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 修正總說明
依藥害救濟法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並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
現行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因使用藥品產生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或障礙者,
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惟該救濟金額係於九十年訂 定,然現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差異,經衡量政策及財源等面向,為提 高人民福祉,爰修正「藥害救濟給付標準」(下稱本標準)第三條、
第四條、第五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本標準之死亡及障礙之給付上限至三百萬元。(修正條文第三條、
第四條)
二、 適用本次修正規定案件之條件,係自本標準修正施行後發生之 藥害救濟案件始適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藥害事件,仍依修正 施行前所定額度給付。(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 條文
第三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 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附死 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因致死者,於給付 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未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 法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藥品之不良 反應致障礙者,依下列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無法合理認定 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 之。
第五條之一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後發生 藥害事件者,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 施行前發生之藥害事件者,依修正施行前所定額度給付 之。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 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 為 因 使 用 藥 品 產 生 之 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 救 濟 給 付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 附 死 者 解 剖 報 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 有其他原因致死者,於 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 救濟給付;未附死者解 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 定 為 因 使 用 藥 品 產 生 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 予救濟給付。
第三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 件 經 審 議 可 合 理 認 定 係 因 使 用 藥 品 產 生 之 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 救 濟 給 付 新 臺 幣 二 百 萬 元 。 附 死 者 解 剖 報 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 有其他原致死者,於給 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 濟給付。未附死者解剖 報告,經審議,無法認 定 係 因 使 用 藥 品 產 生 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 予救濟給付。
本標準之救濟金額係於 九十年訂定,然現今社會 經濟情勢已有差異,經衡 量政策及財源等面向,為 提高人民福祉,故調整死 亡給付上限至新臺幣三 百萬元。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 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 為 因 藥 品 之 不 良 反 應 致障礙者,依下列障礙 程度給付;經審議無法 合 理 認 定 有 其 他 原 因 致身體障礙者,於最高 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 極重度障礙:最 高給付新臺幣三 百萬元。
二、 重度障礙:最高 給付新臺幣二百 二十五萬元。
三、 中度障礙:最高 給付新臺幣一百 九十五萬元。
四、 輕度障礙:最高 給付新臺幣一百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 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 定 係 因 藥 品 之 不 良 反 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 礙 程 度 給 付 ; 經 審 議 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 他 原 因 致 身 體 障 礙 者,亦於最高額度內,
酌予給付。
一、 極重度障礙者最 高給付新臺幣二 百萬元。
二、 重度障礙者最高 給付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
三、 中度障礙者最高 給付新臺幣一百 三十萬元。
四、 輕度障礙者最高
本標準之救濟金額係於 九十年訂定,然現今社會 經濟情勢已有差異,經衡 量政策及財源等面向,為 提高人民福祉,故調整障 礙給付上限至新臺幣三 百萬元,依障礙嚴重程度 按比例調整給付金額。
七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身 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給付新臺幣一百 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身 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五條之一 本標準中華 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 修正施行後發生藥害事 件者,依第三條及第四 條所定額度給付之;修 正施行前發生之藥害事 件者,依修正施行前所 定額度給付之。
一、本條新增。
二、適 用 本次 修正 規 定 案件之條件,係自本 標 準 修正 施 行 後 發 生 之 藥害 救濟 案 件 始適用,修正施行前 發 生 之藥 害救 濟 事 件,仍依修正施行前 所定額度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