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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
特約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代償墊付實施計畫
110年12月1日簽奉核准實施
壹、計畫源起:
高雄市政府長期照顧及身心障礙者有購買輔具及無障礙環境改善 之需求,為提升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品質及取得便利性,
降低民眾購買及環境改善工程之經濟及行政流程負擔,提供申請輔具 之民眾,依其自身需求向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購置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 境改善工程,並由該廠商提供補助款項代墊及後續核銷請款等服務。
期將廠商服務制度化,逐步提升廠商服務品質,提供民眾更友善便利 之服務。
貳、依據:
一、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8日「研商長照與身障輔具補助流程簡化相 關議題會議」決議訂定本計畫。
二、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 善服務給付及支付流程」及「申辦長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服務合約單位及請款流程」等相關表件。
三、衛生福利部108年9月9日「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納入廠商代償墊 付機制」。
四、衛生福利部公告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 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
參、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肆、服務對象:
一、長照服務履約之服務對象為:
(一)個案應具備資格為:須實際居住於高雄市(以下稱本市)之非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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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安置個案,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 估核定後為長照失能等級第二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以下資 格之一者為限:
1.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2.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3.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4.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二)服務對象以事前申請且審核通過,並寄發「輔具服務補助核定結 果通知書」,有效期限自核定日起六個月內,依據個案取得本市 核發之「輔具服務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及「輔具(含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評估報告書」販售輔具品項及施作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
二、身障服務履約之服務對象為:
個案需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 百八十三日,且符合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 具補助辦法、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規定者,各請 款費用以事前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並經審核通過,取得 方「審核結果核定函(或通知書)」為六個月內者。
伍、執行方式:
一、服務對象持「高雄市政府輔具補助審核結果核定函(或通知書)」
或「高雄市輔具服務(含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核定結果通 知書」向特約廠商購置輔具,倘購置金額高於補助金額者,需繳 付自付額予特約廠商。
二、特約廠商代墊補助款項並向本府辦理核銷事宜,經審查無誤後,
補助款將匯至該廠商帳戶。
陸、特約廠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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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於高雄市、台南市、屏東縣且有實體店面之輔具或無障礙環 境改善廠商,並符合下列資格及有意願配合本府輔具補助請領相 關規定者。
一、輔具販售: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有醫療器材製造業、醫療器材批 發業、醫療器材零售業、醫療耗材零售業、醫療機械設備批發 業、藥品及醫療用品零售業、家具零售業、飾品零售業、機車批 發零售業、其他家庭器具及用品零售業等相關營業項目。
二、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有土木、營造、室 內裝潢、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五金材料業等相關營業項目。
柒、特約廠商申請方式:
一、111 年簽訂「高雄市政府特約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代償 墊付服務契約書」改為每季辦理;即年度 3、5、7、9 月份每 10 日之前送(寄)達辦理。
二、依本計畫提送「高雄市政府特約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特 約單位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資料,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簽訂
「高雄市政府特約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代償墊付服務 契約書」;特約廠商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檢具相關資料以書 面通知本府。
捌、特約廠商服務內容:
一、依據民眾取得之或「高雄市輔具補助審核結果核定函(或通知 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或「高雄市輔具服務(含居家無障礙環 境改善)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以代償墊付 方式,販售民眾所需輔具或施作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
二、特約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代償墊付服務。
三、服務項目之補助標準,屬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服務係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屬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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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係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 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 補助標準辦理。先核定再購買之規定辦理,告知民眾正確輔具 補助申辦流程。
玖、特約廠商與本府之合作內容:
一、協助民眾取得所需輔具,並依據「高雄市政府」規定辦理核銷 作業。
二、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廠商請款作業系統」或完成建置 民眾購買費用補助相關資料,每月彙整之核銷表件依序裝訂於 次月10日前送達本府辦理請款事宜。
三、張貼本府提供之代償墊付特約廠商標誌與宣導海報等資訊。
四、參與本府(含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辦理之教育訓練或相關會議。
五、針對民眾欲回收之舊輔具,特約廠商不得自行回收,應協助民 眾與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聯繫,以利輔具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回收 再利用工作。
壹拾、查核機制:
一、本府針對核銷表件進行審查,文件不符規定、輔具品項不正確 或資料缺漏等,予以退件並限期補正。
二、每月完成核銷後,本府提供清冊由輔具資源中心,並抽取一定 比例案件由該中心進行檢核訪視(電訪或家訪)與滿意度調查;
如經抽查,實際使用輔具情形如有不符規定、輔具品項不正確 等,函請特約廠商繳回溢領款項。
三、若發生假冒、冒用、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等 情形,本府將蒐集相關事證,函送相關單位進行調查,並請特 約廠商先行繳回請領款項。
壹拾壹、暫停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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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 善者,本府將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暫停撥付款項。
一、以假冒、冒用、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
二、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費用,未開立輔具購買補助證明。
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府之查核。
壹拾貳、終止契約條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與特約廠商終止契約:
(一)廠商有第十五條之情事,經本府品質監測記點當年度累計達 五點以上(含五點) 。
(二)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 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四)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五)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六)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七)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本府並得請求賠償。
三、特約廠商有第一項各款情事,經本府終止契約者,二年內不得 申請簽約提供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四、特約廠商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應主動通知本府,本府應即終 止契約。
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本府及特約廠商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 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餘款撥付、溢領款繳回及保密義務。
壹拾參、特約廠商如有續約之意願,應於契約期滿三個月通知本府辦 理行政審查,若審查通過,得採換約程序辦理,免予重新遞 交申請特約服務單位申請文件,甲方應有最後保留解釋與修 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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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肆、核銷作業:
一、 服務項目之補助標準,屬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 善服務係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辦 理。屬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身心 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係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 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 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辦理。分別向本府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長 期照顧或身心障礙醫療輔具)及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身心障礙生活輔具)辦理請款事宜。
二、 特約應於每月十日前,至本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內容,
並依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府申報前一月份之服務(補助)費用:
(一)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1.檢核表 2.領款收據。
3.服務費用項目清冊。
4.經廠商用印之服務費用申報總表。
5.輔具服務支出憑證黏存單。
6.個案輔具服務核定結果通知書及輔具(含居家無障礙環 境改善)評估報告書(免評估項目,免付)影本。
7.長照輔具(含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證明。
8.輔具須檢附產品保固書影本、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須檢 附修繕(施工)前、後的照片。
9.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資料。
(二)身心障礙者生活及醫療輔具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服務:
1. 領款收據。
2. 經廠商用印之請款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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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輔具支出憑證黏存單。
4. 本市核發之輔具補助審核結果核定函(或通知書)影本。
5. 民眾輔具購買補助證明。
6. 輔具照片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照片。
7. 輔具保固書影本或廠商買賣保固切結書。
三、特約廠商所送資料不全者,本府應敘明理由,以衛生福利部照 顧管理資訊系統或電話、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限期 補正;逾期未完成補件者,甲方不予受理。
壹拾伍、本計畫未盡事宜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 送服務、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 基準、「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 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 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
辦理,並於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壹拾陸、附件
一、高雄市特約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代償墊付申請及請款流 程(圖一)。
二、特約廠商申請表暨服務契約書及文件表單(特約廠商申請表1至 6)。
三、身障輔具請款收據暨相關核銷文件(特約廠商核銷表單1至6,另 領款收據、輔具請款清冊、支出憑證黏存單及輔具購買補助證 明由系統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