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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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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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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

修正總說明

為因應教育部 109 年 2 月 4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090006855B 號令修

正發布「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部分條文,爰修訂「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修正公費生輔導歷程部分規範。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六、 輔導歷程與內涵

輔 導 歷程 主 要分 為 三階 段,包括養成階段、教師 資 格 檢定 階 段及 分 發服 務 階 段, 其 內涵 分 別如 下:

(一)養成階段

1. 入學:公費生於

受領公費前,應 與 本 校 簽 訂 契 約書。由本校教 務處列冊,並納 入學籍管理。有 關 公 費 生 之 入 學、註冊、休學、

復學、退學等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規定辦理。

2. 本 校 公 費 生 設 置三導師制:

(1) 各學系學術 導師:以各 該系專門課 程學習輔導 為主。

(2) 各學系專責 導師:生活 輔導、心理 輔導、品德 輔導為主。

(3) 師培導師:

以師資培育 課程及卓獎 生增能課程 之學習輔

六、 輔導歷程與內涵

輔 導 歷程 主要 分為 三階 段,包括養成階段、教師 資 格 檢定 階段 及分 發服 務 階 段, 其內 涵分 別如 下:

(一)養成階段

1. 入學:公費生於

受領公費前,應 與 本 校 簽 訂 契 約書。由本校教 務處列冊,並納 入學籍管理。有 關 公 費 生 之 入 學、註冊、休學、

復學、退學等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規定辦理。

2. 本 校 公 費 生 設 置三導師制:

(1) 各學系學術 導師:以各 該系專門課 程學習輔導 為主。

(2) 各學系專責 導師:生活 輔導、心理 輔導、品德 輔導為主。

(3) 師培導師:

以師資培育 課程及卓獎 生增能課程 之學習輔

1. 配合師資培育公費 助學金及分發服務 辦法第 8 條新增之 內容,重新規範公 費生修業期間應具 修課事實。

2.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 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9 條已刪除取得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後二年內,

應取得合格教師證 書之規範,爰作文 字修正。

(3)

導、生涯輔 導為主。

各學系導師依

〈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導師制 實施細則〉辦 理。本學院導 師依公費生人 數由本學院安 排專任教師擔 任之,其授課 時數依本校教 師授課時數核 計要點,不計 入授課時數,

若因授課時數 不足時,得以 導師時數抵充 之。

(4) 導生會議:

公費生應參 與每一次導 生會議,因 故無法出席 者,應敘明 原因向導師 請假。

3. 個人學習檔案:

公 費 生 在 三 導 師 與 授 課 教 師 指導下,應建立 個人學習檔案,

每 學 年 接 受 審 核一次。

4.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表現:公費生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導、生涯輔 導為主。

各學系導師依

〈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導師制 實施細則〉辦 理。本學院導 師依公費生人 數由本學院安 排專任教師擔 任之,其授課 時數依本校教 師授課時數核 計要點,不計 入授課時數,

若因授課時數 不足時,得以 導師時數抵充 之。

(4) 導生會議:

公費生應參 與每一次導 生會議,因 故無法出席 者,應敘明 原因向導師 請假。

3. 個人學習檔案:

公 費 生 在 三 導 師 與 授 課 教 師 指導下,應建立 個人學習檔案,

每 學 年 接 受 審 核一次。

4.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表現:公費生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4)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程 , 應 依 本 校

〈 師 資 培 育 生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修習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 公 費 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連 續 兩 學 期 未 達 班 級排名前 30%,

應 終 止 公 費 受 領 並 喪 失 接 受 分發之權利,但 成績達 80 分以 上者不受此限。

惟 於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保 送 生 之 第 一 學 年成績,不適用 之。

5. 特 殊 能 力 之 表 現:包括教學基 本能力認證、資 訊 能 力 或 語 文 能力檢定,修習 第 二 專 長 並 辦 理加科登記。若 於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學習、教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 learning, teaching,

程 , 應 依 本 校

〈 師 資 培 育 生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修習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 公 費 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連 續 兩 學 期 未 達 班 級排名前 30%,

應 終 止 公 費 受 領 並 喪 失 接 受 分發之權利,但 成績達 80 分以 上者不受此限。

惟 於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保 送 生 之 第 一 學 年成績,不適用 之。

5. 特 殊 能 力 之 表 現:包括教學基 本能力認證、資 訊 能 力 或 語 文 能力檢定,修習 第 二 專 長 並 辦 理加科登記。若 於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學習、教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 learning, teaching,

(5)

assessment)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證書,應取消 分 發 資 格 並 終 止公費待遇。但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取得 A2 級以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及 107 學年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 不 在 此 限。

6. 品德優秀:日常 生 活 應 表 現 良 好,德育操行成 績 每 學 期 需 達 80 分以上,且不 可 有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 若 未 達 成,應取消分發 資 格 並 終 止 公 費待遇。

7. 服 務 學 習 或 參 加 弱 勢 學 生 輔 導:公費生應修 習 本 校 服 務 學 習(一)、(二)、

(三)或初階、

進 階 服 務 學 習 課程,修業期間 返 回 原 提 報 縣 市 參 與 服 務 學 習 及 史 懷 哲 計

assessment)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證書,應取消 分 發 資 格 並 終 止公費待遇。但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取得 A2 級以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及 107 學年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 不 在 此 限。

6. 品德優秀:日常 生 活 應 表 現 良 好,德育操行成 績 每 學 期 需 達 80 分以上,且不 可 有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 若 未 達 成,應取消分發 資 格 並 終 止 公 費待遇。

7. 服 務 學 習 或 參 加 弱 勢 學 生 輔 導:公費生應修 習 本 校 服 務 學 習(一)、(二)、

(三)或初階、

進 階 服 務 學 習 課程,修業期間 返 回 原 提 報 縣 市 參 與 服 務 學 習 及 史 懷 哲 計

(6)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畫。公費生應義

務 輔 導 學 習 弱 勢、經濟弱勢或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課業,每學年需 達 72 小時,若 未達成,應取消 分 發 資 格 並 終 止公費待遇。

8. 參 加 學 習 扶 助 師資研習課程:

108 學年度(含) 之 後 入 學 之 公 費生,應於畢業 前 參 加 學 習 扶 助 ( 原 補 救 教 學)師資研習課 程,並取得研習 證書。

9. 修 業 期 間 應 具 修課事實:每學 期 應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或 專 門課程至少 2 學 分。

(二)教師資格檢定 階段

1. 教師資格考試: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後 應 參 加 教 師資格考試。

畫。公費生應義 務 輔 導 學 習 弱 勢、經濟弱勢或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課業,每學年需 達 72 小時,若 未達成,應取消 分 發 資 格 並 終 止公費待遇。

8. 參 加 學 習 扶 助 師資研習課程:

108 學年度(含) 之 後 入 學 之 公 費生,應於畢業 前 參 加 學 習 扶 助 ( 原 補 救 教 學)師資研習課 程,並取得研習 證書。

9. 受 領 公 費 期 間 應 具 國 內 修 課 事實:公費生修 業 受 領 公 費 期 間 應 具 國 內 修 課事實,每學期 應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或 符 合 縣 市 培 育 條 件 之 專 門 課 程 至 少 2 學分。

(二)教師資格檢定 階段

1. 教師資格考試: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後二年內,應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7)

2. 參加教育實習:

由 本 學 院 協 調 有 關 學 系 安 排 實習指導教師,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由原提報缺額、

類別之直轄市、

縣(市)遴選,

其 他 事 項 悉 依 教育部頒〈師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原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

3.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書:通過教師 資 格 考 試 且 實 習成績及格,取 得教師證書。

(三)分發服務階段

1. 分發服務:公費 生 於 取 得 教 師 證書後,分發回 原提報縣市,其 他 有 關 公 費 生 分發服務事宜,

悉依教育部〈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辦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

2.公費償還:本 校公費生如有 教育部〈師資 培育公費助學

考 試 取 得 合 格 教師證書。

2. 參加教育實習:

由 本 學 院 協 調 有 關 學 系 安 排 實習指導教師,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由原提報缺額、

類別之直轄市、

縣(市)遴選,

其 他 事 項 悉 依 教育部頒〈師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原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

3.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書:通過教師 資 格 考 試 且 實 習成績及格,取 得教師證書。

(三)分發服務階段

1. 分發服務:公費 生 於 取 得 教 師 證書後,分發回 原提報縣市,其 他 有 關 公 費 生 分發服務事宜,

悉依教育部〈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辦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

2.公費償還:本 校公費生如有 教育部〈師資 培育公費助學

(8)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金及分發服務

辦法〉規定應 償還公費之情 形,應一次償 還已受領之全 部公費或未服 務年月數之公 費。

金及分發服務 辦法〉規定應 償還公費之情 形,應一次償 還已受領之全 部公費或未服 務年月數之公 費。

(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

100 年 10 月 3 日本處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處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 年 6 月 11 日本處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8 次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2 月 17 日本處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8 月 7 日師資培育學院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院務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9 年 9 月 9 日師資培育學院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院務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依據

「師資培育法」第 13 條及「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4 條規定辦 理。

二、 目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精進師資培育工作,整合教育資源,建立完善 之公費生輔導制度,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三、 對象

本校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包含一 般公費生、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保送公費生等,並以教育部核定為準。

四、 輔導重點

公費生輔導的重點包括生活輔導、心理輔導、品德輔導、學習輔導、生涯輔導。

五、 組織

本校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稱本學院)設「公費生輔導工作小組」,由本學院院長擔任 召集人,本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實習與地方輔導組、國際師資培育推動組主管及業 務承辦人組成之。必要時,由本學院協調本校學務處職涯發展中心、學生輔導中心及 健康中心、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及本校受領公費學生所屬學系代表、

本學院專任教師、師培導師等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協助。

六、 輔導歷程與內涵

輔導歷程主要分為三階段,包括養成階段、教師資格檢定階段及分發服務階段,其內 涵分別如下:

(一)養成階段

(10)

1. 入學: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與本校簽訂契約書。由本校教務處列冊,並 納入學籍管理。有關公費生之入學、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依本校學則 及相關規定辦理。

2. 本校公費生設置三導師制:

(1) 各學系學術導師:以各該系專門課程學習輔導為主。

(2) 各學系專責導師:生活輔導、心理輔導、品德輔導為主。

(3) 師培導師:以師資培育課程及卓獎生增能課程之學習輔導、生涯輔導 為主。

各學系導師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導師制實施細則〉辦理。本學院導 師依公費生人數由本學院安排專任教師擔任之,其授課時數依本校教 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不計入授課時數,若因授課時數不足時,得以 導師時數抵充之。

(4) 導生會議:公費生應參與每一次導生會議,因故無法出席者,應敘明 原因向導師請假。

3. 個人學習檔案:公費生在三導師與授課教師指導下,應建立個人學習檔案,

每學年接受審核一次。

4. 學業成績優良表現:公費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應依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 專業課程修習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另公費生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兩學期 未達班級排名前 30%,應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但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不受此限。惟於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之第一學年成績,

不適用之。

5. 特殊能力之表現:包括教學基本能力認證、資訊能力或語文能力檢定,修習 第二專長並辦理加科登記。若於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 定及格證書,應取消分發資格並終止公費待遇。但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公費 生取得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及 107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 原住民籍公費生,不在此限。

6. 品德優秀:日常生活應表現良好,德育操行成績每學期需達 80 分以上,且 不可有記過以上處分,若未達成,應取消分發資格並終止公費待遇。

7. 服務學習或參加弱勢學生輔導:公費生應修習本校服務學習(一)、(二)、

(三)或初階、進階服務學習課程,修業期間返回原提報縣市參與服務學習 及史懷哲計畫。公費生應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課業,

每學年需達 72 小時,若未達成,應取消分發資格並終止公費待遇。

8.參加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108 學年度(含)之後入學之公費生,應於畢業 前參加學習扶助(原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書。

9.修業期間應具修課事實:每學期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至少 2 學 分。

(11)

(二)教師資格檢定階段

1. 教師資格考試: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2. 參加教育實習:由本學院協調有關學系安排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由 原提報缺額、類別之直轄市、縣(市)遴選,其他事項悉依教育部頒〈師資 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3.取得合格教師證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實習成績及格,取得教師證書。

(三)分發服務階段

1. 分發服務:公費生於取得教師證書後,分發回原提報縣市,其他有關公費生 分發服務事宜,悉依教育部〈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

2. 公費償還:本校公費生如有教育部〈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規定應償還公費之情形,應一次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或未服務年月數之 公費。

七、 經費:本校公費生輔導所需經費,由本學院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八、 本計畫經師資培育學院院務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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