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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0291
承辦人:張芸甄
電話:(02)23979298#550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3003468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103D007388_1_2609441075246.pdf、103D007388_2_2609441075246.pd f)
主旨:為提醒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維護自身權益,有關 注意事項及執行細節,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按其身分屬性、職務列等
,分別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內政部訂定之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赴陸事宜,並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填具返臺 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備查。上開法規因涉及陸委 會及內政部主管權責,如有相關疑義,仍請逕洽各該法 規權責機關瞭解或解釋。
(二)另查「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
」第5點規定略以,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將活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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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_人事處 ■■■■■■■收文:10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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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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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項,在1個月內向服務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陸委會提送報告。爰請各機關公務員赴陸返臺後確實 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公務員得否赴大陸地區兼職、兼課之疑義: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 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4條之3規 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 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依銓敘部102年7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23753512號書函規 定,查銓敘部93年12月15日部法一字第0932440284號書 函及100年6月8日部法一字第1003384620號書函意旨,
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所稱「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事業或團體」,僅及於依國內相關法令所設立之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尚無包括國外依各該國法 令所設立者,故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兼任 其他國家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又公務員 兼任我國之公職,依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尚須有法 令明文規定始得為之,是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公 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不得兼任其他國家官方之職 務。是以,以大陸地區廈門大學倡辦學報之編輯群,無 論是否為大陸地區官方機構之職務,抑或為非以營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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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公務員須有法令之依據,始 得兼任該大學學報之編輯職務。另查行政院99年4月27 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2081號函意旨,基於社會觀感及 國家安全之疑慮,公務員現階段尚不宜赴大陸地區兼職
。
三、公務員差勤管理規定及措施: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 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 辦請假手續。」第13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 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 事者,均以曠職論。」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員平時考核要點第10點規定略以,各機關應不定期派員 抽查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差假及管理情形等項目,並 將抽查結果陳報核閱。
(二)爰各機關公務員對請假事由應據實申報,各機關於差勤 管理上之差假地點應增列大陸地區選項,並請加註「公 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按其身分屬性、職務列等,依相關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報服務機關核准」等相 關文字,以提醒機關內公務員赴陸請假應誠實申報。另 請各機關於抽查人員出勤情形時,一併抽查赴陸請假是 否依規定辦理。
四、公務員差勤或赴陸違失之處理:
(一)公務員如有違失情事,除觸犯刑事法令者,依各該法令 處罰外,如涉及其他違失行政責任,則依公務人員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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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或 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之標準,檢討責任歸屬並依規 定程序核予適當之懲處。
(二)另如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情 事,應依其罰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檢附銓敘部102年7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23753512號書函及 行政院99年4月27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2081號函影本各 1份供參。
正本:行政院人事處、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均含附件) 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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