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第一期)-102 年至 105 年」 (核定本)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第一期)-102 年至 105 年」 (核定本)"

Copied!
12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第一期)-102 年至 105 年」

(核定本)

行政院 102 年 11 月 26 日院臺衛字第 1020060192 號函核定

(2)

目 錄

第一章 背景……….…6

第二章 我國長期照護現況………13

第一節 長期照護服務及輸送體系現況………13

第二節 長期照護資源盤點結果………15

第三章 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建置及資源發展………22

第一節 長期照護區域規劃………22

第二節 長期照護區域之服務資源規劃………22

第三節 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策略………25

第四節 服務輸送及照顧管理………30

第五節 家庭照顧者服務網絡之規劃建置………32

第六節 原住民及偏遠地區長期照護服務資源之建置………35

第四章 長期照護服務人力發展與管理………39

第一節 評估照護需要之照顧管理人力規劃………42

第二節 直接服務提供人力規劃………42

第三節 教育訓練………57

第四節 管理制度………61

第五章 提升長期照護服務品質、評鑑及督考………62

第六章 績效指標與經費………65

第七章 預期效益………67

第八章 各部會配合事項………69

(3)

附錄

表 1-1-1、101-149 年各年齡層之推估人數

表 1-1-2、100-149 年我國 5 歲以上失能人數之推估情形 表 1-1-3、政府推動長期照護之相關措施一覽表

表 2-1-1、各年度服務使用人數 表 2-1-2、長照個案一般特性分析 表 2-1-3、長照個案之家庭照顧者特性

表 2-1-4、長照個案社經狀況與失能程度比較 表 2-1-5、分項長照服務評定需要人數分析 表 2-1-6、每人評估需要長照服務項目分析 表 2-2-1、社區式長照型資源統計表

表 2-2-2、社區式身障型資源統計表

表 2-2-3、居家式長照型、身障型資源統計表 表 2-2-4、入住機構式服務資源統計表

表 2-2-5、社區式長照型人力資源統計表 表 2-2-6、社區式身障型人力資源統計表 表 2-2-7、社區式失智型人力資源統計表 表 2-2-8、居家式長照型人力資源統計表 表 2-2-9、居家式身障型人力資源統計表

表 2-2-10、入住機構式長照型人力資源統計表 表 2-2-11、入住機構式身障型人力資源統計表 表 2-2-12、入住機構式失智型人力資源統計表 表 3-1-1、長照服務網區域劃分表

表 3-2-1、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社區化長照資源管理與設置「整合式 服務」一覽表

表 3-2-2、大區社區式輔具服務中心資源不足區 表 3-2-3、大區長照型入住機構式資源不足區 表 3-2-4、大區身障型入住機構式資源不足區

表 3-2-5、次區失智入住機構式專區或專責服務單位資源不足區

(4)

表 3-2-6、次區照管中心分站或照管中心資源不足區 表 3-2-7、次區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資源不足區 表 3-2-8、次區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單位資源不足區

表 3-2-9、次區社區式輔具服務據點或巡迴輔具服務資源不足區 表 3-2-10、次區長照入住機構式床位資源不足區

表 3-2-11、次區身障型入住機構資源不足區

表 3-2-12、小區居家式照顧服務類或醫事服務類(長照型)資源不足區 表 3-2-13、小區居家式醫事服務類(身障型)資源不足區

表 3-2-14、小區居家式照顧服務類或醫事服務類(身障型)資源不足區 表 3-4-1、長期照護輸送體系服務量及品質表現各類指標分析及計算 方式

表 3-5-1、家庭照顧者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表 4-1-1、推估 105 年失能人口及其失能程度分層比率 表 4-1-2、100 年-115 年失能人數推估

表 4-2-1、居家服務需求時數推估

表 4-2-2、105 年入住機構式照服員人力需求總數推估 表 4-2-3、社工人力配置現況

表 4-2-4、入住機構式所需之社工人力 表 4-2-5、入住機構式所需社工人力推估 表 4-2-6、各類入住機構式社工人力比推估 表 4-2-7、長照型日間照顧社工人力推估 表 4-2-8、各類型日間照顧社工人力推估 表 4-2-9、居家服務需求量及社工人力推估 表 4-2-10、社工人力推估(依設置標準)

表 4-2-11、社工人力推估(依盤點結果)

表 4-2-12、各類入住機構式所需的護理人力推估 表 4-2-13、105 年長期照護服務護理之總人力需求 表 4-2-14、105 年所需長期照護職能治療專業人力 表 4-2-15、入住機構式職能治療服務人力推估

(5)

表4-2-16、居家及社區式職能治療服務人力推估 表 4-2-17、台灣職能治療養成教育及領照人數概況

表 4-2-18、物理治療服務與物理治療師可提供服務之中推估人次 表 4-2-19、100 與 105 年台灣長期照顧物理治療人力需求推估摘要表 表 4-2-20、估計我國至 105 年各類長照專業人力需求

表 4-3-1、評估照護需要之照顧管理人力規劃三個階段培訓課程 表 4-3-2、老人福利服務社會工作人員分科分級訓練課程—社工員級 表 4-3-3、老人福利機構社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課程

表 4-3-4、身心障礙福利社工人員分科分級訓練課程規劃—社工員級 表 4-3-5、社工專協辦理在職訓練之情形

表 4-3-6、長期照護醫事人力規劃課程

表 6-1、長期照護機構主管機關及評鑑法源依據

(6)

第一章 背景

長期照護服務網第一期計畫實施期間:自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計 4 年。

一、依據

為建立穩固之長期照護制度,馬總統於 97 年提出「全民健康十項 主張」,其中包括開辦長期照護保險,期許政府制定政策讓長輩得到妥 善照顧,減輕家屬的經濟與照護負擔,並促進專業多元的人力發展,營 造高齡產業友善發展的空間,行政院長劉兆玄於 97 年 5 月 30 日院長施 政方針明確宣示:「為落實長期照顧制度,開辦照顧者津貼;培訓居家 服務員,實施證照制度;結合社區長期照護服務與醫療服務資源,提供 有需要之老人及其家庭整合性與持續性之照顧服務。」97 年 11 月 25 日 劉兆玄院長指示:「長期照護是政府重要政策,請本院經建會儘速提出

『長期照護保險』先期規劃構想或草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遂於 97 年底開始規劃長期照護保險,擬用保險與稅收混合的方式,藉由社會 互助以達到全體國民長期照護需求的照護保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會,民 98)。

98 年 12 月 14 日及 99 年 9 月 30 日行政院吳敦義院長聽取前行政 院衛生署及內政部(長期照護業務自 102 年 7 月 23 日已合併由衛生福 利部辦理,以下簡稱本部)規劃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簡報會議,並分別指 示:「長期照護保險需否立即讓全體民眾加入保險共同負擔,須慎重規 劃並積極宣導溝通,以尋求共識,避免招致民怨」,另表示「現階段優 先強化既有照顧服務措施,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分別提供全額與部 分補助…」;及「現階段積極整備建置長期照護服務輸送體系、發展照 護服務資源並充實服務量能,讓長期照護服務的供給和需求同步成長,

及早達到長期照護保險開辦的規模」。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長期照護保險規劃報告(民 98),對我 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下簡稱十年計畫)推行之現況有必要進行檢視 及調整,並轉銜為長期照護服務網絡,以提升計畫執行效益,可參照全

(7)

民健康保險開辦前後推動多期之醫療網計畫,將十年計畫由補助型計畫 轉換為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作為長期照護服務及人力資源發展之依 據。配合未來「長期照護保險」之開辦,當前需著手整備各項長期照護 服務資源,以建置完備的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二、未來環境預測

(一)人口高齡化的趨勢

我國近年來已開始面臨人口快速老化及少子化的情形。自 82 年 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即跨越 7%的人口高齡化國家(aging nation)門檻,至 101 年老年人口比率已達到 11.08%;由於戰後嬰兒 潮,世界之人口均逐漸邁入高齡,因此未來幾十年我國之老化情形將 更為明顯,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101 年 8 月公布之人口中推計 結果顯示,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將從 107 年的 381.1 萬人(16.3%)增 加到 114 年的 473.6 萬人(20%),至 145 年時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 口更將高達 754.8 萬人,佔總人口之 38.2%,而在 65 歲以上人口群 中,85 歲以上者所占的比例亦逐年攀升,顯示我國已極需重視人口 老化問題;臺灣同時亦為全球生育率最低的國家,我國每一婦女平均 生育數由 90 年的 1.72 人下降至 97 年的 1.05 人,在 99 年更已跌破平 均 1 人的大關,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9 年 9 月公布之人口中 推計結果顯示,我國 0-14 歲的人口在未來 50 年將逐年下降,於 99 年時共計 363.4 萬人(15.7%),至 119 年則降為 250.3 萬人(10.7%), 至 149 年則僅剩 177.5 萬人,占全國人口比例不到一成,而類似的情 形亦發生在 15-64 歲的青壯年人口,顯示未來臺灣的人口金字塔分布 將逐漸邁入倒金字塔型(詳如表 1-1-1)。

(二)疾病慢性化致失能率與長照需求的增加

隨著老年人口的快速成長,慢性病與功能障礙的需求將逐漸浮現 且增加,這些功能障礙者與缺乏自我照顧能力者,除健康與醫療服務 外,亦需要廣泛的長期照護服務。依據 99 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 之結果顯示(詳如表 1-1-2),在各年齡層的失能率方面,75-84 歲者

(8)

之失能率為 65-74 歲者之近三倍,75 歲以上者之失能率跳增,85 歲 以上者近半數可能失能;推估未來 50 年我國 5 歲以上之失能人數,

於 100 年將為 668,933 人,其中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為 407,267 人

(60.88%),至 119 年將達 1,174,071 人,較 100 年成長 75.51%,而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整體比例亦增加為 79.33%,至 149 年時我國 5 歲以上之失能人數將高達 1,966,339 人,而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整體 比例則為 92.31%,可見未來我國長期照護的需求將大量增加。

(三)長期照護政策的沿革與發展

為了滿足日漸增多的長期照顧需求,我國自 69 年老人福利法正 式公布實施開始,本部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開始共同推動多項長 期照護相關措施(詳如表 1-1-3),目前因國內各類型長期照護服務單 位分散於「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精神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等不同法令下管理,未來若能建立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整合在「長 期照護服務法」之法源依據下,將有助於提升長期照護相關服務之品 質與資源分布;因應高齡化趨勢並配合長期照護保險規劃,實有必要 均衡各地區長期照護資源發展,全面提升照護品質,因此建置長期照 護服務網有其必要性(詹火生,民 98)。

我國從民國 87 年之「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開始開辦「長期 照護管理示範中心」,至民國 92 年底止,已達成各縣市設置一中心,

據以作為長期照護資源整合與配置成為單一評核機制的目標;在本部 有效整合下,於民國 93 年開始將「長期照護管理示範中心」轉型改 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並於民國 96 年推出 的十年計畫中將「照管中心」列為推展的重點項目,以建構一個符合 多元化、社區化(普及化)、優質化、可負擔及兼顧性別、城鄉、族群、

文化、職業、經濟、健康條件差異之長期照護制度。

三、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為發展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民國 96 年十年計畫經行政院核定,

(9)

自 97 年正式上路,係以下列 4 類失能者為服務對象:65 歲以上長者、

55 歲以上山地原住民及 50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老 人。為增進民眾選擇服務的權利,結合社區與醫療之資源,提供居家、

社區及機構式多元長照服務,服務內容含生活照顧及醫事照護,包括:

居家護理、居家及社區復健、喘息服務、照顧服務(居家服務、日間照 顧、家庭托顧)、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老人營養餐飲 服務、交通接送、長期照顧機構八項,提供有照顧需求的老人,整合且 持續的照顧服務,支持家庭照顧能力,並達成「在地老化」的目標。又 為有效運用並整合長期照護資源,協助建立地方照顧管理制度,輔導 22 縣市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作為整合社、衛政長期照護服務資源並受 理及連結、輸送長期照顧服務之單一窗口。

至 101 年 12 月,十年計畫服務對象已涵蓋上述人口群的 27%,較 97 年成長 12 倍,並佔所有失能人口數的 17.2%;但因民眾長期照護需 求快速增加,故仍有許多失能者尚未接受服務,並有長期照護資源分佈 不均之情況。

截至民國 99 年底,身心障礙者的失能率約為 33%,估計近 40 萬人 需要協助,除 1 萬 8 千餘人安置在日間或全日型住宿機構外,其他多需 社區支持。目前身心障礙者之機構式服務以專業照顧為導向,共服務 8,992 人,佔身障人口 0.8%,居家及社區式照顧資源服務有 21,048 人受 益,約佔身障人口 2%。長期照顧的工作則仍多由家庭承擔,發展型或 中途致障的身心障礙者和因老化而致身體功能退化或失能的老人需求 不同,需要更多包括身體,心理,生活復建等的支持,考量資源有限,

至 100 年十年計畫尚未納入 50 歲以下的身心障礙者,且現有服務時數 對支持身心障礙者生活於社區中,仍顯不足。

另現有榮民 44 萬餘人中,65 歲以上老人達 24 萬餘人,接近榮民總 數的 55%,占全國老人總數的 9.8%,其中內住榮家榮民的平均年齡更 高達 83.2 歲;單身獨居者有 63,345 人,平均年齡 84 歲;另身心障礙榮 民有 4 萬餘人。

此外,失智人口快速增加,但照護服務體系尚未建立,服務類型及

(10)

量能明顯不足,且資源分佈不均。專責失智日照中心及失智專區有待積 極建置,並需加強增進各類長期照護專業人員有關失智症照顧之專業知 能。上述現況均顯示我國長期照護制度有待儘速發展下一階段普及式的 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四、建置完善長期照護制度

為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疾病型態改變,國人對於長期照護需求日益 遽增,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本部將從需求、供給、法制、財務等 四面向分三階段發展建置。

(一) 需求面:

第一階段-十年計畫(96-105 年):

主要為建置基礎服務模式,發展長期照護服務方案,以提供民眾需 要的評估,連結服務提供單位並提供所需之服務,政府並提供一定比率 的經費補助。藉由十年計畫已完成服務模式之規劃建立,十年計畫之中 程計畫更以此為基礎,以擴大長期照護服務對象為主要規劃。

自 97 年開始推動十年計畫,目前執行成效至 101 年底服務人數超 過 11 萬人,老年失能人口 涵蓋率 5 年增加 12 倍(2.3%升至 27%)。惟服 務對象限於經費與資源服務能量,尚未涵蓋所有失能者,本部將依政府 財政狀況及服務資源整備情形,規劃逐步擴大長期照護服務對象;又依 據 100 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我國全人口失能人數為 69 萬人,推 估至 120 年快速增加至 118 萬人,然失能者之地域人口分布、長期照護 需求內容有其差異性,為能確切瞭解民眾長期照護需求,本部亦將規劃 建立長期照護需求盤點系統,俾利建置健全長期照護體系。

(二) 供給面:

第二階段-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102-105 年):

為充足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量能,使服務普及化,並做為長期照護保 險實施的基礎,長期照護服務網均需加速推動。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主要 係為均衡長期照護資源之發展,使長期照護機構及人員合理分佈,針對資 源不足區予以獎勵設置,以均衡長期照護之在老化及可近性。

又為維護民眾獲得長期照護務權益,服務資源分布普及性與合適性

(11)

為首要考量,目前我國長期照護資源分布不均,長期照護服務又為人力勞 動密集單位,其中以照顧服務員為主要人力,現因薪資水準及專業角色尚 待建立,及國人偏好成本較低之外籍看護工等因素,致使人力需求培訓缺 口最大。爰此,本計畫目的即於資源不足區域獎勵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 展,並規劃於 105 年將各類醫事長期照護人力需求缺口補足,塑造良好勞 動環境以留任人才,並提升照護機構服務品質;未來亦規劃建置長期照護 機構管理資訊系統,隨時掌握長期照護供給資源之分布與量能狀態,以確 保失能者能獲得妥善長期照護服務。

(三) 法制面:

第二階段-長期照護服務法:

健全長期照護制度,除了服務供需面建置外,仍需透過法規制度給 予相關規範,故本部已於 100 年擬定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以確保所提 供的長期照護服務具有品質,保障接受服務民眾的尊嚴及權益,以利長期 照護制度穩定發展。前揭法案已於 101 年 2 月 23 日經行政院會通過送請 立法院審議中。

(四) 財務面:

第三階段-長期照護保險推動:

我國為保障人民獲得健康醫療照護服務,減少國人承擔昂貴醫療照 護費用負擔,已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同樣長期照護費用負擔,因現今高齡 少子化日益嚴重,政府財政拮据

為減輕民眾取得長期照護服務之財務負 擔,本部已著手規劃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希望藉由國人自助互助、風險分 擔精神,確保民眾均能平等與效率獲得長期照護服務,降低整體社會成 本;且期望於第一階段的十年計畫,及第二階段之長期照護服務網順利運 行後,將啟動長期照護保險法的立法工作,之後即可推動長期照護保險,

屆時整個國家的社會安全保護網絡即得趨於完備。

綜上,建置完善長期照護制度,此四構面缺一不可,故本計畫供給 面建置,一方面奠定長期照護保險實施之基礎,另一方面滿足民眾獲得照 護權益,同時藉由長期照護服務法,保障服務提供之品質與安全性。此外

(12)

透過長期照護資源提供與保險給付,將可帶動我國人力就業市場與勞動人 力留任,故本計畫之推動具需求性、必要性與合理性。

(13)

第二章 我國長期照護現況

第一節 長期照護服務及輸送體系現況 一、照顧管理機制的建置

臺灣照顧管理的發展,最早見於本部 87 年的「老人長期照護三年 計畫」起開始推動各縣市成立「長期照護管理示範中心」,試辦長期照 護單一窗口制度,擔任各縣市轄區長期照護資源整合與轉介,以有效配 置與管理長期照護資源,此後本部的長期照護相關計畫均持續均以此列 為重點目標(本部,民 94;鄭文輝,民 93)。至 91 年行政院經濟建設 委員會推動之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中,即將「建立照顧服務管 理機制,加強服務輸送系統」列為重點發展策略,明訂照顧管理的核心 工作包括:(一)個案需求評估;(二)服務轉介;(三)資源通報系統。

即有明確角色定位。至 94 年行政院長期照顧規劃小組對長期照顧制度 規劃研究報告,提出我國未來長期照護服務輸送具備原則,包括:(一)

整合、普及、多元與持續性整合服務輸送體系—尊重失能者的個別差異

(失能類別、城鄉、族群、年齡、性別、照顧者需求)、中央與地方分 工、社區自決參與的輸送機制;(二)責信的服務品質—服務使用者可 參與、自主及服務是可近性與可被信賴的;(三)由中央統一規範服務 輸送運作流程包括:申請窗口、接案、資格認定(含初步電腦認定)、

需求評量、服務計畫擬定與核定、服務提供、服務評估與追蹤、服務計 畫變更與複審到結案;(四)統一規範服務輸送體系人力組成,包括:

工作人員、行政人員、評估人員、照顧管理師、權益監督人、申覆審查 委員會。

至 97 年全面推動十年計畫,於各縣市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並 配置專業且具能力之照顧管理人員,執行失能及需求評估、核定服務資 格、擬訂照顧計畫、連結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監督服務品質及定期追蹤 複評等核心任務,以協助失能者獲得符合個別需求服務,並建立照顧管 理機制,整合各類服務與資源。截至 100 年底,各縣市已設置長期照顧 管理中心 22 個中心、38 個分站,共有照管人力 315 人,專責提供長期 照護需要評估及整合、連結、輸送長期照護服務之單一窗口,並建立標

(14)

準化需求綜合評估機制,依本部統一制定之評估工具與作業流程,執行 需求評估。本部也持續辦理輔導培訓照顧管理人力計畫,協助各縣市強 化照管中心功能,以確保長期照護服務提供的效率及效益。

二、長期照護服務的提供與使用

現行行政院核定之十年計畫,係以增進民眾選擇服務的權利,落實 在地老化,優先發展居家和社區式服務方案,主要提供八項含生活照顧 及醫事照護的長期照護服務,包括:1.居家護理、2.居家及社區復健、

3.喘息服務、4.照顧服務(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5.輔具購 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6.老人營養餐飲服務、7.交通接送、8.

長期照顧機構等。

民眾使用長期照護服務情形,服務量占失能老年人口數之比例快速 成長,自 97 年 2.3%,98 年 5.7%,99 年 16.3%,100 年 21%,至 101 年底則已達 27%,四年間增加 12 倍。曾使用長照服務之人數(包括結案 及活動個案)依各縣市紙本登錄之服務使用人數:97 年 45,547 人;98 年 69,703 人,較 97 年增加 24,156 人,成長 53.03%;99 年 92,541 人,較 98 年增加 22,838 人,成長 32.76%;100 年 130,476 人,較 99 年增加 37,935 人,成長 40.99%(詳如表 2-1-1)。

分析自 97 年至 100 年總個案數共 102,597 人之全國長期照護個案資 訊建檔資料,女性佔 53.34%仍高於男性的 46.66%;年齡層以 75 歲至 84 歲最多(39.67%);身分福利別以一般戶最多(73.53%),次為低收入者 (14.24%)、中低收入者(12.23%),與全國中低收入者佔 4%,低收入者 佔 1%之比率相較,顯見加強照顧弱勢之政策目標已有效落實;失能程 度以重度最多(51.26%);原住民佔 2.62%,較原住民佔全人口比例 2.2%

為高;另領有身障手冊者佔 54.88%(詳如表 2-1-2)。

使用民眾家庭照顧者之特性,性別分布仍以女性的 57.36%多於男性 的 42.64%;主要由兒女照顧佔 54.08%為最多,配偶佔 34.74%次之(詳如 表 2-1-3)。社經狀況與失能程度比較,一般戶申請協助者以重度失能比 例偏高,佔 53.97%,中低收入及低收入者則傾向輕度失能即求助,可能

(15)

是補助額度及自付額度的差異。另也可能是因十年計畫的規模仍小,致 在宣導及轉介方面,經濟弱勢族群有較好的可及性 (詳如表 2-1-4)。

各項長期照護服務評定需要人數,以居家服務最多,每年皆佔總服 務人數 7 成以上,其次為喘息服務(詳如表 2-1-5)。另每人評定需要的服 務項目,以需要 1 項服務者最多,佔 58.52%,需要 2 項服務者佔 25.90%,

需要 3 項服務以上者佔 15.58%(詳如表 2-1-6)。又於 101 年度分析分項 長期照護服務情形分析,其中以居家服務最多為 73.1%,性別分布仍以 女性的 56.3%多於男性的 43.7%(詳如表 2-1-7)。為提供合適又符合民眾 所需長期照護服務環境,目前長期照護服務機構對於服務對象之居住服 務空間業依性別需求規劃設計,藉由老人、身心障礙機構評鑑指標內容 之檢討,引導機構加強營造多元性別友善之照顧環境。而本部社會及家 庭署針對老人福利機構之統計項目包括收容概況及工作人員數等,已分 列性別及地區別等,據此發現性別差異,並作為後續服務規劃之參考。

另本部已規劃建置長期照護資源資訊管理系統,並將建立以性別為區分 之統計資料,俾作為相關服務規劃之參考。

第二節 長期照護資源盤點結果

一、長期照護服務網第一期計畫規劃歷程:

(一)99 年:委託辦理「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規劃草案。

(二)100 年:

1.2 月至 4 月本部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 3 次研商長期照護資源盤點會 議,完成盤點內容及方式、調查表格式。

2.6 月建置長期照護資源盤點系統,並於 9 月完成資料收集、鍵入。

3.10 月本部邀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家學者、團體及縣市衛 生局/社會局,討論計畫內容架構並分 5 工作小組:長照資源盤點組、

長期照護服務區域規劃組、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建置及資源發展組、家 庭照顧者、資源不足地區與特定資源之建置組、長期照護人力發展與 管理組。

(16)

4.11 月各組展開討論會議。另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針對服務資源 及人力資源之盤點結果進行檢視。

5.11 月至 12 月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團體、縣市衛生局/社會局共同參 與討論完成區域劃分,共召開 2 次會議獲得共識。

(三)100 年 12 月至 101 年 2 月共召開 4 次會議就計畫內容進行討論。

二、盤點方式

長期照護資源區分為服務資源及人力資源二部分。服務資源類型再 區分為居家式、社區式及入住機構式三類。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包括照 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居家護理、社區及 居家復健、喘息服務、營養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及輔具服務等;長 期照護入住機構式則依立案法源及主管機關可分為衛政、社政及退輔體 系之機構。人力資源部分包括醫事人力、社工人力、照顧服務人力等。

時間基準方面,「實際服務量」(服務人數、服務人次、服務人日數)係 以 99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基準月進行資料收集;服務單位、機 構家數、可進住人數、實際進住人數及各式人力之統計,則均以 99 年 12 月 31 日為基準日。

三、名詞定義 (一)服務類型

1.入住機構式:

(1) 長期照護型:係指老人福利機構及榮民之家(養護、失智及長期 照護床)、一般護理之家全日型住宿之服務。

(2)身障型:係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之服務。

(3)失智型:係指長期照護型內失智專責機構、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設 置失專區、老人福利機構失智床、一般護理之家設置失智專區、

榮民之家失智床提供之全日型照顧服務。

(4)安養型:係指老人福利機構及榮民之家(安養床)全日型住宿之 服務。因未來安養床可轉型為長期照護床提供長照服務,故將之 列入此次盤點。

(17)

2.社區式:

(1)長期照護型:係指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機構喘息、餐飲服務/

送餐、社區復健及交通接送之服務。

(2)身障型:係指日間照顧、餐飲服務、輔具及復康巴士之服務。

(3)失智型:係指長照型內長期照護智症日間照顧及一般護理之家設 置失智專區提供之失智症日間照顧服務。

3.居家式

(1) 長期照護型:係指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居家喘息及居家服務之 服務。

(2)身障型:係指居家服務。

4.有關精神障礙的服務資源,已納入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第二章落實 精神疾病防治與照護服務整體規劃。

(二)人力資源

1.醫事人力:長期照護服務提供單位聘任或具合約兼任之各項醫事人員 數。個人如具兩種以上資格,依其主要從業類別計算 1 人填報。人 員類別包括醫師、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營養 師、藥師等。

2.社工人力:長期照護服務提供單位聘任或具合約兼任之社工人員。人 員類別包括領有社會工作師專業證書人數及從事社會工作人員之 人數。

3.照顧服務人力:

(1)照顧服務員:所選類別之所有服務單位聘任或具合約兼任照顧服 務員之人數。

(2)居家服務督導員:所選類別之所有服務單位聘任或具合約兼任之 居家服務督導員之人數。

(3)外籍看護工:所選類別之所有服務單位聘任之外國籍人員從事照 顧服務工作者之人數。

(4)教保員:所選類別之所有服務機構聘任或具合約兼任之教保員之

(18)

人數。

(5)生活服務員:所選類別之所有服務機構聘任或具合約兼任之生活 服務員之人數。

(三)可服務人數係就社區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喘息服務-機構、身障型 日間照顧及居家…自填之資料。

四、以截至 99 年底盤點結果之全國長期照護服務資源分布情形,作為長期 照護服務網區域規劃之依據,並規劃各區域長期照護資源配置及發展策 略。資源盤點主要結果摘述如下:

(一)服務資源

1.社區式長期照護資源(詳如表 2-2-1)。

(1)日間照顧 81 家,可服務人數 2,001 人,每萬失能人口可服務人數 30.3 人,實際服務量 850 人,其中連江縣無此資源。

(2)家庭托顧 23 家,可服務人數 57 人,每萬失能人口可服務人數 0.86 人,實際服務量 35 人,其中基隆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

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宜蘭縣、

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無此資源。

(3)餐飲服務/送餐 201 家,實際服務量 5,267 人,各縣市均有此資源。

(4)交通接送 43 家,實際服務量 21,916 人,各縣市均有此資源。

(5)機構喘息服務 370 家,實際服務量 644 人、各縣市均有此資源。

(6)社區復健 27 家,實際服務量 2,685 人,5,301 人次,其中桃園縣、

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

宜蘭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等 12 縣市無此資源。

(7)身障型輔具服務 25 家,實際服務量 4,355 人,28,292 人次,其中 連江縣無此資源。(詳如表 2-2-2)。

(8)身障型日間服務 125 家,每萬失能人口可服務人數 88.6 人,其中 新竹市、新竹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無此資源。

2.居家式長期照護資源(詳如表 2-2-3) (1)居家式長期照護型

(19)

a.居家服務 133 家,實際服務量 27,800 人,各縣市均有此資源。

b.居家護理 498 家,實際服務量 4,782 人,57,046 人次,各縣市 均有此資源。

c.居家復健 123 家,實際服務量 1,565 人,4,856 人次,各縣市均 有此資源。

d.居家喘息 107 家,實際服務量 1,036 人,2,642 人次,其中基隆 市、臺北市、新竹市、及宜蘭縣無此資源。

(2)居家式身障型

居家服務實際服務量為 10,969 人,148,733 人次,其中連江縣無 此資源。

3.入住機構式(含身障型全日入住機構、失智全日服務)。(詳如表 2-2-4) a. 長期照護型機構:全國 1,457 家,共 77,462 床,各縣市均有此服

務,若以每萬失能人口平均床數為 1171 床,各縣市平均床數分 布 89.1 床至 3977.9 床,低於平均床數縣市為基隆市、臺北市、

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花蓮縣、澎湖縣、

金門縣及連江縣。

b.身障型全日入住機構:全國 147 家,共 12,292 床,全國每萬失能 人口平均床數為 185.8 床,其中澎湖縣及連江縣無此服務資源。

c.失智型:全國 27 家,共 1,029 床,全國每萬失能人口平均床數為 15.6 床,其中新竹市、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宜蘭縣、花 蓮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無此服務類型。

d.安養型:全國 174 家,共 13,023 床,全國每萬失能人口平均床數 為 196.9 床,各縣市均有此服務。未來安養床可轉型為長期照護 床提供長期照護服務。

e.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醫療機構之公務預算床共計 2,580 床(不含精神科),為指定任務收住有長期照護需求榮民之 專區。

(二)人力資源

(20)

1.提供社區式服務人力(如附表 2-2-5~7)

(1) 長期照護型人力共 2,443 人,每萬平均失能人口服務人數 36.9 人,各縣市為 0 人至 357.7 人,低於平均每萬失能人口服務人 數縣市為基隆市、臺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宜蘭縣、金門縣,

另連江縣無此服務單位,無此人力。

(2)身障型人力共 2,886 人,每萬平均失能人口服務人數 43.6 人,各 縣市分布為 0 人至 138.1 人,低於平均每萬失能人口服務人數 縣市為新北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另新竹市、

新竹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無此人力。

2.提供居家式服務人力(附表 2-2-8~9)

(1) 長期照護型人力共 9,466 人,以每萬平均失能人口服務人數 143.1 人,各縣市分布為 85.8 人至 955.1 人,低於平均每萬失能 人口服務人數縣市為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新竹 縣、苗栗縣、雲林縣、屏東縣、花蓮縣。

(2)身障型人力共 6,768 人,若以每萬平均失能人口服務人數 102.3 人,各縣市為 0 人至 891.5 人,低於平均每萬失能人口服務人 數縣市為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

臺中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

另連江縣無此服務單位,無此人力。

3.提供入住機構式(全日住宿型)服務人力(附表 2-2-10~12)

(1) 長期照護型人力共 29,100 人,每萬平均失能人口服務人數 439.9 人,各縣市分布為 0 人至 1,351.6 人,低於平均每萬失能人口服 務人數縣市為基隆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雲 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另金門縣 及連江縣無此服務人力。

(2)身障型人力共 4,667 人,每萬平均失能人口服務人數 70.6 人,各 縣市分布為 0 人至 316.3 人,低於平均每萬失能人口服務人數 縣市為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南投縣、

(21)

雲林縣、嘉義市、高雄市、臺東縣。另澎湖縣及連江縣無此服 務人力。

(3)失智型人力共 1,206 人,每萬平均失能人口服務人數 18.23 人,

各縣市為 0 人至 65.6 人,低於平均每萬失能人口服務人數縣市 為臺北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另新竹市、新竹縣、雲 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無此服務單位,無此人力。

(三)小結:

1.居家、社區、入住機構式長期照護服務資源分布現況

(1) 長期照護人力的分布仍集中於機構,約為居家式人力的 2 倍,約 為社區式人力的 15 倍。

(2) 長期照護型服務資源總量也以機構最多,99 年底之服務人數約 為居家式的 1.5-2 倍,約為社區式的 10 倍。

(3)身障型資源總量服務人數則是機構與居家相當,各約 11,000 人左 右,約為社區式的 3 倍。

2.入住機構:居家:社區實際服務人數比例約為 6:3:1,可見居家及社區 服務仍應加強及發展。三類服務中,以社區式長期照護服務最需發 展。

3.入住機構式

(1) 長期照護服務佔床率均超過 80%,考量失能人口逐年快速成長,

若未增設,則將漸趨不足。

(2)失智入住機構式專區(或專責),全國超過半數係由榮譽國民之家 建置,且每萬失能人口僅有 15.56 床,顯有不足。

(22)

第三章 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建置及資源發展

第一節長期照護區域規劃

長期照護服務網的建立,區域化為首要的考量,以區域為單位,規 劃各區域所需的服務人力與設施,以達成各區域長期照護資源均衡發展之 目標。長期照護服務網區域之規劃,係依各縣市人口、需求、交通距離,

將長期照護資源網絡劃分為大區、次區及小區;考量長期照護資源發展的 社區化與在地化,並由現行照管中心專責長期照護資源的整合與管理,宜 以縣市政府行政區域劃分大區,故以「縣市」為單位,共計 22 區;另為 提升長期照護網絡資源距離的可近性,根據民眾就醫習慣、交通時間、生 活圈、人口數等因素、將每一縣轄組合數個生活區域相近鄉鎮成為一個次 區,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各縣市衛生局及社會局,針對長期照護初步盤點 結果進行討論,並由各縣市衛生局及社會局共同協調提出該縣市之區域劃 分方式,經 3 次會議討論全國劃分為「63 次區」。另再考量民眾對社區式 及居家式長期照護服務在地化的需求,小區則以「鄉鎮」為單位,共計「368 小區」。(詳如表 3-1-1)

第二節 長期照護區域之服務資源規劃

依據 100 年對我國長期照護資源盤點結果發現,入住機構式、社區 式與居家式之長期照護服務比例為 6:3:1。長期照護服務網區域資源規畫 決定依據國內現有供給資料,計算區域值之每萬失能人口單位數,並訂立 標準。目標值訂定,係參考國外文獻暸解各國長期照護資源之目標值,並 考量長照定義的差異性、國內需求、區域大小、地理分布、人口密度及交 通狀況等因素均不相同訂定國內合理的服務資源目標數。目前各大區均已 設置「照管中心」,未來四年朝每個次區域皆設置「照顧管理中心分站」;

另考量民眾使用服務之普及性與可近性,每個小區皆須設置「居家式服 務」;考量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較缺乏當地之服務提供單位,因此朝擴展 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社區化長期照護資源管理與設置「整合式服務」

努力,整合各類人力,提供跨專業且多元多層級之長期照護服務,以符合

(23)

在地化、社區化及適足規模等原則。(附表 3-2-1),長期照護服務網第一 期計畫將更重視優先發展社區式及居家式長期照護服務,期使入住機構式 長期照護服務比率因而降至五成以下。

(一)長期照護大區之資源規劃

1.照管中心:各大區皆已設置有照管中心,已達原長期照護計畫之 政策目標,應擴展於次區設置「照顧管理中心分站」。

2.社區式輔具服務:每大區至少建置一個社區式輔具服務中心。

3.入住機構式服務:每大區設置長期照護及身障二類入住機構。

4.失智入住機構式服務:每大區應設置失智入住機構式專區或專責 服務單位。

(二)長期照護次區之資源規劃

1.大區且為次區之縣市包括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基隆市、新 竹市、嘉義市,考量服務資源規劃,則以次區為主。

2.照管中心分站:每一個次區應設置照管中心分站(或照管中心)。

3.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每次區設置失能或失能、失智混合型日間 照顧服務單位;每二個鄰近次區再增設 1 個單位,以提供失能者 之日間照顧服務。

4.社區式失智日間照顧服務:每二個鄰近次區應有社區式失智日間 照顧包含失智日照中心、失智日間病房等。

5.社區式輔具服務:每一個次區至少建置社區式輔具服務據點或巡 迴輔具服務。

6.身障型全日入住機構服務:每二鄰近次區至少有一家身障型全日 入住機構或提供身障者安置服務之機構(連江縣除外)。

(三)長期照護小區之資源規劃

考量服務可近性,每小區域(鄉鎮)至少具備提供照顧服務 類或醫事服務類之立案單位或服務據點,有能力連結此二類服務 之小區,得設置單一整合式服務;另長期照護資源不足地區,考 量受限當地服務提供單位較缺乏,可設置「整合式服務」提供多 專業及多層級服務,仍須符合在地化、社區化及適足規模等原則。

(24)

(四)資源不足區域之界定 1.大區:

(1) 每大區至少建置一個社區式輔具服務中心,未達此標準之大區 為連江縣。(附表 3-2-2)

(2) 每大區設置長照及身障二類入住機構,目前所有大區皆設有長 期照護型入住機構服務,每大區入住機構式長期照護床位未達 每萬失能人口 700 床(即低於全國每萬失能人口平均床數五分 之二者為入住機構式長照資源不足大區)未達此標準之大區為 雲林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 3 大區(附表 3-2-3);身障型全日住 宿機構服務未達此標準之大區為澎湖縣、連江縣等 2 大區。(附 表 3-2-4)

(3) 每大區應設置失智入住機構式專區或專責服務單位,未達此標 準之大區為新竹市、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宜蘭縣、花蓮 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 9 大區。(附表 3-2-5)

2.次區:

(1)每一次區應設置照管中心分站(或照管中心),未達此標準之次區 共計 17 個。(附表 3-2-6)

(2) 每次區設置失能或失能、失智混合型日間照顧服務單位;每二 個鄰近次區再增設 1 個單位共 45 個。(附表 3-2-7)

(3)每二個鄰近次區至少設置社區式失智日間照顧服務單位,未達此 標準之次區共計 38 個。(附表 3-2-8)

(4)每次區至少有一個社區式輔具服務據點或巡迴輔具服務,未達此 標準之次區共計 1 個。(附表 3-2-9)

(5) 每次區入住機構式長期照護床位低於全國每萬失能人口平均床 數五分之二者為入住機構式長期照護資源不足區,共計 13 個。(附表 3-2-10)

(6) 每二鄰近次區應至少建置一個身障型全日入住機構或提供身障 者安置服務之機構(連江縣除外),未達此標準之次區共計 4 個。

(25)

(附表 3-2-11) 3.小區:

長期照護型每小區應有照顧服務類或醫事服務類之居家式服 務據點,未達此標準之小區共計 92 個(附表 3-2-12)。身障型每小 區應有照顧服務類或醫事服務類之居家式服務據點,未達此標準 之小區共計 91 個(附表 3-2-13)。

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 8 條,

指定榮民醫(分)院設置公務預算病床(公務護理之家) ,以收治有 長期照護需求之弱勢榮民。各榮院於建院之初即已開始收住失 能、失智與罹患慢性病需長期照護之榮民,現因公務預算病床建 築設施老舊,為該等指定任務專區能符護理之家設置標準,故規 劃補助榮民醫(分)願辦理公務預算病床轉型護理之家所需病房工 程、設施設備改善經費。

5.另為利長期照護服務順利輸送,積極結合相關資源,本部社會及家 庭署已督請各縣市政府盤整轄內閒置公共設施,鼓勵運用閒置空 間辦理照顧服務,於 99 年至 101 年,業爭取公共建設計畫經費,

針對評估適合提供日間照顧服務之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優先補助 修繕及設施設備費補助,每一中心最高補助 100 萬元,99 年至 101 年已補助 13 單位。本計畫為賡續強化跨部會合作,檢討公共建築 物閒置空間之活化策略,擬結合專家學者組成輔導團隊,實地協 助民間單位評估、檢討長期照顧設施潛在資源,以利擴展提供服 務,作為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等用途。

第三節 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策略

一、優先發展及獎助社區式及居家式長期照護服務,提升占長期照護服務 總量之五成以上。

二、逐步增加長期照護服務對象及內容,弱勢人口及地區優先 三、加速發展失智症多元長期照護體系及照護措施

(26)

四、獎助長期照護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以普及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一)大區:

1.設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中心」(22) 2.社區式輔具服務中心(1)

3.入住機構式長照床位達每萬失能人口 700 床(3) 4.失智入住機構式專區或專責服務單位(9)

(二)次區:

1.照管中心或分站 (17)

2.每次區設置失能或失能、失智混合型日間照顧服務單位;每二個鄰 近次區再增設 1 個單位(45)

3.鄰近次區社區式失智日間照顧服務單位(38) 4.社區式輔具服務據點或巡迴輔具服務(1)

5.入住機構式長期照護床位達每萬失能人口 700 床(13)

6.鄰近次區身障型全日入住機構或提供身障者安置服務之機構(連江 縣除外)(4)

(三)小區:

1.居家長期照護型至少一個照顧服務類或醫事服務類服務據點(92)

2.居家身障型至少一個照顧服務類或醫事服務類服務據點(91)

五、建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網絡

(一)建置全國性家庭照顧者諮詢服務專線

(二)發展支持性課程:建置全國性照顧者友善互動式平臺網站 (三)協助成立家庭照顧者支持團體

(四)逐步落實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 (五)推動家庭訪視與關懷

(六)連結長期照護志工與家庭照顧者網絡 六、長期照護人力培訓與留任

(一)增進照顧服務員勞動條件,提升留任意願

(二)制度化醫事專業人力及社會工作人員從事長期照護的教育培訓計畫 七、榮民醫院公務預算病床轉型護理之家

八、獎勵發展整合式或創新長期照護服務模式

九、規劃設置長期照護基金,使長期照護服務永續發展

(27)

長期照護資源發展策略之工作項目與辦理時程規劃如下:

各年度辦理時程規劃

發展策略 工作項目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一、增加長照服 務對象及 內容

優先增加弱勢人口及地區,

包括家庭照顧者、失智症、

長照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

-

規劃將 49 歲以 下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且失能 者納入服務對

規劃將全失能 人口納入,如 65 歲以下低收 入及中低收入 戶者

規劃將全失能

人口納入 衛生福利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毎大區均應設置 1 處失智入 住機構式專區或專責服務單 位。(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設置 1 處 設置 2 處 設置 3 處 設置 3 處 衛生福利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二、加速發展失

智症多元長期照 護體系及照護措

每次區均建置至少一處失智

症社區服務據點(本部) 規劃獎勵 38 處 - - - 衛福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1.獎勵偏遠地區(含山地離 島)設置在地且社區化長 期照護服務據點

設置在地且社區 化長期照護服務 據點 44 個

完成 89 資源不 足 偏 遠 鄉 鎮 居 家 式 服 務 至 少 一 個 綜 合 式 服 務據點

完成 89 資源不 足 偏 遠 鄉 鎮 居 家 式 服 務 至 少 一 個 綜 合 式 服 務據點

完成 89 資源不 足偏遠鄉鎮居 家式服務至少 一個綜合式服 務據點

衛福部

符合偏遠地 區定義之直 轄市及縣市 政府

2.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 島)社區化長期照護資源 管理與輔導暨考評專案計

完成設置在地且 社區化長期照護 服務據點輔導暨 考評 44 個

設置在地且社 區化長期照護 服務據點輔導 暨考評 89 個

設置在地且社 區化長期照護 服務據點輔導 暨考評 89 個

設置在地且社 區化長期照護 服務據點輔導 暨考評 89 個

衛福部

原民會與符 合偏遠地區 定義之直轄 市及縣市政

三、獎助長照資 源不足地區發展 長照資源,並優 先發展及獎助

3.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 島)在地人員教育訓練

培養在地評估照 管專員 20 人、長 照專業人力 140 人、志工 120 人、

服務人員訓練 50 人及家庭照護者 支持方案 100 人。

培養在地評估照 管專員 20 人、長 照專業人力 140 人、志工 120 人、

服務人員訓練 50 人及家庭照護者 支持方案 100 人。

培養在地評估照 管專員 20 人、長 照專業人力 140 人、志工 120 人、

服務人員訓練 50 人及家庭照護者 支持方案 100 人。

培養在地評估照 管專員 20 人、長 照專業人力 140 人、志工 120 人、

服務人員訓練 50 人及家庭照護者 支持方案 100 人。

衛福部 原民會與符 合偏遠地區 定義之直轄 市及縣市政

(28)

各年度辦理時程規劃

發展策略 工作項目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4.辦理「發展弱勢族群長照居 家藥事照護服務方案計 畫」

獎補助全國北、

中、南三區各 1 家醫療機構辦 理。

獎補助全國 北、中、南三區 各 1 家醫療機 構辦理。

_ _ 衛福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1.建置全國性網路資訊平台 及家庭照顧者服務專線

規劃結合民間資 源,完成建置全 國性家庭照顧者 友善互動式平台 網站

_ _ _ 衛福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2.建置各縣市家庭照顧者支

持平台 -

規劃建置各縣 市家庭照顧者 支持平台

推動各縣市家 庭照顧者支持 平台

持續推動各縣 市家庭照顧者 支持平台

衛福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3.規劃長照志工訓練 - 規劃長照志工

教育訓練課程

推動長照志工 教育訓練

持續推動長照

志工教育訓練 衛福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4.四年內完成全國家庭照顧

者網絡平台之內容及資訊 - -

規劃全國家庭 照顧者網絡平 台之內容及資

推動全國家庭 照顧者網絡平 台之內容及資

衛福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四、建立家庭照

顧者支持服務 網絡

5.五年內家庭照顧者支持網 絡建置完成並提供服務,

並與志工系統連結提供服

- - -

完成建置家庭 照顧者與志工 服務連結網絡。

衛福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五、長照人力培 訓與留任

1.評估照護需要之照顧管理 人力規劃與教育訓練

分 三 階 段 課 程 預 估培訓:

1.各縣市長期照顧 管 理 中 心 人 員 訓 練 300 人次。

2.長期照護專業人 力 6,000 人次

分三階段課程預 估培訓:

1. 各縣 市 長期 照 顧管理中心人員 訓練 300 人次。

2. 長期 照 護專 業 人力 6,000 人次

分三階段課程預 估培訓:

1. 各縣 市 長期 照 顧管理中心人員 訓練 300 人次。

2. 長期 照 護專 業 人力 6,000 人次

分三階段課程預 估培訓:

1. 各縣 市 長期 照 顧管理中心人員 訓練 300 人次。

2. 長期 照 護專 業 人力 6,000 人次

衛福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29)

各年度辦理時程規劃

發展策略 工作項目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2.直接服務提供人力規劃 17,060 人 21,800 人 28,440 人 27,480 人 衛福部、

勞委會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3.建立勞動條件與管理制度 規劃辦理 規劃辦理 規劃辦理 規劃辦理 衛福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1.榮民醫(分)院轉型護理之

家評估與規劃

先期評估作業規

劃(退輔會) - - - 退輔會 榮民醫(分)

六、榮民醫院公 務預算病床轉

型護理之家 2.補助榮分院整修公務預算

病床 - 200 床 1000 床 1380 床 退輔會 榮民醫(分)

規劃獎勵發展長照服務模式 - 規劃辦理 規劃辦理 規劃辦理 衛福部 相關醫療

(事)機構等 七、獎勵發展整

合式或創新長

照服務模式 規劃獎勵內容原則與重點 - 規劃辦理 規劃辦理 規劃辦理 衛福部 相關醫療

(事)機構等

長照基金財源評估與規劃 衛福部

主計總處、

財政部、直 轄市及縣市 政府 八、規劃設置長

照基金,使長照 服務永續發展

長照基金獎勵辦法規劃

長照基金設置於長照服務法中規範,將依立法進度辦理

衛福部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30)

第四節 服務輸送及照顧管理

ㄧ、於十年計畫中已確立長期照護服務輸送體系如下圖:

二、發展評估照護需要之照顧管理人力資源與健全照管機制 (一)現況

目前全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管專員共計約 315 人,依據 101 年 1-12 月系統所提供之資料,全國個案數為 113,202 位,現行每 位專員服務個案數將近 300 人,依照 98 年執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會規劃報告建議,每位長期照護管理專員(以下簡稱照管專員)服務 個案之合理數應介於 100-150 人。此外照管專員之工作模式有待繼續 檢討改進,包括監測其個案資源需求評估之信效度、照護計畫之品 質,以及落實個案定期複評及照護計畫調整等功能。

(二)發展策略與具體措施

1.落實社政與衛政照顧服務資源之整合

(1)建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跨局處照顧服務資源連結作業準則,整合行 政管理、照顧服務措施及費用等項。

(2)統合長期照護推展與決策單位,如照顧服務推動小組、長期照護推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照護計畫及社區資源連結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追蹤、品質監控

到宅對民眾作生活功能評估

計畫內容

照管專員

「」「」「」

民眾 co-payment機制 居家護理

社區及居家復健 喘息服務 照顧服務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31)

動委員會等。

2.增進照顧管理之品質與效率

(1)適度調整各縣市照管專員人力,以確保服務品質,將現行每位照管 專員之平均服務個案數近 300 人,逐年調降服案數量之 10%,以降 低其工作負荷量,提升服務品質。

(2)強化中央與地方的聯繫機制,提供業務輔導與諮詢管道,定期辦理 聯繫會議,適時檢討業務執行之問題,並提出解決策略。

(3)加強教育訓練及輔導,以確保評估之一致性及專業性,導正因縣市 資源或照管專員能力差異而致的服務提供差異,降低失能者權益受 損或水平性不公平。

(4)定期評核各縣市照顧管理中心之運作情形,並提供技術協助,提升 其服務功能與績效。

三、加強照顧管理資訊系統與照顧服務資源通報之管理與運用 (一)現況

為增進長期照顧服務資訊化,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業建置完成照 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為明確掌控資源供給及服務人力,透過資料庫 的有效管理使相關的服務及人力得以提供及時資料分析,使個案及相 關服務資料得以更有效的運用,也可為銜接長期照護保險之準備。然 而,在資訊系統建置後,仍尚需進一步需確認資料的正確性、一致性 及完整性。目前資料之內容主要以每位照管專員的平均個案負荷量為 主,係以「縣市」為分析單位,針對平均管案量、初評及複評個案量、

連結服務平均項數等方面進行分析與比較。

(二)發展策略與具體措施

1. 建 立 長 期 照 護 輸 送 體 系 服 務 量 及 品 質 表 現 各 類 指 標 (performance indicators)(分析及計算方式如附表 3-4-1):

(1)檢視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及一致性,並具備回饋各縣市以便確保 資料及評估品質,這些指標應包括:

a.各縣市照管人員數/服務個案量/ 平均服務人數分析

(32)

b.評估服務量含括複評率、核定標準與一致性 c.使用服務量

d.結案案量

2.各縣市長期照護需求及使用服務之內容分析

(1)比較「各項服務使用人數」與「使用服務總人數」之比值,了 解縣市間各項服務使用之差異。

(2)各縣市評估後使用長照服務人數

3.加強照管系統之管理及應用,以提升照管輸送體系之品質

(1)利用照顧管理服務報表數值檢視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及一致 性及照顧管理成效、服務時效性,並了解照管專員之評估與提 供服務能力。

(2)定期推估各類照顧服務需求人數及所需服務提供人力及照顧服 務供需狀況,包括各類服務資源與及鄉鎮現有資源及服務提供 現況,作為長期照護政策規劃依據。

第五節 家庭照顧者服務網絡之規劃建置

目前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體系未完整規劃建立,僅以居家式與機構式喘 息服務、特別照顧津貼、家庭照顧者團體、家庭照顧者教育訓練、諮詢專線、

諮詢網站等方式零星存在,服務無法滿足家庭照顧者之需要,致使服務成效 受限。

家庭照顧者之服務係以有長期照護服務需要者其家庭照顧者為對象。服 務精神以保障家庭照顧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以促進其生活品質 一、家庭照顧者服務網絡之建置

(一)規劃建置全國性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服務。

(二)規劃逐步辦理社區化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中心(簡稱家支中心)。 (三)協助成立家庭照顧者支持團體含瑞智學堂及互助家庭。

(四)長期照護志工與家庭照顧者網絡之連結。

(33)

二、家庭照顧者服務網絡之服務內容包括:

(一)諮詢及轉介。

(二)支持性課程。

(三)情緒支持。

(四)喘息服務。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三、有關家庭照顧者服務網絡及服務內容之規劃如下:

(一)設立諮詢專線

設立全國性家庭照顧者專線服務,提供失能、失智、身障者的家庭諮詢 服務。為減少照顧者負擔,專線服務儘量固定協助者,強調在良好的工 作關係中協助照顧者連結資源、解決問題。並定期統計分析照顧者在面 對服務體系所遇到的問題,發展解決策略以回應照顧需求。

(二)支持性課程

1.建置全國性照顧者友善互動式平臺網站:提供家庭照顧者常問議題的簡 易文宣、訓練課程影音教學線上觀看、各大區家支中心服務介紹與常態 活動訊息更新、全國家庭照顧者服務方案資源手冊、課程需求推薦、家 庭照顧者互助網頁(如 facebook、twitter、blog)、講師資料庫等。

2.整合區域資源,規劃常態、系列課程,以多元服務模式提供照顧者選擇。

透過照管中心照管專員與家庭討論後,轉介照顧者家支中心的課程資 訊,並安排配套服務支持家庭照顧者順利使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先 於第一年安排區域實驗性計畫,再逐年推廣至全國,提供家庭照顧者知 識性、技能性和情緒支持多功能課程服務,以滿足需求,課程規劃重點 詳如附表 3-5-1。另外,針對長期照護資源不足的地區,考量語言及文 化的特殊性需求,調整勞動條件以吸引專業人員能穩定留下來服務。同 步培力在地專業人員接受課程訓練養成師資,每年安排督導機制提供輔 導。

3.每個大區設立一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中心」,並逐步發展小區社區化 家支中心服務據點。

(34)

4.支持性課程,包括:照顧技巧、家庭照顧者之概念等,出院準備服務及 照管中心資源規劃。

5.針對使用外籍看護工家庭提供教育訓練到宅輔導等服務:對聘用外籍看 護工的家庭,試辦由家屬付費,連結區域內專業單位提供照顧技巧示 範、到宅輔導服務及居家關懷訪視服務,確保服務品質的水準。

(三)協助成立家庭照顧者支持團體,並提供家庭照顧者情緒支持

協助各大區培訓長期照顧體系的服務提供者,例如:失能、失智、

結束照顧工作、青少年、同志、愛滋家庭照顧者等,以普及化家庭照顧 者支持團體服務,並定期在家庭照顧者網站上公布支持團體的地點與時 間。協助鄰近二次區發展失能及失智互助家庭支持團體,例如瑞智學 堂、互助家庭、照顧者支持團體、畢業生支持團體等。於日間提供友善 空間讓失能、失智患者及家屬進行團體共同照顧,滿足雙方社會參與及 活動需求,以及家屬之資訊性、情緒性及工具性支持需求,分擔照顧壓 力及提昇照護品質。

(四)喘息服務

1.喘息服務是以家庭照顧者的需求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其形式最常見的主 要為居家與機構式服務,但其關鍵在於積極回應家庭照顧者的需求。

2.逐步落實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

(1)培訓照管專員使用家庭照顧者需求評估與計畫擬定的技巧。

(2)擴大辦理針對家庭照顧者提供居家式喘息服務,整併在目前居家服 務的服務流程中,逐年提高居家喘息服務佔居家服務之比例

3.發展多元彈性提供方式之喘息服務

4.試辦偏遠地區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模式實驗計畫。

(五)家庭訪視與關懷

1.家庭照顧者轉介方案:

各縣市照管中心與當地家庭照顧者組織建立轉介與合作關係,轉介初篩 有需求的家庭照顧者提供電訪、家訪、教育訓練與情緒支持等服務。

2. 培訓家庭照顧者成為家庭訪視關懷人員。

(六)長期照護志工訓練及與家庭照顧者網絡連結

(35)

1. 103 年完成長期照護志工訓練師資及內容規劃 2. 104 年開始進行志工訓練。

3. 105 年試辦與家庭照顧者網絡之連結,提供家庭照顧者志工服務。

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中心」定位、功能及服務內容規劃如下:

(一)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的定位:

以家庭照顧者為主要服務對象(註 1)所成立之社區型服務中心,整 合當地資源,建構區域型家庭照顧者支持網絡,以保障家庭照顧者健康 與福祉權益為目的,避免家庭照顧者因為照顧責任而衍生照顧負荷,並 保障家庭照顧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 與及自我實踐。該中心計畫擬委由民間有經驗之社會福利單位承接,串 連當地身心障礙及老人服務相關資源,展開符合當地需求的家庭照顧者 支持性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服務對象:經由照管中心評估具高危險照顧者,

若照顧負荷過高、社會參與低(社交孤立)、情緒調適困難者,將轉介 給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提供服務輔導之對象。

註 1: 家庭照顧者定義--指預期或正在對家人(或有同住事實者)提供規律 性且重要照顧之個人。

(三)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的功能及服務內容:

1.諮詢與媒合:提供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服務及資源轉介服務。

2.教育訓練:提供照顧技巧等八大類教育訓練課程及多元形式課程提供模 式。

3.情緒支持:提供家庭關懷訪視、同儕支持團體、情緒支持服務等。

4.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第六節 原住民及偏遠地區長照服務資源之建置

目前全台灣共有 30 個山地鄉及 18 個離島鄉鎮及另定義為偏遠地區 65 個鄉鎮,據此可知,現有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共有 75 個鄉鎮。在長期照 護服務資源的供給上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因交通問題,致提供服務成本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護理

七、

七、

七、

三、 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購買服務計畫」 :以促進 就業為導向,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依身心障礙礙者屬性及提供服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不受實際開訓人數多寡影響,但開訓當日或遞補期限截止日實際開訓人 數未達 26 人者,助教費用應予全額減列,廠商無需提供助教協助教學

為維持勞動供需平衡及促進國民就業之安定,依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