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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Jürgen Habermas「審議式民主」論校務會議運作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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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Jürgen Habermas「審議式民主」論校務會議運作

李珮瑜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暨育達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兼任助理教授

一、前言

隨時代轉變,校園的氛圍和以前 不同。以前校長的權力非常大,他們 可決定許多事情,教師對於校務毫無 自主權及比較沒有自己的想法,他們 必須聽命校長行事。校長可以決定校 務如何運作,有時會一人獨大及專制 的疑慮。學校成為馴化的場所,校園 比較封閉,校務運作較不會進步及較 不會時代而改變,令人憂慮。 近幾年,校園中教師會的運作、 家 長 會的 強化 及校 長 遴選 制度 等 變 革,改變校園的生態,校長不再是決 定校務的唯一者,他必須廣納各方人 員 的 意見, 建構和諧 及尊重學校氣 氛,使辦學更進步。因此,校長更須 凝聚學校夥伴的向心力,進而激發同 仁主動組織公民行為,參與行動及對 話,共同為培養新世紀的學生及學校 的永續發展而努力(王娜玲,2012: 120)。由此可知,民主的理念不只是 應用在政治界,亦用於教育界,更須 於 校 園落 實。每個人 都是重要的個 體,他們的意見都很重要。在人際及 社會互動過程,大家皆為平等,彼此 發表自己之見解。 Habermas(1983;1990)對於「溝 通」及「互動」提出反思,他認為在 審議的過程須在理想的言談情境之下 進行,在此過程,透過無宰制溝通、 民主及和諧的方法,使參與者及發言 者沒有任何的壓力,共同討論相關事 務。他的理念對於相關人員在運作校 務會議具一些啟示。是故,本文乃由 Habermas 的審議式民主反思校務會議 運作。

二、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是學校之重要會議,議 決學校重大事項,對學生及教師的權 益具相當大的幫助,也對學校的發展 具影響力。它最重要的工作,即在議 決校內重大事項,且由於法律的直接 授權,強調關於重大事項的闡述權, 校務會議的意志具有優先性,惟仍保 留法院 審查的可訟 性 格(許 禎元 , 2007:218)。質言之,校務會議對學 校扮演重要角色。 回顧它的源起,1999 年公布施行 教育基本法後,亦修改許多各級學校 法令,在此時期,依各級學校法成立 的「校務會議」,提案修正國民教育 法,致力推動校園民主化,避免權力 集於校長一人(許禎元,2004:120)。 自此 ,中小學開始有 校務會議之運 作,與學校有關的人員,校長、教師、 家長代表及職工可以參與校務,決定 校務運作。校長必須廣納不同成員的 心聲。如臺北市政府亦制定關於校務 會議運作之法規: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規範臺北市國 民中學與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方式,特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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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 師或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 稱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校務會議成員中係採全體專任教師或 教師代表參加,由校長以三比二比一 之比例召集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 職 工 代表, 依民主程 序討論後決定 之。校務會議組成運作後,如須變更 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應 由校務會議討論後決定之」(引自臺北 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2012)。 校務會議運作的理念彰顯校園民 主及學校自治。現在強調大學自主以 及教授治校。教授有較大的權利參與 校務,對校務進行提案及議決相關法 規、事項及政策。 誠如《大學法》第 13 條規定大學 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 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 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 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而 成。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 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 師 代表 中具 備教 授 或副 教授 資 格 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 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 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在大學, 參與校務會議者不只是行政人員、職 員、教師,亦包含學生代表,學生亦 可針對校務表達自己的意見。 藉由校務會議之運作,教師、學 生及其他相關人員可參與校務會議, 共同為學生及自己的權利及學校的進 步,貢獻心力及發聲。然而,在此過 程,可進一步思考的是,目前校務會 議運作的方法是否有發揮民主的真正 精神?它是否有助於校務的改善?在 運作的過程,有哪些是必須要加強及 改善之處?

三、Jürgen Habermas 審議式民

審 議 式 民 主 ( Deliberative democracy) 的理 念源 自希臘 古典時 期,1980 年 Joseph Bessette 首先使用 「審議民主」的理念。隨時代的演進 及相關 學者的反思 , 該理念 日漸成 熟。Habermas 是審議式民主理念的代 表學者,該理念強調「理性」及「民 主」,且須相互論辯。其是對過去民主 的修正,所有參與者皆有平等的參與 機會,強調理性的討論及相互尊重及 實踐公民參與。在互動的過程,並非 透過「投票」的方法決定事情,而是 藉由「討論」及「磋商」的方法討論。 Gutmann 和 Thompson(1996)指出, 審議式 民主的構成 原 則包含 公開性 (publicity)、互惠性(reciprocity)和 責任性(accountability)。在此過程, 人員有 參與的權利 , 發表自 己的想 法,在此過程,每個人都是理性。 Habermas(1990:363)指出,每個 人須參與社會互動,沒有人可以離群 索居過生活。理想的情境是在互動之 際可互相論辯,在論辯之際,應遵守 審議式民主規範,民主不應只是利害 的妥協或投票。若只透過投票的方法 決定事 情 , 無法落實 真正的民主理 念。假使由人民選出相關人員,再由 代表人員決定事務及投票,該種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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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代議民主」,決定事情的人仍是 少數人。它是「間接的民主」,不利於 民主的發展及社群的進步。而審議是 互為主體性的對話,亦即參與者以「互 為主體的方法」進行自由對話,彼此 提出理由共同討論及分享,在論辯中 相互理解,進而形成共識。 根據 Habermas 之觀點,道德意識 的發展也是與溝通與互動相聯結,他 的溝通行動理論與論辯倫理學的理念 息息相關(Habermas,1979: 83)。渠透 過「溝通行動理論」探究知覺道德衝 突之先決條件,並建構道德理論及社 會互動。假設「理想之說話情境」是 必要的,所有參與論辯的人應該遵守 及了解一些規則,共同討論與決定事 務,彼此參與論辯(楊深坑,2000: 34 )。 茲 將 相 關 規 則 論 述 如 下 (Habermas,1983: 98-102): (一) 任何具有說話與行動能力之主體 皆可以參與論辯。 (二) 任何人皆可以對於論點質疑;任 何 人 均 可 以 將 論 點 引 進 論 辯 當 中;任何人均可以表達態度、欲 望與需要。 (三) 任何人不可以因為內在或是外在 的拘束力而受阻於前述一、二項 權力之享有。 由此可知,審議式民主係對過去 社會互動的反省,希望藉由平等及成 員共同論辯,透過成員的平等對話參 與公共事務。藉由審議的過程,藉由 「共善」來決定事情。

四、由 Jürgen Habermas 審議式

民主反思校務會議運作

審議式民主可彌補代議式民主的 不足,針對過去將決策者及討論者只 限制在少數成員及菁英進行反省,希 望可以給予成員更多的參與機會。透 過討論 的方法決定 集 體的事 情 ,就 Habermas(1979)而言,公共理性是 個會的根基,每個人在溝通之前都有 平等的發言權,審議式民主具有某種 程度的實踐理性,有助於民主的發展 及社會的運作。 若由 Habermas 審議式民主檢視目 前的校務會議運作可知,目前的校務 會議運作方式離真正的民主似乎仍有 一段距離,它比較類似於「代議式民 主」,對校園的進步仍然有衝擊。因為 它是藉由學校成員中的「當然代表」 及「被選出來的代表」,決定學校的事 務,在召開校務會議之際,雖然成員 可表達自己的想法。然而,最後仍是 透過投票的方式決定學校事務的運作 及相關政策的施行。此外,目前的校 務運作 , 大部份的成 員仍被排除在 外,因為校務會議的代表仍是限制在 少數人,非人人可表達自己之想法與 心聲。 然而,值得反思的是,Habermas 的審議式民主若要於校務會議運作中 是否可落實?它是否是一種烏托邦式 之思想?因為,與校園有關的人員相 當多,包含行政首長、行政人員與職 員、學生及家長,甚至包含社區民眾。 若透過審議式民主來運作校務會議, 可能會有一些挑戰。若要議決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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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政策之際,若花費許多時間進行 論辯與討論以尋求共識,是否會耽誤 一些時間1。此外,成員是否可拋開自 己的身份說真話,如教師、家長及學 生是否勇於在主管面前闡述心中自我 之見?是否會因會聶於職級不均等的 關係,影響彼此的論辯?。

五、結語

目前校園比以前還民主,教師、 家長更可參與校務,校務會議之運作 方法亦比以前開放及民主,校長不再 是唯一的決策者,此可帶動學校的進 步。在校務會議運作的過程,是否可 落實真正的民主,非形式上的平等, 此對於學校而言是一大挑戰。 若由 Habermas 審議式民主的理念 反思,目前的校務會議運作似乎未落 實真正的民主,因為主要是透過投票 的方法決定學校的相關事務,非成員 彼此的論辯,進而尋求共識。然而, 若要全面藉由審議式民主的方法推動 校務,對於學校而言亦是一大挑戰。 質 言 之, 目前的校園 比以前開放許 多,校務會議之功能及運作代表學校 之氛圍比以前進步及開放,雖然它仍 有一些可再加強之處,然任何的運作 方法及相關法規皆不是完美無缺的, 期待未來校務會議之運作方法,可參 酌過去經驗及定期詢問學校成員的經 驗及意見,進一步的修正。 參考文獻  王娜玲(2012)。臺北市國小校長 領 導 行為 與教 師組 織 公民 行為 之 研 究。 臺北 市立教育大學學報—教育 類,40(1),119-156。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大學 法。資料來源:西元2013/12/18取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 gle.aspx?Pcode=H0030001&FLNO=13 %20%20%20%20  許禎元(2004)。「教師兼任導護 工作與適法性析論-1993年教改實施 後的觀察」。學校行政,32,115-128。  許禎元(2007)。學校內校務會議 的設立與職責析辨─兼論各種功能委 員會。學校行政雙月刊,51,214-221。  楊深坑(2000)。溝通理性、生命 情懷與教育過程—Habermas的溝通 理性與教育。臺北:師苑。 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2012)。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 實施要點。資料來源:西元2013/12/18 取 自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 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5G 2019-20120116&RealID=05-07-2019  Gutmann, A., & Thompson., D. (1996).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Cambridge, Mass.:Belknap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Habermas, J. ( 1979 ) .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 Thomas McCarthy, Tra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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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bermas,J. ( 1983 ) .

Philosophical-political profiles (F.G.La

wrence, Trans. ) Cambridge,Mass: MIT Press.

 Habermas,J. ( 1990 ) .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ve.(C.Lenhardt and S.W.Nicholsen

Trans).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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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園中,有些政策及活動之推動係具有時效性,有時可能必須在一個月 內必須立刻執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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