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99 年 07 月 14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修訂 中華民國104 年 11 月 04 日修訂 中華民國105 年 10 月 14 日修訂 中華民國106 年 07 月 06 日修訂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三、本府設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獎學金申 請
之審查作業。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 副處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士分別聘任之:
(一)教育處科長及督學各一人。
(二)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四、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度另行調 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國民小學:二百名,每名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五十名,每名二千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四十名,每名四千元。
(四)大學校院(含二專與五專四年級至五年級):四十名,每名六千元。
前項各款規定,於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補校及夜間 部學生不適用之。
大學校院及高中職部分之資格審查合格人數超過上列錄取名額時,依學業成績 之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以低收入戶身份者優先錄取。
國民中小學核配方式以各校總學生數佔全縣學生數之比例核配,比例未及一名 者以一名核配。
六、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讀學校提 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一年級學生、國中七年 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七、各學校受理申請後,除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初審作業外,並應造具初審合格學生名 冊一份(如附件二)連同申請表件,函報本府審查核發。但國中小學之獎學金,各 學校得依本府核配名額,逕行審查核發。
八、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資料遺漏、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通知補正,即 喪失申請資格。
九、本府及各學校承辦人員對申請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等相關法令,維護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作業執行完竣後並應確實全部銷毀,不得 有外洩或不當存放等情事。
【附件一】
花蓮縣 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
(此處加蓋學校校印)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肄業學校 學校地址
就讀科/系別 及年級
電話及行動 電話 學業成績
(一般學
科) (前學年度上、下學期平均成績)
本欄位請學校勾填,未填不予審查,具切結 意義。
該生(本學年度)有無懲處紀錄。□ 有 □ 無
該生(本學年度)是否享有公費待遇及領取 政府機關獎學金。□ 是 □ 否
本人(本學年度)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 學金(必填)。
切結人(申請人)簽章:
申請類別
□ 國 小 □ 國 中
□ 公立高中 □ 公立高職 □ 私立高中、職 □ 五專一、二、三年級
□ 大 學 □ 二、三專 □ 五專四、五年級
(不包括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公費生、補校及夜間部 學生。)
檢附證件
□ 1. 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戶證明
□ 2. 在學證明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3. 前學年成績證明單( □ 1 年級檢附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 4.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以上證件若為影本須由學校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承辦人職章。
學校 初審核章
學校承辦人核章: 教務/學務主任:
聯絡電話(含分機): 校長核章:
本府教育處 覆審結果
□合格
□不符合 原因: 核章:
備註:1.本申請表檢附證件請依順序裝訂,均以 A4 格式(影印)裝訂。
2.各欄均須填寫,如有錯誤或缺漏,不通知補正,即喪失申請資格。
3.各項手續辦妥後由肄業學校彙轉,個人申請概不受理。
【附件二】
花蓮縣 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初審合格學生名冊
□ 國小 □ 國中
□ 公立高中 □ 公立高職 □私立高中、職 □ 五專一、二、三年級
□ 大 學 □ 二、三專 □ 五專四、五年級
序
號 校 名 申請類別 學生姓名 科 系 年級 班別 學業成績 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備註 1
2 3 4
5
備註:請學校依學業成績(前學年度上、下學期平均)高低順序造冊。
承辦人: (簽章)
學校電話(含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