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對照與解釋
法趨勢與比較法研究,第三章先盤點世界社會企業立法圖像,並依其特性分類為 第三部門下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以及市場部門下之使命導向企業立法,接著進 入社會使命型企業法制框架鳥瞰,介紹八大工業國(G8)報告對全球所提出之 20 點法制建議。接著,由於社會企業概念及立法以歐美最為發達,因此簡介歐陸社 會部門下社會企業立法之立法緣由與規範要點,兼納對我國立法深值借鏡之韓國 社會企業立法,再於第四章介紹美國以公司法改革出發,偏向市場部門下之使命 導向企業立法模式,最後將兩者綜合比較,並且認為其為兩種全然相異之立法模 式,惟並不互斥,反而相輔相成。第五章論述我國社會企業歷史、概念及現況,
並提出社會企業概念發展理想化之建議,再盤點現今社會企業或混合價值組織於 我國法制上所面臨之困境,以及過往所提出之修法解決之道,最後提出對我國法 制架構調整之建議,尤其是應如何修正組織法性質之公司法,始得以促進完整的 社會使命型企業生態系之發展。
第五節 名詞對照與解釋
鑒於社會企業概念具有驚人的多樣性,為免讀者混淆,本文分類內涵相近之 名詞,並附簡單解釋,以方便掌握其意:
第一項 社會企業或社會事業
以商業手段解決社會問題的組織,泛稱為「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而
「社會事業」(social business)乃尤努斯所提出,惟本文並未區分該二者,統一以
「社會企業」稱呼。歐陸的社會企業定義落於第三部門之下,偏向光譜左端,概 念較為狹義且精準,不包含營利兼具行善之使命導向營利企業;美國的社會企業 概念常泛指所有「使命導向之商業模式」之組織。由於概念的歧異性,本文盡量 採用較中性之「社會使命型企業」概念指稱社會企業及使命導向營利企業,惟不 少主流之中外文文獻並未區分該兩者,泛統稱為社會企業,為尊重原文及行文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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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本文亦在該部分章節(尤其是第四章)使用社會企業名詞指涉該兩者。
第二項 混合價值組織、影響力驅動組織、社會使命組織、福祉組織以 及三重基線
混合價值組織(hybrid organisations or hybrid entities)泛指所有兼具營利與社 會影響力雙重目的之組織。
影響力驅動組織(impact-driven organisations)係 G8 所提出之概念,包含社會 部門下之組織,和影響力驅動的企業,其皆對長期社會使命有所承諾,共通特色 為混合社會使命與商業模式,設定且衡量社會影響力的目標和成果。
社會使命組織(social purpose organisations)係歐洲公益創投協會(EVPA)對 所有具有社會使命組織之稱呼。
福祉組織,是美國志願性組織「第四部門」(The Fourth Sector)所提出的概念,
認為傳統的三個部門邊界已經模糊而產生第四部門,第四部門內部的組織可統稱 為「福祉組織」(for-benefit organization),其將永續性原則嵌入組織核心結構,致 力於促進所有利害關係人的福利,追求持久的經濟繁榮、社會公平和環境福祉。
三重基線(triple bottom line)係指促使組織永續發展所應具備之三重基礎性 原則,包含社會(people)、環境(planet)和財務(profit)。社會企業應同時重視 這三重價值。
第三項 社會使命型企業
社會使命型企業(social mission business)乃由 G8 所提出之概念,係指具備
「使命鎖定機制」之混合價值組織,包含了歐陸定義下具有資產鎖定(asset lock)
之社會企業,以及營利兼具社會影響力之兼益企業(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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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社會責任企業、使命導向(營利)企業、兼益企業、影響力驅 動企業
社會責任企業(socially responsible business)乃繪製社會企業光譜之美國學者 Alter 所指稱之「以雙重目的,亦即為股東創造利潤,並且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為 運作原則的營利公司。」
使命導向(營利)企業(mission-led business or socially driven business),其中 mission-led business 乃英國政府所出具之獨立研究報告中,所指稱之營利中伴隨社 會目的之企業。socially driven business 則是歐洲公益創投協會對同類企業之稱呼。
影響力驅動企業(impact-driven business)係 G8 所提出之概念,包含了「兼
益 企 業 」( 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es ) 與 「 尋 求 影 響 力 的 企 業 」(businesses-seeking-impact),前者與後者之差異在於是否在治理機制或商業模式 中具備使命鎖定機制。
兼益企業(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es)係 G8 所提出之概念,係指具備使 命鎖定機制,並全利潤分配之營利企業。
第五項 社會部門或第三部門
本文將社會部門(social sector)之概念等同於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係指政府及民營企業以外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並且由於包含合作社、互助 團體與協會等,略廣於慈善組織(charity organization)以及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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