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開業準備與公司申請 開業準備與公司申請 99 99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開業準備與公司申請 開業準備與公司申請 99 99"

Copied!
3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9 9

開業準備與公司申請

學習目標

認識營利事業的型態 選擇適當的組織型態 學習如何設立登記 認識營業稅

認識記帳規定

認識營利事業所得稅 認識勞動基準法

(2)

案 全國第一家開立統一發票的豆漿店──

阜杭豆漿店

杭豆漿店已經在華山 市 場 2 樓, 營 業 了 五 十 幾 年; 它 被 稱 為 臺 北 一 定 要 吃 的 早 餐 店, 也 是 旅 遊 指 南 介 紹 的 名 店。 由 於 早 餐 種 類 很 多 口 味, 具 有 獨 特 的 家 鄉 味, 很 早 就 成 為 臺 北 人 早 餐 文 化 的 一 環。 近 幾 年 來 由 於 媒 體 雜 誌 及 旅 遊 手

冊的報導,外縣市及國外的旅客也趨 之若鶩。2011 年 7 月初,阜杭豆漿店 貼出公告將休息一個月,據阜杭豆漿 店表示,因店內人手不足,暫時休息 一個月;然而以阜杭豆漿店熱賣的程 度而言,應該不會請不到人,店休一 個月應該是另有隱情。據報載,該管 稽徵機關官員透露,多年來已收到如 雪片般的檢舉函,指稱阜杭豆漿店生 意很好,卻只開收據不開發票,有逃 稅之嫌。依照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 營 業 稅 法 」( 以 下 簡 稱 營 業 稅 法 ) 的 規 定, 營 利 事 業 每 個 月 營 業 額 小 於20 萬 元 屬 於 小 規 模 營 業 人, 得 免 用統一發票;但是每個月營業額超過 20 萬元,就一定要開立統一發票。國 稅局以檢舉函,將阜杭豆漿店列入輔

導開立發票的名單,阜杭豆漿店負責 人因此到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協商,

表示願讓國稅局調高每個月查定的營 業額,也不希望開立發票;國稅局表 示,營業事業之營業額每個月超過20 萬元就應使用統一發票,對於要求,

國稅局表示無法同意。

為何阜杭豆漿店寧可調高每個月 查定的營業額,也不希望開立發票?

這是因為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率是 1%,而使用統一發票之加值型的營業 稅 率 為 5%; 除 此 之 外, 萬 一 開 錯 發 票或漏開發票,也會以違反營業稅法 而受到重罰,同時為了每二個月必須 申報營業稅,導致店家平時必須要處 理統一發票的繁瑣事宜,增加人力負 荷。

 全國首家開立統一發票的豆漿店—— 阜杭豆 漿店。

9 9

開業準備與公司申請

學習目標

認識營利事業的型態 選擇適當的組織型態 學習如何設立登記 認識營業稅

認識記帳規定

認識營利事業所得稅 認識勞動基準法

(3)

另外,使用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 平時就要記帳,隔年還要申報營利事 業所得稅;然而如果是不用開立發票 的小規模營業人,只要依照國稅局開 立 的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依 照1% 的稅率 繳交稅款就可以了,平時不用開立統 一發票、也無須記帳,每二個月也無

須申報營業稅,次年度也無須申報營 利事業所得稅,確實節省很多煩雜的 稅務。

阜杭豆漿店為了自己的權益提起 訴 願, 但 遭 駁 回, 業 者 終 於 在11 月 14 日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成為國 內第一家使用統一發票的豆漿店。

資料來源:1. 沈婉玉 (2011.11.15),〈阜杭豆漿投降開發票 國稅局改盯鹽酥雞〉,《中國 時報》。

2.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2011.7.9),〈抗議查稅?北市知名阜杭豆漿店無 預警放假1 個月〉,http://www.nownews.com/n/2011/07/09/508952。

一般人想要創業,基本上就想要營業獲利,稅法上都是歸屬於營利事 業的範疇。然而不是你想營業就可以營業,必須依照法令的規定設立合法 的營利事業。在創立營利事業時,要先對營利事業的型態有所了解,才可 以選擇適當的營利事業型態作為經營的方式。我國的營利事業型態,主要 可分為具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

具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係依照相關法律所創設的團體,可以用營利 事業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享有權利與負擔義務;而這個法律行為是以 一個獨立法人資格所執行,和這個團體的社員和財產分離,也就是說法人 可以獨立執行法律行為。

營利事業如果不具法人資格,就必須以自然人執行法律行為,其權利 與義務則由社員或執行法律行為的自然人來承擔,不能夠用法人(因為根 本就不是法人)名義簽訂契約、執行法律行為。

因而,創業者到底是要用獨立於自己的人格與財產,以法人的型態或 名義來經營;還是用自己的自然人的名義創立企業作為經營的型態,其實 相當重要。

(4)

9.1 營利事業的型態

如果你不要用法人的型態創立營利事業,也就是要用自然人的資格 去創立並經營營利事業,那麼,你就必須選擇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來作為 你的營利事業的經營型態。通常你只要依照「商業登記法」去辦理商業登 記,就可以取得獨資或合夥的營利事業資格,去經營事業。

法人資格,主要是指公司組織,就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

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可分為下列四種型態:

1.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 任之公司。

2.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 責任之公司。

3.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 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4.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 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一般而言,都是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為主。

9.2 常見小型企業組織型態

目前小型企業創立的主要型態,如果是以自然人型態經營事業的,主 要是獨資及合夥型態為主,通常稱之為行號。如果是以法人型態經營事業 的,主要是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型態為主。

其中獨資及合夥因為不具備法人資格,通常稱之為行號,也就是企 業名稱通常為XX 行、XX 號、XX 商店,但是不能夠稱之為 XX 有限公

(5)

司、XX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公司」這兩個字必須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組織才可以用。

所 以 我 們 經 常 稱 營 利 事 業 為 公 司 行 號, 其 實 公 司 是 法 人 型 態 經 營 的 企 業 型 態, 就 小 型 企 業 以 公 司 名 義 創 立 者, 主 要 為 有 限 公 司 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而 行 號, 通 常 是 指 不 具 法 人 資格的獨資及合夥組織。

9.2.1

獨資企業

創業者如果要單純化,建議一個人出資,由企業主自己承擔風險、

並獨自享有所有的經營利潤,這種企業的組織型態就是獨資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

獨資企業並非公司組織,因而企業主必須以自然人的名義行使法律行 為經營企業。除了獨自享有獲利之外,相關的虧損和法律責任也必須獨自 承受。

獨資企業由經營者個人獨自出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向各地之 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 條辦理營業登記。

1. 優點

(1) 設立簡單容易。

(2) 因為獨自經營,容易掌控企業的營業活動,對市場的資訊,可以迅速 反應。

街上的自助餐、早餐店、麵包店及機車行大部 分為獨資企業。

(6)

(3) 獲利可以獨享,不須與人共享。

2. 缺點

(1) 獨資者單打獨鬥經營企業,有時不如集思廣益分工合作來得有效益。

(2) 獨資者通常資金有限,無法讓企業迅速成長;且企業壽命較短,常會 因為創業者轉行、退休、身故而結束營業。

(3) 因為企業並非長久存在,不容易與上、下游的商業夥伴建立起長久的 關係。

(4) 因為是獨資,所以必須用自然人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且貸款的金額 往往低於公司組織。

(5) 獨資經營者必須承擔無限責任,經營者的風險較高。

(6) 獨資企業無法用企業名義置產,也無法用企業名義向銀行借款,當企 業規模成長時,可能必須改組為公司,以利企業的運作;然而,在改 組時過去的商標與企業名稱可能無法順利移轉到新的組織。

9.2.2

合夥企業

當創業者有二到三個人時,就無法以獨資的型態經營,此時必須訂立 合夥契約,企業的資本是由企業主共同出資、共同制定經營決策,共同分 享經營成果與承擔盈虧。

合夥企業(Partnership) 由二人以上共同出資,依「商業登記法」規 定,向各地之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28 條辦理營業登記。

1. 優點

(1) 不同專長的創業者能以合夥的型態經營,達到互補互利的效益。

(2) 相對於公司組織重大決策必須通過股東會議來決定,合夥組織僅需少 數人做決策,對於市場各種訊息可以迅速反應。

(7)

(3) 不同於獨資企業,只要創辦人改行、退休或死亡,企業就無法存在;

合夥企業只要合夥人同意,就可以讓舊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 入,如此企業可以存在的期間比獨資久。

2. 缺點

(1) 由於合夥人數為二到三人以上,共同經營企業,每個合夥人都可能因 其他合夥人的錯誤決策的後果,而承擔無限責任。

(2) 企業規模較小,存續期間較短,比較不易和上、下游的商業夥伴建立 較長久的關係。

(3) 由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無法以法人名義置產,也無法用企業名義向銀 行借款,當企業規模成長時,可能必須改組為公司,以利企業的運 作;然而,在改組時過去的商標與企業名稱,可能無法順利移轉到新 的組織。

(4) 合夥人之間如果有不同意見,由於均代表公司營業管理,對外與對內 關係可能使相對一方無所適從。

9.2.3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具有法人資格,是由一人以上的股東,

依公司法而設立的法人組織,每位股東僅對其出資額承擔風險。

有限公司須向經濟部或授權之地方政府,辦理公司登記,再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 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1. 優點

(1) 對創業者而言,以有限公司的名義經營企業,所負擔的風險僅以其出 資額為限,而不會有更多無限責任的負擔。

(2) 有限公司可以在維持原有商標或名稱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不 會影響變動商標或名稱所帶來的損失或風險。

(8)

(3) 有限公司擁有法人資格,可以用企業的名義置產及向金融機構貸款,

有助於企業的長久經營。

(4) 有限公司設立所需的股東人數較少,通常由親朋好友合意即可成立運 作,除了獨資型態外,有限公司也是目前微型企業及工作室最常使用 的組織型態。

2. 缺點

(1) 依稅法規定,有限公司需要使用統一發票記帳及報稅,相對於免用統 一發票的組織而言,記帳及報稅成本都較高,稅務風險也相對較高。

(2) 相對於獨資和合夥,有限公司的重要決策必須依法召開股東大會,經 過股東大會的同意通過,比較無法因應市場訊息的變動,做出迅速的 決策。

(3) 有限公司是公司組織,必須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各項登記,費時較 長,成本也較高。

9.2.4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是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 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 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須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或所授權之地方政府辦 理公司登記,再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1. 優點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僅限於所認股份的金額為限,而 不會有更多無限責任的負擔。

(2) 股份有限公司採股份制,股東私下可以買賣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參與或 退出公司的經營,無須其他股東的同意。配合公司成長僅須依法定程

(9)

一分鐘觀念9.1

組織型態 Q&A

序增加發行股份即可,對持續成長或想擴大經營的企業較為方便。

(3)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會為其執行機構,除非特殊決策須召開股東會 外,一般的決策僅需少數董事即可做成決策,在執行上較有彈性。

(4) 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用企業的名義 置產及向金融機構貸款,有助於企業的長久經營。而且企業擴張成長 時,也無須變更組織型態,多年經營商標權與企業名稱等無形資產較 易保存。

2. 缺點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至少要有二位自然人股東、三位董事及一位 以上的監察人,要找足這些人選,對小規模創業者而言,困難度較高。

(2) 相對於獨資經營僅需一人做決策,股份有限公司的決策是由多數人決 定,形式上還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才能夠進行,所以決策過程 較為緩慢且複雜。

(3) 依照稅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使用統一發票記帳及報稅,相對於 免用同一發票的組織而言,記帳及報稅成本都較高,稅務的風險也相 對較高。

Q:我想自己當老闆,不想跟別人合作開公司,應該選哪一種組織 型態?

A: 獨 資 是 比 較 適 合 想 自 己 當 老 闆 的 最 佳 經 營 型 態, 如 果 你 的 每 個 月 營 業 收 入 沒 有 超 過 20 萬 元, 選 擇 獨 資 可 以 免 開 統 一 發 票、 免 記 帳, 也 不 需 要 報 稅, 可 以 省 去 很 多 記 帳 及

(10)

報 稅 的 成 本, 以 及 稅 捐 機 關 查 帳 的 困 擾, 同 時 也 不 需 受 到 公 司 法 的 規 範, 設 立 及 變 更 設 立 的 速 度 和 成 本 都 相 對 來 得 低。 許 多 的 餐 廳、 麵 包 店、 花 店、 咖 啡 店 等 小 型 商 店,

或 照 相 館、 音 樂 教 室 等 個 人 工 作 室 都 是 屬 於 獨 資 企 業。

但是如果你有理想,以後想擴大企業的組織規模,就必須有改 變組織型態變成公司的準備。

Q:我跟幾個好朋友各有專長,想要共同創業,但又不想受到太多 法令的規範,該選哪一種組織型態?

A: 合 夥 企 業 是 個 不 錯 的 選 擇, 因 為 合 夥 企 業 不 是 公 司 組 織,

如 果 每 個 月 營 業 額 在20 萬 元 以 下, 依 照 稅 法 規 定 可 以 申 請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同 時 也 可 免 除 記 帳 及 報 稅 的 困 擾, 因 為 非 公 司 組 織, 在 設 立 及 變 更 登 記 時 較 節 省 時 間 且 成 本 更 便 宜。

由於是由幾位志同道合的好友共同創業,每個人各有專長可以互 補,而且可以籌措較大筆的資金。但是合夥是無限責任,如果合夥 人之間有不同的看法,或者企業經營發生問題,例如你不贊成做 這筆大生意,但是你的合夥人好大喜功堅持要做成這筆生意,最 後賠了很多錢,你也必須與你的合夥人為這筆損失承擔無限責任。

合 夥 企 業 同 樣 適 用 於 包 括 餐 飲 店、 花 店、 自 助 餐、 早 餐、 咖 啡店等小型商店,或攝影工作室、音樂工作室等個人工作室。

然而如果你不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想以企業的名義借錢,或者 未來想要擴大企業規模,就必須有改變組織型態變成公司的準備。

Q:我有信心我的企業很快會成長,未來可能會以企業的名義置產 或向銀行借款,可是我不想找很多人一起經營我的企業,我應 該選哪一種組織型態較適合我?

A:因為你不想找很多人一起經營企業,未來又可能會以企業的名義 置產或向銀行借款,如此有限公司是比較適合你的公司組織型態,

同時,選用有限公司作為創業的組織型態,它的優點是萬一經營失

(11)

敗,你的最大風險即是你的出資額,不會有更多無限責任的負擔。

然而,採用公司組織型態就必須買發票記帳及報稅,成本較高,

而且有較大的租稅風險,由於有限公司沒有印製股票,所以不能 享受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的好處,且股權的移轉較不方便,這一點 就不如股份有限公司。

Q:我有信心我的企業很快會成長,未來可能會以企業的名義置產 或向銀行借款,我想找一些親朋好友一起參與我的企業,我應 該選哪一種組織型態較適合我?

A:如果有多人的親朋好友參與,且未來會考慮公司擴大,並以 企業名義置產或向銀行借款的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佳的 選擇,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就其認購股份的金額為限,

來負其責任,不會有更多無限責任負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印有股票,則股權容易移轉,且享有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優 惠。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購買統一發票,記帳與報稅的工 作較多且成本較高,且還有印行股票的費用。

透過上述的 Q & A,我們可以整理出:

1. 創業人數一人,企業未來不想擴大經營,獨資會是最好的選 擇。

2. 創業人數二人以上,企業未來不想擴大經營,可以考慮合夥 企業。

3. 創業人數小於二人,企業未來考慮擴大經營,有限公司是不 錯的選擇。

4. 創業人數大於二人,企業未來考慮擴大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考慮選擇。

依照2014 年 11 月 20 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的商工登記 家數統計資料:公司 635,748 家、商號 810,128 家,所以大部分的 企業組織是以非公司組織的獨資合夥商號為多。

資料來源: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12)

9.3 獨資合夥組織如何申請設立登記

獨資合夥組織(簡稱行號,就是非公司組織)的設立適用商業登記

(不是公司設立登記)的流程:(1) 商業名稱預查;(2) 商業設立登記;(3) 營業登記。申請商業登記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2. 其他機關核准函(負責人、合夥人為外國人或華僑者,應附經濟部 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公文;所營業務如為「商業登記法」第6 條規 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依許可法令規定之登記事項 加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3.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負責人、合夥人為外國人或華僑者應檢附 居所證明文件;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應附法定 代理人之同意書)。

4. 資本額證明文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25 萬元者,免附)。

5.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

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 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 約影本代之。

6. 登記費:新臺幣 1,000 元。

7. 商業設立登記前,應先申請預查核准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 300 元。

此外,商業設立的Q & A 如下:

Q:新設一家商業的辦理程序為何?辦理時間多久?

A:一般而言,新設商業須先辦理商業名稱預查,預查申請案經核准 者,自核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至縣市政府建設局辦 理商業設立登記。採現場申辦者,辦理時間約10~15 分鐘,商業 於取得設立核准函後,須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13)

Q: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令規定,以辦理商業登記。該如何查詢某地 址可不可以辦理商業登記?

A: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令規定。某地址可否設立商業,涉及土地分 區及建築物使用目的等,可洽權管單位城鄉局(都計法令)、工務 局(建管法令)。

Q: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時,是否需資本額證明文件或會計師簽證?

A: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時,資本額達新臺幣 25 萬元(含)以上者,始 須檢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其資本額證明文件為存摺或銀行對帳單或 查詢單等,無須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相關文件。

9.4 公司組織如何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組織的設立登記程序為:(1) 公司設立名稱預查;(2) 公司設立登 記;(3) 營業稅籍登記。

9.4.1

公司設立名稱之預查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之重要注意事項如下:

1. 設立登記申請人: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 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 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 代表人姓名。

2. 預查公司之名稱欄得填列五個公司名稱,經依序審核後以核准一個 公司名稱為限。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限為 六個月。但銀行、保險及期貨業務、證券金融、票據金融、有線電

(14)

視之設立預查案件,其保留期限為一年。

3. 律師、會計師、代書、建築師、醫師、營養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專 門職業人員之業務,非屬公司可登記經營之業務。

4. 依 2001 年 11 月 12 日修正之「公司法」規定,公司名稱之審查方 式,以特取名稱作為判斷基準,僅審查是否同名而不及於類似。至 於二公司名稱類似,倘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依「公平交易法」及

「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5.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二公司名 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 同,其公司名稱為不相同。例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與「三洋股 份有限公司」其特取名稱分別為「大同」與「三洋」,故二公司名稱 不相同。又「三洋」與「三陽」、「中華」與「忠華」、「蕃薯藤」與

「蕃薯網」等名稱,均為不相同。

6.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二公司名 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

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是以,二公司之特取名稱相同時,需再比 較二公司是否標明不同之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例如,「大同 電子」與「大同機械」、「中興保全」與「中興百貨」、「中華企業」

與「中華實業」、「三陽工業」與「三陽科技」、「大明資訊」與「大 明企業」、「統一 超 商」與「 統一實 業 」等 均 視 為 不相 同; 或一 公 司標明可資區別文字,另一公司未標明者,其公司名稱亦視為不相 同。例如,「中華」與「中華實業」、「大同」與「大同百貨」。

7.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於他公 司名稱中所標明之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

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 字,排除於可資區別文字之範圍外,又二公司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

(15)

務種類相同者,於他公司名稱中業務種類之後,標明表明營業組織 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亦不屬於可資區別之文字。故二公司名稱 有下列之情形者,其公司名稱為相同:「大同有限公司」與「大同股 份有限公司」、「大同無限公司」、「大同兩合公司」;「大同」與「臺 北大同」、「新大同」、「原大同」、「大同行」、「大同堂」、「大同號」;

「中興企業」與「中興企業社」;「宏偉電子」與「宏偉電子行」、「宏 偉電子企業」、「宏偉電子實業」﹔「大華出版」與「大華出版社」、

「大華出版事業」﹔「建宏營造」與「建宏營造工程」﹔「光華資 訊」與「光華資訊科技」。

9.4.2

有限公司設立須具備的文件

「有限公司」組織申請設立登記應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僑外人投資事業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

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 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

4. 股東同意書正本(股東需親自簽名)。

5. 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親自簽名同 意時,免附)。

6. 股東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7. 董事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含指派代表人之指派書)。

8.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 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 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 或所有權狀影本。

(16)

9.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10.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11. 設立登記表二份。

12.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 4,000 元收登記費 1 元計算;登記費 未達1,000 元者,以 1,000 元計收。

註: 自2008 年 5 月 1 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 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 預查編號。

9.4.3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須具備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申請設立登記應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僑外人投資事業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

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 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

4. 發起人會議事錄。

5. 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6. 發起人名冊。

7. 董監事資格身分證明文件(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當選者應 加附法人股東指派書)。

8.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應由董監事親自簽名;董事長應加填一份 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9. 發起人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10.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 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

(17)

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 或所有權狀影本。

11.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12.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13. 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

14.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 4,000 元收登記費 1 元計算;登記費 未達1,000 元者,以 1,000 元計收。

註: 自2008 年 5 月 1 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 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 預查編號。

9.5 稅籍登記

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申請設立稅籍登 記時,應具備以下文件: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分公 司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一份。

2. 合夥組織加附合夥契約副本(影本)一份。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

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已結婚者免附。

3. 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 董事、監察人名冊代替。(分公司或外國公司免附)

未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除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 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外,應檢送下列附件:

1. 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影本)一份。合夥人為未成年人 者,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已結婚者免附。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者,應附法定代

(18)

理人同意書一份,已結婚者免附。

3. 法定代理人代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附法 定代理人證件一份。

4. 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 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一份。

5. 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 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一份。未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報 備,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受理。

6. 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 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 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 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 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 後將併案辦理。

稽徵機關對於設立登記案件調查審理重點如下:

1. 申請書表及附件是否齊全,屬許可或特定營業者,是否檢附其主管 機關核准文件。

2. 負責人及股東全國稅籍異常查詢檔有無列管紀錄。

3. 查對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與申請書記載內容是否 相符。

9.6 公司組織與商號(獨資合夥)組織之異同

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 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 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

(19)

合夥人負無限責任。而公司與商號雖然均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除了名稱 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

除了公司的型態外,創業者也必須了解創業相關的法令。一般創業的 型態多屬中小企業,如果你的創業是好幾千萬或者上億元的創業計畫,那 麼就必須求助稅務專家進行稅務規劃。然而,如果只是微型企業,熟知我 們所介紹的稅務法規,大概可以初步地應付微型企業稅務的需求。

9.7 營業稅

當 一 個 企 業 開 始 有 營 業 行 為 時, 就 是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簡 稱 營 業 稅 ) 的 課 稅 對 象, 所 以 營 業 稅 是 創 業 者 最 初 會 碰 到 的 稅 目。 企 業 在 設 立 登 記 後 同 時 必 須 做 稅 籍 登 記, 接 下 來 就 必 須 要 決 定 是否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1. 小規模營業人與一般營業人之營業稅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 準(目前訂為新臺幣20 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通常企業 在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果評估自己所經營的商號符合小規模營業人之標 準,可以同時提出小規模營業人之申請,符合小規模營業人之企業,得免 用統一發票,無須報稅,稅額則是由稅捐機關人員核定寄發稅單繳納。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提供詳細且完整的稅務資 訊。

(20)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不符合小規模營業人資格之獨資合夥 商號,稱為一般營業人,就必須使用統一發票依法記帳及報稅。

國稅局網站 Q&A 中的一則提問:

詢問人剛拿到廚師執照,想要創業開小吃店。他詢問相關的營業 登記問題是:開小吃店不知道要不要先辦理營業登記,也不知道是否 要使用統一發票。

這位想要創業的廚師聽同業說,如果要開小吃店,要去國稅局辦 營業登記,可能還會被要求開發票,要繳很多的稅金;可是又有朋友 說,有許多有執照的人,像律師、會計師錢賺很多,卻不用開發票,

也不用辦營業登記。所以他不知道到底需不需要辦營業登記,或者需 不需要開發票。

國稅局回覆的內容是:這位廚師想開的小吃店為一般飲食業,依 照稅法應辦理營業登記,通常一般餐飲業繳稅的方式可大致區分為下 列三種:

1. 如果每月銷售額達 20 萬元以上,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2. 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 20 萬元者,免用統一發票,按 1% 營 業稅稅率課徵。

3. 每月銷售額未達 8 萬元者,免予課徵。

從上面的案例可知,如果是商號(獨資、合夥組織),只要每個月 營業額在20 萬元以下者,可以申請為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營 業稅率為1%;如果每個月營業額在 8 萬元以下,則免徵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的好處是;不同於一般營業人的營業稅率5%,小規 模營業人的營業稅率僅1%,除稅賦負擔較輕外,而且不須開立統一發

創業實例9.1

(21)

票,也不會受到統一發票開錯或未適當開立統一發票的處罰。小規模 營業人不須依規定記帳,且不須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 稅負較輕,記帳及稅務申報的成本相對較低,對於想小規模經營的創 業者,可以考慮申請成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

資料來源: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小規模營業人如何計算營利所得申 報綜合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 ,http://itax.twca.com.tw/

newsDetails.aspx?news_id=591

2. 小規模營業人之申請及資格之取得

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 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 統一發票,故營業額狹小之獨資合夥商號在申請設立登記時,得另外提出 小規模營業之申請,並經稅務人員實地勘查後核定其營業額。若起徵點每 個月營業額在8 萬元以下,則免繳營業稅;若每月營業額在 8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稽徵人員會核定營業額,並以 1% 的營業稅率開單徵繳;

若每月營業額核定在20 萬元以上,則屬一般營業人,必須使用統一發票。

3. 小規模營業人繳稅方式

不同於一般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不用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其稅額是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 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即1 月、4 月、7 月、10 月)填發繳款書通知 繳納。

由於小規模營業人的稅率只有1%,而一般營業人的稅率為 5%,而 且不需要開立發票,不用申報營業稅,經營成本與稅務風險小很多。

4. 一般營業人報稅方式

一般營業人與小規模營業人報稅方式的差異在於,小規模營業人是經 由主管的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後並寄發稅單,而一般營業人是必須自行購買

(22)

發票,開立發票,並取得進項憑證,且必須在每兩個月的15 日前申報營 業稅。

所謂的一般營業人係指:

(1)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等公司;

(2) 獨資、合夥的商號,每月營業額大於 20 萬元者;

(3) 獨資、合夥的商號,每月營業額小於 20 萬元,為了擴展業務,仍選 擇開立統一發票者。

一般營業人,必須購買並開立統一發票,除特殊規定(如:外銷零稅 率)以外,皆須每兩個月15 日前申報營業稅。一般營業人所適用的營業 稅率為5%,但實際繳交的營業稅,須視每家營利事業的營業特性而有所 不同。附加價值較高的營利事業,及銷項稅額遠大於進項稅額者,所繳交 的營業稅會較多;反之,附加價值較低的營利事業,及銷項稅額與進項稅 額差距較小者,所繳交的營業稅會較少。

大部分一般營業人繳的營業稅負擔均比小規模營業人重,但是如果附 加價值不高、進項稅額較高的公司,或者是外銷零稅率的公司,其營業稅 負可能低於小規模營業人。

5. 一般營業人報繳營業稅必須注意的規定

(1) 一般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 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買統一發票。

(2) 每兩個月必須向指定機構購買統一發票。

(3) 統一發票內容必須要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開立,以避免受 罰。

(4) 統一發票必須依統一發票開立時限表之規定開立,並交付給買受人,

通常統一發票開立的時點是指交貨時。

(5) 購買貨物或服務時應取得合法的進項憑證,例如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 的統一發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23)

(6) 每 兩 個 月 必 須 申 報 營 業稅。

6. 創業者的營業稅規劃

創 業 者 對 於 營 業 稅 的 租稅規劃,說明如下:

(1) 如果創業者預計每個月 的營業額在20 萬元以 下, 應 選 擇 獨 資 或 合 夥 的 營 利 事 業 型 態,

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以降低稅賦。

(2) 如果預期每月營業額大於 20 萬元,必須使用統一發票者,則儘量選 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型態,以降低經營責任。

(3) 儘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罰。

(4) 購買商品或勞務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以降低稅賦。

(5) 不要為了貪小便宜,取得不實的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而受罰。

(6) 一般營業人不論有否營業額,每兩個月都要記得報稅。

9.8 記帳的規定

照理說經營事業就要記帳報稅,但是依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 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對於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及不適 用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有不同之規定,其中適用商業會計法之公司組織 帳簿憑證較為複雜,而非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獨資合夥商號帳簿憑證較為簡 單。至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則無硬性規定必須要記帳。

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獨資合夥企業應設立下列帳簿,整理如表9-1。

財政部賦稅署提供中央及地方之賦稅法規及相 關解釋令。

(24)

表9-1 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獨資合夥企業分類及其應設立帳簿

表9-2 適用商業會計法之公司組織分類及其應設立帳簿

行業別 應設立之帳簿 備註

買賣業

日記簿 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總分類帳 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存貨明細帳

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製造業

日記簿 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總分類帳 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原物料明細帳(材料明細帳)

製造業

在製品明細帳

製成品明細帳

生產日報表

記載每日機器運轉時間、直接人 工人數、原料領用量及在製品與 製成品之生產數量等資料

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行業別 應設立之帳簿 買賣業

日記簿

總分類帳

存貨明細帳或存貨計數帳

製造業

日記簿

總分類帳

原物料明細帳或原物料計數帳

生產紀錄簿

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日記簿

總分類帳

營運量紀錄簿

(25)

行業別 應設立之帳簿 備註

營建業

日記簿 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總分類帳 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在建工程明細帳 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材料、物料明 細帳及待售房地明細帳

施工日報表 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

退料、工時及工作記錄等資料

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日記簿 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總分類帳 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營運量紀錄簿

如貨運業之承運貨物登記簿(運 輸單)、旅館業之旅客住宿登記 簿、娛樂業之售票日計表、漁撈 業之航海日程統計表等

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9.9 營利事業所得稅

9.9.1

營利事業所得額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 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其計算公式舉例如下:

1. 買賣業:

(1) 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銷貨淨額

(2) 期初存貨+[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 -期末存貨=銷貨成本

表9-2 適用商業會計法之公司組織分類及其應設立帳簿(續)

資料來源: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3) 銷貨淨額-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4) 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

(5)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2. 製造業:

(1) (期初存料+進料-期末存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製造成本 (2) 期初在製品存貨+製造成本-期末在製品存貨=製成品成本 (3) 期初製成品存貨+製成品成本-期末製成品存貨=銷貨成本 (4) 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銷貨淨額

(5) 銷貨淨額-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6) 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

(7)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3. 其他供給勞務或信用各業:

(1)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

(2) 營業毛利-管理或事務費用=營業淨利

(3)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9.9.2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以及累進稅率如下:

(1)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17%,但是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 分之半數。

計算公式說明如下表:

(27)

表9-3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級距

附註:

(1) T =稅額,P =課稅所得額。

(2) 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17%;但其應 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 萬元部分之半數(「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

(3) 營業期間滿 1 年者:

① P 在 181,818 元以下者,T =(P - 120,000 元)× 0.5

② P 超過 181,818 元者,T = P×17%

(4) 營業期間不滿 1 年者,換算全年所得核課:

① P×12 /營業月數,在 181,818 元以下者,T =[(P×12 /營業月 數)-120,000 元]× 0.5 × 營業月數/ 12

② P×12 /營業月數,超過 181,818 元者,T =(P×12 /營業月數)

×17%× 營業月數/ 12 舉例如下:

Q: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 10 萬元,請問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應納 稅額為多少?

A:因該公司所得額未滿 12 萬元,所以免徵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Q:乙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 20 萬元,請問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應納 稅額為多少?

A: 因 為 20 萬 元 的 所 得 額 超 過 181,818 元, 所 以 其 適 用 稅 率 是 17%,其應納稅額為 34,000 元。

級距 全年課稅所得額級距 稅率 1 級 12 萬元以下 免徵 2 級 超過12 萬元 17%

(28)

Q:丙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 15 萬元,請問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應納 稅額為多少?

A:丙公司所得額 15 萬元,低於 181,818 元,所以營利事業所得 稅 的 計 算 方 式 為(150,000 - 120,000)× 0.5, 其 應 納 稅 額 為15,000 元。

9.9.3

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 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 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9.9.4

小規模營業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資 本 主 於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時 應 記 得 申 報「 營 利 所 得」,該營利所得可利用每三個月查定課徵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備註欄銷售 額(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例如,A 先生獨資經營一家五金行,每三個月一期營業稅 5,000 元,

核定之銷售額為50 萬元,故該年度核定之銷售額為 50 萬元 ×4 = 200 萬 元,假設其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為6%,其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 得為200 萬元 ×6% = 12 萬元。

9.9.5

擴大書審之運用

為了獎勵中小企業誠實報稅,降低徵納雙方的稽徵成本,政府特別允 許中小企業可以享受擴大書審的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全國約有 40 萬商家符合資格。申請按擴大書審報稅者,申報的獲利要達財政部所

(29)

訂純益率標準,而且在法定期限內辦妥營所稅結算申報,同時設置必要的 帳證齊全。

依據臺北國稅局資料,全臺北市20 萬戶公司行號中,中小企業所占 比率極高,為了簡化稽徵作業,同時便利納稅人,只要是中小企業的全年 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 萬元以下,年度申報書表齊全,

並且自行繳清稅款者,可以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

由於採用擴大書審申報的企業,大多數帳證不全,所以一旦被抽查,

往往只有補稅了事。所以即使是企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查的稽徵方式,一樣 要設置帳簿,保存憑證,絕無例外。外界常誤以為採用擴大書審,國稅局 就不會進行實際審查,但是實際上,國稅局仍會進行抽查,只不過擴大書 審的審查率極低,約2% 左右,遠低於一般企業的實際抽查比率 25%。然 而,萬一事後被查核有重大逃漏稅的事實時,還是可能被追查前幾年的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而且進行實質的帳簿憑證的查核。

凡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一旦被賦稅署稽 核組抽查,受查企業若無法提供相關帳簿、憑證資料供查核,賦稅署會將 這類案件移送國稅局,由國稅局依據稽核單位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布較 具懲罰性的同業利潤標準規定,核定其所得額補稅。

一般而言,同業利潤標準的純益率比擴大書審的純益率高3~5%,假 設同業利潤標準純益率比擴大書審純益率高3%,那麼以營業額為 3,000 萬元的公司,可能所得額核定數比原先申報數增加90 萬元;以稅率 25%

計算,必須補22.5 萬元的稅。如果被查有逃漏稅情事,還可能被罰一倍 之罰鍰,也就是要補繳45 萬元的漏稅及罰鍰。如果企業本身並不賺錢,

只因為節省查帳的麻煩而採用擴大書審申報,導致必須補繳一堆稅金,稅 務風險著實不低。

(30)

若是不被查核、補稅處罰,採用擴大書審申報,對徵納雙方都可以節 省一定的成本與時間。

9.10 勞動基準法

除 了 稅 法 以 外, 創 立 企 業的業主也要注意「勞動基準 法 」, 以 確 保 勞 工 的 權 益。 勞 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 是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加 強 勞 雇 關 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 定的法律。勞動基準法的主要 內容如下:

1. 勞動契約

為勞工與雇主所約定的勞雇關係之契約,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 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 應為不定期契約。

2. 工資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 常性給予均屬之。

雇主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費用。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 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勞工保險局也重視勞工退休金。

(31)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 19,273 元,時薪為 115 元;2015 年 7 月後將調升到每月為 20,008 元,時 薪為120 元。

3. 工時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 過84 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須經 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之。

前述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如因天災、事變 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 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 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 休息。

4. 延長工時之工資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給付標準如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5. 例假與特休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如有必要,該例假得經勞工同 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變更。

(32)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 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6. 休假與休假日工作之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所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 應加倍發給。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以達週休二 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 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7. 請假

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

8. 工作年資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 資,及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 續予以承認,應予併計。

9. 契約之終止事由

不定期勞動契約及尚未屆期之定期勞動契約,得因法定事由或勞資 雙方合意而終止:

(1) 雇主欲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需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況,例 如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

(33)

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 勝任時。

(2)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3) 勞動契約終止時,由於契約附隨之忠誠義務,故勞工於離職時應與雇 主就相關工作事宜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9 條 規定,勞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拒絕。

10. 資遣費

(1)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雇主無須發給勞工資遣費。

(2) 不定期契約: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 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11. 退休條件與退休金

(1) 退休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工得自請退休:

①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②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③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得依法強制勞工退休:

①年滿六十五歲者;

②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2) 退休金給與標準:雇主應按月以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為其提 繳退休金,另勞工個人也可以在 6% 的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勞工年滿六十歲,即得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但依新制提繳退休金之 年資滿十五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則應 請領一次退休金。

(34)

重 l 要 l 名 l 詞

1. 獨資企業 (Sole Proprietorship) 2. 合夥企業 (Partnership)

3. 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4. 股份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5. 營利事業所得稅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 6. 勞動基準法 (Labor Standards Act)

問 l 題 l 討 l 論

1. 常見小型企業組織型態有哪些?其優缺點為何?

2. 試說明行號、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規定有何異同。

3. 何謂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報稅可享有何種優惠?

4. 創業者對於營業稅應如何做租稅規劃?

5. 營利事業所得額如何計算?

6. 何謂擴大書審?擴大書審有何好處?

7. 就創業者的立場而言,必須要知道哪些勞基法的規定?

參 l 考 l 文 l 獻

1.NOWnews 今日新聞網 (2011.7.9),〈抗議查稅?北市知名阜杭豆漿店無預警 放假1 個月〉,http://www.nownews.com/n/2011/07/09/508952。

2. 沈婉玉 (2011.11.15),〈阜杭豆漿投降開發票 國稅局改盯鹽酥雞〉,《中國時 報》。

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小規模營業人如何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 得稅?」,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

4. 勞動部 (2013),勞動基準法規,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AT0201.

asp。

閱讀完本章節內容後,讀者可搭配本書併附的光碟,聆聽成功企業家 的創業精神與經驗。

(35)

5.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2010.11.10),「 營 業 登 記 問 題 」,http://www.ntx.gov.tw/

Main/MainTax.aspx?ID=173。

6.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及免用統一發票之程序」,https://www.etax.nat.

gov.tw/wSite/fp?xItem=20862&ctNode=10815。

7. 全國商工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matterAction.do?method

=showFile&fileNo=t11001。

(36)

小資創業日記 9

新 等 三 人, 對 於 創 業 一

事正如火如荼地持續進 行著,他們對於創業部門的設 立,以及個人所司之職及該負 責階段性任務的內容等,都做 了詳盡的討論及表列。接下來 就是要決定,他們要選擇創立 哪一種公司型態。

因為初出社會,這一部分

三人都不是很了解,於是就透過友人介紹向一位熟稔此業務的丁先生請益。丁 先生熱心地與三人長談,並著實幫三人上了一堂課。人,既然要創業,就是以 營利為目的,在我國的法令通稱為營利事業。要合法營業就必須依法設立營利 事業,但是設立營利事業必須選擇適當的營利事業型態。

啟新就問丁先生有哪些創業型態?丁先生告訴他們,因為創業只有三人,

可以考慮合夥企業,好處是可以享受免開發票以及記帳報稅的簡化,但要注意 的是,合夥企業是無限責任,如果公司欠債,廠商可以跟任何一個合夥人追討 債務,而且沒有金額的上限,也就是要付完全的責任。

然而,福泰對合夥企業型態有意見,他認為如果只出10 萬元,卻要負無 限的責任,這風險未免太大了!於是丁先生建議,不然就選擇設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型態好處是,股東的人數較少,而且責任只需要以出資額為限,最常 適用於中小企業。但是有限公司就必須買發票,稅務與會計工作較繁瑣,可能 必須支付較多的成本來處理「公司法」及稅法的問題。不過,如果未來要發展 成全國連鎖店,可能要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較好,但是須印製股票,而且股東 人數比較多,設立的成本也比較高,然而組織結構上,股東至少二人、董事至 少三人、監察人至少一人以上,公司重大決策需要董事會及股東會議決議。

最後,他們三人經過討論後,覺得設立有限公司比較好,同時拜託丁先生 幫他們進行設立登記的工作。不過,丁先生進一步叮嚀他們,創業除了要決定 企業型態,以便申請設立登記外,還要考慮「勞動基準法」對於員工的保障。

於 是 他 們 三 個 人 接 著 該 來 好 好 討 論 員 工 的 薪 水、 加 班 費、 休 假、 勞 健 保 的 計 算。

企業型態選擇與相關法令規定。

(37)

目前咖啡店以有限公司的型態設立,主因是股東成員僅有三人,且他們 不想負擔無限的責任。不過,他們看好未來遠景,預期不久的將來,咖啡店 將會擴大營業,屆時再變更成為股份有限公司,邀請新的股東參與,印製股 票,乃至於興櫃或上市上櫃,像85 度 C 一樣,這是他們最終的創業夢想。

1. 為什麼啟新他們三個人選擇設立有限公司?

2. 如果選擇合夥組織有什麼優缺點?

3. 你知道勞基法的規定嗎?就創業者的立場而言,必須要知道哪些勞基法 的規定?

資料來源: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小資創業日記》。

腦力激盪

(38)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五)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 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 台稅 一發字 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 業或執行 業務者以郵政 劃撥儲金 存款單繳交聘 僱外國人 工作許可審查 費,得憑存款收據,以費 用列支。. 2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種苗 業登記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 之農民或農民團體證明文件、具備蘭花產 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證明、具備食用蕈

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及其

開立發票未含營業稅或收據者,應另檢附 407 繳款書第 4 聯記 帳聯及第 5 聯扣抵聯(本次申請經費之 5%營業稅),或檢具乙

國內經濟部分,11 月份的工業生產、出口以及商業營業額均較上月減 少、較上年同月增加,預期 12 月份工業生產指數將與 11 月相近,商業營 業額可望高於

第六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一節 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得 壹、 「公司組織」獲配股利或盈餘及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之課稅規定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