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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教師請假類別及課務處理方式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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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疫期間教師請假類別及課務處理方式說明表

教育局人事室110.05.18製

假別 類型 依據 課務處理方式

公假 強制隔離 (確定病例者)

1.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因法定傳染病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 隔離者給予公假。

2. 依據教育部人事處公告之「武漢 肺炎防疫期間,公立學校教師請 假說明」。

如符合左列情形者,由學校遴聘 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 費。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 罹病者,不在此限。

通報檢驗 (疑似病例者,

醫療機構通報 後,檢驗結果確 認前)

防疫隔 離假

居家隔離 1. 依據國教署 109 年 3 月 6 日臺教 國署人字第 1090024290 號函所示

,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 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 代課鐘點費。

2.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 規定,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 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 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 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3. 依據教育部人事處公告之「武漢 肺炎防疫期間,公立學校教師請 假說明」。

教師所遺留之課務,以調課方式 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但因可歸 責於當事人事由而請此假別者,

不在此限。

居家檢疫 集中隔離/檢疫 家屬為照顧生 活不能自理之 受隔離者、檢疫 者而請假者

病假 自主健康管理 1. 本項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定義,應 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 告「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 制」所示。

2. 上開自主健康管理者,倘有教育部 人事處公告之「武漢肺炎防疫期間

,公立學校教師請假說明」之情 形,請自主健康管理病假, 不列 入學年度病假日數及考核。

1. 如符合左列情形者,請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如自主健康管理 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應注意 事項、出入境證明及因公奉派 證明等),得由學校遴聘合格 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2. 倘非屬左列情形或屬左列情 形但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 者

,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及考 核,所遺課務依病假規定 辦理。

家庭照 顧假

照顧家庭成員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 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1.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未達 7 日 者,所遺課務由教師自行處理

2.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2)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 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所遺 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 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防疫照顧假 照顧停課學童 1.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 號函,該假別不支薪。

2. 依據教育部國教署 109 年 3 月 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24290 號函及教育部人事處公告之「武 漢肺炎防疫期間,公立學校教師 請假說明」。

一、學校符合疫情停課標準時 1.家長該停課期間有自照顧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 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

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 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 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 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

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 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 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3.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二、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疫苗接種假 自接種之日起 至接種次日24 時止

1. 自110年5月5日起前往接種、接 種後有不良反應情形,均可申請

2. 接種完畢,檢具「COVID-19疫苗接 種紀錄卡」即可(各校不得拒絕,

不予支薪)。

3. 疫苗接種假係因應防疫需要的特 別措施,不納入事病假計算。

依 教育部 110.5.11 疫苗 接種 假 Q&A,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申請該假別,其所遺課務代 理費用由學校支付,本市比照 辦理由公庫支代課費。

因應教育部110年5月18日 宣布,自5月19日起至5月 28日止,全國各級學校及 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 課,實施停課不停學

1. 參照教育部109.3.3公立各級學 校教職員於學校停課、補課期間 之出勤相關規範。

2. 教育部110年5月18日新聞稿。

一、教師:以到校為原則,但學校 仍可評估網路頻寬及設備等 資源情形,安排教師到校或 居家線上教學之人數配置,

可採同步、非同步或混成線 上教學方式,並善用各項數 位學習工具及影片等資源。

其中教師居家線上教學者,

應以下列情形為優先考量:

1.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有同 住家人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 檢疫者。

2.居住疫情警戒第三級區域。

3.需於不同之疫情警戒區域間 通勤者。

4.懷孕者或有12歲以下小孩需 照顧者。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員:

1.依各類人員適用之請假規定 准假、核給防疫隔離假或防 疫照顧假者外,均應正常上 班。

(3)

2.授權各校得自行採分區辦 公或居家辦公形式之彈性人 力調控方式,以降低感染風 險,惟仍應妥適調控行政人 力以維持正常校務運作。如 未配合學校依上開方式上班 或授課者,仍應依規定請 假。

【備註】

一、本表係依據教師請假規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行政機關函釋彙整。

二、本表將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情形及相關政策彈性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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