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21 日 台內總字第 0950115431 號函頒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 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
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 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四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
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五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 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 內政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 費標準。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政 府 資 訊 外觀型式
重製或複 製方 式
重 製 或 複 製 格式(時間)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
價〉 備 註
紙張
影印機黑 白複 印
B 4 尺 寸 以
下 每張二元
A3尺寸 每張三元 影印機彩 色複
印
B 4 尺 寸 以
下 每張十元
A3尺寸 每張十五元
圖像 沖印
3X5 吋 每張八十元 為保護圖像原 件,圖像之沖 印 , 以 其 正 片、負片或電 子影像檔等複 製 品 為 之 為 限。如圖像未 有複製品時,
則應先予翻拍 或掃描,再以 其複製品沖印 之。
4X6 吋 每張一百元 5X7 吋 每張一百五十元 8X10 吋 每張一百八十元 10X12 吋 每張六百元 11X14 吋 每張七百五十元
16X20 吋 每張九百元
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 輸出
B 4 尺 寸 以
下 每張二元 一、電子檔案
係 指 圖 像 檔 及 文 字 影像檔。
二、電子儲存 媒 體 離 線 交 付 費 用 不 含 儲 存 媒 體 本 身 之費用。
A3尺寸 每張三元 紙張彩色列印
輸出
B 4 尺 寸 以
下 每張十元
A3尺寸 每張十五元
相紙列印輸出
A 4 尺 寸 以 下
每張三十元
B 4 尺 寸 以 上
每張六十元
電子郵件傳送 檔 案 格 式 由 機 關 自 行 決 定
換算成A4頁數,每頁二 電子儲存 媒體 元
離線交付
統 計 調 查 原始資料
電子郵件傳送
檔 案 格 式 由 機 關 自 行 決 定
1.資料量不足一百 MB 者 收費二千元。
2.資料量一百 MB 至不足 五百 MB 者收費四千 元。
3.資料量五百 MB 以上者 收費六千元。
電子儲存媒體 離線交付費用 不含儲存媒體 本身之費用。
電子儲存 媒體 離線交付
錄音帶 拷貝
未 滿 三 十 分
鐘 每卷九十元 錄影帶重製或
複製各項計價 標準不含空白 帶本身之費用 三 十 分 鐘 以
上 至 六 十 分 鐘未滿
每卷一百二十元 六 十 分 鐘 以
上 至 九 十 分 鐘未滿
每卷一百八十元
九 十 分 鐘 以
上 每卷二百元
錄影帶 拷貝
未 滿 三 十 分
鐘 每卷一百元 錄影帶重製或
複製各項計價 標準不含空白 帶本身之費用 三 十 分 鐘 以
上 至 六 十 分 鐘未滿
每卷一百五十元
六 十 分 鐘 以 上 至 九 十 分 鐘未滿
每卷二百元
九 十 分 鐘 以
上 每卷二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