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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Brighouse 所論家長教育選擇權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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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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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Brighouse 所論家長教育選擇權之應用

第一節 教育基本法之解釋

《教育基本法》在國內被視為教育的憲法。《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 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 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此可謂台灣「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最高法源依據。

不過,近十年來,台灣的教育環境丕變。市場機制的引入,導致部分 家長以消費者的心態來看待學校教育。而這樣的變遷,恐怕是當年《教育 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的催生者所始料未及。是以,筆者認為,政府應該 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的條文有所「解釋」,才能使「法因時而轉」 惟在具體建議政府可能可以如何解釋之前,本論文有必要先說明「部分家 長以消費者的心態來看待學校教育」究竟有何不妥。

首先,就部分家長以消費者的心態來看待學校教育,可能造成教師士 氣受挫與孩子不當受寵而言。我們可以從一位現任教師1(2006)對於「家 長強勢介入學校教育方式」的灰心與反感,得到一定程度的說明。

校園當中不知道從何時起強調家長的參與,不過似乎並無法令明確規範家 長的權限,以致於家長以某種消費者的心態對付學校教育。

我對教育心寒,可能不是從學生身上開始,而是從學生背後那群養育者 ----家長開始。這幾天,總是聽到一堆不分青紅皂白的荒謬事件,例如:有學 生因為在校掐同學脖子,受害者和加害者雙方的家長都到校解決該事,不料,

加害者家長第二天居然到訓導處抓狂,表示自己的孩子怎麼可以因為這樣的事 情就被導師責罰,真佩服這位家長的勇氣,加害者曾幾何時這麼勇敢了?!

1 該文獻出自於一名現任教師的個人網誌。本論文基於保護該名教師的立場,因而 不公開其明確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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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有學生落人去圍剿發生衝突的他班學生,導致一年級多班學生群架 事件,導師記警告處分(我還覺得記太輕咧),不知道這樣家長是什麼來頭,

居然告到教育局長去,真想問這位家長,你的勇氣和正當性何在?

最後,最讓我汗顏,有位學生升旗時間故意不去升旗,被導師察覺,由於 是屢犯,導師以警告處分,沒想到身在教育局工作的父親,居然到校長室拍桌 以示抗議,事情硬是被壓了下來,真希望這位家長的畢業科系與教育無關,否 則真不知道這些通過高考的官員們,腦袋裝了什麼東西?

我對家長權感到失望,雖然校園裡還是有很多好家長,但是,只問教師的 責罰失當,卻不問自己孩子的錯誤,這種家長,敬謝不敏∼

當然,這未必代表所有教師的觀點。況且,這也只是單從教師的立場 來描述這些事件。不過,就筆者看來,這仍或多或少可以反映出第一線教 師對於家長教育選擇權的不滿或無奈。而一旦第一線教師對於家長教育選 擇權的負面否定多過正面肯定時,則《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的立法 本意,也將不免遭受扭曲。因為,當初制定該條文的目的,本在於糾正過 去家長對於公立學校教育事務,不得其門而入或無可置喙的情況,以利親 師之間的通力合作,進而提昇孩子的教育利益。結果,家長的不理性干涉,

卻反而讓親師之間橫生芥蒂。更嚴重的是,在家長的不當偏袒之下,孩子 的健全教育愈發困難。因為,這些孩子的過錯,不僅獲得姑息與縱容,他 們倘若也開始有樣學樣,進而養成「權力的傲慢」的話,恐怕更令人憂心。

換言之,條文中雖明定家長「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 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但何謂「子女之最佳福 祉」,則不應該全權交由家長去認定。因為,家長所認為的「其子女之最 佳福祉」,不必然就是真正的「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例如,有些家長以 為「能讓其子女不被學校所處罰」就是保護其子女之最佳福祉的表現。然 而,這樣的教育選擇,卻顯然是不利於孩子的正向教育與成長的。因為,

孩子從這些事件中,所學到的可能是如何尋求特權的庇護,而非坦然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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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過錯;今後他們可能凡事先歸咎他人,更勝於先反省自己。

是以,我們或許可以參考 Brighouse 對於親權的分析與見地,來重新 解釋「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 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這段 條文的意義。例如,針對「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一文,政府即可更 加周延地說明:家長固然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但該責任卻不是家長所獨 有的。因為,確保孩子能夠獲得適當的教育,這同時是整個社會的責任。

因此,儘管我們為了讓親子之間可以培養親密的關係,而賦予父母在子女 的教育上享有某種優先於社會上其他成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卻不是至高無 上的。循此,何謂「其子女之最佳福祉」,自不宜單從父母的偏好、期待,

或是其對人生的理解來加以定義,而尚須考量孩子在發展上的利益。例如,

「自主能力的具備」就是孩子在發展上的重要利益之一。因此,即使有些 父母不看重孩子在「變得自主」上的價值,他們仍然沒有權利不讓其子女 接受助長自主的教育。故家長即便有權為其子女「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 容」,但該教育選擇的範圍則是有限的。

總之,唯有政府對於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內涵、性質、效力與範圍,有 所明確界定在前,我們才有可能減少部分家長的「強權」思維與作為,造 成校方在學生問題的處理上,或是教育資源的分配上,不是從「教育專業」

或「教育正義」的角度出發,而是以「顧客至上」或「息事寧人」的心態 解決。

此外,值得說明的是,本論文並不反對家長參與教育。相反的,本論 文完全贊同蕭慧英(2004)所言:「有家長參與的教育,才是完整的教育」。

但是,能讓教育完整的家長參與,絕不包括那些「不理性的參與」、「反教 育的參與」以及「有違教育正義的參與」,這則是本論文所必須格外強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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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教育券方案之修正

我國的「幼兒教育券」政策,始於民國八十七年。當時是由台北市政 府率先發放,高雄市政府隨後跟進。惟此舉對於台灣其他縣市的幼兒而言,

不啻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待。因此,民國八十八年總統大選期間,「全國 發放幼兒教育券」之政見被正式提出。選戰結束以後,行政院旋即在輿論 的關切之下,積極催生政策的制定,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核定《發 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以回應社會對於幼兒教育券的殷切需求與期待。

由此可見,幼兒教育券的發放,在台灣已行之有年。但若論其實施成 效,則似乎未如預期。因此,本論文建議政府應該對《發放幼兒教育券實 施方案》有所修正,才不會使教育公平的承諾淪為空頭支票。惟在具體說 明政府可能可以如何修正之前,本論文有必要先摘述該方案的重要內容,

而後據以說明它的設計缺失。

壹、政策的概述與摘要

首先,行政院在「方案緣起」中明確提到(粗體標示部分,為筆者所附 加)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約僅為全國幼稚園所之三成,所能招收之幼童人數有 限,有極大比例的幼兒必須進入私立園所就讀,但因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 之學費差距大,造成家長經濟負擔的差異,亦引發社會對政府資源分配之 合理性產生質疑。

依據學者分析「幼兒教育券」之主要意涵,並參酌各國實施幼兒教育券之 經驗,幼兒教育券除可縮短公私立間政府補助幼兒教育之差距,並提供家長 參與及發揮選擇權。

因此,為期健全並改善幼兒教育結構,滿足社會與家長期待,促進公平 教育資源之合理效益 ,遂規劃發放幼兒教育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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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方案目標」可歸結成以下三點(粗體標示部分,為筆者所附加) 一、整合並運用國家總體教育資源,促進資源分配合理效益 。

二、改善幼稚園及托兒所生態與環境,並提昇幼兒教育水準。

三、縮短公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學費差距,以減輕家長教養子女之經濟負擔。

至於其「實施原則」則可分成兩大部分(粗體標示部分,為筆者所附加) 一、實施對象:全國滿五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

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二)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 者。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1、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2、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 及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3、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 重複請領 。

4、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 十五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

二、發放金額標準:每人每一學年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分兩學期發放。

以期能產生下列三項「預期效益」(粗體標示部分,為筆者所附加)

一、促進未立案幼稚園及托兒所完成合法立案,提供幼兒安全舒適之生態環境。

二、透過家長選擇權之實施,提昇幼兒教育品質水準。

三、縮短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學費差距,減輕家長負擔,提高幼兒入園率。

但其「管制考核」,卻「只有」下述兩點:

一、如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其申請外,並依幼稚園、托兒所相關 規定予以糾正、減班或撤銷立案之處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辦理本項工作具績效之有關單位及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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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我國的《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旨在減輕家長教養子 女之經濟負擔,以促進教育資源之公平分配;並希望透過家長選擇權之落 實,來提昇幼兒教育的品質。而其實施原則,則以全國滿五足歲之幼兒為 對象,並以立案的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等托育機構為限。至於補助金額,

則是每人每學期新台幣伍仟圓整。

貳、政策的批判與修正

第一、不問家境貧富的齊頭式補助,並非公平合理的教育資源分配。

透過幼兒教育券的發放,來促進資源分配的合理效益,是為本方案的 首要目標。所謂「公平合理的教育資源分配」,若按 Brigjouse 之闡釋,應 為:給予那些出生貧困的孩子較多的栽培與扶持。因為,一個家境拮据的 孩子,得之於家庭的教育資源,通常會少於一個家境寬裕的孩子。但是,

會出生在寬裕或是拮据的家庭,卻不是孩子所能選擇的。加以孩子在未來 能表現得多傑出,以及會成為什麼樣的人,在很大的程度上,正是取決於 其受教品質。因此,政府即有責任透過學校教育,給予那些出身貧困的孩 子較多的教育照顧,使得投注在每個孩子身上的教育資源,不會因其家庭 條件的良窳,而有過大的差距。

然而,從本方案採取齊頭式補助的作法而導致杯水車薪的結果看來,

實在令人不敢奢望「公平合理的教育資源分配」之實現。以北市與高縣兩 地的私立幼稚園收費標準為例(詳見下表 2),全日制一學期動輒三、四萬,

更別說學費超過收費標準的幼教機構,所在多有。因此,一個學期僅伍仟 圓的補助,對於那些在經濟上捉襟見肘的家庭而言,根本就是殊少補益,

甚至是於事無補。首先,從「殊少補益」言,縱使多了這伍仟圓的補助,

其餘的學雜費依舊沈重,因而這些家庭的選擇依然有限。換言之,他們還 是只能在價位比較低廉的幼稚園間進行選擇。其次,從「於事無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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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經濟壓力比較沈重的家庭,甚至可能會放棄對該教育券的申領。因為,

申領該教育券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將是,每個月得再支出一筆不小的費用

(亦即扣除掉該伍仟圓後,所必須獨自負擔的學雜費)。相反的,這伍仟圓 的補助對於那些原本就沒有經濟困擾的家庭而言,則是不無小補。結果,

家境寬裕者申領該教育券的比例,反而比家境拮据者申領該教育券的比例 還來得高。

表 2 私立幼稚園每學期收費標準表(1 學期以 4.5 個月計算)

半 日 制 全 日 制

台北市(96 學年度) 30,435 46,130

高雄縣(96 學年度) 20,665 33,415

註:未包含交通代辦費與保險費。

資料來源:臺北市 96 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標準應行注意事項(2007)與 高雄縣公私立幼稚園九十六學年度收費應行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表(2007)。

是以,若真的想要促進教育資源之公平分配的話,政府就應該揚棄齊 頭式的補助方式,而給予比較需要教育照顧的孩子較多的扶持。如此一來,

那些對於兒女的教育費用、真正倍感壓力的家庭,其教養子女的重擔才有 可能真的獲得減輕,同時,那些因家境困窘而未能進入幼稚園就讀的孩子,

其入園率才有望真的得到提昇。至於在技術層面上該怎麼做,Bowles 與 Gintis(1996: 324)就曾經建議,政府可以依據家庭在人口統計學與經濟學 上的不同屬性,來發放面額不同的教育券。此外,香港政府在「幼兒園及 幼兒中心學費減免」上的作法,亦頗值得吾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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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是先依據下表 3 的「調整後家庭收入算式」以及下表 4 的「調 整後家庭收入與減免幅度折算表」來評估所有申請人的資格與其應得的資 助水平。而後再按其實際繳納的學費提供補助。

表 3 「調整後家庭收入」算式

家庭全年總收入 調整後家庭收入

家庭成員人數 + (1)

註 1: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配偶、同住未婚子女以及同住受供養父母。

註 2:二至三人的單親家庭,公式中除數的(1)將會增加至(2)。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07)。

表 4 「調整後家庭收入」與「減免幅度」折算表

調整後家庭收入介乎(港元) 減 免 幅 度

00,000 至 19,564 全 免(100 %)

19,565 至 28,441 3 / 4 免(75 %)

28,442 至 52,250 半 免(50 %)

52,250 以上 不獲減免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07)。

總而言之,經由 Brighouse 對於教育平等原則的描繪,使我們確信:

在理念上,應該這麼做;藉由香港政府在類似理念上的實踐,使我們相信:

在技術上,應該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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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問家長賢庸的學校選擇制,難以有效提昇幼兒教育的品質。

透過家長教育選擇權的落實,來提昇國內幼兒教育的品質,亦是本方 案的重要目的之一。不過,該方案對於家長的選擇能力有別,不作深入的 考量,以致其在必要的管制措施上未盡周延。這不僅將使幼教品質的改善 無緣實現,連教育平等的理想恐怕都會跟著沈淪。

因為,根據 Brighouse 的分析,我們即可知道,並不是每個家長都有

「知校之明」,而當有過多「選擇毫無章法」的家長存在時,家長教育選擇 權對學校「存優汰劣」的功能,也就無從產生。此外,依照 Gewirtz、Ball 與 Bowe 三人的研究,吾人亦可確定,家長在選擇能力上的良窳,會與其

「社經背景」以及「教育程度」的高低,有著正相關。是以,教育需求比 較殷切的那些孩子,他們的父母卻反而是比較缺乏選擇知能或意願的。

因此,本論文建議,該方案在「管制考核」一項,應該多增加一些必 要管制的內容,而不是只有聊備一格的兩點。例如,嚴禁學校收取額外的 學費或雜費,或明令學校在學生的錄取上,必須使用抽籤的方式,以免某 些搶手的學校,可能採取某些與教育無關的理由來挑選學生。又如,政府 必須定期評鑑學校的表現,並將該資訊公開出版,以作為家長了解學校的 參考;甚至可以製作「選擇幼教機構的教戰手則」,以供家長在進行選擇時 有所依循。

當然,有人或許會指出,關於評鑑幼教機構的工作,各縣市政府一直 都有在做,也都有將「績優學校的名單」登錄上網。不過,根據筆者的調 查,這些官方認定的「績優學校」,究竟是哪裡績優,又為何績優的資料,

卻都不夠顯而易見,有的甚至不得而見,徒有「點將錄」似的學校名單。

是以,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多公開一些更深入、更翔實的資料,並且善用 網路普及便捷、成本低廉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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