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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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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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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陳登武.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研究生:蔡佾霖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

(2) 謝誌 本篇學位論文能夠完成,首先要感謝指導教授陳登武先生指導過 程中,指引我寫作的方向。也感謝老師忍受我去做妨礙進度的事情, 例如到中美洲考古、教師實習、到國中教書。其次也要感謝兩位口試 委員羅彤華教授與陳俊強教授從大綱審查到論文口試都給我相當中 肯、重要的意見,使本篇論文得以更臻完美。在碩士階段學習的過程 中,許許多多師長無論是課業、處事上都讓我銘記在心。 同時,也感謝我的家人忍受我讀了這麼久的碩士班,謹將本篇學 位論文獻給我的父母。最後,還有許多人在寫作過程中給予幫助,感 謝讀書會的學長姐、同學、學弟妹,在讀書會上相互給予建議,讓我 能夠補強這篇文章;感謝碩士班同學一起修課,創造不少美好的記憶; 感謝林惟萱小姐,在教師甄試戰場殺敵之餘,還撥冗幫我修改論文的 錯字、文句,協助排版格式的設定。總之,最後的最後,還是引用〈謝 天〉那篇文章的經典句子,要謝的人太多了,不如就謝天吧!因為要 致謝的人太多了,如果有疏漏的人,是因為你跟天同等感謝。.

(3) 摘要 所謂法律空間是一種雙向的概念,分別是法律如何規範空間,以 及空間如何呈現法律。唐代的都市空間中,長安城的資料最多,因此 成為研究法律空間的絕佳對象。從法律如何規範空間而言, 《唐律.衛 禁律》將唐代長安城劃分為京城、皇城、宮城、殿、上閤等空間。並 且對於在不同空間,產生的不同的犯罪行為,科以不同的罪刑。 其次,長安城中還有不少空間進行法律展演,使民眾親身體會法 律。例如刑場、監獄、大赦、直訴等空間與儀式,都可以看作是法律 空間的體現。唐代長安城在不少地方公開處刑,如東市、西市、京兆 府門等,體現《周禮》 「與眾棄之」的觀念。長安城中也有府獄、大理 獄、內侍獄等監獄,其設立過程展現監獄空間是爭奪司法權的重要步 驟之一。此外,獻俘禮、大赦禮、金雞儀式等,雖然是禮儀的範圍, 卻展現了許多法律的元素。因此,舉行這些儀式的空間,也是一種法 律空間。 闕門前的法律空間又至關重要,從中古中國的鄴都、洛陽等宮城 形制相較唐代長安城,由東西向的宮城結構轉向南北向的宮城結構。 在闕門前的金雞、登聞鼓等法律裝置,也在中古到唐之間有承襲與改 變。到了大明宮興建後,這樣的闕門前法律空間又再次發生一些變革。 闕門前法律空間的演變,呈現中古宮城結構的變化與承襲。 最後,唐代有許多傳奇小說以長安城為背景,不少情節具有法制 的色彩。故事場景空間的變化與法制結合,則可以理解唐人對於長安 空間的看法。如京兆尹故事展現唐代長安城里坊「北實南虛」的樣貌, 故事在空間選擇上,也會反應這樣的事實。此外,唐代長安城街東與 街西在與治安有關的傳奇小說也呈現不同面貌,透過傳奇小說得以理 解街東與街西法律空間的不同。 關鍵詞:法律空間 闕門 衛禁律 刑場 大赦 登聞鼓 長安傳奇小說.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回顧 ................................................................................................ 3 第三節 研究史料 ................................................................................................ 9 第四節 章節架構 .............................................................................................. 11. 第二章 《衛禁律》與唐長安法律空間 ................................................. 13 第一節 從《衛禁律》看長安城的空間劃分 ................................................. 13. 第三章 長安城中的法律空間 ................................................................ 57 第一節 懸法象魏:闕門與法律空間的形成 ................................................. 57 第二節 長安監獄 .............................................................................................. 80 第三節 與眾棄之:長安城的刑場空間 ....................................................... 102. 第四章 唐代傳奇中的長安城法律空間 ............................................... 130 第一節 傳奇故事與長安城治安管理 ........................................................... 132 第二節 輦轂之下:京兆尹與長安法律空間 ............................................... 150. 第五章 結論 .......................................................................................... 160 參考書目................................................................................................ 166.

(5) 圖次 圖(一)................................................. 33 圖(二)................................................ 148 圖(三)................................................ 149. 表次 表(一)《唐律.衛禁律》空間與刑度一覽表 ................. 32 表(二)《唐律.衛禁律》判文論罪一覽 ..................... 54 表(三)《唐律.衛禁律》司法實例論罪一覽 ................. 55 表(四)「華州參軍」敘事空間結構表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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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 第一章 緒論 近年來,唐代長安城的研究越來越熱門,甚至出現「長安學」一詞。各 種研究成果如雨後春筍般呈現在讀者面前,研究者從宗教、經濟、政治、禮 制、環境等角度切入,讓我們瞭解長安城多元化的樣貌。不過,卻很少人從 法制史的角度切入,理解長安城在唐代法制上,是否具有特殊性?從法制的 角度切入,唐代長安城又在中古到近代都城歷史上扮演什麼角色?此外,長 安城中各種「空間」的研究,近來也是長安學研究的重心之一。如妹尾達彥 對「禮儀空間」的研究;榮新江對於公共空間的研究,都刺激筆者思考法制 史在長安城研究中扮演什麼角色? 因此,筆者試圖將長安城的空間與唐代法制結合,討論帝國法制如何影 響長安城的空間?從長安城的空間中,怎樣窺見法制運行的狀況與變化?於 此,這種法律與空間的關係,筆者姑且稱之為「法律空間」。所謂的法律空 間,不單是執行唐代律令的各種空間,如刑場、監獄等,更包含唐代律令如 何規範長安城的空間?筆者試圖從「法律空間」之概念出發,架構本研究的 內容。.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長安城是唐帝國的首都,也是天子的腳下之地。長安城相較其他唐代城 市,在唐人心中有著特別的地位。韓愈就曾經形容長安城為「京師者,四方 之腹心,國家之根本」,1也是「四方由其取則之地」,2其他城市政務如有疑 義,則可以參考長安的經驗,可見長安作為唐帝國的首都,在唐人心中的獨 特地位。以往討論長安城的獨特性,多半從行政制度著眼。筆者在閱讀詔書. 1. (唐)韓愈,〈御史台上論天旱人饑狀〉,收入《韓昌黎文集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 闕名,〈大唐故銀青光祿大夫行揚州大都督府長史魏縣子盧公墓誌〉,《芒洛冢墓遺文四編》. 1975),卷八,頁588。 收入《石刻史料新編》(台北:新文豐出版社景印,1977年),頁14227-14228。.

(8)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 與唐代律令的過程中,長安城常有單行的法令規範,使長安城成為唐代法制 中特殊場域。如文宗大和三年敕令:. 京畿之內,萬類聚居,觸刑章者,多於天下,加以百役牽應,由斯致咎, 若一一不恕,則殺戮滋多。應京畿內見禁囚犯,死者降一等,從流當徒 者,以遠近節級遞減一等處分。3. 這條敕令特別規定由於京師的特殊情形,京畿地區囚犯量刑與其他地區不 同。所以,可知唐代有依照京兆府與長安城獨特情形,所頒布的單行法條。 這些詔書使筆者思考長安城是否在唐代法制中不同於其他城市。 除了制度以外,長安城由於其首都的性質,有著不同於其他城市的法律 展演。所謂的「法律展演」是指一些公開的法律程序,在公開的空間中,向 觀賞者展示的情形。如公開處刑、大赦、直訴等公開的法律程序。回顧史料, 這些展演只在長安城的某些空間中進行,其他的地方城市很少有這些展演。 這些法律展演在長安城中固定的某些空間中執行,形成獨特的城市景觀。筆 者以「法律空間」一詞稱之。所謂的「法律空間」是指某個作為法律展演的 空間,如刑場、舉行獻俘禮的興安門等。同時也指以法律塑造出空間的獨特 性質,如〈衛禁律〉對於長安城空間的劃分與規範。 在現代化社會以前的法文化中,各種法律程序具有相當的公開性,如公 開處刑、大赦等。正如傅科《規訓與懲誡》一書中注意到的趨勢,西歐處死 囚犯的手段在前工業化社會向工業化社會轉變的過程中,也由公開轉向隱 蔽。以往公開處刑之目的在於展示王權的威儀,並且向觀眾宣告犯罪者的罪 行,使被統治者可以深切感受到國家法律的權威。4唐代同以公開形式處置囚. 3. (宋)王溥撰,《唐會要》(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卷40,「君上慎恤」,頁720。. 4. (法)米歇爾.傅科,《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台北:桂冠出版社,1992年。.

(9)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3.. 犯,例如長安刑場除處置一般死刑人犯外,還有從各地送到的俘囚,俘囚以 獻俘禮的形式公開處刑。獻俘禮是其他城市居民所無法見到的,觀看獻俘禮 可能是長安城居民的獨特體驗,也呈現長安城在唐代法制上的特殊性。 因此,筆者試圖討論唐代長安城中,空間如何被唐代法律條文所規範? 這些空間規範是在什麼特殊的概念與想法所形成?另一方面,也試圖討論唐 代長安城中有哪些法律空間?法律展演的場景為何?論述長安城空間與法 律之間的交互關係,這些都是本研究試圖解決的問題。. 第二節 研究回顧 一、前人研究 本研究涉及長安學與法制史,過去學界甚少將兩者結合起來討論,僅有 姜伯勤的〈唐代城市史與唐禮唐令〉一文兼論二者,5不過,姜伯勤的研究僅 止於律令條文的整理,且著重在商業法條上,對長安城本身著墨不多。有關 唐代長安城的法制史研究,或許受限於材料,成果還很稀少。 若先從長安城的空間著手,研究成果則相對豐碩。近年來,長安城的空 間研究,逐漸從宮殿、街坊、住宅相對位置與絕對位置的考證式研究,6轉變 為具有社會史與文化史性質的空間研究。 7研究者分別就政治空間、 8公共空. 5. 姜伯勤,〈唐代城市史與唐禮唐令〉,收入《唐研究》,第10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6. 有關長安城空間的考證式研究,研究成果煩多,不在這邊一一列舉。此類研究,早在清代徐松. 年。 開始就已經進行,其《兩京城坊考》依舊是現在考證長安城各坊市、宮殿、城門、屋宅的重要 參考依據。除此之外,現代學者也進行一些研究,如辛德勇,《隋唐兩京叢考》,西安:三秦 出版社,1991年;趙大瑩,〈隋唐長安史地叢考兩則〉,收入《唐研究》,第十五卷,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 7. 榮新江曾在〈關於長安研究的幾點思考〉中提到日後的長安學研究可以「走向社會史,對於長 安進行不同社區的區分並分析研究」、「找回《兩京新記》的故事,追索唐朝長安居民的宗教、 信仰以及神靈世界」等方向,影響近來中國學界的長安學研究。. 8. 目前中國史學界對於政治空間的研究,以日本學者平田茂樹的研究成果最為重要。其研究宋代 的政治空間,並且討論宋代政策形成與皇帝活動空間之間的關係,相當具有啟發性。唐代則有.

(10)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4.. 間、9禮儀空間等角度,討論長安城的空間變化的歷史意義。其中,妹尾達彥 對長安城禮儀空間的研究,巧妙的連結《大唐開元禮》 、《圓仁入唐求法巡行 記》、《李娃傳》等史料與長安城的空間的關聯,對筆者多有啟發。10妹尾達 彥研究中的公開處刑是以禮儀空間的角度,討論獻俘禮空間變化的意義。不 過唐長安城除獻俘禮以外,還有處置犯罪行為的公開斬首、杖殺、決杖等公 開處刑的情形,不僅只有獻俘禮可以討論。11因此,以上諸多有關長安各種 無形空間的研究都相當精彩。如此或可追問,唐代長安城是否存在著所謂的 「法律空間」? 所以,筆者擬就前文提到「法律空間」為基礎概念,分別就刑場、監獄、 大赦、直訴等方面討論長安城各「法律空間」。首先,關於長安城的禁地, 是由法律規範而形成一般庶民禁止進入的空間。其律令規範來自《唐律.衛 禁律》 、 《唐律.名例律》 、 〈宮衛令〉、〈監門式〉等律令規範。以往關於〈衛 禁律〉的研究,著重在條文的解釋與溯源上,如戴炎輝〈唐律衛禁律之溯源〉 12. 以及桂齊遜的〈唐代宮禁制度在政治與法律上的意義與作用〉13與〈《唐律.. 任士英〈長安宮城布局的變化與玄宗朝中樞政局—兼及「太子不居於東宮」問題〉收入《唐研 究》,第九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孫英剛〈隋唐長安的王府與王宅〉收入《唐 研究》,第九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等文章。 9. 有關公共空間的研究,相較政治空間成果較少,僅有榮新江,〈從王宅到寺觀:唐代長安公共 空間的擴大與社會變遷〉,收入黃寬重主編,《基調與變奏:七至二十世紀的中國》,台北市: 政大歷史學系等出版,2008年;以及王靜,〈城門與都市:以唐長安通化門為主〉,收入《唐 研究》,第十五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等文章。. 10. 妹尾達彥,〈唐長安城的禮儀空間:以皇帝禮儀的舞台為中心〉,收入溝口雄三、小島毅編, 《中國的思維世界》(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頁466-498。. 11. 有關唐代的杖殺,日本學者川村康有相當精彩的研究。杖殺的開始期間,即參考自川村康的整 理研究。詳見川村康,〈唐五代杖殺考〉,《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117冊(東京:1993.03), 頁133-178。. 12. 戴炎輝〈唐律衛禁律之溯源〉,收入韓忠謨等主編《薩孟武先生七十華誕政法論文集》,台北:. 13. 桂齊遜,〈唐代宮禁制度在政治與法律上的意義與作用〉,《華岡文科學報》,27期(台北:. 海天出版社,1966年2月。 2005年),頁45-101。.

(11)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5.. 衛禁律》沿革考〉二文。14桂齊遜的研究針對〈衛禁律〉的律文進行詳細的 分析,有關立法意旨、司法實例等皆有論及。桂齊遜基於其問題意識,主要 以法制的角度解釋〈衛禁律〉,對每條律文進行詳細分析。但是,筆者認為 〈衛禁律〉不可忽視的另一面是〈衛禁律〉規範的空間主要為長安城中以皇 帝為中心的各個空間。如社稷、山陵、宮闕、宮殿等。此外,唐律還依據長 安城宮殿佈局,用律文將長安城分為京城、宮城、殿、閤、御在所等空間, 對一些發生於不同空間犯罪科以不同的刑責。以往研究〈衛禁律〉與唐長安 城的研究成果幾乎沒有注意到這個層面,也是筆者在本研究想要討論的問 題。 其次,刑場是唐代長安城中最顯而易見的法律空間。過去已有不少學者 討論過各長安刑場的相對位置。如辛德勇、 15張榮芳〈唐代長安刑場試析〉、 16. 趙望秦〈長安新設刑場—獨柳樹試析〉、17陳俊強〈無冤的追求—從《天聖. 令.獄官令》試論唐代死刑的執行〉 18等人之研究。前輩學者的研究多半同 意長安城的刑場位於東市與西市兩地。不過,長安城中還有一些屬於特殊案 例的行刑地點,如京兆府門、朝堂等地。這些研究對於刑場位置已經進行相 當詳細的考訂,筆者基本上贊同這些研究成果。但是,筆者認為長安刑場研 究除了位置以外,執行死刑的程序與場景同樣值得討論,不同的公開處刑地 點除了展現皇帝的威儀以外,也隱含了複雜的目的。 同時,筆者認為不同種類的公開處刑,也應該要分開討論其空間的意. 14. 桂齊遜,〈《唐律.衛禁律》沿革考〉,《中國中古史研究》,第七期(台北:2007年12月), 頁95-125。. 15. 辛德勇,《隋唐兩京叢考》,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 16. 張榮芳,〈唐代長安刑場試析〉,《東海學報》第34期(台中:1993年),頁113-122。. 17. 趙望秦,〈長安新設刑場—獨柳樹探析〉,《淮陰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23卷 第五期,2001年,頁687-689。. 18. 陳俊強,〈無冤的追求—從《天聖令.獄官令》試論唐代死刑的執行〉,《法制史研究》,第 十六期(台北:2009年),頁125-151。.

(12)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6.. 義。如一般死刑與獻俘禮皆有公開處刑與其法律程序,但在空間選擇與程序 上,呈現出兩者目的不同。妹尾達彥利用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會昌四 年的記載,討論澤潞之役後的獻俘禮,呈現長安城禮儀空間的情形。19穴沢 築子對於長安門樓的研究也指出中唐以後,獻俘禮固定在興安門進行。 20但 是,兩者並沒有解釋獻俘禮中,如交付法司、皇帝責問等流程的法律意義。 筆者認為這些都是長安刑場可以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其三,監獄關押各式各樣違反律令的犯人,也是相當顯而易見的法律空 間。有關長安城的監獄情形,僅蕭艾(張榮芳)〈長安監獄〉一文直接討論 長安城中的監獄。21其詳述長安城中監獄的地點、性質、獄官、逃獄、赦獄 等面向,是目前唯一以長安監獄為主題的研究。但是,蕭艾(張榮芳)的研 究,僅在地點方面討論到監獄與長安的關係,其他部份有關長安城與獄政、 獄官、逃獄等問題的關聯性不夠明顯。因此,筆者試圖討論這些長安的監獄 空間與現實政治發展的關聯性,以及盡可能復原長安監獄的面貌。關於後 者,仁井田陞曾經藉由敦煌出土的《十王經圖卷》討論唐宋的刑具、監獄的 樣貌。不過,由於文字史料來源不足,仁井田陞無法確定唐代監獄內部是否 有狴犴裝飾等景觀。22陳登武也曾透過佛教、道教的救贖故事,討論監獄在 人心目中的形象。23透過以上的途徑,筆者試圖討論長安監獄作為法律空間, 有哪些設施與場景,並且唐代政治發展有何關聯性? 其四,大赦禮雖是唐代的一種禮儀,不過本質卻是一種法律的程序,藉. 19. 妹尾達彥,〈長安:禮儀之都--以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為素材〉,《唐研究》第十五卷,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6月),頁385-434。. 20. 穴沢築子,〈唐代皇帝生誕節の場についての一考察〉,《都市文化研究》第三號,2004年, 頁2-33。. 21. 蕭艾(張榮芳),〈長安監獄〉,《歷史月刊》,第十六期(台北:1989年11月),頁144-147。. 22. 仁井田陞著,李力譯,〈敦煌發現《十王經圖卷》所見刑法史料〉,《法制史研究》,第十一. 23. 陳登武,《地獄.法律.人間秩序:中古中國宗教、社會與國家》(台北:五南,2009年),. 卷,台北:2007年6月,頁195-214。 頁21-50。.

(13)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7.. 由原宥犯人彰顯皇帝的寬大,同時增進皇帝的威儀。有關大赦禮的研究以陳 俊強的研究最為重要。陳俊強的研究曾討論唐代大赦禮儀的沿革、儀式流程 及相關禮器的意義,特別是金雞的意涵為何?陳俊強認為金雞與陰陽五行有 關。24陳俊強的研究相當詳細,筆者受到相當大的啟發。不過,筆者還想從 大赦空間轉移的角度討論唐代大赦禮儀的地點。唐代前期,大赦禮主要在皇 城的承天門舉行。高宗以後,大明宮成為唐代的政治中樞後,25大赦禮的執 行地點也逐漸轉移到大明宮的丹鳳門前,這樣的轉變代表什麼意義,是筆者 在大赦的法律空間部份想要討論的問題。 其五,直訴則呈現另一個重要的法律空間,唐代依循前代,在宮闕前設 置了肺石與登聞鼓等司法救濟的設施,處理庶民申冤的案件。有冤情的庶民 可以透過立肺石或是擊登聞鼓來直訴。有關這些設施,過去學者研究不多。 日本學者渡邊信一郎提到闕門是請冤與大赦的空間。除此之外,渡邊信一郎 也提到魏晉南北朝在華林園的皇帝審判,在唐代被統合成慮囚制度。 26李建 民則曾經對於肺石進行考證,認為早期肺石帶有神判的意涵。 27中國學者張 軍勝28、趙旭29分別簡略的討論魏晉到北宋,登聞鼓的沿革與變化。陳登武也 對唐代直訴與越訴制度進行研究,強調唐代對直訴的規範維護了司法秩序的 穩定性。唐代的直訴制度也在宋代法制化,使其有進一步的發展。30桂齊遜 則從被害人保障的角度,論述立肺石、登聞鼓、邀車駕在唐代法制的意義。. 24. 陳俊強,《皇恩浩蕩:皇帝統治的另一面》(台北:五南,2005年),頁109-116。. 25. 有關宮殿與政治中心的轉移,請參考妹尾達彥,《唐代長安の都市計画》,東京:講談社,2001. 26. 渡邊信一郎著,徐沖譯,《中國古代的王權與天下秩序:從中日比較史的視角出發》,北京:. 27. 李建民,〈古代禮俗筆記:肺石解〉,《大陸雜誌》,第83卷第1期,頁27~41。. 28. 張軍勝,〈登聞鼓源流略探〉,《青海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第35卷第三期,2007. 年10月。 中華書局,2008年。. 年七月,頁78-81。 29. 趙旭,〈論唐宋之際登聞鼓職能的強化及影響〉,《唐史論叢》,第11輯,2008年,頁30-45。. 30. 陳登武,《從人間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會與國家》,台北:五南,2007年8月。.

(14)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31. .8.. 從長安城的復原來看,太極宮與大明宮都有設置登聞鼓與肺石,兩者是固. 定化的宮殿設施,設置位置自隋代到唐代確有變化。可見肺石與登聞鼓設置 的空間應該有其意義,前人對於登聞鼓與肺石的研究則沒有論及,其設置空 間的變化在中古宮城結構上扮演什麼意義? 以上都是本研究將涉及的法律空間,藉由界定這些法律空間,並且描述 這些空間中的法律展演,希望窺見唐代法制對長安城有何作用?又長安城的 法律空間在中古法制的變化上,有何意義? 近年來,討論唐人如何理解與描述長安城的空間,成為長安研究新的取 向之一。這些研究大多利用唐人的傳奇小說,解釋傳奇小說對於長安城描述 的各種意義。其中,最重要的研究是日本學者妹尾達彥透過〈李娃傳〉的書 寫與故事內容,分析了長安街東與街西發展差異,對於傳奇小說書寫的影 響。32小說敘事與長安城空間的關係成為學者研究的課題之一。在本研究中, 筆者也希望解析透過筆記小說的敘事結構,理解唐人如何想像這些法律空 間,或是這些法律空間在唐人書寫上產生什麼影響。 朱玉麒的〈唐宋都城小說的地理空間變遷〉揭示唐宋城市型態的變化, 造成都城小說敘事結構與方式的改變。 33 楊為剛則以唐代城市中的街鼓為 例,討論時空背景對於小說敘事結構的影響。 34有關長安如何想像刑場等法 律空間,孫英剛曾經間接提到一部分。他在〈想像中的真實—隋唐長安的冥 界信仰與城市空間〉一文中,探討刑場空間與小說敘事之間的關係。35不過,. 31. 桂齊遜,〈唐代人權思想試析—以唐律對「被害人」的保障為例〉,《通識研究集刊》,第十. 32. 妹尾達彥,〈唐代後期的長安與傳奇小說——以〈李娃傳〉的分析為中心〉,收入劉俊文主编,. 期,2006年12月,頁55~88。 《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09-553页。 33. 朱玉麒,〈唐宋都城小說的地理空間變遷〉,收入《唐研究》,第十一卷,(北京:北京大學 出版社,2005年),頁525-542。. 34. 楊為剛,〈唐代都市小說敘事的時間與空間—以街鼓制度為中心〉,收入《唐研究》,第十五. 35. 孫英剛,〈想像中的真實—隋唐長安的冥界信仰與城市空間〉,收入《唐研究》第十五卷,(北. 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118-138。.

(15)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9.. 孫英剛的研究著重在冥界信仰的神怪小說上,如〈丁約〉一類,成仙類型傳 奇小說不在其處理的範圍之中。因此,筆者認為還可以更全面的搜集這些故 事進行討論。除此之外,楊為剛的研究也提到京兆尹故事中,京兆尹展現法 律賦予其官員身份的權威,白天在長安城內北方的街道上,鞭打不讓路的老 人。殊不知老人是有法力的仙人,京兆尹聽聞後,晚上夜行到城南蘭陵坊道 歉。楊為剛認為這些故事呈現長安城中,南邊諸坊人煙較少的情形。並且提 出城北為皇權展現的空間,城南為神怪的世界。 36 筆者認為還可以更廣泛的蒐集此類的以長安城各法律空間為背景的故 事,討論其敘事結構以及法制史的意義。例如,陳登武就曾經利用戴孚《廣 異記》的故事,討論唐代地獄審判的法制意義。陳登武認為這些唐代地獄審 判的故事與俗世法制有著相當高的關聯性,俗世情況透過故事的敘事折射出 來。37除此之外,陳登武也利用唐臨的《冥報記》38、敦煌變文中的〈燕子賦〉 39. 等史料,討論這些文學作品的法制史意義。如果,以同樣的方法檢視以長. 安為場景的筆記小說,是否可以討論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是如何被想像? 其實際情形為何?京兆尹在這些傳奇筆記中扮演什麼形象?. 第三節 研究史料 本研究計畫的史料可分為長安學與法制史兩方面。有關長安坊市位置與 宮殿區的建築位置,筆者主要參考唐代韋述的《兩京新記》殘本,以及根據. 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139-170。 36. 孫英剛,〈想像中的真實—隋唐長安的冥界信仰與城市空間〉,收入《唐研究》第十五卷,(北. 37. 陳登武,〈從戴孚《廣異記》看唐代地獄審判的法制意義〉,《法制史研究》第十二期,(台. 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139-170。 北:2007年12月),頁1-40。 38. 陳登武,〈從唐臨《冥報記》看唐代地獄審判〉,《法制史研究》第六期(台北:2004年12月),. 39. 陳登武,《從人間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會與國家》,台北:五南,2006年。. 頁1-40。.

(16)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0.. 《兩京新記》增補改編撰寫而成的北宋宋敏求的《長安志》。同時,也參考 妹尾達彥40、辛德勇41等人的考證,希望可以較為準確的復原長安城各地點的 相對位置。除此之外,清代徐松的《唐兩京城坊考》也是本研究不可或缺得 參考書籍。這些史料所復原的長安城相對位置,都是筆者研究唐代長安法律 空間的基礎。其中妹尾達彥繪製的長安城與宮殿復原地圖,是本文參考的主 要地圖。 其次,在法制史方面,《唐律疏議》以及新出土之《天聖令》殘本無疑 是最重要的史料。 《天聖令》殘本相當幸運的保留了〈獄官令〉 ,提供重新理 解唐代監獄管理的可能性,筆者即根據唐律與《天聖令》的相關條文,討論 長安城的監獄與治安管理。不過,《天聖令》殘本並不包涵〈宮衛令〉的條 文,本文在這方面的討論將參考仁井田陞的《唐令拾遺》與池田溫的《唐令 拾遺補》。除此之外,霍存福的《唐式拾遺》也是筆者在理解唐代宮廷警衛 相關規定與空間規範時,相當重要的史料來源。此外,唐代詔令也有許多相 關的歷史訊息,本研究透過《唐大詔令集》與《全唐文》考察法律空間的變 化與規定。 最後,筆者也透過傳統正史,如《新唐書》、《舊唐書》,以及政書,如 《唐六典》 、《唐會要》 、 《通典》、《太平御覽》、《冊府元龜》等,試圖爬梳、 挖掘隱藏其中的歷史訊息,理解唐代長安法律空間的狀態與演變。同時,唐 人傳奇小說也是筆者討論法律空間想像時,重要的史料來源。有關唐人傳 奇,筆者主要參考唐代文人文集、《太平廣記》、《全唐文》與現代輯佚發行 的單行本或是總集,如上海古籍出版社的《唐五代筆記小說大觀》等書。 筆者希望透過以上的史料,提供架構唐代長安法律空間的證據,有效結 合城市史與法制史的研究。並且,藉此理解唐代長安法律空間的變化與其意. 40. 妹尾達彥,《唐代長安的都市計畫》(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頁124~125。. 41. 辛德勇,《隋唐兩京叢考》,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

(17)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1.. 義。. 第四節 章節架構 本文除第一章緒論與第五章結論外,總共有三章。 第二章討論唐律衛禁律如何規範長安城的空間,衛禁律將長安分為京 城、皇城、宮城。宮城之內又有宮城門、殿門、閤等區域的分類規範。犯罪 行為隨著在不同區域發生,科以不同的刑度。第一節試圖從《唐律疏議》的 條文,討論上述空間區劃的範圍。 第二節則是討論史籍中發生於長安城中,違反《衛禁律》的諸多個案。 筆者本節將從史籍中的實例、判文等出發,討論這些案件是否依法斷案。例 如,以往曾有一些學者分析過長孫無忌不解佩刀案。皆是從「守法」 42或是 「罪刑法定主義」43等角度討論該案。桂齊遜的研究也曾經整理不少條文中 的司法實例。44筆者希望在這些基礎上,重新檢視這些案例,以討論衛禁律 中,空間規範的法制意義為何? 第三章討論長安城中各個法律空間的分佈與執行法律展演時的場景,分 為刑場、監獄、大赦、直訴四部份。第一節討論刑場。根據史料記載,長安 城除了東市、西市以外,也在京兆府門、朝堂等地方執行死刑。筆者想要先 討論在這些空間行刑有何意義?過去,趙望秦認為西市的獨柳樹是中唐後新 設的刑場,藉以解釋刑場選擇的原因。 45但是,筆者認為刑場的新舊不是唐 代選擇行刑場地的重要因素,意圖想要達到哪些目的,才是唐代政府選擇刑 場的原因。此外,兩市刑場以外,唐代其他的公開處刑地點,如京兆府門等,. 42. 岡野誠,〈唐代における「守法」の一事例--衛禁律闌入非御在所条に関連して〉,《東洋文化》 60期,(東京:1980年),頁81-100。. 43. 高明士,《律令法與天下法》,台北:五南,2012年。. 44. 桂齊遜,〈唐代宮禁制度在政治與法律上的意義與作用〉,頁45-101。. 45. 趙望秦,〈長安新設刑場—獨柳樹探析〉,《淮陰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頁687-689。.

(18)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2.. 又代表哪些意義?也是筆者在本節想要討論的問題。 第一節討論唐代長安宮闕前的法律空間。歷代的宮闕都承擔著冤案的審 理、大赦、公告刑書的法律功能,形成一個具有法律性質的法律空間。本節 試圖從北朝洛陽、鄴城到隋代大興城、唐代長安城之宮城南門的變化,討論 從北魏到唐初,宮闕前法律空間如何改變?其次,自唐高宗擴築大明宮後, 唐代宮闕前主要的法律空間,也就從西內承天門前轉移到大明宮的含元殿前 與丹鳳門前。這樣的改變對於宮闕前的法律空間有什麼影響?大赦儀式有何 不同?都是本節要討論的問題。 第二節則討論監獄的場景,唐代長安城有長安、萬年兩縣的縣獄、大理 寺的寺獄。還有內侍省、御史台的監獄。監獄是重要的法律空間,這些空間 內部的情景如何?同時,筆者也想討論這些監獄的法律空間與現實的政治產 生關聯。其重要性如何移轉。唐代被關押在監牢中的文人,又怎樣透過詩文 描寫監獄的環境。 第三節長安的刑場,討論長安哪些地方是行刑的空間?這些公開行刑的 效果為何?刑場行刑的場景為何?除了一般死刑外,還有首都才會舉行的獻 俘禮。這些獻俘禮在中唐以後,逐漸固定在興安門樓進行。其法律展演包涵 許多類法律的程序。如皇帝詰問首犯、交付法司、公開處刑等等,筆者試圖 描述這些獻俘禮的場景,討論獻俘禮呈現一個怎樣的法律空間樣貌。此外還 有「丁約」 、 「靈應記」等傳奇為資料,討論刑場空間的形象。如同研究回顧 中述及,孫英剛曾經就冥界信仰的角度討論傳奇小說中的刑場書寫。除冥界 信仰以外,也有一些文學敘事提到了長安的刑場,如《廣異記》的〈丁約〉, 就不屬於書寫冥界信仰的故事,而是討論成仙的故事。所以,此類故事沒有 出現在孫英剛的研究中。但是,這類故事卻隱含許多可以討論的問題。筆者 希望蒐集這類的故事,討論刑場空間在書寫者心中,反映了什麼樣的形象。 第四章傳奇小說中的法律空間希望藉由傳奇小說的書寫,討論唐人如何 想像與感受這些法律空間。本章主要分成兩節,分別是唐傳奇中的長安城治 安與京兆尹故事中的法律空間敘事與想像。.

(19)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3.. 第一節討論長安的治安與空間的關係。長安城大體可分為街東與街西兩 部份。街東主要為官人住宅區,街西多半為庶民與胡人。因此,街東與街西 面臨的治安問題可能也不一樣。唐代傳奇一些故事,是否也隱藏這樣的訊 息,為筆者本節要解決的問題。 第二節則是京兆尹故事。京兆尹是長安各項事務的主管官員,其官位也 為時人所重視。因此,衍生出不少以京兆尹為主題的傳奇故事。這些京兆尹 故事展現京兆尹的權威,當他外出之時,所有的民眾都必須讓道。這些故事 幾乎都有相同的情節與結構,本節欲討論這樣的故事結構怎樣形成。並且, 如何解釋這樣些結構的法制意義,都成為本節的挑戰。 本研究以長安城為範圍,討論長安城中各個法律空間的地點與場景。同 時,透過傳奇小說等文學作品的書寫,試圖探討唐人如何想像與描述這些法 律空間。筆者希望藉由這些法律空間的研究,空間中儀式的場景,如何展現 帝國的威儀。這些空間的變化,又呈現哪些意義?. 第二章 《衛禁律》與唐長安法律空間 第一節 從《衛禁律》看長安城的空間劃分 近年來,中外學者藉由文獻復原與輯佚,逐漸復原唐代長安城的大致樣 貌。從北宋宋敏求所撰的《長安志》與唐代開元年間成書的《唐六典》來看, 長安城可以分為京城、皇城、宮城、大明宮、禁苑、興慶宮等區域。除此之 外,唐人韋述也曾著《兩京新記》一書,內容為介紹長安城宮殿、坊市,該 書至今僅存殘本。現代學者復原該書時,著眼於《長安志》為自《兩京新記》 增補而來。1故復原整理時,採用《長安志》京城、皇城、宮城的分區架構。 日本學者妹尾達彥在《唐代長安的都市計畫》一書中,也採用了京城、宮城、. 1. 唐雯,〈《兩京新記》新見佚文輯考〉,《唐研究》,第十五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頁577-597。.

(20)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4.. 皇城的分類法,2大部分的研究者也都沿襲這樣的分類方式。 分類僅是一種研究的工具,只要合理、具有效性,都是可行的分類。筆 者認為目前隊長安城區域的分類都是合理且有根據,沒有必要進行任何的批 評。不過,現今有關長安城區域劃分的研究,卻很少有人注意到《唐律疏議》 中,也有對長安區域劃分的規範。 《唐律疏議》的分類可以與《長安志》 、 《唐 六典》等書相配合,以理解唐代在律法上,如何規範長安城的空間,也是理 解長安「法律空間」的第一步。本節主要討論唐律對於長安的空間劃分部份。 《唐律疏議》對於長安城區域的規範,集中在《衛禁律》中。 《衛禁律》 制定目的為「但敬上防非,其事尤重」。3其目的為保衛皇帝與皇權象徵物的 安全,防止有人對於皇帝或是皇權有任何不軌的行為。長安城有皇帝居住的 宮殿,自然成為《衛禁律》規範的首要目標。各區域以「垣」與「門」為分 界線,日本學者井上和人也注意到《唐律疏議》中, 「門」字出現相當頻繁, 認為門是前近代城市管理的憑藉。4此外,翻越垣與門也有不同的刑度,展現 出《衛禁律》保衛皇權的立法意旨。根據《唐律.衛禁律》 「闌入踰閾為限」 (總 60)規定:. 諸闌入者,以踰閾為限。至閾未踰者,宮門杖八十,殿門以內遞加一等。 其越殿垣者,絞;宮垣,流三千里。皇城,減宮垣一等;京城;又減一 等。5. 從上述律文來說,長安城的區域劃分除了宮城、皇城、京城以外,尚有「殿」 、. 2. 妹尾達彥,《唐代長安的都市計畫》(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年),頁124~125。. 3. (唐)長孫無忌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卷7,頁149。. 4. 井上和人,〈唐代長安の諸門について─『唐律疏議』における「門」字の分析〉,《法史學研. 5.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以踰閾為限」(總60)條,. 究會會報》,第九号,2004年:12月。 頁152。.

(21)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5.. 「宮門」等區域劃分。又如《唐律.衛禁律》 「諸闌入宮門」 (總 59)疏議中, 還有提到「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闌入得罪並同」。 6本條尚 有對宮城門的規範。可見唐律對於長安城的區域規範相當仔細,宮城與宮門 並非同一區域。這樣仔細的區域劃分,目的無疑是為了保衛皇權和皇帝的威 儀與安全。既然《衛禁律》的量刑是以犯罪行為發生地為基準,區域的範圍 與邊界也就成為律令規範的重要問題。《衛禁律》對長安城的空間規範體現 唐代長安城中,法律如何在空間中作用,形成一個法律空間。以下茲就《唐 律疏議》的相關條文與其他相關文獻,討論律令規範中,長安城各區域的範 圍。. 一、 京城: 根據《唐律.衛禁律》 「闌入以踰閾為限」 (總 60)規定「其越殿垣者, 絞;宮垣,流三千里;皇城,減宮垣一等;京城,又減一等」。 7疏議解釋京 城的範圍為「京城,謂明德等門之垣」。8明德門為長安外郭城南面城門,入 明德門後就可以到達朱雀大街。越京城垣罪就是翻越長安外郭城的城牆, 「垣」在唐律中亦有定義,見《唐律.名例律》 「共犯罪本罪別」 (總 43) : 「垣 謂宮殿及府廨垣牆,籬謂不築牆垣、唯以籬為固之類」 。9所以在唐律中,宮 殿外圍的圍牆就是「垣」 ,籬與垣不同,各自有嚴格的定義。 有關京城的範圍, 《唐律疏議》中沒有詳細記載京城包含哪些城門,僅 說「明德等門」。宋代程大昌著《雍錄》時,也注意到《唐六典》對長安城 的分區。在「唐城內外凡三重」條提到「六典,唐都城三重。外一重名京城; 內一重名皇城;又內一重名宮城,亦名子城。子城之內,入殿者為殿門也」。. 6.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2。. 7.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以踰閾為限」(總60)條,頁152。. 8.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以踰閾為限」(總60)條,頁152。. 9.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名例律》「共犯罪本罪別」(總43)條,頁117。.

(22)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0. .16.. 不過,《唐六典》「尚書工部」條中記載這些區域的城門與範圍,其記載與. 《唐律疏議》範圍的重合性高。所以《唐六典》 「尚書工部條」提到的京城各 城門,應該可以補足《唐律疏議》中不清楚的地方。根據《唐六典》「尚書 工部」條:. 京城左河、華,右隴坻,前終南,後九嵕。南面三門;中曰明德, 左曰啟夏,右曰安化。東面三門;中曰春明,北曰通化,南曰延興; 西面三門,中曰金光,北曰開遠,南曰延平。 11. 《唐六典》提到京城城門有明德、啟夏、安化、春明、通化、延興、金光、 開遠、延平等門。其中沒有包含外郭城北邊諸門。根據《長安志》,外郭城 北方有芳林、景曜、光化三門,井上和人即持《長安志》的說法。12何以《唐 六典》沒有記載外郭城北面三門?筆者認為即與唐律的區域劃分有關。王建 國的研究認為,北面三門既是京城門,同時也是苑城門。 13筆者認為這種說 法過於模糊,律令要有效的執行,其詞語定義需要相當精確。從一些史料來 看,芳林門可以進入禁苑。高宗景龍四年,曾經「令中書門下供奉官五品已 上、文武三品已上并諸學士等,自芳林門入集於梨園毬場,分朋拔河,帝與 皇后、公主親往觀之」。14梨園球場位於禁苑之內,可見芳林門可通往禁苑。 又《資治通鑑》在同件史事的注寫到「中宗自芳林門入,集於梨園,分朋拔. 10. (宋)程大昌,《雍錄》(北京:中華書局,2005),卷3,頁407-2。. 11. (唐)李林甫,陳仲夫註,《唐六典.尚書都省》(北京:中華書局,1992)「尚書工部」條,. 12. 井上和人,〈唐代長安の諸門について─『唐律疏議』における「門」字の分析〉,《法史學. 頁216。 研究會會報》(東京:法史學研究會,2004:12月)第九号,頁32。 13. 王建國,〈隋唐長安禁苑苑門及四監考述〉,《西安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西安:. 14. (後晉)劉昫,《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卷7,頁149。. 2011年10月),14:5,頁6-9。.

(23)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7.. 河;則梨園在太極宮西,禁苑之內矣」 。15至於光化門,程大昌《雍錄》的梨 園條: 「梨園在光化門北。光化門者禁苑南面西頭第一門。」16從這些史料可 知這些外郭城的北面城門都可以直接通往禁苑。 此外,《唐律疏議》各條文與疏議中,京城僅有越垣罪,沒有闌入京城 門的罪行。在規範闌入的總 59 條與總 60 條,都從宮城門闌入的犯罪行為開 始規範。《唐律.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 59)規定「諸闌入宮門,徒兩 年。殿門,徒二年半。入上閤內,絞。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斬」 。17《唐律. 衛禁律》 「闌入以踰閾為限」 (總 60)規定「諸闌入者,以踰閾為限。至閾未 踰者,宮門杖八十,殿門以內遞加一等」 。18既然京城沒有闌入罪,則外郭城 北邊三門在律令上,應被視為苑門。在《唐律.衛禁律》 「諸闌入宮門」 (總 59)的疏議提到「闌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謂御苑,其門有籍禁」 。19可 知禁苑有闌入罪,如果芳林、景曜、光化三門同時為禁苑門與京城門,則闌 入禁苑的犯罪行為就無法規範。所以,就律令規範的邏輯而言,芳林、景曜、 光化三門在唐代律令性質應為苑門。 最後,就唐律中的規範來看,禁苑有越垣罪。「垣」的範圍就是城牆的 範圍。因此,長安城北方的城牆也應該是禁苑垣。當越垣犯罪行為發生,就 以禁苑的越垣罪論處。衛禁律立法意旨為保衛皇帝與皇權象徵物的安全。禁 苑為皇帝遊獵的場所,京城為平民日常活動的範圍,唐代律令的規範自然以 保衛禁苑為重。所以,唐律應該是設定京城北面三門為苑門。此外,外郭城 城門為溝通長安城內外的孔道,又是平民生活的區域。設立闌入罪管理城門. 15.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卷209,「景雲元年正月第8條」,. 16. (宋)程大昌,《雍錄》,卷9,頁492-2。. 頁6639。 17.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152。. 18.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以踰閾為限」(總60)條,頁152。. 19.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2。.

(24)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8.. 進出實則沒有必要。20因此,自然唐律立法時沒有京城門的闌入罪。 總結來說,京城的範圍包含外郭城東面、西面、南面的城牆與城門。犯 罪行為的規範上則有越垣罪,沒有闌入罪。因此,北外郭城垣與城門由於緊 鄰禁苑,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禁苑的範圍。. 二、 皇城 在《唐律.衛禁律》 「闌入以踰閾為限」 (總 60)的疏議解釋「皇城,謂 朱雀等門之垣」 ,21也就是朱雀等城門連結的城牆。 《唐六典》 「尚書工部」條 則提到:. 皇城在京城之中。南面三門:中曰朱雀,左曰安上,右曰含光。東面二 門:北曰延喜,南曰景風。西面二門:北曰安福,南曰順義。其中左宗 廟,右社稷,百僚廨署列乎其間。22. 因此,皇城位於長安城北邊,比鄰於宮城的南方。由朱雀、安上、含光、延 喜、景風、安福、順義等門及其城牆所包圍的空間。在皇城中,有百官辦公 的寮署,也有皇家的太廟、太社等儀式空間。這些設施構成了皇城空間的獨 特性。並且反映在法律條文的制定上。同時,皇城門與京城門相同,沒有闌 入罪的規範。所以,一般庶民可能也可以進入皇城區。從貞觀十七年(643), 立皇太子大赦來看:. 20. 有關城門在唐長安城的重要性,可參考王靜的研究,其討論通化門在唐長安城的發展與重要性。 王靜,〈城門與都市—以唐長安通化門為主〉,《唐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卷十五,頁23-50。. 21.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以踰閾為限」(總60)條,頁152。. 22. (唐)李林甫,陳仲夫註,《唐六典.尚書都省》「尚書工部」條,頁216。.

(25)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19.. 是日,帝御承天門樓,大陳仗衛。文武百辟於外,京邑士女重疊而觀者, 皇城街悉滿。當道中樹金雞,大赦天下。23. 民眾的確可以進入皇城區參與儀式。甚至有「皇城街悉滿」這樣的場景。這 則事例或許可以佐證,皇城沒有闌入罪的規範。 《唐六典》中記載的皇城諸門,同樣沒有記載皇城北面的城門。這是由 於皇城之北為宮城,皇城北面城門被歸類為宮城南面的城門。「尚書工部」 條提到「宮城在皇城之北。南面三門:中曰承天,東曰長樂,西曰永安」 ,24 可知皇城北面城門為宮門,故《唐六典》的記載沒有皇城北面城門。所以, 皇城的範圍就是朱雀、安上、含光、延喜、景風、安福、順義等門,及其城 牆所包圍的空間。. 三、 宮城 有關宮城的範圍,比之皇城、京城複雜。根據長安城的復原研究,宮城 的相對位置為皇城之北,西有掖庭宮,東為太子居住的東宮。辛德勇在〈宮 城南門名稱考實〉一文中,認為「唐長安宮城狹義上是指西內太極宮,廣義 上則包括掖庭宮和東宮在內」25。如果從唐代法制的角度來看,宮城應該是 指辛德勇的狹義定義。在《唐律.衛禁律》 「諸闌入宮門」 (總 59)疏議提到 「嘉德等門為宮門」26。至於東宮,在《唐律.名例律》「諸稱乘輿車駕及制 敕」 (總 51)則有「若於東宮犯、失及宮衛有違,應坐者亦同減例」27。疏議. 23. (宋)王欽若,《冊府元龜》,卷84「帝王部.赦宥三」,頁989-1。. 24. (唐)李林甫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尚書都省》「尚書工部」條,頁217。. 25. 辛德勇,〈宮城南門名稱考實〉,收入氏著《隋唐兩京叢考》,(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 頁93。. 26.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27.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名例律》「諸稱乘輿車駕及制敕」(總51)條, 頁135。.

(26)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0.. 解釋:. 於東宮犯者,謂指斥東宮及對捍太子令使,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 不完牢,並闌入東宮宮殿門,宮臣宿衛冒名相代、兵仗遠身、輒離職掌、 別處宿之類,謂之為「犯」28. 可見,在唐律的體系中,東宮與宮城是不同的空間。闌入東宮的宮、殿門比 照宮城的罰則減一等。因此,當我們用法制角度討論宮城,不宜將東宮放進 宮城中討論。在唐代的律令空間規範中,東宮應是另一個空間。 此外,唐律將宮城的城門分為宮城門與宮門兩種。根據《唐律.衛禁律》 「諸闌入宮門」 (總 59)的注文提到「闌入宮城門,亦同。餘條應坐者,亦準 此」 。29所謂「宮門」與「宮城門」,疏議說明「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 為宮城門」 。30順天門即承天門,根據《唐六典》的注文「承天門,隋開皇二 年作。初曰廣陽門,仁壽元年改曰朝陽門,武德元年改曰順天門,神龍元年 改曰承天門」 。31承天門位於宮城南面,為宮城門的正南門。有關宮城南面的 城門,辛德勇考證各家說法,認為宮城南面僅有三門,分別為承天、長樂、 永安三門。32辛德勇考證的城門數量與名稱皆正確,不過從唐代法制來看, 承天、長樂、永安三門應為宮城門。宮門與宮垣範圍應是西側則有通明、嘉 猷兩門。北側則有玄武、安禮兩門。東側與太子居住的東宮接鄰。南面有為 嘉德等門。宮垣則為連結這些城門的城牆。 宮城門在《唐律.衛禁律》 「諸闌入宮門」 (總 59)疏議定義為「嘉德等. 28.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名例律》「諸稱乘輿車駕及制敕」(總51)條,. 29.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30.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31. (唐)李林甫,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尚書都省》「尚書工部」條,頁217。. 32. 辛德勇,〈宮城南門名稱考實〉,收入氏著《隋唐兩京叢考》,頁93。. 頁135。.

(27)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1.. 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闌入得罪並同」 。33也就是承天門等門為宮城 門。在《唐律.衛禁律》 「登高臨宮中」 (總 66)則有「嘉德等門為宮門,順 天等門為宮城門。準例,宮城門有犯,與宮門同」 。34可見宮城門與宮門在法 律上等級相同,發生犯罪行為時,刑度相同。為何唐律特別將兩者分開? 從禮儀來看,鑾駕回宮等禮儀,太極殿、嘉德門、承天門作為禮儀儀式 間的分界線。如《通典》所述:. 鑾駕至承天門外侍臣下馬所,鑾駕權停,文武侍臣皆下馬,千牛將軍降 立於輅右訖,鑾駕動,千牛將軍夾輅而趨。駕入嘉德門,大樂令令撞蕤 賓之鐘,左五鐘皆應,鼓柷,奏采茨之樂,至太極門,戛敔,樂止。入 太極門,鼓柷,奏太和之樂。35. 承天門為諸臣下馬處,門外立有肺石與登聞鼓。可見承天門是宮禁與官人活 動區域的分界線,也是皇權「聖域」的界線。該禮儀進入嘉德門後奏樂,至 太極門樂停。從禮儀的空間與儀式安排,承天門與嘉德門各自承擔不同的功 用。筆者推測這樣禮儀的概念,可能影響到了律令的制定,也承襲自中古都 城閶闔門、止車門、端門的配置。故唐律將宮城與宮門分開,卻又採用相同 的刑度。 同時,在本研究第三章第一節的考察中,唐代宮城的結構與北朝的洛 陽、鄴城等宮城結構相較,具有相當的延續性。原本閶闔門、止車門、端門 三門的結構,到了唐代成為承天門、嘉德門、太極門的結構。故從源流而言, 嘉德門的存在與北朝宮城具有相當的延續性。在北朝以兩門為主的宮城結構. 33.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34.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登高臨宮中」(總66)條,頁158。. 35. (唐)杜佑,王文景等點校,《通典》,「鑾駕還宮條」,(北京:中華書局,2004),卷124, 頁3180。.

(28)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2.. 轉化為以承天門為主的宮城結構後,止車門轉化為嘉德門被保留了下來。在 唐代的律令規範、禮儀儀式中,扮演相當的角色。這也可能是為什麼需要特 別規範宮門空間,並且刑度與宮城門同的原因,展現禮儀影響唐代律令的情 形。. 四、殿 在宮城之內,設有許多的殿,殿有殿門與殿垣。根據《唐律.衛禁律》 「諸 闌入宮門」 (總 59)有「諸闌入宮門,徒二年。殿門,徒二年半。持仗者, 各加二等」 。36。《唐律.衛禁律》「闌入以踰閾為限」(總 60)則規範越殿垣 的刑度,「其越殿垣者,絞」 。37同條律文中,疏議還提到「越過殿垣者,無 問出入,俱至絞刑」 。38有關殿的範圍則在《唐律.衛禁律》 「諸闌入宮門」 (總 59)的疏議中,「太極等門為殿門,闌入者,徒二年半」。 39所以,殿的範圍 包含殿門與相連的殿垣。 至於太極等門包含哪些門, 《唐六典》 「尚書工部」條有「其北曰太極門, 其內曰太極殿,朔、望則坐而視朝焉」 。40在太極殿北有兩儀殿,「又北曰兩 儀門,其內曰兩儀殿,常日聽朝而視事焉。」 41除太極、兩儀以外,還有許 多其他的宮殿。在《唐六典》中,提到的殿有:. 兩儀殿之東曰萬春殿,西曰千秋殿。兩儀之左曰獻春門,右曰宜秋 門。宜秋之右曰百福門,其內曰百福殿。百福之西曰承慶門,內曰 承慶殿。獻春之左曰立政門,其內曰立政殿。立政之東曰大吉門,. 36.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37.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以踰閾為限」(總60)條,頁152。. 38.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以踰閾為限」(總60)條,頁152。. 39.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40. (唐)李林甫,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尚書都省》「尚書工部」條,頁217。. 41. (唐)李林甫,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尚書都省》「尚書工部」條,頁217。.

(29)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3.. 其內曰大吉殿。兩儀之北曰甘露門,其內曰甘露殿。左曰神龍門, 其內曰神龍殿,右曰安仁門,其內曰安仁殿。42. 本段史料提到宮殿與其殿門,可能就是唐律「殿」的範圍。從史料的敘事結 構來看,每個殿都至少有一個殿門,殿門內就是殿,殿四周連結殿門圍繞著 殿垣。程大昌撰寫《雍錄》時,給了殿門一個定義。「子城之內,入殿者為 殿門也」 。43子城就宮城,所以宮城內入殿的門,就是殿門。程大昌、 《唐律》、 《唐六典》的對於殿門的規範可以相通,可知《唐六典》中的殿與其門,可 能即是《唐律疏議》中殿門的名單。宮城中其他沒有提到的宮殿,入殿的城 門可能也屬於殿門。 就這些殿的功能來看,太極、兩儀二殿,前者即所謂中朝;後者即所謂 內朝。兩殿為皇帝聽政視朝的空間。其他各殿是皇族或皇后日常生活起居的 空間。例如,武德年間,李世民與李建成進行權力鬥爭時, 「世民居承乾殿, 元吉居武德殿後院,與上臺、東宮晝夜通行,無復禁限」44在《唐六典》中 無承乾殿,應為承慶殿之誤。武德殿則在武德門內。 45「殿」是皇帝與皇族 居住的處所,所以管理殿的安全至關重要,當發生犯罪行為時,刑度也比其 他宮城、皇城重。. 五、閤與通內諸門 此外, 《唐律疏議》還有「上閤」與「通內諸門」 ,根據《唐律疏議》總. 42. (唐)李林甫,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尚書都省》「尚書工部」條,頁217。. 43. (宋)程大昌,《雍錄》,卷9,頁407-2。. 44.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190「武德五年十月第55條」,頁5958。. 45. 根據《唐六典》尚書工部條:「虔化之東曰武德西門」。其註為「其內有武德殿,有廷恩殿」。 據此,武德殿在武德門內。見(唐)李林甫,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尚書都省》「尚書工部」 條,頁217。.

(30)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4.. 59 條「諸闌入宮門」條規定「入上閤者,絞」46,闌入的刑度比起殿、宮城 更重,僅次於御在所。有關上閤的範圍,疏議解釋為「上閤之內,謂太極殿 東為左上閤,殿西為右上閤,其門無籍,應入者準敕引入,闌入者絞」 。47因 此, 「上閤」就是指太極殿兩側的東上閤與西上閤。宋代程大昌在《雍錄》 中認為:. 閤者即內殿也,非真有閤也。則凡唐世命為入閤者,仗與朝臣雖自兩閤 門分入,入竟乃是內殿。前世多有於此地求閤,以應古語。而竟無之此 誤也。48. 程大昌認為閣就是內殿,並非真的有「閣」的建築。所謂「入閣」就是入內 殿,過去閣門內找閣樓建築是錯誤的作法。無論從考古學或是文獻資料而 言,都沒有直接記載上閣建築的規制。文獻史料方面,如程大昌所言,多半 記載入閣門後即進入便殿,對於上閣沒有多加描述。考古學方面,迄今則尚 未有西內「上閤」的相關考古報告。此外,大明宮的考古發現也僅限於含元 殿,宣政殿與紫宸殿則尚未進行完整的考古發掘。所以,目前尚無法以考古 學成果補注文獻闕漏的可能性。 司馬光在《涑水紀聞》中提到一則宋庠解釋「入閣」一詞的往事,皇帝 詢問宋庠有關入閣的禮儀,其回答:. 上問宰相唐世入閣之儀,參知政事宋庠退而講求以進,曰: 「唐有大內, 有大明宮。大內謂之西內,大明宮謂之東內。高宗以後,多居東內。其 正南門曰丹鳳,丹鳳之內曰含元殿,正至大朝會則御之。次曰宣政殿,. 46.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47.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48. (宋)程大昌,《雍錄》,卷3,頁418-1。.

(31)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5.. 謂之正衙,朔望大冊拜則御之。次北紫宸殿,謂之上閣,亦曰內衙,奇 日視朝則御之。唐制:天子日視朝,則必立仗於正衙,或乘輿止於紫宸, 則呼仗自東西閣門入,故唐世謂奇日視朝為入閣。 49. 宋庠的解釋更進一步指出「上閣」就是紫宸殿,又稱為內衙,正好與程大昌 的說法,即唐代的上閣沒有「閣」這類的建物,所謂的「閣」就是內朝紫宸 殿。根據《宋史》宋庠本傳,稱其「庠為相儒雅,練習故事」50宋庠對於過 往制度有一定的認知,其說在宋代有一定的公信力。此外,歐陽修也持類似 看法,《資治通鑑》胡三省註引歐陽修語:. 歐陽修曰:唐故事,天子日御殿見羣臣,曰常參。朔望薦食諸陵寢,有 思慕之心,不能臨前殿,則御便殿見羣臣,曰入閤。宣政,前殿也,謂 之衙,衙有仗。紫宸,便殿也,謂之閤。其不御前殿而御紫宸也,乃自 正衙喚仗由閤門而入,百官俟朝于衙者因隨而入見,故謂之入閤。 51. 歐陽修的說法幾乎與宋庠的說法相同,所謂「閣」並非閣樓,而是指紫宸殿, 從閣門入便殿就稱為「入閣」。由三人的說法可知,唐代宮城的「閣」非閣 樓,而是指紫宸殿以成為宋代學者的共識。 如果按照這個說法,西內的「上閣」就是左、右閣門內的兩儀殿,兩儀 殿周圍多為宮殿;東內的「上閣」則是左、右閣門內的紫宸殿,紫宸殿周圍 為內侍省、延英殿、翰林院、集賢院等中晚唐重要的政治機構,過去妹尾達 彥也曾注意此點。52如唐穆宗繼位初曾「詔於西上閣門西廊右畔便門,以通. 49. (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卷八,頁152。. 50. (元)脫脫,《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卷284,頁9591。. 51.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241,頁7783。. 52. 妹尾達彥,〈大明宮的建築形式與唐後期的長安〉,收入《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四輯,(西.

(32)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6.. 宰臣自閣中赴延英路」 。53唐穆宗時期為了方便上朝官員到延英殿,在西上閤 門的西廊開便門通延英殿。所以,可以知道兩上閤門還有廊道等附屬建物, 不僅只有城門而已,但是詳細有哪些附屬建物已經不可知。. 同時,《異聞集》的一段小故事,也可以讓我們窺見上閤的建築布局。韓滉 為相「時滉命三省官集中書視事。人皆謂與廷辯」 。穆質召入京廷辯, 「未及 通,聞閤中有大聲曰:穆質爭敢如此」 。54可見閣門之內,尚有其他建物,否 則不會聽到別人在內爭辯的聲音。 此外,從《唐律疏議》的條文來看,條文多以西內為規範對象,這與 《唐律疏議》制定年代有關。一般認為《唐律疏議》永徽朝的律疏,故唐律 規範反映的上閤規制,可能與大明宮的上閤規制有些差異。從唐律法條而 言, 《唐律.衛禁律》 「宮殿作罷不出」(總 65)有一段問答提到上閤:. 問曰:在宮殿內及御在所,作罷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閤內不出,律 既無文,若為處斷? 答曰:上閤之內,例與闢杖所同。應出不出,此條無文者,為上文註云: 「闢杖應出不出,與御在所同。」上閤內有宮人,同御在所,合絞;御 不在;又無宮人,減二等。55. 可知,如果上閤應該有一個範圍,否則不會有工人逗留的情形,至於有哪些 建築?是否包含紫宸殿?由於史籍闕漏,已經不可考。此外,總 73 條,「諸 向宮殿內射,宮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 安:陝西師範大學,1997),頁97-108。 53 54 55. (宋)王欽若,《冊府元龜》,「帝王部.都邑二」,卷十四,頁160-2。 (宋)李昉,《太平廣記》引自(唐)陳翰,《異聞集》,卷79,頁500。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宮殿作罷不出」(總65)條,頁156。.

(33)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7.. 閤內者,絞;御在所者,斬」 。56本條規範往宮內射箭攻擊的犯罪行為。如此, 從律文的內在邏輯而言,「上閣」有一定的範圍,不僅只有閣門而已,否則 箭入上閤等罪則無法科罪。 相較於殿,閤門刑度更重。就闌入罪而言,刑度同於通內諸門,低於御 在所。由於閤門為進入內朝的象徵,同時也是百官通往內朝的通道,攻擊上 閤無疑嚴重威脅皇帝安全,也威脅入內官員的安全。所以,發生於上閤的犯 罪行為,刑度才會較宮殿重,方能達成衛禁律立法意旨。 其次,還有「通內諸門」 。 《唐律.衛禁律》 「諸闌入宮門」 (總 59)註「其 宮內諸門,不立籍禁而得通內者,亦準此」 。57此處註解對於宮內諸門的定義 不甚明確,由於史料缺乏,哪些門為通內諸門已不可考。只可由疏議得知, 如「『其宮內諸門,不立籍禁』 ,謂肅章、虔化等門,而得通內,而輒闌入者, 並得絞罪」58。疏議所謂通內,指宮內。 《唐六典》尚書工部條有一條註提到 「承天門之東曰長樂門,北入恭礼門,又北入虔化門,則宮內也。承天門之 西曰廣運門、永安門,北入安仁門,又北入肅章門,則宮內也」59。其解釋 到從肅章門、虔化門可以到宮內。這些門沒有名籍管制,闌入者處以絞刑。 《唐律.雜律》 「官廨倉庫失火」(總 431)疏議對於解釋宮內一詞,「若有人 於內外官府、公廨院宇之中及倉庫內失火者,徒二年。 『宮內,加二等』 ,宮 內,謂殿門外有禁門,其內並是。」60根據前面考察,殿有殿門與殿垣。在 殿門外的宮禁之門,進入此門就是宮內,可能就是指肅章、虔化二門。 此外,上閤與通內諸門同無名籍管制,故兩者在同一條律文中一體規 範。若以外朝、中朝、內朝的分類來看,上閤與通內諸門都是通往內朝,當. 56.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向宮殿射」(總73)條,頁162。. 57.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58.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諸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59. (唐)李林甫,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尚書都省》「尚書工部」條,頁217。. 60. (唐)長孫無忌,陳仲夫點校《唐律疏議.雜律》「官廨倉庫失火」,頁510。.

(34)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8.. 發生闌入等犯罪行為,自然為同一等級的刑責。. 六、御在所 衛禁律篇首開宗明義說到立法意旨「但敬上防非,其事尤重,故次於名 例之下,居諸篇之首」61。所以,衛禁律目的就是保護皇帝與皇權的象徵物, 皇帝的所在地也就成為最重要的保護目標。 《唐律.衛禁律》 「闌入宮門」 (總 59)規定「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斬」62。闌入御在所是威脅皇帝安全的嚴 重行為,所以科以最嚴重的刑罰。 至於御在所的定義為何?《唐律.衛禁律》 「向宮殿射」 (總 73)疏議提 到: 「御在所斬,謂御在所宮殿」63。也就是皇帝所在的宮殿。何者為御在所 宮殿,同條疏議答問解釋:. 問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宮殿? 答曰:…即驗車駕不在,又無宮人,闌入上閤者合徒三年。…此條箭入 上閤絞,御在所斬,得罪既同闌入,明為御在宮中。 64. 從以上節錄的問答,可知御在所以皇帝與宮人作為條件要素。車駕為皇帝的 代稱。若皇帝在宮中,即為御在所宮殿。皇帝的所在地是《衛禁律》規範的 核心之一,犯罪行為發生時,是否為御在所會影響量刑。. 七、禁苑 長安城北面為唐代禁苑所在,禁苑有四至,四至皆有門管理出入。唐律. 61. (唐)長孫無忌,陳仲夫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卷七,頁149。. 62.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63.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向宮殿射」(總73)條,頁163。. 64.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向宮殿射」(總73)條,頁163。.

(35)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29.. 對於禁苑亦有規定,在《唐律.衛禁律》「闌入宮門」(總 59)律文,「即闌 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65同條疏議解釋為「禁苑,謂 御苑,其門有籍禁」。66。王建國曾經研究過禁苑的苑垣與苑門的範圍。 67本 節討論京城時,即有討論芳林、景曜、光化三門在唐代律令的性質屬於苑門。 禁苑為皇室園林,自然也是必須保衛的區域。因此,在律令中規範禁苑的闌 入罪。. 八、太社、太廟: 太社與太廟位於長安城皇城的範圍。其布局依據《周禮》「左祖右社」 原則,從地圖而言,太廟在右方,太社在左方。但是在律令規範裡,太社與 太廟不在皇城的規範之中,有獨立的條文。例如,太社、太廟闌入罪相關條 文規範於《唐律.衛禁律》 「闌入廟社與山陵兆域門」(總 58),也是衛禁律 之首,足見其獨立與重要之地位。 太社、太廟空間在律令中相關的規範,由「闌入廟社與山陵兆域門」 (總 58)與「犯廟社禁苑罪名」 (總 79)緊密配合而成。在範圍方面,太社、太 廟如同宮殿一般,由門與垣構成空間的界線。根據《唐律.衛禁律》「闌入 廟社與山陵兆域門」 (總 58) : 「諸闌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徒二年。」68 同條疏議規範「其入太廟室,即條無罪名,依下文『廟減宮一等』之例,減 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69太廟室為先皇神主所在,故減御在所一等,比 起闌入宮、殿更重。由此可見《衛禁律》在保護皇帝安全與保護皇權象徵物. 65.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66.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宮門」(總59)條,頁151。. 67. 王建國,〈隋唐長安禁苑苑門及四監考述〉,頁6-9。. 68.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廟社與山陵兆域門」(總58)條,. 69.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廟社與山陵兆域門」(總58)條,. 頁149。 頁149。.

(36)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30.. 的立法目的。所以,太廟的犯罪行為可以分為三個空間,分別是太廟門、太 廟垣、太廟室。太社犯罪行為則減太廟一等,《唐律.衛禁律》 「闌入廟社與 山陵兆域門」(總 58)規範「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減一等」 。70其餘本條 未規範的犯罪行為,則依照《唐律.衛禁律》 「犯廟社禁苑罪名」 (總 79) 「諸 本條無犯廟、社及禁苑罪名者,廟減宮一等,社減廟一等,禁苑與社同」 ,71 包含「闌入至閾未踰」 、 「因入輒宿」等,太廟減宮一等,太社減太廟一等。 72. 太廟為唐代諸帝神主所在。太社在十惡謀反條中,甚至作為譬喻皇帝的 借代詞, 「不敢指斥尊號,故托云『社稷』」 。73所以,兩者皆與皇權有關,也 成為皇權的象徵物,日本學者滋賀秀三也持這個看法, 74保衛兩者的安全與 皇帝安全同等重要。故十惡中有謀逆,認為破壞這些皇權象徵物者「干紀犯 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 。75高明士先生認為十惡謀反、謀逆罪是將君權法 制化。76筆者完全贊同高明士先生的看法。同時,筆者認為君權法制化,最 基本的作法就是以法律來規範空間,賦予空間嚴肅、神聖的性質,以此彰顯 皇權。. 小結: 總而言之,長安城是唐帝國政治中樞,同時也是皇帝主要的活動空間。 為了保衛皇帝的安全,衛禁律將長安城分為好幾個區域。越接近皇帝,則分. 70.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廟社與山陵兆域門」(總58)條, 頁149。. 71.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犯廟社禁苑罪名」(總79)條,頁168。. 72.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衛禁律》「犯廟社禁苑罪名」(總79)條,頁168。. 73.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名例律》「十惡」(總1)條,頁7。. 74. 律令研究會編,《譯註日本律令》(東京:東京堂,1979),卷五,頁35注記。. 75. (唐)長孫無忌,劉俊文校注,《唐律疏議.名例律》「十惡」(總1),頁7。. 76. 高明士,《律令法與天下法》(台北:五南出版社,2012年),頁39。.

(37) 唐代長安城的法律空間. .31.. 區越細膩,乃至到皇帝本身。本節討論的皆為皇帝的空間,最嚴重者即為在 御在所進行犯罪行為。唐代利用律令規範長安城的空間,不同空間產生的犯 罪行為,依據地點與行為科以不同的處罰,形成以律令規範空間的法律空間。 此外,比較闌入罪與越垣罪的刑度,越垣刑度皆比闌入更重,如闌入殿 門僅徒二年半,但是越殿垣就處絞刑。或許可以理解為越垣行為多半帶有意 圖闖入的成份,危害皇權甚大。闌入罪可能還有迷誤或是錯誤的空間,所以 刑度比越垣罪低。有關各罪的刑度,茲製成下表(一)以供參考。有別於一 般研究者討論長安城運用《長安志》,將長安城劃分為京城、皇城、宮城、 禁苑等分區。唐律規範的區域更加精細,《衛禁律》中就有京城、皇城、宮 城、宮、殿、閤、通內諸門、禁苑等空間。並且,對不同空間的不同犯罪行 為,科以不同的刑度。以下製表討論闌入、越垣、踰閾等罪,不討論其他諸 如持械、守衛不覺等情形,詳見表(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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