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佛教新史〉之六
─清代寺廟經濟來源與僧侶道糧
闞正宗
佛光大學佛教學系副教授
一、前言
清代台灣寺廟的種類繁多,經營與管理方式也多所不同,就日 本人來台初期所進行舊慣調查的分類,大致上將寺廟宮壇分為官設 與民設兩類。1895 年隨軍來台的日僧佐佐木珍龍(1865-1934)調 查所見:
臺灣寺的總名是廟,其廟又稱官廟、民廟、會館。稱為官 廟者,係由官方設立,如同在臺北、臺中、臺南等廳縣所 在,以官費所建富麗堂皇的寺廟,寺廟奉祀官員信仰的本 尊有天上聖母、城隍爺、海漳王(按:開漳聖王)、觀音、
彌陀,乃至藥師佛……1
清代官廟、民廟皆為祭祀崇拜所在,而會館如泉州會館、廣東會館、
汀州會館雖為商人貿易住宿之所,但也兼具祭祀崇拜功能。
上述官寺或官廟為官方所建,有佛教寺院,也有民間信仰寺廟,
如上一期〈清初台灣府天后宮與海會寺僧侶〉所述,府城天后宮即 為民間信仰之官廟,而海會寺(即今開元寺)則為佛教信仰之官寺。
寺廟運作有賴於長期穩定之經濟來源,清代台灣經濟乃至僧人
1. 【日】佐佐木珍龍:《從軍實歷夢遊談》,東京:鴻盟社,1900 年,頁 28。
道 糧, 首 先 要 依 賴 寺 產, 但 是擁有寺產者只約四成,另外 六 成 要 依 賴 善 款 捐 助。 所 謂 寺 產 是 指 農 田、 茶 園, 或 是 依賴渡船租,或是官秤權衡;
其 中, 官 秤 權 衡 是 由 官 方 指 定 寺 廟, 當 商 人 欲 度 量 權 衡 時 必 須 向 寺 方 租 借, 稱 為 權 衡 費, 所 繳 納 的 分 毫、 錢 厘 就成為寺廟的經濟收入。2
清代寺廟經濟來源大略不出捐款、販賣香燭、寺田、渡船租、
官秤權衡等幾項,由於捐款不足,故須兼有其他經濟收入,然而渡 船租、官秤權衡則有賴於官方的行政命令,非個別寺廟可為之。
二、官寺(廟)經濟來源
所謂「官寺(廟)」係指由官方出資修建,並特准經營營利事 業,如渡船資、度量衡等,同時賜與田產者。明鄭清代以降,無論 是官寺或民廟香火(俗稱香燈租)始終是問題,光靠信眾捐資善款 而維持者可說是寥寥無幾,如建於1665 年明鄭時期的今高雄興隆 寺,其維持型態為「自勞苦勤耕,築田、蓋店,以資香燈。後蒙縣 主李、參府陳公批,捨北門菜圃一處、店地一所,垂寺宮永奠,宗 支接祀。又蒙董、胡二公添捨香燈業課」。3可知,興隆寺維持運
2. 同註 1,頁 87-88。
3.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南部碑文集成.甲、記(上)/開山碑記》,
臺灣文獻叢刊第218 種,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 年,頁 20。
〈台灣佛教新史〉之六―清代寺廟經濟來源與僧侶道糧
台南開元寺
作方式有耕田、店地及官府給與的香燈業(田產)三類。
清代台灣府城官設寺廟有佛教與非佛教之別,但許多民間信仰 廟宇由官方聘任僧眾住持管理為普遍現象。如《臺灣府志》記載:
「天妃宮:在府治鎮北坊赤嵌城南。康熙二十三年臺灣底定,神有 效靈,靖海將軍侯施琅同諸鎮捐俸鼎建。棟宇尤為壯麗;後有禪室,
付住持僧奉祀。」4同書另記載:「關帝廟:一在府治鎮北坊。康 熙二十九年,臺廈道王效宗重建。因舊址而增擴之,棟宇加麗;後 構禪室,以住僧焉。又一在鎮北坊。」5其次,《重修福建臺灣府 志》記載:「康熙五十年,文武各官以明倫堂狹窄,不便羅拜;臺 廈道陳璸,乃擇地於永康里建萬壽亭……五十六年,臺廈道梁文科 重修……六十年,颱風圮。雍正元年,各官重建。後置僧舍,奉香 燈。」6 從上述文獻中可知,天妃宮(即現今台南市大天后宮)、
關帝廟、萬壽亭並非佛教寺院,而是清代官設廟宇,住僧聘任後提 供油香等生活祭祀所需。
(一)寺田與店租香燈
官設寺廟由官方選派僧人住持管理乃屬必然,史載:「(法華 寺)康熙四十七年,知鳳山縣事宋永清重邀臺之紳商,增建前殿一 座,以祀火神……乾隆二十九年,知府蔣元樞重行改置……故此廟 住持僧應屬臺灣府管轄,而每年神佛誕辰祭祀諸費,統計係三郊及 各境舖戶籌出。」7法華寺屬於官設寺院,故祭祀管理費由官方與
4. 清.高拱乾:《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第 65 種,頁 219 5. 同註 4。
6. 清.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第 74 種,頁 249。
7.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私法人事編.第一章 人/第二節 品性/第三款 宗 教/第四 臺灣之寺廟/(三)法華寺》,臺灣文獻叢刊第 117 種,頁 307-308。
地方仕紳供給,然而經年維持所需的香燈資則由寺田供應。
清代台灣府城「七寺八廟」8之一的竹溪寺(相傳建於1664- 1665 或 1684),其香燈資來源為田產,史載:「大南門外之竹溪 寺,係前分府憲所建;油香田園,亦其所充。寺中住持僧,必向本 衙門稟請頂充。」9又稱為「小西天寺」的竹溪寺「寺田,在尖山 莊一十二甲;年收租粟為香火」。10
海會寺前身為「鄭氏北園別館」,康熙二十九年(1690)由官 員台廈道王效宗(1687-1691 在任)、總鎮王化行(1687-1691 在任)
改建,稱海會寺(後更名開元寺),「寺田,在寺後洲仔莊五十甲,
又寺前園六甲零、又檨園一所,為本寺香火」。11至乾隆四十三年
8. 「七寺」為開元(海會)寺、法華寺、竹溪寺、彌陀寺、龍山寺、黃蘗寺(不存)、
重慶寺;「八廟」為城隍廟、大天后宮、大關帝廟、水仙王廟、藥王廟、嶽帝廟、
風神廟、龍王廟。
9. 不著撰人,《安平縣雜記》,臺灣文獻叢刊第 52 種,頁 38。
10. 清.范咸:《重修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第 105 種,頁 545。
11. 同註 10,頁 544-545。
台南竹溪寺舊山門
(1778),台灣知府蔣元樞(1737-1781)「捐買園業充入寺內租息,
併原存各田園坐址、租額,逐一開明勒石,以垂久遠,以杜廢棄」,
其中七處寺田「年共收園稅銀一百二十四員六錢」,另四處寺田「共 納本寺香燈粟六十四石四斗二升二合八勺」,12開元寺在清代逐漸 累積龐大寺產,乃是官方逐年的購捐下所形成。
此外,相傳鄭經「建彌陀寺於東安坊,延僧主之」,13「康熙 五十八年,僧一峰至自武彝山募化重興。寺田,在鳳山縣嘉祥里阿 嗹甲尾園一所,年收粟七十二石;又寺後園一坵,黃士甫、曾亨觀 置為本寺香火」。14
而改建自明末清初「逃禪」仕紳李茂春「夢蝶園」的法華寺,
「康熙二十二年,蔣毓英知臺灣府,捐己俸,邀同官紳中之有志者,
鳩金改園為寺,於寺後壙地貳甲零分,充作香火齋費」。15又載:「寺 田,在寺後荒埔一所約二甲餘,臺灣府蔣毓英給為香燈;又有園在 港西裡大湖莊一所,鳳山知縣宋永清置為香火。」16
凡此種種,也就是說,官寺之香燈資係由寺田維持,但由於寺 僧往往人丁單薄,故寺田並非由僧人親自耕種,而是租給佃農,每 年從中獲取租銀。這是清代官寺維持寺院運作的型態之一。
另外,清代官廟雖是民間信仰性質,但是,聘請僧侶住持維持 則為常態,如康熙五十年(1711),台廈道陳璸(1656-1718)擇 地於台南永康里,建萬壽亭,雍正元年(1723)重建,「後置僧舍,
12.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南部碑文集成》,頁 530-532。
13. 連橫:《臺灣通史》,臺灣文獻叢刊第 128 種,頁 576。
14. 清.范咸:《重修臺灣府志》,頁 545。
15.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私法人事編》,頁 307。
16. 同註 14,頁 545。
奉香燈。有香燈田五十甲,在彰化赤塗崎莊,年收租粟一百石;康 熙五十五年,諸羅令周鍾瑄置。又園二十五甲,在諸羅西港仔,年 納廍餉半張……」。17可見官廟雖屬民間信仰,但其香燈資一部分 用於住僧單銀,一部分則用於廟宇修繕等,而以官賜田產維持為常 態。
除了上述官寺、官廟寺田外,官設廟壇或民間壇廟也多延請僧 人住持。寺田的型態,就台灣的庶民信仰而言,以觀音和媽祖居多,
故這類的寺田被稱為「觀音田」或「媽祖田」,有官方也有民間捐 贈。
清代供奉媽祖、僧人住持的嘉義溫陵廟,據嘉慶十一年(1806)
之〈溫陵廟增置廟產碑記〉所載:「竊惟乾隆四十二年,僧妙琛隨 師兄岐衍同住嘉邑城內溫陵廟,奉祀聖母香煙。至四十八年,師兄 歸世,蒙諸首事留琛住持、於今二十餘載。愧不能小心?粒積微資,
思置嘉邑濫尾莊薄園三段,大小三丘,契三紙,價銀二百四十一元。
充入廟內,永為香燈之資,以附付後來住僧承掌。」18即是典型的
「媽祖田」。
相傳建於康熙年間的台北石壁潭寶藏巖,史載:「康熙時人郭 治亨捨其山園,與康公合建,事在乾隆間,年月失考。後治亨子佛 求,即捨身為寺僧。」19乾隆五十六年(1791)即有佛祖香燈,嘉 慶三年(1797)監生游大川曾勒〈香田碑記〉:
17. 清.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第 121 種,頁 311。
18.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南部碑文集成.甲、記(中)/溫陵廟增置 廟產碑記》,頁20。
19. 清.陳培桂:《淡水廳志》,臺灣文獻叢刊第 172 種,台北:臺灣銀行經濟 研究室,1963 年,頁 345。
〈台灣佛教新史〉之六―清代寺廟經濟來源與僧侶道糧
嘗思現跡西天,普天胥治法雨,化身南海,四海共沐慈雲,
赫赫濯濯,繄古以來,無處不然矣。惟我淡水石壁潭,建 興寶殿祀觀音佛祖由來已久,其間堆石巖巖覆於後,潭水 滔滔朝於前,誠據一方之勝境,而為吾里之奇觀者也。蓋 石巖而神斯聚,水朝而靈長,是以祥光飄渺,慈悲廣濟,
遠近士庶往來而祈禱者,不陰為默佑。然之為福,圖賴神 以庇,而神之靈又因人以昭,故設僧永祀,俾日夜之間,
香煙永繞,朝夕之下,燈火長明。平素沐佛祖之鴻恩,欲 藉香燈以伸謝恩,爰於乾隆五十六年冬置買水田,座落擺 榜南勢角庄牛路橋頭,田壹坵實小租谷各伍石正,遍年對 佃付僧權,明以為佛母香燈之資,不得私自花費,負予一 點誠心,茲勒石永垂不朽。庶幾端蓮花,精靈 興石壁並耀,
持搖貝葉,惠澤偕潭水長流矣。是為誌。
嘉慶三年陽月穀旦沐恩弟子監生游大川敬立 道光貳拾三年孫生員游觀瀾充香燈谷三石20
寶藏巖的「觀音田」主要由善信於乾隆末年所捐贈,並延續到光緒 年間,如光緒三年(1877),有業主林成祖「念佛主之業,願將此 四至界內,聽其耕作,歷年園稅與天租,遂付觀音佛祖收入,永為 香燈之資」。21
嘉慶十六年(1811),台南縣著名觀音道場碧雲寺〈玉枕火山 碧雲寺募為緣業碑記〉,載曰:
20. 闞正宗:〈臺北寶藏巖風霜三百年〉,《臺灣佛寺的信仰與文化》,台北:
博揚文化,2004 年,頁 106-107。
21.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私法物權編.總論(32)》,臺灣文獻叢刊第 150 種,頁 161。
夫有寺必有香火,而香火必資緣業,自古尚矣;於今為昭。
火山碧雲寺,為嘉邑名勝,崇奉觀音大士,英靈遠庇,早 已膾炙人口。因寺無緣業,住持僧家,富於煙霞,貧於供 養,難為無米之炊,空□□□□□□□□□神而邀福也。
士輝爰謀善士蘇公光賜、廷觀、子成諸君,首唱捐貲員緣 由。繼偕住持□□捐地□公□□□□□□□□盛興。計鳩 銀三百二十六元,買業三處,永為寺中香煙,以迓神庥。
公議將年□息付□寺□□□□□□□□□。□此登堂為不 夜之天,涓滴皆光明之藏矣。22
碧雲寺「寺無緣業」,因香火缺乏而「貧於供養」,地方仕紳集資 購地,將土地出租後,每年收取若干利息以支持寺廟運作。而碧雲 寺的情況於清代並非孤例。
清嘉慶二十一年(1816)的舉人陳淑均,於道光十年(1830)
入台,曾寫下〈補置龍山寺大士香田勒石碑記〉,曰:「龍山寺肇 自乾隆間。初闢榛萊,地可十畝。好義者即而垣墉之、樸斲之,而 塑觀音大士於座中,所以藉歲時之祭、聯桑梓之恭也。」23以購置 田產作為觀音永久香燈,台灣許多地方所謂的「觀音田」即是指此 種情況。
(二)店租與房租
前述清代位於今高雄市的興隆寺,不僅官賜寺田外還有「店 地」,店地用於自營或出租。
22.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南部碑文集成.甲、記(中)/玉枕火山碧 雲寺募為緣業碑記》,頁193。
23. 清.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416。
〈台灣佛教新史〉之六―清代寺廟經濟來源與僧侶道糧
相傳建於明永曆三十二年(1678)的台灣府城大觀音亭,於乾 隆六十年(1795)臘月重建,以首事陳漳山等善信購置瓦店作為香 燈資,據〈大觀音亭公置瓦店碑記〉記載:「郡城大觀音亭廟宇重 興,誠見佛像巍然靈顯;第因本廟原無齋糧,所有諸善信喜點廟中 燈油,僅敷住僧齋膳,餘費尚需。茲山等仰沐神恩善庇,惟是公置 瓦店一座,在武館街,全年店稅銀永交住僧收理,慶祝釋迦佛祖壽 誕;毋許交通典售。合應立石,永垂不朽。」24當時大觀音亭的住 僧為慧覺。據碑刻記載:
欲修陰隲,莫如造路修橋;廣種福田,必須敬神建廟。茲 大觀音亭,台疆祖廟,慈帆乍渡自西方;色相憑靈,法水 常施於南海。廟宇日久,棟梁傾頹。越有職員蕭元錕,因 修善果,總理鳩金,重建廟宇,煥然一新,告竣。迨至道 光五年,捐緣慶成祈安,厥功告成。爐主聚眾相議:有功 當志,有德必銘。如蕭君之緣資成美,正宜傳名,千載不 朽;崇祀祿位,以警眾善。今有季男瑞龍,久計綿遠奉祀,
創立祀業:置過上橫街頭東壁店後棧房一座,交住持溫恭 收租,每年稅銀二十四元。25
道光五年(1825),檀越蕭瑞龍買下「東壁店後棧房一座」,
交與大觀音亭住持溫恭,每年可收店租24 銀兩。道光十年(1830)
又有信士捐贈店屋,住持溫恭特立碑曰:「信士阮日新敬點全年三 寶佛座前燈,新每年每月著菜公到店給領油香。新切思膏油不乏,
24.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南部碑文集成.甲、記(中)/大觀音亭公置 瓦店碑記》,頁158。
25.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南部碑文集成.甲、記(下)/修理大觀音亭 香燈店碑記》,頁252。
必建置店屋以為永遠奉祀,並點全年大士佛前燈。店住武廟前戲檯 後,瓦店一座,交住持僧收租,以充油香之資,可垂永遠。」26
又相傳建於明鄭時期的台南普濟殿(前身為普濟廟),「曩者 因王戾止,普濟名『殿』,原係『普濟廟』;寧靖王曾經此廟,將 廟稱『殿』」。據嘉慶二十四年(1819)〈普濟殿重興碑記〉記 載,各郊商紛紛出
資重建,但恐因香 火不足,「本殿內 任持僧通蓮師出銀 三十三大元,貼買 室仔厝地一所」,27 此「室仔厝地」之 用途不外出租用以 生息。
今嘉義市民權路北極殿地藏庵,康熙丁酉年(1717),有大檀 越主北協鎮中軍、陞授海壇鎮副總府游崇功(?-1721)「年納廟 僧地租,以應香燈齋糧之用……中間有無被廟僧變廢之處,年深月 久,莫知稽考」,道光十年(1805)3 月 5 日,始知齋糧不足之事,
「鋪民賑幽春祭,街耆陳子元、約正許瑞華與住僧盛華敘談,方知 齋糧之不給者,由於前僧之外借民財也」,因「憐盛華之貧,欲募 捐代贖,少補齋糧香燈之資」,並發出勒碑示告:「示仰□□□□
紳衿士庶軍民人等知悉:爾等毋得與北厲壇住僧私相借貸,胎典廟
26. 同註 25,頁 253。
27.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南部碑文集成.甲、記(中)/普濟殿重興碑 記》,頁212。
普濟殿重興碑記
〈台灣佛教新史〉之六―清代寺廟經濟來源與僧侶道糧
園,以及侵占地基情弊。」28這顯示清代台灣的寺廟「香燈資」的 形成,主要是齋糧不足以支應住僧及寺廟日常開銷所致。
地藏庵僅是「私相借貸,胎典廟園」,台灣宗教史上最早發生
「香燈資」遭盜賣的,是發生在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之前的台 南海會寺(今開元寺),蔣元樞(1738-1781)在〈重修海會寺圖說〉
云:「寺以年久缺修,田為僧人盜賣;椽頹桷朽,滿目荒涼。寺僧 所賣舊產,為時已久,半難清查。今為贖其可稽者,並為另置田畝,
勒之貞□。每歲可得租銀六百餘圓,住持之僧,無慮饑寒。」29今 開元寺所藏乾隆四十三年之〈恩憲大人蔣捐買園業碑記〉,即是為 因應此事而立,碑曰:「謹將恩憲大人蔣捐買園業充入寺內租息,
並原存各田園坐址、租額,逐一開明勒石,以垂久遠,以杜廢棄。」30 這反映開元寺雖為大叢林,但香火並不盛,依然要賴「香燈資」為 齋糧的窘境。
根據日人丸井圭治郎的調查,有關清代寺廟的經濟來源,「許 多臺灣佛寺擁有田佃、山林、厝屋等不動產,但是沒有的也不少,
其中舊俗中從市場收取度量衡的權益費,從渡船收取權益費,其 他還有從入港傳舶、附近漁民網罟、屠宰信徒徵收一定費用的特 權」,31這些是作為佛寺香燈,同時也是僧人的齋糧。雖然如此,
以上就清代佛祖寺院「香燈資」所見,以田佃、山林、厝屋及從
28.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南部碑文集成.乙、示諭/嚴禁僧民私相借貸 胎典廟園示告碑記》,臺灣文獻叢刊第218 種,頁 450-453。
29. 清.蔣元樞:《重修臺郡各建築圖說.重修海會寺圖說》,臺灣文獻叢刊第 283 種,頁 7-8。
30.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南部碑文集成.丙、其他(上)/恩憲大人蔣 捐買園業碑記》,頁530。
31. 【日】丸井圭治郎:《臺灣佛教》,頁 10-11。
渡船收取權益費為主。
(三)渡船租與官秤權衡 1、渡船租
台灣山高水急,難有舟楫之利,清代設橋梁或渡船的原因是「大 約離源較近之區,溪水較小,均用橋梁;海口較近之處,溪河漸大,
則用渡船」。32渡船又分官渡、義渡與民渡三類;官渡所收之費用,
在官方的指定下,可撥給寺廟作為長年油香金。
府城開元寺除有寺田為常態性香燈資外,還擁有遠在鳳山的 渡船租(資),史載:「鳳邑蘭波嶺腳淡水溪渡船一帶,每年應 納本寺香燈銀五十兩。」33在台北今五股觀音山麓的西雲巖,乾隆 三十三年(1768)由「胡林獻地建置。嘉慶十六年林阿成等捐修。
劉建昌施捨埔園,及山下渡船,為香燈費」。34西雲巖靠近淡水河,
並獲官方許可而得有渡船租。
清廷割讓台灣的同一年(1895),新竹城隍廟住持僧呈報三年 來未收到渡船租,史載:「(城隍廟)內收渡船經費香燈銀二十四 元,向來係由淡水廳署給有簿據,逐月向署支領,後由新竹署支領。
歷年收至現年三月未領此款,仰乞大人恩准向該渡船經費支領,則 香燈有賴矣。」35此渡船租乃前淡水廳由鹽水港、淺水港二處渡船
32.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府輿圖纂要.淡水廳輿圖纂要/淡水廳輿圖冊
/橋渡》,臺灣文獻叢刊第181 種,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
頁295。
33.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南部碑文集成.恩憲大人蔣捐買園業碑記》,
頁532。
34. 清.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345-346。
35.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新竹縣制度考》,臺灣文獻叢刊第 101 種,台北: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年,頁 109。
〈台灣佛教新史〉之六―清代寺廟經濟來源與僧侶道糧
經費內提撥,「歷年獻充銀二十四圓」。36可見渡船租之請領是以 年為單位,並向官府申請提撥。
2、官秤權衡
所謂「官秤權衡」,是官 方 認 證 過 的 公 秤, 用 於 各 項 常 見 度 量 種 類, 據 乾 隆 十 七 年(1752)〈四郡公較石駝,
二 百 七 十 觔 〉 碑 載:「 駝 為 權衡之具,通稱曰『稱錘』。
石駝為巨大之稱錘,所謂『公 較,蓋即共同較準之具。駝或 作『砣』、『鋾』、『它』,
多石為之,例有鐫文;義與碑同,因錄之。」37而「公較」又用於「米 駝」、「糖駝」、「鹽駝」等。38
屏東縣里港鄉大平村雙慈宮存有嘉慶十九年(1814)〈署鳳山 縣正堂吳立碑〉,因為官方巡視「各莊部糧比較天平,參差不一」,
縣衙「秉公斷定:嗣後以天平一百二十九觔作為糖糧一百觔。各據 允服具遵。除將從前郊、部新舊天平木量駝概行毀銷,當場較定天 平公木量石駝永遠遵行外,合再示諭」。39官方具有認定與制定 天平等度量衡之權力,一遇有不公即會隨時介入。
36. 清.鄭鵬雲、曾逢辰:《新竹縣志初稿》,臺灣文獻叢刊第 61 種,台北:臺 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年,頁 109。
37.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南部碑文集成.附錄/附錄二 重要簡碑紀錄 表》,頁768。
38. 同註 37,頁 771-782。
39.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南部碑文集成.乙、示諭/署鳳山縣正堂吳立 碑》,頁444。
權衡是中國古代衡量物體重量的工具,即 秤,權是秤錘,衡是秤桿。
清代恆春縣城網紗圳埤因祭祀楊泗將軍而立神廟,「水租,由 縣烙給官斛兩口、官秤一支,該管事於收成時即按冊向各業戶照章 抽收」。40楊泗將軍神廟由官方給予官秤,用於稻穀米糧收成時磅 秤之用,從各業戶收取權衡費。
清代官秤權衡政策是特許寺廟方便收取權衡費,以作為經常性 經濟收入之一,但是,比起寺田、香燭販售、渡船資等各項則較為 少見。
三、結語
清代寺廟分官廟、民廟與會館三種型態,而佛教僧侶在這三類 寺廟住持管理為一普遍常態。
寺廟管理運作需要僧侶,因此除了油香之耗費,管理人員亦需 有管理費用等支出,但清代台灣寺廟無論是官廟或民廟,普遍香火 不盛,或說僅依賴善信捐助善款不足以維持日常開銷,更遑論僧 侶道糧。如台灣清代第一叢林台南開元寺,雖擁有龐大寺田,但 經寺僧盜賣之後,所剩寺田已不足以維持僧眾道糧,乾隆四十年
(1775),台灣知府蔣元樞特購入田畝作為開元寺香燈資,方解決 寺方困境。
清代如同開元寺情況經濟困難的寺廟多有所在。故無論是官廟 或民廟,無不以取得不動產作為穩定經濟來源,於是寺田、店租就 成為普遍的方式,至於渡船資、官秤權衡則須仰賴官方政策,並非 一般寺廟所能企及。(本專題連載完畢)
40. 清.屠繼善:《恒春縣志》,臺灣文獻叢刊第 75 種,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 究室,1960 年,頁 270。
〈台灣佛教新史〉之六―清代寺廟經濟來源與僧侶道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