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 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
行政契約書
附件
2
甲方:教育部
乙方:
甲、乙雙方依「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 升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升學優待辦法)第九條之一,及「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 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規定,協議簽訂出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書所附之所有文件及甲方現在或將來所訂定或修正之一 切有關升學優待辦法及本要點之相關規定,均屬本契約書之內容,並議定內容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同意乙方出國留學國別、城市、學校及學位如下:
一、就讀國家/城市:
二、就讀學校/系、所、院:
三、就讀類別:□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碩士、博士學位
前項就讀國家╱城市、就讀學校╱系、所、院、就讀類別及學習(研究)計 畫,
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出國前,以書面申經甲方同意變更,並以一 次為限。
第二條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同意發給出國留學獎學金之日起三個月內,與甲方完 成簽約手續;屆期未完成者,視同自動放棄領取獎學金;期滿前,乙方得以書面 敘明理由向甲方申准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 乙方同時或先後獲得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之二種以上留學獎學金 者,僅得就已獲得之獎學金其中一項辦理簽約手續;已取得非政府預算之其他留 學獎學金者,申請時應註明於申請書。
第四條 乙方出國研修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中者,甲方得俟乙方檢具不起訴處分
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明書,向甲方申請恢復獎學金資格後,再行辦理簽訂本契約。
其應辦理本契約書之簽訂及出國研修之期限,自恢復受獎人資格翌日起算;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
第五條 乙方護照及留學國簽證之申請,應自行辦理。
第六條 乙方為申請就讀外國學校之需要,得向甲方申請發給獲取獎學金之財力證明。
第七條 甲方給予乙方獎學金之金額額度,規定如下:
一、學士階段:
(一)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二萬 元。
(二)前往前目以外國家留學者,依下列基準核給:
1.家戶年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每人每年美金三萬元。
2.家戶所得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每人每年美金四萬元。
二、碩士、博士階段:
(一)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四千 元。
(二)前往前目以外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一萬五千元。
前項低學費國家,由甲方依學校實際收費情形認定之。
第八條 甲方給予乙方獎學金之期間,規定如下:
一、學士階段: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二、碩士、博士階段: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四年;未能於四年內完成碩士、博士階 段學業者,不再續發獎學金;乙方為未滿三十歲之役齡男子,得報請甲方續 予推薦,並自費於國外繼續該階段學業,但應於三十歲前返國。
第九條 本獎學金給予期間之計算,其起始基準日期,規定如下:
一、簽約前已在國外就讀者:甲方核定之簽約日。
二、簽約前尚未前往國外就讀者:乙方完成註冊入學之日。
第十條 乙方應於抵達國外後,於前條所定基準日三個月內,持入學註冊證明書件正 本、抵達國外報到卡、護照基本資料頁、出入境日期證明及簽證頁或簽證文件影 印本各一份,親至駐外機構或寄至駐外機構辦理報到,並將上開文件、資料寄送 甲方。
第十一條 甲方依下列規定撥付獎學金予乙方:
一、每半年撥付一次。
二、乙方於完成契約書簽訂程序後,甲方應依每半年支領總額,乘以實際就讀月 數占六個月之比率,計算入學當月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之留學奬學金數額,通知乙方檢附領款收據及其美金帳戶影本,向甲方請領 款項。
三、當年第二期或次年起之奬學金,由甲方駐境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函 送乙方之訪視輔導委員評估報告單、成績單、學習報告單及前一期學費收據 證明影本,經甲方審核通過後,通知乙方檢具半年出國留學獎學金領款收據,
由甲方撥付款項於乙方美金帳戶。
四、甲方收訖乙方領款收據等資料後,於六十日內完成款項撥付。
五、乙方提前完成學業者,其完成學業日之次月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 十一日結束止之獎學金,應返還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領取獎學金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乙方申請獎學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經甲方查證有虛偽不實者,乙方 喪失本獎學金領取資格;其已領取者,應全額返還,並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二、乙方於領取獎學金期間,未能通過甲方依「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金牌 及美國國際科技展覽一等獎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輔導小組作業規定」聘請之 訪視輔導委員所為查核或指導教授之評估者,甲方得自終止契約之日起,終 止發給獎學金。
三、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變更就讀國家╱城市、就讀學校╱系、所、院、就 讀類別及學習(研究)計畫者,應返還已領取之全數獎學金,且不得再申請 本獎學金。
第十三條 乙方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須於領取獎學金期間回國處理者,返國及停留期 間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其返國停留日數一年總計以九十日為限,逾九十 日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且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並按當期(年)返國日數 除以當期(年)總日數之比率,乘以當期(年)所發獎學金總金額計算之數額,
由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九十日期限屆至前,乙方得以書面敘明正當理由,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甲方同意延長返國停留期間;乙方返國至復學期間,停 止發給獎學金。
第十四條 乙方領取獎學金期間,有違反我國法令或嚴重損及我國利益之情事,或觸 犯刑事法律經我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入監執行或遣送回國,經 甲方查證屬實,甲方得廢止乙方獎學金獲獎資格,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 已領取之全部獎學金。
第十五條 乙方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未繼續升讀碩士、博士者,應於結束學士階 段學業後十年內,完成服務義務;繼續升讀碩士、博士者,應於結束研究所階段 學業後十五年內,完成服務義務。
乙方僅領取碩士、博士階段獎學金者,毋須履行返國服務義務。
乙方服務期滿後,應填具服務期滿申請書及返國(視同返國)服務日期計算
表,向甲方申請發給返國服務期滿證明。
乙方未取得返國服務期滿證明,或返國服務期間未達應服務期間者,甲方得 請求乙方以全額或按剩餘日數除以領取本獎學金日數之比率,乘以所領取本獎學 金之金額,返還甲方。
第十六條 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或國外就學期間因故停止或終止續領學士階段獎學金 者,其返國服務期間,按領取獎學金之年數計算,領取一年者,服務一年,依此 類推。
第十七條 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於國外頂尖大學校院擔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職、世 界級企業、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擔任重要職務或相當層級研究 員,並獲聘任證明書,申經駐外機構初審後,由甲方核定者,其任職,視同返國 服務。
乙方經甲方核定視同返國服務者,應積極辦理促成我國與當地國產業、學術 或研究機構之國際合作計畫或經驗分享(如演講、參加座談會、研討會等)等活 動。
乙方視同返國服務期滿二個月前,應提交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服務經驗分 享及所有與國內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之連結歷程,經駐外機構報甲方備查;未 提交者,視同未完成返國服務,甲方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通知乙方返還獎 學金。
第一項所稱國外頂尖大學、世界級企業、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 單位如下:
一 、 排 名 世 界 百 大 或 世 界 各 領 域 TOP20 之國外 大學:由甲方參 酌上海交大 、 Times Higher Education,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Webometrics、QS 或其他 專業機構之世界百大評比為主而認定者。
二、世界百大企業:由甲方參酌Fortune 及 Standard and Poor 最新年度排名為主而 認定者。
三、享有聲譽之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
由乙方檢附資料,經甲方認定相當於第一款世界百大之機構。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視同返國服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擬任職前條第四項各款學校、企業或機關(構)之同意聘任證明文件,包括 聘約起迄時間、任職部門,並須註明所任職務為全職。
二、前款學校、企業或機關(構)之簡介,包括網站及申請當年度最新排名評比 資料。
三、留學期間取得國外學位證書影本;其尚未取得學位證書者,得暫以學位證明 文件影本代替,嗣後補繳學位證書影本。
四、第二年申請者,應檢附前一年度在職學校、企業或機關(構)服務證明,包 括在職起迄時間。
申請視同返國服務應每年檢具在職證明、續聘任或新聘任許可文件,函請就 近之駐外機構初審後,報甲方審查核定;其任職屆滿而未達國外留學所領獎學金 期間者,即應依規定返國服務剩餘期間。
視同返國服務期間之起算日,以甲方核准視同返國服務同意函當日,或乙方 在國外服務之學校、企業或機關(構)聘任起始日,以二者發生日較後者起算
(例如乙方該年度三月一日受聘,報經甲方審核後於三月十五日核准同意函,以 發生日較後之三月十五日起算返國服務期間)。
第十九條 乙方領取本獎學金完成各階段學業後,應將所著研究論文或成果報告各二 份,作成光碟儲存後,送交甲方。
第二十條 乙方依甲方規定應覓保證人(自然人二人「人保」或營利事業「舖
保」)作保,於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返還已核發之獎學金而屆期未返還時,保證 人願負連帶返還獎學金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之通知送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一次清償乙方應返還之獎學金金額。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
願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強制 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
第二十一條 前條保證人資格如下:
一、人保:保證人得為文職(公務人員)薦任六職等或相當等級以上,或武職少 校以上之現職人員二人;由保證人於保證書上詳實填妥各項資料並簽 名蓋章,再送任職機關或部隊加蓋關防或由其服務機關或部隊出具證 明書證明保證人身分。非前述人員者,應提供於現職服務機構年資二 年以上之證明,及最近之全年薪資所得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之證明影 本(簽名蓋章加註與正本相符)。
二、舖保:商號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由其負責人詳實填妥保 證書中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及加蓋商號印章,且檢附商號登記證明 及最近半年營業稅證明影本;其為公司者,應附公司登記證明及章程 , 章程中應有得為保證之條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乙方之保證人:
一、保證人為自然人或營利事業之「舖保」負責人,其與乙方有配偶關係。
二、保證人為自然人,其領取政府各類公費或獎學金赴國外進修,尚未返國履行 服務義務。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服務義務期滿日止。
為查核落實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甲方得不定期函詢對保,保證人應詳實函復 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辦理換保;於換保手續未完成前 , 原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乙方並不得申請次期獎學金:
一、函詢對保,保證人未函復。
二、保證人為自然人者,其戶籍地址有變更,或營利事業(舖保)應辦理登記事 項有變更者,未於變更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三、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須赴海外研究進修、工作或其他原因等長期性出 國情形。
四、甲方衡量保證人之資力或相關情事,認為有換保之必要。
五、保證人請求退保。
第二十四條 乙方原在國內另具其他公費生或軍公教人員身分者,除應遵守本契約之 各項規定外,並須遵守其原提供公費之單位或其服務單位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應返還獎學金情事者,甲方應通知乙方返還獎 學金。
乙方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按甲方計算之原支領之貨幣總額,於通知書送達 翌日起九十日內一次返還。逾九十日仍未返還者,甲方得向乙方保證人追償乙方 所領之獎學金;屆期未返還者,乙方或其保證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
第二十六條 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所訂相關文件悉以甲方規定為準,本契約未規定事宜,依行政程 序法、相關法令及甲方之變更通知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甲方收執二份、乙方收執一份、保證人各收執一份。
甲 方:教育部 代表人:
代理人:
地 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乙方(簽署前務請詳閱契約內容)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手機:
法定代理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手機:
授權代理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手機:
保證書:
乙 方 連 帶 保 證 人
一
姓 名
任 職 機 關 或 部 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職 等 與 職 稱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 )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 )
手 機 號 碼
保證人蓋章:
乙 方
姓 名
任 職 機 關 或 部 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職 等 與 職 稱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浮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貼)
連 帶 保 證 人
二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 )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 )
手 機 號 碼
保證人蓋章:
乙 方 連 帶 保 證 商 號
、 公
商號 或公司名稱
現有 資本額 營業登記證
字號或公司 設立登記號
碼
商 號或 公 司 地 址
電 話 ( )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浮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貼)
司
負 責 人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備
註
註 記 事 項 註 記 人
商號或公司印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貼)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浮貼)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出 國
留 學 獎 學 金 領 取 授 權 書
立授權人 係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 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領取人,因故無法親至貴單位辦理
,特授權委託 君 (與立授權書人之關係為 ),持本人身分證及印章前來代辦。
此致 教育部
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 (正面) 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 (反面)
立授權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內外居住地址:
聯絡電話:
E-mail :
被授權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內外居住地址:
聯絡電話:
E-mail :
註:被授權人請持本授權書、 本人及立授權人身分證正本、 印章至教育部辦理 代理事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敬啟者:
本人係依據「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 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九條之一獲教育部審核通過發給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
已於 年
月 日抵達 國。
學生簽名: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 抵達國外報到卡
編號: 收卡: 年 月 日
姓名
中文: 性別 □男 □女
英文: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國內最高學歷 高級中學 年 月畢業
大學 系/所 年 月畢/肄業 留學校院地址
護照號碼 護照效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留學生國外 重要關係人
姓 名
稱 謂
地址、
電話及 手機號
碼 國內法定代
理人或親屬 姓 名
稱 謂
地址、
電話及
手機號 碼
留學生本人
國內戶籍地址: 電
話 及 手 機 號 碼 國內通訊地址:
國外通訊地址:
E-mail :
教育部 核准出國文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填寄說明:請於抵達留學國後2 星期內填妥本卡逕寄留學地我國駐外機構。
備註:
1. 本報到卡留學地我國駐外機構接獲留學生報到本卡後,應自行歸檔存管,並同時影印乙份,寄送教育部。
2. 國外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留學地我國駐外機構。
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人 員 返國(視同返國)服務期滿申請書
本人 係貴部 年審核通過發給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 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人 員,身分證統一編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於 年 月 日
赴 國 學校就讀, 共領取 年 月獎學金,於 年 月 日返國(視同返國)服務,自返國(視 同返國)服務當日起迄 年 月 日止,服務 年 月 日期滿
【返國 (視同返國)服務日期計算表如附件】,請惠予開立服務期滿證明。
此致 教育部
申請人: (簽章)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檢 附 已 填 妥 之 本 申 請 書 正 本 、 服 務 期 間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影 本 、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影 本( 影 本 須 註 明 「 與 正 本 相 符 」 並 簽 名 及 蓋 章 ) 、 服 務 期 間 歷 任 職 單 位 在 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須 註 明 職 稱 及 職 務 內 容 ) 、 服 務 經 驗 分 享 及 與 國 內 產 、 官 、 學 界 連 結 歷 程 之 完 整 報 告 證 明 ( 視 同 返 國 服 務 者 ) 。 於 國 外 服 務 者 應 向 駐 外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 由 駐 外 機 構 初 審 後 函 報 甲 方 核 定 , 返 抵 國 內 服 務 者 應 逕 寄 甲 方 辦 理 服 務 期 滿 證 明 。
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人員 於國外機構任職視同返國服務申請書
中文姓名
領取獎學金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任職國外機關(構) 或企業
(請勾選)
世界百大或世界各頂尖領域 TOP20 之國外大學校院
當地國政府立案享有聲譽之 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
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
世界級研發單位 世界百大企業
機構名稱 任職部門(單位)
聘僱許可文件 起訖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是否以檢附所任職
務為全職之證明 □是 □否
駐外機構 駐外機構初審
(由駐外機構填寫)
□通過 □不通過 任職國外機關(構)
或企業簡介 (請以中文說明) 並附詳細介紹資料
於本頁之後
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1. 本項申請之國外任職機構聘僱許可文件需註明所任職務為全職(Full-time),方得報本部核辦。
2. 第1 年申請者得免繳在職證明。
返國(視同返國)服務日期計算表
次數
返國(視同返國)服務 起迄日期
返國(視同返國)服
務日數 證明文件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註 : 需 返 國 後 在 國 內 連 續 九 十 日 以 上 者 , 方 得 計 入 返 國 服 務 日 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