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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六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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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六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議紀錄

時間:110 年 2 月 5 日(週五)上午 10 時 30 分

地點:公視 A 棟七樓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董事長郁秀 記錄:鄭楠元

出席:應到人數:13 人;實到人數:13 人(含主席及委託代理出席)

吳董事瑪悧、邱董事再興、邱董事家宜、施董事振榮(視訊參與)、

唐董事美雲(委託陳董事長代理)、陳董事順孝、馮董事小非、

舒米恩‧魯碧董事(委託盧董事彥芬代理)、

蔡董事政良(委託羅董事慧雯代理)、鄭董事自隆、盧董事彥芬、

羅董事慧雯

列席:劉常務監事啟群(請假)、胡監事永芬、黃監事銘輝、

徐代理總經理秋華、莊總經理豐嘉、蔣代理副總經理偉文、

張台長壯謀、呂代理台長東熹、何代理經理國華、

林主任素蘭、王研究員菲菲、鄭執行秘書楠元、

公視企業工會代表五名、華視企業工會代表一名

壹、報告事項

一、公廣集團爭取「華視新聞資訊台」進駐第 52 頻道進度報告 董事發言摘要:

馮董事小非:

(一)以公廣角度而言,本案視同內部創業,是為擴大集團影響 力之一種做法,然而在目前華視預算超支、舉步維艱之狀 態下,本會應考量提供相當資源挹注,例如編列預算委請 華視製作節目、以及節目授權低於行情計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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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頻道既為公廣新聞台之一環,本會理應呼籲政府履行承 諾,給予華視附負擔捐贈,提撥公共預算,俾能紓解營運 困境。

(三)現華視欲向 NCC 申請將「華視新聞資訊台」更名為「華視 新聞」,請思考改為「公廣華視新聞」,如此可更明確讓社 會大眾知悉,此頻道為公廣集團之一部分,方能名正言順 獲得公共資源。

邱董事家宜:

此前曾在華視董事會提案「呼籲行政院貫徹華視公共化」,當時 董事長裁示:「暫緩呼籲,待適當時機再討論。」呼應馮董事之 意見,「華視新聞」應改爲「公廣華視新聞」,因為本案在某種 程度上看似已塵埃落定,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 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華視爭取附負擔預算,首先必 須讓政府單位明瞭,為了擴增公共服務效能,必須提供相對公 共預算,兩者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陳董事長郁秀:

以上董事所提意見請列入紀錄,本案之行政程序需要按部就班 進行,仍須經過 NCC 審核通過,相關問題會設法一一解決,並 適時提出討論。

莊總經理說明:

本案目前僅完成與中嘉集團之簽約程序,待正式送件後,尚須 經 NCC 審議,預計一個月的時間;因受到社會高度關注,NCC 面臨龐大壓力,相信會進行嚴格審查,只得靜候審核結果,無 法保證一定過關,也有可能是「再議」,如同鏡新聞台的際遇,

需要再度送件。

公視工會代表王燕杰發言:

業內傳聞華視新聞部以承攬方式徵聘記者,這是否為 52 台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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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所需?在爭取進駐之時刻,此舉恐會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因為記者工作有著指揮監督與從屬關係,不宜採用承攬方式,

亦須注意適法性問題,原民台曾為此遭到監察院糾正,要求改 善。提醒 52 台之營運經費,應以合理人力編制加以估算,否則 未來會產生預算暴增的問題。

莊總經理說明:

華視在人事凍結情況下,目前新聞專題節目因人力不足,部分 單元採承攬或特約方式聘僱人力。在此重申,未來 52 台會正式 聘用所有記者,外界傳言並非事實。

決議:

(一)支持華視與中嘉集團簽署合作契約。

(二)華視是公司法人,對於本案未來之營運,管理團隊務必 做縝密之財務規劃,嚴格控管人事相關成本,妥善分配 內部資源,有效整合公廣集團戰力。

(三)華視董事會要求管理團隊於三月份再提出整體報告,亦 請提送本董事會。

貳、討論事項

一、案由:有關本會參與文化部「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乙案,提 請討論。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部 說明:

(一)110 年 1 月 29 日文化部新聞稿表示,「發展國際數位傳播 計畫」由中央社執行之前導計畫將於 3 月屆期,未來將以 籌組國家隊的方式,擇定最佳團隊繼續執行,並持續聽取 各界建議,希望儘快讓世界看見臺灣民主自由、文化藝 術、產業經濟、公衛社福、生態景觀、觀光美食等多元特 色與發展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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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10 年 2 月 2 日第 1156 次主管會報針對此案進行溝通,考 量本會未來發展,同意積極爭取國際影音平台預算案,提 請董事會討論。

(三)為掌握本案作業時程,俟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即著手進行 本案營運計畫之撰寫事宜。

董事、監事發言摘要:

馮董事小非:

去年 7 月份文化部終止本會「國際影音平台」委託案後,此刻 是重新討論的時機,徐代理總經理簡報中所提到的美好願景,

去年中央社承接此案時,亦曾有過類似的想法,但歷經幾個月 的運作,現在面臨極大的困難與問題,以致無意願再接手,當 本人獲知本會為此案召開臨董會討論時,特請張社長分享相關 經驗。

這非關乎案子本質之好與壞,而是結構性問題,由於預算來源 不穩定,作為標案承製單位,並無主動與自主權去擘劃計畫內 容,亦無法依照自訂的節奏進行,被迫淪為打工仔,在既有業 務之外,為符合官方所制定之各種 KPI 而疲於奔命,甚至可能 拖垮整個事業體。中央社與本會皆為財團法人組織,性質相近,

如果本案在執行面的問題不徹底解決,擔心本會遭遇同樣的命 運,這是癥結所在。

管理團隊必須思考,如何商討政府法規鬆綁的空間與可能性,

確切掌握資訊、評估各種風險,做通盤研究後,再於二月份提 出營運計畫。

邱董事家宜:

未來幾年本會面臨前瞻計畫補助預算縮減,如何結合本會長期 累積之優勢,一舉壯大公廣聲勢,此刻似是一個重啟的機會。

本案曾歷經一番波折,在打掉重練後,這次管理團隊為了完備 程序,以慎重姿態先行提報董事會。

本會影音製作實力遠超越中央社,其囿於組織型態及業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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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承接本案實為事倍功半,張社長之挫折感,其來有自。若 由本會承接,卻是事半功倍,無須杞人憂天,自當抱持當仁不 讓、責無旁貸之態度;如果能順利承接,則所有節目必須在符 合公廣價值與規範之條件下製作,並非成為政府的傳聲筒。相 較於其他商業媒體,公廣集團善用公務預算、不以營利為目的 之經營理念,政府單位已深具信心,未來在簽約時,本會有籌 碼提出相關要求,務必把握立場與原則。

施董事振榮:

本案在籌劃之初,即提報董事會爭取支持,以符合程序,今日 若經董事會通過後,則師出有名可著手規劃,於二月份董事會 提出進一步營運計畫,再請董事提供意見。

中央社與本會核心能力完全不同,本會過去累積許多量能,如 果有機會成為台灣社會向國際發聲的管道,應該積極爭取。對 於中央社之處境,可多加了解,針對該社基層同仁面臨各種 KPI 的檢視,可想見應是文化部對於中央社之信心不足,才以此做 定期追蹤、掌控進度。

本會長期接受政府預算捐贈,製作之優質節目國內外皆有目共 睹,以實際績效表現,在原來的模式之下適度升級,相信可以 說服政府單位擺脫 KPI 之干涉,得到更大的揮灑空間。本人現 正倡議所謂 KMI(Key Milestone Indicater)是一種非具體化、

非量化的指標,因為 KPI 的制定,其實阻礙了新創事業的發展,

甚至在民間企業,皆不建議採用。

陳董事順孝:

本人對此案之基本態度,是在公視法的使命下進行 而非承接由 文化部主導、訂定 KPI 作為評量依據的標案,必須堅持以下兩 點原則:

(一)公視法明定之獨立自主精神。

(二)此案乃為媒體創業計畫,而非依規定製作時數辦理驗收的 標案,中央社在極短的時間內承接此案,無法認真思考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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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傳播之目標(如 KBS 聚焦於韓劇輸出、創造韓流)、對象 (是針對完全不認識台灣的外國人?吸引外國人來台觀 光、經商與求學?或是住在台灣的外國人?)以及策略,

自然無法規劃完善的配套措施。

對文化部所發布之新聞稿內容深感不安,因為看不出主軸 與核心理念,本會爭取此案,必須先取得自主權(以 NHK 為例,其核心為「Cool Japan」),且應獲得充足之準備 時間,始能發揮專業,因為國際影音平台之建置,並非以 立即檢驗 KPI 即可速成。其實內容產製是屬於後端工作,

事前擬定明確之目標與訴求對象,才是成功的關鍵(上個 月提報董事會之兒少教育資源網即是很好的例證),並據 以執行。此案並非僅是架設網站平台,置放各種節目內容 如此簡單的概念,必須搭配綿密之國際行銷等操作,方能 達成平台計畫之預期目標。

羅董事慧雯:

對於此案,本會的態度自是當仁不讓,因為國內最有能力執行 國際傳播任務的團隊,非本會莫屬。比起中央社,本會有宏觀 電視運營的經驗,在與僑委會打交道的期間,更能體認維持獨 立空間,與政府保持一臂之遙之重要性。另外在影像製作、講 述台灣故事的能力、國際合製、以及參與國際組織等面向的優 勢,本會承接此案游刃有餘,支持管理團隊努力爭取。原寄望 公媒法之立法,可維護本案辦理之基本精神,很遺憾目前仍停 滯不前,只得請管理團隊於溝通過程中,不斷強調本會獨立自 主、不受干涉之原則。

馮董事小非:

無論本會是否有信心堅持獨立自主或承接標案之能力,未來一 切仍須依照合約規範進行,此刻支持且授權管理團隊研擬營運 計畫,但內容不僅是目標對象及策略等之研究,尚應包含執行 細節與流程等條件之評估,必須在可接受的範圍之下,才能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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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向前走;否則依照政府採購法進行,無法跳脫法令束縛,一 樁美事恐也變成壞事。

施董事振榮:

政府採購法為尊重文化藝術專業,已就相關作業事項,制定新 的辦法,請深入了解。

徐代理總經理說明:

本會與中央社之採購作業規定有所不同,後者因為密集的招標 工作,在訂定標規、釐清智財權等事項上缺乏經驗,導致精疲 力竭;反觀本會在過去幾年,接受政府不同專案補助,皆須依 照政府採購法進行,因此不論行政或者財管人員,皆有進修相 關課程,且多數取得證照,已十分嫻熟招標作業。而去年通過 之《辦理機關補助之藝文採購作業辦法》,對於特定對象之邀 案,已開闢不同途徑,有更為彈性的做法。

陳董事長郁秀:

(一)感謝董事們的提醒,以上意見請列入紀錄,並請管理團隊 於籌備過程中特別留意。本會與中央社運作模式不同,無 法相提並論,相關經驗僅作參考。

(二)相信「獨立自主」已內化成為公視同仁思想與行為的一部 分,對於過去所展現的能力,應給予肯定。

(三)俟文化部正式公布本案之執行方式,確立合約規範後,本 會將全力爭取,在此之前,是可適時提出相關建議。今天 會議之目的,在於同意授權管理團隊著手籌備,積極進行。

黃監事銘輝:

為因應本案之前置作業,避免增加會內同仁額外工作負荷與壓 力,請管理團隊評估,是否招募所需之專責人力。

徐代理總經理秋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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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階段將以現有人力為主,獲得董事會授權後,會與文化部 做更細緻之溝通。俟本會確認承接此案後,才考慮小規模招募 新進人員,不會立即擴充大幅人力。

邱董事家宜:

若本會承接此案,期盼未來能結合 52 台之製作能量,朝著與華 視加強合作的方向進行。

決議:

(一)同意管理團隊爭取本案,請密切注意相關進度,並妥善因 應;在需要的範圍內,亦請評估進用專責人力。

(二)恰逢春節假期,為使管理團隊有更充裕的時間研擬營運計 畫書,本月份董事會延至 2 月 25 日舉行。

參、散會(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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