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即 國 中 一 、 二 年 級 ,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後 改 為 七 、 八 年 級 。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即 國 中 一 、 二 年 級 ,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後 改 為 七 、 八 年 級 。"

Copied!
1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一章 緒論

家庭暴力是古老就存在的問題,也是近一、二十年來的重要社會 議題。我們翻開報紙,可以看到一件件的家庭暴力事件令人怵目驚心。

從各項的研究之中亦可看出家庭暴力對兒童的成長、夫妻的關係、甚 至於家庭功能都有長遠的影響(Mcleer,1988:25;陳若璋,1993:10;

劉秀娟譯,1996:14)。

在傳統的家庭當中,由於受到中國固有道德與人倫的觀念之下,

家庭的關係往往是男尊女卑、父尊子卑、男主外女主內的一種互動模 式,在此模式之下造成男女之間兩性的不平等,亦造就了男性有那種 負有保護其妻小的責任,且更有權利管教妻小的想法。

從中國古代的法律當中,我們可以看出男女不平等狀況之嚴重,

例如從唐律的規定中便可以看出。以唐律而言,在家中,夫的地位如 尊長而妻的地位如卑幼;夫殺妻或毆妻有減刑的效果,相反的,妻告 夫、毆夫有加重刑罰之效果。而在清律中,亦提及若妻毆夫,即受處 罰,而且成為夫休妻之理由,而夫毆妻,則必須在妻受到傷害時,夫 才會受到論罪。(陳惠馨,2000:56)

雖然傳統禮教觀念、家庭價值或許可以制約家庭成員,使之不至 於脫離人倫常軌,但家庭暴力問題絕非始於近世,亦是世界各國普遍 存在的問題,甚至可以說家庭暴力在人類有家庭生活之始即已存在,

(2)

只不過在保守的社會中為一般人所忽略,甚至將之視為家醜而不願去 面對。在此種情況之下,弱勢者的權利只有被犧牲掉了,而家庭中的 弱勢者往往是婦女與未成年子女,雖說男性亦有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 害者,但大部分可能是受到精神上的暴力。就婦女而言,由於傳統觀 念普遍認為女子不宜「拋頭露面」在外謀生,再加上多數男性有認為 女性應該操持家務的刻板印象,因此一些女性在婚後往往只能依賴丈 夫維持其經濟生活的滿足,除了此經濟上的依賴外,多數女性先天上 體能多不及男性來得孔武有力,無異是助長男性對女性施暴的溫床。

唯現代女性在經濟上漸趨獨立,甚至可與男性在職場上一較長短,所 以儘管其遭受暴力相向仍時有所聞,但倘若更多女性可以在經濟上獨 立自主,而無須依賴配偶的情況之下,當能更平等的與家中男性維持 權力上的均衡關係。

在平常,偶爾可以從報章或電視等媒體中得知有關家庭暴力事 件。甚至每當經濟不景氣時,其耳聞家暴問題的頻率愈高。再加上社 會快速的變遷中,使得家庭已不再像過去那樣緊密與連結,反而是漸 漸地在瓦解中,婚姻暴力、虐兒事件等日益增加。

對受虐者而言,社會文化、鄰里眼光與態度、資源系統與安置、

親友的支持與否、人格的發展是否健全與獨立、自我概念、及個體在 暴力中的解釋…等,都是遭受到暴力者是否能順利走出此一陰影的關

(3)

鍵。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最早受到重視是兒童受虐部份,而婚姻暴力 的事件則是在兒童受虐受到廣泛注意的後十年才被受到重視。(劉秀娟 譯,1996:09;周月清,1997:10)以往婚姻暴力不受到重視的原因 主要是認為『家務事』,尤其是警察、司法人員往往對夫妻之間的暴力 行為置之不理,甚至有人認為妻子被打是「理所當然」的行為;1994 年 10 月的鄧如雯殺夫案即是這種情形下而逐漸形成的社會事件。在美 國,對夫妻配偶間進行的精神或身體虐待已經是一種犯罪行為,而且 不論受害者是否對施虐的配偶提出告訴,施虐者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 裁。在加州,倘若太太受到先生的暴力情形沒有嚴重到判刑的地步,

太太可以向法官申請保護令,目的為保護太太不受丈夫的侵害。而此 規定在美國著名運動員辛普森涉嫌殺妻案後,更是引起人們的注意,

並被認為是保護女性的最好方法。(周月清,1997:15)

政府為有效防止暴力在家庭中擴散,造成更多的傷害,吸收先進 國家對家庭暴力的預防,開始推動各項相關保護法案。我們可以看到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1998 年 6 月 24 日公布,主要即是保護家庭成員不 要受到親人暴力的相向。我們一方面可以看到政府用此法案在各縣巿 政府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結合社政、醫療、警政、司法等力量,

讓許多在家庭暴力下的受虐者得到拯救;但另一方面我們不禁要擔心

(4)

這種師承國外的新法令真的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效用嗎?在國內外 的文化因素的影響下,外來的觀念真的可以落實嗎?

由於法令的要求,各縣巿政府在「不得不做」、「不得不管」的情 形下成立了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整合各項資源來依法行事。(高鳳仙,

1998:35)但是在現實層面中,真的可以落實執行嗎?周月清(2000:

288)在研究中指出其實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因人力不足、專業訓練不 足、經費不足、社會資源不足等問題,而造成執行無效。可以見得這 是個新政府受重視的社會服務項目,但是卻因各項相關配置的人力、

物力的影響未能有效的執行保護措施。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 研究動機

家,是社會與國家的最小基礎,家庭和諧不僅影響國家社會的發 展,且對於個人身心,尤其子女的人格成長有長遠的影響,唯有家和 方能萬事興,「家庭幸福」是每個人最衷心的期盼:但是,是否人人都 能達成這樣的期盼呢?根據民間團體的調查顯示,約有三至五個家庭就 有一件家庭暴力的發生,這樣嚴重的問題,在以前,無論法律或制度 均無法在事前預防、事中介入或事後處置,提供受害者充分的協助,

使得不幸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只能躲在暗處哭泣,或者惡化家庭暴力而

(5)

造成命案的發生。因之,社會各界紛紛要求必須透過制定法律、建立 制度,來保護受害者、制裁施暴者。

家庭暴力不僅是台灣地區才有的問題,在世界各國都有越來越嚴 重的趨勢,由於婦女人權運動的推動,美國、英國、紐西蘭等國,均 已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杜絕家庭暴力的事件,以公權力的介入 來解決原來所謂的「家務事」。 我國在 1998 年 6 月 24 日經總統公布

「家庭暴力防治法」,內政部依法於 1999 年 4 月 23 日成立「內政部家 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以結合司法、法務、社政、警政、衛生等相關機 關共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建立家庭暴力防治制度,提昇各項保 護及防治工作的服務品質,以促進家庭和諧、社會詳和為目標。

這些種種的陳述都顯示受暴婦女長期處於文化影響、社會因素等 情境中,自覺對婚姻生活不滿意,但是仍要長期處於暴力的婚姻關係 之下,不僅身體受到破壞,更使得自我價值與自尊受到損傷;許多的 研究亦指出父母對兒童的人格發展有重大的影響,兒童長期看到家庭 暴力的實施,會在人格特質中出現較低的自我形象、對他人缺乏信任 感、挫折容忍度低、人際溝通技巧差、具攻擊性、具神經質傾向等。

長久以來家庭一直被視為提供愛與安全庇護的處所,而暴力總是 發生在家庭以外的地方,至於發生在家庭內的暴力現象不是被加以合 理化解釋如「孩子不打不成器」「夫妻床頭吵床尾和」,就是被有意無

(6)

意的漠視如「家庭暴力不違法」、「家醜不可外揚」等,這些長久存在 於社會中的家庭暴力迷思,阻礙了社會大眾正確的認知,進而影響家 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推動。

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之後,政府一直致力於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教 育,要求各個國中小學要給學生上兩性平權的觀念與家庭暴力防治之 課程,期望能將兩性平權的概念落實在基本的國民教育之中,雖然這 幾年政府及民間都致力於推行兩性平權及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工作,但 實際上這種教育對認知影響為何?是否真能有效增加青少年對兩性平 權的概念?為此我們想進一步了解在接受了兩性平權教育的青少年對 家庭暴力的認知態度,遂進行此問卷調查,期望能初步了解現行國中 生對家庭暴力防治的認知情形。

二、研究目的

根據民間團體的調查顯示約有 5 個家庭就有一件家庭暴力的發 生,這樣嚴重的問題,在以前由於「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

的傳統觀念,使得法律或制度均無法在事前預防,事中介入或事後處 置,提供受害者充分的保護與救助,造成不幸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只能 躲在陰暗處哭泣,或者惡化家庭暴力而造成命案的發生,但自從家庭 暴力防治法公布實施以來,國家已開始注意家庭暴力的問題,家庭暴 力不再是家務事而是國家大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結合了警政、社

(7)

政、司法、衛生、教育等各種專業資源,建構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系 統,以提供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切必要的協助。由於家庭暴力著重事前 預防,因此透過正式教育來宣導家庭暴力防治的重要性是奠定家庭暴 力防治的基礎,期望經由學校教育來改變傳統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 家務事的觀念,徹底破除家庭暴力的迷思,經由本次的調查,我們樂 見超過半數的國中生對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皆有正確的認知,但令人擔 憂的是僅有極少數學生願意承認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並對外求 助,因此如何落實家庭暴力受害學生的通報系統,以協助這些學生早 日脫離家庭暴力的夢魘,是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另一個重要的課題。

本調查是針對台北市公立國中之學生所做之問卷調查,在本調查 中,主要是針對國中生對家庭暴力相關知識、家庭暴力迷思與是否為 家庭暴力受害者三部份來討論國中生對家庭暴力態度的主觀感受,本 調查的目的是期望能初步探討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要求各級中 小學每年應有家庭暴力防治課程,透過正式教育系統從小教導在家庭 中不可使用暴力的觀念之政策推動下,國中生對自己的家庭暴力防治 觀念的了解程度為何。

綜上所述,本研究的目的在於:

1、探討國中生對家庭暴力的認知與其態度。

2、探討國中生之家庭暴力觀念與其個人、家庭背景變項之相關情

(8)

形。

3、探討國中生對家庭暴力看法的不同感受與家庭概念之關聯性。

(9)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就讀於台北市國民中學七、八年 1國中學生為研究對象,屬區域性的研究。根據台北市教育局統計294 學年度的國中生為 101545 人,本研究不是針對全體國中生作施測,而 是針對六所國中作普遍性施測。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為探討國中生之家庭暴力概念,但因研究者個人之時間與 人力有限,無法普遍進行全台灣省國中生的調查,在樣本的抽取上以 台北市之國中生為研究對象,因此使得推論上有某種程度的限制。同 時因顧及研究實施的方便性,在樣本的抽取上只以 93 學年度就讀於台 北市公立國中六所國中為研究對象,因此就業、中輟生、休學等未就 學的青少年,並不加以施測。

(二)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採量化研究取向之問卷調查法,缺乏質性訪談研究之探

1

即 國 中 一 、 二 年 級 ,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後 改 為 七 、 八 年 級 。

2

依 據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統 計 資 料 ,

h t t p : / / w w w . e d u n e t . t a i p e i . g o v . t w / p u b l i c / p u b l i c . a s p ? S E L = 2 2

(10)

討,研究發現將侷限於現階段國中生家庭暴力之知識與態度現況之呈 現,無法作更深入的分析。

(三)研究結果的限制

限於本研究僅以台北市之國中生為母群體,並從中選取研究樣 本,因此研究的結果推論宜謹慎。若其他地區與台北市之國中生情形 類似者,則可作有限度的推論,否則不宜逕作推論。

(四)研究課題的限制:由於態度方面的調查工作是取自受訪者本身 的主觀意念,而且學生是在課堂中填寫問卷,容易流於應付考試的態 度,因此知道是知道,但是在執行上會與學生觀念上有所不同,這是 在此次調查中最大的一個研究限制。

(五)研究樣本的限制

本研究是以台北市國中的學生為研究對象,然因城鄉的資源差 異、學校對課程的重視程度不一、行政作業不及、工作人力不足及時 間的無法配合情形下,僅用六所國中(士林、中山、敦化、北投、懷 生、東湖)作為本研究之樣本,因而樣本的代表性即有限制。

(六)研究工具的限制

本研究根據文獻中探討所得,學生的態度內容要深入訪談才能瞭 解其真正的態度與傾向,而且家庭暴力的概念所產生的情緒反應是有 其複雜性,需要長時間收集資料。但因受限國中學生一天要上課程及

(11)

升學的要求,希望學生在有限時間能夠回答問題,且又需顧及學生在 填答問卷時的測量信度會受影響,所以問卷的題目不能夠太多,造成 在測量上的信、效度會有一些誤差,此乃在研究中無法完全涵蓋研究 所有問題的兩難。

本研究未在問卷正式作施測前作試測,只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 作者針對題目做過信度考驗,因此在信、效度方面可能會有缺失。

(七)調查方法的限制

在調查的過程之中,是請老師將問卷發給學生填答,雖然快速,

可以有效掌握學生上課的時間與次數,讓學生能夠填答問卷,回收時 亦可以確保學生回收率,但在本研究的調查方法中仍有一些研究缺失。

1.學生會認為要回交給學校老師,所以在態度上會有一些的保 留,而傾向回答社會大眾所期望回答的答案,即社會可預測性。

2.因為是請學校老師在上課時間填答,會有抽樣誤差,所抽取的 樣本為當天有上課的學生,因此,樣本的選取上即有限制。而其餘未 來最有問題的中輟生、蹺課學生等,他們可能為家庭暴力的最大族群,

也許這群學生實際上產生的家庭問題,讓學生有更多、更深切體認的 情緒存在,這部份就無法做調查。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名詞釋義 一、研究方法

(12)

(一)文獻探討法

本研究搜集國內外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官方統計及網站資料等 加以整理分析,以作為本研究的基礎。

文獻探討法屬非反應類研究法之一,指的是從政府文獻或以前的 調查中蒐集現成的資訊進行分析。文獻資料的來源包羅萬象,可以是 政府部門的報告、工商業界的研究、文件記錄資料庫、企業組織資料、

圖書館中的書籍、論文與期刊、報章新聞等等。其分析步驟有四,即 閱覽與整理(reading and organizing)、描述(description)、分類

(classifying)及詮釋(interpretation)。

(二)問卷調查法

問卷調查是一種發掘事實現況的研究方式,最大的目的是蒐集、累 積某一目標族群的各項科學教育屬性的基本資料,可分為描述性研究 及分析性研究兩大類。在決定是否採用問卷法作為研究工具,應考量 是否能順利達成研究目標以及注意研究樣本在問卷上的配合度,另 外,問卷調查也有其優缺點,檢視其特性配合研究主題,方能達成其 目標。

問卷調查的實施過程可分為七個過程:1.確定擬探究的問題。2.

蒐集相關文獻。3.詳細開列擬調查和探究問題細節。4.確立研究的理 論架構或基本概念架構。5.設計研究過程和研究工具。6.實施問卷調

(13)

查。7.處理分析和解釋資料。在七個過程中尤需注意的是問卷目的、

內容、題目、格式的設計等。其他如何提高問卷的回收率也是應考慮 的項目之一。

問卷調查結果的處理與分析,就回收問卷而言,應檢視無效、有效 問卷然後編碼輸入電腦做處理。另外也應考慮回收率的問題、問卷的 信度及效度,做推論時及解釋應注意顧及問卷調查的極限。

本研究除了分析國內外有關家庭暴力的相關文獻外,並採用問卷 調查的方法,以台北市的國中生為受試對象,進行抽樣調查與統計分 析,冀能透過資料的蒐集與調查,達成研究目的。

二、名詞釋義

(一)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意義:家庭暴力主要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問的暴力 行為,包括父母彼此間、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與兄弟姊妹間等家庭 成員以明顯肢體動作或武器攻擊家中其他成員,或藉由破壞物品、使對 方感到威脅、痛苦或受到傷害。(Gelles&Cornell,1990:18)Kemp(彭淑 華譯,1999:3)即認為家庭暴力包括兒童身體虐待(child physical maltreatment)心理惡待(psychological maltreatment)、兒童疏忽 (child neglect)、兒童性虐待(child sexual abuse)、婚姻暴力 (domestic violence)及老人惡待(elder maltreatment)等各種家庭內

(14)

成員的虐待。而徐震、李明政、莊秀美(2000:222)則認為家庭暴力是 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亦即用力量(force)或權利(power) 造成他人身心傷害或剝奪他人權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之規 定:本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 害之行為。而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成員及其 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 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直 系四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則明顯描 述出我國家庭暴力的法定意義,謂家庭暴力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故家庭暴力之定義綜而言之可簡述為家庭成 員間的暴力行為,而這些暴力行為可以是有形或無形的,並且將會對受 到暴力行為之家庭成員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2、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郭靜晃(1997:152)引用 Gelles & Straus 之論點說明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成員包括以下三種關係:(1)婚姻關係:

即經由初生或婚姻而建立之關係;(2)親密關係:成員間彼此熟悉且相 處密切;(3)居家關係:共同居住在一個屋簷下。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 庭成員範圍更廣,包括如下:(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 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 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15)

綜上對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之敘述,可將家庭暴力之類型分為兒少 保護、婚姻暴力、老人保護和其他家虐四種類型。兒少保護之家庭成 員包括姻親關係、親密關係、居家關係和法定之家長家屬間關係、直 系血親或姻親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婚姻暴力之 家庭成員也皆兼具郭靜晃三種分類關係法法定關係的配偶、前配偶現 有或曾有之夫妻關係。老人保護則包括親密關係、居家關係和法定關 係之家長家屬間關係或直系血親姻親、與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 關係。其他家虐則可包括手足間的虐待和非具兒少虐待、婚姻虐待和 老人虐待關係之家庭成員關係。

3、家庭暴力的類型:以暴力行為來區分,家庭暴力之行為可以分 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三大類;而依照暴力的型式來區分,

家庭暴力可以分為積極的虐待行為與消極的虐待行為二種;我們從表 1.3-1 中可以看到在積極的虐待行為中,施虐者的怒氣是直接發洩在 受害者身上,而在消極的疏忽行為中,其怒氣是對受害者缺乏關心及 避免與受害者面對面的衝突而展現。疏忽是沒有使用武力的行為,所 以其暴行是一種隱性的行為,並沒有顯示肉眼可以看見的地方,然而 它仍可能引起身體及精神上的傷害。一般而言,家庭暴力的嚴重性不 易為他人所察覺出來,其中又以精神上的虐待與疏忽最難察覺。

(16)

表 1.3-1:家庭暴力的類型

身體上的暴力 精神上的暴力 性暴力 積極虐待 1.非偶然的傷

2.以武力強迫 和壓制

1.恐嚇

2.情緒上的虐

3.物質上的虐

1.亂倫

2.攻擊與強姦

消極虐待 1.健康上惡劣 的照顧

2.身體上的疏

1.缺乏感情 2.情緒上的疏

3.物質上的疏

1.保護不周 2.賣淫

資料來源:Browne(1993:150)

(二)認知

高桂足(1974:20)對認知所下的定義,認為:1、是一種認知的能 力,與情感或意願不同,2、獲得知識的行為,透過個人經驗而與事物熟 悉的歷程。3、對事物的覺察、明瞭。4、假設性的刺激與刺激間的連 結,或對於預期事物的推理所產生的知覺組織。認知可分為狹義和廣義 的定義,狹義的認知是將認知解釋為認識或知道;廣義的認知是所有形

(17)

式的認識動作。(鐘聖校,1990:25)認知是一種對事物的理解,包括 了對事物的知覺、理解、推理、判斷;認知就是個體對自己的社會角 色所期待表現之知覺與理解。

總而言之,家庭暴力認知是國中生對家庭暴力的觀念以及對家庭 暴力的看法。

(三)態度

態度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一般認為歐波特(G.W.Allport)對 態度的定義最具涵蓋性。(張秀雄,1992:126;王錦雀,1995:38)

歐波特(Allport,1935:804)認為態度是一種心智或神經的準備狀態,

態度是由經驗組成,它影響個人面對有關對象或情境作反應。

態度是個人的心理歷程,他決定個人在社會中實際與潛在的反應。

因為態度經常指向某種事體,故他可以解釋作指向某種價值的個人的 心理狀態。態度一詞是一種假設或內隱的變項,而不是立即可觀察到 的。

態度一詞與其說是指明某人的具體反應,不如說是抽象地涵蓋一 群相關的行動與反應。(楊國樞,1991:32)凡存在於個人的任何事項, 都可成為態度的對象:

1、態度是持久的,是指經常維持一段時間的。

2、態度是個人內在的心理狀態,無法直接觀察,必須由個人的外在行

(18)

為而推知。

3、態度是有組織的系統,其構成分為三:

(1)認知成份(cognitive component)

對態度對象所持有之信念的組合群體,也就是以理性為中心,對 自己所認識或經歷一切,歸納成一種知識架構,用來幫助自己了解,

判斷及預測這個社會。

(2)情感成份(feeling component)

個人對態度對象的情緒感覺,包含愉快、不愉快等正負面感覺。

(3)行動傾向成份(action tendency component)

對態度的反應準備狀態,也就是個人所採用的行動或可觀察到的行 為。

而本文所探討的態度是指國中生對家庭暴力所持有的感覺及行動 傾向。

數據

表 1.3-1:家庭暴力的類型 身體上的暴力 精神上的暴力 性暴力 積極虐待 1.非偶然的傷 害 2.以武力強迫 和壓制 1.恐嚇 2.情緒上的虐待3.物質上的虐 待 1.亂倫 2.攻擊與強姦 消極虐待 1.健康上惡劣 的照顧 2.身體上的疏 忽 1.缺乏感情 2.情緒上的疏忽3.物質上的疏 忽 1.保護不周2.賣淫 資料來源:Browne(1993:150) (二)認知 高桂足(1974:20)對認知所下的定義,認為:1、是一種認知的能 力,與情感或意願不同,2、獲得知識的行為,透過個人經驗而與事物熟 悉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老師知道了在討論一、二的兩件事後,要求 班中有份「 嘲笑別人的男生」 和「 杯葛別人的 女生」

摘  要:法顯幼年受沙彌戒,但受戒後並不住廟,家人讓法顯受沙

保護因素(protective factors) :可降低兒童受傷害/虐待

參考:社會福利署《處理親密伴侶暴力個案程序指引 (二零一一年修訂版) 》、配偶施暴危險評估 (Spousal Assault Risk Assessment, SARA) 及 Guideline on Guidance on Investigating

事實 1: 很多家庭暴力因為社會對受害人的支持不足,而使受害人沒有勇氣公

設計適切的課堂讓兒童主動投入學習。是次的南京交

識別懷疑受虐待兒童 及處理虐兒個案的原則..

1.受虐待兒童及受性侵犯兒童的心理與成長影響 ( 短期及長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