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規定,
置課程諮詢教師,強化課程輔導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 前點所稱課程輔導諮詢,指教師參考學校課程計畫、選課輔導手冊、
學生性向與興趣測驗、進路發展及其他相關資訊,就學生修習課程 提供諮詢意見。
三、 學校應置課程諮詢教師,其工作內容規定如下:
(一)每學期學生選課前,協助學校編輯選課輔導手冊,並向學生、
家長及教師說明學校課程計畫之課程及其與學生進路發展 之關聯。
(二)每學期學生選課期間,參考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以團體或個 別方式提供學生諮詢。
(三)針對有生涯輔導需求之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或導師依其性 向及興趣測驗結果輔導後,提供個別方式之課程諮詢。
(四)將課程諮詢紀錄登載於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四、 學校應遴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包括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之專任教 師),參加本部辦理之課程諮詢專業知能研習。
學校為辦理前項遴選事宜,應組成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會;其組 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五、 教師完成前點研習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具有擔任課程諮詢教師之資 格。
學校應遴選具前項資格之教師擔任課程諮詢教師;學校設有專 業群科或專門學程者,應優先遴選具前項資格之各該群科、學程教 師。
六、 學校應遴選課程諮詢教師一人兼任召集人,統籌規劃及辦理課程諮 詢工作;課程諮詢教師僅一人者,為當然召集人。
七、 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得按高級中等學校教 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所定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兼任行 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普通型學校經本部核定設立之科學班班主任 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授如下:
(一)課程諮詢教師:減授一節至二節。
(二)召集人:減授二節至四節。
八、 前點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減授總節數,以學校當學年度適用總綱之 學生總數計算;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學生總數一百人以下:三節。
(二)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滿一百人,增一節。
學校得於前項總節數範圍內,調整課程諮詢教師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