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21 日 台內總字第 0950115431 號函頒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 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

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 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四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

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五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 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 內政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 費標準。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政 府 資 訊 外觀型式

重製或複 製方 式

重 製 或 複 製 格式(時間)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

價〉 備 註

紙張

影印機黑 白複 印

B 4 尺 寸 以

下 每張二元

A3尺寸 每張三元 影印機彩 色複

B 4 尺 寸 以

下 每張十元

A3尺寸 每張十五元

圖像 沖印

3X5 吋 每張八十元 為保護圖像原 件,圖像之沖 印 , 以 其 正 片、負片或電 子影像檔等複 製 品 為 之 為 限。如圖像未 有複製品時,

則應先予翻拍 或掃描,再以 其複製品沖印 之。

4X6 吋 每張一百元 5X7 吋 每張一百五十元 8X10 吋 每張一百八十元 10X12 吋 每張六百元 11X14 吋 每張七百五十元

16X20 吋 每張九百元

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 輸出

B 4 尺 寸 以

下 每張二元 一、電子檔案

係 指 圖 像 檔 及 文 字 影像檔。

二、電子儲存 媒 體 離 線 交 付 費 用 不 含 儲 存 媒 體 本 身 之費用。

A3尺寸 每張三元 紙張彩色列印

輸出

B 4 尺 寸 以

下 每張十元

A3尺寸 每張十五元

相紙列印輸出

A 4 尺 寸 以 下

每張三十元

B 4 尺 寸 以 上

每張六十元

電子郵件傳送 檔 案 格 式 由 機 關 自 行 決 定

換算成A4頁數,每頁二 電子儲存 媒體 元

離線交付

(3)

統 計 調 查 原始資料

電子郵件傳送

檔 案 格 式 由 機 關 自 行 決 定

1.資料量不足一百 MB 者 收費二千元。

2.資料量一百 MB 至不足 五百 MB 者收費四千 元。

3.資料量五百 MB 以上者 收費六千元。

電子儲存媒體 離線交付費用 不含儲存媒體 本身之費用。

電子儲存 媒體 離線交付

錄音帶 拷貝

未 滿 三 十 分

鐘 每卷九十元 錄影帶重製或

複製各項計價 標準不含空白 帶本身之費用 三 十 分 鐘 以

上 至 六 十 分 鐘未滿

每卷一百二十元 六 十 分 鐘 以

上 至 九 十 分 鐘未滿

每卷一百八十元

九 十 分 鐘 以

上 每卷二百元

錄影帶 拷貝

未 滿 三 十 分

鐘 每卷一百元 錄影帶重製或

複製各項計價 標準不含空白 帶本身之費用 三 十 分 鐘 以

上 至 六 十 分 鐘未滿

每卷一百五十元

六 十 分 鐘 以 上 至 九 十 分 鐘未滿

每卷二百元

九 十 分 鐘 以

上 每卷二百五十元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府授研品字第 1100048247 號函頒.. 一、 臺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九十八年 八月二十七日工程管字第 O 九八 OO 三八二 O 四 O

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為依據本辦法第 7 條及第 34 條,由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