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車輛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1 月 16 日本校第 19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本校第 58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本校第 6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本校地 1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本校第 17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校內車輛,維護校區交通秩序,強化校園交通安全及規範校園車 輛停放等相關事宜,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係指汽車、機車及腳踏車,其通行、停放、管理及罰則依本辦 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來賓、合作互惠單位人員及入校工作 人員等。第二章 汽車
第四條 汽車憑汽車通行證及開放車道權限之校園 IC 卡進出校園。 無通行證或校園 IC 卡者,一律由本校校門持證件換領臨時通行證及抽取臨時停車 票後始得進入校園。離校時,應至校門口警衛室依本校「車輛停車費收費標準」 規定繳交停車費及換領回證件。 通行證應置放於駕駛座前面左邊擋風玻璃內,以資識別。 第五條 本校汽車通行證之種類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貴賓證: (一)對本校校務發展有貢獻者。 (二)與本校校務發展運作有長期相關之政府或社會人士。 二、一般通行證: (一)教職員工及其眷屬(限一人)。 (二)學生(含推廣教育或學分班學員)。登記車輛限本人或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所 有。 (三)長期合約包商、廠商。 (四)長期志工。 三、臨時貴賓證:政府機關或學術交流機構首長、專案邀請人士、與校務發展運作有 關之民意代表、全校性活動或會議邀請人士等。 四、臨時通行證:蒞校開會、參加活動、洽公、會客、施工、或送貨等人員。 第六條 各類通行證申請製發程序如下: 一、貴賓證由秘書室簽陳;臨時貴賓通行證由各需求單位簽陳。奉准後將影本暨名冊 送車管會製發。 二、一般通行證由適用對象持行照、駕照、教職員工證、學生證或長期合約等文件, 向車管會申請製發。 三、長期志工由服務單位彙簽,奉准後將影本暨名冊送車管會製發。 四、臨時通行證除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於校門口換領外,可事先由各需求單位向車管 會申請限期使用。廠商短期派駐人員得由本校相關單位持其行照、駕照及合約至 第 1 頁,共 3 頁車管會辦理,惟應註明其施工範圍及使用期限。 前項各類通行證收費方式悉依本校「車輛停車費收費標準」辦理。 凡偽造本校車輛通行證或偽報遺失重複申領供他人使用者,除需補繳停車費外, 依法究辦。 第七條 進入校區之車輛,應依交通指示標線、標誌規定減速慢行,除為緊急需要外,一 律禁鳴喇叭。 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之停車場或地點,不按規定停放者,由駐衛警察隊隨時派員取 締。但緊急或急救車輛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辦理大型活動或會議時,應於活動或會議前,將活動或會議區域通知 車管會、中控室及警衛室,並於活動或會議期間派員協助疏導車輛進出校區。 活動或會議期間之來賓車輛除專簽奉准者外,均須依第四條換證繳費且停放於規 定之停車場。 第九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郵電車、運鈔車及快遞車等車輛,得免換領臨時通行證 並免費通行校區。 第十條 汽車違規停放處理方式如下: 一、違規停放者,由駐衛警察或保全人員依情節輕重,予以口頭勸導、貼單警告,並 拍照、登記後送車管會記錄。 二、違規停放累計達二次(含)以上者,予以鎖扣車處分。情節嚴重或累犯者,得註 銷其通行證及持 IC 卡刷卡進出校區之權限,並禁止其申辦次年度通行證。前述違 規為學生者,送學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為職員工者,送人事單位 提執評會處理;為教師者,送請各院系所處理;為廠商及來賓者,禁止其車輛再 進入校區。 三、違規情節嚴重足以危害交通安全或阻礙通行時,逕行通知相關交通單位將違規車 輛移置特定之停車場,拖吊費用由該車主或駕駛負擔。
第三章 機車
第十一條 本校校園道路一律禁止騎乘機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本校公務機車。 二、公務需要並穿著機車專用公務背心。 三、因身心障礙需要騎乘特種機車或因事故傷害需騎乘機車通行校區。 前項第二款申請人須持身份證件至校門口警衛室辦理換領。第三款申請人須持相 關證明並填妥申請書至學務處及車管會辦理。 第十二條 騎乘機車進入校園者,應遵守本校汽車通行、停車規定及一般汽機車交通安全 規則。 第十三條 到校機車應停放於指定之機車停車場,未依規定停放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犯者,予以張貼警告單並登錄車號。 二、違規累計達二次(含)以上者,予以鎖扣車處分。 三、違規情節嚴重或屢犯者登記名單,學生送學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職員工送人事單位提執評會處理,教師送請各院系所處理。第四章 腳踏車
第 2 頁,共 3 頁第 3 頁,共 3 頁 第十四條 個人所屬腳踏車須張貼本校製發之腳踏車識別貼紙於龍骨橫桿、後擋泥板或其 他容易辨識之處。 識別貼紙由車管會製發,由車主上網登記申領,以一年一換為原則。毀損者, 應重新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腳踏車必須整齊停放於本校指定之車棚內或腳踏車車架上。 第十六條 停放於校內之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逕行上鎖或移置於適當場 所。 一、未貼年度識別貼紙經通知張貼逾 30 日,仍未依規定貼證者。 二、未依規定停放者。 三、依車輛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 第十七條 依前條處理而無人認領之腳踏車,事務組每年應進行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前, 除先行公告外,並逐車張貼清理通知,逾 90 日無人回應者,視同廢棄腳踏車。 第十八條 腳踏車之拖吊、移置、清理,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且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腳踏車所有人於校區騎乘時,應遵守一般交通安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