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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2)23970771
聯絡人:范淳翔
電 話:(02)7736749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1010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綜合活動學習領域授課師資安排原則一案,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辦理。
二、為落實前揭課綱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精神,師資安排原則 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實施,各校應遴聘具有本學習領域 理念與知能之專長師資擔任之。
(二)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課程專長教師應具備本學習領域關鍵 能力,依國中、國小概述如下:
1、國中:
(1)由具備「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
」、「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童軍教育專長」
、「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家政專長」等證書 之師資擔任教學工作。
(2)由具備「輔導活動」、「童軍教育」或「家政」證 書之師資擔任教學工作。唯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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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核心課程至少二學分或參與本學習領域相關研習 至少三十六小時。
2、國小:由合格教師擔任,唯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域 核心課程至少二學分或參與本學習領域基礎研習至少 三十六小時。
三、依據前揭師資安排原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專長授課認 定是以「學習領域」而非以分科之概念認定。請轉知轄屬 國民中小學,以利學校課程安排。
四、請 貴局(府)於教學正常化訪視時,依此原則進行綜合 活動學習領域之視導。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署國中小組 20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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