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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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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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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90 年 11 月 14 日管理學院 90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91 年 3 月 21 日 90 學年度第 2 次臨時校教評會審核 91 年 4 月 9 日管理學院 91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 93 年 11 月 10 日管理學院 93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訂 93 年 12 月 2 日 93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審核 94 年 11 月 9 日管理學院 94 學年度第 1 次院教評會修訂 94 年 12 月 1 日 94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審核 97 年 1 月 11 日管理學院 96 學年度第 3 院教評會修訂 97 年 3 月 20 日 96 學年度第 4 次校教評會審核 98 年 5 月 22 日管理學院 97 學年度第 7 次院教評會修訂 98 年 6 月 18 日 97 學年度第 6 次校教評會審核 99 年 5 月 14 日管理學院 98 學年度第 6 次院教評會修訂 99 年 6 月 10 日 98 學年度第 6 次校教評會審核 106 年 5 月 19 日管理學院 105 學年度第 6 次院教評會修訂 106 年 6 月 15 日 105 學年度第 6 次校教評會審核 106 年 7 月 24 日校長核定 109 年 3 月 13 日管理學院 108 學年度第 3 次院教評會修訂 109 年 5 月 7 日 108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審核 109 年 8 月 27 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為使本院教師升等申請之審查能有一公正、客觀標準,特依本校教師升 等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教師申請以專門著作或產學合作研發成果報告升等,於通過系(所)

教評會審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提請院教評會召集人辦理院級外 審:

一、申請以專門著作升等者:

1.送審代表作須已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SCI、SSCI、EI、FLI等級期 刊或TSSCI期刊或有審查制度的國際期刊。代表作如為論文集,則 至少須有一篇符合前述規定。

2.申請升等教授者,升等著作(代表作及參考著作)中須至少有三篇 已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SCI、SSCI、EI、FLI等級期刊或TSSCI期 刊或有審查制度的國際期刊之論文(若為其他有審查制度之期刊論 文,篇數以二分之一計);申請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升等著 作中須至少有二篇符合前述規定。

3. 現職級期間須至少發表五篇論文(含會議論文)。

二、申請以產學合作研發成果報告升等者,應符合教育部「以技術報告 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之規定及具有下列產出之一:

1.近五年內以本校名義申請的「發明專利」,且該專利有「技術移轉」

實收總金額,升等教授者,應至少有2件且每件達新台幣60萬(含)元 以上;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應至少有1件且達新台幣40萬(含) 元以上。

(2)

2

2.近五年內以本校名義簽屬「產學合作計畫」總金額,升等教授者,

應達新台幣500萬(含)元以上;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應達新台 幣300萬(含)元以上。

三、申請以教學實務研發成果報告升等者,應符合本校「教師以教學實 務研發成果升等申請資格審查原則」之規定;升等不同職級所提出 之成果報告或專書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升等教授者,應於全國性之會議或出版品發表;

2.申請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應於校際之會議或出版品發表。

第三條 申請人於符合條件後,應提出未來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發展構想 書,參加院教評會所舉辦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說明會。院教評會 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成果進行綜合審 查表決,表決通過後,院教評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 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由院教評會召集人圈選決定校外學者 進行著作審查。升等者得敘明理由提三人以內之迴避名單。以專門著作 送審者,送兩位學者專家審查,兩位學者專家之評分均須達八十分以上;

惟如有一位學者專家評分達八十分另一位未達八十分者,加送第三人審 查,其評分須達八十分以上,經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始送請校教評會 進行決審作業。

第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則、教師聘任辦法、教師升等辦法、

教師以產學合作研發成果報告升等申請資格審查原則、教師以教學實務 研發成果報告升等申請資格審查原則及教師資格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 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議通過,送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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