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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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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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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計業務講習

主計室第二組

紀登順

(2)

報告大綱

壹、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貳、其他法令修正

參、宣導事項

(3)

單位可運用資源-經費來源

自籌收入

節餘款

(業務費)

年度 分配經費

(4)

經費動支

經費動支注意事項- 經費動支應查明有無

預算,並依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 項所規定動支方式辦理。

10萬元以下之經費動支:請各單位自行依內部核准程序 辦理,但辦理計畫、研討會等活動,支出項目超過1項 以上之案件複雜或特殊情形,應簽案辦理。(另如新增購置冷

氣,須會請總務處營繕組評估電力等、購買實體伺服主機,須先會資訊中心、新增 購飲水機,則先簽會環安衛中心提節能工作小組評估其妥適性)

逾10萬元之經費動支:以簽案、採購申請表或共同供應 契約方式辦理。

(5)

經費流用

經費流用

為避免影響資本支出執行率,資本門經費(雜項 設備、圖儀設備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至經 常門須流用至資本門者,應於憑證明細表上註 明。

單位間經、資門經費交換,應專案簽奉核准。

(6)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一)

餐費

依行政院函示,應力行儉約合宜,會議以不供 應餐點為原則,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 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 為特殊者,可提供餐點。

(7)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二)

場地

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支給要點」規定辦 理,各單位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 討(習)會,以利用本校自有場地為原則,如 因特殊需要於校外場地辦理者,應依該要點所 訂優先順序,簽奉核准後辦理。

委辦補助機關另有規定(或約定)者,依其規定 (或約定)辦理。

(8)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三)

場地選擇依規定優先順序

教育部所屬機關(構)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 之場地(例如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 訓練機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委外經營之場地。

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 呈內敘明確實無法租借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9)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膳宿費編列上限

會(四)

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 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每日膳費 每日住宿費

機關(構)人員

250元(但教育部計畫午晚餐單價80 元為限;期程第1天或1日活動不提供 早餐,其1日膳費200元)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辦理

主要為機關(構)以

外人員 500元

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薦任級以下人員基準

(1,600元)辦理 國際性會議及研

討會 1,100元(但教育部計畫為1,000元) 2,000元(外賓4,000元)

(10)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五)

紀念品、禮品

依規定,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儀致贈 外賓之禮品外,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 品之經費。

紙杯、包裝飲料

應以不主動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 用水為原則。

(11)

代墊規定

除下列情形外,逾1萬元之公款應逕付廠商,非經 專簽(或填寫「逾1萬元以上代墊款申請單」)奉核 准後,不得代墊:

國外資料檢索費。

國外論文編修費、編稿費、潤稿費、翻譯費、發表費、刊登費。

國外研討會報名費、註冊費。

國外各學術機構之入會費、年費。

國外購置圖書費、軟體、儀器及耗材費用。

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研究計畫所需相關之倫理審查費。

貴重儀器使用費。

薪資、臨時工資、工讀費及獎助學金等不得代墊。

(12)
(13)

購置財物、勞務注意事項(一)

同一採購案應集中彙整採購,不得化整為零分批 購置,將發票分開數張,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統一發票應記明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或本校統編03735202)、品名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等,如記載不明,應補正,倘不能補 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紙本電子發票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查考;

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

(14)

購置財物、勞務注意事項(二)

購買票品證明單、登機證及高鐵票根等,易有模 糊情況,應先影印一份,再併同原始單據申請報 支。

發票如有遺失,請向廠商索取存根聯影本,加註

「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廠商統一發票專用章,

或補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並請承辦單位以專簽說 明原因,經核准後報支。

(15)

國外機票費(一)

報支國外出差機票費,應檢附(A)機票票根或電子 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B)國際線航空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 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C)登機證存根(含電子 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 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共3項單據。

(16)

國外機票費(二)

本校簡任第12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 給人員出國如搭乘商務艙或豪華經濟艙,除學院 院長以上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含進修推廣學院院 長及國語教學中心主任)由學校全額負擔其經費外 其餘人員(相當或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資格人員) 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節餘款分配及支用要點」

第4點規定,得以計畫節餘款支應搭乘飛機艙等升 等所需差額;但委辦補助計畫從其規定辦理。

(17)

國外機票費(三)

報支廉價航空機票費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7月13日主預 教字第1040010646號書函)

廉價航空機票報支項目,可比照一般航空機票內含 之必要項目辦理(如限額之行李托運費、餐飲費、

非屬特殊需求之選位費及手續費等),惟其報支總 金額仍應低於一般航空機票款。

至其餘可選擇項目(如選位費、毛毯、眼罩等),考 量非屬搭乘飛機之必需,不得報支。

(18)

國內交通費

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

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請於搭乘日出站 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倘當事 人自行於網路下載購票證明,請於該證明簽名 後作為報支憑證。(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5月6日主會財字第 1041500063B號書函)

(19)

講座、專題演講人員交通費及住宿費(一)

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得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 費,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 11月9日主預字第1040102334號函)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0年4月2日台90處忠字第03098 號函,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外聘講座視實際 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 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 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機票遺失或無法取得,

可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20)

講座、專題演講人員交通費及住宿費(二) 各機關邀請外籍人士來臺並非國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範對象,外籍人士

抵臺已有搭機事實,無須檢附登機證。

(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0月28日主會財字第

1051500287號書函

(21)

講座、專題演講人員稿費

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 納入支給內容(即專題演講費)考量,

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年10月13日主預字第1040102155號)

(22)

保險費(一)

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 給辦法」規定,除依該辦法第七條但 書規定之保險(如公保、健保、勞保、

出國、文康活動等)外,不得再為本校

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23)

保險費(二)

惟依據行政院106年5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47454號函示,辦理非屬文康活動性 質之各項活動(如觀摩、研習及標竿學習 等),如考量有實際需要,得在不重複保 險及給與之原則下,視主辦活動之性質、

財政狀況及與執行職務人員間權益衡平考

量等,為經核予公假之參加人員(即非屬執

行職務或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之人員)投保平安保險。

(24)

附表修正重點(一)

通案修正說明: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 定之作業基金採用企業會計準則適用 科目,配合修訂會計科目編號。

項次41及42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

依據勞動部公告,調整每月(21,009元

調高為22,000元)及每小時(133元調高為

140元)基本工資。

(25)

附表修正重點(二) 項次49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特別休假,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爰配合增列計時與計

件人員之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費用。

(26)

附表修正重點(三) 項次62食品

有關辦理研討會等便當之執行標準,

依教育部規定,午晚餐每餐單價80元,

但本校規定為100元,爰增列「但委辦補 助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俾資遵循。

(27)

附表修正重點(四)

項次73交流活動費

配合修正後之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

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

討(習)會支給要點」規定修正法規名

稱及膳宿費編列上限。

(28)

其他法令修訂(一)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106年10月31日修正)

國外出差租車費原係屬「禮品交際及雜費」項下,有其 限額規定,為應業務實際需要,增列:司處長級以上人 員率團出差,如有租車必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檢 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禮品交際及雜費規定 之限制;非隨同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如有租車必 要且提出租車費較出差行程所需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價 節省之證明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

(29)

其他法令修訂(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有關出差 搭乘便車之解釋案例

(106年12月12日)

倘搭乘由親友駕駛之自用汽(機)車出差,其親友或其 他共乘者非政府機關員工奉派出差領有交通費等重複支 用公款之情事,可認屬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得按 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交通費。

(30)

其他法令修訂(三)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106年12月29日修正,自 107年1月1日生效)

刪除「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之規定

明定搭乘船舶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者係座( 艙) 位有分等之船舶;若無分座(艙)等之船舶,則無須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綜上,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 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31)

其他法令修訂(四)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

(106年12月27日修正,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出席費支給上限標準修正調增為二千五百元,由各機關 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 授權人核准,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

得依附表所定基準支給稿費。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 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制(非以公開 方式辦理者,包括限制性招標、小額採購,皆應受稿費基準限制。)

(32)

其他法令修訂(五)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教育部106年7月13日函修正前揭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

(33)

其他法令修訂(六)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軍公教人 員兼職費支給要點」

行政院107年1月23日函,訂定「講座鐘點費支 給表」,及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 點費支給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 兼職費支給要點」,並自107年2月1日生效

(34)

其他法令修訂(七)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區分 修訂後支給上限 原支給數額

國外聘請 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 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 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

2,400

外聘國內專家學者 2,000 1,600

外 聘 與 主 辦 機 關 (構) 、學校有隸屬 關係之機關(構)學校 人員

1,500 1,200

內聘主辦機關(構) 、 學校人員

1,000 800

單位:新臺幣元/節

(35)

參、宣導事項

報支時程(教育部查核缺失事項)

部分經費累積三、四個月甚至有半 年、一年始辦理報支付款。

所有經費均應於採購後儘速辦理報 支;年度終了,請留意本室最新公 告之各項經費報支期限。

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採購之付款程序,除契約另有 約定外,應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

(36)

參、宣導事項

 紙本電子發票

請於發票上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

買賣雙方統一編號號碼

需清楚標示貨品名稱、數量及單價

21

(37)

倘自行下載「電子發票證明 聯」應由經手人簽名負責。

參、宣導事項

(38)

參、宣導事項

錯誤態樣

若統一發票僅

列示貨品代號,

應由經手人加 註貨品名稱,

並簽名證明

(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

§6

(39)

參、宣導事項

錯誤態樣

應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不得開立收據

(40)

參、宣導事項

錯誤態樣

店章上若無廠商統編,應於 收據右上角統一編號欄註記

(41)

參、宣導事項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即 透過網路列印之支出憑證,均應由機關經手人簽名負責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 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 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

(42)

參、宣導事項

42 注意事項:

1. 核銷時,請敘明郵寄用途,如郵寄資料至教育部。

2. 鑑於感應紙質單據, 請先行影印一份,再併同原始紙本辦理報支。

購買票品證明單、登機證及高鐵票根等,易有模糊情況,應先影印一份

(43)

參、宣導事項

若有代墊,墊款人記得簽

核銷時,經手人、驗收或證 明人、單位主管/計畫主持 人應分別核章

(44)

參、宣導事項

報支便當費免檢附會議簽到單或會議 記錄(但請註明會議名稱、開會日期、

起訖時間及人數 )

報支印刷費無須檢附樣張或樣本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45)

參、宣導事項

單據黏貼

單據僅以釘書機固定

所有單據均請以膠水黏牢

一張請購單號跨頁黏貼多張單據

所有單據均以黏貼至黏貼憑證用紙為限,

勿再另以其他A4紙張黏貼,以免遺失或缺

漏。

(46)

參、宣導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採購法第十四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提醒注意:逾10萬元之採購,即有採購法適 用問題,不得逕洽廠商採購,或以分批方式 辦理。

申請學校經費補助,簽案核定後,請

儘速送主計室辦理

(47)

結語

合理需求 分工合作 充分支持

各執所司

經費效能 誠信報支

(48)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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