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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融合教育班級教師運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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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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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計畫編號:CNTE94-02

計畫名稱:幼稚園融合教育班級教師運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

研究

執行期間:94 年 1 月 1 日至 94 年 12 月 31 日

□整合型計畫

ˇ個別型計畫

計畫總主持人:

計畫主持人:施宏彥

子計畫主持人: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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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稚 園 融 合 教 育 班 級 教 師 運 用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之 研 究

施宏彥

一、中文摘要

特 殊 教 育 的 安 置 型 態 逐 漸 從 隔 離 式 安 置 措 施 , 走 向 統 合 性 安 置 。 我 國 特 殊 教 育 政 策 亦 顯 示 儘 量 統 合 、 朝 向 融 合 的 取 向 。 許 多 縣 市 幼 稚 園 特 教 班 採 不 分 類 制 , 幼 稚 園 教 師 面 對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的 診 斷 與 教 學 工 作 , 不 是 教 師 個 人 的 工 作 。 為 滿 足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所 有 需 求 , 需 要 有 效 結 合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做 全 面 性 的 協 助。隨 著 義 務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政 策 的 推 動 , 幼 稚 園 融 合 班 級 將 有 越 來 越 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融 合 班 級 老 師 如 何 運 用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來 解 決 所 遭 遇 的 問 題,將 是 值 得 正 視 的 問 題 。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1. 探 討 南 部 地 區 幼 稚 園 融 合 教 育 班 級 的 現 況 。 2.探 討 南 部 地 區 幼 稚 園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的 情 形 。 3.探 討 南 部 地 區 幼 稚 園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的 困 境。4.提 出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之 參 考 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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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摘要

Abstract

The special education place type is from the isolating gradually moving towards to inclusive. A lot of kindergartens have place the handicaps children in common class. The diagnosis and teaching of th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handicaps children of the kindergarten is not merely teacher's personal work. For all demands of the person who meets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handicaps children, need to combine relevant professional personnel and doing comprehensive assistance for th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handicaps children effectively. As the policy of extends compulsory education downwards to 5 year children, the kindergarten inclusive education class there will be more and mor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handicaps students. How to use the relevant specialty serv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that meets to inclusive class' teacher, it will be a question that is worth facing.

The main purposes of research are as follows:

1. Probe in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at the kindergartens of southern areas inclusive educational class.

2. Probe into the situation of the special education disciplinary service of kindergartens in southern areas.

3. Probe into the predicament of the special education relevant speciality service of kindergartens of southern areas.

4. Propose the reference suggestion of the relevant speciality serv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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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從 整 個 特 殊 教 育 的 發 展 趨 勢 來 看,教 育 安 置 型 態 逐 漸 從 隔 離 式 安 置 措 施,走 向 統 合 性 安 置。美 國 國 會 於 1975年 通 過 的 94-142 公 法 — —「 殘 障 兒 童 教 育 法 」 (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 曾 揭 櫫 三 大 理 念 : 零 拒 絕 ( zero reject ) 、 個 別 化 教 育 方 案 (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和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 the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 , 其 中 , 「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 即 指 統 合 的 教 育 環 境 。 我 國 的 特 殊 教 育 也 走 向 回 歸 主 流 、 融 合 教 育 方 式 進 行 。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 各 級 學 校 應 主 動 發 掘 學 生 特 質 , 透 過 適 當 鑑 定 , 按 身 心 發 展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輔 導 其 就 讀 適 當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班 ) 、普 通 學 校 相 當 班 級 或 其 他 適 當 場 所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教 育 安 置 , 應 以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為 前 提 下 ,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為 原 則 。 」 因 此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安 置 於 普 通 班 級 之 教 育 已 成 為 目 前 重 要 的 特 殊 教 育 管 道 。 鑑 於 一 般 學 校 及 普 通 班 級 教 育 設 施、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並 非 全 然 具 備 特 殊 教 育 之 資 格 , 因 此 ,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結 合 特 殊 教 育 機 構 及 專 業 人 員,提 供 普 通 學 校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有 關 評 量 、 教 學 及 行 政 支 援 服 務 」 。 同 時 , 亦 訂 定 「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設 置 與 實 施 辦 法 」 以 作 為 特 殊 教 育 之 支 援 工 作 。 然 而 , 在 現 有 的 教 育 環 境 中 , 特 殊 教 育 存 在 許 多 問 題 需 要 考 量 。 如 何 因 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特 殊 需 求 , 針 對 伴 隨 有 肢 體 障 礙 、 語 言 障 礙 、 聽 力 障 礙 的 學 生,如 何 提 供 適 當 的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與 生 活 協 助 ? 對 於 伴 隨 有 情 緒 障 礙 、 過 動 、 自 我 刺 激 嚴 重 的 學 生 , 如 何 與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合 作 , 協 助 學 生 學 習 自 我 管 理 的 控 制 技 能 ? 班 級 有 越 來 越 多 , 重 度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 有 哪 些 人 力 資 源 可 支 援 教 學 、 復 健 訓 練 ? 行 政 單 位 能 做 哪 些 支 援 協 助 ? 這 些 問 題 需 要 透 過 融 合 班 老 師,運 用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用 心 解 決 ( Dule, Korner, Williams & Carter, 1999) 。

國 內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品 質,於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明 文 規 定 :「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之 診 斷 與 教 學 工 作 , 應 以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進 行 為 原 則 , 集 合 衛 生 醫 療 、 教 育 、 社 會 福 利 、 就 業 服 務 等 專 業 , 共 同 提 供 課 業 學 習 、 生 活 、 就 業 轉 銜 等 協 助 。 」 顯 示 教 師 與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合 作 是 現 今 特 教 潮 流 趨 勢 。 特 殊 教 育 法 中 與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服 務 有 關 的 條 文 , 除 第 二 十 二 條 外 , 尚 有 第 五 條 「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應 配 合 其 需 要 , 進 行 有 關 復 健 和 訓 練 治 療 。 」第 十 二 條 指 出「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設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 聘 請 衛 生 及 有 關 機 關 代 表 、 相 關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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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人 員 及 學 生 家 長 代 表 為 委 員 , 處 理 有 關 鑑 定 、 安 置 及 輔 導 事 宜 。 」 第 十 五 條「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結 合 特 殊 教 育 機 構 及 專 業 人 員 , 提 供 普 通 學 校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有 關 評 量 、 教 學 及 行 政 支 援 服 務 。 」 第 十 七 條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 特 殊 幼 稚 園 ( 班 ) , 依 實 際 需 要 置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及 助 理 人 員 。 」 , 由 上 述 條 文 明 定 聘 用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法 源 依 據 。 融 合 班 教 師 是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的 直 接 教 學 兼 個 案 管 理 者。了 解 融 合 班 教 師 對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的 觀 點 及 針 對 運 用 過 程 中 遇 到 的 問 題,提 供 合 宜 的 解 決 策 略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將 能 提 高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士 氣 , 並 使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至 校 提 供 服 務 的 成 效 提 高 。 基於上述動機,本研究主要目的有四: (一)探討南部地區幼稚園融合教育班級的現況。 (二)探討南部地區幼稚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的情形。 (三)探討南部地區幼稚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的困境。 (四)提出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參考建議。

二、研究問題

為 達 到 上 述 研 究 目 的 , 本 研 究 擬 探 討 的 問 題 為 : (一)探討南部地區幼稚園融合教育班級的現況如何? (二)探討南部地區幼稚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的情形如何? (三)探討南部地區幼稚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的困境如何? (四)提出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參考建議如何?

三、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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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合教育 所謂「融合教育」( inclusive education),係指將特殊幼兒安置於普通班級中, 將特殊教育服務措施移至普通班級中。換言之,普通幼兒接受教育的場所,就是特 殊兒童接受教育之處,普通教師與特殊教育人員是一種合作的關係,另一方面也提 供普通教育教師必要的支援。本研究所指之「融合教育」乃一種身心障礙學生之安 置形式,除了「量」( 與普通學生相處的時間)的增加外,應致力於「質」( 安 置的成效)的提昇,以期達到有意義的融合,使身心障礙學生於融合教育的環境中 能真正獲益。 (二)幼稚園融合教育班級 一般幼稚園普通班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者,稱為幼稚園融合教育班級。本研究之 幼稚園融合教育班級係指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及台東縣公私立一般幼稚園 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而言。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相關專業人員係指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訂定發布之「特殊教育相關 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二條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係指為身心障 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供專業服務之專(兼)任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以及其他相關 專業人員。本研究所指相關專業人員係以目前參與南部地區學校體系專業團隊運 作,與教師有實際互動及合作關係的專業人員,包括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 言治療師、學校心理師、學校社工師。 (四)相關專業服務 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三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應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1.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直接服務。 2.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等間接服務。 本研究所指的相關專業服務為本研究問卷內容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的服務,包 括:專業人員建議融入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執行與評鑑;專業人 員提供教師、家長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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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探討

一、融合教育的源起與理念

(一)融合教育的源起 從 美 國 近 四 十 年 來 的 特 殊 教 育 改 革 運 動,可 以 清 楚 看 出 他 們 對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教 育 的 一 些 思 維 模 式 : 1.1960 年代「反機構化」與「正常化」的訴求 特 殊 兒 童 的 安 置 方 式,1950 年 代 以 前,以 安 置 於 隔 離 式 的 特 殊 班 、 特 殊 學 校 與 教 養 機 構 為 主,主 要 採 取 隔 離 的 教 育 安 置 方 式,而 至 1950 年 代 美 國 民 權 運 動 ( civil rights movement) 與 1960 年 代 歐 洲 興 起 的 人 權 運 動 的 影 響 下 , 逐 漸 轉 變 大 家 對 殘 障 者 的 想 法 、 態 度 及 作 法 , 並 促 使 學 者 們 開 始 提 出 反 省 , 針 對 重 度 障 礙 者 集 中 營 式 的 管 理 , 從 人 道 的 觀 點 加 以 批 評 , 認 為 在 機 構 式 的 安 置 , 違 反 常 態 且 抹 煞 殘 障 者 在 主 流 社 會 中 生 活 的 權 利 , 因 而 需 要 將 他 們 回 歸 到 正 常 生 活 的 軌 道 。 「 正 常 化 原 則 」 ( normalization) 自 從 丹 麥 Bank-Mikkelsen 在 1950 年 提 出 後 , 再 經 由 瑞 典 的 Nirje 和 美 國 的 Wolfensberger 兩 位 大 師 的 倡 導 , 特 別 強 調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個 別 性 」( individuality)和「 公 民 權 」 ( citizenship) , 認 為 殘 障 者 應 該 儘 可 能 與 正 常 人 一 樣 , 擁 有 一 個 良 好 的 教 育 和 生 活 的 環 境 , 並 享 有 自 由 的 權 利 和 公 平 的 機 會 ( Hallahan & Kauffman,1994) , 換 言 之 ,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生 活 型 態 與 條 件 應 該 與 主 流 社 會 的 常 模 愈 接 近 愈 好 。 近 年 , Haring 和 MuComick ( 1990) 又 將 其 意 擴 展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教 育 、 住 宿 、 就 業 、 社 交 、 休 閒 的 型 態 、 機 會 與 活 動 應 儘 可 能 與 一 般 人 相 近 或 相 似 ( 引 自 邱 上 真 , 1999) 。 2.1970 年代「回歸主流」 1968 年 Dunn 提 出 了 對 當 時 特 殊 班 的 批 評 , 包 括 ( 1) 缺 乏 研 究 證 明 特 殊 班 的 績 效 比 普 通 班 好 ; ( 2) 特 殊 班 帶 給 學 生 負 面 的 標 記 ; ( 3) 特 殊 班 內 多 為 少 數 種 族 或 社 會 不 利 的 學 生 , 容 易 引 起 政 治 聯 想 ; 其 中 涉 及 鑑 定 方 法 的 問 題 。 他 認 為 很 多 特 殊 班 的 學 生 應 可 在 普 通 班 學 習 , 普 通 班 教 師 亦 可 像 特 殊 班 教 師 一 樣 提 供 適 當 的 個 別 教 學 。 由 此 可 知 , 錯 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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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標 記 與 分 類 的 爭 議 是 引 發 回 歸 主 流 運 動 的 重 要 因 素 。 聯 合 國 於 1975 年 提 出「 殘 障 者 權 利 宣 言 」,揭 示 殘 障 者「 機 會 均 等 且 全 面 參 與 」、「 回 歸 主 流 社 會 的 權 利 」 ; 在 教 育 上 , 主 要 針 對 安 置 於 特 殊 班 的 輕 度 障 礙 學 生 , 要 求 將 他 們 與 普 通 兒 童 一 起 安 置 於 相 同 的 教 育 環 境 。 接 著 美 國 於 同 年 通 過「 殘 障 兒 童 教 育 法 案 」( 94- 142 公 法 ),此 法 揭 櫫 兩 大 理 念 : 「 免 費 且 適 性 的 公 立 教 育 」 及 「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 , 其 中 規 定 , 障 礙 兒 童 應 於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下 接 受 教 育 , 並 以 「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 作 為 安 置 特 殊 兒 童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的 原 則 , 此 乃 根 據 Reynolds( 1962) 的 「 階 梯 式 服 務 模 式 」; 這 是 一 種 服 務 安 置 的 連 續 選 擇 ( 圖 1), 係 將 所 有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型 態 以 階 梯 式 的 連 續 系 統 表 示,多 數 問 題 在 普 15通 班 中 解 決 列 為 最 少 隔 離 的 環 境 , 而 醫 院 或 治 療 中 心 為 隔 離 最 多 的 安 置 。 階 梯 式 服 務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與 普 通 學 生 一 樣 擁 有 相 同 的 入 學 管 道,每 個 學 生 可 依 個 別 的 狀 況 不 同 而 被 安 置 到 最 適 當 的 教 育 型 態 中,並 增 加 了 與 普 通 學 生 的 互 動 機 會 。 這 也 使 得 許 多 原 先 被 摒 除 於 公 立 學 校 之 外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得 以 進 入 公 立 學 校 , 同 時 注 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教 育 權 益 , 強 調 提 供 免 費 且 適 性 的 教 育 。 七 0 年 代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傳 送 方 式 , 主 要 採 抽 離 式 的 方 案 進 行 , 即 殘 障 學 生 從 普 通 教 育 環 境 中 , 每 天 抽 取 部 分 時 間 接 受 個 別 化 教 學 , 最 為 人 熟 知 的 是 資 源 教 室 方 案。但 近 年 來 已 有 一 些 學 者 針 對 抽 離 式 方 案 所 衍 生 的 缺 失 提 出 批 評 , 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被 標 記 且 從 同 齡 夥 伴 中 被 隔 離 , 抽 離 式 方 案 未 能 有 效 符 合 學 生 的 教 育 需 求,這 些 方 案 的 協 助 無 關 普 通 教 育 的 目 標 與 內 容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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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Reynolds的 階 梯 式 服 務 模 式 ( 1962) 3.1980 年代初期「普通教育革新」 由 Reynolds ( 1962 ) 所 提 的 「 階 梯 式 服 務 模 式 」 的 連 續 性 安 置 模 式 所 引 發 的 統 合 運 動,不 只 是 重 新 討 論 將 特 殊 學 生 安 置 在 普 通 教 育 或 特 教 教 育 的 問 題 而 已 , 並 且 討 論 安 置 型 態 的 選 擇 , 甚 至 進 一 步 討 論 兩 個 教 育 系 統 是 否 有 必 要 並 存 的 問 題 。 Stainback 和 Stainback( 1984)提 出 合 併 特 殊 教 育 與 普 通 教 育 的 主 張 , 他 們 認 為 所 謂 「 隔 離 但 均 等 」 的 二 分 法 不 應 存 在 , 二 元 系 統 的 運 作 是 無 效 率 的 , 因 為 在 二 元 系 統 的 運 作 下 , 需 決 定 誰 該 歸 於 特 殊 教 育 系 統 , 誰 該 歸 於 普 通 教 育 系 統 , 這 種 作 法 助 長 了 分 類 和 標 記 學 生 , 卻 少 有 教 學 上 的 價 值 。 而 且 在 分 類 過 程 中 , 往 往 耗 費 大 量 的 時 間 、 經 費 及 人 力 。 另 一 方 面 , 二 元 系 統 助 長 不 必 要 的 競 爭 和 重 複 , 若 要 獲 致 最 大 的 教 育 成 效 , 教 育 人 員 間 應 分 享 他 們 的 專 業 並 集 合 他 們 的 資 源 , 然 而 二 元 系 統 的 模 式 卻 阻 撓 了 這 種 合 作 關 係 。 就 教 育 方 案 與 學 生 需 求 的 關 係 而 言 , 教 育 方 案 應 配 合 學 生 的 需 求 , 而 非 學 生 配 合 教 育 方 案 的 要 求 。 但 現 今 的 作 法 卻 本 末 倒 置 , 將 無 法 配 合 教 育 方 案 要 求 的 學 生 , 送 入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 而 非 針 對 問 題 所 在 修 正 或 調 整 普 通 教 育 方 必 要 時 才 向 上 儘快向下 回歸一般環 境 較嚴重 較輕鬆 醫院或治療中心 醫院附設的學校 住宿制特殊學校 通學制特殊學校 全學制特殊班級 部分時間制特殊班級 普通班級附設資源教室 普通班級附設補救教學或治療 普通班級附有諮詢服務 多數問題在普通班級中解決 教育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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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 以 滿 足 學 生 的 需 求 。 此 即 意 味 著 學 生 必 須 配 合 教 育 方 案 , 否 則 就 被 標 記 為 偏 差 或 特 殊 ( 黎 慧 欣 , 1996) 。

此 時 期,「 普 通 教 育 革 新 」( 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 REI) 的 主 張 , 則 推 翻 了 「 最 少 限 制 環 境 」 所 主 張 的 二 元 教 育 系 統 並 存 的 狀 態 ( 洪 儷 瑜 , 1993), 強 調 重 新 組 合 現 有 的 特 殊 教 育 和 普 通 教 育 二 元 系 統 並 行 的 教 育 制 度 , 而 將 特 別 的 、 補 充 的 、 或 次 要 的 特 殊 教 育 併 入 普 通 教 育 ( Kauffman, 1991 ) , 以 提 昇 普 通 教 育 的 品 質 , 減 少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的 人 數 。 其 理 由 依 Stainback 和 Stainback( 1984) 的 看 法 為 : (一 )特 殊 教 育 徒 增 不 必 要 的 分 類 與 標 記 。 (二 )二 元 教 育 系 統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競 爭 與 重 覆 。 (三 )學 生 並 沒 有 截 然 的 普 通 與 特 殊 之 分 。 (四 )所 有 學 生 都 是 獨 特 的 , 都 需 要 個 別 化 教 學 。 (五 )教 學 方 法 並 未 因 特 殊 教 育 與 普 通 教 育 而 異 。 (六 )課 程 領 域 宜 開 放 給 所 有 學 生 選 擇 。 4.1990 年代「融合教育」興起 根 基 於「 普 通 教 育 革 新 」的 概 念,融 合 教 育( inclusive education) 被 提 出 , 針 對 回 歸 主 流 運 動 興 起 以 來 , 普 通 教 育 和 特 殊 教 育 間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進 行 改 革 , 主 張 在 單 一 的 教 育 系 統 中 , 提 供 教 育 服 務 給 所 有 學 生 。 在 1980 年 對 於 回 歸 主 流 的 作 法 加 以 反 省 後 , 聯 合 國 為 了 激 勵 各 國 政 府 能 貫 徹 「 機 會 均 等 與 全 面 參 與 」 的 理 念 , 特 別 在 1993 年 會 員 大 會 中 通 過 共 22 條 的 「 殘 障 者 機 會 均 等 實 施 準 則 」 ( The Standard Rules on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其 中 第 六 條 說 明 了 實 施 障 礙 者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作 法 :「 各 國 政 府 必 須 承 諾 , 讓 障 礙 兒 童 、 青 少 年 和 成 人 能 在 融 合 的 環 境 下 , 接 受 初 等 、 中 等 和 高 等 教 育 的 平 等 機 會 。 」( 王 天 苗 , 1999 )。 1994 年 在 UNESCO 和 西 班 牙 政 府 贊 助 下 , 有 88 個 國 家 和 25 個 國 際 組 織 於 薩 拉 曼 卡 ( Salamanca)舉 行 特 殊 需 求 教 育 世 界 會 議 , 發 佈 薩 拉 曼 卡 宣 言 , 主 要 精 神 就 是 要 學 校 採 取 融 合 教 育 取 向,對 安 置 在 普 通 班 的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提 供 合 乎 其 所 需 的 教 育 ( 引 自 CSIE,1997 ) 。 「 國 際 智 障 者 聯 盟 」 ( International League Of Societies for Persons with Mental Handicap ) 於 1995 年 更 名 為 「 國 際 融 合 教 育 聯 盟 」 ( Inclusion International) 組 織 , 目 前 已 有 109 個 國 家 、 173 個 智 障 者 家 長 團 體 及 倡 導 人 士 會 員 , 以 「 每 人 都 享 有 教 育 權 」 ( education for all) 和 「 融 合 教 育 」等 兩 個 教 育 主 題 作 為 1995 年 至 1998 年 間 倡 導 的 重 點,呼 籲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不 但 要 保 障 兒 童 教 育 權 , 同 時 全 力 支 持 讓 所 有 兒 童 在 「 普 通 教 育 」 系 統 內 接 受 教 育 ( 王 天 苗 , 1999) 。 自 1990 年 代 初 期 所 興 起 的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 提 倡 各 種 類 別 的 障 礙 學 生 與 非 障 礙 學 生 統 合 於 普 通 班 接 受 教 育 。 發 展 到 1990 年 代 中 期 , 興 起 完 全 融 合 ( full inclusion ) 的 理 想 , 倡 導 不 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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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 及 其 程 度 如 何 , 都 以 安 置 於 普 通 教 育 的 環 境 下 為 原 則 , 更 反 映 出 障 礙 學 生 應 與 普 通 學 生 一 樣 享 有 相 同 的 教 育 機 會 。 Putnam 、 Spiegel 和 Bruininks( 1995)指 出 公 元 2000年 會 持 續 往 融 合 教 育 邁 進 , 融 合 成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權 利 , 所 有 輕 度 障 礙 者 將 被 安 置 在 普 通 班 , 教 師 將 增 加 合 作 學 習 及 教 學 科 技 的 使 用 , 強 調 將 教 學 需 求 配 合 學 生 的 特 質 。 發 展 至 今 ,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邁 入 2000 年 之 際 , 注 重 的 是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完 全 參 與 並 從 中 獲 益 , 強 調 的 是 以 學 生 為 本 位 , 並 以 學 生 個 別 化 需 求 為 教 育 目 的 , 透 過 適 當 的 評 估 以 保 障 其 教 育 績 效 , 以 達 到 真 正 融 合 的 理 念 ( Kochhar, West,& Taymans,1996) 。 茲 將 融 合 教 育 理 念 的 發 展 演 進 整 理 如 圖 2: 1 9 6 0 年 代 — 「 反 機 構 化 」 與 「 正 常 化 」 1 9 7 0 年 代 — 「 回 歸 主 流 」 1 9 8 0 年 代 初 期 — 「 普 通 教 育 革 新 」 1 9 9 0 年 代 — 「 融 合 教 育 」 1 9 9 0 年 代 中 期 — 「 完 全 融 合 」 2 0 0 0 年 代 — 全 面 參 與 、 實 質 融 合 圖 2 融 合 教 育 理 念 的 發 展 演 進

對 於 融 合 教 育 的 發 展 與 演 進 , Polloway、 Smith、 Patton 和 Smith ( 1996)亦 曾 將 智 能 障 礙 和 發 展 性 障 礙(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觀 點 的 改 變 整 理 成 以 下 幾 個 階 段 ( 引 自 劉 博 允 , 2000) : 1.以機構為基礎( facility-based)階段 1900 年 代 早 期 至 中 期 , 養 護 機 構 和 隔 離 式 的 特 殊 學 校 是 主 要 的 安 置 模 式 。 2.以服務為基礎( services-based)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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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特 殊 服 務 , 為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進 入 社 會 做 準 備 , 其 作 法 包 括 : 普 通 學 校 中 所 設 置 的 自 足 式 特 殊 班 、 資 源 或 抽 離 計 畫 、 轉 銜 方 案 及 相 關 的 訓 練 計 畫 。 3.以支持為基礎( support-based)階段 朝 向 融 合 的 典 範 ( inclusion paradigm) , 強 調 支 持 的 層 面 。 支 持 包 括 個 人 的 支 持 、 自 然 的 支 持 ( natural support) 、 支 持 的 服 務 和 技 術 的 支 持 。 支 持 模 式 明 確 主 張 安 置 於 融 合 的 情 境 , 透 過 合 適 和 必 須 的 支 持 以 確 保 此 模 式 的 成 功 。 在 此 階 段 , 出 現 了 以 下 一 些 支 持 模 式 : 支 持 性 的 教 育 — — 完 全 融 合 的 學 校 計 畫、支 持 性 的 就 業 — — 於 社 區 中 提 供 職 業 訓 練,及 支 持 性 的 生 活 — — 例 如,在 障 礙 者 尋 找 住 處 或 租 屋 時,有 專 人 給 予 必 要 的 協 助 。

4.增能( empowerment )階段或自我倡議( self- advocacy)階 段 增 能 有 幾 個 基 本 要 素 — 自 我 決 定 ( self- determination) 、 決 策 和 自 由 做 選 擇 。 反 映 出 障 礙 者 也 有 獨 立 生 活 、 享 受 自 我 決 定 及 做 選 擇 的 權 利 。 (二)融合教育的理念 傳 統 的 教 育 服 務 模 式 為 改 善 障 礙 者 學 習 和 成 長 的 歷 程,使 其 能 被 社 會 大 眾 所 接 納 , 而 努 力 尋 找 改 善 或 促 進 人 類 環 境 的 方 法 , 但 長 久 以 來 , 人 類 的 本 質 卻 受 到 忽 視 。 在 新 近 的 教 育 服 務 模 式 下 , 特 殊 需 求 兒 童 的 入 學 時 期 由 小 學 階 段 轉 變 為 提 供 早 期 介 入 和 早 期 療 育 ; 特 殊 幼 兒 由 接 受 隔 離 式 的 學 前 方 案 轉 變 為 接 受 統 合 式 的 方 案 ;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由 在 隔 離 式 的 安 置 下 接 受 抽 離 式 方 案 轉 變 為 在 普 通 班 級 接 受 資 源 支 援 和 協 助 ; 由 以 扮 演 式 的 工 作 經 驗 為 職 業 生 涯 的 準 備 轉 變 為 以 社 區 本 位 安 置 的 真 實 世 界 工 作 經 驗 為 職 前 準 備 ; 社 會 、 家 庭 及 健 康 服 務 分 別 由 不 同 的 中 心 分 開 提 供 轉 變 為 在 社 區 或 在 家 獲 得 各 項 資 源 的 服 務 ; 嚴 重 障 礙 者 由 使 用 大 型 機 構 的 設 施 轉 變 為 小 型 居 家 方 案 的 提 供 ; 障 礙 者 由 沒 有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及 工 作 訓 練 的 機 會 轉 變 為 在 社 區 大 學 接 受 支 援 服 務 及 工 作 訓 練 的 方 案 ( Kochhar et al.,2000) 。 障 礙 者 教 育 服 務 模 式 經 歷 三 階 段 的 轉 變,從 個 人 缺 陷 取 向 的 醫 學 模 式 轉 變 為 環 境 缺 陷 取 向 的 行 為 模 式 , 再 進 入 兩 者 交 互 取 向 的 社 會 模 式 , 茲 分 述 如 下 ( Kochhar,1995; Kochhar et al.,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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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缺陷取向的醫學模式 Golby & Gulliver( 1985)指 出 個 人 缺 陷 是 內 在 或 生 理 的 因 素 所 引 起 的 ,Salvia & Ysseldyke( 1988)則 指 出 身 心 障 礙 者 因 為 異 於 常 人 的 認 知 、 行 為 、 感 覺 、 行 動 、 語 言 、 醫 藥 及 身 體 特 徵 , 因 此 並 未 從 各 項 服 務 中 獲 得 令 人 滿 意 地 進 步。個 人 缺 陷 為 取 向 的 模 式 是 以 評 估 殘 障 者 的 特 性 , 並 矯 正 行 為 障 礙 及 感 覺 缺 陷 為 介 入 策 略 。 2.環境缺陷取向的行為模式 當 身 心 障 礙 者 與 環 境 產 生 互 動 的 時 候,發 現 內 在 因 素 並 不 是 主 要 引 起 障 礙 的 原 因 。 行 為 是 可 以 學 習 的 , 因 為 不 適 當 的 學 習 或 環 境 , 使 他 們 無 法 從 中 獲 得 進 步 。 環 境 缺 陷 取 向 的 模 式 是 以 評 估 學 習 環 境 、 以 學 生 的 需 求 考 量 教 師 及 相 關 服 務 人 員 的 人 格 特 質 、 師 生 比 和 促 進 家 庭 的 參 與 。 3.個人和環境交互取向的社會模式 學 習 或 行 為 的 缺 陷 並 不 單 是 個 人 本 身 或 環 境 不 適 應 所 引 起 的,而 是 兩 者 交 互 作 用 的 結 果 。 治 療 、 學 習 和 發 展 的 方 式 不 再 純 由 個 人 內 在 因 素 決 定,應 而 了 解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不 同 的 個 體 可 以 作 何 種 學 習 並 且 得 到 進 步 ( Wixson & Lipson, 1986 ) 。 治 療 策 略 除 了 評 估 個 人 與 環 境 的 互 動 外 , 也 包 含 評 測 專 業 人 員 與 障 礙 者 間 的 互 動 、 同 儕 間 的 互 動 和 家 庭 對 服 務 措 施 的 支 持 與 參 與 。 社 會 模 式 較 符 合 融 合 , 因 為 它 兼 顧 了 個 人 、 環 境 及 兩 者 間 的 互 動 ; 由 探 討 個 人 和 環 境 的 問 題 轉 變 為 尋 找 促 使 他 們 獲 得 進 步 的 方 法 。 在 社 會 模 式 之 下 , 服 務 的 策 略 需 要 整 個 社 會 共 同 參 與 , 社 會 不 同 部 門 提 供 各 種 相 輔 相 成 的 服 務 , 透 過 這 些 互 動 互 助 的 機 轉 , 幫 助 障 礙 者 發 揮 最 大 的 潛 能 。 由 以 上 缺 陷 和 學 習 典 範 的 轉 移,顯 示 教 育 服 務 模 式 的 議 題 由 以 往 對 人 、 對 環 境 , 轉 變 為 對 人 與 環 境 互 動 所 產 生 影 響 的 關 懷 , 其 中 包 含 下 列 主 要 的 理 念 形 成 融 合 教 育 潮 流 : 1.人類潛能發展說 基 於 相 信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積 極 追 求 成 長 和 發 展 的 願 望,必 須 有 下 列 四 個 基 本 假 設 : 1.社 會 必 須 給 予 每 個 人 基 本 的 人 權 , 包 含 生 活 、 自 由 、 悲 傷 和 快 樂 的 權 利 , 及 教 育 和 社 會 服 務 的 機 會 ; 2.教 育 的 政 策 必 須 基 於 相 信 社 會 可 提 供 額 外 的 資 源 讓 每 個 人 能 夠 彌 補 先 天 的 缺 陷 ; 3.所 有 孩 子 都 應 該 學 習 並 且 有 權 利 接 受 教 育 , 直 到 能 自 我 充 分 發 展 為 止 ; 4.每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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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都 有 權 利 得 到 正 面 的 幫 助 來 教 育 他 們 的 孩 子,而 不 管 是 否 有 障 礙 或 疾 病 ( Kochhar et al., 2000) 。 2.社會建構論 Vygotsky( 1978) 認 為 孩 子 是 透 過 與 環 境 中 的 重 要 他 人 互 動 , 進 而 內 化 並 建 構 知 識 , 心 智 活 動 與 社 會 脈 絡 是 結 合 在 一 起 的 , 在 個 體 發 展 層 面 中 , 自 然 和 社 會 文 化 的 發 展 驅 力 同 時 交 互 作 用 促 進 發 展( 引 自 游 麗 卿 , 1999) 。 Vygotsky 主 張 學 習 之 後 才 有 發 展 , 只 有 當 孩 童 有 機 會 觀 察 和 接 近 新 的 技 能 , 並 藉 由 其 他 同 儕 的 協 助 來 練 習 這 個 技 能 , 之 後 才 能 使 這 個 技 能 進 入 他 的 認 知 結 構 中 ( Mallory & New,1994) 。

由 於 建 構 論 者 強 調 學 習 是 一 社 會 的 過 程,因 此 主 張 同 儕 之 間 的 學 習 和 支 持 應 受 到 重 視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若 處 於 隔 離 的 環 境 , 對 他 們 而 言 , 將 無 法 獲 得 同 儕 之 間 的 學 習 和 支 持,表 現 較 弱 者 若 能 常 與 表 現 較 好 者 在 一 起 , 並 獲 得 他 們 的 協 助 , 那 麼 表 現 較 弱 者 將 有 較 大 的 進 步 機 會 ( 邱 上 貞 , 1999 ) 。 Fairbairn & Fairbairn ( 1992) 認 為 將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孩 童 置 於 普 通 班 可 達 到 如 下 的 目 的( 引 自 Eichinger & Downing,1996): ( 1) 增 加 特 殊 需 求 的 孩 童 與 其 他 孩 童 的 互 動 ; ( 2) 藉 由 同 儕 , 增 進 社 會 對 特 殊 需 求 孩 童 的 接 納 ; ( 3 ) 特 殊 需 求 的 孩 童 得 以 有 機 會 仿 效 同 學 的 行 為 。 將 Vygotsky ( 1978) 的 概 念 加 以 延 伸 , 我 們 會 發 現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非 常 能 支 持 社 會 建 構 論 的 觀 點 :( 1)學 習 者 的 表 現 會 因 不 同 的 環 境 而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因 此 安 置 場 所 很 重 要 ;( 2) 如 果 能 力 好 的 ( 包 括 教 師 與 同 儕 ) 能 提 供 協 助 與 合 作 , 那 麼 學 習 者 會 有 較 明 顯 的 進 步 , 在 融 合 教 育 的 環 境 下,較 容 易 有 各 種 不 同 能 力 的 同 儕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3) 經 由 協 助 的 表 現 , 不 僅 解 決 了 目 前 的 問 題 , 同 時 有 提 升 學 習 者 使 用 其 智 能 的 效 能 ;( 4) 由 於 協 助 者 需 要 透 過 對 談 、 溝 通 與 發 問 的 方 式 , 並 將 內 在 知 識 作 適 當 的 整 理 並 表 徵 , 以 便 有 效 地 協 助 被 協 助 者 , 因 此 , 對 協 助 者 本 身 而 言 也 有 提 昇 認 知 效 能 的 作 用 。 簡 言 之 , 教 師 若 能 協 助 高 能 力 者 也 成 為 協 助 者 , 那 麼 在 融 合 教 育 的 型 態 下 , 是 最 有 可 能 達 成 教 師 、 高 能 力 者 、 低 能 力 者 三 贏 的 局 面 ( 引 自 邱 上 真 , 2000) 。 三 、 教 育 基 本 價 值 論 Perpoint( 1989)認 為 融 合 教 育 的 實 施,能 反 映 出 在 真 實 生 活 中 。 人 類 異 質 性 的 存 在 , 從 中 學 習 容 忍 個 體 間 的 差 異 , 並 透 過 與 各 種 不 同 特 質 的 互 動 機 會 , 建 立 友 誼 , 分 擔 責 任 。 在 此 過 程 中 , 有 助 於 達 成 下 列 教 育 目 標 :( 1)對 個 體 尊 嚴 的 尊 重 ;( 2)促 進 個 人 能 力 的 成 長 ;( 3) 促 進 社 區 的 成 長 , 人 們 可 在 一 種 支 持 性 的 關 係 中 學 習 、 工 作 和 生 活 ( 引 自 黎 慧 欣 , 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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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基 本 的 理 論 基 礎 , 可 以 幫 助 老 師 和 決 策 者 找 尋 更 寬 廣 、 更 了 解 學 生 需 求 的 觀 點 。 在 一 般 系 統 理 論 中 , 每 個 人 都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整 體 , 每 個 人 都 應 該 被 整 體 的 看 待 , 不 能 只 看 個 體 的 其 中 一 面 , 就 像 要 了 解 一 個 人 的 成 長 、 發 展 和 行 為 , 並 不 能 將 他 們 的 每 個 行 為 獨 立 來 分 析 而 得 到 結 論 , 個 人 的 行 為 和 經 驗 必 須 視 為 在 某 一 環 境 裏 的 動 態 的 系 統 的 反 應 ( Kochhar et al.,2000) 。

5. 正 常 化 和 社 區 統 合 原 則 ( normalization and community integration ) 正 常 化 的 概 念 與 西 方 民 主 法 治 社 會 的 精 神,使 社 會 大 眾 承 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潛 能 和 權 利 ; 正 常 化 定 義 為 讓 每 位 障 礙 者 儘 可 能 像 一 般 人 一 樣 生 存 。 社 區 統 合 是 受 到 正 常 化 原 則 的 影 響 , 採 用 公 民 自 由 的 概 念 , 將 此 概 念 勾 勒 出 一 個 理 想 的 社 會 的 藍 圖 ( Kochhar et al.,2000) 。 6.環境準備說 融 合 教 育 強 調 在 單 一 的 教 育 系 統 中 傳 遞 教 育 服 務,提 供 每 位 學 生 在 自 然 融 合 的 環 境 中 與 同 儕 一 起 學 習 、 生 活 、 工 作 和 遊 戲 的 機 會 , 如 此 有 助 於 適 應 未 來 融 合 的 環 境 ( Heffernan , 1993) 。 一 些 學 者 認 為 在 融 合 的 班 級 中 , 身 心 障 礙 者 除 了 學 習 核 心 的 課 程 外 , 也 能 參 與 同 儕 的 課 外 活 動 , 增 進 其 社 會 能 力 , 有 助 於 未 來 的 社 會 適 應 ( Allen,1992 ; Jenkinson,1997 ; Lewis, Chard, & Scott,1994 ; Schulz & Carpenter,1995; York & Vandercook,1992) 。

Heffernan( 1993)認 為 在 融 合 教 育 可 提 供 每 個 學 生 在 自 然 整 合 的 環 境 中 與 同 儕 共 處 的 機 會 , 有 助 其 適 應 未 來 整 合 的 生 活 。 Stainback & Stainback( 1984) 認 為 , 如 果 學 校 要 教 導 學 生 扮 演 好 各 種 角 色 , 如 成 人 、 公 民 、 社 區 成 員 、 家 庭 成 員 等 , 那 麼 學 校 必 須 提 供 學 習 的 典 範 , 融 合 教 育 能 提 供 學 生 經 驗 到 各 種 不 同 環 境 中 所 需 實 用 技 能 的 機 會,而 且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其 組 成 份 子 的 異 質 性 , 有 助 學 生 直 接 體 認 社 會 本 質 的 多 樣 性 , 容 忍 個 體 間 的 不 同 , 彼 此 尊 重 。 7.個人自由原則 在 學 校 中 以 下 問 題 常 被 提 出 來 討 論 , 學 生 應 該 得 到 多 少 幫 助 ? 如 何 能 對 學 生 有 助 益 ? 教 師 做 決 定 是 否 謹 慎 小 心 ? 近 年 來 教 育 的 進 步 非 常 強 調 個 人 的 自 由,並 且 相 信 社 會 支 援 系 統 應 該 協 助 個 人 開 發 潛 能 和 謀 生 技 能 , 讓 障 礙 者 到 主 流 學 校 學 習 並 且 接 受 教 育 , 這 與 人 類 爭 取 自 由 的 過 程 是 一 樣 的 ( Kochhar et al.,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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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會正義公平 融 合 教 育 的 基 本 假 定 之 一 是 : 每 個 人 的 價 值 都 是 獨 特 的 ,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被 教 育 , 都 可 以 學 習 ; 因 此 在 教 育 上 , 有 責 任 提 供 每 一 個 個 體 學 習 的 機 會 , 使 其 成 為 一 貢 獻 者 。 融 合 教 育 是 基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會 正 義 、 人 權 、 平 等 的 主 張 , 重 視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與 普 通 教 育 中 學 習 活 動 的 權 利 ( Forest & Pearpoint,1991; Heffernan,1993) 。

9.多元文化教育理念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認 為 所 有 的 兒 童 不 論 其 心 智 能 力 的 高 低,家 庭 社 經 地 位 的 差 異,文 化 背 景 的 不 同 等,均 應 在 同 一 環 境 下 共 同 學 習( 鄭 麗 月 , 1999),亦 即 是 說 所 有 的 就 學 者,無 論 其 所 屬 的 種 族、性 別、社 會 階 級 、 或 文 化 特 質,都 必 須 享 有 學 校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權 利( 莊 明 貞,1993)。 在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理 念 的 影 響 下 , 提 昇 了 不 同 文 化 的 強 度 和 價 值 , 促 進 對 與 自 己 不 同 的 他 人 的 尊 重 , 增 進 人 類 對 生 活 的 選 擇 , 提 倡 社 會 正 義 與 全 民 的 機 會 均 等 , 並 促 進 不 同 群 體 權 利 分 配 的 均 等 ( Gollnick,1980)。 融 合 教 育 基 於 多 元 文 化 的 教 育 理 念 , 認 為 每 一 個 人 皆 因 文 化 、 背 景 的 不 同 , 而 有 其 獨 特 的 價 值 , 並 值 得 加 以 重 視 ; 亦 即 因 個 別 間 文 化 的 差 異 , 可 使 得 班 級 的 學 習 更 加 豐 富 ( 引 自 Sapon-Shevin,1992) 。 10.尊重個人特質的獨特性 Stainback & Stainback( 1984) 建 議 我 們 若 能 深 入 思 考 , 將 會 發 現 個 別 差 異 提 供 了 一 個 自 由 、 豐 富 、 更 新 的 資 源 給 我 們 。 Trosko ( 1992) 亦 認 為 每 個 人 在 智 能 、 生 理 、 心 理 上 的 特 質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 每 個 學 生 的 教 育 需 求 也 是 獨 特 的 , 無 法 採 用 標 記 、 分 類 的 方 法 截 然 劃 分 為 特 殊 和 常 態 兩 種 , 因 此 個 別 化 教 育 方 案 和 服 務 , 對 每 個 學 生 而 言 都 是 同 等 重 要 的 。 Stainback & Stainback( 1984) 認 為 個 別 化 教 育 方 案 不 應 是 一 種 特 權 , 僅 提 供 給 所 謂 的 「 特 殊 學 生 」 , 而 應 提 供 給 所 有 的 學 生 , 不 管 其 為 資 優 、 障 礙 、 少 數 族 群 或 普 通 學 生 , 如 果 每 個 學 生 的 個 別 教 育 需 求 均 能 獲 得 滿 足,特 殊 教 育 的 標 記 便 可 以 去 除( Trosko,1992)。 11.自我決策( self -determination) 對 教 師 的 重 大 挑 戰 是 如 何 鼓 勵 學 生 和 家 庭 決 定 未 來 學 習 的 方 向。現 在 已 經 把 決 定 受 何 種 教 育 的 權 利 從 大 型 的 機 構 移 轉 到 學 校,甚 至 到 個 人 和 家 庭 。 為 了 達 到 此 目 的 , 教 育 過 程 必 須 從 學 生 被 動 學 習 轉 變 為 自 主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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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學 習 , 並 讓 學 生 學 會 掌 握 及 決 定 自 己 的 教 育 計 畫 ( Kochhar et al.,2000) 。

12.管理理論和原則( management theory and principles)

在 管 理 理 論 中 的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 簡 稱 TQM ) 不 僅 影 響 到 商 業 行 為 , 也 引 進 到 教 育 人 文 的 社 會 服 務 當 中 。 此 理 論 強 調 , 對 於 教 師 和 服 務 機 構 要 有 一 個 可 評 量 的 方 法 , 讓 他 們 能 夠 更 有 效 、 更 積 極 地 對 學 生 有 正 面 的 幫 助 。 管 理 理 論 不 外 乎 下 列 幾 個 重 點 : ( 1) 權 責 劃 分 ; ( 2) 效 率 ;( 3) 溝 通 ; ( 4) 生 產 力 ;( 5) 品 質 標 準 。 這 些 是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不 可 避 免 的 趨 勢 , 可 以 幫 助 人 們 更 有 效 運 用 有 限 的 資 源,並 促 進 不 同 機 構 的 合 作,來 發 展 融 合 教 育( Kochhar et al.,2000) 。 Mittler( 2000)對 融 合 教 育 的 涵 義 有 精 闢 的 看 法:它 是 把「 大 家 」 視 為 一 個 整 體 的 過 程 , 把 所 有 兒 童 帶 在 一 起 , 讓 他 們 一 起 學 習 、 一 起 工 作 與 一 起 作 息 。 融 合 還 意 涵 著 要 幫 助 所 有 人 認 同 以 及 珍 惜 共 同 組 成 之 「 共 同 體 」 或 社 區 的 隸 屬 感 。 因 此 , 融 合 教 育 所 強 調 的 是 大 家 雖 然 各 不 相 同 , 但 都 站 在 立 足 點 的 平 等 線 上 。 學 校 教 育 的 對 象 包 含 各 種 不 同 的 學 生 , 而 沒 有 殘 障 與 非 殘 障 的 分 別 ; 所 以 融 合 是 指 對 學 生 的 安 置 , 一 開 始 即 予 以 統 合,再 提 供 適 合 個 別 需 要 的 教 育 服 務( 引 自 林 貴 美,2000)。 「 美 國 國 家 教 育 改 革 及 融 合 教 育 中 心 」 ( National Center on Educational Restructuring and Inclusion ) 將 「 融 合 教 育 」 定 義 為 「 對 所 有 學 生 , 包 括 障 礙 程 度 嚴 重 者 , 提 供 公 平 接 受 有 效 教 育 的 機 會 , 在 其 住 家 附 近 學 校 合 乎 其 生 理 年 齡 的 班 級 , 使 用 所 需 的 協 助 與 相 關 服 務,使 學 生 日 後 能 成 為 充 分 參 與 社 會 且 對 社 會 有 用 的 一 份 子。」( Lipsky & Gartner,1997) 這 個 定 義 綜 合 了 融 合 教 育 主 要 的 精 神 包 括 「 對 所 有 學 生 」 所 強 調 的 「 不 排 除 任 何 人 , 尊 重 每 一 個 人 的 權 利 」 , 「 在 住 家 附 近 」 所 強 調 的 社 區 融 入 與 支 持 , 所 需 的 協 助 與 相 關 服 務 所 強 調 的 「 支 援 系 統 」 等 ( 鄒 啟 蓉 , 2000) 。

二、專業團隊的發展背景與法源依據

(一)國外 專 業 團 隊 不 是 近 幾 年 才 有 的 理 念 , 在 二 十 世 紀 早 期 便 有 精 神 科 醫 師 、 社 會 工 作 者 、 心 理 治 療 師 組 成 專 業 團 隊 一 起 工 作 (蕭 夙 娟 , 1996)。 直 到 二 十 世 紀 中 葉 , 團 隊 服 務 更 是 被 肯 定 為 需 要 優 先 訓 練 、 學 習 (Hart, 1977) 。 回 顧 歷 史 , 對 殘 障 兒 童 不 當 的 教 育 分 類 、 不 當 的 教 育 安 置 已 經 造 成 兒 童 不 利 的 影 響。幸 有 教 育 界 的 專 家 學 者 呼 籲 及 法 院 針 對 每 一 次 的 事 件 修 正 法 令 , 保 障 需 要 特 殊 需 求 的 障 礙 學 生 。 Andrew( 1974) 主 張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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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殘 障 兒 童 的 特 殊 教 育 以 多 專 業 的 團 隊 模 式 進 行,運 用 各 專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 共 同 為 殘 障 兒 童 進 行 評 量 及 教 育 的 診 斷 。

美 國 在 1975 年 殘 障 兒 童 教 育 法 案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EHA ,即 94-142 公 法 ) 中 強 調 提 供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障 礙 兒 童 適 當 的 公 立 教 育 , 及 相 關 服 務 。 對 於 障 礙 兒 童 的 教 育 需 求 , 法 令 中 規 定:應 由 多 種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的 團 隊 決 定 兒 童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Golin & Ducanis, 1981 ) 。 在 殘 障 兒 童 教 育 法 案 的 法 令 催 化 下 , 心 理 、 教 育 、 管 理 及 決 定 的 技 巧 已 經 在 特 殊 教 育 正 式 形 成 合 作 的 模 式。依 據 決 定 過 程 的 不 同 而 有 多 專 業( multidisciplinary)、專 業 間( interdisciplinary) 及 跨 專 業( trans disciplinary)團 隊 三 種 合 作 的 模 式 產 生( Kabler & Carlton,2001) 。

美 國 在 1986 年 制 定 殘 障 兒 童 教 育 法 修 正 案 (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 又 稱 99-457 公 法 ) 強 調 專 業 團 隊 的 重 要 性 , 並 指 出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不 僅 是 相 關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 也 可 以 是 個 案 管 理 員 或 是 計 劃 執 行 者 ; 並 將 團 隊 合 作 推 廣 至 整 個 州 , 為 發 展 遲 緩 的 兒 童 成 立 專 職 的 行 政 機 構 , 並 對 障 礙 兒 童 計 劃 建 立 全 州 性 、 全 面 性 、 多 專 業 、 跨 機 構 的 服 務 體 系 (Korinek & Mclaughlin,1995)。

1991 年 障 礙 者 教 育 法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簡 稱 IDEA 法 案 , 又 稱 101-476 公 法 ), 指 出 專 業 間 團 隊 ( interdisciplinary team) 依 法 可 決 定 障 礙 者 合 適 的 特 殊 服 務 。 優 先 考 慮 的 是 嘗 試 在 普 通 班 級 介 入 及 更 多 有 關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的 團 隊 模 式 ( Cater& Sugai,1989)。重 視 障 礙 學 生 學 習 應 在 最 少 限 制 環 境 中 學 習 ; 並 增 加 復 健 諮 商 服 務 ( 鈕 文 英 , 87; Rothstein,1995) , 增 加 實 施 轉 銜 服 務 (transition services) 、 科 技 輔 助 工 具 使 用 的 評 估 與 服 務 ( 王 天 苗 , 1999) 。 1997 年 IDEA 修 正 法 案 , 又 稱 105-17 公 法 , 指 出 符 合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的 障 礙 者 必 須 有 個 別 化 教 育 方 案 ( Auxter, Pyfer, & Heutter, 1997) 。 教 育 方 案 的 參 與 者 有 家 長 、 個 案 管 理 者 、 教 師 、 及 與 特 殊 教 育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員 、 助 理 人 員 ( Lytle & Bordin, 2001) 。 顯 示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依 法 參 與 障 礙 者 個 別 化 教 育 方 案 。 同 時 , 也 確 定 專 業 團 隊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方 案 團 隊 的 密 切 性 。

Walther-Tomas, Korinekm 與 McLaughlin ( 1999 ) 曾 思 考 有 關 教 師 與 專 業 人 員 的 合 作 重 點,談 到 老 師 和 專 業 人 員 間 有 成 效 的 夥 伴 關 係 來 自 於 能 利 用 時 間 交 換 彼 此 的 意 見、想 法 和 專 業 知 識 並 共 同 解 決 面 臨 的 問 題 。 在 國 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方 案 的 團 隊 成 員 與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的 成 員 , 原 則 上 是 相 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接 受 相 關 服 務 的 多 寡 , 將 依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 評 估 能 力 結 果 及 教 育 需 求 提 供 之 。 (二)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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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國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起 步 較 晚 , 在 法 令 未 定 前 , 雖 有 民 間 設 立 的 殘 障 福 利 機 構 , 為 特 殊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 但 在 專 業 人 才 缺 乏 及 私 立 機 構 經 營 不 易 , 較 難 有 完 善 的 環 境 、 設 備 與 專 業 人 力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條 :「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設 置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業 輔 導 委 員 會,聘 請 有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為 委 員;必 要 時,並 得 商 請 學 術、醫 療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協 助。」 此 法 並 未 規 定 一 定 要 有 相 關 專 業 的 服 務 , 僅 說 明 必 要 時 學 術 、 醫 療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協 助 。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開 始 , 屏 東 基 督 教 勝 利 之 家 , 針 對 院 內 的 腦 性 麻 痺 學 童 , 實 施 整 合 性 的 復 健 計 劃 。 復 健 服 務 的 項 目 包 含 : (1)特 殊 教 育 ; (2) 物 理 、 職 能 、 語 言 及 音 樂 治 療 ; (3)日 常 生 活 照 顧 及 訓 練 ; (4)宗 教 信 仰 的 傳 播 。 參 與 的 人 員 包 括 有 特 教 老 師 、 各 類 治 療 師 、 教 保 人 員 、 護 士 、 牧 師 、 電 腦 工 程 師 、 司 機 、 技 工 及 行 政 人 員 ( 蔡 昌 原 , 2002) 。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通 過 的 「 兒 童 福 利 法 」 , 對 發 展 能 力 有 異 常 , 或 可 預 期 會 是 發 展 遲 緩 的 特 殊 兒 童,需 建 立 早 期 通 報 系 統 並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 兒 童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 中 提 到 : 「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指 的 是 由 社 會 福 利 、 衛 生 、 教 育 等 專 業 人 員 以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 依 發 展 遲 緩 之 特 殊 兒 童 之 個 別 需 求,提 供 必 要 服 務 」。於 是 在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七 月 起 , 各 縣 市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陸 續 成 立 (資 料 來 源 : 八 十 九 年 五 月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名 冊 ) 。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 修 定 公 布 的 特 殊 教 育 法 ,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 特 殊 幼 稚 園 ( 班 ) , 依 實 際 需 要 置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及 助 理 人 員 ; … 相 關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及 助 理 人 員 之 遴 用 辦 法 ,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班 )、特 殊 幼 稚 園( 班 ) 設 施 之 設 置 , 應 以 適 合 個 別 化 教 學 為 原 則 , 並 提 供 無 障 礙 之 學 習 環 境 及 適 當 之 相 關 服 務 。 」 自 此 開 始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接 受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 有 相 當 清 楚 的 法 源 依 據 。 目 前 國 內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品 質,於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明 文 規 定 : 「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之 診 斷 與 教 學 工 作 , 應 以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進 行 為 原 則 ,集 合 衛 生 醫 療 、 教 育 、 社 會 福 利 、 就 業 服 務 等 專 業 ,共 同 提 供 課 業 學 習 、 生 活 、 就 業 轉 銜 等 協 助 , 身 心 障 礙 專 業 團 隊 設 置 與 實 施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此 法 明 訂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之 教 育 , 應 視 個 別 之 需 要 提 供 綜 合 性 的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 其 評 估 、 鑑 定 、 安 置 以 及 教 育 目 標 之 訂 定 與 實 施 應 與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趙 可 屏 , 1997)。 特 殊 教 育 法 中 與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服 務 有 關 的 條 文 , 尚 有 第 五 條「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應 配 合 其 需 要 , 進 行 有 關 復 健 和 訓 練 治 療 ; 」 第 十 二 條 指 出「 聘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為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第 十 五 條「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結 合 特 殊 教 育 機 構 及 專 業 人 員 , 提 供 普 通 學 校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有 關 評 量 、 教 學 及 行 政 支 援 服 務 ; 」 第 十 七 條 點 出 聘 用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合 法 性 。 第 二 十 四 條 中 提 及「 就 讀 特 殊 學 校( 班 )及 一 般 普 通 班 之 身 心 障 礙 者,學 校 應 依 據 其 學 習 及 生 活 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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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必 要 之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及 相 關 支 持 服 務 。 」 由 法 令 條 文 中 , 指 出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需 要 結 合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 共 同 為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提 供 適 切 的 安 置 環 境 、 課 業 學 習 、 生 活 協 助 及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 以 滿 足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為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早 接 受 療 育 之 機 會 , 各 級 政 府 應 由 醫 療 主 管 機 關 召 集 , 結 合 醫 療 、 教 育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 共 同 規 劃 及 辦 理 早 期 療 育 工 作 。 」 確 定 專 業 團 隊 在 早 療 的 重 要 性 。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修 正 公 布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 「 各 級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教 育 及 入 學 考 試 時,應 依 其 障 礙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 提 供 各 項 必 須 之 專 業 人 員 、 特 殊 教 材 與 各 種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 點 字 讀 物 及 相 關 教 育 資 源 , 以 符 合 公 平 合 理 接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與 應 考 條 件 。 」指 出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教 育 機 會 與 應 考 條 件 , 負 起 提 供 相 關 教 育 資 源 、 專 業 人 員 的 責 任 。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設 置 與 實 施 辦 法 」 公 布 , 將 國 內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項 目 、 合 作 方 式 及 運 作 程 序 等 事 項 依 法 明 確 定 之 。 如 團 隊 服 務 項 目 , 依 第 三 條 的 規 定 , 包 括 : ( 一 ) 評 量 學 生 能 力 及 其 生 活 環 境 。 ( 二 ) 參 與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 三 ) 依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提 供 學 生 所 需 之 教 育 、 衛 生 醫 療 及 轉 銜 輔 導 等 專 業 服 務 。 ( 四 ) 提 供 家 長 諮 詢 、 教 育 及 社 會 福 利 等 家 庭 支 援 性 服 務 。 ( 五 )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及 運 作 程 序 ,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 包 括 : ( 一 ) 由 相 關 團 隊 成 員 共 同 先 就 個 案 討 論 後 再 進 行 個 案 評 估 或 由 各 團 隊 成 員 分 別 實 施 個 案 評 估 後 再 共 同 進 行 個 案 討 論 , 作 成 評 估 結 果 。 ( 二 ) 專 業 團 隊 依 前 款 評 估 結 果 , 透 過 會 議 , 確 定 教 育 及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之 重 點 及 目 標 , 完 成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擬 定。( 三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執 行 及 追 蹤 評 鑑 , 由 與 個 案 最 密 切 之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在 其 他 成 員 之 諮 詢、指 導 或 協 助 下 負 責 為 之 , 或 由 各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分 別 負 責 為 之 。 另 外 第 4 條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須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設 置 專 業 團 隊、第 7 條 規 定 團 隊 會 議 至 少 每 學 年 應 召 開 三 次 、 第 8 條 規 定 服 務 前 獲 得 家 長 同 意 、 主 動 邀 請 家 長 參 與 、 服 務 後 結 果 應 通 知 家 長 等 。 由 上 述 這 些 法 令 可 看 出 , 國 內 在 相 關 服 務 、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 及 專 業 團 隊 的 設 置 與 運 作 已 有 一 些 法 令 規 定 , 唯 仍 有 多 項 需 要 改 善 之 處 至 此 , 國 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教 育 需 求 , 接 受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 接 受 能 力 評 量 、 復 健 訓 練 及 諮 詢 、 轉 銜 輔 導 等 服 務 , 依 法 保 障 。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學 校 行 政 依 法 負 責 處 理 團 隊 服 務 事 宜 。 身 心 障 礙 班 的 特 教 教 師 在 了 解 特 教 先 進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努 力 立 法,提 供 更 多 資 源 服 務 學 生 時 , 更 應 有 珍 惜 、 善 於 運 用 的 體 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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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外學校專業團隊實施現況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學 校 環 境 學 習 的 教 育 品 質,學 校 的 教 育 人 員 有 責 任 承 擔。教 育 人 員 如 何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在 學 校 教 育 環 境 中 發 揮 最 好 的 教 育 效 果 , 需 要 清 楚 團 隊 間 的 合 作 方 式 。 (一)國內外專業團隊運作的模式 專業間的合作方式,若以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服務型態,可分為直接服務、間 接服務及諮詢服務。若以專業人員間合作過程中角色互動的情形,可分為多專業 團隊合作模式(Multidisciplinary)、專業間團隊合作模式(Inter- disciplinary) 及跨專業團隊合作模式(Trans disciplinary)。 1.多專業團隊合作模式(Multidisciplinary) 此模式由傳統醫學模式發展出來。Rokusek(1995)指出多專業合作模式的焦 點是相關專業人員分別對有特殊需求學生提供服務,專業人員間少有聯繫或互 動,像是單一專業服務的模式。這種方式雖同時提供有特殊需求學生服務,但專 業人員各做各的,基本上沒有實質的「合作」關係。由於專業人員間彼此缺乏溝 通和合作,容易造成特殊需求學生獲得的教育目標不夠完整。 2.專業間團隊合作模式(Interdisciplinary) 強調專業團隊成員彼此分享評估特殊需求學生的資料,並針對個案開會討 論,如多專業合作模式一樣各自對特殊需求學生家長、教師負責。團隊成員間有 一位個案管理員,負責聯繫各專業人員並整合所有專業人員資料於學生教育方案 中。Ogletree(1999)指出專業間合作模式中,家長代表與其他團隊成員在決定 過程中具有同等地位。

Giangreco, York 與Rainforth(1989)強調團隊運作的成效需要時間和資源 支持合作。以上兩種模式運作,訓練是一再被強調的重點。

3.

跨專業團隊合作模式(Transdisciplinary) Lyon(1980)指出跨專業合作模式的特性,包括服務的方式、團隊間的訓練和 角色釋放。與前兩種模式服務的方式不同之處是增加提供間接服務。在此模式裏, 小組間由個案最需要的專業人員為個案管理員。專業團隊人員在個案評估、教育 計畫及執行建議活動中,彼此間是充分溝通;在角色釋放下,專業間的界線已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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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無 存 , 能 彼 此 討 論 共 同 決 定 學 生 的 教 育 目 標 (Ogletree, Bull, Drew, & Lunnen,2001)。此模式在學校運作時,教師扮演的是直接服務的角色,其他相關 專業人員則是提供教師、家長諮詢或支援角色;並協助老師、家長將服務的內容 融入教學情境、社區生活情境。此種模式整合層次較高、缺點較少;在國外針對 「發展性遲緩兒童的實際運用,有越來越普遍情形(Orlove&Sobsey,1996; Ogletree,1999)。 4.修正式跨專業團隊整合模式 由廖華芳(1998)的研究報告,從台北縣身心障礙學童介入經驗中,發展出「修 正式跨專業團隊整合模式」及混合「團體化服務」與「教養院服務」之專業間整 合模式。對年齡較大,非重度發展障礙者,採專業間團隊合作模式。良好機構因 制度建立,不同專業間具有相當共識,書面資料齊全,則採多專業團隊合作模式, 以節省需花較多時間於討論會。年齡較小的發展遲緩兒童或重度障礙兒童,因各 方面發展功能都在較基本階段,採跨專業團隊合作模式進行。 國內學校專業團隊運作模式情形,根據江煒.對全省特教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 家長調查結果,仍以多專業合作模式為主,佔39.9%,其次為修正式跨專業整合模 式,佔26.2%,專業間合作模式,佔18.6%(江煒堃,2003)。目前台北縣專業團 隊運作模式則採多專業、專業間合作模式逐步推動到修正式跨專業合作模式(廖 華芳,1998)。 (二)國內外專業團隊實施現況 1.國外 在國外專業間團隊合作的模式,已被肯定不如跨專業團隊合作模式能促進專 業人員間在實際情境中彼此學習對方的技能(Chapman&Ware ,1999)。國外有很多 學者支持跨專業團隊合作模式在學校教育安置特殊需求學生的利益,團隊合作的 重點有家長和相關專業人員間高度的合作,共同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設計和完 成;以及在每天學校學習的環境中,練習需要學習的技能(York, Rainforth & Giangreco, 1990)。 跨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起 源 於 嬰 兒 和 重 度 障 礙 者 的 早 期 介 入 (Orelove & Sobsey,1996)。為了提供早期介入及發展更多合作的方式,學校特殊需要合作的 人員和治療師計劃共同組成早期介入團隊。讓家長了解幼兒需要增加支援以及老 師和助理人員需要再訓練,才能全力協助以增進幼兒的能力發展。在推動學校融 合教育,原來存在的學習模式被嘗試再建構,主要是反應於學生需求的差異性大 (Ainscow,1998)。同時也改變了傳統方式,教師和協助人員能將學習的技能運用 於班級內。跨專業團隊合作模式的原則有:(1)對協助的人員以角色扮演的方式 進行訓練。(2)協助人員在學校支援的情境,傾向融合的教育環境。(3)被鑑 定為發展遲緩的兒童,提供早期介入服務。(4)支援特殊需求的兒童轉入到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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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教育階段之轉銜服務。(5)在學期間,相關服務將需要更多的時間投入及較高 的成本。 在倫敦西北的Camden 運用跨專業團隊合作的模式,將六位肢體障礙的兒童融 合於普通教育的環境中學習,其中四位被鑑定需要特殊教育、需要學習支援;治 療師與四位助理人員及兩位老師協助六位兒童由托兒所轉銜到小學階段;語言治 療 師 跳 脫 直 接 治 療 方 式 , 採 諮 詢 模 式 的 跨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進 行 (Chapman et al ,1999)。 2.國內 (1)台北市相關專業團隊實施現況 台北市教育局為協助台北市啟智班教師輔導智障兒童改善語言障礙問題,在 民國八十四年首度訂立「語言治療專業人員協助輔導國民小學智能不足兒童分區 輔導計畫」聘請專業人員至各區進行輔導,為落實此計劃,設有啟智班的學校需 指派啟智班教師一名,分區參加八次的輔導與座談,以增進專業知能(特教新知 通訊,1995)。 吳亭芳、孟令夫(2000)資料顯示,八十五學年度起,對特殊需求兒童專業服 務採不同學區提供服務,第一年與第二年以職能治療師介入為主,第三年加入語 言治療師與物理治療師服務。介入之初,有神經科專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 物理治療師與職能治療進行評估,介入時僅由職能治療師服務國小在家教育的學 童。第一年的服務,以國小在家教育學童為主要對象,因啟智班教師也會尋求職 能治療師協助,因此開始啟動啟智班學童的服務,但以一對一介入與諮詢為主。 第二年的服務對象增加啟智班學生,幼稚園與國中部分也開始有專業團隊服 務。為使團隊有效率又能節省經費,因此職能治療師採入班服務。因專業人員需 要與教師建立信賴與充分合作關係,且學生特質不同,因此仍不排斥將學童抽出 教室進行一對一服務。同年,普通班或資源班有特殊需求兒童也納入介入與諮詢 服務。 第三年開始全面介入在家教育、啟智班、資源班或普通班的學生,並啟動老 師、家長與專業人員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根據羅均令(1998)的資料統計民國八十六年間職能治療在台北市專業服務四 十所學校的情形,共有在家教育學童三十名,啟智班學童二百二十二名,分別接 受直接治療、監督治療(monitor)與諮詢服務。 (2)台北縣專業團隊實施現況 由廖華芳等(2001)研究報告,歸納出台北縣特殊教育八十四學年度到八十 六學年度專業服務團隊服務的情形。八十四學年度服務對象為在家教育學童,採 物理治療師、醫師與特教教師之「多專業團隊模式」與「專業間團隊模式」。進 行的服務項目有在家教育學童醫療鑑定、功能普查、物理治療介入服務計畫。在 醫療鑑定與功能評估前,進行物理治療與特教相關人員訓練與協商,使參與人員 了解醫療人員於教育系統之角色與功能,並分五區,在五個學校提供定點醫療聯 合評估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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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學年度增加啟智班學生及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有醫療復健治療需求者 (顏秀雯,2001 )。每個服務區設有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與語言治療師組成 之兼任醫療專業團隊人員。為增加身心障礙學童之社會發展,到校定點服務,治 療師與特教老師合作,針對該區學童特性與需要,安排幾次團體活動,促進社會 性互動。 八十六學年度服務的模式為以到校混合到家輔導之「跨專業整合模式」,並 加入復健醫師服務;巡迴輔導班老師為個案管理員,負責進行相關評估與特教服 務;個別化教育計畫長短期目標擬定、評量與相關服務由巡迴輔導班老師負責協 調相關專業完成。 至八十八學年度,服務對象擴及學前、國中小(含完全中學國中部)經鑑輔 會議決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建議接受治療服務。服務的方式為到府或到承辦學 校定點服務。服務的人數由八十四學年度的812 人增加到八十八學年度9986 人 (顏秀雯,2001)。 八十九學年度推動「以專業人員為主,將學生帶至中心學校」的定點服務模 式;並逐漸調整為「配合學生學習及生活環境之需求,專業人員直接到學生所在 學校(或家庭)與教師合作」的服務模式,並在九十二學年度正式全面推動(王 天苗,2003)。 八十九學年度下學期開始因應各校情障學生服務需求,邀集精神科醫師及臨 床心理師入校服務。目前台北縣只要學校有需要專業團隊服務的學生,學校行政 人員都會協調治療師到校服務。 目前台北縣專業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鑑定及評量學生能力現況、學習及生 活環境、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環境、相關專業服務需求;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 計畫擬定、執行與追蹤;提供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以及其 他相關專業服務(資料來源:台北縣九十二學年度辦理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服務實施計畫)。 張蓓莉(2000)研究調查顯示,除部分縣市政府教育局聘用專任專業人員外, 其餘縣市仍以約聘方式聘用專業人員,或委託相關專業學會(如台北市委託物理 治療學會、職能治療學會、聽語學會,台北縣委託物理治療學會),或與醫院合 作(如台南市與成大附設醫院),離島地區則仰賴本島專業人員利用週休時間前 往支援。 在實務觀察中,老師將專業服務視為醫療專業,運用過程中出現以專業人員 主導情形仍有。因此,對現場實務老師運用專業的情形,有必要了解、釐清對專 業服務的認知,以提高學校有特殊需求學生教育品質。

四、專業團隊在融合教育上的應用

傳 統 的 相 關 服 務 , 在 服 務 智 能 伴 隨 有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時 , 往 往 採 隔 離 的 情 境 進 行 。 專 業 人 員 各 自 為 個 案 評 估 , 並 在 每 年 的 年 度 會 議 時 才 一 起 開 會 ; 學 生 所 獲 得 的 相 關 服 務 、 教 育 目 標 往 往 是 片 面 不 完 整 (Campbell,1987;Rainforth & York,1992) 。 這 些 學 生 因 類 化 困 難 ,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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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在 真 實 的 情 境 中 學 習 (Rainforth & York,1992)。 失 敗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肢 體 、 知 覺 、 情 緒 、 智 能 障 礙 沒 有 能 力 去 執 行 訓 練 的 技 能 , 或 者 缺 乏 動 機 ( Soodak,1990) 。 融 合 班 身 心 障 礙 的 學 生 , 需 要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的 支 援 , 要 使 這 些 學 生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的 品 質 提 高 , 採 用 的 模 式 很 重 要 。 跨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是 改 變 隔 離 情 境 及 對 障 礙 兒 童 、 家 人 最 好 的 介 入 模 式 。 強 調 將 幾 種 技 能 , 整 合 於 障 礙 兒 童 的 功 能 性 方 案 中 , 提 供 學 生 參 與 更 多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活 動 (Campbell,1987)。 (一)專業團隊之設置與功能 1.依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設 置 與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 直 轄 市 、 縣( 市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視 學 校 規 模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需 求 ,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 於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或 直 轄 市 、 縣 ( 市 ) 設 置 專 業 團 隊 。 但 置 有 專 ( 兼 ) 任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應 於 校 內 設 置 專 業 團 隊 。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得 於 校 內 設 置 專 業 團 隊 , 或 由 該 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協 調 當 地 專 業 團 隊 提 供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 2.依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設 置 與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所 稱 專 業 團 隊 , 指 為 因 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課 業 學 習 、 生 活 、 就 業 轉 銜 等 需 求 , 結 合 衛 生 醫 療 、 教 育 、 社 會 福 利 、 就 業 服 務 等 不 同 專 業 人 員 所 組 成 之 工 作 團 隊 , 以 提 供 統 整 性 之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 前 項 專 業 團 隊 由 特 殊 教 育 教 師、普 通 教 育 教 師、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等 共 同 參 與 為 原 則,並 得 依 學 生 之 需 要 彈 性 調 整 之 。 前 項 所 稱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指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助 理 人 員 遴 用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人 員 。 (三 )依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設 置 與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前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統 整 性 之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如 下 : 1.評 量 學 生 能 力 及 其 生 活 環 境 。 2.參 與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3.依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提 供 學 生 所 需 之 教 育、衛 生 醫 療 及 轉 銜 輔 導 等 專 業 服 務 。 4.提 供 家 長 諮 詢 、 教 育 及 社 會 福 利 等 家 庭 支 援 性 服 務 。 5.提 供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 (四 )特 殊 教 育 設 施 及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第 九 條 第 八 款 :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除 置 專 任 護 理 師 或 護 士 一 人 外( 十 五 班 以 上 或 設 二 校 區 者 增 置 護 士 一 人 ), 並 得 依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置 下 列 各 類 專 任 人 員 四 人 九 人,第 三 目 所 列 人 員 並 得 依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助 理 人 員 遴 用 辦 法 規 定 聘 用 : 1.醫 師 : 以 具 有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者 為 限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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