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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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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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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3 日高市社局救助字第 1000064946 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5 日高市社救助字第 10841543500 號函修正全文,並自即日 生效。

一、本原則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二、適用原則:

(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其生活陷於困境者,經訪視 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 口為宜者,得適用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認 定應負扶養義務人不列入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家庭應計 算人口範圍:

1.申請人為與其他家庭成員失聯之老人或無工作能力之 身心障礙者,應負扶養義務人無法尋獲、無力扶養或拒 不履行扶養義務者。

2.申請人為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之單親家庭,應負扶 養義務之ㄧ方未履行扶養義務。

3.申請人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或已提起離 婚之訴,應負扶養義務之ㄧ方未履行扶養義務者。

4.申請人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 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

遠距教學以外學校,因父母離異,其失聯之父或母未提 供生活協助者。

5.申請人為未成年子女,其父母未履行扶養義務,且由祖 父母或其他家屬監護或照顧者。

6.申請人有其他經本局認定之因素,應負扶養義務人未履

行扶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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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應依前款各目之申請事項檢附得以佐證扶養義務 人無扶養事實或未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如有扶養義務人,並符合保護性個案(符合相關 福利法規保護措施專章之兒童及少年保護、老人保 護、身心障礙者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範疇) ,應優先進入 保護系統評估後依第一款規定處理。

(四)社工員或其他訪視評估人員應依申請人問題需求評估,

優先協助申請相關個人單項福利補助或津貼。

三、訪視人員及審查程序:

(一)本處理原則所定訪視評估應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社工員辦 理;必要時,得由方案委託之社工員或其他訪視評估 人員辦理。

(二)社工員或其他訪視評估人員經訪視評估後,應填寫本局 訂定之「高雄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列計人口訪視 評估及認定表」 。

四、列冊及補助期間:核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救 助資格之列冊及補助期間以當年度為原則,不跨越年度。但 於每年年度調查時,申請人之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未異動及 其家戶財稅資料仍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救 助資格者,得不經社工員或其他訪視評估人員再訪視評估,

仍維持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救助資格。

五、本處理原則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局務會議修正之;廢止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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