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內涵
文化資產乃是過去人類的文化遺物。簡單的說,就是過去所留下 來足以表徵前人功業、創造發明、生活、思想、審美觀念之文物、藝 術、習俗等等。如同文化一般,此種文化遺物亦是具體抽象,物質精 神兼而有之。
其實,想瞭解「文化資產」一詞的定義,首先必須知道什麼是「文 化」。英國人類學的開山祖師泰勒(Edward B. Tylor,1832-1917)1說:「文 化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和一切人類社會的 能力和習慣性在內的一個複合體」。又說:「文化是人類由生活經驗中 所獲得的智慧,使他們與其他動物有所分別」。(陳以超,1986:15)
文化係指人類後天習得的特質(traits),為人類群體因應環境,由 經驗累積所得的固定特有生活方式。因此,文化是人類生活經驗的累 積,也是民族智慧的結晶。
一、 文化資產之內涵
我國為古老文明國家之一,具有深刻的歷史的民族。文字 的發明是用來記錄過去以傳之於未來。在傳統的中國,有形的 古蹟、古物固然屬之,無形的技藝、歌舞,亦在其範疇之內。
古物和古蹟含蘊著先人心智締造和開疆闢土的歷程,是一民族 文化成長的具體證明,自然是重要的文化資產,所以在一般人
的觀念裏,文化資產主要是指具有形體的古物和古蹟而言。民 國七十一年五月廿六日公佈的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便是以具有 (1)古物、(2)古蹟、(3)民族藝術、(4)民俗及有關文物、(5)自然 文化景觀、及(6)歷史建築為文化資產,將之列為保存維護的對 象。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二至第五條 規定,古物係指可供鑑賞、研究、發展、宣揚而具有歷史及藝術 價值或經教育部指定之器物,包括年代久遠之禮器、樂器、兵器、
農具、舟車、貨幣、繪畫、法書、雕刻、織物、服飾、器皿、圖 書、文獻、印璽、文玩、家具、雜器及其他文化遺物等。
古蹟則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交化遺蹟。其中古建築物 係指年代久遠之建築物,其全部或重要部分仍完整者,包括城 郭、關塞、市街、宮殿、衙署、書院、宅第、寺塔、祠廟、牌 坊、陵墓、堤閘、橋樑及其他建築物﹔遺址指年代久遠之人類 活動舊址,已淹沒消失或埋藏於地下,或僅部分殘存者,包括 居住、信仰、教化、生產、交易、交通、戰爭、墓葬等活動舊 址。民俗為民族舊有的風俗習慣,故與民族日常生居關係最為 密切,尤其在開發中國家,民俗為國民文化認同的基礎,和該 民族對內、對外最重要的表徵。對他們來說,它是一種活生生 且極具功能的傳統,而非僅僅是過去存留下來的一種紀念品而 已,自然也是文化資產的一種。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三條的定 義,民俗及有關文物係指與國民生活有關食、衣、住、行、敬
祖、信仰、年節、遊樂及其他風俗、習慣之文物。
自然文化景觀則指產生人類歷史文化之背景、區域、環境 及珍貴稀少之動植物。以其跟人類文化之發展演進息息相關,
國人所謂「地靈人傑」,可說明此種關係,因此許多國家都有特 別立法加以保護,我國則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依其特性區分 為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三種,予以保護。
歷史建築,指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文化之古建築 物、傳統聚落、古市街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
二、 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觀點
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本質上是一項文化的自我肯定,
保存並非封存,其目的在於發揚光大;維護亦非守舊,其目的 在於累積資源,方可面對外來的各種文化競爭,並相互激盪,
以創造更優美且具有中國文化之力量。
從消極面看若不進行古物保存與維護,力圖延長文化資產 之生命,後人將無以為據,不知傳統而迷失於外來文化的衝擊 之中,最後必淪落為次級文化殖民地。在積極面說:所謂溫故 而知新,藉由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的科技研究,可提升相關 技術的層次。
從社會發展的觀點而言,保存、維護人類的文化資產,是 一個國家現代化的重要指標,對於歷史文物的不珍重及任其毀 壞,猶如自我意識形態的幻滅,此為民族、國家趨向消失和滅
亡之前兆。
就法令層面而言: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明定應予 保存、維護之。各級相關業務單位有依法行政之權利及義務。
無論是私人擁有古物及無主古物發現,都是全國民眾共同的事 務。
在內容及方法上:包括學術研究、資訊交流、科技維修、
經營管理等,皆是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的提倡,可以引起社會對文化資產的 關注,加強促進文物流通,由政府領導而及於民間大眾,間接 導正社會風氣,用以提升心靈改造之內容,並期待成為日後台 灣所誇耀的資產。
西方文明自古羅馬時代就知道珍惜古文化了。西方的文藝 復興可以說是古文化資產的發掘與維護上建立起來的。因此對 於文化資產的維護與保存也居於世界的領袖地位。今天我們談 文化資產的維護或古蹟的保存,無一不是受西方近一百年來的 維護工作的影響。
在這一點上,我國顯然太落後了,我國有關陶瓷的著作自 宋代以來就有,從元明至清代,陶瓷成為我國上自統治階級下 至民間人士共同的愛好。然而六百年間,國人不知有唐三彩的 存在。直到西人來華,為築路而發掘漢唐古墓,才發現唐代文 物的富麗與豐盛。這些精品都保存於歐洲與日本的博物館中。
我常常想,如果明代有保存、恢復漢唐雄風,唐代的文物會有 怎樣的影響?
為什麼一座日本近代的神社建築,具有中國唐代建築風貎 呢?因為日本自從輸人中國建築藝術之後,一心保留著這些古 蹟,因此歷代的建築雖有相當的演變,卻不會完全遺失古風,
而我國雖一再祖述傳統,卻無古代建築之遺存,自唐末至明四 百年間,遞演為不同之風格而毫不自知。雖有「營造法式」2一 書,在民初學者發現、再印並研究之前,甚至不知宋式建築為 何物,豈不令人浩嘆!
近若干年來,中共到處發掘,出現不少古代文物,改寫了 我國藝術與技術的歷史。我們知道在紀元前二、三世紀的戰國 時代,我國的工藝已達到高潮,而其作品在造型上幾乎與後代 毫無關連!由於缺乏文物保存的觀念,中國歷史被戰亂分割為 若干片斷,未能真正承續我們所樂道的數千年傳統!
一般說來,我國對於文人視為重要的典籍、書畫、文玩,
保存之不遺餘力,而且寶愛過甚,膺品流行,至後代。少數真 品存於皇室,外人難得一見。中國文人生存在膺品的文物世界 中,真偽莫辨,似是而非,進而以偽為真,形成中國近世歷史 文人性格的一部份。
而對日常生活的文物與技藝則完全缺乏保存的觀念。建築
2 北宋官訂的建築設計、施工的專書。它是中國古籍中最完善的一部建築技術專書,是研究宋代
與日用器物,由於非文人所重,被視為純粹匠人之事,無關於 治平大業,亦無關於文雅生活,因此古代之建築與文物,以我 國歷史之久,幅員之廣來看,所留傳至今的十分有限。所幸國 人自古以來有厚葬之風俗,近年來古墓發掘,發現之文化甚多,
然而建築則有無從推臆之困難了。
在此文化背景之下,我國文化資產維護之推行,因係順應 傳統之需要,在古代文物與藝術方面,阻力不大,受到社會之 支持。進一步保存的重點似乎在於國家的保護機構如何說服政 府,編列更多的經費,以購買失散於海內外的重要遺物。然後 就是要提高研究水準,對古代文物的歷史感更加落實,使其傳 達的訊息更為明確。要把「古董收藏」的觀念改變為「文物研 究」的觀念,這項工作雖然並不十分容易達成,但卻是目標明 確的。
第二節 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原則
我國文化資產的維護,其艱難之處在於向來不受重視與生活較接 近的部份。所以古蹟的維護,民間技藝的保護遭受到最大的阻力。近 十年來,我國社會開始重視文化資產,政府與民間正以不同的方式進 行維護,但尚有許多地方是我們仍需要努力的。
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原則如次3:
1、 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應以平時之管理為重點。
所謂文化資產之管理,包括調查、整理、記錄、保管、維 修、利用、問題之處理等。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工作至為 繁雜,惟有長期做好平日之管理工作,有問題時立即採取劍及 履及的因應措施予以解決,才能達到效果。
2、 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應慎選維護對象。
保存與維護文化資產真正意義與正確做法應該是只將傳統 民族文化中具有特殊價值需要特別維護的部份列為對象,善加 維護,使之發揚光大,而不要把整個文化予以保存下來不讓它 演變。
3、 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應包含其所在之環境。
因為相關環境之於該項文化資產已成為密不可分的一部 份,如不予以一併保存維護,貎存神滅,亳無意義。所謂「環
3 參考陳以超,1986,《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7 頁,加以融
境」,乃指廣義解釋,包括有形的實體環境,如古蹟的所在地及 古物的儲放場所與無形的非實體環境如各種傳統戲曲、歌舞的 展演節令或場合等。所以我們對古蹟不宜輕言遷移,對古物的 移動亦應考慮環境激變產生之影響,甚而對無形體文化資產亦 應顧及保存方式與展現時機。
4、 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應以保存其原狀原貎為優先考慮。
文化資產具有傳達歷史上各層面的文化和社會情報的功 能,為了使後人得以確切瞭解其所代表的歷史、藝術、社會或 其他方面的意義,有形文化資產如古蹟、古物等,固然應保存 原件、原貎,如有修整應力求忠實復原,也就是要使用原有材 料、技術與方法恢復原來風貎,即使是無形的文化資產如各種 藝能等,亦須保存原有特色與精髓。
5、 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應與生活相結合。
文化係人類因應生活的產物,故文化無法脫離日常生活。
故文化資產乃必須和現實生活結合在一起,如有形的、無形的,
才具有保存下來的意義,豐富生活的內涵。
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的工作建立在實例上。因此它並非是 一個絕對理論而是隨著應用有不同的做法。在應用的過程中,
必須注意恰如其份的處理,必須注意上述之原則處理文化資產 之維護與保存。保存維護的工作有賴各領域人員的配合。如何 將其建立為更有系統的學科仍待日後的努力。
各國文化資產維護狀況
1、 英國
英國由於歷史悠久,故長久以來所存留下來的建築物及歷 史遺跡亦非常眾多,這些老建築、紀念物及遺址的位置,遍佈 在各個古老城鎮與鄉村之中,與國家或當地歷史有不可分離的 密切關係,也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對於這些古老建物的保 存作業;政府設置有各種保存維護的法律以及相關的維護機 構,作為處理古蹟維護工作的單位。此外,在民間也有為數眾 多的民間熱心人士,以籌設公益性組織的方式,協助民間的古 蹟保存作業。
英國古蹟保存工作的主要動力是來自於民間團體,因此在 古蹟保存工作型態上是屬於「民間主導型的國家」,(呂登元,
1989:2-7)由於英國是屬於海洋法系國家,強調保障私有財產 權,所以在私有古蹟所有人或共有人之多數反對保存時,該財 產就無法被納入國家登記加以列管,而無視於公聽會之意見。
整體來說,英國的保存行動有兩項重點:
(1) 民間團體發起的古蹟保存行動
英國民間發起的保存運動,由 1887 年成立的「古老建築 保護協會」開始發起。在其創建宣言中有三項主要的論點如下:
c修復古建築是不可能的。
d用「保護」來代替修復。
e凡為了加固或遮蓋而用的措施,都要一眼就看出來。其極 端地反對一切修繕與修復、反對一切為文物建築所必須的 變動。(陳志華,1992:97)
保護協會的運作方式,主要是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導文化 古蹟保存的觀念,並勸導所有權人修復古蹟,避免古蹟遭受到 損毀以及因為過分修復的破壞。
(2) 都市計畫的配合措施
在 1882 年時,政府就已制定「古老紀念物保護法」,其重 點即在對於史前紀念物的保護。另外在 1900 年修訂「古老紀 念物保護法」,經過多次修正使得古蹟的指定工作開始普遍 化,而且國家還成立了特別委員會,授權古蹟指定工作的立法 保護。1944 年通過「市鄉計畫法」,增加了對歷史建築物的保 護法令,使得歷史建築的指定工作有了基本的法律保護。1948 年修訂「市鄉計畫法」,對區域尺度的建築群及整體環境品質,
加上都市計畫法令的管制規範。(簡文彥,1995:9)
2、 美國
美國早期的古蹟保存範圍,僅限於一些小規模的私人古蹟 保存。1850 年之後,在民族國家觀念的影響下,因為古蹟具有 共同的歷史與文化意象,在這樣的情形下,便開始國家的古蹟 保存的工作。(樂山文教基金會,1993:34)
1935 年,聯邦政府通過「古蹟保護法」,推動全國的歷史 建築物調查活動,建立起全美 693 棟歷史建築物的古蹟維護資 料庫,作為日後管理維護的依據。在 1949 年成立「古蹟保存國 家託管組織」,結合民間組織與專業人士、政府官員積極來推動 古蹟保存的工作。1960 年後,美國的許多城市因為快速的發展,
必須拆除一些地標與歷史建築物,因此古蹟保存的重要性更受 到重視,故聯邦政府在 1966 年通過「國家古蹟保存法」,使得 美國的古蹟保存工作更有法令上的依據。
1967 年,紐約成立「地標委員會」,不久就指定中央車站 為該地之「地標」,該委員會反對業主拆除車站,興建一棟 700 呎高的新建築物,但是市政府也無力負擔龐大的賠償金。因此,
該市的都市規畫委員會便立法通過將該地的「空權」移轉至鄰 近地區。而在 1971 年伊利諾大學法學部的寇斯頓尼斯教授提出 了「發展權轉移」補償辦法,試圖解決保存歷史建築物所遭遇 到的經濟補償問題。這代表了在 1970 年代之後,美國古蹟保存 論述逐漸完成,歷史性建築的歷史與藝術的兩項價值被堅持,
雖然對於激發美國人民的愛國心仍是古蹟保存的一項訴求「在 七○年代石油危機之時,對於古蹟保存的作業,『老屋新用』的 使用方式更被賦予一項『減少地球資源浪費』的價值觀」。(林 孟章,1994:34)
1976 年聯邦政府對稅制的改革,獎勵保存老建築,對於拆 除老建築則提高其稅率。1981 年的新稅法採用的獎勵方式是以
「減稅」來取代「折舊」,適用範圍更為擴大至所有公、私有具 歷史意義的建築。這法案使得發展權轉移的工作更加簡化,使 得保存老建築更具有經濟上效益,其影響是使古蹟保存從「點 的保存」擴大為「面的保存」,且運用「地標指定」(Land-Mark Designation)、空權轉移、聯邦優惠之稅率、巧妙的設計手法、
史蹟地區特別分區法、舊屋新用等手法從再使用面、經濟面、
設計面、土地使用管制面等多方面來解決古蹟保存所面臨到的 課題。(曾思凱,1997:2-2)
3、 法國
法國對文化資產的保護一向卓著績效,故一直被其他國家 視為範例。此係由於 1789 年大革命導致法國文物及重要建築慘 重破壞,因而激起了法人的覺省與重視所使然。
1853 年法國在文化部之下設立了建築司(Disrection dei' Architecture),主管歷史性建築物之保護業務。1913 年復建立了 古蹟分類(Classment)制度。凡經紀念物委員會(Commision des Monuments)建議並經文化部長就歷史或藝術觀點認定具有公共 利益的建築物或土地,均可列為古蹟。計分為第一級紀念物(稱 為 Monuments Classes) 與 第 二 級 紀 念 物 ( 稱 為 Monuments inscrits)。在 1970 年時,計有第一級紀念物 2,000 處,第二級紀 念物 18,000 處。以法國文化資產之豐富,此等數目確實甚小,
不過建築物一旦被列為此二類古蹟便可獲得嚴密的管制與照 料。為了維護此二類古蹟所採取的管制措施不但適用於該建築
物或土地,而且包括其外方 500 公尺範圍以內的保護區(Zone Protege)在內。建築物一旦被指定為第一類紀念物(業主可以提 出訴願反對),便由國家與業主訂定協議,由政府負擔修理與維 護費用之半數,其交換條件為非經文化部長允許不得改變該建 築物,並應對公眾作某種程度的開放。剩餘的一半費用,如該 建築物係對公眾開放,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如不對公眾開放則 為百分之五十,得自所得中扣除,免納所得稅。至於列為第二 類的紀念物,業主如欲加以改變或拆除,則應於四個月前通知 當局,文化部長只有將其升格為第一類紀念物,方能制止其改 變或拆除。此類建築之修護費用亦可獲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陳以超,1986:25)
1962 年,文化部長馬勞克士(Andrc Maraux)創立了保存區 (Secteirs Sauregardes)制度,並成立了一個特別委員會,對一千 多個歷史性地區進行評鑑,及推動部分保存計畫。至於保存區 之指定,一般都係以協議方式交由地方政府去做。保存區指定 後兩年內一切足以改變建築結構和外觀的工事均被禁止,建築 物內部之傢俱及繪畫亦須一併加以保護。在這二年中文化部及 建設部部長應會同有關專家共同擬具計畫及詳細之建築規範,
敘明那些建築應予保存,那些則可以拆除。嗣後在該保存區內 非經建築司允許不得從事任何新的建設或改建工作,至於必要 之修理和修復工作則應先報由該司依照前述計畫審查核定。整 修所需費用可獲得政府百分之二十的補助及百分之六十的貸
款。
如果業主拒不籌齊餘百分之二十之費用,則政府可將該房 地產徵收,交由一個地方政府、公益團體和工商代表組成,負 責管理保存區的特別委員會整修,整修之後可交還原業主或予 以出售,至於因進行整修工作被迫搬出之原承租人則安排住 處,整修後如果他們願意再搬回來,則因整修完成而提高之房 租可獲得政府補貼。在 1972 年時,經指定的保存區共有四十 個,另外尚有七個即將指定。到了 1974 年十月文化部長宣布進 行保護另外的一百個歷史性地區。(陳以超,1986:25)
4、 荷蘭
雖然由於一件教堂聖壇屏風之被運出國(目前存於倫敦維 多利亞暨亞伯特博物館)引起了全國人民的矚目與重視,荷蘭早 在 1875 年便在內政部之下設立了藝術暨科學司,負責文化資產 之保存工作,但一直到 1903 年,才編訂了第一部歷史紀念物名 錄,到了 1962 年才制訂古紀念物法。在此之前,有關紀念物的 保護主要係依靠收購及地方政府的補助來推動。
1961 年古紀念物法的立法宗旨係在保護五十年以上具有藝 術、科學、民俗及歷史價值的登錄有案之建築物、史蹟、或古 物。1965 年登錄有案的建築物共有一萬八千座,到了 1974 年 約有四萬五千座;1800 年以前建造的建築物被登錄為紀念物,
其中百分之十七以上在阿姆斯特丹地區。
對登錄有案之紀念物作任何改變必須先報經文化部核准。
紀念物整建與修護用可報請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中央及地方 政府各負擔百分之三十,省負擔百分之十)。此外並有住宅改善 補助款可資使用。對於教堂的補助金額則可多達總費用的百分 之九十五。地方政府所支出的整修補助款,大部分復可向國家 索回。而業主所支付總費用與維護補助款之差額部份並可享受 免稅優待。此外,各類古蹟保存協會除可從政府獲得金額更高 之補助外,尚可自行設置循環基金,以應保存業務之需。(陳以 超,1986:36)
1961 年古紀念物法規定整區保存,文化部長得將與紀念物 共同構成整體群落之村鎮,包括樹木、市街、廣場、橋樑、運 河等一起列為保存區,經畫定之此類保存區前後已超過三百 處。依法律規定文化部必須會同實體規畫部針對此等保存區之 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可行之保存計畫,付諸實施,以達成保存維 護之目的。
5、 義大利
義大利以擁有眾多之古蹟聞名於世,惟對文化資產的保存 維護卻不如其他西歐國家積極,績效自亦不甚彰顯,如水都威 尼斯,自 1966 年大水之後,地層下陷,潮水侵襲,及空氣和水 污染便成該城之大患,但政府卻由於財力不足,遲遲末見採取 有效之因應措施,致遭世人頗多非議。
其實,義大利早在墨索里尼時代,1939 年立法,規定將歷 史紀念物加以分級,其修復工作得請求政府提供經費與技術之 援助。該法並規定得劃定名勝區,限制區內所有建築工程必須 先經教育部美術司核發執照始得為之。建築物一旦被列為國家 紀念物,其保存維護便成政府的責任。所有人並得要求國家收 購。但因為古蹟確實太多,以致難以做好整理與管制工作。
嗣後雖曾陸續採行各種改善措施,如 1967 年制訂都市計畫 法,規定應明確劃定歷史性地區範圍,區內建築如未提詳細計 畫,報經核淮,便不得將之做任何改變。
1971 年制訂的住宅法亦規定由政府提供資金建造低廉之出 租住宅以利古老市區之整修,但因均係交由地方政府執行,既 缺少依據 1967 年法案劃定新的古蹟區,復未依據 1971 年法案 提供資金運用,以致成效不彰。甚至為了整建阿西西(Assisi)、
威尼斯(Venice)、及辛那(Sienna)等歷史城鎮,早先雖曾訂有一 連串的特別法律,賦予政府徵收之權,但因資金不足,執行無 力,無多大成效可言。4
4 部分資料援引陳以超,1986,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赴英專題研究報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印行
第三節 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價值
當世界各國對文化資產保存普遍重視之際,聯合國文教組 織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tion,UNESCO)憲章亦規定各國應盡其所能保存維護古 蹟及其它文物,我國憲法第一六六條明文:「國家應保護有關歷 史、文化、藝術之古蹟、文物」,憲法第一0八條:「有關文化 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 執行之」,可以見得文化資產在文化上有其價值及重要性。
由專家學者們之著作了解文化資產之重要性
(一) 從事文化資產研究的陳以超先生,長期從事文化資產研究,以 文化、學術教育政治與經濟的實用觀點來看保存維護文化資產 的重要性:(陳以超,1986.5:16)
1、 文化觀點:文化資產,初不論其為有形或無形,物質或精神,
均係先人智慧與經驗的結晶,為民族文化的精髓,彌足珍貴,
宜垂萬世。保存與維護文化資產所以傳承與發揚固有優良文 化,具有承先啟後,存危繼絕的積極作用,是文化建設最根本 的工作。
2、 學術的觀點:文化資產為歷史文化演進的最佳證物,足供探索 歷史根源,以為研究歷史,特別是人類文明史、藝術史及科技 史的重要依據。誠如日人岩崎友吉所說的﹕「過去的遺產為傳 達其所經歷過各種環境下各種情報的媒體。就文化財而言,它
擔負有傳達歷史上各層面的文化、社會情報之任務」。因此保存 與維護文化資產便是為學術界提供最真實具體的史料,便利學 者研究,足以促進學術發展。
3、 教育的觀點:文化資產為民族文化源流,生活軌跡與開發程度 的指標,是活生生的直接教材,可以使國人睹物思情,通古博 今,汲取歷史教訓,鑑往知來。保存與維護文化資產正是啟迪 民智,激勵國民積極進取的有效措施。
4、 政治觀點:文化資產為往聖先賢卓越成就的表徵,代表先民蓽 路藍縷,開疆闢地的奮鬥歷程與民族的榮耀,撫今追昔,足以 激發國民思古之幽情,從而產生休戚相關、榮辱與共的高昂民 族意識和愛國情操。因此,保存與維護文化資產亦是民族精神 建設重要的一環。
5、 遊樂與經濟的實用觀點﹕文化資產不論其為歷史文物或自然文 化景觀,均為國家特色之所寄,具有濃郁的民族或地方風味,
極富吸引力,乃是彌足珍貴的觀光資源,對內可以激發國民旅 遊興趣,充實精神生活內涵,對外可招來國際觀光客,賺取外 匯,並宣揚文化。
(二) 莊芳榮先生分析古蹟的價值在﹕(莊芳榮,1983:7)
1、 古蹟是歷史的足跡,人類文化的象徵﹕古蹟是祖先所傳留下來 的偉大遺蹟,也是構成我們今日生活的背景,文化遺產逐漸累 積,綿延滋長,對全人類是何等的重要。古蹟更是人類文化延
續性的象徵,每一處古蹟都曾經歷滄桑,有其豐富的歷史背景,
就如台灣開埠已有七百餘年,先民在此古土,斬岸堙谿,蓽路 藍縷,終成今日之寶島,然現存諸多斑斑古蹟都是我們先民血 汗的明證,也是中華文化的表徵,更是中華文化的延續。
2、 傳統建築是人類生活、社會演化的實證﹕從純視覺的觀點,古 蹟表現了歷史的根源、石碑、城郭、民宅、廟宇這些傳統建築,
表現出當時營造者的靈感、信仰和情趣。因為建築物比任何其 他形式的藝術創作更能代表人類生活方式,它不但構成居住者 的日常生活背景,並且也反映出當時社會與心理情況。建築藝 術的發展,不論在那個時代,都是隨社會之演化而前進,也可 以表現一個地方的藝術與文化傳統,例如廟宇之興建,匠師們 將地方藝術和文化傳統盡量雕鏤繪寫其中,同時,在長期的增 修中,該廟宇已累積了地方文化和民俗藝術的特色。
3、 古蹟是民族精神的寄託﹕壯闊的山河能激起愛國者慷慨悲歌的 志節,憑弔古戰場往往使人緬懷昔日英雄的忠烈。贍仰孔廟,
自然會讓您追思這位偉大哲人傳承中國傳統文化的貢獻。參拜 吳鳳紀念碑,聆聽求仁得仁的事蹟,所能帶給您的震撼,其中 感受再也不是蒼涼的懷古之情可以概括的了。造訪古蹟除了純 美的欣賞,更可造成道德的激勵。歷史古蹟不僅可陶融個人的 氣質,也可凝鑄民族的感情。
4、 古蹟可藉以撫慰枯竭的心靈﹕現代生活的擁擠、忙碌、緊張、
競爭,使得生活在這個社會的人民因物質文明而帶來片片空
虛,使人渴望重返古老的精神文明;企圖回溯歷史足跡,探尋 自己的根,以撫慰枯竭的心靈。這種熱切盼望攀附老根的心理,
是現今人類社會的普遍心理。當您出入於老朽屋簷底下,踩著 紅磚鋪成的窄小巷弄,撫摸歲月無情侵蝕的殘垣斷壁,那一磚 一瓦,一石一木,濃得化不開的古老氣息,將現代生活快速的 節拍撥慢;也讓您心情沈靜、舒坦些!例如寺廟古蹟除了提供 信徒從事宗教儀典外,更是當地百姓休閒、社交、消息溝通的 場所,使當地人因擁有廟宇而產生精神上的歸屬感。
5、 古蹟除了能發揮上述歷史、政治、美學、教育、休閒等功能外,
對於文化的自明性──促進都市形式的延續、助長地方特色的 特性、增加地方的自我辨別性也有直接而特殊的意義。
(三) 何培夫在〈古蹟之省思〉──文中提到了保存古蹟的重要性:(何 培夫,1986:183)
1、 古蹟是明顯的陸標、地理的符號。如殘存鳳山縣舊城樓與城垣 印証新舊都市迅速的成長與擴張,旗後燈塔照亮打狗地區的興 盛與繁榮,接官亭石坊訴說府城滄海桑田的變化多端。
2、 古蹟是看得到、摸得到、聞得到的歷史。從現代博物館將植物 園、動物園、自然保護區、水族館等都歸列範圍的理念出發;
古蹟應該是活生生的博物館,其親和力遠非宣耀式與櫥窗式的 故宮博物院可以比擬。古蹟以生活取向,傳統與現代銜合、精 緻與常民融通、實物與民俗共濟,隨時都在反映地方與時代的 特色與價值。如昔日平穩微翹的燕尾是理性的舒張,今日一百
八十度的圓弧卻是誇耀的飛躍:古樸典雅是傳統寺廟裝飾的特 色,濃粧艷抹,「只知彩色,不知色彩」正是現代寺廟裝飾的弊 病。
3、 古蹟是人文環境的最後據點,時間與空間在此交會,靜態與動 態自然呈現。悠遊其間,與古同伍,祀典式廟的暮鼓晨鐘,開 元寺的青燈梵唱,應可洗滌終日鬱悶,心情開朗寧和。木刻名 雕可撫可觸,可親可近;品味意匠巧工,找到工業社會失去的 那一份純樸古拙,穿過巷街,踏入古宅,緩慢腳步,仔細追尋 人性的尊嚴,興衰榮辱如過眼雲煙,歷史一直是永恆的!了解 過去,掌握現代,開創未來。
(四) 建築師王鎮華先生以為保存古蹟的重要性在於: (王鎮華,
1986:23)
1、 保存文化學習的環境
2、 保存古蹟有助於增進歷史意識與文化修養 3、 保存古蹟是塑造都市個性的基礎
4、 保存古蹟在建築學、歷史學、文化人類學等學術方面的價值 5、 其它觀光等經濟與宣傳價值。
(五) 蘇子程先生(蘇子程,2000:17)提出提出一項文化基因庫的 看法來說明古蹟的價值。
在生物科技工程的領域上,透過各種生物基因的的重組、
再製,可以發展出特別的抗體,使人類可以抵抗各種疾病,延 續人類的生命﹔可以改良動植物的品種,增加糧食的產量,面 對全球人口的不斷增長,避免饑荒的產生。然而這一切都有賴 於生存在地球上所有生物所組成的基因庫,如果各種瀕臨絕種 的生物不斷的消逝,萎縮的基因庫將可能無法協助人類渡過一 場世界大瘟疫,而走向一場浩劫。古蹟的價值就像是人類的文 化基因庫,它使人們理解到人類可以有著多樣的生活空間,伴 隨著多變的生活型態和獨一無二的創造力、想像力。試想這些 人類文明創造的傑作,果真隨歷史而消逝,貧瘠的文化基因庫 將使人們封閉其思想的界面,失去更多創造的憑藉,走向單一 價值觀的險境。單一價值的世界,將使得強勢的文化取得絕對 的支配權,弱勢者被無情的摧毀,這才是人類一場文明浩劫的 開始。
總之,要求文化資產保存之前,我們應先了解保存歷史古 蹟的價值為何?
歐洲和美國就是將古蹟的保存與維護融入生活﹕他們的房 子,即使是十七世紀的,現在也可以使用。他們會根據當時年 代的需要,更新各種內部設備。因為古蹟是一個生命體,持續 不斷地在變,只外觀保持不變。當擴展到這個程度以後,許多 古蹟的環境、古老的建築才能保存。又例如日本的明治村博物 館,當日本政府將許多古老建築遷建至明治村時,即有人提出 將明治村交由民間經營,形成特殊的旅遊文化設施,成為一個
活的文化,亦可讓傳統文化能夠和現實生活作很好的結合。(漢 寶德與李乾朗,1992:31)
文化資產保存不僅僅是空間文化形式的品質提升,而且更 關係著社會的多元化。文化資產保存作為一個積極的地方發展 計畫的元素,整合地方保存及強調社區化的文化資產保存,它 即屬於地方社會的重建計畫。
第四節 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要領
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原則如前所述。好像打仗時之戰略,為最高 之指導方向,但仍需高明之戰術,才能克敵致勝。是故,文化資產之 保存維護有了原則須講求要領,始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英國卡森爵士(Sir Hugh Casson)5,皇家學院(Royal Academy)院長 在談及古蹟保存時指出:「保存維護工作若想確實有效,首須具備四 個要件:第一為有積極而明確的政策,第二為有公正執行的良好立 法,第三為有熱心而有識見的專家,第四為有極度關切的全體國民。
不過即使此四項條件均同時具備,仍然還有諸多問題與危險尚待一一 克服。如古意(Antiquity)與功利(Merit)間及虔敬(Piety)與偏好(taste)間 的衝突、社會及道德問題、美學觀念的平衡、以及懷鄉念街的情愫 (Nostalgia) 、 感 情 用 事 (Sentimentality) 、 有 組 織 的 阻 礙 議 事 (Obstructionism)、和自私自利等危險。」(陳以超,1986:15)足見文 化資產之保存維護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要領 如次6:
1、 藉由大眾力量 : 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所涉廣泛,事務繁多,
是一項隨時隨地都在進行的持續性工作,所需人力、物力、財 力,異常龐大,絕非少數人員或單位所能獨力承擔,同時由於 是一項專門性的工作,每每需要應用到專業知識與技術,更非
5 Sir Hugh Casson,卡森爵士是一位傑出的藝術家和建築師,在二次大戰之前參與克里斯多福尼 可爾森(Christopher Nicholson),且與 Neville Conder 一起工作至二次大戰後將近三十年。
他是一個皇家學院的校長也是環保設計的教授,亦是皇家藝術學院的督察。
6 參考陳以超,1986,《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3 頁,加以融 會整理。
有專家學者之參與不可,因此應由全民共同參與,不但各級政 府的有關部門必須全力配合,尤須將民間一切可資應用之力 量,特別是一些自願性團體與人士,加以匯集、動員、運用。
2、 溝通觀念 : 觀念是啟發思想,思想即造成信仰,信仰產生力 量。也是國父革命講求鼓動風潮造成時勢之道理。文化資產保 存維護工作既然涉及全體人民,且須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參與、
投入,首先便須溝通觀念,加強宣導,包括保存維護文化資產 重要性的灌輸、正確作法的教導,齊一認知,協調步驟,以喚 起重視。
3、 建全法令、制度 :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在涉及權利義務關係,
需要大量的人才與金錢,須有妥善的法令規章以為規範,有建 全有效的組織體系,與足夠的財源分配,因此必須建立良好的 法令制度,以便依循。
4、 周詳完整的計劃 :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工作,經緯萬端,工作 繁雜,必須訂有周詳之執行計畫,分工作重點、目標、方法、
進度、所需人才、經費及相關配套措施等等,作規劃安排,而 後據以實施,以達理想。
5、 持續常年辦理 : 如前所述,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乃是一項持續 性的工作,平日的管理工作雖屬瑣細,卻是最為重要,尤其有 系統的資料登錄、收集、整理及日常的維護等更屬根本。因此 必須持之以恒,常年辦理,方能落實。
總之,以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能適用的台澎地區來看,由於所謂古 蹟的歷史很短,由於大部分古老建築均仍未脫離生活,尤其不宜於採 用日本的文化財保存的制度。也許我們應該在日本的「傳統建築物」
保存的層面來訂定我們的法令。
美國近卅年來,鼓勵保存古老的建築,為維護生活環境的品質,
以免稅與補助等多種方法達到目的,收穫非常豐碩;這種保存實際上 把重點放在形貌上。這是非常切實的誠懇的保存態度,對於不具有重 大歷史、文化意義的古建築而言,就應該放棄冷凍式保存的教條,坦 白的以形貌為保存目標。台灣地區的古老建築中,真正有被「保存」
的價值的非常少,但有被「維護」的價值者卻非常多。我們何不配合 世界的潮流,認真做些「維護」工作。
近年來學者們抱持「世界文化資產觀」(The notion of a universal cultural heritage),倡言文化資產不但屬於所在的國家人民,而且是屬 於全人類的每一分子。認為文化資產是一項人人應該主張、保護的權 利與義務。因此,對於文化資產不但所在國應該善加保護,即使其他 的國家與人民亦應善加珍愛。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應該是一項超越國 界的全球性工作。
各國政府的由於疏忽與消極態度,使得許多重要的文化資產受到 無法彌補的破壞,國際上有識之士,認為如果各國有關當局能夠重視 並小心謹慎,而且有國際行動予以支援,世界上之文化資產必可獲得 更有效之保護。一次大戰以後,各種以保存維護文化資產為宗旨的國 際組織或機構乃紛紛設立,如國際紀念物暨史蹟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國際文化資產保存暨修復研究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國際歷史藝術文物保存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Artistic Works)、國際博物館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等等,其他性質相關之國際組織,
如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國際建築師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 、 世 界 觀 光 組 織 (The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太平洋區旅行協會(Pacific Area Travel Association)等 等,亦多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予以極大的關注,並積極倡導,甚至 區域性的國際政治組織,如歐洲委員會(The Council of Europe)、美洲 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阿拉伯聯盟(The Arab League)、非洲團結組織(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等等,也積極參 加是項工作,一時之間蔚為世界潮流。茲擇其中重要且與教育有關的 三個組織(機構)簡介如次﹕
1、 國際紀念物暨史蹟委員會
國際紀念物暨史蹟委負會(ICOMOS)為一國際性之非政府 組織,總部設於法國巴黎,該會係於 1965 年六月由威尼斯規章 (Venice Charter)的二十五國簽字國在波蘭華沙創立,至 1980 年 在英、美、蘇等全世界六十個國家設有該會之國家委員(National Committee),計有個人及團體會員(包括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 二千五百多,分散於七十二個國家。
依據會章第四條規定,該會以促進國際紀念物、建築群 (groups of buildings)及名勝古蹟(Sites)之保存、維護、整修、宣 揚為宗旨,其主要業務為:
(1) 紀念物暨史蹟保存維護有關政府當局、機構及個人之聯繫事 項。
(2) 有關紀念物暨史蹟保存維護學術、技術、政策與資料之蒐集、
研究、分發事項。
(3) 國際有關紀念物暨史蹟保存維護文獻資料中心之建立及管理 事項。
(4) 國際有關紀念物暨史蹟保存維護建議事項採行之策動事項。
(5) 有關紀念物暨史蹟保存維護訓練計畫之合作及參與事項。
(6) 有關紀念物暨史蹟保存維護國際及地區性組織之合作事項。
(7) 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事項。
為推展前列業務,該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文化資 產保存暨修復研究中心、國際博物館委員會、國際建築師聯盟、
及其他有關國際組織密切合作,以從事全球各地重要古蹟之維 護及各種相關問題之研究,並經常在世界各地舉辦不同主題的 研討會。此外,該會並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共同設立國際文獻 資料中心(International Documentation Center),為各界提供各種 資料服務,並發行會刊「紀念物論壇」(Monumentum),宣導古
蹟之保存維護工作。
2、 國際文化資產保存暨修復研究中心(陳以超,1986:30)
國際文化資產保存暨修復研究中心(ICCROM)簡稱羅馬中 心(Rome Center),係於 1959 年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創設的一個 獨立的政府間科學組織,總部設於意大利的羅馬。至 1984 年三 月一日,共有六十九個會員國,並有四十八個公私立機構加入 為仲會員(Associate Member)。
依據組織章程第一條規定,該中心的主要業務有:
(1)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科學與技術資料之蒐集、研究及流通事 項。
(2)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研究之協調、策動或執行事項(其方式 為委託適當機構或專家辦理、召開國際會議、出版、及交換專 家)。
(3)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之一般性或特別性建議事項。
(4) 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研究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修復工作水準之 提昇事項。
由於本身擁有各類專門人才,所以該中心能夠處理有關文 化資產保存維修方面的各種問題,為會員國提供文化資產維護 方面之良好服務。例如就研究工作而言,該中心係採循序漸進,
按步就班的方式進行,首先分析該項文化資產的資料,其次探
究腐蝕敗壞原因,接著研究可以採用何種科學方法來保存修 復,最後才談到保存維修的實務工作,包括檢查、分析、進行 方式及方法等等。該中心所研究之主題包括甚廣,如博物館溫 度控制、典藏、蟲害防範與控制,灰泥在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工 作上之應用、石材保存、壁畫強固等等,均在研究範圍之內。
該中心擁有一個相當完善的電腦化圖書館,收藏有關考 古、建築、圖籍、博物館、藝術品、材料等方面之書刊、資科 相當豐富,隨時可為專家學者們提供迅速服務。該中心並定期 及不定期出版專業性刊物,極具參考價值。
就訓練工作而言,該中心每年在其羅馬總部開有下列四種 固定班期之課程,其所招收之學員以具有相當工作經驗之專業 人員為限:
(1) 建築物之保存維護(為期六個月)。
(2) 壁畫之保存維護(為期四個月)。
(3) 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原理(為期四個月)。
(4) 博物館之防範性保存工作(為期十八天)。
自 1985 年秋起,該中心復開辦第五種課程──紙的保存,
為期八週。此外,該中心並經常為會員國提供各種協助與服務,
包括技術函授、出版品與小件設備之提供、技術團派遣、災難 搶救等等。該中心並與各種民間組織密切聯繫合作,為他們提 供各類技術服務。
3、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為聯合國組織 系統下的一個專門性機構,創立於 1946 年十一月,總部設於法 國巴黎,以促進各國間教育、科學及文化合作,增進全世界對 正義、法治、人權和人類基本自由的尊重,進而達到世界和平 與安全為宗旨。
該組織秘書處設有一位主管文化事務的助理主任(Assistant Director-General for Culture),其下設有文化資產組(Division of Cultural Heritage)、文化研究及傳播組(Division of Studies and Dissemination of Culture)、及文化發展暨藝術創作組(Division of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Artistic Creation)三個單位。其中文化 資產組就是主管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業務的單位。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國際政治和 立法事務方面扮演一個極重要的角色。除了促成會員國簽署多 種有關保存維護文化資產的公約(conventions)以資共同遵循 外,並經常作成各種建議事項,促使各會員國採行。
該組織更積極致力於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實際工作的推動援 助。如協助亞非各國創立博物館,參與國際藝術節的籌辦,協 助全球無數重大古蹟的整修維護、編纂包括一六五個重大名勝 古蹟的「世界文化遺產名錄」(World Heritage List),成立政府 間 文 化 資 產 歸 還 原 屬 國 或 非 法 佔 有 物 歸 還 主 促 進 委 員 會
Cultural Property to Its Countries of Origin or Its Restitution in Case of Illicit Appropriation)以促成其事等,皆其實例。
鑑於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有賴於合格技術人員的優良工作 品質,該組織特參與在羅馬籌設國際文化資產保存暨修復研究 中心,並於巴格達(伊拉克)、新德里(西班牙)、朱魯布斯寇(墨 西哥)及就斯(奈及利亞)成立地區中心。此外,在秘魯的卡斯科 及巴西均開設有訓練班期,並在意大利的威尼斯設立歐洲中 心,培訓各類修護技師,以應各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業務之需 要。(陳以超,198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