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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一、 歐陸社會企業概念之內涵

1996 年 由 歐 盟 資 助 研 究 計 劃 所 成 立 的 學 術 團 體 「 歐 洲 研 究 社 群 網 絡 」

(European Research Network,下簡稱 EMES),是歐洲研究第三部門的重要學術網 絡組織。其認為歐洲社會企業乃是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43之轉型,社會經濟 包含合作社及社團,故社會企業包含合作社之非營利化及社團之企業化,其目的 在於解決歐洲所面臨的高失業及社會疏離問題。EMES 並致力於研究建構一套界定 何謂社會企業的指標(criteria)。但這套指標僅為「暫訂性的假設」(working hypothesis),它不必然含括社會企業的所有真實面貌,卻提供吾人一個相當有力且 可靠的概念架構44

最重要的是,這套指標從未企圖要去設限組織要符合哪些條件,才有資格被 認定為「社會企業」。EMES 並不是要建構「規範性」(prescriptive criteria)的準則,

而是以「理想類型」(ideal-type)描述該類組織的樣貌,亦即,EMES 試圖建構一 個抽象概念架構,以協助研究者在社會企業的燦爛星河中定位自己。簡單來說,

EMES 欲打造一個工具,有點類似指南針般,以幫助研究者在彼此的相對方位中找 到所觀察的位置,而最終找出他們想要更深入研究的社會企業的次體系或子成分

42 參見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39-40。

43 關於社會經濟之討論,詳見本節第三項、一。

44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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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ES 所提出之三面向、九大指標為46

1. 在經濟和企業面向(the economic and entrepreneurial dimensions)的三個指標:

(1) 持續性生產貨物或銷售服務;

(2) 承擔顯著的經濟風險;

(3) 最低數量的支薪員工。

2. 在社會面向的三個指標:

(1) 具有一個有益於社區的明確目標;

(2) 是由一群公民倡議發起的組織。

3. 反映企業治理的特殊性指標:

(1) 高度的自主性;

(2) 決策權的分配非基於持股多寡;

(3) 民主參與的本質,亦即受活動影響的各類不同的行動者都有參與的權利;

(4) 有限度的利潤分配。

這些指標的內涵可以歸納如下:「社會企業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有性質的 組織,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直接與他們明示的目的有緊密的關連性,而此目的 即是要關照社區利益。一般而言,他們依靠一個集體的動能,即是將各類利害關 係人(stakeholders)納入到治理結構裡,同時高度珍視組織運作的自主性,以及 承受活動時所帶來的經濟風險。」47

EMES 指標通常被認為是相當傳統的社會企業定義。但仍需要強調的是,各國 的社會企業其實坐落於相當廣泛的組織光譜,這些標準的實現度差異很大48。綜合 EMES 之上述指標,則大致可將歐洲對社會企業的內涵界定歸納為三個特徵:企業

45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44。

46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44-45。

47 王仕圖、官有垣(譯),前揭註 17,頁 45。

48 Jacques Defourny, From Third Sector to Social Enterprise: a European Research Trajectory, inSOCIAL ENTERPRISE AND THE THIRD SECTOR 1,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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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向(enterprise orientation)、社會目的(social aims)、社會所有(social ownership); 或:多元目標(multiple-goal)、多元利害關係人(multi-stakeholder)、資源多元化 的企業(multiple-resource enterprise)49

(二) OECD 對社會企業之定義

EMES 所提出之對社會企業之指標,早在 1997 年就具有雛形,並啟發了經濟 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下簡稱 OECD)對社會企業之界定50。OECD 於 1999 年出版《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

報告書,以 OECD 十五個會員國51作為分析個案,認為社會企業欠缺共同接受的定

53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Social Enterprise Sector: A Conceptual Framework (2012), 1-2,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cfe/leed/37753595.pdf (last visited Jul. 16, 2017);洪令家(2015),〈社會企業之治理架構初探:以英美規範為基礎〉,《全國 律師》,第 19 卷第 9 期,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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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會企業的財務收入即使有補助,主要仍仰賴企業成員的努力,故經營方式 仍具備高度的經濟風險。

(4) 社會企業的運作必須具備必要的支薪員工,即使社會企業的活動會有義工的 參與,但是組織的運作仍以支薪員工為支柱。

2. 社會上的指標

(1) 社會企業是由一群分享共同目標或需求的公民自發性成立。

(2) 社會企業的決策權是由利害關係人所共享,而且多半為一人一票原則(one member, one vote),社會企業的資本出資股東雖然非常重要,但是決策權 未必以出資比例決定。

(3) 社會企業的成功與否在於該企業的活動是否能引發社會的參與。

(4) 社會企業只允許最低限度的利潤分配,所以活動也不專注於企業的利潤最 大化。

(5) 社會企業以追求特定社群的公益或特定弱勢族群的利益為其運作的明確目 標。

(三) 歐盟對社會企業的定義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下簡稱執委會)於 2011 年 10 月發佈「社 會企業倡議公報」(the Social Business Initiative Communication,下簡稱 SBI)54認 為,社會企業55是社會經濟的實踐者(an operator in the social economy),其主要目 的是發揮社會影響力,而不是為其所有者或股東賺取利潤。其運作是以創業和創 新的方式提供產品和服務,優先將利潤使用於達成社會目的,並以開放且負責任

54 社會企業倡議(Social Business Initiative,SBI)是歐盟執委會於 2011 年所確立的行動計畫,計 畫從資金、知名度以及法律環境三方面著手支持社會企業,以創造有利於社會企業的經濟和監 管環境。See generally European Commission, Social Business Initiative: Creating a Favourable Climate for Social Enterprises, Key Stakeholders in the Social Economy and Innovation (2011),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social_business/docs/COM2011_682_en.pdf (last visited Jul. 16, 2017) (hereinafter: “Social Business Initiative”).

55 在此公報的目的下,執委會將社會事業(social business)與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作為相 同名詞,本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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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管理,特別是納入對員工、消費者及其商業活動影響的利害關係人。認為 社企概念涵蓋下述類型的企業56

1. 通常以高度的社會創新形式,為共善(common good)的社會目的而交易。

2. 利潤主要用於再投資於實現社會目標。

3. 組織或所有權制反應了企業使命,使用民主的或參與的原則,或注重社會公正

(social justice)的組織。

執委會並強調,其不尋求一個普遍適用的標準性定義,以免導致監管或束縛,

但是是在尊重大多數會員國政治、經濟和社會選擇的多樣性以及社會企業家的創 新能力下,提供一個共享的原則性區辨57。作為 SBI 政策性宣示的後續研究,歐盟 執委會於 2014 年 12 月發布了「歐洲社會企業地圖及其經濟體系」(A map of social enterprises and their eco-systems in Europe)報告,該份報告延續 EMES 所提出的三 個關鍵面向,將 SBI 中所確認且受廣泛接受的社會企業概念「操作化」58: 1. 企業面向(entrepreneurial dimension)

乃係追求社會目標並以某種型態自給,從事持續的經濟活動,但不一定經常 從事交易活動。此面向將社會企業與傳統的非營利組織/社會經濟組織區分。

2. 社會面向(social dimension)

具有優先且明確的社會目的,以與主流營利企業區分。

3. 治理面相(governance dimension)

即存在鎖定社會目標的機制,治理面向將區隔社會企業與主流企業和傳統的 非營利組織/社會經濟組織。

每個上述面向都是透過發展一系列核心標準來實施,反映了歐盟認社會企業

56 Social Business Initiative, supra note 54, at 2-3.

57 Id. at 4.

58 European Commission, A map of social enterprises and their eco-systems in Europe (2015), at vi,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social/BlobServlet?docId=12987&langId=en (last visited Jul.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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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組織所須滿足的最基本條件。這些核心標準是:

1. 該組織應從事經濟活動:應持續性生產和/或出售商品和/或服務。

2. 應追求一個有利於社會的明確的和優先的社會目標。

3. 應具有關於利潤和/或資產分配限制,而該限制的目的係為使社會目的得以優先 於創造利潤。

4. 應具備獨立性,即組織自主(organisational autonomy),獨立於國家和其他傳 統營利組織

5. 應具備包容性治理(inclusive governance),亦即決策過程具有參與性和/或民主 性。

圖一:歐盟社會企業概念的三面向

資料來源:European Commission, A map of social enterprise and their eco-systems in Europe

不過,上述操作性定義仍僅代表了社會企業的「理想」類型,歐盟成員國內 的社會企業,通常只會符合操作定義的大多數標準,而非是全部的標準。

23 成功的策略」(Social Enterprise: a strategy for success),將社會企業定義為:「主要 透過經營事業來達成社會公益目標,並將商業營運所獲得的利益,再投資於所欲 組織,倫敦社會企業總會(SEL)在“Social Enterprise in the Third Sector” 刊物中對 社會企業的範圍認定,是用企業導向62(enterprise orientation)、社會目的63(social goals)以及非私人利潤分配64(non-private profit distribution)等三個概念來界定65。 由倫敦社會企業改組而成之英國社會企業總會(SEUK),對於社會企業之定義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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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繼此三概念,認為:「社會企業是透過交易來解決社會問題的企業,改善社區、

人們的生活機會或環境。其藉由於公開市場銷售商品和服務以賺取金錢,但將利 潤再投資於企業或當地社區。所以,其所產出的利潤乃是社會 福祉(society profits)。」66SEUK 另外發展出了一套社會企業認證之標準,稱為「社會企業徽章」

(Social Enterprise Badge),其內涵包含了五項67: 1. 章程明定清晰的社會或環境使命。

2. 具備獨立性,亦即超過半數的收入來源於商業貿易活動。

3. 組織控股或所有形式符合其社會使命。

4. 至少有 50%的盈餘用於社會目標。

5. 具備企業營運和社會影響力之透明度。

(五) 小結

綜合歐陸對社會企業概念之定義,首先可以發現,其皆著重以「要素性方式

(component-based)」定義社會企業。EMES 、OECD 和歐盟等跨國性的研究組 織,承認社會企業概念的多樣性,認為不具一普遍性之社會企業定義存在,肯認 社會企業在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歷史脈絡、政策選擇、組織位格,以及不同的 定義內涵。因此採用要素性定義之方式,歸納、設定社會企業的共享內涵,而不 強制要求必然符合其中某一元素。至於英國,作為社會企業蓬勃發展之單一國家,

亦未使用嚴格法律定義而採取要素性定義,如此反而建立了一個社會企業共同行 動綱領的框架,從專注公益的慈善組織,到強調股東利益的公司,都可能被包含

66 Social Enterprise UK, FAQs, http://socialenterprise.org.uk/about/about-social-enterprise (last visited May 30, 2017).

67 Social Enterprise UK, http://socialenterprise.org.uk/membership/membership-badge-criteria (last

67 Social Enterprise UK, http://socialenterprise.org.uk/membership/membership-badge-criteria (l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