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
Fieldwork and Documents:
South China Research Resource Station Newsle�er
教與學
感謝同學們 記江西師範大學校史資料的整理與研究
• 梁洪生
田野考察筆記
地契流轉 湘潭縣檔案館藏清至民國契約文書簡介
• 陳瑤
井欄樹辛卯年安龍清醮的我見
• 丘漢光
上岸的船上人 太湖小船漁民上岸過程中社會文化轉變研究
• 夏一紅
活動消息
67
第
67期
2012年4月15日
田野與文獻
中山大學歷史系
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
江西師範大學區域社會研究資料中心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
廈門大學歷史系
嘉應學院客家研究所
韓山師範學院潮學研究所
編輯委員會:馬木池、張兆和、陳春聲、程美寶、廖迪生、劉志偉、蔡志祥
執行編輯: 黃永豪
《田野與文獻: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季刊) 第六十七期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 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 合編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 出版
出版日期: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香港科技大學出版技術中心 印製
ISSN: 1990-9020
通訊地址:
香港 九龍 清水灣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
《田野與文獻: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編輯部
Fieldwork and Documents: South China Research Resource Station Newsletter Editorial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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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r Water Bay, Kowloo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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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寫一寫彙編這部師大校史資料的 同學名字,並衷心感謝他們:闕偉康、詹承春、 周柏芳、鍾義棟及吳培芳,他們五人全部來自江 西師範大學文旅學院歷史專業2008級。 與他們的這次合作,既是份內之事,也是一 種緣份。近些年來,我一直在指導本科生做 「大 學生學術課題」,基本取向是就當代江西的某個 問題做一個「到現場」的調查報告。當這五位同 學前來討教時,我則建議他們順着江西師大70周 年校慶這時機,對校史資料進行搜集與編輯。這 課題牽涉到我多年的專業關注,以及自身的一些 感受,甚至是遺憾,因為師大的地方史教研室到 今年整整走過30年歷程,但是越到後來,越是發 現對許多事情還不甚瞭解,甚至聞所未聞,還有 許多極具價值的資料仍沒有讀到,更不要說編輯 整理和研究利用了。尤其是民國時期,各個小地 方的出版物,各類專題的印刷品,每遇大事或大 變動,就如同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從紙張、版 式到記載的事情、討論的問題,以及行文的風格 等等,都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這才 是 那 個 時 代 的 真 實 寫 照 和 表 現 。 而 由 於 種 種 原 因,我們或是沒有看到,或是沒有搞懂,因而愈 發感到今人對江西的許多描述是表面化的,對其 文化內涵的理解和把握是膚淺的,一些似乎是耳 熟能詳的判斷詞和定語,也只是個空殼和標牌而 已,越是涉及近代,情況越是如此。所以我想一 所擁有70年歷史的大學,也許可以當作一個試驗 場 , 做 好 了 更 可 以 樹 個 樣 板 。 但 是 究 竟 水 有 多 深 , 我 也 沒 有 把 握 , 所 以 建 議 他 們 先 到 江 西 省 圖 書 館 「 試 掘 」 一 下 , 從 《 江 西 日 報 》 的 創 刊 號 於南昌市被解放後半個月出版 開始查 閱 , 看 看 有 多 少 關 於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江 西 師 大 的前身,創辦於1 9 4 0年)和南昌大學(前者於 1949年改用此名)的報導,以及來自學校內部的 聲音。同學們很快便給我驚人的回饋,他們翻查 《江西日報》至1953年年底,亦即院系調整完結 之時,便已經查到二百餘條相關的資料,粗粗框 算文字已經靠近20萬,且已找到了早期的照片報 導。這樣的收穫不僅令我欣喜,而且也證實了這 批資料的豐富和極待整理的迫切性,堅定了大家 一起做下去的信心。再者,此舉真的可以為學校 和師生們做一份實在的貢獻,作為在校學生,他 們能不興奮和為之繼續努力嗎?! 在 這 之 後 的 大 半 年 時 間 裡 , 他 們 的 熱 情 轉 換 為 辛 苦 的 奔 波 和 艱 苦 的 檢 索 。 他 們 做 了 具 體 分 工 , 各 司 其 職 , 與 我 的 往 來 聯 繫 則 由 闕 偉 康 負 責 。 這 項 吃 苦 的 工 作 耗 費 了 眾 人 半 年 多 的 雙 休 日 , 他 們 先 是 盡 可 能 為 那 些 發 黃 的 報 刊 「 留 影」,以免日後因漫漶不清造成遺漏。同一篇文 章往往需要拍攝多次才能完成,然後把照片帶回 校一字一字的辨讀,並輸入電腦。存疑的或不清 不全的地方,均一一做好註明,抽時間回頭去看 原件,再補充修正,直到完全搞清楚為此。他們 前前後後輸入的文字接近60萬,平均每人輸入了 十多萬字。做這種事情的辛苦、磨人和枯燥,我 多年來深有感觸,於這些豆蔻年華的少男少女來 說,當然需要更多的耐性和堅忍。我在暑假期間 和 他 們 一 起 做 了 一 次 補 拍 資 料 的 工 作 , 半 天 之 內,一人查找,一人搬運,我則負責拍攝。整個 書報庫中充滿了陳年霉味,多年無人翻動的報紙 滿 是 灰 塵 。 完 工 之 時 , 人 人 汗 流 浹 背 , 蓬 頭 垢 面,鼻孔烏黑,由此可以想像他們半年多來的工 作是多麼的艱辛。我還知道,有幾位同學家境困 難,沒有自己的電腦,需要借用同學的,這就更 加不容易了。所以當這項工作的初步成績逐漸顯 露、不止一位相關部門的人員對我說「我們也曾
感謝同學們
記江西師範大學校史資料的整理與研究*
梁洪生
江西師範大學區域社會研究資料中心
想過做這件事」這一類的話時,我都在心裡回應 道:「你們也許就是缺少這樣的同學吧!」我們 有一個很好的工作團隊,不僅漂亮地完成了這次 的 課 題 , 更 積 累 了 不 少 經 驗 , 今 後 只 要 還 有 機 會,我們還會繼續合作下去。 這 些 同 學 的 工 作 , 其 意 義 不 僅 僅 是 完 成 了 一項專題資料的搜集與整理,更在於這些資料的 出 版 所 帶 給 人 們 的 讀 後 感 和 啟 迪 尤 其 是 對 在校的大學生們,那些不明白為什麼要「院系調 整」、何謂「拔白旗」、怎麼後來會有「文革」 那些黑暗表現的年輕朋友們,如果細心閱讀這份 資 料 彚 編 , 能 不 能 感 覺 到 這 就 是 一 部 活 生 生 的 「中國現代史」呢?我想從這些參加資料整理的 同學們的最初反應說起。他們最先向我發出的問 題是:當時的報紙怎麼會登載這些事情啊?譬如 一個女生公開申明《我向人民坦白了》(1950年 11月),說的是自己讀高中時曾參加「三青團」 的往事;一個學生登報表示《堅決擁護人民政府 對我父親的處決》(1951年4月),由此而折射 出1950年代初期「鎮反」的社會氛圍和當事者的 心態。今天在校的大學生,當然不大知道劉天浪 當年的大名和影響,自然也不理解他為什麼要在 《江西日報》上公開檢討自己在《坦白自新有出 路》的歌詞創作上「犯了錯誤」,且犯錯的原因 之一是「因歌詞內容側重在喚醒,教育與說服的 這一方面去了,缺乏鬥爭性與階級仇恨。」 要 理 解 這 些 報 導 , 其 實 非 常 需 要 一 些 有 關 中國現代史的知識背景的。例如1949年11月南昌 大學錄取學生的告示,要求學生繳納「圖書、體 育、衛生等費共食米五斗,實習或實驗消耗費, 每學程食米五升至一斗五升」。而到1950至1951 年時,學生需要繳納的雜費中竟出現了「二十個 折實單位」這種完全不為今人所知的貨幣單位, 所以在整理《南大、華醫等九個學校已購公債萬 一千多分》(1950年2月11日)的報導時,同學為 之加按語云:「原文『分』應為『份』」,而不 知道當時發行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基本單 位就定名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漢口、 西 安 、 廣 州 及 重 慶 六 大 城 市 的 大 米 ( 天 津 為 小 米)3千克、麵粉 0.75千克、白細布1.33米和煤炭 8千克的批發價,用加權平均的辦法計算出來。同 學們還對1951年的報紙仍會出現通篇沒有標點符 號的文章表示驚訝,他們繼而以自己的知識和認 知解讀那段文字,注明「繼母辛龍南卿的來信」 (1950年2月)中的「『辛』應該為『親』」, 殊不知這是民國時期婦女在姓氏之前加上夫姓的 通行做法。另外還建議將谷霽光的《徹底批判資 產階級思想,從三反運動中批判我底資產階級思 想》(1952年4月)的標題後部份改為「我的資產 階級思想」。以上等等,都說明今天的大學生還 不懂得,從民國過來的一代人有其用詞習慣。這 需要在兩代人之間進行更多的對話和加深理解, 需要多看多讀類似這部資料匯輯的文字,才有助 於減弱對以往史事的隔膜。如果有人問我從中最 大的得益是什麼,我則會說從來沒有如此強烈地 意識到:在1950年代,南昌大學和江西師範學院 在每個大型的政治運動來臨之際,對整個江西社 會竟然具有那樣明顯和強烈的「標杆」作用 每每都是由著名的、其中不少還是「留洋的」教 授 現 身 說 法 , 作 檢 查 , 談 態 度 , 表 決 心 , 見 行 動 , 那 末 其 他 的 社 會 階 層 和 各 色 人 等 會 不 仿 效 嗎?能不應聲而動嗎?我想這部資料專輯也為江 西教育史的研究者們開一生面,提供了第一手的 資料,彌足珍貴。 我要感謝這些同學的第二個原因,帶有一些 私人情感的成份,那就是他們找到了五篇魏東明 當年在《江西日報》上發表的文章。這些年來, 江西師大除了還健在的歐陽侃、陳傳定以及杜德 鳳等老一輩學者之外,很少有人知道魏東明是我 的大姑父。1949年南昌解放之初,魏東明先任江 西八一革命大學副教育長,繼任南昌大學黨組書 記、校務委員會副主任(也是各副主任中唯一的 黨員),兼秘書長和文法學院院長。他早年先後 在北洋大學機械系和清華大學外國文學系讀書, 參加過「一二•九」學生運動,1 9 3 7年入黨, 「七七事變」後從事抗日救亡運動,擔任平津首 都學生救亡宣傳團宣傳部長。1940年到延安,先 在中共中央宣傳部國民教育科編寫教材,後任中 央研究院研究員和中央黨校教員,還參加了延安 文藝座談會。抗戰勝利後到東北工作,辦報紙,
還曾在國、共、美軍調解三人小組擔任翻譯,後 來長期從事教育部門的領導工作。1953年10月院 系調整時奉調長沙,先後擔任中南土木建築學院 副院長、湖南大學副校長、湖南省文聯副主席等 職。1959年因為「反右傾」而被下放,「文革」 之 初 他 和 江 西 的 谷 霽 光 一 樣 , 是 第 一 個 被 省 委 「拋出來」的批判對象,吃盡苦頭,但始終能以 樂觀態度泰然處之。1978年調北京,任國家科委 科技情報研究所的領導小組組長,1980年春調任 《人民教育》雜誌主編。因患肝癌於1982年1月逝 世,終年67歲。1983年6月30日和7月2日,湖南大 學和江西師大,分別先後舉行「魏東明同志生前 事蹟憶談會」加以緬懷。1987年8月,湖南大學校 史編寫組編印《黨在教育戰線的忠誠戰士魏東明 同志》一書予以紀念。1990年和2000年版的《江 西師範大學校史》中,都載有關於他的記述和照 片,並有非常正面的評價。 現在可知,魏東明在南昌大學任內,在《江 西 日 報 》 發 表 了 三 篇 文 章 和 兩 篇 廣 播 稿 , 即 : 《時事感言》(1950年10月25日)、《是誰跪在 日寇面前 從一幅時事宣傳畫引起的爭論 》 (1951年7月8日)、《「一二•九」時代的思想 鬥爭》(1951年12月9日)、《根據祖國的需要, 端正我們的升學態度,高初中畢業同學應該按照 國家需要來升學 南昌大學秘書長魏東明同志 八月十日在江西人民廣播電臺的廣播稿》(1952 年8月16日)及《蘇聯是我們的模範 「中蘇 友好月」對青年的廣播講演稿》(1952年11月30 日),從中反映出當時南昌大學的政治氛圍和火 熱激蕩的校園生活。因為這是以往紀念集中從未 收錄過的,可謂「遺文鉤沉」,更顯珍貴。不惟 如此,《江西日報》還曾報導有的教授在1957年 「鳴放」時,提到「魏東明院長脾氣暴躁,對別 人的話,一來就完全否定,弄得別人只敢唯唯是 是 。 」 我 相 信 此 話 是 言 之 有 據 的 , 因 魏 的 脾 氣 大、易動氣,也是家人皆知的。我所在的區域社 會研究資料中心存有一份1950年4月《南昌大學教 職員表》的油印本,記載了當時的「臨時校務委 員會」成員,共19人,除去三名學生代表不計, 其餘16人數魏東明最年輕,只有37歲,正當血氣 方剛。而且在當時那種以「改造舊大學」為主要 目 標 的 氛 圍 下 , 作 為 職 業 革 命 家 的 他 有 政 治 權 威,容易形成說一不二的局面,也是很自然的。 我記得1992年11月陪我大姑到江西師大與一批老 教師敍舊時,外語系的一位老教授提到當年魏東 明對他說過「你是不是屬於『人民』還說不定」 的一句話,讓他記憶猶新,換言之也可說是餘悸 長存。但曾與之共事的人也都公認,魏東明對辦 教育內行,而且能熟練運用英語和俄語。魏不僅 能講授社會發展史及新民主主義論等政治課,還 能講授專業課。他所有的報告都是自己起草,等 車時總是手不釋卷。他們也都提到魏雖然好發脾 氣,但知錯必改,勇於批評和自我批評,不耍手 段,沒有私心。特別是到了湖南大學以後,曾總 結老幹部和老教師之間的關係是「合則雙美,離 則兩傷」,一直傳為美談。他對自己要求嚴格, 生活艱苦樸素 這就是那一代人的風格,他們 都從民國走來,作為整體的時代認識,做的都是 強國夢;無論個人歷程如何,則都有感情、有尊 嚴 、 有 氣 像 、 有 士 子 之 氣 ; 對 人 對 己 都 有 模 有 樣,講究規矩。用陳丹青的說法,就是有「民國 範兒」。唯有如此理解,我們才可以在這部資料 專輯1957年的部份,看到那樣的「大鳴大放」, 看到那般的大起大落,看到那些影響中國以後長 期走向的是是非非和恩恩怨怨。感謝這些同學所 做的資料搜集,使我從一個魏東明看到1950年代 初期的一大批老前輩,也再次體會了一批批老教 授們如何面對這個因為院系調整幾被肢解的江西 老校,貢獻心智,奮身竭力,蹣跚前行 如果 離開了一大批和這個學校休戚與共、同呼吸共患 難的「人」,哪裡還有「校史」可言呢?! 最 後 , 我 還 要 感 謝 為 同 學 們 提 供 管 理 和 服 務,使之成事的有關部門和領導。五位同學在課 題申報之初因為某些技術原因,錯過了校團委規 定的審批時間。但當他們堅持工作並拿出初步成 果 時 , 主 管 部 門 毅 然 為 課 題 立 項 , 提 供 課 題 經 費,還給予了相關的榮譽。這對同學們無疑有慧 眼識珠的鼓勵作用。當整個資料專輯已經成形之 時,學校幾位主要領導都表現出濃厚興趣並予以 支持,批給專項經費以利編輯和印行。江西省圖
書館報刊部的工作人員,是這次資料搜集得以順 利進行的重要功臣,同學們心懷感激之情並牢記 他們的鴻名:任問華、吳岷、萬群和曉毅。資料 的最後補缺和校對,還利用了江西師大老圖書館 的報刊資料,我和同學們都對師大所藏《江西日 報》的完整性和品相,留有良好印象,並對其工 作人員的支持和耐心致以謝意。 末 了 , 或 可 追 問 幾 位 同 學 一 句 : 從 專 業 的 角度來說,你們在這次資料整理的過程中獲得什 麼 ? 你 們 有 什 麼 想 感 激 的 嗎 ? 我 想 他 們 的 回 答 未必眾口一詞,但我記得對他們說過一點,那就 是:真正的「歷史」在教科書和課堂之外,我希 望他們要懂得「人」,要懂常人之事,按常情說 話 這 部 資 料 專 輯 , 就 是 教 我 們 的 同 學 如 何 「懂得人」的一部歷史書。 註釋 * 本文為《〈江西日報〉有關國立中正大學、南 昌大學、江西師範學院的報導及資料全匯》之 〈前言〉。
活動消息
湘 潭 縣 檔 案 藏 有 《 縣 教 育 局 產 款 契 據 》 和 《 縣 財 務 委 文 書 股 契 據 》 兩 個 檔 案 , 這 兩 個 檔 案 的 目 錄 收 在 《 清 代 、 教 會 外 文 、 革 命 史 、 民 革、人物(明代-1983)》目錄冊中。從目錄索 引可見,《縣教育局產款契據》的年度為「清 -民」,共52卷;《縣財務委文書股契據》的年度 為「清-民」,共103卷。內目顯示這兩個檔案包 括155包、780件1 湘潭縣清至民國時期的土地契 約文書原件,本文主要對這批契約文書作一簡要 介紹。 一、檔案的概況 從《縣教育局產款契據》和《縣財務委文書 股契據》的詳細目錄來看,每個案卷各包括幾張 至二十幾張不等的契約文書原件。《縣教育局產 款契據》卷內契約張數總共為215張。在《縣教育 局產款契據》案卷52之下又附有名為《湘潭縣乾 隆十九年至民國三十六年農村居民契約、字據》 的案卷,卷內共有60張契約文書。《縣財務委文 書股契據》卷內共有505張契約文書。各個案卷 中,除了土地契約原契之外,還有與同塊土地相 關的各種契約文書,這批契約的好處在於文獻成 包保存,文獻秩序沒有完全打亂,每包都包含一 塊或多塊土地的多手轉讓契約和文書,對其進行 整理和分析,可以辨別每包案卷內部各份契約和 文書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順序。 這 批 契 約 文 書 中 有 紅 契 , 也 有 白 契 。 大 部 份 是 有 官 印 的 民 間 契 紙 , 包 括 在 多 次 轉 讓 過 程 中 形 成 的 多 手 老 契 、扦 單 、 分 關 和 各 種 字 據 等 等 。 少 數 案 卷 還 包 括 一 些 官 版 契 紙 , 其 中 有 清 代 數 朝 印 製 的 契 尾 、 民 國 初 年 湖 南 國 稅 廳 籌 備 處 印 製 的 「 賣 契 印 紙 」 、 民 國 十 三 年 湖 南 財 政 司 驗 契 紙 、 民 國 二 十 六 年 湖 南 省 財 政 廳 印 契及民國三十三年財政部湖南省田賦管理處官印 賣 契 紙 等 。 另 外 還 有 一 些 由 民 間 填 寫 的 官 方 表 單 文 書 , 如 咸 豐 九 年 和 光 緒 年 間 的 各 種 完 稅 執 照、民國二十六年徵地執照、民國二十六年湘潭 縣 財 政 局 教 育 局 收 票 、 民 國 三 十 二 年 湘 潭 縣 徵 收 地 價 稅 通 知 、 民 國 三 十 六 年 湖 南 省 政 府 財 政 廳 地 價 稅 繳 款 書 、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及民國年間湘潭縣田賦券等。從這些土地契約和 文 書 看 來 , 民 國 初 年 , 很 多 土 地 契 約 經 過 湘 潭 縣 政 府 組 織 的 驗 契 鈐 印 , 如 民 國 三 年 湖 南 國 稅 廳籌備處印發的賣契印紙就在這批土地契約中多 有保留,這些賣契印紙相當於驗契憑證,與原契 黏合在一起,上面除了印製的表格和文字,還需 填寫時間和老契的主要內容。其中《縣教育局產 款契據》案卷四中的一份賣契印紙的形式和內容 如下: 賣契印紙 湖南國稅廳籌備處 為發給賣契印紙 事。照得:契稅一項,業經財政司移交 過處,並奉 財政部令,契紙由處備製, 蓋用關防等因。茲本處印製三聯契紙, 發 交 各 縣 , 經 徵 契 稅 機 關 , 仰 於 各 業 戶持契投稅時,飭將原契照謄於後,如 有添註塗改,並於契尾註明,再由該機 關於價格、年月等處加蓋印信,並將原 立草契粘連印紙之尾,蓋用騎印,照章 徵稅後,交由業戶收執管業,須至印紙 者。 中華民國三年四月二日填給 立捐契人周先政,今將田業自願捐 與昭潭書院名下,永作膏火之業,所有 坐落四抵等項,備載原契,附粘於後,
地契流轉
湘潭縣檔案館藏清至民國契約文書簡介
陳瑤
廈門大學歷史系
並由驗契所鈐印為證。 乾隆三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立 《 縣 教 育 局 產 款 契 據 》 顯 示 , 每 塊 土 地 的 最後一次轉手主要發生在私人或宗族房派與昭潭 書院、龍潭書院、龍潭朱文公祠、賓興堂、麗澤 堂、教育局、黌宮、霞城書院、學堂、財產管理 處、節孝祠、保節堂、樂器所、禮器所或虔祀所 等與「教育」相關的機構之間。除了兌買、價買 契約,「捐」是很多契約使用的字眼。各機構所 接受的私人捐地或賣地的土地分佈有一些特點, 如 昭 潭 書 院 、 賓 興 堂 、 黌 宮 、 霞 城 書 院 、 節 孝 祠、樂器所、禮器所及虔祀所多接受十二都的田 地,龍潭書院多接受十六都的田地,這應該與龍 潭書院位於十六都,而其他機構都位於湘潭縣城 內 或 十 二 都 附 近 有 關 , 如 十 二 都 附 近 的 霞 城 書 院。當然這並不是絕對的,如賓興堂、教育局、 黌 宮 、 樂 器 所 及 禮 器 所 也 接 受 十 六 都 捐 業 , 或 「價買」或「價接」十六都的一些田地。這些契 約幾乎全部都收藏在命名為「湘潭縣教育局產款 契據」的檔案袋中。 《湘潭縣乾隆十九年至民國三十六年農村居 民契約、字據》內的60張契約,實際上與縣教育 局產款和縣財務委文書股沒有關係,據契約包內 小目,其中乾隆十九年至六十年的有6件,嘉慶五 年至十九年的有10件,道光元年至七年的有7件, 同治九年至十年的有8件,光緒二年至三十四年的 有11件,民國元年至三十六年的有16件,無註明 年代的有2件。這些契約全是散件,按時間順序 排放,主要為私人土地買賣契約、分關、契尾、 全領字、合議存銀字和典契等契約、字據,有紅 契,也有白契。 《 縣 財 務 委 文 書 股 契 據 》 顯 示 , 從 私 人 或 宗族房派捐出或賣出的土地,其契約絶大多數會 使用「接」和「捐」這兩個字眼。轉手的田地分 佈在一都、二都、三都、六都、七都、前進、九 都、十都、十一都、十二都、十三都、十五都、 十六都、上十七都和下十七都。這些契約每一包 都用毛邊紙或報紙包裹,上面寫着與目錄基本相 同的案卷名稱和案卷號,絕大部份蓋有「湘潭縣 財務委員會文書股」印章。這部份的土地契約主 要 關 係 到 湘 潭 縣 的 皆 不 忍 堂 和 育 嬰 堂 等 與 「 慈 善」有關的機構。 二、檔案的由來 《縣教育局產款契據》和《縣財務委文書股 契據》中的契約文書可以從其流轉階段分為兩個 部份,一部份是土地在清朝期間在不同擁有人之 間流轉並最終成為湘潭縣各種社會機構公產的過 程中形成,另一部份則是在民國年間土地由該些 社會機構名下轉移到縣教育局和縣財務委員會名 下的過程中形成。 與 這 批 契 約 相 關 的 昭 潭 書 院 、 賓 興 堂 、 黌 宮 、 霞 城 書 院 、 節 孝 祠 、 樂 器 所 、 禮 器 所 、 虔 祀 所 、 皆 不 忍 堂 和 育 嬰 堂 等 機 構 都 是 在 清 代 設 立的,它們在太平天國戰亂前已經積累了一些田 產 , 太 平 天 國 戰 亂 後 其 田 產 數 量 更 有 大 幅 的 增 加。光緒十五年出版的《湘潭縣志》對清末湘潭 的昭潭書院、霞城書院和龍潭書院,以及「四堂 三所」的發展過程及其土地擁有情況作了很詳細 的記錄。2 經管這些社會機構的地方士紳之間存 在着千絲萬縷的人際關係,其中很多更與湘軍返 鄉將領關係密切,他們的影響一直延續到清末民 國。 清 末 民 初 , 由 於 湖 南 湘 潭 地 方 會 黨 勢 力 盛 行,加上軍閥混戰,地方行政更迭頻繁,較為穩 定的縣級政府到民國十五年以後才正式成立。在 清末民初的教育改革過程中,地方士紳一直控制 着 傳 統 教 育 機 構 名 下 的 田 產 學 款 。 民 國 成 立 之 後 , 縣 行 政 廳 設 教 育 科 , 學 款 則 統 歸 財 產 管 理 處,處長為郭人漳和李鎮藩。3 郭人漳不僅控制大 量田產,而且具有武裝設備。4 故而民國政府官 員說︰「惟時民國肇興,紳權當重,當事者雖力 謀統一,終以格於阻礙而止,(民國)五年省令 取消勸學所,其產額由管理處設學款股專管之, (民國)六年省令恢復勸學所,財司令仍割歸該 所掌管,並令易『管理』為『保管』字樣」5, 實際上仍是在地方士紳控制之下。直到民國十五 年,國民革命軍抵湘,成立縣政府,設縣長主掌 行政,縣長公署設總務、財政及教育三科。教育
方面,將勸學所改教育局,將各區立高小學校合 併為五校,統屬縣教育局,並將各區學款,迭加 整理。6 可能就是在這次學款整理的過程中,各 書院和賓興堂、麗澤堂、三所等機構的學田學款 才統屬到教育局名下,現在湘潭縣檔案館藏的這 批 契 約 文 書 才 移 交 到 教 育 局 成 為 「 縣 教 育 局 產 款」。 至 於 《 縣 財 務 委 文 書 股 契 據 》 , 則 與 救 濟 事業之不動產有關。湘潭縣與慈善救濟相關的機 構歷來有田地產業,清末民初,地方士紳控制着 育嬰、皆不忍、保節、主敬、培心諸堂,及救生 局等機構的地產,到民國十五年之後,成立縣政 府財政,才有整理的機會。7 在民國十七年成立 救 濟 院 之 前 , 民 國 十 六 年 三 月 , 成 立 湘 潭 財 務 委員會,「將育嬰、皆不忍、保節、培心、主敬 五堂,救生、積穀、城工三局並保管處產款,悉 隸入管理,分總務、事務、文書、歲入、歲出五 股」進行管理。8 此外,還接收育嬰堂、皆不忍 堂、保節堂、救生局、主敬堂及培心堂的房產、 基地、園土山塘及各項雜產如「漁埠、官籮、貨 □之類」,收取租金。9 至民國十八年一月,湘潭 縣救濟院奉令成立,接收財委會慈善股所管原有 育嬰、皆不忍、保節、主敬、培心諸堂暨救生局 之田莊房屋及各項雜產,組織基金管理委員會保 管。10 現在湘潭縣檔案館藏的《縣財務委文書股契 據》大概就是在這個過程中完成移交的。 三、檔案的內容 以昭潭書院相關土地契約文 書為例 《縣教育局產款契據》內,有關昭潭書院接 收私人土地的賣契或捐契共八包,均用「湘潭縣 教育局產款契據」檔案袋包裹,此種檔案袋印有 相同格式的封面,並填寫了與袋中契約內容基本 相符的信息。這八包契約文書各包含中華民國三 年湖南國稅廳籌備處印製的賣契印紙及原契、上 手老契、扦清字、契尾、分關及相關地圖等不同 內容,有紅契亦有白契。下面以案卷三為例詳細 介紹,先將案卷三封面及各紙契字的內容按順序 謄錄和標點於下。 1、封面內容如下: 湘潭縣教育局產款契據第壹伍捌號 接 受 保 管 人 蓋 章 附件 來由 年月 立契 產別 田 山地 房屋 第 區 捐 田 契壹帋、捐山字壹帋、買屋契壹帋、老契壹帋 昭 潭 書 院 接 受 黃 正 國 捐 業 , 又 接 受 向 岷 山 捐 麒 麟 山 一半,又接買向應翰房屋 道光十八 年 月 十二 都 八 甲 正供 數量 捌畝 壹所 壹楝 地名 向家壩 壹錢捌分 共計 件 註︰表格中的楷書體為手寫字。 2、乾隆三十八年向岷山捐山場字一紙內容如 下: 立捐山場字,向岷山今憑首士尹藏書、 潘燮臣,將十二都八甲地名麒麟山一半 捐入書院,以充鋤挖,自捐之後,聽書 院獨管無異。此據。 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立 憑書院首士 3、乾隆四十六年羅國華字據一紙內容如下: 立字人羅國華,今於書院庄所十二都麒 麟山起造茅屋一間,首士張六、郭晚老 爺查出,当欲鳴上拆屋,羅人央尹八老 爺、劉晚爺中見,限兩載後自行拆去, 不得藉以起造,另生枝節異言。此據。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初九日立 4、賣契印紙(道光十八年黃正國捐契)內容 如下: 賣契印紙 湖南國稅廳籌備處 為發給賣契印紙事。 照 得 : 契 稅 一 項 , 業 經 財 政 司 移 交 過
處,並奉 財政部令,契紙由處備製, 蓋用關防等因。茲本處印製三聯契紙, 發交各縣,經徵契稅機關,仰於各業戶 持契投稅時,飭將原契照謄於後,如有 添註塗改,並於契尾註明,再由該機關 於價格、年月等處加蓋印信,並將原立 草契粘連印紙之尾,蓋用騎印,照章徵 稅 後 , 交 由 業 戶 收 執 管 業 , 須 至 印 紙 者。 中華民國三年四月二日填給 立捐契人黃正國,今將田業憑契內中证 人等,捐与昭潭書院名下,永作膏火之 業,所有坐落四抵等項,備載原契,附 粘於後,並由驗契所鈐印为证。 道光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立 5、麒麟山字一紙內容如下: 麒麟山大小共拾壹坵,山系騎侖分水為 界,山內茅屋一棟,系郭人修造,地基 書院管理。腰塘下孫宅田边起,至郭宅 田 边 止 , 大 小 共 肆 拾 壹 坵 , 庄 屋 上 首 屋壹棟,係向尔占自造,地基係書院管 理。 6、道光十八年黃正國捐契原件內容如下: 立捐契人黃正國父子,今將自置十二都 八甲地名向家坝民熟時田捌畝、共計大 小 五 坵 、 冊 名 向 禮 西 、 正 餉 銀 壹 錢 捌 分、南漕照派,概行捐入昭潭書院,以 作膏伙之資。其田畝、坵塅、水注,概 照接受向人契據管理。自捐之後,任听 司事更名輸稅、另佃,毫無反悔異言。 今欲有憑,立捐契壹紙,並上首絕契概 付司事收執為據。 司事黎梅村 尹伯臣 李塤南 張禹圖 憑李永位 劉衡亞 李心田 黃維允 道光拾捌年貳月拾叁日請命李九思代筆 黃正國押 立 7、乾隆三十七年向岷山等絕契一紙內容如 下: 葛耕樂老契 立絕契出賣田塘屋宇基地山林薗土池塘 溝氹等項人向岷山、向正潘仝母黃氏, 今因移業就業,無從設辦,兄弟母子商 議,愿將高祖遺傳十二都八甲坐落地名 四房沖口軍民荒熟田壹佰畝整、住屋壹 進二橫、大塘一口、泉塘一口、白泥塘 一口、荷葉塘一口三股之壹注蔭無阻, 腰塘一口蓄放孫宅、向宅公注,概行出 售,冊名向漢宇、向嵩山戶下,正餉銀 壹兩捌錢壹分,南米、漕米照派,再三 憑中蕭作聖、朱廷弼、向一水等行言召 到葛耕樂向前承接為業,當付得受九陸 色元絲銀壹仟伍佰兩整,粮平交兌,係 向 人 母 子 眼 同 親 手 領 訖 , 一 切 畫 字 在 內,並未短少分厘。其田未賣之先,並 無重典,既賣之後,听葛人执契管業。 所有山嶺:麒麟〔塘〕山隨田騎崙分水 為界修挖;向人公共屋後山林,俱係騎 崙分水為界,听其蓄禁修挖。其田比日 扦踏明白,毫無互混,自腰塘下起,齊 郭宅田邊止,左右俱底郭宅為界,如有 互 混 不 明 , 出 筆 人 理 落 , 不 與 受 主 相 干。所出所受,二家甘願,其中並無逼 勒、謀奪、准折等情。今欲有憑,立此 絕契一付,紙付葛人收执為據。 此業系明朝高祖落業,歷系照冊名完餉 管業,並無老契。此據。 所有山內墳茔只有掛掃,並無丈尺。再 批。 契內点塘字一箇,添平、無二字。此三 批。 住屋上首房屋一棟,向尔占先年起造, 其地基葛宅管理。此四批。 麒麟山屋一棟,係郭惟章自造,地基葛 宅管理。此批。 憑中證尹藏書 陳飛池 向一水 蕭作 聖 朱廷弼 胡万里 潘燮臣
乾隆三十柒年九月初一日 向正江 向正潘 同立筆 8、嘉慶四年向應翰絕契一紙內容如下: 立絕契出賣屋宇壕圍竹木薗土溝塅等項 人向應翰,情因父正渭昔年在書院所管 十二都地名大屋坪腰塘下地基內自造庄 屋壹棟兩橫,披廈壹間,糞塅壹隻,屋 後圍牆壹隻,园土竹木以及大門壹合, 側門四張,桁條、樓栿、窗子俱全,父 故遺已分,至今方因公私逼迫,無從出 办,只得央請中證陳鹿门、李星門等向 書 院 司 事 葛 芬 園 等 承 接 , 悉 歸 書 院 管 業。當日向人實得受書院司事價九五色 銀拾捌兩正,畫字退庄,搬家費並包在 內,係向人憑中证一干眼仝領訖,不少 分厘。自賣之後,向人搬屋出庄,交卸 書院管理,不得損壞门壁竹木絲毫,听 其 或 佃 或 住 , 永 無 異 言 。 倘 有 外 生 枝 節,向人理落,今欲有憑,立絕賣文契 壹紙為據。 薗內書院地葬妻坟壹塚,聽其掛掃,日 後向人不得藉坟進葬滋事。批。 價足契明,領不重書。 憑中证書院司事楊吉亭、汪硜圃、王玉 山 、 葛 芬 園 、 王 雨 軒 、 向 石 湖 、 翁 瓊 墊、孫〔祜〕守謙 嘉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向應翰立押 向導村代筆 9、道光十七年向禮西摘售絕賣契一紙內容如 下: 立契摘售絕賣田塘水坝車埠等項人向禮 西,今因歲歉,負欠逼迫,父子商議, 願 將 自 置 十 二 都 八 甲 地 名 向 家 坝 接 管 契內民熟時田捌畝,冊名向禮西,更割 正餉銀壹錢捌分,南漕照派,其田坐向 家坝右側安仁嶺下,佗坵壹坵,佗坵下 長坵壹坵,長坵下大長坵壹連叁坵,共 計大小田伍坵捌畝,概係向家坝注蔭車 放,徹底無阻,向家坝車埠公管方塘壹 口,生放注蔭獨管,修挖隨田管理,再 三央憑中證羅湘淋、林樹堂等摘售與黃 正國父子向前接受為業。当日憑中得受 黃人時值九五色蘇布平田價銀壹百零伍 兩 整 , 係 向 人 父 子 親 手 領 訖 , 未 少 分 厘,並包頭書画,概在價內。其田比日 憑中扦点明白,毫無互混,未賣之先, 並 無 重 行 典 当 、 謀 奪 、 逼 勒 、 准 折 等 情 , 既 賣 之 後 , 仍 听 黃 人 更 名 完 餉 投 稅,守售自便,倘有上首不清,係出筆 人理落,不與受業人相干,價足契明, 領不重書,所出所受,彼此甘愿,今欲 有憑,立此絕契一紙,附黃人父子永遠 收执為據。 憑中證向日照、李茂修、羅湘淋、林樹 堂、李心田、向敦五 道光拾柒年拾月二十二日向禮西押 命 男彩章筆押 文耀押 遠鑒押 彝倫押 立 實 際 上 , 這 一 包 契 約 文 書 的 次 序 及 其 相 互 之間的關係明顯已被打亂,經過分析和排序,我 們 可 以 大 概 梳 理 各 紙 契 約 文 書 之 間 的 關 係 。 封 面「來由」一欄說明裡面包含三筆交易的契約文 書,即昭潭書院接受黃正國捐業、昭潭書院接受 向岷山捐麒麟山一半,以及昭潭書院接買向應翰 房屋。分別按時間順序重新排列,則可得知,第 一,契約4、6和9是昭潭書院接受黃正國捐業的相 關契約,其中契約6是道光十八年黃正國的捐契, 契約4是民國三年對黃正國的捐契重新驗契鈐印的 賣契印紙,契約9是黃正國所捐土地的上手老契。 第二,契約2、3、5和7與昭潭書院接受向岷山捐 「麒麟山一半」這一筆相關,其中契約2是乾隆 三十八年向岷山捐「麒麟山一半」的字據,這個 「一半」具體內容不詳,契約7是乾隆三十七年向 岷山等賣業絕契,裡面兩次提及麒麟山,契紙上 寫有「葛耕樂老契」字樣,應該是作為契約2的相 關老契附在其中。然而問題是向岷山已將麒麟山 買與葛氏,又如何在第二年捐一半給昭潭書院呢?
契約3是乾隆四十六年的字據,是向岷山捐麒麟山 之後的事,這份字據看起來與向岷山捐麒麟山一事 無關,但從側面說明麒麟山有部份產權歸昭潭書院 所有。而契約5雖然並無時間顯示,但其中提到郭 人修造的茅屋和向爾佔造的莊屋,與契約7中「住 屋上首房屋一棟,向爾佔先年起造,其地基葛宅管 理」和「麒麟山屋一棟,系郭惟章自造地基,葛宅 管理」兩條批字相呼應,然而契約5中稱郭宅與向 宅地基都歸書院管理,此中尚存疑問。第三,契約 8是昭潭書院接買向應翰房屋的契約,這份契約說 明向應翰的房產建在昭潭書院所管的地基上,他向 昭潭書院出賣的是這些房產的所有權。 雖 然 案 卷 三 帶 來 的 疑 問 比 它 解 釋 的 問 題 更 多,但從案卷三這個例子可以知道,這八包與昭 潭書院相關的土地契約的價值,首先在於它們證 實了清代昭潭書院土地及其增減過程的史實,同 時 也 說 明 昭 潭 書 院 田 產 與 教 育 局 產 款 之 間 的 關 係,其他教育機構和慈善機構田產的歷史情況及 其在民國時期的所有權變動亦大概類同於此。 四、檔案的特色與價值 這批契約文書具有三個特色。特色之一是每 塊土地的多手老契都保存在一起,不僅有助於揭 示湖南湘潭地區土地契約本身、土地價格、土地 轉手過程和頻率,以及有關土地所有權的觀念的 一些特點,也為我們瞭解土地轉手和契約移交的 過程提供了重要依據。特色之二是這些土地在清代 幾經轉手最終流入書院、皆不忍堂等與教育或慈善 相關的機構,其中一些契約文書更明確記載其歸屬 者和土地的具體位置,還為我們提供各種社會機構 的司事名錄,這些資資可以結合族譜、地方志等文 獻進行地方史研究。特色之三是這些與教育和慈善 相關的社會機構擁有的土地,在民國年間被統歸入 縣教育局產款和縣財務,直觀地反映了民國年間地 方行政從傳統的社會機構獲取財政來源的一種「整 理」社會的過程。這三個層面都值得我們去收集更 多相關資料以進行深入探討。 這批契約文書與一些地區的土地契約散件相 比,其主要特色和價值在於其本身的形成過程是 可以追溯的,可以放回其產生的具體歷史時空中 去解讀,是清代各種地方社會機構及其田產轉變 為民國地方行政的財政基礎的歷史證據,這也是 其最為重要的價值所在。其次,典籍文獻中「千 年田,八百主」之類的記載很難進行深入考察, 這 批 契 約 則 為 討 論 清 至 民 國 時 期 該 地 區 的 土 地 流轉、田價變化、土地所有權關係以及「捐」、 「兌」、「賣」等土地轉讓行為等問題提供了實 質的數據資料供讀者可作進一步探討。第三,來 自湖南湘潭縣的契約文書可以加入到與其他地區 的比較研究之中。利用這批資料進行更廣泛深入 的研究還待進一步展開。 註釋 1 因每個案卷內實際張數與登記在目錄之數目有 多處不符,故此處所計780張之數亦非實際之 數,乃案卷目錄登記之數。 2 光緒《湘潭縣志》,卷七,〈禮典〉。 3 「教育」,〈調查總報告〉及唐敢,〈湘潭縣 教育局沿革〉,載羅德鈺、胡德光編,《湘潭 縣調查匯刊》(長沙:湘潭縣調查辦公室, 1930),湘潭縣檔案館藏。 4 參考光緒《湘潭縣志》,卷八,〈人物〉;周 磊,《湘潭歷史考述》(湖南︰湖南人民出版 社,2003),第八章,頁273。 5 羅經,〈湘潭縣財政沿革〉,載羅德鈺、胡德 光編,《湘潭縣調查匯刊》。 6 「教育」,〈調查總報告〉及唐敢,〈湘潭縣 教育局沿革〉,載羅德鈺、胡德光編,《湘潭 縣調查匯刊》。 7 「救濟」,〈調查總報告〉,載羅德鈺、胡德 光編,《湘潭縣調查匯刊》。 8 羅經,〈湘潭縣財政沿革〉,載羅德鈺、胡德光 編,《湘潭縣調查匯刊》,湘潭縣檔案館藏。 9 「救濟」,〈調查總報告〉,載羅德鈺、胡德 光編,《湘潭縣調查匯刊》。 10 蔡遠烈,〈湘潭縣救濟院沿革〉,載羅德鈺、 胡德光編,《湘潭縣調查匯刊》。
圖一、封面
圖二、乾隆三十八年向岷山捐山場字
圖七、乾隆三十七年向岷山等絕契
圖五、麒麟山字
圖六、道光十八年黃正國捐契 圖四、賣契印紙(道光十八年黃正國捐契)
圖八、嘉慶四年向應翰絕契
圖九、道光十七年向禮西摘售絕賣契
井欄樹村建村三百多年,根據傳统,每30年 舉行一次的安龍大典,典禮包括祭天拜地和安龍 祀祖等。祭天祈求風調雨順,國泰民安;拜地以 保合境平安,安居樂業;安龍達至人傑地靈,風 生水起;祀祖祈求人丁興旺,源遠流長。化寶誦 經,超渡陰冥,使大地清靜,出入平安,使全村 眾生皆可受益。 安龍大典法事於公曆2011年12月12日啓壇, 為 期 五 日 四 夜 , 在 此 期 間 , 本 村 原 居 民 必 需 茹 素,各種工程及農作等活動皆要停止,以表隆重 及敬意。非原居民朋友也得停止上述之活動,以 表對本村傳統的尊重。 法壇可算完善,除主壇外,還有祖先壇、大 力士(本村人稱為「山大人」)壇及其它神壇, 如左右謢法神,場面甚為壯嚴。嘉賓台更設計得 美輪美奐,令人耳目一新。儀式於是日早上6時 開始,齊集村中,由麒麟及法師帶領,到本村龍 井取龍水。到達目的地後,先由法師誦經,之後 由正副榜首先取第一桶龍水注入水缸――村民稱 之為「龍塔」,再由村長連同年青的一輩將之注 滿,然後合八位男丁之力,把龍塔送回法壇,以 神符加封,直至所有法事完成,才開封讓村民取 龍水,喻意「風生水起」。其後再由法師帶領, 先後到五個三义路口揚旛及掛上旛燈。之後便是 接神,首先到祠堂接祖先,然後接觀音大士、護 村伯公及所有神靈等,將之安放在法壇上。下午 正式開壇發文書,上告各天神。 第二日早上8時,早課,由法師誦經啓壇,正 副榜首、緣首及村民於早、午、晚朝由法師帶領 到各旛燈下,上香拜祭。下午安龍,本村客家人 稱為「挪龍」,即是「探訪」的意思。這也是整 個法事的重點。「龍」是由一幅36尺長、三尺闊 的紅布組成,龍頭繫上一隻活鴨,龍尾繫上活雄 雞,取其「龍頭鳳尾」之意,由多名童男領帶, 行致安放龍塔的穴位。神龍是不容許被女性觸撫 的。沿途中,村民們不得呼喚對方的名字。至於 龍塔,則是由本村一位陶瓷名師採用村中的泥土 燒製而成的。法事之初,先由法師淨洗龍塔,再 由父老放入五殼,以表「五穀豐登」,然後以神 符 封 塔 , 由 村 中 一 位 壯 男 用 紅 布 包 裹 , 直 達 龍 穴。 時辰一到,先由麒麟開路,神龍隨後,法師 榜首跟隨,後有記者、攝影師、學術界朋友及村 民等,人數眾多,人龍由山頂排到山腳。安龍儀 式開始,麒麟繞場舞動,法師誦經祈福,再用雄 雞血灑在龍塔上,由村長丘國璋會同多位男丁將 龍塔放進龍穴所在地,蓋上泥土,誦經禮成。可 惜地方太細,有很多朋友未能一一所見,有點美 中不足。完成所有儀式後,神龍繼續在本村後山 繞村一週,然後返回法壇。 晚上9時舉行的「分燈」儀式亦是重點之一。 由「分燈」大會安排的很有特式的神燈,先由麒 麟參拜神燈,再由法師誦經祈福,灑上聖水,随 後分發給每一户主。「燈」是取其「添丁」的意 思,意義重大,連帶另一祖房「沙田銅鑼灣村」 的叔伯兄弟們也一同感受當時的喜悅。 第三日「啓榜」,雲龍堂「丘」或「邱」氏 所有家族成員名單,全部都會寫在人名榜上,意 謂「金榜題名」。先由麒麟參拜人名榜,再由法 師念出各信士的名字,誦經祈福,當所有法事完 成後,將會把人名榜火化,上告天庭。 由 於 是 日 為 正 日 的 關 係 , 大 會 邀 請 了 很 多 各地鄉紳名流及麒麟醒獅等,前來到賀,一時車 水馬龍,水洩不通,熱鬧不能形容,筆墨不能盡 錄。除送上紀念品給有關的鄉紳名流及到賀的麒 麟隊和醒獅隊外,更邀請多位名歌星到場助慶。
井欄樹辛卯年安龍清醮的我見
丘漢光
井欄樹村原居民
一百八十多席的齋宴,四千多個福包及飲品,轉 眼間就沒有了,令很多來賓未能一一享用,有點 美中不足。雖然如此,各來賓對這熱閙的場面, 都很樂意接受。這有賴村中的兄弟姊妹,通力合 作,各守岡位,熱誠招待,以禮待人所得出的成 果。 經過整日的辛勞,晚上法事仍如常進行。晚 上會在户外舉行「小幽」,法壇兩旁插上香燭, 燒神衣,灑水飯及齋菜等,最後在室內進行「迎 聖」,由榜首及緣首一一將聖神請出大堂中,由 法師誦經祈福,直至功德完結。 第四天早上法事如常,下午1時「特赦」, 先由法師將一隻紙馬放在神壇中,經一輪誦經洗 禮後,由村中一位壯丁,托起該隻紙馬,由銅鑼 開路,環村跑一週,返回神壇,再由法師將雲龍 堂所有信士及家人姓名,禀告上天,祈求帶來風 調雨順,合境平安。另一重點環節 放生及放 水燈,在本村的伯公口進行,先由麒麟開路,帶 同將要放生的活鳥、活魚及水燈,經一輪誦經祈 福 後 , 由 男 丁 先 後 放 出 飛 鳥 及 活 魚 , 最 後 放 下 水燈。相傳有婦女拾到水燈的家人,定會添子添 孫 。 由 於 傳 說 的 關 係 , 當 水 燈 放 在 水 中 隨 水 飄 流,高潮即起,歡呼聲,尖叫聲,此起彼落,各 婦女都希望能拾回一盞水燈,給家人帶來好運。 法事完結,返回法壇,法師請出「山大人」,誦 經後由村中多名壯男抬着「山大人」繞村一週, 場景頗為熱鬧。以前「山大人」會走到村中每個 角落,並會經過每家每戶的門前,可惜現在村中 的路窄了,不能容許「山大人」這樣每家每戶到 訪了。晚上的「大幽」與「小幽」大至相同,同 樣是在戶外舉行,經由法師誦經祈福,完畢後連 同「山大人」、旛燈和香燭衣紙一同火化,讓神 靈得到安息,留下風調雨順,國泰民安。 最後一天為「酬神」,答謝神恩,將所有請 來的祖先和神靈,如觀音大士、伯公及天神等, 一一答謝送回,再將左右護法天神火化升天,功 德完滿,合境昇平。 筆 者 曾 經 歷 三 次 安 龍 大 典 , 第 一 及 第 二 次 均採用客家經生法師,但各有不同。第一次於60 年前,除應有的法事外,還有法師赤足上刀山, 刀穿過木柱,鋒利的刀口向上,法師一步一步踏 在鋒利的刀口上,由地面上行到頂部,再回到地 面。另一部份為走火炭路,紅紅的火炭,法師赤 足在上面走過,令村民大開眼界。另外還有「落 油鑊」,法師徒手在滾油裏取回銅錢。這些在60 年前來說,真的都是神功了。到第二次時,雖然 沒有上刀山、落油鑊和走火炭路,但從惠州請來 一位法師,男扮女裝,大唱雞歌和做出各種雞的 神態,又是另一種傳统。唱「雞歌」是法事誦經 的一種儀式。筆者也不大明白其中的原意。致於 這一次,則採用廣東話法師,誦經祈福法事大致 相同,可是再沒有上述的法事和神功演出了。 這 次 安 龍 大 典 , 有 賴 村 長 丘 國 璋 領 導 多 名 有活力和通力合作的青年,一同努力創出這次成 功、完美的安龍慶典,想村中的父老們也有所認 同。更要多謝一群義工朋友,一班從外國回鄉的 兄弟姊妹和本村的村民,他們所付出的動力、勞 力、財力和合作的精神,功不可沒,應記一功。 最後也得讚許正副榜首及緣首,正榜首丘振 為(貴田)、副榜首邱振鶴(國強)及緣首邱志 雲(緣首是這次安龍才加上,以前是沒有的), 三位每日不停代表村民向神靈参拜,跪地叩首, 勞苦功高,好使村民得到風調雨順,合境平安。
圖二、法壇。丘漢光攝,2011年。
圖四、男扮女裝祭神。丘漢光攝,1981年。
圖五、男扮女裝法師上山安龍。丘漢光攝,1981年。
圖七、辛卯年安龍慶典分燈情況。丘漢光攝,2011年。
一、引言 江 蘇 省 太 湖 南 岸 為 典 型 圓 弧 形 , 東 北 岸 多 曲折多湖岬湖蕩。漁民稱太湖東部的水面為「東 太湖」,而另一側為「西太湖」。東太湖水淺且 靜,沿岸河道眾多,當地人一般稱之為「港」; 解放前在東太湖捕魚、在沿岸河道裡停泊的,大 多是載重二至三噸的小船。西太湖住了不少常年 都 不 下 船 的 大 船 漁 民 。 這 裡 的 漁 民 習 慣 稱 自 己 為「船上人」,岸上人有時會蔑稱他們為「網船 鬼」。 漁 民 有 自 己 獨 特 的 宗 教 , 也 有 自 己 的 宗 教 組織 「香社」。解放前,漁民按照地域、漁 具和船隻規模,以家庭為單位加入不同的香社。 解放後,漁民的宗教活動遭到禁止。與此同時, 太湖漁民有了戶口登記,與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一 樣經歷了一連串的集體改造。其中,在上世紀60 年代末全國的連家船漁業社會主義改造中,政府 安排全國漁民遷到陸上定居。在公社時期,漁民 雖然在岸上有了房屋,但主要仍是生活在船中。 目前居住在北村(本文所有的地名、人名和組織 的名稱皆是假名)漁業社區的漁民,過去多半也 在北村周邊水面居住及捕魚,所得之魚獲除少數 在沿岸停靠時售出外,大部份銷往蘇州等地。另 外,由於該地靠近太湖通往上海的太浦河口,也 連接通往江浙各地的水道,漁民對上海、嘉興和 湖州等地都不陌生。上世紀80年代公社解散後, 漁民開始恢復獨立生產經營模式,而其宗教活動 也逐步恢復。1990年代初,當地開始流行養殖螃 蟹,漁民迅速致富,也由於養殖螃蟹所要求的水 上勞動時間較少,漁民得以正式上岸定居。2000 年 以 後 , 以 岸 上 為 活 動 中 心 的 漁 民 社 區 逐 漸 形 成。現在居住在北村的太湖小船漁民,大多憶述 自己的家族是在18世紀中後期從太湖北部一些地 方遷居來到此地捕魚。 一直以來,學界對江南社會的研究皆集中在士 紳、城鎮社會組織和農村生活等方面,1 對「漁船 並無陸居家口者」的關注較少。2 漁民作為受教育 水準較低的群體,自身留下的文獻極少,特別是生 活在太湖中的漁民,流動性大,其生活更不為外人 所知。解放後,政府曾經做過調查,但資料一直沒 有公開。關於漁民的宗教組織,陳俊才在〈太湖漁 民信仰習俗調查〉中披露的「民國時期太湖漁民香 社列表」,是目前僅有的、關於香社的公開材料。 另外,陳俊才在做調查時,認為「大船漁民比較特 別,而小船漁民與岸上居民比較相近」,因此對小 船漁民的關注不多,積累的材料也有限。3 因此直 至今日,學者們對太湖漁民,特別是小船漁民的歷 史與生活仍知曉不多。 2007年底開始,北村漁民岸上定居點成為了 筆者關注的田野調查點。迄今,筆者前後總計在 該村進行了半年的田野調查,調查手法主要以參 與觀察為主,輔以訪談、收集檔案等工作,對漁 民宗教、傳統、家庭,以及螃蟹經濟等方面的情 況均有所涉及。 筆者試圖通過對北村漁業社區內的其中一個 香社 「魯家公門老花山社」4 的田野調查所 得,幫助讀者管窺太湖小船漁民宗教活動的過去 與現在。 二、百年社會變遷下的漁民社區 I)解放前的漁民水上社會:以婚姻與香社為中心 在 解 放 前 , 小 船 漁 民 以 夫 妻 連 家 船 形 式 生 活 , 也 就 是 年 輕 夫 妻 與 年 幼 的 孩 子 住 在 一 艘 船 上,夫妻合作捕魚作業。一般待孩子到1 6歲左 右,父母會設法多置辦一艘船,父母分開和孩子
上岸的船上人
太湖小船漁民上岸過程中社會文化轉變研究*
夏一紅
香港科技大學
人文學部
作業。太湖漁民一般只負責捕魚,銷售由販子和 岸上魚行完成,一般漁民都有固定的銷售對象。 不少小魚販同時也是漁民,平時也會捕魚,與普 通漁民生活在一處。魚行由岸上人經營,一些魚 行老闆同時也擔任漁民保甲制的保長。漁民大多 數由夫妻合作進行捕魚,也有少數情況需要幾艘 船合作。合作者大多是同姓親戚,會使用差不多 的漁具,他們亦會把船歇進同一條漁港。5 小船漁 民有一種大型漁具 籪,即在太湖內或河道上 圍上竹簾(解放後逐漸改用網),在兩端設有圍 欄,當魚撞上竹簾後便會被逐漸引導到圍欄尾部 的魚籮(現已改用網兜)內。這種捕魚工具對勞 力需求較小,收益較高,但所需材料較多,只有 富裕的漁民才能擁有。據解放後統計,劃入北村 居住的156戶太湖漁民共擁有37個半籪(即只在一 端圍欄的籪)。這裡的漁民在解放前相對其他地 方的太湖漁民,其生活水準較佳,總體而言不至 長期處於入不敷出的狀況。6 過 去 漁 民 一 般 只 與 背 景 相 似 的 漁 民 通 婚 。 漁民與岸上人一樣維繫父系家庭,「交換婚」和 「領養婚」等比較流行。「交換婚」為雙方交換 一位適齡女性嫁入對方家中,還有可能是三戶人 家之間的輪轉交換。「交換婚」有可能是同輩間 的婚姻,也有可能是兩輩之間的。「領養婚」比 較特別,這裡的漁民會從岸上的人家或育嬰堂領 養嬰幼兒,也會與船上的人家交換孩子,等領養 的孩子長大後再與親生的孩子結婚。結合田野報 告與筆者的理解,有幾個因素促成了領養婚和交 換婚:一來,漁民婚姻圈較小,交換婚能方便解 決問題;二來,一起養大的孩子熟悉自家船上的 生產和生活方式,有親近感,而且能節省結婚費 用。漁民領養的孩子可能是女孩也可能是男孩, 領養的原因或為夫婦結婚後幾年仍沒有孩子,於 是領養一個孩子,希望由此帶來更多的孩子;或 因為夫婦剛有一個孩子過世,漁民相信由於孩子 沒有被正式列入家庭祭祀名單,過世後會成為鬼 回家討父母麻煩,但如果領養了一個年歲差不多 的孩子,鬼便會以為認錯了家門,之後不會再找 上門添麻煩;再有一種是家裡孩子的性別太不平 衡,父母會領養或交換孩子來平衡性別比例,這 樣 孩 子 們 稍 大 後 可 以 配 成 男 女 搭 配 的 勞 動 組 捕 魚,再年長一點還可成婚。同時,他們視領養的 孩子如己出,即使養子後來從外娶妻也不改變他 在家裡兒子的地位。 漁民重視父姓的延續,家裡若只有女兒,他 們會設法招贅或以「兩頭掛」7 的方式保證自家的 姓氏在陽間和陰間都能傳承下去。招贅或者「兩 頭掛」,也常常發生在同姓人家之間。即使是上 門女婿,他自家的人也會爭取將來有孩子能在陰 間繼承他的香火。至今漁民還在實踐這一點,筆 者在田野中遇到一位魯姓上門女婿,他的兩個兒 子都跟着妻子的姓上了戶口,但其中一個孩子在 宗教儀式中寫的是父姓 魯姓,代表父親的後 代參與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 解放後的檔案形容解放前漁民過着遊牧式的 生活,8 他們的家庭婚姻關係也適應着這種生活模 式。日常生活中,他們發揮岸上人慣有的宗族組織 作用的是漁民的宗教組織「香社」。漁民稱香社 為「大家」,同一家族為「家」,核心家庭為「小 家」。漁民一旦加入某個香社,其後代一般都會跟 隨父輩成為同一個香社的成員。在蘇州、嘉興、湖 州及上海等沿岸地區有不少專屬漁民的廟宇,有條 件的人家還會把過世的祖先畫像掛到某些廟宇後殿 的特定房間。 香社的領導人稱為「香頭」,負責組織香社 內各船戶所參加的、每年固有的燒香活動。香頭一 般由男性擔任,首要條件是受信眾擁戴,有可能是 子承父業,也有不少由親屬繼承,亦有徒弟出師 的,所以並不限於某一個姓氏內。9 人們稱一些過 世的、有名的香頭為「先鋒」(當地人通稱為「老 爺」)。在人們的記憶中,這些先鋒都有很多英勇 的事蹟,人們不太提及他們如何帶領燒香儀式,講 的都是他們如何有法力及如何保護漁民利益。漁民 待自己香社的先鋒如自己的祖宗。在同一個香社, 漁民認同共同的祖先,自認為一家人。香社有可能 分家,香頭有可能更改,但所信奉之神靈不變,社 員隨所屬派系調整。 太湖的船上人有自己的世界,生活在一起的 漁民互相幫助,互相保護。在解放前,凡漁民在 太湖上有難,只要在桅杆頂掛上衣服,無論認識
或不認識的漁民看到都會上前施以援手。10 在生活 的各個方面,太湖漁民之間都體現了無間的互助 和相當的凝聚力。解放前,太湖漁民幾乎全民皆 入香社;1965年,當時管轄所有蘇州大市所轄的 太湖漁民的太湖公社曾經做過一個統計,發現百 分之九十五的漁民皆參加宗教組織。11 「花山社」是解放前太湖上最大的一個香社, 其主要成員是小船漁民。12 花山社最早的香頭魯向 春及魯紅達在花山社以外的漁民當中也有相當知名 度。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漁民對兩人的關係並不太 清晰,只知魯向春在先,魯紅達在後,有人說他們 是父子,有人說他們是兄弟。將漁民聯繫到一起的 不是實質的家族,而是宗教上的擬家族。這點在宗 教上與魯向春有千絲萬縷的聯繫的董家體現得比較 明顯。下一小節,筆者將就此詳述。 II)董家的故事 現在定居在北村的董姓人家,在儀式中使用 魯姓。他們的香社 向紅社,不直接隸屬花山 社,但每年和花山社一樣,都會慶祝魯向春的生 日。但是,他們比花山社早一個農曆月慶祝魯向 春生日,同時還有不少與花山社相異的儀軌。 2009年筆者來到村裡時,一位五十多歲的董 家人解釋道: 我們已經六代人了,陽間姓董,陰間姓 魯。寫香牌13 的時候寫魯的,不然祖宗 拿不到的。「魯董兩姓」裡的魯不是現 在魯家公門老花山社的魯。老祖宗是自 己的,老輩裡,頭一個香頭董達仁和花 山社的老香頭向春太公是一輩的(筆者 按︰即是同一時代的)。向春是師傅, 董達仁是徒弟。14 關於「魯董兩姓」,另一位近60歲的董家老人講 道: (我們)一開始是出海捕魚的,後來討 了個揚州太太,到了蘇州。揚州太太姓 魯 的 , 還 有 一 個 董 太 太 不 生 小 孩 , 揚 州 太 太 生 了 三 個 小 孩 。 魯 家 太 太 ( 筆 者 按 ︰ 即 揚 州 太 太 ) 生 的 孩 子 就 姓 魯 了。以前出海捕魚是大船,後來到蘇州 改 變 改 變 , 和 其 他 人 一 樣 ( 用 小 船 ) 了。……最開始是達仁、進仁兩兄弟逃 難出來,我們的向紅社從蘇州白洋灣開 始,討好話討出來的。董達仁當先生, 當時只有13家人家。15 「討好話討出來」的意思是,他們在宗教上建立 與魯向春的關係是跟陰間的老爺們討好話討出來 的。從此以後魯向春陰間的長輩認了董家人做親 戚,董家人的向紅社由此獲得了信仰體制上的合 法性。若以20年左右作為一代,根據報告人的年 齡大約可以推斷董家兄弟逃難出來的時間,大概 在19世紀中後期,時值太平天國戰亂之後。董達 仁和董進仁兩兄弟逃離戰亂來到蘇州重整旗鼓, 改變原有的作業方式,重新開始生產。 雖 然 漁 民 重 陰 間 家 族 聯 繫 多 於 陽 間 家 庭 傳 承,但對當年初來乍到的董家兄弟來說,安頓下 來 的 首 要 條 件 便 是 進 入 當 地 的 宗 教 系 統 。 有 關 「魯董兩姓」來源的故事聽起來有不少漏洞與疑 點,比如無論何種婚姻情況都很難造成其後代在 陰 間 隨 揚 家 太 太 姓 魯 而 在 陽 間 還 是 姓 董 的 情 況 (這與上文提到過的上門女婿的情況正好相反) 等等,但這並不影響董家在陰間與魯向春有了聯 繫,得到成立香社的許可。從此,他們可以四處 燒香及得到各地老爺的保佑,並在陽間參與太湖 漁 民 間 的 活 動 , 他 們 加 入 了 宗 教 意 義 上 的 大 家 庭 。 這 種 關 係 基 於 他 們 在 陰 間 與 魯 家 的 親 屬 關 係,正如他們強調的,是與魯向春,也就是與在 陰間的花山社先鋒有所聯繫,從而加入了魯向春 為首的太湖漁民信仰大家庭。 III)新中國成立後的國家改造 解放前,漁民保甲附屬於岸上行政系統。16 建 國後,國家就把水上工作納入通盤計劃,所有政 治運動與革命都首先由中央發出指令。從1953年 上半年的漁業民主改革(簡稱「民改」)開始, 漁 民 一 步 步 被 統 轄 入 政 府 對 全 國 漁 民 的 全 盤 計
劃。17 民改的一項重要宣傳內容是「愛國主義教育 和階級教育」;中共江蘇省委派出的幹部一再組 織漁民開會,向目不識丁的漁民講述國家形勢和 政策,要求漁民對比新舊社會,塑造對新社會的 認同、對舊社會的憎恨,由此揭發、打倒革命對 象。在工作中,幹部發現,漁民對宣傳中的很多 概念都茫然不知,最能調動漁民的是「訴苦」;每 次工作人員都會讓群眾訴說過去的苦難經歷,並將 苦難的源頭指向某個人群,這種經過技術處理的訴 苦運動,往往以與會幹部在群眾的氣憤和一致要求 下宣佈按政策將壞份子逮捕法辦為結局。後來「訴 苦」成為會議中發動群眾的必備部份。訴苦之後, 幹部按照「交代一批解放一批」的政策,排除反革 命份子,再在漁民中進行「普選」,組織漁民協會 等組織,建立漁民自己的機構。由此,漁民被告知 「翻身了,當家做主人了」。18 值得注意的是,國 家力量下建立的漁民組織與過去漁民的宗教組織有 所不同,後者是模擬家族的,以漁民跟宗教組織的 領導人物建立類似家族親緣關係的方式組織起來, 而前者則是論身份的,只要是符合「船上人」這項 要求的都可以參加。 漁 民 互 助 組 織 建 立 的 同 時 , 香 社 組 織 被 禁 止。此後,漁民像岸上居民一樣經歷了一場又一 場的革命運動。他們開始聽到有關全國各地漁民 的消息,開始有漁民學校和掃盲班。在班上,漁 民從日常生活出發學習漢字。19 正是從這個時候 開始,他們逐漸知道,自己還叫「漁民」,全國 各 地 都 有 許 多 跟 他 們 一 樣 是 「 漁 民 」 的 人 ; 靠 着新中國,漁民不再被歧視,可以過上好日子。 1965年2月,黨中央批轉水產部黨組「加速連家 漁船社會主義改造」的報告,太湖湖區「漁改」 開始。漁改的目的是打破連家漁船,建立漁民生 活基地,把漁船變成單純的生產工具以利集體改 造;建立生產基地,漁民圍墾不再吃商品糧。爲 了落實漁改,繼1961年將無錫及湖州等蘇州以外 的太湖漁民劃出太湖公社之後,分屬各縣的漁民 也陸續被劃歸原籍,以便就地建立生活基地。北 村漁業村便是在此期間形成。但由於那時漁民水 上任務繁多,房屋分配比例是五人分一間平房, 大部份漁民仍然住在船上,這也意味着政府改變 連家船的意圖沒有實現。另一方面,根據當時的 宣傳口號「農民是土地的主人,漁民是水面的主 人」,漁民開始圍墾淺灘小湖,向水面要土地, 響應毛主席號召「備戰備荒為人民」。有幾年漁 民真的實現了糧食自給自足的局面。現今,北村 漁民開墾的土地有一部份成為了房屋擴建用地, 一部份則用於出租成為村委收入來源。1980年代 初,在太湖漁民之間實施的計劃經濟與集體制度 終告結束,此後漁民重新開始自由經營。20 可以 說 , 公 社 時 代 太 湖 地 區 的 船 上 人 對 自 己 身 份 的 卑 微 感 消 減 了 , 他 們 擁 有 了 一 個 全 國 通 用 的 名 字 「漁民」。「漁民」一直以來受到政府的 照顧,「國家」變成一個可觸摸的概念。 與此同時,計劃生育工作逐步展開。1970年 代,國家規定一對夫婦只能生三個小孩。到1980 年代,村裡生活逐漸穩定下來,每對夫婦只能生 一個小孩。生育控制和婚姻宣傳使漁民過去的一 些 特 殊 婚 姻 方 式 , 如 領 養 婚 和 交 換 婚 等 逐 漸 消 失。進入21世紀後,獨生子女家庭的孩子紛紛面 臨婚姻問題,「兩頭掛」和招女婿的數量大大增 加。 從1980年代開始,對漁民影響極大的一件事 就是太湖養殖螃蟹業的開始。太湖螃蟹養殖要求漁 民在太湖中用網和竹子圍起水面,然後在裡面投放 及養殖蟹苗。北村漁民較早開始在太湖中圈水面, 當時只要家裡有點餘資的都買材料圍水面。1995年 後,太湖漁業管理委員會(簡稱「湖管會」)開始 清理圍網,不允許私下擴大面積圍網,規定只有擁 有捕撈證的太湖專業漁民才可以申請養殖許可。21 此後,北村漁民靠經營螃蟹養殖業富裕了起來。另 外,憑藉着水面使用特權,他們即使靠着租賃水面 等方法,亦能夠過上豐衣足食的日子。螃蟹養殖所 需水上勞作時間少,再加上很多人又出租水面,富 裕起來的漁民紛紛上岸定居蓋新樓,岸上的漁業村 成為他們的活動中心。 湖管會向漁民發放的捕撈許可證、養殖許可 證及籪許可證等,均按核心家庭為單位,可繼承 而不可轉讓。隨着漁業價值的提升,這些有限的 資源變得矜貴,成為每家每戶重要的資產。為此 很多北村漁民極力維持家庭的延續,以保證財產
的繼承;在獨生子女政策下,很多人家都捨不得 女兒嫁出去。螃蟹經濟幾年發展下來,村民的貧 富差距迅速拉大,有號稱資產千萬的大老闆,也有 少數至今仍蝸居小船的夫婦,一般經濟水準的人家 都蓋了房子,也多少有了些資產。對於家中有所積 蓄的人家,把孩子留在家裡娶進一個媳婦或者女婿 還是有可能的。這點與岸上的農民很不相同,現在 農民們更為偏愛與本地人「兩頭掛」,因為這樣兩 家的地可以一起種,多餘的勞動力可以外出打工賺 錢。漁民特有的文化與政府政策導致了他們與相鄰 的岸上農民有不同的選擇。 社區裡的人家無論做什麽生意,大部份都是 獨戶經營,均避免合作經營。平日裡,漁業村的人 家各有各的生意,但螃蟹產業需要許多資訊交流、 經驗分享及資金支援;另一方面,按照舊時規矩, 同族兄弟在生意上要互幫互助,同時也不能拒絕有 苦難的親人的求助,因此與自己的家族成員保持良 好的關係非常關鍵。而村裡的人互相都攀得上點親 戚關係,所以他們之間的往來也不少。他們常在一 起喝茶及打牌,既是一起娛樂,也可以搞好相互之 間的關係。喝茶的習慣是從附近的岸上人那裡學來 的,當地農民流行用蘿蔔乾、芝麻、茶葉及熏豆等 泡茶,並配上些許零食待客。而漁民喝茶則豐盛得 多,他們會擺滿一桌子的零食、水果及瓜子,再添 上時鮮的水產零嘴,比如爆魚或魚乾等等。村裡人 自己開的四、五間麻將館天天客滿,招待的也多為 自己村裡的人。 IV)20世紀80年代後復興的漁民宗教活動 1980年代公社解散後,漁民逐漸恢復其宗教 活動。如前所述,對漁民來說,結婚不單單是陽 間的兩個人締結婚姻,還必須對陰間的老爺們有 交代。因此,宗教活動最先恢復的便是作為婚禮 一部份的「喜宴」,即「賧祖宗」 告知祖宗 神靈這對年輕人結婚的消息。之後,以家庭為單 位的內部祭祀活動也恢復起來,各種宗教組織亦 隨之重組。 這 時 , 解 放 前 從 事 宗 教 活 動 的 人 大 多 已 過 世或無力重新出山,需要新人出來擔當重任。有 意 思 的 是 , 他 們 紛 紛 表 示 參 與 主 持 宗 教 活 動 的 原因:「都不是自己要做,是(老爺)找上門來 的,誰願意做啊?」漁民認為醫院可以醫治的是 「陽病」,而醫生無法確診,又令人飽受折磨的 病,則有可能是「陰病」,要找「開口人」,即 能替神靈說話的人看看是否神佛祖宗找上了門。 一般找上門的原因,除了因為做了讓他們不開心 的事情,還有一個目的便是希望某些陽間人能承 擔起一些宗教責任,比如供奉神佛祖宗、替他們 在陽間說話及組織陽間人燒香等等。漁民相信, 擔當這些職責會受到神靈祖宗的監督並會受到獎 懲。筆者於2009年來到北村時,村民告知,董家 的前任香頭是在水裡幹活時毫無預兆地死去的, 他們認為這是對他爭做香頭的懲罰。 漁 民 相 信 祖 宗 和 神 靈 對 自 己 的 現 世 生 活 有 很大的影響力,如果不好好侍奉他們,會帶來霉 運,而「生意興隆,人口太平」是漁民燒香時最 大的祈求。養蟹是個充滿風險的生意,漁民相信 冥冥中祖宗神靈影響着生意的成敗,因此必須善 待他們。由此,他們的宗教儀式逐漸增加、變得 愈 加 隆 重 。 過 去 漁 民 認 為 水 面 有 「 路 頭 」 神 掌 管,祭拜他們能保佑出行順利及收穫豐富;籪也 有掌管它們的「路頭」,決定漁民是否能順利張 網及能捕到多少魚。現在漁民的生計主要集中在 圍網養殖和螃蟹銷售上,於是新出現了「圍養路 頭」,也稱「蟹路頭」。每年開春及螃蟹開食前 後,養蟹人家都要賧一下這個路頭,有的還會在 年末螃蟹生意結束後再賧一次,以示誠意。 在宗教需求高漲之下,雖然有風險,香社及 其組織骨幹還是很快地發展起來。2000年以後, 北村漁業社區已有五個較大型、且香頭和大部份 社員都在本地的香社,其中三個都號稱接續「花 山社」傳統,它們分別是魯孝陽22 的「魯家公門老 花山社」,陳二惠的「花山社」和古天明的「花 山社」。魯孝陽的香社相比其他兩個發起較晚, 但現在在各種大型活動中,它是唯一代表「花山 社」的組織,名聲很大。以下我將就魯家公門老 花山社進行詳細描述,分析其興起的原因。 三、漁民宗教活動的創新:以魯家公門老花山社 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