在西方的文化中,教會對社會文化的影響是深刻 且顯而易見的,而西方世界之所以會對同性情欲不友善,其實也都與教會對其的 態度有密切的相關。

二十世紀前期,其實西方教會對於同性情欲這件事並不太關心,一方面是這 類型的人總是隱藏著自己的身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從醫學的角度認為這是一種 精神上的疾病,但到了二十世紀晚期,當同性戀從醫界除病化後,保守派的教會 便開始以較激烈的手段來表達其反對的立場,其採取的策略可從兩方面來看;一 方面主張同性情欲是一種罪,因此身為同志當然罪不可赦,但他們相信經過醫治 後,性傾向是可以被改變的;另一方面也宣稱同志社群是教會的的敵人,大家應 團結起來一起對抗他們。但當各國政府對同志的權利越來越有保障時,保守派教 會便轉為各種的「同性戀醫治團體」,他們相信,同志的性傾向是可以被改變的

(Jeremiah,2001)。

Pedro(2001)於文章中說明,保守派的教會一直以來堅持著反對同性愛的 立場,1970 年代,美國保守派基督徒正式向同志社群宣戰,泛福音派色彩的基 督徒,開始發起了同性戀治療團體,最有名的便是「出埃及國際組織」(Exouds International),其目前約有 100 多個分會,分布於世界各地,其中心的信念為;

幫助同性戀患者,透過基督的力量,來使這些迷途的人們從困境中得到釋放,並 得到改變(出埃及全球聯盟)。

基督教右派分子為了讓社會大眾相信:「同性戀是可以被治好的。」因此大 肆的宣傳炒作「前同性戀者」的見證,以美國為起點開始將此股反同風潮帶向世 界各地,此股風潮也在二十世紀末來到了台灣,1996 年「走出埃及禱告侍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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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台北市成立了(Perdo,2001),走出埃及禱告侍奉中心,可說是台灣目前 最大的同性戀醫治機構,他們堅信聖經中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目標是為了幫助 不快樂的同性戀者及其家屬,並以輔導同性戀者甦醒改變為己志(社團法人台灣 走出埃及輔導協會),從其官方網站及出版的刊物看來,走出埃及禱告侍奉中心 幾乎可以說是反對同志運動的最大勢力。

從前述的基督教會立場來看,其反對同志的理由不外乎:聖經上說同志有罪、

婚姻制度理應為一夫一妻制,但就「聖經上說同志有罪」這句話來看,早年的基 督教會,甚至西方宗教世界中,其實並未對同志有很明確的定義,對基督教會來 說,「同志」就是「從事同性性行為」的人,因此聖經反對同性性行為,所以得 到聖經反對同志,但以此類推是否合理?自二十世紀末開始,台灣的神學工作者 也對此發表了己身的看法。

而當我們在討論同志問題時所必須了解及區別的幾個相關概念,這些概念包 含了:「同性性傾向」(homosexual orientation)、「同性性行為」(homosexial deed)、

「同性戀」(homosexuals)及「同性戀者」(homosexuality)。而所謂的「同性性 傾向」指的是對於同性的性情感或慾望;而「同性性行為」則表示與同性所生的 性行為;「同性戀」意指有意識地戀慕同性的情愛行為;「同性戀者」則指「有意 識地」進行同性戀行為者(柯志明,1997、2001)。而此處所提到的同性戀者,

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同志,被解釋為「有意識地戀慕同性,並有情愛行為者」,

這表示要同時滿足「具有同性性傾向並且發生同性性行為者」,才可稱作同志,

但我們也能很清楚的看出,具有同性性傾向以及發生同性性行為,這兩件事情並 非彼此的充要條件,兩者間可能同時成立,也可能只具備其中一種情形。由此可 推得,縱使研究指出性傾向是出於天生無法改變的,但要不要發生同性性行為卻 能取決自己的意志,由此我們也可以在此界定出的同志是出於自己的意志下成為 同志的。站在這樣的立場上,反對同志者提出:有天生的同性性傾向,但絕無天 生的同性戀者(柯志明,2001),由此也可看出,反對同志者,其實是「反對同 性性行為」,對於天生具有同性性傾向的人似乎並不反對。

1996 年同光教會成立後,為基督教界投下了一顆震撼彈,也促使台灣基督 長老教會下的新使者雜誌,於同年十二月舉行了「基督徒看同性戀研討會」,而 當時身為身為台灣神學院兼任講師的柯志明老師,於研討會中提出了自己對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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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的看法,柯老師於特稿中提到,若我們如 Immanuel Kant,將意念視為一種內 在的行為,那麼同性性行為即為同性戀所必然導致的行為。而柯老師於文中提到 的同性性傾向只能稱作構成同性戀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有意識地欲求且認同同 性性行為,才是構成同性戀的充分條件。柯老師由此推定,或許我們能夠同意有 所謂天生的同性性傾向,但世上是絕對沒有天生的同性戀者的(柯志明,1997)。

因此柯老師也指出,正因同性戀是一種「意願的」行為模式,同性戀才能成為具 有倫理意義的議題。

根據其所定義的同性戀來說,柯志明(1997)強調人權不能作為其行為合法 性的理由,意指一個人在法律上享有人權,但不代表他的所有行為在法律或倫理 上是合理的,因此他並不認為贊成同性戀者的論點是合乎真理的,他同時也提到,

戀愛的合法性是一種相對性的文化,合不合法取決於不同的文化系統及意識型態,

假定一個行為的倫理價值是由當時的社會文化來決定,但文化本來就是一種相對 的、變動的概念,若一切都是相對的、可改變的,那世上便不存在永恆的真理了

(柯志明,1997),他非常的強調是上有所謂的「真理」,而這些所謂的「真理」

僅存在於聖經的紀載之中,聖經所述是永恆不變的。而雖然聖經並非基督徒的倫 理使用手冊,但基督徒在面對任何與倫理相關的議題時,如同志議題,基督徒在 對同志議題進行評價或發表看法時,皆應遵循聖經內所說的道理,如此才是基督 徒在討論同志議題時所應有的態度。

反對同性戀的基督教派及神學人員常用以下幾條經文來說明,聖經是反對同 志的,像是聖經內即肯定了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並且批判了許多不合倫理的性 行為,也明顯的表達了對同性性行為的否定,因此認為,支持同性戀的基督徒應 掌握更多的神學依據,找出聖經中的經文作為指引,讓基督徒們能接受他們的觀 點。

二、基督教會中支持同志的觀點

對於同志基督徒來說,除了對於同志身分的自我認同外,最重要的便是究竟 上帝對於同志究竟是抱持著何種看法,上帝究竟愛他們嗎?因此,對於聖經經文 的解讀便成了同志基督徒在自我認同的過程中,相當重要的一環,聖經如何詮釋 同志,幾乎就足以決定同志基督徒未來在教會中將面臨何種的處境,也因此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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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經文便成了教會中反同派及支持派最為互相較勁的一部分,前一部分我們了 解了反對同志的基督徒如何詮釋聖經,本節將介紹,贊成同志的另一派基督徒對 於同志基督徒在信仰中的看法。

我們知道,對於同志較為友善的基督徒及教會,大都採用文本處境式的方 法來詮釋聖經,以下將以聖經中的幾段經文為例,舉例說明在不同的釋經方法下,

同樣的經文會得到如何截然不同的詮釋結果。在馬太福音 19 章 24 節、馬可福音 10 章 25 節、路加福音 18 章 25 節皆共同記載了耶穌所說的:「我再告訴你們,

有錢人要成為上帝國的子民,比駱駝穿過針眼還要困難!」若使用「望文生義」

的方式來瞭解這段經文,則我們可以得到:有錢人都不可能成為上帝國的子民!

畢竟要駱駝穿過針眼是一件不可能發生的事,如此說來,耶穌等於宣告了有錢人 並沒有機會得到上帝的救贖,但,如此解釋此段經文真的合理嗎?

當我們運用「文本處境」的方式來瞭解這段經文,則會得到不一樣的意涵。

以當代的時空背景來看,在耶路撒冷城中,有一道非常窄小又低矮的城門,當駱 駝商隊要穿過這道門的時候,便必須先將駱駝身上所馱負的貨品都卸下,讓駱駝 低下身軀,才能順利通過這道門,而這道低矮的城門,名字正是好就叫做「針眼」,

如此看來,我們可以瞭解到,原來耶穌這句話的意思其實是:我們必須放下我們 所背負的種種「物質綑綁」及「心理重擔」,才可能進入上帝的國度中,也就是 說,即使是有錢人,只要能夠不被名利牽絆,便能得到上帝的救贖(Jeremia h,

1998)。

而同光同志長老教會(2006)也提到,聖經原文本文希伯來文,而後代各個 翻譯聖經的翻譯者,其實並未曾經歷當時的時空背景,因此在翻譯上容易對經文 存有預設的立場,以至於翻譯的內容並不是那麼的確實,所以他也強調,當我們 在理解聖經的經文內容時,不應只是望文生義就字面上的意義來進行經文內容的 解讀,而是需要透過理解當時代的背景後,在對聖經經文進行詮釋,因此身為基 督徒不應完全的望文生義,應該坦然面對不同的意見,聖經並非一本倫理道德的 遵循手冊,而是幫助基督徒更了解耶穌想法的媒介物,對於聖經,我們該重視的 是其內在所欲傳遞的生命價值,而不僅僅就外在的經文來批判或決定誰是罪人,

也因此對於聖經我們更該做更進一步的探討,而不是一面倒的支持或反對某一種 說法,當主流強勢教會在引用來譴責同志的經文上,運用了所謂的望文生義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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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而非文本處境式的釋經,則對於上帝所要傳達的旨意便容易有所曲解及誤會,

因此,若基督徒不願以「文本處境」的方式來認識、瞭解聖經所欲傳達的信息,

那麼基督徒就很可能會犯下嚴重的錯誤,不但絆倒了自己,也阻礙了其他人,例 如同志基督徒,親近上帝的機會。

在同光教會服事的楊雅惠牧師也提到,同志基督徒由於身分敏感,在教會中 常選擇隱身起來,或是以欺騙的方式與異性結婚,但他認為,同志基督徒應相信 神會為他們安排一個終身的伴侶,不須因為自己的性傾向而感到困擾,就像在同 光教會裡的朋友們一樣,而同志基督徒應當避免以欺騙的方式來掩飾自己同志基 督徒的身分,因為身為同志並不是罪,若以欺騙的方式與對方結婚,欺騙了父母,

這才是褻瀆了上帝的旨意,因此,身為同志基督徒的朋友們,應多尋找適當的管 道,並坦承的向父母說明,這樣才是對上帝有所尊敬(楊雅惠,1997)。

但是身為同志基督徒在教會中已經很難立足了,又要如何讓這些人願意接受 自己並坦然的告訴父母呢?陳南州(1997a)提到,基督徒對於這類倫理問題的 抉擇,常從四個方面來進行思考及判斷,若以大家最常見的反對原因,從聖經理 部分有提到同性性行為的經文來說,陳教授的解釋,無論是創世紀十九章內,關 於所多瑪及蛾摩拉的這段經文,常被基督教會用來作為反對同性戀者,但在經過 過各個聖經詮釋家的詮釋過後,大都認為此段經文的重點並非在於譴責同性戀者,

因此若引用這段經文來譴責同志基督徒,其實是不恰當的。而其他相關用來反對 同性戀者的經文,尚有利未記十八章 22 節、二十章 13 節,歌林多前書第六章 9-10 節,提摩太前書一章 9-10 節及羅馬書一章 18-32 節,在這些反對同性性行 為的經文中,其實背後蘊含著不同的時代背景,若回到當初的時代再來重新檢視 這些經文,我們會發現,因社會文化的不同,這些經文並不只是單純的反對同性 性行為,在背後可能還隱含有其他對於濫用權力的批判,因此,引用這些經文在 現代的社會中來反對同志基督徒是否恰當,我想這值得我們再多思考一些。

楊雅惠(1997)也提到,有許多的同志基督徒因為自己本身的性傾向不被教 會接受,因此對此話題避而不談,也不敢在教會裡表達自己真正的想法,有些人 會因受不了教會對同志基督徒的歧視,而選擇離開教會,甚至因無法面對自己的 不同於別人的性傾向,最後走上自殺這條路,這是令人相當痛心的,而同志基督 徒因長期受到信仰的批判而一直處於罪惡感之中,當他們無法認同自己時,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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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從異性戀者的話,用盡各種方法來「導正」自己的性傾向,但當他發現這一點 也沒有用時,這些作法變成了徒增他們煩惱的來源,也使得這些同志基督徒的生 活更加的痛苦。

雖然許多反同教會中提出了相當多打擊同志基督徒的經文解釋,像是上帝造 人時即為一男一女,這也代表了一男一女的配對才合理,而性關係也就只能是男 性與女性之間的性關係,或是以上帝創造人類的旨意之一包含了生養眾多,而只 有男女之間的性關係才有可能繁衍後代(Seow,1996;陳南州,1997b),藉由 這些內容來推論同性戀是不合乎上帝旨意的,但若基督徒能用新眼光來讀聖經,

不要侷限在聖經字面上的意義,特別是同志基督徒,那在這些傳統反同的教會看 法下,對於聖經必定能重新詮釋出一番新的意義。

但若同志對於聖經感到恐懼,或是認為聖經傳遞出對同志不友善的訊息,那 便是對於聖經內容了解的並不透徹(Jeremiah,1998),其實就聖經撰寫的年代 來說,其內容中所闡述的同性愛其含義並非在指責現在我們所謂同志間的同性愛,

因其文化脈絡並不相同因此在現代教會的釋經中,才會對聖經所要傳達的訊息產 生誤解,其實有許多受人尊敬的聖經學者,正逐漸形成「聖經中並未譴責同性愛 情」的共識,而在現代也有許許多多的同志基督徒也致力於證明其實聖經中並未 譴責同性戀的不是。因此身為同志基督徒的人們,不應採取消極地面對某些傳統 教會中,對於同志的不友善情形,越瞭解聖經,就越應挺身而出,採取更積極的 態度來證明聖經並未譴責同志,也讓每個人能在聖經中「看見」同志(Jeremiah,

1998),也能更了解同志基督徒的存在,並不是罪,他們也同樣是敬愛上帝的一 群人。

而我們在聖經從何處可以看見同志的存在呢?Jeremiah(1998)提到了兩個 關於聖經中同性愛的故事,其一為路得與拿俄米(Ruth and Naomi)的故事,在 Jeremiah 的詮釋中,路得記為一本充滿浪漫情愫的經卷,但其認為浪漫的部分並 非路得與波阿斯間的故事,而是在於路得與他的婆婆拿俄米,而波阿斯與路得的 關係,則是家庭責任與財產。

聖經中所提到關於兩人關係中,最動人的承諾與誓言就出現在路得記第 1 章 16-17 節中,路得說:「不要催我回去不跟隨你。你往哪裏去,我也往那裏去;

你在哪裏住宿,我也在那裏住宿;你的國就是我的國,你的上帝就是我的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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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哪裏死,我也在那裏死,也葬在那裏。除非死能使你我相離!(”till death do us part”)不然,願耶和華重重地降罰與我。」以上這段話("till death do us part") 常被用在異性戀婚禮中,但從經文內容看來,這段話其實是兩個女人之間的約定,

這是當她們的丈夫死後,路得對拿俄米所許下的誓言,而路得最後嫁給了波阿斯,

並因此幫助拿俄米恢復在家族中的社經地位,同時她也為拿俄米生了一個孫子,

讓拿俄米有了後裔。

在路得記中,我們無法得知路得與拿俄米是否是女同志伴侶,但我們可以肯 定的是,兩個女人之間終其一生、熱情、委身的關係,在聖經中其實是被讚美及 褒揚肯定的(Jeremiah,1998)。

而另一個故事,是大衛與約拿單的故事,這個故事主要發生在一個男性戰士

/愛侶(male warrior/lovers)被視為相當普遍,也很高貴的時代。在掃羅、約 拿單、大衛之間,這個充滿熱情、妒忌、及政治陰謀的三角關係(Jeremiah,1998),

最後在撒母耳記下第 1 章 26 節中,大衛以:「我兄約拿單啊!我為你悲傷!我甚 喜悅你,你向我發的愛情奇妙非常,過於婦女的愛情。」表達了他對約拿單的不 同於一般人的情意,這也是聖經中最直接表達同性愛的經文之一。

在撒母耳記中,訴說了大衛和約拿單間愛與忠誠的故事,我們也能看到包含 秘密約會(撒母耳記上 20:1-23、35-42)、親吻與哭泣(撒母耳記上 20:41)、

絕食(撒母耳記上 28:32-34),等述說大衛與約拿單間情感的情節,而在約拿單 死後,大衛所立的誓約則明顯是戰士/愛人間的誓約(warrior/lover covenant)(撒 母耳記上 20:12-17、42)(Jeremiah,1998),由此其實能看出大衛對約拿單確 實存在著不同於一般人的情感,而基督徒們在閱讀此篇章時更不應刻意的忽視這 個存在的事實,也就是大衛對約拿單間存在著同性愛這個事實,但許多世紀以來,

恐同的解經傳統,讓傳統的教會將此段經文的解釋為他們倆的感情解釋為忠貞的 兄弟情,如此,也使得兩人間的愛只能被關在衣櫃之中。

張仁和(2010a)就其對於聖經的理解中提出,從基督教的立場來看,聖經 裡其實並沒有對於現代所爭議的同志議題表達出反對之意,聖經中所出現的內容 其實都只表現出「同性性行為」是上帝所厭惡的,但若將「同志」及「同性性行 為」畫上等號,其實並不適很恰當(張仁和,2010a、2010b),因此當傳統教會 提出同志有罪這個論點時,其實在邏輯方面上是存在一些問題的,因此我們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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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並非一本道德的百科全書,供信徒們查詢解決的方法,隨著時空背景的不同 及時序的演進,很多在撰寫聖經當時所代表的語意,時至今日可能已有許多的改 變,而若我們一味的只用望文生義的方式來解釋聖經所要表達的意涵,那便容易 使我們的眼光變得狹隘、停滯不前,因此當我們選擇用不一樣的眼光來看待聖經 所闡述的一切,讓大家在聖經中看見同志的現身,用他們當時真正的身分來了解 他們真正的想法,如此一來,能使同志基督徒在閱讀聖經時,更能肯定認同自己,

也讓恐懼同志的基督徒們,能夠更了解同志基督徒,如此一來,上帝的福音必能 傳遞到更多的地方,傳給更多不同的人們。

第二節 科學的觀點

近代關於同志的性傾向研究主要著重於以下幾點,其中包含有生理、心理及 社會成因等三大面向。就生理成因來說,近代醫學發現,同性戀者的生理狀況跟 異性戀者不一樣,其遺傳因子、大腦結構和男女性荷爾蒙的比例,皆與一般異性 戀者有所不同,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同性性傾向這種被主流社會視為異類的性傾 向,其實是天生的,影響人的性傾向,並非其所自願或自選的;而心理成因部分,

心理學家指出,人的性取向是在幼年期形成的,通常是五到七歲期間,不管他是 自覺或不自覺的,而人最早的性經驗,都源自對自己身體的好奇和探索,稍長又 與同性為友居多,因此發育期對同性感到興趣,是一個頗正常的現象,若按正常 發展,發育期後自然就會對異性發生興趣,倘若情況有異,如極度害羞、內向、

恐懼被拒絕、父母角色不平衡、某些殘疾,以及因獨子的緣故被過分保護,而不 能與他人建立社交關係,就可能發展出同性戀傾向,即使是發育後的經驗,亦可 能使人轉向同性戀,如感情的創傷或心理上對異性的恐懼,會叫人倒退回幼兒期 那種較安全的性經驗。

而二十世紀初期,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正風靡了全世界,這個時期的人 們大都認為同性戀是一種變態的行為,其成因源自於幼年時期與父親的感情疏離,

對母親的角色過度依戀,將渴望母親的愛轉換成亂倫的恐懼,因此對於和母親相 同性別的異性產生嫌惡,進而使其發展成為同性戀(鄧博仁,1997),但有越來 越多的研究認為,同性戀並非全由後天的環境造成,以下將介紹科學界中,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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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的不同看法。

一、從西方醫學角度看同志

十八世紀開始,西方醫學開始討論「性」的意義,醫學將同性愛權視為病態 或變態,表面上說是醫治,但藏在矯治手段背後的卻是道德層面的厭惡與焦慮。

為何同性戀會被認定為是一種疾病呢?從 1946 年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Constitu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的主張中我們可以知道,原來疾 病的定義不單只是取決於個人身心的不舒服或者痛苦,有時甚至牽涉到人際互動 與社會的期待,有的時候,究竟一個人是否健康,有時候比主觀感受更重要的竟 然是社會是否認為此人是健康的,這聽起來其實有點荒謬,因此當西方醫學成為 實證科學後,疾病有了較有根據的定義:第一,需有病因(etiology);第二,

需有主觀描述的症狀(symptoms)以及客觀可見的病徵(signs);三、要有可 解釋致病機轉(pathogenesis)(Niebuhr,2001)。

而當我們面對疾病時,對於疾病所採取的手段常是以消滅為主,當以異性戀 為主流的社會下,賦予了異性戀才是正常,或異性戀才是善良的意義時,身為社 會中性少數(sexual minority)的同性戀者,則將因為不符合主流的價值及社會 期待遭到排斥,或被當疾病來治療,也有可能是消滅,但主流社會中辨識性少數 個體的方法,最常用的是根據外表與氣質來做判斷,那些不夠陽剛的男人,不夠 陰柔的女人,都是生病了的人,是邪惡、不被接受的,這些的迷思,也造成了西 方醫學對於同性戀者的刻板印象,當西方醫學界宣布「同性戀是一種疾病」,治 療同性戀變成了醫學界中責無旁貸的使命,也因此許多人便陸續開始尋找同性戀 的成因(Niebuhr,2001)。

歐洲國家在中世紀的教會法律影響下,禁止發生同性性行為,若違反者責難 免除牢獄之災,但在十九世紀末期,人權觀念開始萌芽,有些人開始設想,若能 證實同性戀並非人為的故意選擇,而是一種天生的特質,那麼同性性行為便得以 除罪化,德國律師烏利希(Karl Heinrich Ulrichs)本身是一位同性戀者,其率先 提出了同性性行為「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的概念,他認為同性戀與生俱 來的,並非身心異常者是一種天生自然的現象,而非個人的道德敗壞,他四處拜 訪醫界的人士,希望能得到聲援,但在當時保守的社會中,並沒有人願意支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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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他也因此抑鬱而終。

而匈牙利作家班克(KarlMariaBenkert)為了維或公平正義,撰文呼籲政府 不要通過帝國新憲法「從事男同性性行為者判處一到四年徒刑」的條文,因而首 創「Homosexualitat」一字,後來翻譯成英文即為「homosexuality」,雖然最後 該法條仍與幾年後通過並施行了,而在文學界亦有英國作家西蒙(John Addington Symonds),依循希臘文學中,成年男子與未成年少男間性愛關係普遍存在且得 到社會肯定的論述下,相信同性愛並非一種病態,而他也找到與其有共同想法的 精神科醫師艾莉斯(Havelock Ellis),合作撰寫相關書籍。

即使在同志背負著精神疾病或罪惡如此的汙名下,我們也能看見社會上依舊 有許多的人相信同志是積極健康的,仍然有許多的人為了爭取同志權益而默默的 努力著(Niebuhr,2001;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2004)。

二、從心理學角度看同志

十九世紀末歐洲的精神醫學界,將所有的精神疾病都歸因於先天的遺傳或退 化,但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卻對此抱持著不同的看法,他認為人的精神 分為意識(the conscious)及潛意識(the unconscious),個人生命經驗中未能克 服的事件,將會留在潛意識的層次裡作用,並產生出許多在意識上無法解釋的精 神表現,而所謂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的理論及治療方法,其實就是指:若 要治療人們在精神上的困擾,則必須找出潛意識裡創傷的源頭,使之成為在義式 層次可以妥協調適的狀態。精神分析學派後來成為英美地區精神醫學的主流,直 到今天仍具有相當的地位。

後來佛洛伊德將精神分析導向到了「性心理發展」(psychosexual

development),也就是我們現在所熟知的佛洛伊德相關理論,佛洛伊德認為人類 基本上所有的行為都是受到「性」的驅使。佛洛伊德以男孩的性心理發展模式作 為原型,提出男孩需克服「伊底帕斯情節」(Oedipus complex,戀母情節)與「閹 割焦慮」(castration anxiety)後,才能進入性器期(genital phase),與另一個女 人建立成熟的性關係,因此,佛洛伊德認為,那些擁有同性情慾的人,其實是因 為無法順利克服伊底帕斯情節所造成的,但他認為性別氣質、性傾向與生理性別 間並沒有必然的關係,而性傾向和性別氣質是由於教養的方式不同所產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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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佛洛伊德的著作中,常會出現該如何避免將小孩養成同性戀者的建議,但 他並沒有指出同性戀為一種精神疾病,而在一封其私人的書信中,佛洛伊德提到 了同性戀者的心理痛苦可以透過精神分析而改善,但是並無法將同性戀者變成異 性戀者,而於佛洛伊德其他的著作中,有些時候他又暗示著同性戀與精神疾病有 關,因此我們可以瞭解到,其實佛洛伊德對於同性戀是否為一種精神疾病是沒有 固定一致的看法的(Niebuhr,2001;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

2004)。

但承襲著佛洛伊德精神分析的理念地信徒來說,各式各樣的精神問題都可以 歸咎於同性戀,其中一位名為柏格勒(Edmund Bergler)的人,甚至登上了美國 同性戀專家的寶座,而精神分析治療師也常對同性戀者帶有先入為主的偏見,在 面對類似精神狀態的同性戀及異性戀者時,精神分析治療師較容易將同性戀者診 斷為患有精神疾病(Lilling, A. H., & Friedman, R. C.,1995),但這對同性戀者來 說是非常不公平的,而如此也有相當大的機會,精神分析治療師對於同性戀者的 精神疾病產生誤判(Niebuhr,2001)。

而想對同志進行治療的人,除了精神分析學派外,行為學派也欲利用「刺激

─反應」的連結,應用在同志的行為治療及矯正,許多行為主義者都會預設:同 性性行為是學習來的,每個人的本質皆為異性戀,因此可以透過矯治的手段,將 同性戀者重新塑造為異性戀者,但其試驗的結果並未如預期,大多數的男同性戀 者在矯治過後仍然持續對男性存有性慾,要不就成為性無能的人,由此可知,對 於同性戀者經矯治過後即能成為異性戀者,這句話其實有待商榷(Niebuhr,

2001)。

1973 年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簡稱 APA)正式 將同性戀自精神疾患命名系統剔除(lescholar,2012;Niebuhr,2001)但行為學 派及精神分析學派中,從事同性戀治療的人士漸漸合流,並在 1993 年組成「同 性戀研究與治療全國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簡稱 NARTH),他們將各樣的方法混合在一起,並利用傳播媒 體大肆宣傳其成功治療同性戀者的案例,但深究其對同性戀者進行的治療及其對 於同性戀者的觀點,其實存有部分的誤解與不妥(Niebuhr,2001)。

某些精神分析派的人認為,同性戀是性心理發展不順裡造成的,而這些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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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同性戀的成因歸咎於童年的創傷─家庭功能失調,如生在母親過於強勢或父親 疏離的家庭中,此種理論卻無法解釋,為何在家庭功能失調下成長的孩子,並未 完全長成同性戀者,因此此種說法其實並不足以解釋同性戀的成因;另外也常有 人認為同性戀是經由學習而來的,但此種理論常根據單一性別機構(學校、軍隊、

監獄)成員間的同性性經驗來斷定同性戀是可以學習的,因此此種說法其實並不 適合一般的同性戀者,這些說法對於性傾向的成因是有所偏頗的。

怎麼說呢?這些人在進行同性戀矯治的相關研究時,在研究方法的部分也有 所漏洞,目前所有宣稱同性戀被成功治療的報告中,並未清楚的區分出「從事同 性性行為的人」與「同性戀者」,進行研究的樣本中,有許多的人僅是過著異性 戀生活但同時有同性性行為的人,而大部分自願接受治療的同性戀者,通常承受 了極大的社會輿論及家庭壓力,對於自我的認同度非常的低,也非常期待自己能 改變性傾向,而研究者也常選擇患有嚴重身心疾病的個體作為研究樣本,樣本數 目少又不隨機,如此研究對象下所得出的研究結果,可信度有幾分其實頗耐人尋 味;又就其研究成果看來,類的研究常把「治療成功」定義為「能從事異性性行 為」,對於被治療者心理層面的想法,情感層面的感覺毫不關心,而所謂的治療 成功,通常也只是治療找主觀的看法,並無客觀可信的指標,許多的人在接受治 療後,反而得了嚴重的憂鬱症或選擇自殺(Niebuhr,2001)。

因既有的文獻均顯示出同性戀並非一種精神疾病,再加上各種矯正治療的方 法無法證實有效且對常對個案造成身心傷害,「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甚至連「美國精神分析學會」(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也於1997

年相繼公開表示反對這種治療(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2004)。

1973年12月,命名系統小組的醫師史畢哲(Robert Spitzer)在APA夏威夷召 開的年會中,設置了一場討論會,討論同性戀是否應列入APA精神疾患診斷命名 系統,並於會後草擬一份決議文送交管理委員會,最後,APA正式宣布「同性戀」

將不再列入協會正式認定的精神疾病診斷與命名系統,此舉的影響力遍及全球,

但就算科學證據已顯示出同性戀並非一種疾患,也不應被當成是一種疾病,但當 APA決定將同性戀自診斷手冊中移除時,主張同性戀能夠治療的人士,卻仍對此 一決定做出杯葛及抗議的動作,甚至指控APA受到同性戀團體的滲入(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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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buhr,2001),但在做出此決定之前,APA早已整理了無數相關的研究報告,

因此,此一決定絕非倉促或採取民粹式的投票來決定;1992年,《國際疾病分類 第十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10th ed. ,簡稱ICD-10)也刪除了 同性戀這個診斷項目,因此就目前來看,同性戀已正式的除病化了。

三、從性學角度看同志

性學大師阿佛列德・金賽(Alfred Kinsey)於1938年使用問卷訪談方式,調 查美國一般民眾的性行為,收集了兩萬多份樣本個問題,並將如此龐大的樣本匯 集成了報告書, 其中最令人關注的便是討論同性戀的章節,研究過程中金賽發 現,其實受訪者並不能明確的被劃分為「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於是他發 明了著名的「金賽量表」,金賽量表將人的性傾向分作0到6七個等級,0表示絕 對異性戀,而6則代表絕對同性戀,從0到6,同性戀比重漸增,異性戀比重逐漸 減少。而金賽根據其的報告顯示出的結果而主張:同性性行為普遍共存於人類男 性族群中,不應被視為不正常或不自然,更不應主張同性戀為精神官能症或精神 病(Niebuhr,2001;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2004)。對金賽 而言,定義同性戀必須根據一個人做了什麼,而不是根據一個人是什麼,因此他 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個人的選擇」,並非「天生的特質」。

但金賽的研究方法遭到許多的批評,如他偏好以白人為樣本,也未隨機的取 樣不過,但就其研究的樣本量來說,他所調查的對象為一般民眾而非精神醫療機 構的病人,此研究對象也同時顯示出,同性戀其實普遍存在於社會中,而他設計 的「性傾向光譜量表」,也凸顯出了人類性行為的多樣與複雜性(Niebuhr,2001;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2004)。

另外一位在同性戀研究中舉足輕重的學者是艾芙琳˙胡珂(Evelyn Hooker),

其自1957年開始以「羅夏墨漬測驗」(Roschad lnkblot Test)來比較男同性戀 者與男異性戀者的心理健康程度。胡珂找來三十五對背景相當且從未有過任何精 神疾病紀錄的男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作為研究對象,並將把他們的測驗結果交 給心理學專家來評估每一對樣本的心理健康程度,並判斷兩者之中誰是同性戀者。

結果顯示男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的心理健康程度相當,而這些專家正確 判斷出誰是同性戀者的機會也只有50%(與亂猜猜對的機會一樣)。接著,胡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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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利用「主題統覺測驗」(Thematic Apperception Test,簡稱TAT)進行另一項 研究,結果每當受試者編出的故事包含同性情慾情節時(而會編出這種情節的受 試者多半是同性戀者),而專家們就傾向該受試者心理較不健康,由此可看出,

專家們似乎對於同性戀者有著先入為主的偏見。

1958年,胡珂將他的研究報告發表於期刊上,其定下的結論為:(一)同性 戀不應是一種臨床上的診斷,它跟異性戀一樣有許多形式。(二)同性戀可能是 一種歧出的性樣態,但仍屬心理學上的正常範圍。(三)特定形式的性欲望和性 表現在人格與發展上並不如想像中那麼重要(Niebuhr,2001;臺灣基督長老教 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2004)。

胡珂是第一位對同性戀進行實證研究的學者,雖然其研究並未受到當時學界 太大的重視,但也在西方學術恐同的狀態下,走出了新的一步,對於往後進行相 關研究的學者,也無疑是一股強大的動力,也成為他們為同性戀者付出更多的動 力來源之一。

四、從生物學角度看同志

在經過了這麼多年以來的研究中,精神醫學於告訴了我們同性戀並非一種精 神疾病,但是關於人類性傾向究竟如何形成,卻無人能解答。也因此,越來越多 研究者相信,在生物學的領域中或許可以找到一線曙光,同性戀的生物學研究,

也讓許多同情同性戀處境的人寄予了厚望。而同性戀的生物學研究,主要方向大 致可分為:解剖學、內分泌學、基因與遺傳學方面。

十九世紀中到二十世紀中,有許多的人主張男同性戀的成因是因為缺少雄性 激素或雌性激素過剩,而女同性戀則剛好相反。但1940至1970年代的一些實驗發 現,動物的生殖器官與大腦某些部分會受到性激素的影響,於是便有研究者企圖 想證明,同性戀者在內分泌系統及性器官上有所變異,保持著此種看法的研究者 以性激素來影響老鼠的交配行為,並將研究的結果套用到人類身上,然後得出了 一個結論:一個人的性傾向取決於他所採取的性姿勢,這聽起來實在荒謬,而實 際上同性戀者在性行為中,無論是哪一種姿勢的那方,他們都是同性戀者。另外,

1950至60年代間,美國與英國的神經內分泌學家認為,雄性激素左右了老鼠大腦 的「性別分化」(sexual differentiation)。 既然人類的性別分化與性激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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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們便能合理的推論性傾向與性激素之間是有所關聯的。自1950年代開始,

往後的二十年間,許多的研究顯示了性激素會影響哺乳類動物的交配行為;也有 研究者認為可以透過性激素的濃度來區別已成年的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曾有人 嘗試利用性激素來治療同性戀者,但結果卻是失敗的,其中某些受試者對同性的 性欲甚至還被增強,可見成年後的性激素濃度與性傾向無關;也有研究者認為,

性激素的濃度差異並不是決定性傾向的關鍵,否則同性戀者應該比較容易發生性 器官與性腺的構造或功能異常,但事實上卻並非如此,因此,因此性激素能影響 性傾向的這種說法至今尚未得到證實(Niebuhr,2001;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研究與發展中心,2004)。

1970至1980年代,一些解剖學家在老鼠大腦的下視丘部位發現一個型態因性 別而異的神經核(性別異型核,sexuallydimorphic nucleus),而隨後便有其他的 研究者也宣稱,在人類大腦中發現型態因性別而異的構造,例如:胼胝體(corpus callosum)或下視丘(hypothalamus);不過這些研究報告間存有許多的不一致,

也存有許多研究方法上的瑕疵,如:樣本數目太少、結果不一致或缺乏再現性等,

因此由大腦構造來斷定性傾向與大腦結構有關的結果,其實難以令人信服。而就 算在人類大腦中真的找到了因性傾向而異的構造,但我們又如何能確定那是決定 性傾向的「因」,而非被性傾向影響所造成的「果」呢?

而在遺傳學與基因研究的方面包含了三種的思考模式:(一)放任模式

(permissive effect model)─由基因決定特定生物體質,提供環境因素一個塑造 性傾向的舞台。例如:基因決定大腦結構,但是環境的刺激與經驗塑造出人的性 傾向;(二)間接模式(indirect effect model)─在基因調控下的特定生物,在特 定的環境下容易形成特定性傾向。舉例來說就是當某人有某個基因,又生活在某 種生活環境之中時,他便容易成為同性或異性戀者;(三)直接模式(direct effect model)─某個基因直接決定生物體質及其如何表現出性傾向。也就是說只要某 人有某個基因時他就會具有某種性傾向及某種體質(引自Niebuhr,2001)。對 於尋找同性戀與基因關聯的人,大都朝向以直接模式來說明兩者的關聯,但以目 前研究結果看來,兩者之間的關聯似乎較偏向間接模式。

早在60年代時,便有研究者發現帶有某種突變基因的雄果蠅會同時對雌雄兩 性的果蠅展開求偶行為,那人類中的同性戀是否就像雄果蠅那樣,帶有某種突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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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因呢?為了了解同性戀是否具有遺傳性,部分研究者會針對同卵雙胞胎、異 卵雙胞胎及非雙胞胎手足去比較同性戀的共發率(concordance rate),綜合眾多 研究者的研究結果發現,同卵雙胞胎的同性戀共發率高於異卵雙胞胎,也高於非 雙胞胎的手足,因此同性戀應與遺傳有所相關,但這些研究者也都同意,不能完 全排除環境因素(生長環境、家庭教養方式)的影響,畢竟這些研究對象大都生 長在同一環境中,因此很難區辨究竟其同性戀的傾向究竟是受到何項因素的影響。

此外,此項研究仍有一些研究方法上的困難待排除,因此其研究結果的可信度有 多高我們抱持著樂觀的態度。

既雙胞胎的研究成果後,近年來最引人矚目的研究結果是由哈默(Dean Hamer)等人所發表的研究,研究發現,男同性戀者的母系男性親屬似乎有較高 比例也是男同性戀者,於是假設同性戀可能是一種性聯遺傳(sex-linkage)。

他們研究了40對同性戀兄弟的DNA,發現其中有33對兄弟各自擁有一段相同的X 染色體區段(Xq28)。而很多人誤以為Xq28就是同性戀基因,其實哈默等人的 研究結果是:在那33對兄弟之中,每一對兄弟各自擁有相同的Xq28,而並非66 個人的Xq28都相同。而另一方面,萊斯(G. Rice)等人對加拿大的男同性戀者 進行類似研究,卻無法得到與哈默等人相同的結果。因此,許多人所認為可能存 在的同性戀基因,最後仍無定論其是否真的存在(Niebuhr,2001;臺灣基督長 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2004)。

綜上所述,直至目前為止,生物學方面的研究顯示,人類的性傾向基本上應 與遺傳有所相關,但是環境的想也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第三節 同志平權運動的爭取

一、同志平權運動的爭取

同志平權運動並非指稱單一且具有同質性的現象,所謂的同志平權動其實存 在著很多的差異性,而 Margart Cruikshank(1992)在《The Gay and Lesbian Liberation Movement》中提出同志運動的三種定位,分別是:性解放運動(sexual freedom movement)、政治平權運動(political movement)以及思想運動(movement of ideas)。而王明智也於其研究論文中,為同志平權運動歸納出三個策略,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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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論述生產:如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所舉辦的四性研討會,他們從不同的社會層 面中產出論述藉以奪取發言權、社群建構:為因應同志社群的需求,來解決同志 社群中的各樣問題,例如同志諮詢熱線的電話諮詢服務,以及透過示威、立法、

參政,直接於公領域對抗異性戀霸權的政治行動(引自陳建涵,2003)。

其實所謂的同志平權運動,就是為了要去影響及改變異性戀者對同志的觀點,

讓同性戀者也能像異性戀者般擁有相同的人權,在法律中能獲得相同的保障,而 為了達成此目標,大家在各個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小至一個簡單的思維模式,大 到直接於公領域闡述自己的觀點,這些都算是同志平權運動的一部分。

陳若明(2011)提到,在臺灣同志平權運動中,我們可以看到,各個同志團 體或個人,透過各種的機會組成各樣的組織,並搭配不同的活動,不斷地爭取同 志該擁有的相關人權,希望能在法律上擁有與異性戀相同的權利。1993 年,在 同性戀人權公聽會中,促使了社會開始重視同志人權,同時也組成了同性戀人權 促進小組,企圖爭取同性戀的婚姻合法權,希望政府能更正視同志的人權問題。

而臺灣的同志平權運動濫觴自 1980 年代,這個時期臺灣的同志平權運動正 在悄悄地醞釀及成長中,而最早的同志團體,第一個女同志團體「我們之間」,

於民國 79 年成立了,而於民國 89 年,第一個全國性的同志組織「臺灣同志諮詢 熱線協會」也正式立案,緊接著「臺灣性別人權協會」、「臺灣同志人權協會」、「教 師同盟」等也相繼成立,校園內的同志社團、性別研究室等學術團體也如雨後春 筍般地蓬勃發展(趙淑珠、郭麗安、劉安真,2008)。1990 年代,除了成立相關 的同志團體外,在藝文方面,有白先勇的「孽子」、邱妙津的「鱷魚手記」等屬 於同志議題的相關書籍陸續出版,金馬獎也以同志電影做為專題,放映了相關的 二十多部同志電影,女同志發行了第一份對外公開的刊物「愛福好自在報」(簡 稱愛報),第一家專門出版同志書籍的出版社「開心陽光出版社」及第一家同志 書店「晶晶書庫」也都在此時成立;在政治方面,亦有部分候選人將同志人權作 為號召,以同志身分參選立法委員,雖未當選,但也讓同志議題已不一樣的方式 呈現在社會大眾面前;在法律及人權方面,1995 年由「我們之間」、「愛報」及

「同志工作坊」等成員所組成的「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對民法親屬編提出質 疑,他們認為此法未落實憲法人生而平等的精神,剝奪了同志婚姻權,因此公開 要求同性戀婚姻合法化,而 1996 年許佑生與其美籍同志戀人葛瑞舉行了公開婚

數據

表 目 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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