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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營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範轉移-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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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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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從營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範轉移

-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 From Profit to Benefit:

A Paradigm Shift in Corporate Law, Developing Legal Systems Which Support Social Enterprise Growth

江永楨

Yung-Chen Chiang

指導教授:黃銘傑 博士

Advisor: Ming-Jye Huang, Ph.D.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July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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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辭

撰寫碩士論文就像是一段奇幻旅程,走過許多的路、認識許多的人、看遍許 多的風景,路途雖有崎嶇,但總有曲徑通幽;旅程中的天氣雖有狂風暴雨,但亦 有和煦春陽;旅途中的遭遇雖不乏光怪陸離之事,但更有處處溫情。我總是無比 幸運與富足,所有我需要的一切,都在適當的時刻來到我的身邊。每當陷入困頓 時,總有貴人不吝相助,讓我得以峰迴路轉、柳暗花明;每當我結束一天行程、

筋疲力竭之時,家人總會在客運的終點站守著燈火待我,不曾遺漏。

感謝我的指導教授黃銘傑老師,總是給我最自由的揮灑空間,讓我從一次次 的研究工作中滋養茁壯,也為我的法學生涯開啟了無數窗口,窗外風景雖各異,

卻是同樣的流光溢彩。尤其公司法全盤修正建議計畫的參與更是讓我得以直接開 啟了學術和實務的對話,而不是蝸居於象牙塔中憑空幻想外面世界的寬廣與多姿。

老師就像是學術知識上的巨人,在浩瀚的學術涵養下,再困難的問題到老師面前 總是迎刃而解,老師擲地有聲的教誨每每一語中的,令我茅塞頓開、無比佩服。

而在老師身上學習到的,不僅止於知識,更有人生的哲學,老師在待人處事上的 圓融智慧與修養高度讓我無比心折與仰慕,拜入老師門下是我研究所中做過最開 心也是最睿智的決定。

謝謝方嘉麟老師和朱德芳老師從我三年前至政大修習公益服務實習課程時以 來的指導與建議,尤其朱老師總是元氣煥發且笑容滿面地給了我好多啟發,還說 出「為什麼不能所有公司都是社會企業呢?」讓我大感震驚的一句話。還好三年 後在這本論文中找出了老師這句話的答案:「也許不可能所有公司都是社會企業,

但有可能所有公司都是共益公司。」相信這也是老師最初說出這句話的深切期許。

期許所有公司都能與社會共好,或許是一個對於未來太過美好的理想,路程或許 崎嶇顛簸,但仍有夢想達到彼岸的一天,況且這條通往理想的道路並不寂寞,總 是有志同道合的師長朋友們一同奮戰與努力。也謝謝曾宛如老師愛屋及烏的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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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老師在系辦助教出錯時,二話不說的伸出援手讓我順利度過畢業前的難關,

令我銘感五內。

也非常幸運可以在參加公司法全盤修正建議計畫時接受方元沂老師的指導,

每次看老師開會就好像看 Suits 影集一樣精彩,並從中獲益良多。謝謝老師一直以 來的肯定與鼓勵,在我踟躕不前時,是老師的肯定賦予我啟程的動力;在我灰心 喪氣時,也是老師的鼓勵讓我有了堅持下去的力量。更感謝老師給予我寶貴的機 會,讓修法建議與論文初稿得以在研討會上公開發表,並感謝洪令家老師、江朝 聖老師、陳盈如老師和許惠峰老師在研討會上所給予的意見以及照拂。

謝謝中小企業總會中對我照顧有加的芬岑主任、梓銘大哥、冠彤、珮芠等,

讓我在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最初啟動時,有了在政府部門內部見識與學習法規調適 過程的機會。謝謝在修法建議和論文撰寫過程中,或鼎力相助、或給予建議的人 們:活水社企投資開發的 CK、陳一強先生、楊家彥博士、亞太 B 型企業協會的張 大為理事長、Charlene、Jenny、Vivian 等、KPMG 會計師事務所的 Ceila 會計師和 Good 學長等、吳必然律師、朱平老師、元沛農坊的未來大人物又仁、DOMI 綠然 能源的 Corey、綠藤生機的 Harris 學長和 Evelyn 學姊、自律盟的琬惠姊和凱琳學 姊、众社會企業溫暖的林老師、瑞德感知美麗的筱玫、以立國際服務的 Kevin 學 長、社企流的 Sunny、Michael 和怡臻、劉子琦老師、嘉偉大哥……等等社會企業 相關領域中的各方專家與先進,我何其幸運,竟得以與如此多的各方英雄人物交 流,並獲得了寶貴意見。

謝謝在研究所階段所有一同成長、互相幫助的好朋友們,感謝丹丹、王彥、

岱芸、嘉瑜、關關、牛奶、點點、宇宸、竺竺一路以來的陪伴、幫忙和互相鼓勵。

謝謝萬才 2416 研究室的活化石觀賞區成員育錚、小天、冠中、立宇、孝如和咏儒 等,小天總是給予無比威能的格式上協助,冠中總是聽我 murmur,立宇常常幫我 解決了食物過剩的問題和各種畢業上的疑難雜症,風華絕代的小可愛安信則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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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慮的研究生們帶來銀鈴般的笑聲。謝謝良神、道樞學姊、Fifi 學姊、阿貓、釗銘、

昱婷、宛諭、蔚菁、劭筠、心敏、小藍、薇馨、晴影在我撰寫論文中的所提供的 無數協助。特別感謝良友會會眾們生命中的明燈-良神,感謝良神的金口指引,

讓我每每能在無數人生中交叉路口中找到一條最妥善的道路;也很感謝昱婷總是 在我分身乏術時給我最即時的救援與幫助。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感謝我的家人,爸爸媽媽總是我最堅強的後盾,讓我 無後顧之憂地當了很久的肥米蟲,不僅包容我的壞脾氣與壞習慣,還總為我做最 好的打算和最周全的準備;謝謝姊姊、姊夫和弟弟一直以來的默默支持;謝謝去 當小天使的阿貓陪我長大,與我分擔念書、考試、或寫作過程中所有的歡笑與苦 悶,相信阿貓在天堂也會過得很幸福。

感謝天地造化的孕育,讓我得以在這一方水土上滋養生息、開展拳腳。得之 於人者太多,縱千萬努力亦難以報其一,僅能期許自我,能夠持續抱持著謙卑與 善念,貢獻一己之力參與世界善的迴圈,成為自己與他人心中的暖陽。

永楨 2017 年 夏 萬才館移動迷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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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對於如何處理棘手的社會問題,世界正面臨著一場革命。能夠驅動這場革命 的力量是「影響力投資」,它擁有巨大的潛力去解決社會和環境問題,駕馭創業、

創新、資本和市場的力量以帶來福祉、並驅動社會進步,它帶來了市場無形的核 心來指導其看不見的手。對應於影響力投資者,乃是影響力光譜上的影響力驅動 組織,這種混合營利與社會目的之混合價值組織,一般被統稱為「社會企業」。 本文從頭探索、辨析社會企業概念,認為其應為光譜性之概念。並且,相較 於傳統「為社會目的而營利」,須解決特定社會問題且具備資產鎖定機制的社會企 業,另外一種「於營運中伴隨社會目的」之使命導向營利企業/兼益企業正在興 起,其與社會企業概念略有交疊,得以並稱為「社會使命型企業」,同為影響力光 譜上構成員。

又,歐陸的社會企業概念較為狹隘,乃是在第三部門/社會部門中位於非營 利組織與合作社組織交叉點而生的企業動力,其立法亦偏向非營利組織之管制型 立法,並常配套政府政策支持,例如英國之社區利益公司立法即是;而美國的社 會企業概念較為廣義,且偏向定位於市場經濟脈絡下,著重社會創新,指涉所有

「以使命為導向的商業模式」,立法上則以營利公司的改革為主,較為彈性且不配 套政府政策支持。兩種概念與立法,乃位於影響力光譜上的不同端點,互不矛盾,

相輔相成。

更應注意者係,歐陸與美國改革之起點不同,乃源於其歷史文化及經濟背景 之差異。美國採取「股東資本主義」,認為公司為股東存在,重視者乃是股東之利 益,因此需公司法之改革以將社會性深植於公司中;歐陸則具有深遠的社會團結 傳統,採取「利害關係人資本主義」,認為公司為服務社會而存在,社會性質深植 於公司中,因此改革公司法之動力並不顯著,自然以第三部門之商業化改革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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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若欲鼓勵混合價值組織,以駕馭商業與資本的力量解決社會問題,仍應 以營利組織基本法-公司法之改革為始。因我國並無歐陸社會經濟之相關歷史脈 絡,反而近似美國之股東資本主義,認為公司為營利而存在,因而需要公司法之 改革。況且,與其以全面性的作用法定義社會企業、限制市場進入及抑制創新,

不如創造市場,建立新型態之社會使命型公司-共益公司,賦予社會使命型企業 組織法上的位格與選項,將社會承諾收斂於組織運作中,以博取公眾的信賴,為 社會企業以及所有混合價值組織開闢自由發展、媒合與競爭的場域。並得以進而 將社會性注入公司的基因序列中,期許未來所有的公司,除追求獲利之外,亦能 以社會為念,平衡股東與利害關係人之福祉,找回公司的靈魂,構成公司法上的 典範轉移。

關鍵字:社會企業、兼益公司、公益公司、共益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社會使命 型企業、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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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world is on the brink of a revolution in how we solve society’s toughest problems. The force capable of driving this revolution is “social impact investing”. It not only has massive potential in solving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but also harnesses the forces of entrepreneurship, innovation and capital and the power of markets to bring benefit and power social improvement. Moreover, it brings the invisible heart of markets to guide their invisible hand. Corresponding to social impact investing, the impact-driven organizations, as hybrid entities which are run with profit motivation and social purpose simultaneously, are generally called “social enterprises.”

The first part of this article reviews and analyses the concept of social enterprise from its origin, and regards it as a spectrum. Social enterprise, traditionally, “earns profit for social purposes”. It deals with particular social problems and has asset locking mechanism. However, a new business concept called “mission-led for-profit business”, or “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 is on the rise. It aims at “working with and alongside the social purposes”, and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social enterprise. Whereas, these two concepts have some overlaps; thus they are both on the impact continuum. As a result, they are collectively known as “social mission businesses”.

This article then finds that the concept of social enterprise in Europe is narrower than the on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social enterprise in Europe which belongs to the third sector (social sector) is an entrepreneurial dynamic that drives from the crossroads between the non-profit and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The legislations in Europe tend to impose strict rules for restricting social enterprises and have governmental policy supports. This structure of regulations resembles that of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For example, the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in the United Kingdom. On the 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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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the concept of social enterprise is broader in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e context of market economy, and focus on social innovation. It includes all “commercial mode with social mission.” The legisl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more flexible and emphasize on the reformation of the corporation. There is no governmental support, unlike the case in Europe. These two models of social enterprise and legislations are on the opposite ends of the impact continuum. They complement each other rather than conflict with each other.

Moreover,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in history, cultural background and economic context, the European countries and the United States take action from the two ends of the impact continuum. The U.S. believes in “stockholder capitalism”, emphasizing the goal of a company is for the stockholders’ interests and benefits. Hence, the Americans start the reform of the corporate law to embody sociality in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ions.

On the contrary, the European countries believe in “stakeholder capitalism”, considering that a company is pursuing the benefit of the society as a whole. Therefore, companies in Europe care more about stakeholders. To those European countries, it is more essential to start the reform from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third sector organization, rather than from the company law.

Finally,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if we want to encourage people to establish social mission enterprise and solve social problems by commercial and capital power, we could begin with the re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Act. Since our social and economic background is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Europe and is more similar to American stockholder capitalism, it is more important for us to focus on reform the corporate law first. We should not enact a comprehensive “social enterprise legislation” to define and regulate social enterprise, which limits the entrance of market and suppresses inno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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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ead, we would be better off by creating market and encouraging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mission corporations, i.e. benefit corporations. Enacting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 will give social entrepreneurs a new option in social mission business, bring social commitment in business and gain public confidence. In addition to creating a free market for social enterprise and hybrid organization, it embeds sustainable social mission into the DNA of corporation. It inspires all of the corporations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ublic welfare when pursuing profit,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between share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and eventually leads to a paradigm shift in the corporate law.

Key words: social enterprise、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benefit corporation、social

mission business、CSR、shareholder value maxim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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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目錄 ...xi

圖目錄 ... xv

表目錄 ... xv

詳目 ...i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3

第三節 研究目的 ... 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 4

第五節 名詞對照與解釋 ... 5

第一項 社會企業或社會事業 ... 5

第二項 混合價值組織、影響力驅動組織、社會使命組織、福祉組織以 及三重基線 ... 6

第三項 社會使命型企業 ... 6

第四項 社會責任企業、使命導向(營利)企業、兼益企業、影響力驅 動企業 ... 7

第五項 社會部門或第三部門 ... 7

第二章 解構社會企業光譜 ... 9

第一節 社會企業概念的世界地貌 ... 9

第一項 社會企業的起源 ... 9

第二項 社會企業的概念內涵 ... 17

第三項 社會企業的定位 ... 33

第二節 使命導向企業的興起 ... 43

第一項 全新商業模式的出現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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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第二項 八大工業國報告 ... 46

第三項 英國之「使命導向的商業運動」 ... 57

第三節 本章結論:社會企業概念的匯流,再訪社會企業光譜 ... 61

第三章 國際社會企業立法趨勢與比較法研究-法制框架鳥瞰與社會部門下之立 法 ... 65

第一節 世界社會企業立法圖像 ... 65

第二節 法制框架鳥瞰 ... 68

第一項 現行法制之難題 ... 68

第二項 建議內容 ... 72

第三項 建構步驟 ... 84

第四項 小結 ... 86

第三節 社會部門下之社會企業立法 ... 90

第一項 前言 ... 90

第二項 合作社型立法 ... 91

第三項 認證型立法 ... 94

第四項 公司型立法 ... 101

第五項 小結 ... 114

第四章 國際社會企業立法趨勢與比較法研究-市場部門下之立法 ... 119

第一節 市場部門下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 ... 119

第一項 美國社會企業立法之背景:從企業社會責任到社會企業 ... 120

第二項 低獲利有限責任公司 ... 123

第三項 公益公司 ... 128

第四項 社會目的公司 ... 173

第五項 小結 ... 178

第二節 比較法結論 ...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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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台灣社會使命型企業修法建議芻議 ... 185

第一節 台灣社會企業概念 ... 185

第一項 歷史與概況 ... 185

第二項 定義 ... 189

第三項 小結:台灣社會企業概念應如何「接地氣」 ... 192

第二節 台灣發展社會使命型企業之法制障礙與草案評析 ... 195

第一項 現有組織法制障礙 ... 195

第二項 過往草案與修法建議評析 ... 202

第三節 我國法制建議 ... 216

第一項 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結構-以組織法為核心 ... 216

第二項 公司法第 1 條及第 23 條之放寬 ... 219

第三項 我國社會使命型公司立法必要性探討 ... 221

第四項 社會使命型公司修法內容建議 ... 225

第四節 台灣社會使命型企業整體發展之展望 ... 238

第六章 結論 ... 241

參考文獻 ... 247

附錄 ... 265

附錄一:本文圖表彙整 ... 265

圖一:歐盟社會企業概念的三面向 ... 265

圖二:歐洲的福利組合圖 ... 265

圖三:社會企業位於合作社和非營利部門的交界處 ... 266

圖四:私部門邊界的模糊 ... 266

圖五:政府和社會部門邊界的模糊 ... 267

圖六:組織圖像的改變-第四部門的興起 ... 268

圖七:影響力光譜 ... 269

(16)

xiv

圖八:兼益企業要素 ... 269

圖九:社會使命組織之型態 ... 270

圖十:再訪社會企業光譜 ... 270

圖十一:混合價值組織光譜 ... 271

圖十二:社會使命型企業 ... 271

圖十三:台灣影響力光譜理想圖 ... 272

圖十四:台灣社會使命型企業整體發展展望 ... 272

表一:社會企業光譜 ... 273

表二:狹義與廣義的社會企業範圍 ... 273

表三:影響力投資生態系統 ... 274

表四:兼益企業之效益分析 ... 275

表五:世界社會企業立法圖像 ... 276

表六:韓國社會企業認證標準 ... 277

表七:社會企業相關立法歸類 ... 279

附錄二:公益公司法草案 ... 280

附錄三:公司法修正草案(103 年賴士葆委員等提案) ... 290

附錄四:共益公司法草案 ... 296

附錄五: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建議 ... 301

壹、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修法建議 ... 301

貳、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有關媒體報導的進一步說明與澄清 ... 317

參、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建議條文 ... 323

附錄六:公司法修正草案(106 年 5 月經濟部版本) ... 327

附錄七: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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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一:歐盟社會企業概念的三面向 ... 22

圖二:歐洲的福利組合圖 ... 35

圖三:社會企業位於合作社和非營利部門的交界處 ... 37

圖四:私部門邊界的模糊 ... 38

圖五:政府和社會部門邊界的模糊 ... 39

圖六:組織圖像的改變-第四部門的興起 ... 40

圖七:影響力光譜 ... 52

圖八:兼益企業要素 ... 54

圖九:社會使命組織之型態 ... 61

圖十:再訪社會企業光譜 ... 62

圖十一:混合價值組織光譜 ... 63

圖十二:社會使命型企業 ... 71

圖十三:台灣影響力光譜理想圖 ... 194

圖十四:台灣社會使命型企業整體發展展望 ... 239

表目錄

表一:社會企業光譜 ... 29

表二:狹義與廣義的社會企業範圍 ... 33

表三:影響力投資生態系統 ... 49

表四:兼益企業之效益分析 ... 56

表五:世界社會企業立法圖像 ... 66

表六:韓國社會企業認證標準 ... 97

表七:社會企業相關立法歸類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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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目

目錄 ...xi

圖目錄 ... xv

表目錄 ... xv

詳目 ...i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3

第三節 研究目的 ... 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 4

第五節 名詞對照與解釋 ... 5

第一項 社會企業或社會事業 ... 5

第二項 混合價值組織、影響力驅動組織、社會使命組織、福祉組織以 及三重基線 ... 6

第三項 社會使命型企業 ... 6

第四項 社會責任企業、使命導向(營利)企業、兼益企業、影響力驅 動企業 ... 7

第五項 社會部門或第三部門 ... 7

第二章 解構社會企業光譜 ... 9

第一節 社會企業概念的世界地貌 ... 9

第一項 社會企業的起源 ... 9

一、 歐洲社會企業興起的歷史 ... 10

二、 美國社會企業興起的歷史 ... 12

三、 歐美社會企業發展的共通歷史脈絡—政策世代變遷角度 ... 14

四、 小結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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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社會企業的概念內涵 ... 17

一、 歐陸社會企業概念之內涵 ... 17

(一) EMES 指標 ... 17

(二) OECD 對社會企業之定義 ... 19

(三) 歐盟對社會企業的定義 ... 20

(四) 英國對社會企業之定義 ... 23

(五) 小結 ... 24

二、 美國對社會企業概念之內涵 ... 26

(一) 賺取所得學派 ... 26

(二) 社會創新學派 ... 29

(三) 小結 ... 30

三、 歐美對社會企業概念之比較 ... 31

第三項 社會企業的定位 ... 33

一、 從第三部門到社會企業 ... 33

二、 新興的第四部門 ... 37

三、 小結 ... 41

第二節 使命導向企業的興起 ... 43

第一項 全新商業模式的出現 ... 43

第二項 八大工業國報告 ... 46

一、 報告簡介 ... 46

二、 影響力投資:看不見的市場核心 ... 47

三、 社會使命型企業的興起 ... 50

(一) 影響力光譜的構成員 ... 50

(二) 企業典範的全新變革-兼益企業 ... 52

(三) 兼益企業之效益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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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英國之「使命導向的商業運動」 ... 57

第三節 本章結論:社會企業概念的匯流,再訪社會企業光譜 ... 61

第三章 國際社會企業立法趨勢與比較法研究-法制框架鳥瞰與社會部門下之立 法 ... 65

第一節 世界社會企業立法圖像 ... 65

第二節 法制框架鳥瞰 ... 68

第一項 現行法制之難題 ... 68

一、 營利和非營利的二分法 ... 68

二、 法制建議框架之提出 ... 69

第二項 建議內容 ... 72

一、 國家所需之基礎法制架構 ... 73

(一) 建議一:無法律上障礙 ... 73

(二) 建議二:可利用的法律形式 ... 73

(三) 建議三:執行方式 ... 74

(四) 建議四:投資信託(investment fiduciaries) ... 74

(五) 建議五:慈善機構之規範 ... 74

(六) 建議六:一般定義性特徵 ... 75

(七) 建議七:目的 ... 75

(八) 建議八:義務 ... 76

(九) 建議九:透明度要求 ... 78

二、 法制架構之進階選項 ... 79

(十) 建議十:更高的透明度選項 ... 79

(十一) 建議十一:資產鎖定 ... 80

(十二) 建議十二:利潤鎖定 ... 80

(十三) 建議十三:使命鎖定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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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建議十四:目的之執行 ... 82

(十五) 建議十五:控制權的變更 ... 83

三、 政策配套與其他 ... 83

(十六) 建議十六:提供投資誘因 ... 83

(十七) 建議十七:評估現有誘因方案 ... 83

(十八) 建議十八:新誘因方案 ... 84

(十九) 建議十九:避免負面影響 ... 84

(二十) 建議二十:國家應鼓勵尋求影響力的企業 ... 84

第三項 建構步驟 ... 84

第四項 小結 ... 86

第三節 社會部門下之社會企業立法 ... 90

第一項 前言 ... 90

第二項 合作社型立法 ... 91

一、 義大利 ... 91

二、 法國 ... 93

第三項 認證型立法 ... 94

一、 義大利 ... 94

二、 法國 ... 95

三、 韓國 ... 97

第四項 公司型立法 ... 101

一、 比利時 ...101

二、 盧森堡 ...103

三、 英國 ...104

(一) 概述 ...104

(二) 設立規範與社區利益內涵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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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資產鎖定原則 ...107 (四) CIC 之問責機制 ...109 1. 傳統公司法對經營者的監督機制 ...109 2. 主管機關之廣泛監督權限 ...110 3. 社區利益報告 ...111 (五) 配套政策與評析 ...112 第五項 小結 ... 114 第四章 國際社會企業立法趨勢與比較法研究-市場部門下之立法 ... 119 第一節 市場部門下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 ... 119 第一項 美國社會企業立法之背景:從企業社會責任到社會企業 ... 120 第二項 低獲利有限責任公司 ... 123 一、 概述 ...123 二、 規範內容 ...124 三、 評析 ...125 第三項 公益公司 ... 128 一、起源 ...128 (一) B 型實驗室(B Lab)、B 型企業(B Corp)與公益公司 (Benefit Corporation) ...128 (二) 公益公司立法緣由及爭議概述 ...131 1. 立法支持者之理由 ...131 2. 反對立法者之理由 ...135 3. 對於反對理由之回應 ...138 4. 公益公司法-「焦點」(Focal Point)的創造 ...141 二、 美國之公益公司立法 ...143 (一) 公益公司法之主要規範內容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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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言 ...143 2. 公司目的 ...144 3. 經營者責任 ...146 4. 透明度 ...150 5. 美國各州之其他規範 ...153 (二) 各州公益公司立法之變體 ...154 1. 德拉瓦州之公益公司立法 ...154 2. 公益有限責任公司 ...157 (三) 地方政府所規範之政策優惠 ...158 (四) 整體規範評析 ...158 1. 公益目的空泛及董事義務過廣之批評與討論 ...159 2. 課責機制不足之討論 ...161 3. 其他批評與建議 ...166 4. 小結 ...167 三、義大利之公益公司(società benefit)立法 ...167 (一) 概述 ...167 (二) 規範內容 ...169 (三) 評析 ...171 第四項 社會目的公司 ... 173 一、 概序 ...173 二、 規範內容 ...173 (一) 公司目的 ...173 (二) 公司章程應記載與得記載事項 ...173 (三) 經營者責任 ...174 (四) 資訊揭露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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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地位變更程序與社會目的確保機制 ...175 三、 評析 ...176 第五項 小結 ... 178 第二節 比較法結論 ... 181 第五章 台灣社會使命型企業修法建議芻議 ... 185 第一節 台灣社會企業概念 ... 185 第一項 歷史與概況 ... 185 第二項 定義 ... 189 一、 政府方面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 ...189 二、 民間對社會企業的定義 ...191 第三項 小結:台灣社會企業概念應如何「接地氣」 ... 192 第二節 台灣發展社會使命型企業之法制障礙與草案評析 ... 195 第一項 現有組織法制障礙 ... 195 一、 非營利組織 ...195 二、 營利組織 ...196 (一) 公司法上營利目的與社會目的之顯不相容 ...196 (二) 公司得否限制盈餘分配之難題 ...197 (三) 經營者受託義務之對象 ...198 (四) 使命飄移可能性過高 ...201 (五) 缺乏信賴基礎至使溝通成本高 ...201 三、 小結 ...202 第二項 過往草案與修法建議評析 ... 202 一、 2014 年公益公司法草案 ...203 (一) 草案簡介 ...203 (二) 評析 ...204

(25)

xvi

1. 公司類型之議及專法規範之必要性 ...204 2. 設立許可制加諸主管機關過重審查義務,事實上亦不可 行 ...205 3. 以公益目的為首要考量之不切實際 ...205 4. 監督問責制度過苛且難以維繫公益目的 ...205 (三) 小結 ...206 二、 2016 年修法委員會修法建議 ...207 三、 2016 年共益公司法修正草案 ...208 四、 2017 年經濟部草案 ...208 五、 2017 年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209 (一) 草案簡介 ...209 (二) 評析 ...210 1. 由國家壟斷社會企業定義將抑制產業發展,無助目的之 達成 ...211

2. 純粹移植國外民間團體之社會企業定義入法,缺乏治理 機制 ...212 3. 治理結構鬆散與政策獎勵之顯失均衡 ...214 4. 小結 ...214 六、 小結 ...215 第三節 我國法制建議 ... 216 第一項 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結構-以組織法為核心 ... 216 第二項 公司法第 1 條及第 23 條之放寬 ... 219 第三項 我國社會使命型公司立法必要性探討 ... 221 一、 僅放寬第 1 條與第 23 條而無配套之風險 ...221 二、 建構使命鎖定機制以防免使命飄移之需要 ...222

(26)

xvii

三、 辨識可能性之需要 ...223 四、 契約典範之需要 ...223 五、 建立市場平台,引入資源挹注並與國際接軌 ...224 六、 公司本質之根本反思 ...224 第四項 社會使命型公司修法內容建議 ... 225 一、 修法基本原則 ...225 (一) 修法目的 ...225 (二) 僅為公司類型之新增,不宜定位為社會企業專法 ...226 (三) 大小公司分流之低密度規範基礎上尊重公司自治 ...226 (四) 組織法規定,無涉作用法規範 ...227 二、 總則性規範 ...227 (一) 專章節與專法之議 ...227 (二) 所適用之公司類型 ...228 (三) 公司名稱 ...228 (四) 公司法律適用 ...230 (五) 資格之取得與終止 ...230 三、 基本使命確保架構 ...231 (一) 章定社會目的之規範設計 ...231 (二) 負責人義務之設計 ...231 (三) 揭露報告之設計 ...232 四、 進階使命確保選項 ...234 (一) 公益執行機制 ...234 (二) 公益董事及公益經理人 ...235 (三) 主管機關權限 ...236 第四節 台灣社會使命型企業整體發展之展望 ... 238

(27)

xviii

第六章 結論 ... 241 參考文獻 ... 247 附錄 ... 265 附錄一:本文圖表彙整 ... 265 圖一:歐盟社會企業概念的三面向 ... 265 圖二:歐洲的福利組合圖 ... 265 圖三:社會企業位於合作社和非營利部門的交界處 ... 266 圖四:私部門邊界的模糊 ... 266 圖五:政府和社會部門邊界的模糊 ... 267 圖六:組織圖像的改變-第四部門的興起 ... 268 圖七:影響力光譜 ... 269 圖八:兼益企業要素 ... 269 圖九:社會使命組織之型態 ... 270 圖十:再訪社會企業光譜 ... 270 圖十一:混合價值組織光譜 ... 271 圖十二:社會使命型企業 ... 271 圖十三:台灣影響力光譜理想圖 ... 272 圖十四:台灣社會使命型企業整體發展展望 ... 272 表一:社會企業光譜 ... 273 表二:狹義與廣義的社會企業範圍 ... 273 表三:影響力投資生態系統 ... 274 表四:兼益企業之效益分析 ... 275 表五:世界社會企業立法圖像 ... 276 表六:韓國社會企業認證標準 ... 277 表七:社會企業相關立法歸類 ... 279

(28)

xix

附錄二:公益公司法草案 ... 280 附錄三:公司法修正草案(103 年賴士葆委員等提案) ... 290 附錄四:共益公司法草案 ... 296 附錄五: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建議 ... 301 壹、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修法建議 ... 301 貳、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有關媒體報導的進一步說明與澄清 ... 317 參、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建議條文 ... 323 附錄六:公司法修正草案(106 年 5 月經濟部版本) ... 327 附錄七: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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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早在 17 世紀,鑑於當時特許公司之種種惡行,英國著名法學家愛德華.柯克 爵士(Sir Edward Coke)就曾抱怨:「公司是沒有靈魂的組織。」1時至 21 世紀,

事態似乎並未變化,資本主義已發展到極致,在企業尋求財務利益最大化之下,

將獲利之外部成本轉嫁至社會大眾買單,現代社會所面臨的各式社會和環境問題 愈發劇烈。不論是國際上金融海嘯、占領華爾街運動的發生,抑或國內層出不窮 之食安、工安以及環境問題之發生,在在都顯示公司不顧一切追求短期、有形之 獲利,卻忽略了長期、無形之社會和環境價值。當企業已經成為了一個比國家更 為巨大的利維坦,其巨大性與影響深遠性與整個社會、國家和經濟休戚與共,企 業,尤其是公司組織,可否被賦予良善的靈魂,使其價值不僅止於營利,亦對社 會和環境負責?甚至,可否用於行善,並解決其所造成之龐大社會問題?

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亦名公司社會責任,

下簡稱 CSR)議題雖然在全球與台灣不斷地發展,要求公司營運應遵循法令與倫 理規範,採取一般認為係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惟 CSR 之發展仍僅侷限於大型 企業,並究屬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下之附帶考量,仍未真正融入公司營運之骨血 中,而難以扭轉世人普遍認為公司價值只須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之觀念。致使各 種企業逐利所致之道德危機事件,仍然不斷發生,為國家與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外 部成本。因此,自金融危機之後,各界開始深刻反思資本主義,而認為:資本主 義需要一個全面性的覺醒。比爾蓋茲(Bill Gates)倡導「創造性資本主義」(creative capitalism),希望利用市場機能創造對窮人的福祉2;亦有發起「自覺資本主義」

(conscious capitalism)者,主張商業的本質是一群人合作替其他人創造價值,企

1 相隔兩百年後,上議院議長愛德華.佘羅,也附和說:「法人組織既無身體可施懲罰,也也無靈

魂可供譴責,因此可以為所欲為。」John Micklethwaite & Adrian Wooldridge(著),夏荷立(譯)

(2005),《公司的歷史》,頁 74,台北:左岸文化。

2 參見 Michael Kinsley(著),李芳齡(譯)(2009),《從貪婪到慈悲:啟動金字塔底層的商機》,

台北:天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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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業要為所有利害關係人創造福祉3;哈佛策略管理大師,麥可.波特(Michael E.

Porter)教授倡導企業應「創造共享價值」(creating shared value),讓獲利來自於 社會目的的達成4

企業的角色正在轉變,將社會使命置於商業模式核心的企業數量快速增長,

結合利潤以解決社會議題的組織,正在挑戰許多國家傳統上營利與非營利二分化 之組織光譜。這種融合了社會福祉與營利雙重價值之企業,「以商業模式解決社會 問題」之商業組織,被泛稱為「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or social business),並 於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因創辦鄉村銀行,以小額信貸協助百萬貧 民脫離貧窮,而獲得 2006 年諾貝爾和平獎後大為盛行,且有多元化之發展趨勢。

在美國,非營利組織 B 型實驗室(B Lab)創立了嚴格的社會、環境、員工、

公司治理與透明度的審核標準,認證符合標準之企業為「B 型企業」(B Corps),

使企業得以成為兼顧獲利、公平、公益的新型態企業,並被譽為「善盡社會責任 的企業之最高標準」。5B Lab 並致力於推動「重新定義企業成功」的全球運動,期 待未來所有企業競爭的目標不在於成為「世上」最好的企業,而是對「世人」最 好的企業6,亦成功促使美國 32 個司法管轄區及波多黎各、義大利通過公益公司

(benefit corporation)立法,挑戰公司法上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基本原則,使公司並 非只是能夠附帶性的行善(CSR),而能夠積極地將社會使命納入營運的每個環節,

將社會影響力嵌入公司的基因序列中。

本文所欲探求者為,這種兼容社會與營利價值的新形態公司組織,與「社會 企業」之關係為何?抑或該種公司僅是 CSR,惟 CSR 與社會企業間是否僅是非黑 即白之關係?社會企業概念之完整圖像又為何?該種「公司型態社會企業」是否

3 參見 John Mackey & Raj Sisodia(著),許瑞宋(譯)(2014),《品格致勝:以自覺資本主義創造 企業的永續及獲利》,台北:天下文化。

4 Ryan Honeyman(著),陳俐雯(譯)(2015),《B 型企業,現在最需要的好公司:想買他們的好 東西,還想加入他們一起賺錢!》,頁 12-13,臺北:商業周刊。

5 Ryan Honeyman,前揭註 4,頁 42。

6 Ryan Honeyman,前揭註 4,頁 42。

(31)

3

有可能賦予公司靈魂,成為下一階段所有公司之典範?我國公司法第 1 條即開宗 明義規範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是否須修正以容納社會企業之發展?又我國需否如 同美國般,新增一種具備社會使命型之公司,將公司存在的概念,從營利最大化 轉向社會目的最適化?抑或台灣需要者,係如歐洲韓國般的「社會企業立法」?

究竟,我國該如何駕馭資本與營利的力量,將理想具體化為現實、將善念落實於 規範中,以解決資本主義下各種社會不公之現象?此即為本文撰寫之動機。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採取文獻分析法為主,非正式會話訪談法(informal conversation interview)

7為輔。以社會企業概念作為出發點,首先整理社會企業起源以及定義內涵之相關 文獻,比較歐美社會企業起源以及概念之差異;其次以歐美為核心,盤點國際上 社會企業相關立法,比較規範方式及內容之差異,並依其特徵將其分別歸納;最 後階段再以文獻分析法搭配筆者過往參與之各式社會企業法制研討會、立法公聽 會、以及與實務工作者間之討論,論述我國社會企業歷史、概念、現況、法制困 境及應為之調整。

第三節 研究目的

公司型態社會企業應屬社會企業光譜上之一員,而欲知悉其發展之完整脈 絡,並且打造適合我國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架構,必先探究社會企業概念內涵。

因此本文欲先探求社會企業概念所指涉之內涵,以及地區間因為歷史與文化不同 所顯現之差異,且欲確認,雖然地域間所指涉之社會企業名詞在內涵上差異極大,

惟其皆為社會企業光譜(抑或影響力光譜上)上的構成員,僅是坐落於不同節點,

7 非正式會話訪談法完全取決於互動的自然流程中,問題自發性地顯現,亦稱為「非結構式訪談」。

會話訪談提供訪談者最大的彈性,以從任何在談話當時適切的方向來追索資訊。參見 Michael Quinn Patton(著),吳芝儀、李奉儒(譯)(2008),《質性研究與評鑑:下》,頁 382-383,嘉義 市:濤石文化。

(32)

4

並進而釐清社會企業光譜上之構成員。

接著,對應於社會企業概念內涵之差異,以及所座落之光譜節點,世界社會 企業相關立法亦有相應之歧異度。本文欲盤點各國之社會企業相關法規,並且鳥 瞰所有社會使命型組織於法制上所應具備之基礎規範要點及進階選擇性規範為 何。其後再以社會企業發展重鎮-歐美為核心,舉其要者,比較其立法緣由、規 範內容之差異,尤其希望能依照平等原則,相同事物始能為相同比較與處理之法 理,將各國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依其坐落於光譜上之位置整理歸納。

最後回到我國,本文認為不同的社會企業概念於台灣匯流,惟社會企業光譜 上之所有組織皆應該鼓勵與發展,因此希望以國際為借鑒,提出我國社會企業概 念(包含所有混合價值組織)之理想發展模式,並整理法制現況上社會使命型企 業所共同面臨之阻礙,接著為了鼓勵社會使命型企業發展,應如何在我國組織法 制中,治理架構最為完善、且經營最具彈性之營利組織基本法-公司法中為柔性 調整。因本文希望能證明,由於台灣社會使命型企業發展相當多元,不宜貿然以 全面作用法加以限制市場,而應先行架構組織法之基本台階以創造市場,如此不 僅得以容納社會企業之發展,亦能吸引更多之營利公司致力於社會影響力,更夠 改革社會對於公司營利為唯一目的之認知,使公司營運得以以與社會共好為目標。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本文將研究範圍設定於社會企業概念及相關立法規範,並認為治理機制之完 善應優先於獎補助之給予,因此將著重於治理層次的組織法規範,而非獎勵輔助 層面之作用法。本文架構共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探究社會企業之起源 歷史、概念內涵與定位,並發現除社會企業之外,另外一種「使命導向營利企業

(抑或兼益企業)」之新型態商業模式正在興起,兩者可以合稱為社會使命型企 業,國家有義務為其架構適合之法制及市場框架。第三、四章為國際社會企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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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趨勢與比較法研究,第三章先盤點世界社會企業立法圖像,並依其特性分類為 第三部門下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以及市場部門下之使命導向企業立法,接著進 入社會使命型企業法制框架鳥瞰,介紹八大工業國(G8)報告對全球所提出之 20 點法制建議。接著,由於社會企業概念及立法以歐美最為發達,因此簡介歐陸社 會部門下社會企業立法之立法緣由與規範要點,兼納對我國立法深值借鏡之韓國 社會企業立法,再於第四章介紹美國以公司法改革出發,偏向市場部門下之使命 導向企業立法模式,最後將兩者綜合比較,並且認為其為兩種全然相異之立法模 式,惟並不互斥,反而相輔相成。第五章論述我國社會企業歷史、概念及現況,

並提出社會企業概念發展理想化之建議,再盤點現今社會企業或混合價值組織於 我國法制上所面臨之困境,以及過往所提出之修法解決之道,最後提出對我國法 制架構調整之建議,尤其是應如何修正組織法性質之公司法,始得以促進完整的 社會使命型企業生態系之發展。

第五節 名詞對照與解釋

鑒於社會企業概念具有驚人的多樣性,為免讀者混淆,本文分類內涵相近之 名詞,並附簡單解釋,以方便掌握其意:

第一項 社會企業或社會事業

以商業手段解決社會問題的組織,泛稱為「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而

「社會事業」(social business)乃尤努斯所提出,惟本文並未區分該二者,統一以

「社會企業」稱呼。歐陸的社會企業定義落於第三部門之下,偏向光譜左端,概 念較為狹義且精準,不包含營利兼具行善之使命導向營利企業;美國的社會企業 概念常泛指所有「使命導向之商業模式」之組織。由於概念的歧異性,本文盡量 採用較中性之「社會使命型企業」概念指稱社會企業及使命導向營利企業,惟不 少主流之中外文文獻並未區分該兩者,泛統稱為社會企業,為尊重原文及行文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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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暢,本文亦在該部分章節(尤其是第四章)使用社會企業名詞指涉該兩者。

第二項 混合價值組織、影響力驅動組織、社會使命組織、福祉組織以 及三重基線

混合價值組織(hybrid organisations or hybrid entities)泛指所有兼具營利與社 會影響力雙重目的之組織。

影響力驅動組織(impact-driven organisations)係 G8 所提出之概念,包含社會 部門下之組織,和影響力驅動的企業,其皆對長期社會使命有所承諾,共通特色 為混合社會使命與商業模式,設定且衡量社會影響力的目標和成果。

社會使命組織(social purpose organisations)係歐洲公益創投協會(EVPA)對 所有具有社會使命組織之稱呼。

福祉組織,是美國志願性組織「第四部門」(The Fourth Sector)所提出的概念,

認為傳統的三個部門邊界已經模糊而產生第四部門,第四部門內部的組織可統稱 為「福祉組織」(for-benefit organization),其將永續性原則嵌入組織核心結構,致 力於促進所有利害關係人的福利,追求持久的經濟繁榮、社會公平和環境福祉。

三重基線(triple bottom line)係指促使組織永續發展所應具備之三重基礎性 原則,包含社會(people)、環境(planet)和財務(profit)。社會企業應同時重視 這三重價值。

第三項 社會使命型企業

社會使命型企業(social mission business)乃由 G8 所提出之概念,係指具備

「使命鎖定機制」之混合價值組織,包含了歐陸定義下具有資產鎖定(asset lock)

之社會企業,以及營利兼具社會影響力之兼益企業(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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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四項 社會責任企業、使命導向(營利)企業、兼益企業、影響力驅 動企業

社會責任企業(socially responsible business)乃繪製社會企業光譜之美國學者 Alter 所指稱之「以雙重目的,亦即為股東創造利潤,並且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為 運作原則的營利公司。」

使命導向(營利)企業(mission-led business or socially driven business),其中 mission-led business 乃英國政府所出具之獨立研究報告中,所指稱之營利中伴隨社 會目的之企業。socially driven business 則是歐洲公益創投協會對同類企業之稱呼。

影響力驅動企業(impact-driven business)係 G8 所提出之概念,包含了「兼

益 企 業 」( 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es ) 與 「 尋 求 影 響 力 的 企 業 」

(businesses-seeking-impact),前者與後者之差異在於是否在治理機制或商業模式 中具備使命鎖定機制。

兼益企業(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es)係 G8 所提出之概念,係指具備使 命鎖定機制,並全利潤分配之營利企業。

第五項 社會部門或第三部門

本文將社會部門(social sector)之概念等同於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係指政府及民營企業以外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並且由於包含合作社、互助 團體與協會等,略廣於慈善組織(charity organization)以及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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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7)

9

第二章 解構社會企業光譜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概念內涵具有驚人的多義性,並且沒有一個 被普遍接受的定義,常需要模糊且概括的界定才可能涵蓋全部內涵。但在各界逐 漸認同社會企業為混合價值組織光譜的連續體下,本章將以探索國際上社會企業 概念的緣起、內涵與定位為始,進而辨析光譜上之構成員為何,並發現一種更接 近營利市場端之使命導向營利企業正在興起。「社會企業」概念,作為一個「動名 詞」,正在不斷擴展當中。

第一節 社會企業概念的世界地貌

第一項 社會企業的起源

社會企業的原型大約興起於 1980 年代之間,其興起的背景是當時政府面臨財 政困窘,非營利第三部門不僅要面臨因當時經濟不景氣而導致的慈善捐贈減少,

更要面臨政府補助此一主要收入來源的刪減,因此第三部門開始從事生產性和企 業行為,以籌措所需財源8。而自 1990 年代後期以來,歐美國家因面臨日益沈重的 財政壓力,開始重視兼具營利手段與非營利目的之社會企業的發展。歐美國家認 為,社會企業有助解決政府失靈、市場失靈、志願失靈等問題,從而在公共治理 模式上,開展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的新協力夥伴關係9。然而,從第三部門發展出 的社會企業,隨著各國社會、經濟、歷史、政治與法律等脈絡的不同,在不同的 國家呈現多元風貌,並且缺乏普世性的定義,卻仍可梳理其共同特質為「企業的 途徑」及「社會目的」,亦大致可以統括為歐陸與美國兩大方向,以下申述之。

8 盧俊偉(2014),〈社會企業家政府:公共治理的第四條路初探〉,《國會月刊》,第 42 卷第 4 期,

頁 54。

9 盧俊偉,前揭註 8,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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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 歐洲社會企業興起的歷史

歐洲社會企業的興起與福利國家的衰退有關。在歷經福利國危機後,非營利 部門逐漸受到歐洲各國的重視,同時,非營利部門也逐漸轉型,進而誕生一種新 的組織型態,也就是社會企業的浮現10。現代福利國的建立開始於二十世紀初期,

從 1940 年代末開始,國家權威開始在集體及公共財貨與服務的傳送上,扮演重要 的角色。然而,從 1970 年代末到 90 年代,隨著經濟衰退和失業增加,歐洲國家 的福利系統漸趨崩潰,政府收入明顯減少,公共支出快速擴張,許多歐洲福利國 家陷入危機11

為解決日趨嚴重的福利國危機,政府、企業與社會三大部門,皆各提出因應 之道。各國政府採取師法企業(businesslike)途徑,進行政府再造運動,引發新公 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研究的興起。惟此種市場導向之改革策略,尚難 謂可真正解決政府失靈所引發之缺口,對此,企業部門積極介入公共事務,與政 府建立夥伴關係;而社會部門往往扮演殘補性角色,為更加強調社會部門的獨立 性,歐美各國習將之稱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12。然而,企業部門受制於市 場運作法則,與政府協力關係中,常易產生市場失靈的困境,而對於私人企業不 願意介入,政府又力有未逮的領域,第三部門雖被期待作為社會價值缺口的支持 性部門,惟基於先天上的限制,而逐漸呈現志願失靈現象13

無論是政府部門本身的改革運動,或者與其他二部門間的合作模式,皆無法 真正解決歐美各國所面臨的福利國危機,關鍵在於傳統部門概念無法因應日趨複 雜的問題14。因國家福利持續緊縮後產生權力下放、私有化和服務減少之現象,加 以不斷惡化的失業率,沒有足夠的公共政策可以對應逐步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

10 參見鄭勝分(2004),《歐美社會企業發展及其在台灣應用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博

士論文,頁 77。

11 參見鄭勝分,前揭註 10,頁 74; Janelle A. Kerlin, Social Enterpris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

Understand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Differences, 17 VOLUNTAS 247, 252 (2006).

12 鄭勝分(2007),〈社會企業的概念分析〉,《政策研究學報》,第 8 期,頁 65。

13 鄭勝分,前揭註 12,頁 66。

14 鄭勝分,前揭註 12,頁 66。

(39)

11

「社會企業」因應而生,主要位於第三部門內,為解決福利國家退出或無法滿足 的特定領域需求而出現,尤其在對長期失業者個人社會服務的就業計劃15

此時出現的社會企業與歐洲傳統的非營利部門具有許多差異,其主要從事生 產性與企業行為,主要目標在於提供無法由公部門得到滿足的需求,而非僅是倡 議而已,其必須能夠從事生產性活動,並且尋得經濟支援,因此在成立之初,社 會企業一般採取混合資源的活動方式,這些混合資源除包含捐贈者、志工及政府 補助外,往往更重視市場機能16

在1990年代,歐陸地區社會企業中最顯著的一類莫過於「工作整合型社會企 業」(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 WISEs)。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的主要目的 是去協助那些容易受到勞動力市場永久性排除的風險之失業人口獲得就業的機 會。WISEs透過生產性活動的運作,將這群弱勢人口納入到工作場域並協助其融入 社會。從許多個案實施的結果顯示,這種發展趨勢促使社會企業的概念被有系統 地融入或結合了就業創造的啟動17

至於地處歐洲大陸邊陲的英國,作為全世界社會企業發展最興盛的領頭羊,

其發展過程及方向特別值得一提。英國社會企業發展的背景與歐洲大陸相同,同 樣面對 1970 年代後經濟衰頹所造成的大量失業與貧富差距,國家的財政難以負擔 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因而引入社會企業做為解決社會問題之手段。於 1998 年 4 月,英國第一個民間社會企業行會組織「倫敦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London)

18成立,主要使命在於支持及推動英國的社會企業,成為英國民間推動社會企業的 一 股 重 要 力 量 。 而 政 府 方 面 , 於 2001 年 英 國 布 萊 爾 政 府 在 產 業 與 貿 易 部

15 Kerlin, supra note 11, at 252

16 鄭勝分,前揭註 10,頁 78。

17 原文為 Jacques Defourny & Marthe Nyssens, Conceptions of Social Enterprise and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nvergences and Divergences, 1 JOURNAL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2010). 王仕圖、官有垣(譯)(2012),〈歐洲與美國的社會企業和社

會創業精神的概念內涵:趨同與分歧〉,收於:官有垣、陳錦棠、陸宛蘋、王仕圖(編),《社會

企業:台灣與香港的比較》,頁 35,高雄市:巨流。

18 已在 2012 年 4 月改組為「英國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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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19內成立社會企業小組(Social Enterprise Unit),提出了一系列關於社會企業政策、立法、資金贊助和財務體制之建議,促 使英國政府完成社會企業基礎制度的建置、確立社會企業的政策定義20。更在 2004 年,於公司法中為社會企業設立新的法律形式-社區利益公司(CIC)。而社會企 業小組在 2006 年由內閣辦公室內的第三部門辦公室(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所 取代,並在 2010 年改為市民社會辦公室(Office of Civil Society)21。總體而言,

英國的社會企業,於布萊爾首相任期內(1997-2007),提出政策綱領與實際作為,

奠立了英國社會企業發展的基礎。之後的英國內閣承接了民間與政府同時並進的 政策軌道,卡麥隆內閣(2010-2016)更提出大社會政策(Big Society),繼續建構 完成適合社會企業發展的完整生態體系22。而由於傳統上,英國被視為是福利國家 中自由主義模式的象徵,處此樣貌下,低度的政府社會支出必然相對應地出現一 個較大規模以仰賴私有資源為主的志願部門23。英國所孕育出來的社會企業,相較 於歐洲大陸,更加著重於「市場基礎」(market-based),無論提供產品或服務都得 進入市場競爭,須具備永續營運的能力,承擔市場風險24

二、 美國社會企業興起的歷史

在美國,最早根植於有關社會創業精神和社會企業的討論,乃指涉非營利組 織運用商業活動來支持實踐他們的使命。這樣的行為可以回溯到美國立國之初,

社區居民或宗教團體販售自製產品或透過市場的義賣以補充志願性捐贈的不足,

但社會企業一詞是在 1970 年代首次發展出來,以定義非營利組織開始為弱勢群體

19 現已改組為「商業、能源暨產業策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 Industrial Strategy)。

20 劉子琦(2015),《英國社會企業之旅》,頁 48,台北市:新自然主義。

21 劉子琦,前揭註 20,頁 48。然社會企業相關業務,自 2016 年 7 月後,已從市民社會辦公室移 交文化、媒體暨運動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DCMS)。

22 劉子琦,前揭註 20,頁 48。

23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32。

24 參見劉子琦,前揭註 20,頁 24;Julio Jiménez Escobar & Alfonso Carlos Morales Gutiérrez, Social economy and the fourth sector, base and protagonist of social innovation, 73SPECIAL ISSUE 33,4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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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創造就業的商業活動25

歷經 1930 年代經濟大蕭條後,美國民眾對於志願服務部門與私人企業改善經 濟問題的能力逐漸喪失信心,進而要求政府應該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在此期盼下,

促使福利國概念的興起,以及小羅斯福總統「新政」(New Deal)的誕生26。 當聯邦政府在 1960 年代宣誓推動「大社會福利改革計畫」(the Great Society Programs)之際,大量的資金投入在教育、健康照顧、社區發展和貧窮救助方案,

即是透過非營利組織來提供這些範圍中的各項服務,以取代不斷擴大的政府科層 組織之管理方式。這樣的福利政策推動策略十分有利於現有的非營利組織之擴 張,同時也導致了許多新興非營利組織的創設27。在 1970 年代,美國發展出一套 相當複雜的社會福利方案,這些方案不僅提供窮人協助,同時也將觸角深及中產 階級,並與非營利組織及私人企業發展出一套相當嚴密的合作關係;在政府福利 預算不斷提高的情勢下,代為執行服務的非營利組織及私人企業均扮演相當重要 的角色28。然而到了 1970 年代末期,美國政府開始為聯邦財政赤字所苦,由於經 濟蕭條,導致福利縮減和主要的聯邦經費之縮減,在政府削減預算無法滿足慈善 組織日漸新增的需求下,非營利組織開始去擴大他們的商業活動,經由銷售那些 與他們的組織使命並沒有直接關聯的商品或服務,轉向市場以填其補預算的缺口

29

第二個關於社會創業精神和社會企業的討論,乃植基於一項更為廣泛的創業 精神的視野,此可以追溯到 1980 年代創建的「阿育王」(Ashoka)基金會,是社 會創業精神和社會企業的重要推動力量。阿育王的宗旨 (自創設時期迄今未變)

強調:「發掘和扶植具備引領社會變遷而有典範概念的傑出人士」。阿育王聚焦於 發掘個人獨特的特質,它首先將其視為「公眾企業家」(public entrepreneurs),他

25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36。

26 鄭勝分,前揭註 10,頁 124。

27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36。

28 鄭勝分,前揭註 10,頁 126。

29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36;鄭勝分,前揭註 10,頁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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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能夠引領不同領域的社會創新,而非僅只是創設各類型的組織。那些以「公益 創投」(venture philanthropy)為核心業務的各類基金會,如「施瓦布基金會」(the Schwab Foundation)和「斯克爾基金會」(the Skoll Foundation),都持有共通的概 念,即社會創新的核心在於是否具有「社會創業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

同時也要全力支持社會企業家30

檢視美國社會企業發展歷史脈絡,最引人著目的是概念的多元化發展,相關 概念自 1980 年代初期被套用來描述美國社會裡具有社會目的的企業行為,雖然主 要是指在非營利部門發生的現象,但強調不僅僅存在於此部門而已:例如,「非營 利 組 織 的 創 投 」( non-profit venture )、「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創 業 精 神 」( non-profit entrepreneurship)、「具有社會目的的行為」(social-purpose endeavour)、「社會創新」

(social innovation)、「具有社會目的的企業」(social-purpose business)、「社區財富 事業」 (community wealth enterprise)、「公共創業精神」 (public entrepreneurship), 以及「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等31。社會企業在美國的概念逐漸演變得更加 寬廣,指涉為追求社會目的而採取任何形式的商業活動32。為了要對不同的概念加 以分類,Dees 與 Anderson 主張區分為兩大思想學派。第一個有關社會創業精神或 社會企業的思想學派,乃指涉非營利組織運用商業活動或手段來支持、實踐其組 織宗旨; Dees 與 Anderson 進一步指出,第二個主要的思想學派稱之為「社會創新」

(social innovation)學派,例如「阿育王」這類組織即可被納入之33

三、 歐美社會企業發展的共通歷史脈絡—政策世代變遷角度

若以公共治理模式的演化和及「政策世代」觀點34理路,分析社會企業崛起背

30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37。

31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39。

32 Kerlin, supra note 11, at 251.

33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39。

34 政策世代論主張,某一政策世代實行之後,可能因政策副作用的產生或政策忽視其他重要問題,

而使下一個政策世代有取而代之的可能,由此往復,形成所謂的「政策世代變遷」。但該學者認

為在各國治理實務經驗中,未必能截然清楚地切分各政策世代,實務對任一治理模式的採行或 有偏重與否的輕重之別,但並非僅單採任何一種模式。盧俊偉,前揭註 8,頁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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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代表了新公共治理模式「社會企業家政府」(social 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

之興起。即自 1990 年代後期以來,歐美國家面臨日益沈重的財政壓力,因而開始 重視兼具營利手段與非營利目的之社會企業的發展,以解決政府失靈、市場失靈、

志願失靈(voluntary failure)等問題,從而在公共治理模式上,開展與社會企業新 的協力夥伴關係35

詳細的歷史脈絡可以回溯到 1970 年代之福利國危機,乃起源於傳統的公共管 理模式所強調的全能型政府(omnipotent government),強調政府由上而下管理或 控制,卻忽略民間部門或政策目標對象的治理需求,在財政赤字與失業率高漲的 挑戰下,不僅難以有效提供公共服務,更有官僚化和缺乏效率等問題,導致所謂

「政府失靈」36

而後在新自由主義的精神下,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提出了企 業型政府的概念,強調效率和績效導向的治理模式。然而,新公共管理的治理模 式雖然有效提升公共服務輸送的效率,卻因過度強調成本效益的重要性,導致具 有長期利益但短期難見速效的公共價值遭到漠視,而產生公共服務受益者的不平 等或「市場失靈」問題37

由於大政府主義和新公共管理所反映出的政府與市場雙重危機,使得第三部 門的角色重新獲得重視。新公共服務(new public service)的治理模式於焉興起,

強調政府與第三部門協力(collaboration)的重要性,主張參與型治理,由公民來 自治;政府則應藉由各種方式,激勵公民意識並使之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協助公 民或社群賦能(empower)。但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協力合作的結果,因非營利組織 在資源上無法獨立自主,經常出現政府操控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迎合政府政 策或成為傳聲筒、非營利組織官僚化、非營利組織過度依賴政府而產生獨立性降

35 盧俊偉,前揭註 8,頁 51。

36 參見盧俊偉,前揭註 8,頁 54。

37 參見盧俊偉,前揭註 8,頁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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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和使命飄移(mission drift)等問題。另外,非營利組織本身也可能出現專業不 足、資源不足或運用無效率而產生「志願組織失靈」或「志願失靈」(voluntary failure)

問題38

在前三種治理模式分別出現政府失靈、市場失靈和志願失靈等治理困境之 後,大約在 1990 年代末期,西方國家嘗試引入商業經營與社會利益兼融的社會創 新(social innovation)手段-「社會企業家政府」,以突破營利與非營利之二元對 立思維,來作為公共服務提供或解決社會問題的新治理模式,而不是只偏重契約 外包給營利企業,或直接補助非營利組織等,由政府來決定公共服務需求並分配 資源的治理模式。從而政府在公共治理模式上,開展與社會企業新的協力夥伴關 係,由政府提供各種資源和政策工具,以協助或因應社區、社群自主治理。積極 鼓勵營利與非營利兩大傳統部門相互學習和觀念融合,以進行社會創新39

四、 小結

在大西洋兩岸社會企業的發展上,可以注意到的是,受到社會目的驅使的新 型態創業行為蓬勃發展的領域,其實是構建於第三部門之中。在歐洲,第三部門 的範疇包括了合作社組織,但在美國,基金會卻扮演了核心的角色40。社會企業的 興起,作為另一種創新、有效率的公共服務提供途徑,係在回應政府失靈、市場 失靈以及志願失靈的現象。而社會企業在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上,是介於 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等三部門之間,而兼融非營利和營利的特點,因此儘管 有些人主張社會企業是第三部門的一份子,但也有人認為社會企業屬於第四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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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參見盧俊偉,前揭註 8,頁 55-56。

39 參見盧俊偉,前揭註 8,頁 56。

40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8-9。

41 參見盧俊偉,前揭註 8,頁 57。關於社會企業定位於第三部門抑或第四部門的論述,本文將於

本章第三節討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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