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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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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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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9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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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楊琬婷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09330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於105年4月22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申 請侍親留職停薪,於104學年度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者,

其休假核給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7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05367509 00號函及宜蘭縣政府105年6月29日府人考字第1050099375 號書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 7日;...。(第2項)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1個月以 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 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3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第3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 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1項規定 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 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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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次查105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現行)之教師請假 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

、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 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2項規定核給休假。但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

依前條第3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1項規 定給假。」。該修正條文,係考量我國現有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重,審酌教師因侍親而辦 理留職停薪之人倫需要,爰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 第2項但書規定,於第2項增列侍親留職停薪復職當學年度 及次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者之休假,以實際兼任行政職務 月數比例核給之規定。

三、本案所詢教師於105年4月22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施行 前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於104學年度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 者,基於法規適用從新從優之原則,倘該教師於教師請假 規則修正發布生效(105年4月24日)後仍兼任該行政職務

,則應依105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現行)之教師請 假規則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依第8條第3項規定核給休假

(如:教師於104年8月1日侍親留職停薪復職且兼行政職務 至105年7月31日止,則其休假日數按104學年度實際兼任 行政職務月數比例12/12核給),次學年度續兼者,依第8 條第1項規定核給休假。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宜蘭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宜蘭縣政府除外)、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人事處 2016-07-20

14: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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