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藥商,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廠商基本資料及繳 納費用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西藥運銷許可;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通過者,發給西藥運銷許可。

前項許可有效期間,得視藥商之西藥種類、作業項目及依前項 與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檢查之紀錄,核定為三年至 五年。

第三條 西藥運銷許可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登記之藥商名稱與地址及管理藥師、藥 劑生姓名。

二、運銷作業項目。

三、貯存藥品倉庫之場所。

四、有效期限。

五、許可編號。

前項第一款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西藥運銷許可影本及已完成變更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並 繳納費用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變更,其申請及審查程序,準用前條 規定。

第四條 藥商於西藥運銷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間 屆滿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廠商基 本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檢查通過者,始得展延。

展延期間,得視藥商之西藥種類、作業項目及依前項與本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檢查之紀錄,核定為三年至五年。

第五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不經通知,不定期至藥商運銷作業場所進 行檢查。

第六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第二條、第四條及前條之檢查時,得通 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參加。

第七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及說明檢查目的,並得就違反本法或本辦法所定義務之行為,

為保全證據措施。

第八條 藥商取得西藥運銷許可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西藥運銷許

(2)

可影本、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申請西藥運銷許可證明文件(以下簡稱證明文件)。

第九條 藥商許可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廢止西藥 運銷許可。

第十條 藥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西藥運銷許可,有申領證明文件 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 還者,註銷之。

第十一條 藥商停業時,應將原領之證明文件交付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保管,

俟復業時發還。

藥商歇業時,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註銷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訓練單位於 TTQS系統線上 申請評核 後列印此表,並 於提班作業時一併檢附 (影 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經 辦章)..

1、本案移工當次聘僱許可於109年11月23日前屆滿者,應

二十六、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

前項第八款本署 TTQS 評核證書,有效期限於所提訓練計畫 最後結訓日前屆滿者,應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檢附已申請 TTQS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

答:自 109 年 3 月 17 日起,向本部提出申請或已向本部送件但尚未

為因應出口人實務上需要於海關放行前申請 原產地證明書,爰擬具本條有關放行前應檢

允許出口或再出口之授權,依照明文規 定,若非例外許可,受EAR規範貨品必須 取得許可證。... 以商務管制清單為基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